申请Skype号码进行Gmail两步验证

Gmail推出了两步验证,如使用Android、iPhone及黑莓用户可以使用应用程序来生成验证码,但如果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手机语音或短信验证,容易导致不安全的状况发生,这时可以考虑使用skype的线上号码的语音服务来提供验证号码。

首先先申请一个Skype的在线号码,翻墙访问 http://www.skype.com/ ,鼠标移至“功能”,点击“在线号码”:

http://www.skype.com/

鼠标移至“功能”,点击“在线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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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或直接访问: http://www.skype.com/intl/zh-Hans/features/allfeatures/online-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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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点击“获取在线号码”,如未登录则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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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登录状态的话可直接访问 https://secure.skype.com/store/skypein/st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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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点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后,就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号码,选择其他地方也可以,随自己喜欢及方便。首先勾选认可服务协议,然后可以填一组自己喜欢的号码,系统会显示一些号码供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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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点击一下自己喜欢的号码后,号码会放大显示在下面,“用Skype拨打电话时,请显示该号码”这个选项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选择。然后可以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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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然后系统会显示费用及支付选项,右边可以先择自己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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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选定后点击“下一步”,以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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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这是个用万事达卡支付的页面,输入资料后点“现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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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再点击“确认付款”,各商家会略有不同以完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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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至此,你已经拥有了一个skype的电话号码,像我的就是 81245159 ,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呼叫 +852 8124 5159
,我的Skype即会响应。注意只能接语音电话,不能收发短信。(请勿呼叫,如有骚扰,我即关闭)

然后就可以开始申请Gmail语音的两步验证。

登录Gmail后访问这个两步验证页面 https://accounts.google.com/SMSAuthConfig

gmail01

图11

地区选择“香港”,输入刚申请的Skype语音号码,下面选择“语音呼叫(Voice call)”验证,点击一下“发送验证码(Send
code)”,然后你的Skype过一会就会接到一个语音呼入:

gmail09

图12

接听后会有英文(看你邮箱所在地区,如果是中国用户可能会是中文)念出六个数字,记下来,填到图10所示的“验证码(Code)”中,点击“验证(verify)”,如正确就可以进行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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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然后可以选择验证周期,勾选“Remember this computer for 30
days”后就是30天才验证一次(与使用的电脑及浏览器相关,应该是存在cookie里面),不勾选就是每次登录都要验证。然后点击“下一步(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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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系统会让再次确认是否启用两步验证,要的话点击“开启两步验证(TURN ON 2-STEP VERIFICATION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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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系统问你要不要为一些不支持两步验证的程序创建应用程序密码,要的话点击“创建密码(Creat pass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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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在下面应用程序名输入你要支持的应用程序名字,如“iPhone”,随便输一个也行,记得就可以,然后点击“生成密码(Generate pas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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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把这组号码输入到你需要支持的应用程序里即可,如果需要经常输入,可以抄下来,如果不经常输入,可以直接毁掉,下一次要输入时访问   https://accounts.google.com/SMSAuthConfig
点击“管理应用程序密码(Manage application-specific passwords)”或直接访问 https://accounts.google.com/IssuedAuthSubTokens
重新生成即可。

如果万一Skype密码丢失怎么办,岂不再也不能登陆自己的Gmail了?放心,Gmail提供了应急备份密码。访问  https://accounts.google.com/SMSAuthConfig
回到两步验证的主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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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点击“显示备份密码(Show backup codes )”,系统即会提供10组的备份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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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可以把这些密码抄在自家衣柜门后面或是某本门的扉页之类的地方,或是当成一个人的电话号码存在通讯录里,以备不时之需。

也可以在  点击“增添一个号码(Add a phone
number)”,在Skype电话万一丢失的情况提供备份保护,但备份保护越多,系统的安全性会越差,例如掌握了你备份号码(手机)的人一样可以生成验证码访问邮箱。

设置完成后,下一次在登录时,系统要求提交验证码,不一会就可以接到Skype来电,如图12所示,接听后会有英文(看你邮箱所在地区,如果是中国用户可能会是中文)念出六位的验证数字,填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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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浪公司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

新浪公司的投资者,你们好!

我们发出这封公开信,是由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新浪网及新浪微博严重配合中国政府进行言论审查,毫无原则毫无底线地打压公民的言论自由,表现非常恶劣。

曾 在2010年第六届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被评为最佳中文博客评委奖的博客“可能吧”发表题为“新浪微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10件事”,文中陈列了新浪微博采 取的关键词审核与删帖、单向屏蔽、审核发言、禁言、“小秘书保护你”、删除帐号、删除帐号且无法重新注册、屏蔽IP等多种内容审查手段。文中还以专门关注 谷歌的网站“谷奥”(http://www.guao.hk/)文章被新浪抄袭为例,说明新浪微博除了配合政府进行言论审查之外,还“自主地随便删除用户 的信息”。【注1】

中 国知名博客作者、法国人权委员会2010年度人权奖获得者北风撰文指出:“新浪不仅在配合当局进行内容审查,还配合‘他们’(审查机构)的要求对特定人士 进行栽赃嫁祸”。文章称,新浪微博主动更改了作者的微博账户名字,致便他人有机会使用作者原来的名字,发布足以让作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言论。【注2】

中 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以“微博转世的方式注册新帐号以抗议他们删除ID”。他在一篇题为《我为什么离开新浪微博》的文章中称“在这一年零九个月里, 我被删除的帐号,总共达97个之多”。萧瀚指:“微博管理员的恣肆(未经使用的转世ID被删除即其一例)、蛮横是有目共睹的,利用权力消灭他人的做法,在 新浪管理员这儿与共惨(产)党如出一辙,虽然他们只是消灭ID,但思维方式是相同的。”萧瀚最初发表这篇文章的新浪博客“追遠堂”,亦已经被新浪网完全删 除。【注3】

更 有甚者,Youtube上一则题为“新浪微博是如何故意欺骗用户的”的视频,非常清楚地显示,新浪微博采用了欺骗用户的方式来限制特定用户获得关注。刘萍 女士是中国江西省基层人大代表的独立参选人,因参选的行为广受关注,在新浪微博关注她的人一度超过了三万人,但新浪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降低制了其他用户对她 的关注。其他用户如果在进行关注她的操作时,系统显示关注成功,但实际上却是没能成功关注。关注刘萍的用户降至目前的两万余人。【注4】

中国互联网用户没有法律救济渠道去限制新浪网超越原则和底线的行为。

中 国网民此前曾就言论审查起诉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但在公开的报道中,没有案件得以开庭审理。2007年8月16日,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到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中 国另一个同样通过协议控制的互联网运营商搜狐隐藏博客文章违约,法院已于当天立案受理。但在9月12日,该院立案庭给予编号为(2007)海民初字第 2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刘晓原上诉无果。

有人提议在上市的新浪公司注册地或上市国家对上市的新浪公司直接提出诉讼,但依据公开资料显示,我们一般所说的新浪网,与NASDAQ上市的新浪公司并不是同一家公司或是具有从属关系的公司。

NASDAQ 上市的新浪公司(SINA Corporation,sina.com)是一家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NASDAQ:SINA,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下辖四个全资子公司,包括 运营香港新浪网的香港新浪有限责任公司;利方(香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加州注册的新浪在线(包括北美和台湾的两个网站)、以及在英属处女岛注册的 新浪有限公司。

新 浪公司的子公司,以协议控制模式(又称“VIE结构”)的方式注册了几家公司,包括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互动公司、四通利方回归软件公司以 及后来的北京 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互联经营国内新浪网的网络内容部分,持有ICP、新闻刊载资格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牌照(以下简称新浪网);微梦创科经营新浪 微博,单独持有ICP牌照及其他相关牌照(以下简称新浪微博)。

新 浪互动全面代理国内新浪网及新浪微博的广告,四通利方回归为新浪互联及微梦创科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新浪网及新浪微博广告游戏等业务的广告收入按协议给了 新浪互动。其他各种收入又以技术支持的费用给了四通利方。新浪互动和四通利方回归按协议安排将利润全部输送至上市的新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配 合中国政府进行内容审查的是新浪网及新浪微博,他们的运营主体分别是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它们纯属中国内资公 司,与上市的新浪公司只有业务关系及协议控制关系,而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因此,无法通过在其注册地或上市国家对上市的新浪公司直接提出诉讼来迫使新浪网 及新浪微博停止新闻审查。

2011年,几名美国纽约居民曾就百度公司(同样通过协议控制)在网上“屏蔽”其发布的信息向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曾就此事表示,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互联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属于主权行为,根据国际法,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 们清楚,在实施严厉言论审查的中国,要求新浪网完全放弃审查并不现实。但鉴于中国互联网用户没有任何有效渠道去限制新浪网超越原则和底线的行为。我们认 为,呼吁上市的新浪公司的投资者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将削弱新浪网在审查上持续投入的能力,从而迫使新浪重回到明确的审查规则上来,并保证用户可 以在中国或第三地寻求必要的司法救济。

根 据新浪公司的2011年第二季财报,虽营收同比有所增加,但净利润为1000万美元,同比减少60.3%。“2011年第二季度的运营开支总计5970万 美元,上年同期为3200万美元。运营开支的增长主要源自与微博有关的营销开支和人力相关开支增加。”外界估计,从事新浪微博审核的工作人员已经接近 1000人。新浪公司将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加大与微博有关的营销开支和人力相关开支。通过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来给新浪网及新浪微博施加压力,从而 降低新浪在审核工作上的投入,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中 国互联网的微博监管政策无疑是新浪网能否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毫无疑问将充满巨大的不确定性。2011年9月20日美股新浪收 盘重挫15.17%,报收92.76美元,创下自2008年12月以来单日最大跌幅。以收盘价计算,新浪市值约60.87亿美元,一夜之间缩水超过10亿 美元。业内人士猜测,促使新浪股价暴跌的原因主要还在于对监管风险的担忧。【注5】

2011 年10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第二版,以“甄言、晓刚”的匿名方式,发表评论员文章《网络微博诚信缺失将无以立足》,要求微博实名制。 【注6】该文章批评微博的快速发展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危害社会,呼吁官方坚决净化网络环境,以更为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 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为诚信负责。该文章又建议官方应全面实行微博实名制,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媒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的《南方都市报》文章认为“严格实行 实名制,有可能会出现用户流失的状况。”【注7】

新 浪CEO曹国伟(微博)日前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采访时表示,微博将是新浪未来驱动力。【注8】中国微博监管政策的走向,无疑将对新浪公司的前景产生重 大影响。随着中国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中国的社会控制将更加严密,中国的言论空间将更加恶化,网络论审查无疑将会更加收紧,中国政府完全关闭微博服务亦 不无可能。

作恶者及协同作恶者理应受到惩罚。我们在此呼吁:投资者不妨本着良知及理性的判断,通过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间接给新浪网及新浪微博施加压力,迫使新浪网及新浪微博重回到明确的审查规则上来。

执笔人:北风

2011年11月

联署人:

更新信息请浏览:http://wenyunchao.com/?p=10386

欲参与联署请请姓名、地域、职业信息发到: wenyunchao@gmail.com

英文版: http://chinageeks.org/2011/11/wen-yunchao-an-open-letter-to-the-investors-of-sina/ (By Andy Yee)

引用文章:

注1:可能吧:新浪微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10件事, http://www.kenengba.com/post/3019.html

注2:北风:新浪配合“他们”作恶的明确证据,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wenyc1230/archives/383569.aspx

注3:萧瀚:我为什么离开新浪微博? http://news.jcwb.net/news_of_microblog/378.html

注4:Youtube:新浪微博是如何故意欺骗用户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43pH7uUd-g

注5:第一财经日报:微博监管风险重挫新浪股价 http://www.21cbh.com/HTML/2011-9-22/wMNDA3XzM2NzUwMg.html

注6:北京日报:网络微博诚信缺失将无以立足,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17/c_122165528.htm

注7:南方都市报:微博要搞实名制? http://gcontent.oeeee.com/6/9a/69a5b5995110b36a/Blog/9a1/4437ac.html

注8:曹国伟:微博将是新浪未来驱动力, http://finance.sina.com/bg/tech/sinacn/20110226/063523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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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浪公司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

新浪公司的投资者,你们好!

我们发出这封公开信,是由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新浪网及新浪微博严重配合中国政府进行言论审查,毫无原则毫无底线地打压公民的言论自由,表现非常恶劣。

曾在2010年第六届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被评为最佳中文博客评委奖的博客“可能吧”发表题为“新浪微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10件事”,文中陈列了新浪微博采
取的关键词审核与删帖、单向屏蔽、审核发言、禁言、“小秘书保护你”、删除帐号、删除帐号且无法重新注册、屏蔽IP等多种内容审查手段。文中还以专门关注
谷歌的网站“谷奥”(http://www.guao.hk/)文章被新浪抄袭为例,说明新浪微博除了配合政府进行言论审查之外,还“自主地随便删除用户
的信息”。【注1】

中国知名博客作者、法国人权委员会2010年度人权奖获得者北风撰文指出:“新浪不仅在配合当局进行内容审查,还配合‘他们’(审查机构)的要求对特定人士
进行栽赃嫁祸”。文章称,新浪微博主动更改了作者的微博账户名字,致便他人有机会使用作者原来的名字,发布足以让作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言论。【注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以“微博转世的方式注册新帐号以抗议他们删除ID”。他在一篇题为《我为什么离开新浪微博》的文章中称“在这一年零九个月里,
我被删除的帐号,总共达97个之多”。萧瀚指:“微博管理员的恣肆(未经使用的转世ID被删除即其一例)、蛮横是有目共睹的,利用权力消灭他人的做法,在
新浪管理员这儿与共惨(产)党如出一辙,虽然他们只是消灭ID,但思维方式是相同的。”萧瀚最初发表这篇文章的新浪博客“追遠堂”,亦已经被新浪网完全删 除。【注3】

更有甚者,Youtube上一则题为“新浪微博是如何故意欺骗用户的”的视频,非常清楚地显示,新浪微博采用了欺骗用户的方式来限制特定用户获得关注。刘萍
女士是中国江西省基层人大代表的独立参选人,因参选的行为广受关注,在新浪微博关注她的人一度超过了三万人,但新浪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降低制了其他用户对她
的关注。其他用户如果在进行关注她的操作时,系统显示关注成功,但实际上却是没能成功关注。关注刘萍的用户降至目前的两万余人。【注4】

中国互联网用户没有法律救济渠道去限制新浪网超越原则和底线的行为。

中国网民此前曾就言论审查起诉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但在公开的报道中,没有案件得以开庭审理。2007年8月16日,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到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中
国另一个同样通过协议控制的互联网运营商搜狐隐藏博客文章违约,法院已于当天立案受理。但在9月12日,该院立案庭给予编号为(2007)海民初字第
2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刘晓原上诉无果。

有人提议在上市的新浪公司注册地或上市国家对上市的新浪公司直接提出诉讼,但依据公开资料显示,我们一般所说的新浪网,与NASDAQ上市的新浪公司并不是同一家公司或是具有从属关系的公司。

NASDAQ 上市的新浪公司(SINA
Corporation,sina.com)是一家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NASDAQ:SINA,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下辖四个全资子公司,包括
运营香港新浪网的香港新浪有限责任公司;利方(香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加州注册的新浪在线(包括北美和台湾的两个网站)、以及在英属处女岛注册的 新浪有限公司。

新浪公司的子公司,以协议控制模式(又称“VIE结构”)的方式注册了几家公司,包括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互动公司、四通利方回归软件公司以及后来的北京
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互联经营国内新浪网的网络内容部分,持有ICP、新闻刊载资格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牌照(以下简称新浪网);微梦创科经营新浪
微博,单独持有ICP牌照及其他相关牌照(以下简称新浪微博)。

新浪互动全面代理国内新浪网及新浪微博的广告,四通利方回归为新浪互联及微梦创科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新浪网及新浪微博广告游戏等业务的广告收入按协议给了
新浪互动。其他各种收入又以技术支持的费用给了四通利方。新浪互动和四通利方回归按协议安排将利润全部输送至上市的新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配合中国政府进行内容审查的是新浪网及新浪微博,他们的运营主体分别是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它们纯属中国内资公
司,与上市的新浪公司只有业务关系及协议控制关系,而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因此,无法通过在其注册地或上市国家对上市的新浪公司直接提出诉讼来迫使新浪网
及新浪微博停止新闻审查。

2011年,几名美国纽约居民曾就百度公司(同样通过协议控制)在网上“屏蔽”其发布的信息向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曾就此事表示,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互联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属于主权行为,根据国际法,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们清楚,在实施严厉言论审查的中国,要求新浪网完全放弃审查并不现实。但鉴于中国互联网用户没有任何有效渠道去限制新浪网超越原则和底线的行为。我们认
为,呼吁上市的新浪公司的投资者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将削弱新浪网在审查上持续投入的能力,从而迫使新浪重回到明确的审查规则上来,并保证用户可
以在中国或第三地寻求必要的司法救济。

根据新浪公司的2011年第二季财报,虽营收同比有所增加,但净利润为1000万美元,同比减少60.3%。“2011年第二季度的运营开支总计 5970万
美元,上年同期为3200万美元。运营开支的增长主要源自与微博有关的营销开支和人力相关开支增加。”外界估计,从事新浪微博审核的工作人员已经接近
1000人。新浪公司将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加大与微博有关的营销开支和人力相关开支。通过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来给新浪网及新浪微博施加压力,从而
降低新浪在审核工作上的投入,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中国互联网的微博监管政策无疑是新浪网能否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毫无疑问将充满巨大的不确定性。2011年9月20日美股新浪收
盘重挫15.17%,报收92.76美元,创下自2008年12月以来单日最大跌幅。以收盘价计算,新浪市值约60.87亿美元,一夜之间缩水超过10亿
美元。业内人士猜测,促使新浪股价暴跌的原因主要还在于对监管风险的担忧。【注5】

2011年10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第二版,以“甄言、晓刚”的匿名方式,发表评论员文章《网络微博诚信缺失将无以立足》,要求微博实名制。
【注6】该文章批评微博的快速发展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危害社会,呼吁官方坚决净化网络环境,以更为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
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为诚信负责。该文章又建议官方应全面实行微博实名制,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媒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的《南方都市报》文章认为“严格实行
实名制,有可能会出现用户流失的状况。”【注7】

新浪CEO曹国伟(微博)日前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采访时表示,微博将是新浪未来驱动力。【注8】中国微博监管政策的走向,无疑将对新浪公司的前景产生重
大影响。随着中国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中国的社会控制将更加严密,中国的言论空间将更加恶化,网络论审查无疑将会更加收紧,中国政府完全关闭微博服务亦 不无可能。

作恶者及协同作恶者理应受到惩罚。我们在此呼吁:投资者不妨本着良知及理性的判断,通过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间接给新浪网及新浪微博施加压力,迫使新浪网及新浪微博重回到明确的审查规则上来。

执笔人:北风
2011年11月

联署人:

北风,香港,媒体人
夏业良,北京,经济学家
宋石男,成都,作家
许梦芸,上海,助理督导
Ajcheng,杭州,IT-Product
Manager
張頂,加拿大,學生

欲参与联署请请姓名、地域、职业信息发到: wenyunchao@gmail.com

英文版: http://chinageeks.org/2011/11/wen-yunchao-an-open-letter-to-the-investors-of-sina/
(By Andy Yee)

引用文章:

注1:可能吧:新浪微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10件事, http://www.kenengba.com/post/3019.html

注2:北风:新浪配合“他们”作恶的明确证据,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wenyc1230/archives/383569.aspx

注3:萧瀚:我为什么离开新浪微博? http://news.jcwb.net/news_of_microblog/378.html

注4:Youtube:新浪微博是如何故意欺骗用户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43pH7uUd-g

注5:第一财经日报:微博监管风险重挫新浪股价

http://www.21cbh.com/HTML/2011-9-22/wMNDA3XzM2NzUwMg.html

注6:北京日报:网络微博诚信缺失将无以立足,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17/c_122165528.htm

注7:南方都市报:微博要搞实名制?

http://gcontent.oeeee.com/6/9a/69a5b5995110b36a/Blog/9a1/4437ac.html

注8:曹国伟:微博将是新浪未来驱动力,

http://finance.sina.com/bg/tech/sinacn/20110226/063523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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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无望,唯有抗争

唯有抗争才能制造压力,以压促改、以压促变、以压促分。未来就是一场消耗战,临界点就在于当局从民众手里掠夺的财富无法再维持管治的成本。抗争四起,有效消耗及增加管治成本,就能促使临界点早日到来,中华民族也有望从浩劫中早日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抗争的目标就是捍卫权利和争取自由。不管是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子,还是蒙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草原,抑或是藏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信仰,只要行为的目标是捍卫权利和争取自由,都应相互支持,而不必在意甚至超越历史的、民族的、地域的和身份的纠葛与局限。

在当局几乎控制所有的社会资源,维稳的力量过于强大的现状下,民众的抗争不必计较一时一地一城一池的得失,只要持续地进行,就是不断启蒙和唤醒的过程。救人者須自救,我们与其指责从小悦悦旁边经过的18人是如何的冷漠,不如从低风险门槛的事情做起参与抗争自我救赎。

抗争不一定与暴力划上等号。郝劲松的火车票发票诉讼是抗争、厦门人民反PX上街散步是抗争、419福建马尾网民声援网民案是抗争、自发参选人大代表是抗争,去临沂探望陈光诚是是抗争,在网上勇于转发当局管制的信息也是抗争。一切的暴力或非暴力的不合作行为都是抗争。

在维稳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火头四起,不点火也煽点烟,才能有效降低或分摊参与抗争者的风险。一个明显的例子:微博活跃起来后,推特上喝茶的人明显少了。不仅不同领域不同界别要奋起抗争,同一诉求目标也可以各展其能,不必强求一致。

不必顾虑没有完备的路径设计,不必顾虑没有设定好的方向。只要坚持捍卫权利和争取自由这个大方向不变,所有的抗争将通向个性得到解放、权利得到彰显和公权受到制约这个方向,社会只会更好而不会更坏。路径将在抗争中自然形成,方向将在抗争中自然呈现。

北风,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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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毛们竟然要靠PS我的言论来攻击我

五毛们广发文章,说要“揭穿大汉奸温云超的马甲”,用的材料竟然还是PS出来的,这是对比图:

初始言论在這里:http://twitter.com/#!/wenyunchao/status/46251526888501248

实在很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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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跟你玩”—-基于互联网的政治不合作运动

“不跟你玩”,是基于互联网开展的政治不合作运动,通过自我身份标识行动及并通过标识来宣告与执政者不合作姿态的非暴力抗争运动。
“不跟你玩”资格
认同普世价值者。普世价值的内涵由国际人权法案所规定,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宣告与执政者不合作。不限性别、年龄、种族、肤色及国籍。
“不跟你玩”对象
“与执政者不合作”中的“执政者”一般指的是参与者所在国家的执政者;特别声明的,则指特别声明中所针对国家的执政者。
“不跟你玩”内涵
不与执政者及具有执政者背景的机构有任何合作,包括不替他们工作,不从他们手中获取研究项目及经费,不与他们有任何商业往来,不附和及参与他们发起的任何活动。
“不跟你玩”标识

Biglogo.gif
(by
Genni,请在图片上右键另存到本地)

“不跟你玩”作用

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知道谁是“自己人”;便于在公共议题上协同进退;。严寒中相互抱团取暖,生活中相互帮助;通过基于普世价值的共同立场的表达,对执政者构成现实的压力。
“不跟你玩”行动指引

将“不跟你玩”的标识图案叠加到自己网络头像上;将普世价值作为自己思考和行动的价值判断基础;尽可能抵制与普世价值相违背的事物;条件许可时使用带有“不跟你玩”标识的Tee恤、腕带、头巾等周边产品;向其他人传播“不跟你玩”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
叠加水印方法:打开

http://www.tuyaya.com/

,打开本地文件,选中头像文件,点击上方“水印”图标,从本地打开,选中上面的保存到本地的标识图片,缩放至适合大小拖动至适合位置,点击“确定”,再“保存到本地”即可。

1.jpg
效果图

风险提示
“不跟你玩”不是一个组织化的架构和运动,与结社无关。就我们所知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文本里面,并末规定这种行为非法。但不排除在中国这类的国家中,参与类似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察的骚扰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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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時務》简介
《陽光時務》是第一本iPad中文時事電子雜誌,

于8月25日正式創刊,由陽光衛視出品,香港製作中心製作發行。
《陽光時務》以獨立立場及全球視野,深入調查和評論兩岸三地政治、經濟、社會與文藝,以及牽動全局的國際事件。以年輕時尚的交互設計,打通電視、網絡和手機等新媒體,結合視頻、文字、圖片和互動功能,打造新視野、新思維,跨地域、跨世代的全媒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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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

经济观察网 张培鸿/文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诉法修改草案全文。通读草案,我们不难发现类似14年前第一次“大修”中业已存在的问题,那就是理论上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是到实践中却可能要倒退三步。略举几例如下:

首先是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办案机关应当在两到五日内安排。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仅需凭借“三证”(指律师证、委托书和介绍信)即可会见。然而,此法自2008年6月开始实施后,由于与刑诉法的冲突,各地各行其是,出台了无数坚硬而琐碎的地方性“小法律”,使得全国范围内整个侦查阶段的律师参与模式混乱不堪。

此份修改草案,吸收了已经生效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来是一个进步。然而,紧接着又通过排除的方式,规定诸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仍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有的贿赂都不可能自行自受,一定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偶关系,这就是共同犯罪了。刑法又规定,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贿赂即属于重大犯罪。显然,如果侦查机关不愿意让律师会见,就总能够找到理由,而且是法定的理由。

其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事实上,如果立法机关真有杜绝刑讯逼供的决心,只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就足够了,而且一劳永逸。但是它们显然没有这个决心,草案虽然规定了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得到的口供需要排除,但是同时又规定控方可以通过更换办案人员的方式重新固定非法取得的口供,这就等于没有排除。草案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本是一个伟大的宣告,其意义不亚于第一次刑诉法大修时宣告“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草案并没有删除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两个相互矛盾的条文出现在同一部法律中,按照过往的经验以及目前的司法现实,几乎可以肯定,只有对控方有利的一面会被真正得到执行。

再说说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问题。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事实上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都是普遍存在的,就算是法治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同样如此。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允不允许秘密侦查和监听监视的问题,而是该如何限制这些措施被滥用,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对此问题,草案的规定完全不能让人放心。且不说它将通过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得到的线索和材料完全合法化、证据化了,而且启动这些针对不特定公民实施的手段在审批和决策程序上又实在过于随意,因此一旦颁布实施,势必面临被滥用的危险,严重侵犯人权。

最后是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问题。在过去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作用和价值被严重低估了。鉴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取保候审应当是作为强制措施的常态,没想到却一直只是例外。遗憾的是,草案似乎无意改变目前这种极不合理的现状。要不然,立法仅需将现成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提法直接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就足够了。

至于监视居住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虽然不多,但此次修改却有几处值得警惕的动向:一是明确了可以不在自己家中,而是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实施监视居住,这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变相羁押;二是草案规定有碍侦查或者符合其他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家属监视居住的地点,这事实上就是所谓的“强迫失踪”。鉴于监视居住时间可以长达半年,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是非常恐怖的。

纵观草案,本来是为了限制警察权扩张的刑诉法修改,最终却成了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检察机关不合理的法律监督权与相对不起诉权得到保留,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做法也不会修改,算是打平;至于剩下的律师权利,忽悠来忽悠去,最终不过镜花水月。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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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一、草案中的指定监视居住,极有可能演变为变相羁押。原刑诉法没有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监视居住都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现在增加了指定监视居住,草案的规定变本加厉了,是倒退。另:对监视居住的人可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也是变本加厉和倒退。

二、草案对监视居住的人可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而草案又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和通信,且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就互相矛盾了。如此龟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之人时必然会被监听!!

三、逮捕,表面上看似细化了,但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都要逮捕。这么多“可能”,为逮捕总能找到理由,换汤不换药,审前羁押仍是常态。

四、关于拘留,草案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立即”有神马用?可预见的是,大部分都会被拖至24小时。有这24小时的“黄金时间”,嫌疑人就有可能被收拾得很惨,取得口供后再送看

九、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看似进步,但没有取消嫌疑人面对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龟腚,没有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没有引进“米兰达规则”,仅增加这么几个字眼就想遏制刑讯逼供,我不乐观。守所。

五、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一规定很可能会被带往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等架空,利用此时机,刑讯逼供后再送回看守所。再说,看守所应脱离公安机关划归其他部门管理,这一成熟的建议都未采纳,草案的规定也会打折扣。

六、草案规定意味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可以不用通知被羁押人家属。可预见的是,因言获罪等被“失踪”的情形将会增多和“合法化”。

七、“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预见的是,前半段基本被架空,以后传唤、拘传时间由原12小时被延至24小时。侦查员们喜开颜,一般人熬不过这24小时,刑讯逼供的时间足够了。

八、草案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这仅是名称的改变而已,辩护律师在该阶段能做的事情,与原“提供法律帮助”相差无几,换汤不换药,有口惠而无实处。

九、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看似进步,但没有取消嫌疑人面对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龟腚,没有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没有引进“米兰达规则”,仅增加这么几个字眼就想遏制刑讯逼供,我不乐观。

十、草案虽吸收《律师法》关于凭”三证“会见的规定,但又规定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刑法规定,受贿10万以上法定刑为10年至死刑,那么实践中,哪一贿赂案不重大?受贿行贿乃对向犯,又有哪一贿赂案不是共同犯罪?这一规定,检察机关笑了。

十一、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章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监听和密侦,而实践中,法律文书中的公安局长签字处不是签字而是盖印鉴,而盖好印鉴的空白文书就留在各科室,如此一来,意味着是警察就可对他人实施监听和密侦,太可怕了!以前是偷偷搞,现在可以合法化地搞了。

十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草案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而没有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依“毒树之果”理论,非法证据应一律排除,并追究非法收集者的责任。

十三、关于审判期限,实践中法院常常倒签判决日期,以使超审限的案件貌似在法定期限内判决;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草案的规定本身就有弹性,实践中还可通过改变管辖、补充侦查、发现其他犯罪等借口加以延长。不改变和约束这些司法潜规则,期限的规定木有用。

十四、刑诉法虽是程序法,但要得到实施,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可是,原刑诉法及草案,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违法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少规定。“无责任则无法律”。这样的草案,即使有一定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人员硬不遵守,你奈他何?

十五、综观草案,公安借修法之机反守为攻,大胜;检察院有失有胜,持平;法院,仍是那张旧船票,该怎样还是怎样;律师,仍然窝囊着,控辩审“铁三脚”之控脚,仍是面条做的;有着“第二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人权保障仍然让位于“打击犯罪”和“社会防卫”。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十六:修法就应“矫枉过正”、总有人说一些建议超前和矫枉过正,但面对司法顽疾,重病就需下猛药。在这一国度,法律会打折扣,修法时不矫枉过正,因旧疾和惯性,实施后还是“枉”,若矫枉过正,打完折扣,则正好“正”。犹如一颗弯树,仅扶正,经反弹,仍弯;若过正,反弹后,则正。

http://weibo.com/20954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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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律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考虑到时隔14年才修改,又考虑到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不会再修改。所以,请原谅我看到草案全文之后的失望。关于修改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我在2000年前后即看到过部分学者的第一稿(大约有6、7百条)。凭心而论,现在这份草案无论从理念和措施两方面都不如十年前。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2】立法在权衡“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时,有纠结是正常的。但是,中国刑诉法过于偏重“保护社会”,忽视甚至侵犯“人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严峻形势,草案在对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进行阐述时,并无回应。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3】长期以来,有一个畸形的制度一直没有得到纠正,那就是检察院对法院的所谓“法律监督权”。在控辩式审判中,检方仅是参加比赛的一方,怎么能够在比赛过程中制约裁判呢?这一源自前苏联的流毒,严重影响了审判独立。遗憾的是,草案依然保留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4】关于两审终审制,我也有话要说。事实上,即使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和负担,也应当改为三审终审。考虑到当下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三审开始前设置一个独立的关于立案与否的听证程序。这对于减少涉讼信访,保障当事人权益很有好处。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涉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5】亮点之一: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仔细研读草案会发现,辩护人能够做的事情,与之前“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差不多是一样的。换言之,这一修改的意义,仅仅将“律师”改称“辩护人”而已。所谓亮点,又暗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6】关于会见的问题,草案吸收了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大部分案件有望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同条第二款中,又规定比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还得经侦查机关许可。试问,哪一件贿赂案子不“重大”?又有哪一件贿赂案子不是“共同犯罪”?这事实上是倒退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7】辩护人的责任,到底是证明责任还是反驳责任,一直不明确。继新《律师法》删除了辩护律师责任规定中的”证明“二字后,此次修改也删去了刑诉法中的”证明“二字。但这是否意味着辩护人的责任只是反驳有罪而不是证明无罪,其实并不确定,因为原条文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8】果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沉默权”。这样一来,新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就很难落到实处。尤其是,控方可以通过更换办案人的方式来“纠正”非法证据。事实上,等于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这不行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9】取保候审,在大部分案件中应当是常态,审前羁押应当慎之又慎。我们一直搞反了,为了掩饰错误,无罪的人都判缓刑,由此制造了许多不清不白的案件。从草案规定看,立法机关无意改变这一局面。否则,只要将第64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就OK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0】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1】关于期间,有一个非常不合理的修改。以前司法解释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现规定为在押人员不因节假日而延长。问题是,如果在放假前宣判,放假期间到期,但是律师因节假日无法会见,怎样提起上诉?这一条真是居心叵测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2】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3】现在来谈谈草案第117条中关于”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问题。所谓”如实回答“,就是必须做”不悖于事实“的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显然如实回答就是”自证其罪“。那么,又该怎样理解草案第49条中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呢?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4】不管你承不承认,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都是一直存在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问题是如何对它进行限制,如果说,一个县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以决定监听和秘密调查,那就太恐怖了。窃以为,只有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人大常委才能审批类似措施。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5】证人和警察出庭作证,是一个亮点。但是规定尚不够明确,比如说”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那么,他作为刑讯逼供的实施者要不要出庭接受交叉盘问呢?草案多么体贴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6】二审之后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不再没完没了。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做出判决,这也算一个小小的进步。至少,不会再有哪个倒霉蛋因为同一个案子,四次被判死刑,又四次被发回重审这样荒唐的事情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7】对于草案首次明确承认的”当事人和解协议“的问题,我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对于是否有必要将这一程序单列在刑诉法中,我则持保留意见。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8】纵观草案,公安反守为攻,大胜;检察院保住了自己的自留地,尤其是几项非常不合理的制度,都没有取消,算是持平;至于法院,到了它这里,其实怎么都无所谓了。律师呢?律师在哪里?律师在微博上,YY了18条反对意见。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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