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world!

欢迎使用 德赛公园

发表在 未分类 | 一条评论

我的觉悟提高了,决定支持计划生育!

我的觉悟提高了,决定支持计划生育!
 

何亚福
 

刚才我无意中看了中国政府网的一篇文章《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这篇文章摘要如下: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近几年来,我写了很多文章批评计划生育,因为我一直以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强制的;然而,刚才我看了《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我的觉悟立刻提高了,现在我才知道,我国公民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也就是说,中国实行的是自愿的家庭计划生育,这不正是我所追求的目标吗?
 

中国政府网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这个网站上公布的文件当然是真实的,是不容置疑的。那么,现在中国公民是否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呢?显然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因为很多夫妇只不过生了二胎,就被计生部门处以巨额的“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例如,2008319日《重庆晚报》刊登了一篇报道说:重庆市忠县的一对夫妇在生了二胎之后,忠县人口计生委对其下达了征收36.36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显然,这些计生部门是执法犯法,没有遵守中国政府网的文件规定。
 

2007710日,国家计生委法规司司长于学军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直播时,有网友问:“我国的法律禁止生育二胎吗”? 于学军回答:“没有。”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既然我国的法律没有禁止生育二胎,那么中国公民当然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近几年来我一直主张放开二胎,但如果我国的法律本来就没有禁止生二胎,那么还有必要放开二胎吗?看来我主张放开二胎纯粹是多此一举!
 

因此,我现在转变立场,决定支持计划生育了。但计生工作者也应该认真学习《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的文件精神,既然我国公民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那么对“超生”所进行的任何处罚都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公民有权决定生育多少个子女,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超生”这个概念!
 

附:
 

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0705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因此,多年来,有一种观点主张,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15 条评论

虽然是微小的进步,也值得鼓励

 

[何亚福按:下面这份邮件是20066月广东省一位网友发给我的。这封信后来贴在网易论坛之后,被推荐到网易首页,一天之内的点击就超过10万。不久前,广东省人大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09年元旦开始实施。这个新条例规定了可以生二胎的8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按照这项新规定,这位网友是可以生一个孩子的。这个新条例还有一个进步是取消了二胎生育间隔。虽然这些进步都很微小,但对于所牵涉到的具体的人而言,不啻一种“福音”。因此我认为,任何微小的进步,都应得到鼓励。当然,我更期待计生政策有更大的改革而不仅仅是“微调”。]

 

尊敬的何先生:

 

您好!请原谅冒昧打扰。最近拜读了您关于人口方面的文章,颇为敬佩,对您的观点也甚为赞同。

 

何先生,我是广东的一名普通公民,也是一名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害者,我是初婚未育、丈夫在未违反计生条例情况下曾育有两孩且孩子判归对方,也就是说我们的家庭没有孩子。按照广东省的计生政策,我们是不能生一个孩子的。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合法的,据考证,我国目前允许这类女性生育一孩的省份,已有10多个,既有发达省市,像上海、浙江,也有发展一般的省份,像黑龙江等。广东为什么没有改?是担心人口增长快还是干脆忽略了呢?不得而知。多年来,我日夜盼望广东像上海、浙江一样,尽快对计生条例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做修改补充。希望您对这类情况给予关注,并请求您对我的建议给予支持和帮助。

 

一、我的基本情况和提出建议的初衷

 

我和丈夫都是机关工作者,结婚已8周年。我是初婚未生育,我丈夫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与前妻育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都依法判随其前妻,且已随其前妻赴国外定居。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我们是没有生育权的。我们知道,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缓解资源紧缺等各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和丈夫都是很拥护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然而,不能生育孩子,对我们家庭带来不少现实的烦恼和痛苦。虽然像我们此类情况的家庭为极少数,但这极少数同样与其他人一样,在人权上是平等的,同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样应该享有平等的生育权,而不应受歧视和被忽视。任何立法都应该是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主旨的,我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在起到控制人口等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并顾及每个人的人权,《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女性的生育权有明文规定,像我这种初婚未育,而我丈夫亦未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应该是可以拥有一次生育权的。上海市、黑龙江省等多个省市在最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明文规定如果一方初婚未育,另一方在未违反计生条例情况下育有两孩,可以生育第三胎,这充分体现了对生育权的尊重,体现了尊重人性和人权的立法主旨。然而,广东省在修改计生条例时,却并没有考虑或者说忽视了这种情况,由此给像我这样的情况的女性及其家庭带来莫大的伤痛。我丈夫为研究生毕业,已将近40岁;我大学毕业,也已年过30岁。我们都是单位的骨干,一直遵纪守法。何况,丈夫与前妻合法生育的两孩子都判归了女方,且已移居国外,如果我们这种情况不能再生育孩子,委实让我们以及我们的亲人感到无比困惑并带来不少困扰。从小处说,这是我们的家庭问题,从大处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能不能及时对我省现行计生条例做出修订,还体现本省对人权尊重和维护的程度。这些,也是我提出这一紧急建议的初衷。

 

二、没有生育带来的心理影响

 

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但是生命的延续,也是人生天伦之乐的源泉。对女人来说,母性是一种天性,渴望做母亲的心情是女人与生俱来的。几千年的人类繁衍,女人都有生育的权利。我们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却只因为不同的人生经历而连一次生育权都没有。

 

步入30岁以后,由于年龄的增长,年轻时的激情在一点点减退,而寻求情感寄托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和朋友聚会时,看着他们的孩子那么天真可爱,他们和孩子之间的那种感情交流,看着做父母的脸上洋溢着的幸福笑容,在无比羡慕的同时总觉得自己缺少什么。更有想做母亲的强烈愿望,但根据本省现行的计生条例,作为知识女性的我,却连最基本的生育权也没有,便时时感到强烈的悲伤和无边的苦痛。陪伴孩子慢慢长大成人是人生的重要内容,看着身边的人都在享受其中的苦和乐,我无时不在羡慕别人。我觉得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我强烈渴望拥有一个完整人生,拥有做一个母亲、做一个完整的女人的最基本权利。

 

此外,还常常遭到不知情的人的议论,有的怀疑我身体不健康没有生育功能;有的怀疑我和丈夫感情不好不敢要小孩等,这些无不给我和家人造成心理伤害。

 

三、没有生育带来的生理影响

 

在婚后这8年时间里,我已做了4次乳腺瘤切除手术,医生多次表明,生育有利于抑制乳腺瘤的生长。有关研究文献表明,未生育妇女的乳腺癌、卵巢肿瘤的发病率数倍于有生育史的妇女。临床上已证实,不孕或人为不育是妇科肿瘤如子宫内膜恶性肿瘤的一个高危因素,而十月怀胎到正常分娩这一过程,可以有效地防止子宫内膜恶性肿瘤的发生。女性的一生中如果有一次完整的孕育过程,就能增加10年的免疫力,这种免疫力主要是针对乳腺癌、卵巢癌等妇科肿瘤的。此外,由于不生育的女性得不到孕激素及时有效的保护,还容易发生激素依赖性疾病,如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此外,相对于未生育的妇女,有生育史的妇女除了有更强的免疫力抵抗妇科肿瘤等疾病外,还可以推迟更年期的到来。有生育史妇女的更年期往往比未生育的妇女来得晚。

 

女性生育是符合人类自然发展规律的,以外在力量剥夺女性惟一的一次生育权,破坏女性自然生理平衡,对女性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都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四、没有子女对晚年生活的影响

 

在精神需求方面,老人与子孙一起相处的过程中能够相互交流感情和进行精神交往。精神安慰使老人在精神上有依靠,感情上有交流,可享受天伦之乐。这就避免了老人的孤独,给其安享晚年提供了精神需求的条件。因此,没有生育权给我和丈夫晚年生活留下了可预见的隐患。我丈夫是一个孤儿,无亲无故;我的父母也已垂暮年,在我年过30、丈夫将近40岁的情况下,身边没有一个子女,如果不能再生育,真的不敢想象今后的漫漫余生。

 

为什么连人口压力比较大的上海市等省市都能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性和基本人权,适时对计生条例做出修订,允许像我这种情况的女性再生育一胎,而改革开放先行一步的我们广东省却墨守陈规,没有在这方面做出一点点松动,或者说,根本忽视了这一情况呢?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方针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却并不是不育。上海市、江苏省、黑龙江省等不少省市的做法既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又充分顾及了人的基本生育权,对人心是何其莫大的抚慰!那些尊重人性和人权的修订是能够得到全社会拥护的。我急切期盼我们广东省能参照那些省市的做法,从切实维护每个人的基本生育权及维护每一名女性的生理、心理健康的目的出发,做出明智的决定,在国家人口与计生法规允许范畴内,加紧对现行计生条例做出修订,让属于我这种情况的人能拥有一次生育权,让我们能和普通家庭一样享受天伦之乐,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

 

广东省网友 (姓名略)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4 条评论

中国目前不会出现“生育高峰”

中国目前不会出现“生育高峰”
 

何亚福
 

安徽新闻网23日报道:“牛年迎来牛宝宝出生高峰。记者从合肥市妇幼保健院获悉,从春节到现在,该院已出生160多个‘牛宝宝’,长假结束后,产妇仍然住院爆棚,每天新增40多个待产妇住院。据了解,相比前年的“猪宝宝”和去年的‘奥运宝宝’,今年的‘牛宝宝’更胜一筹,有关专家预测,今年同样是个生育高峰年。”
 

有关“生育高峰”方面的新闻,近年来时有报道。例如,2008710日红网刊登了吴杭民的一篇文章,题为《“奥运婚”别重蹈“千禧婴儿”覆辙》,文章说:“2000年是公元元年之后的第二个千年交替,加之此年又恰逢中国的农历龙年,数量庞大的育龄夫妇为图‘吉利’,一些父母甚至采取药物或剖腹方式‘调控’产婴日期。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大陆新出生人口达3600多万,远高于1999年的1909万和2001年的1702万。”在网上搜索一下可以发现,“2000年中国大陆新出生人口达3600多万”这个错误的数据被多家媒体引用、转载,用来渲染“千禧婴儿”的“生育扎堆”,简直是以讹传讹、流毒甚广了。
 

那么,2000年中国大陆新出生人口是多少呢?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大陆新出生人口是13793799人,也就是只有1300多万人,根本算不上是什么“生育高峰”!
 

“千禧婴儿”构不成“生育高峰”,那么2007年的“金猪宝宝”是不是“生育高峰”呢?2009113日中新网报道:“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08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7年,中国活产胎儿12506498名。”也就是说,根据卫生部的数据,2007年的“金猪宝宝”只有1200多万!
 

至于“奥运宝宝”,由于现在国家统计局还没有公布2008年的新出生人口数量,所以“奥运宝宝”的数据暂缺。
 

为什么有些专家认为中国会出现“生育高峰”呢?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位人口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是如何论证“生育高峰”的。翟教授认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先后出现了三个生育高峰,从2007年开始出生的“猪娃”宣告了我国第四次生育高峰的到来。至于为什么会出现第四次生育高峰,翟教授表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过主要原因还是一个:“第二和第三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都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难道不让他们生吗?”
 

按照翟教授的这种论证方法,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到了生育年龄,就会出现第二次生育高峰;第二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到了生育年龄,就会出现第三次生育高峰;第三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到了生育年龄,就会出现第四次生育高峰……依此类推。即只要有一次生育高峰,就永远存在生育高峰?但事实上,日本在二战后(四十年代下半叶至五十年代初)出现第一次生育高峰之后,在197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到了生育年龄,出现了第二次生育高峰,但第二次生育高峰远远小于第一次生育高峰,后来就再也没有生育高峰了,原因是年轻一代的生育率大大下降了。中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一对夫妇普遍生五、六个孩子,但现在大多数夫妇只生一、两个孩子。200926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051%人口抽样调查证实,中国的生育率只有1.33,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2.1。”如此低的生育率,中国会出现生育高峰吗?
 

发表在 人口与资源 | 一条评论

理论与实践证明“二孩”政策效果好

理论与实践证明“二孩”政策效果好

 

何亚福

 

中国人口政策既实行过“二胎化”(又称为“二孩”政策),也实行过“一胎化”。从理论上来说,“二孩”政策是可行的;从实践上来说,不论是从全国范围还是从进行试点的县、市来看,“二孩”政策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从理论上来看,20071月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认为:“全国总和生育率在未来30年应保持在1.8左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那么,如何能达到1.8的总和生育率呢?我们知道,世代更替水平的生育率是2.1,如果全国平均每对夫妇都生两个孩子,总和生育率为2.0,考虑到存在10%~15%的不育人口,那么,假设所有能生育的夫妇都生两个孩子,实际生育率也就是1.8左右。有人说:“放开二胎之后,仍然会有人超生的,有的夫妇可能会生3个或3个以上的孩子。因此实际生育率可能会超过1.8。”实际上,放开二胎之后,虽然也仍然会有超生的,但同时也有很多夫妇仍然只愿生一个。例如,据20081121日新华网山东频道报道:“记者昨天从烟台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全市131万已婚育龄妇女中有独生子女家庭71万多户,占全市总户数的1/3,有16万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占符合生育二胎条件总数的56%。”

 

从实践上来看,1970年代“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就是“二孩”政策,创造了生育率大幅度下降的奇迹:1970年的总和生育率是5.8,到1980年,总和生育率已降至2.24,接近世代更替水平。从进行“二孩”政策试点的地区来看,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1985年,在绝大多数地方还在实行“一胎化”政策时,山西省翼城县开始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可生育二胎的政策。作为一个农业人口比例高于山西省乃至全国的农业县,在二胎试点期间,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低于全国和山西省的平均水平;其出生性别比更是少有的健康,只有106左右,而全国的出生性别比在过去十几年间已经渐次攀升到了120

 

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在20052007年期间陆续对甘肃省酒泉、山西省翼城、河北省承德、湖北省恩施等多年来实行“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二个孩子”政策地区的人口状况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的深入调研,并在200812月出版了《八百万人的实践:来自二孩生育政策地区的调研报告》一书。这些“二孩”政策试点,其试验范围已足够大、其试验时间已足够长,再加上全国性的整个七十年代“晚、稀、少”生育政策的成功经验,已足以证明“二孩”政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有人认为,现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失业人口,因此,如果实行“二孩”政策,有更多的人口出生,就会使现在的失业问题变得更为严重。但事实上,婴儿不是刚出生就能成为劳动力的,至少要过十几年、二十年才能工作。现在出生的婴儿多一些,至少可以刺激与此有关的乳品、医疗、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家政、幼儿教育、游乐等等行业的发展。对于中国人口来说,21世纪上半叶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前20年就业压力大,后30年养老负担重。因此,现在实行“二孩”政策是一举两得:既能缓解前20年的就业压力,又能减轻后30年的养老负担。

 

实践证明,紧缩生育政策不等于人口控制效果好,适当松动生育政策不等于人口控制效果差。从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中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生育政策是紧缩还是松动,而在于这种生育政策是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民情。

 

南方报网2009-2-2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02/02/content_4874431.htm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13 条评论

从一元户籍制度到一元生育政策

从一元户籍制度到一元生育政策
 
何亚福
 
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在逐步推行城乡一元的户籍制度,例如,114日《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将变成“居民”。广州市在探索取消农业户口问题上,将采用试点先行的办法,先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然后逐步过渡到以身份证取代属地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是好事,但农民也担心变成“居民”以后能不能生二胎、村里的土地会不会收归国有、村民的分红以后该怎么算等诸多现实问题,担心转为居民后以前的好处没了,社保等又享受不到,最后“两头不靠”。广州市不少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表示,他们对取消农业户口持谨慎观望态度。
 

我认为,不但户籍改革要实行城乡一元,而且生育政策也应实行城乡一元,不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实行相同的“二孩”政策。现在我国的生育政策是有城乡差别的:城市居民实行“一孩” 政策,农村居民实行“一孩半” 政策,即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则不能生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则可生第二胎。这种“一孩半” 政策是导致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我国还有一些地方实行“二孩”政策试点,例如山西省翼城县和河北省承德市。根据《2006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的数据,中国执行一孩半政策地区2000年的出生性别比高达124.7,比二孩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高15.7个百分点;一孩半政策下出生性别比偏离程度等于二孩政策下的5~6倍。
 
而且,城乡二元的生育政策,有可能导致“人口素质逆淘汰”。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城市孩子还是农村孩子,其先天素质并没有明显差异,关键在于后天的教育培养。一对博士夫妇生的孩子与一对文盲夫妇生的孩子,先天素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但如果在他们刚出生时,就把文盲夫妇生的孩子交给博士夫妇抚养,把博士夫妇生的孩子交给文盲夫妇抚养,那么一般来说,当这两个孩子长大以后,博士夫妇抚养的孩子会比文盲夫妇抚养的孩子素质更高。由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均高于农村地区,因此,城乡二元生育政策将导致中国大部分人口生长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缺乏应有的文化教育。长此下去,不可避免会引起低素质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和总人口素质的下降,即“人口素质逆淘汰”。
 
实行城乡一元的生育政策,同时也要消除生育政策上的地域差别。现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生育政策都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但在河南省,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也不能生二胎。这种有地域差别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个户口在河南省的独生子女与一个户口在广东省的独生子女结婚,这对夫妇是否享有生二胎的权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也不能生二胎。那么,这对夫妇应该遵守哪个省的生育政策呢?
 

南方报网2009-2-6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02/06/content_4890575.htm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一条评论

人口问题的“雄辩症”

人口问题的“雄辩症” 

 

何亚福 

 

有一天早晨,我去郊游,看到晴空万里,阳光灿烂,便随口说了一句:“今天天气很好!”旁边一位游客马上反驳说:“你说错了!现在是早上,虽然早上天气很好,但你能保证下午的天气也很好吗?”我说:“对!应该说:今天早上天气很好!”那位游客又反驳说:“你还是说错了!今天早上这里的天气很好,但不等于世界上所有地方的天气都很好!”我意识到这位游客是一位“雄辩症”患者,所以我没有继续与他争辩下去,因为如果我说“今天早上这里的天气很好!”他还是会有其它理由来反驳的。 

 

从字面上来看,这位“雄辩症”患者是对的。但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说话都像他这样吹毛求疵,那么我们大家都不用说话了。人类的语言本身是有局限的,远不是完美的、无懈可击的。例如,如果你问一个佛:“你是否已成佛?”那么,佛怎么回答呢?根据佛法,佛是“无我相”的,如果佛回答“是”,那么证明他有“我相”,他还没有成佛,所以他的回答是错的;如果他回答“否”,那么他的回答也是错的,因为他确实已经成佛了。无论佛回答“是”还是“否”,他的回答都是错的。所以禅宗才有了“拈花微笑”的公案,因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我们在日常说话与讨论过程中,关键要看所表达的中心思想,而不是在字面上纠缠不休,否则,就会患上“雄辩症”。 

 

近几年我写了许多有关人口问题的贴子发在论坛上,从网友的回贴中,我知道其中有一些网友就是患了“雄辩症”。例如,有一位网友看了我的贴子《地球资源用完了怎么办?》之后说:“实行计划生育的理由有很多,资源问题只是其中之一,你只谈资源问题,不谈就业问题,显然是以偏概全!”另一位网友看了我的贴子《找不到工作能怪人口太多吗?》之后说:“实行计划生育的理由有很多,就业问题只是其中之一,你只谈就业问题,不谈资源问题,显然是以偏概全!”还有一位网友看了我的贴子《资源约束和就业问题能成为计划生育的理由吗?》之后说:“实行计划生育的理由有很多,就业问题和资源问题只是其中两个问题,你只谈这两个问题,不谈其它问题,显然是以偏概全!”……对此,我的回答是:“我的贴子大多是每篇只有一千多字,所以在每个贴子中,我只侧重讨论一两个问题,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要面面俱到,那么至少要十万字,论坛不可能发一篇十万字的贴子,就算能发,也没有多少人愿意看这么长的贴子。我写了几百个贴子,你只看了其中一两个贴子就下结论,显然是以偏概全!” 

 

不久前,我写了一篇质疑“社会抚养费”的贴子,有位网友说:“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框架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天经地义的。”他接着说:“你是人大委员长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你的回答是司法解释还是仅仅是你自己的一家之言?如果是司法解释,请给我出示最新版本的法律,如果不是,有意见找人大去立法去啊,在这里扯你赞成什么不赞成什么有屁用!”我回复说:“按照你的逻辑,我在讨论一个强盗抢钱是否合理时,你也会说‘因为这个人的职业是强盗,所以他抢钱是天经地义的。’”在这位网友看来,因为计划生育是现行政策,所以“社会抚养费”是天经地义的,要取消“社会抚养费”,就必须取消计划生育;但如果要取消计划生育,首先必须论证计划生育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抚养费”)的不合理性;但由于计划生育是现行政策,是“天经地义”的,所以你不能论证计划生育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抚养费”)的不合理性,除非你是人大委员长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与这样的网友辩论,有时会陷入像第22条军规所说的悖论:“精神失常的飞行员是不准参加飞行任务的,但只能由他本人提出申请;而一个人为了逃脱飞行任务而提出申请,就证明他神智清醒。”于是就产生了如下悖论:如果你疯了,只要你申请就批准你不参加飞行任务;然而你一旦提出申请,就证明你不是疯子,还是必须参加飞行任务。 

 

迄今为止,我所见过的最“雄辩”的言论是类似这样的:“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基本国策还会有错吗?难道你比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更高明?那为什么人民不选举你当国家领导人?”这一连串的质问,驳得我哑口无言(呵呵,其实我不是哑口无言,只不过如果我回答了这些问题,我这篇贴子在论坛上就可能会被删除,因为我国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5 条评论

计划生育确实有一点好处,然而……

计划生育确实有一点好处,然而…… 

 

何亚福 

 

不久前,我在一个论坛上发了一篇质疑计划生育理论的贴子,有一位网名为“赵资料”的铁杆计生支持者在回贴中反问道:“难道计划生育没有一点好处吗?”他还气势汹汹地向版主建议:“建议删除这个住在美国,专门攻击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别有用心者的帖子。”我不知道这位赵资料为什么会认为我是在美国?也许他认为,凡是反对计划生育的人都是住在美国,或都是“拿美元”的。另外,辩不过就要删贴,这是计生支持者的最后一招。 

 

话说回来,计划生育是不是一点好处也没有呢?当然不能这样说。计划生育确实有一点好处,可以暂时提高人均GDP。然而,一件事只要有一点好处,难道就值得去做吗?如果这件事有九十九点坏处呢,是否应该去做?以点概面、以偏概全,这是很多计生支持者的一个通病。打个比方,有一位学生参加考试,100道题做错了99道题,我批评这位学生考得太差,赵资料反问道:“难道这位学生没有做对一道题吗?” 

 

这位赵资料以前在一篇题为《中国人口仍然太多》的贴子中说:“我个人感觉的是中国现在人口仍然太多。当你坐火车时你会感到还是人山人海,你到商场买东西时人多的还是黑压压一片。”按照这位赵资料的论证方法,如果他跑到柴达木盆地,他会不会觉得中国人口太少了呢? 

 

一个有理智的人,做一件事,应当是全面地权衡这件事的利弊,如果有利无弊或利多弊少,那么就应该去做;如果有弊无利或弊多利少,那么就不应该去做。这本来是很普通的道理。如果有一个人,只看到做这件事有1%的好处,却不顾有99%的坏处,他是不是太愚蠢了? 

 

那么,应不应该实行计划生育呢?那些支持计划生育的人应该充分论证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确实大于坏处,包括论证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人口与经济的关系、人口与环境的关系。然而,1980年全面推行“一胎化”时,并没有给出“一胎化”的充分理由,那时的人口学对很多人口理论都没有搞清。不但那时是这样,甚至到了1999年元月,当时的《人口研究》主编乔晓春博士在该刊第1期卷首语中感慨道:“难道我们的理论已经很完善,中国人口问题已经解决了吗?不是。实际上我们连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都没能够搞清……。” 

 

迄今为止,最充分论证计划生育的文件,当推20071月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然而,这份由300多位专家花了两年多时间才研究出来的成果,连基本的人口数据(例如生育率数据)也没有搞清楚,又怎能令人信服呢? 

 

评论一件事是好还是坏,不能光看某一方面;评论一个人也是如此。大家都知道希特勒是一个大恶魔,然而,其实希特勒也有很多优点的,例如,他不吸烟、不酗酒、不玩女人,但我们能因此而赞美希特勒吗? 

 

如果只看到有一点好处就要实行,那么可实行的东西实在太多了—–计划吃饭(规定每个人每顿饭只能吃一碗)也有一点好处,可以节约粮食,要不要实行计划吃饭呢?计划死亡(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安乐死)也有一点好处,可以解决老龄化问题,要不要实行计划死亡呢?计划睡觉(规定每个人每天必须睡8小时)也有一点好处,可以防止某些人过度熬夜,要不要实行计划睡觉呢?……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20 条评论

娃已26岁,超生罚款才到

—-超生究竟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何亚福

 

据《华商报》报道,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一名中学女教师突然收到了一张“罚单”:依据临渭区纪委和计生局规定,乡政府对违法超生二胎行为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3日内必须缴清。收到“罚单”后,这位女教师心生不解,26年前她生育第二胎,到现在儿子已26岁,都这么长时间了,怎么突然要收起“超生费”了?这种执法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当地计生部门认为,这种处罚是对一些在多次清查中被遗漏或者未处理到位的超生人群的一种补罚,是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笔者认为,从性质上来说,“超生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案件是有追究时效的,不能无限期追究。犯罪行为同样有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显然,超生并非犯罪行为,可超生处罚的追究时效居然可以比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时效还要长,岂非咄咄怪事!不过,计生部门自有其冠冕堂皇的理由———因为“社会抚养费”既不是对罪犯的罚金,也不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这里我不得不对“社会抚养费”的来历做一番考证。根据国家计生委的文件《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国的超生罚款有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它是叫“超生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生者不宜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超生罚款”改成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对超生不得罚款,“超生收费”明确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既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当然不受《行政处罚法》的两年时效的限制。可是问题又来了,既然计生委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行政性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20077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因为“你有了违法的记录,不遵纪守法的人怎么可以做人民的代表”?在这里,于学军又说超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超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如果超生不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等”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留下评论

超生罚款知多少?

超生罚款知多少?

 

何亚福

 

中国是从1971年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由于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主要是“二胎化”,并且由于当时中国的人均收入较低,因此整个七十年代的超生罚款金额相对来说并不大。中国从1980年起全面推行“一胎化”之后,超生罚款的金额就越来越大了。超生罚款也叫“计划外生育费”。2000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对于超生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实质就是“超生罚款”,因此本文把“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统称为“超生罚款”。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就不止1.6亿了。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可能存在“水分”,因此现在我假定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总共有1.6亿超生人口,那么这些超生人口总共被征收了多少超生罚款?由于至今为止我还没找到这方面的官方数据,所以只好作一个大致的估计。

 

一般来说,越是后来的超生罚款标准越高。例如,在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个的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个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

 

另外,经济越落后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高。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的网站上有一份题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文件有如下内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双城市现在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来说大约属于中等水平,因此双城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大体上能代表中国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平均征收标准。

 

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因此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6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6万亿元。那么,这笔巨额的超生罚款究竟花到哪里去了?

 

200887日《温州晚报》报道:“我市严惩富人超生行为——近日永嘉一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私营企业老板林某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110万元,创下全市新高。这也是我市第3例征收达社会抚养费超百万元的案例,另两例均发生在乐清,金额达101万元、102万元。”设想一下,这些超生的孩子长大后,意识到由于自己的出生,父母被征收了巨额的社会抚养费,他们会有什么感觉?他们可能会这样想:超生的孩子没有保卫国家的义务,因为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父母用高价从国家手里赎回的;超生的孩子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因为他们的父母已经为他们占用的社会资源付清了费用。

 

发表在 计划生育 | 3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