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四周年:躺在时间的河流上怀念他们

四年前的今天,即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八万多条生命(包括失踪人员),顷刻间消失在废墟之下。在地震四周年之际,转发去年汶川地震三周年时南方都市报写的纪念文章,以悼念遇难的同胞!


(地震中遇难的部份孩子照片)

躺在时间的河流上怀念他们

《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12日

今天是汶川地震三周年纪念日,读者诸君一定知道我们的哀悼所在。那场大地震令山河破碎,八万多人罹难失踪,连绵不绝的哀伤延续至今。哀伤是为同胞一去不还,五月就此成为悲哀的月份;哀伤也因为念及自身无力,不能抵挡决绝的离逝。又一年祭祀重来,躺在时间的河流上怀念他们,实有必要确认诸多问题:他们是谁?他们遇到了什么?他们在哪里?他们想要我们做什么?

馨香几枝,烟气袅袅,升腾至虚空。他们不是冰冷的数字,他们也曾顶着百家姓活泼泼地存在过。他们用整整一生,走进五月的废墟。他们开心地在世上生活过七年,抑或更长更短的岁月。他们是父母,是子女,是姐妹,是兄弟,是黄皮肤的人。他们是寨子里的居民和过客,是跋涉山川河流的人,看云起云落,他们是一切真情。他们是你遇见或未见的人类,是住在大地上的灵魂。

生是偶然的,死亡是必然。三年前的今天,同个时刻,下午黄昏黑夜如朽木,纷纷落下,壅塞时间的河流。红色是血,灰色是扬尘,白色是眩晕,黑色是死神的衣袂,他们在颜色横流中倒下,像是不幸的庄稼,被锐利的刀锋杀害。他们失去了所有,他们的老年中年青年或童年时代结束得太早太快。他们成了各种各样碎片,使用尖锐的边缘,把日子割出眼泪,将故乡抛弃。

他们从四方而来,往八方而去。我们悔恨,他们本该有更好的死亡方式,譬如从容悼念,并且允许泪飞成雨。匆匆复匆匆,他们永远离开伤感的村庄和城市,他们现在石头长有新绿的山坡上,他们仍在学校,在路上,在地下,在无名之处。他们和他们在一起,就像麦子与麦子长在一起。在夏天,在他们最后的黄昏去了我们看不见的地方,他们是生者唯一的痛楚,唯一的安慰。

我们在心里为他们降过半旗,我们在哀悼日为他们招魂请安,我们搜集过他们一世为人的证据,我们一起念出过他们的名字。我们答应过要念念不忘,要生生不息。我们做了很多,又做得太少。迷途不返的人,你们在哪里?我们点燃的光能否照亮你们的路?我们无法做得更多,只好摆上铁做的十二生肖,敬上瓷做的瓜子,象征且祭奠你们凝固了的生命。你们还想要我们做什么?

我们知道,死亡已经发生,而遗忘等候一旁,觊觎他们的再一次死亡。如果不怀念,遗忘就会越来越强大。今天的祭祀就是为了拒绝遗忘,拒绝再次失去他们。以后的纪念,目的无他,也是一遍遍证明给他们看:我们从未远离,我们一直在一起,哪怕是遇到死亡和恐惧。这是一种要被记取的承诺,人千古,人又永远在。这是我们对整座村落、整座城市、良知国民的交代。

起于尘土而又归于尘土,可有一种责任无法推卸。这就是我们对他们的纪念,是校园对学生的纪念,山野对农夫的纪念,黄泥雕群对凝视者的纪念,是家庭对逝者的纪念,是鲜花对坟墓的纪念,是生命对生命的纪念。我们始终不忘,始终向着他们的方向眺望。我们的生活里有他们,我们不只是为自己过活。时间的河流联系彼此,让我们重聚在一起,就像是真的没有失去过。

止歇欢娱,今天此时,让我们躺在时间的河流上,采用他们惯常的姿势,感知他们的所在和请求,察觉我们的对话与诺言。在他们走后,没有一个夜晚能让我们安睡。可三年来,我们谨记并警醒我们的原则。五月是悲哀的,又是清醒的。通过对他们的取态,丈量我们与人类的距离。祝愿大地上的神祇同样能保佑他们,就像他们保佑我们一样。祈祷彼岸乐土。伏食尚飨。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法院会如何判处赖昌星?

新华网厦门4月6日电,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6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赖昌星犯罪集团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赖昌星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在这篇报道中,没有提及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和行贿的金额,但以前媒体有过报道,称涉案金额高达250多亿元。

按照《刑法》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此前,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

按照《刑法》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使检察院指控赖昌星的两个罪名都得到法院认定,在数罪并罚后,最高刑期也只是无期徒刑。

远华集团案,当年有多人被判处了死刑,赖昌星作为主犯,如果当年不是出逃了,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他肯定会被判处死刑。

按照《引渡法》规定,引渡是不能判死刑,这是国际惯例。但中国与加拿大并没有签署刑事罪犯引渡协议。

在赖昌星出逃后,为了引渡他回国,不仅中纪委官员对外宣称,赖氏回国不判其死刑,最高法院也作了不判死刑表态,但是赖氏就是赖在加拿大不愿回国。

在赖昌星涉案的罪名中,如按当年的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最高刑期是死刑,行贿罪则一直是没有死刑。尽管最高法院表态不判赖氏死刑,但加拿大政府似乎还是不太相信,且担心赖氏被遣返中国还会遭受酷刑,以至遣返谈判困难重重,用了十几年的时间。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第八次修正案,废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这样一来,就彻底消除加拿大对赖昌星判死刑的疑虑。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后,加拿大还得到一个“特权”,可以派驻华使馆人员定期去看守所探视,这又消除了加拿大对赖氏会遭受酷刑的担心。

在此,我大胆地作一个猜测,法院最终会以无期徒刑判处赖昌星。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一个律师遭传唤的经历

今天是2012年4月2日,我又想起了一年前的4月2日,被朝阳区公安分局传唤的经历。

当天下午近五时,一个穿便衣中年男子和一个穿警服的年轻人推开了我房门,问我是不是刘晓原?我回答后,他们问我怎么住到这里来了?我解释道,这是老乡单位的住房,老乡经常在外地做业务,让我住在此处也可帮助看管物品。中年便衣男问我,有没有经过人家公司领导同意。我说,我的老乡也是公司领导。

他表示要找我谈一谈。我说,请你们出示一下证件。中年便衣男就说,他们是朝阳区公安分局的,他还指着穿警服的年轻人讲,我们是警察。我说,必须要看证件,中年便衣男反问,有必要吗?我说,很有必要,因为警察法有明确规定。

穿警服年轻人,掏出身份证大小证件(标有名字工作胸牌,而不是警官证)给我看了一下。我要中年便衣男也亮一下证件,他说实在是没有必要。我表示,哪只能与亮了证且穿了警服年轻男谈。中年便衣男见我较真了,就从袋里掏出一个身份证大小证件给我看了一下。我说,有什么事你们就说吧?中年便衣男表示,要我随他们到派出所去谈谈。说完,提了我的电脑包就走,他们开的不是警车,是普通小车。

到了潘家园派出所,把我带到一间询问室。他们没问我什么就离开了,不一会,进来两个穿警服警察,说是派出所的领导,但没有亮警官证。因是在派出所里,他们也身穿了警服,我就没有再较真。

他们问了我基本情况后,就问我怎么认识上海李天天律师经过,为何会在网上发帖寻找她。我解释道,在当年上海袭警案中,李天天律师也关注杨佳案。后来,我接受杨佳父亲聘请去了上海,李天天律师来与我们见过一面。之后,再也没有见过面,但是在网上是会聊天。二月十九日晚,李天天在男朋友家中被上海便衣带走,他男朋友给我打了电话,李天天此前与男朋友说过,万一她出事了,就请刘晓原做律师。我问李天天男朋友,这些便衣是什么人。他说有黄浦区公安分局北蔡派出所警察。我通过网友找到派出所电话,电话打过去后,派出所称,没有带过一个叫李天天的律师来派出所。我就在网上开始发帖,称,2月19日晚,上海律师李天天男朋友打来电话,说李天天律师被辖区便衣警察带走了,但我打电话问派出所,接电话警察说没有带走一个叫李天天的律师。那么,李天天律师是不是被失踪了呢?

之后,为了寻找李天天律师下落,我还在QQ群了发了消息。发在微博里的消息,后来被删除了,我继续再发。

警察给我做的笔录短,时间不到半个小时,除了简单我问基本情况,就问了发帖寻李天天之事。别的再也没问。

我在做完笔录后,朝阳区公安分局国保来到询问室,说要检查我的电脑。我使用的是六年旧笔记电脑,带我到派出所时,没有把外接电源带来,电池电源早已不能使用。他们就要我回住地把外接电源拿来。随我去拿电源线是另一个穿便衣警察,还叫上了一个保安随同。到了我的房间,他们要我说出邮箱和QQ密码,然后就在网上搜索,还从我电脑里复制了一些材料。

我以为,他们查了这些材料后,也就不用再随去派出所了。没想到,等他们做完了这些,仍然要我再去派出所。再次到了派出所后,让我一人呆在询问室里,叫一个保安看着我,我上厕所保安也要跟着,此时,两个国保已不知去向。好在没有收缴我的手机,我乘询问室有点信号时,就给朋友们发了短信。当然,也给艾未未发了。

晚上九时许,讯问我的派出所所长进来了,他问我是否吃了晚饭,我说你们的人给了我一个盒饭。我问他,什么时候可以离开?他称,还在再上级领导的指示。我再问他,带我来的国保去哪了?他说,好象是在楼上搞材料。我心里咯噔一下,心想这下问题严重了。

等到晚上十二时,有个警察拿了材料过来,要我在上面签字。我一看是整理的传唤材料,说我在网上发帖寻找李天天涉嫌寻衅滋事。另一份材料中,称我家属在老家无法通知。按照法律规定,书面传唤是要通知家属的。刚开始叫我去派出所,不属于口头传唤,因为国保只是要与我谈谈,也没有说是为何事。这种情况,应是属于
“喝茶”,不属于口头传唤。

我签了字后,警察并没有按规定给一份传唤通知书。我无法理解的是,在派出所询问我做笔录时,明明问到了我家属的情况,也提供了家属的电话,怎么就联系不上家属呢?

我以为,事情已经谈完了,法律手续也办了,自己就可以离开走了。没想到,还是不让我走,说让我继续等待。

到了三日凌晨一时多,又来了两个警察,说要带我去朝阳区公安分局法制处与领导谈话,我说这不是已经谈了吗?为何还要去法制处谈?我问,你们这是要拘留我吧,让法制处谈话审批?警察称不是,这是办案程序。

我心里猜测是要被拘留了,我赶紧给家人发了短信,说自己可能会被拘留。

我以前办案到过多次朝阳区看守所,但没有注意到法制处与看守所同在一个大院办公。在警察开车带我去法制处的路上,我凭感觉这是开往看守所。

到了法制处办公大楼,已是三日凌晨近二时,大楼的大厅里,还有很多社会人员在此等候,不知他们涉嫌了什么违法犯罪?

到凌晨三时,带我来的警察叫我去法制处。在一间不大的房间办公桌旁,坐着一个便衣,他对面有一张椅子,可能是审讯椅吧?我进门后,他没有叫我坐在椅子上,我站在门的旁边,他问了我姓名后,再问为何要发帖寻找李天天?我简单作了回答。他反问我,知道突尼斯事件吗?我当时还没反应过来,赶紧反问什么突尼斯事件?他说,就是茉莉花事件。我说,自己与这起事件无关,也没有发过这方面帖子。我讲完,他就说可以了。带我来的警察就说,可以走了。在回去的路上,警察称我的违法行为轻微,给予口头警告。

警察开车把我送回住地,已是三日凌晨三时许,下车时,警察对我说,给一天时间,赶紧搬家。

我从3月13日,从海淀区搬到朝阳区潘家园附近居住仅二十天时间,其中还去福建出差办案五天。

虽然我是一个律师,被他无端地一弄,心里还是很恐惧。

我以前在海淀区居住了七年之久,在海淀区最后一个住处居住长达三年。在去年一月时,房东说三月份租期届满后,就不再租房给我了,建议我搬走。

一开始,房东并不告诉我原因。三月十二日,我从日本东京回到北京。当晚十时,海淀区警方来找我谈话,房东还在郊区也被警方叫回。房东吓得要命,要我立即搬走。此时,房东才给我说了实话,说是辖区派出所不让她租房给我。

我以为,自己从海淀区搬到朝阳区居住后,朝阳区警方也会不高兴。故找了一个发帖寻找李天天的借口,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我一下,逼我离开朝阳区。当时,我没有去细想可能是有其他原因。

三日凌晨三时许,我回到住地后,给艾未未发了短信,说我已出派出所回到了住地。他当时还没睡,回复短信说,没事就好,早点睡吧!

我回到住地后,一晚没睡着。我实在是想不通,在网上发帖寻找一个上海律师,又没有号召网民去围观派出所要人,怎么就涉嫌寻衅滋事了?竟然还会被传唤十个小时。

三日上午八时许,我准备给艾未未打电话,要他派司机帮我运行李。准备打电话时,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消息,说艾未未在国际机场被带走了。

我还以为这是以前发的消息,现在又被人给重新转了出来。早在2010年12月上旬,艾未未要出国去,他已过了边检出关,正在候机楼里候机,他助手发了消息,我们在推特上质疑,为何把艾未未给放了出去。当时是特殊时期,很多人都出不了境。我们在网上一闹腾,边检最后还是把他给拦了回来。

我再仔细看了微博,才知这是新消息,我给他助手打电话,消息得到了证实。我也给艾未未打了电话,他的手机已经关机。

艾未未被带走后,我象以往关注其他重大案件一样关注他的案件,也接受了很多电话采访,还写了质疑办案程序文章。在被司法局约谈后,不知是不是我没有“悔改”原因,四月十四日晚,我又被警方带走,类似“休假式治疗”五天,直到十九日傍晚恢复人身自由。。。。。。。

徐友渔先生在《克服恐惧也是爱国》一文中称,爱国形式多种多样,“克服恐惧也是爱国的表现”。他在文章中还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是帮助人们克服恐惧和建立爱国心的高尚职业。捍卫法律和公正的律师是一切守法公民的一道安全屏障,使人们对国家的正义有信心。”

是的,捍卫法律和正义的律师,也许能比较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可是在一个崇尚人治的社会,律师也会被无端传唤和失踪的年代,律师又怎么能肩负起帮助民众克服恐惧感的神圣职责呢?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但是让我终生难忘!

附博文链接:

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林律师执业处罚案,行政诉讼两年不判

奇案共欣赏 异议相与析

——小小行政诉讼案 两年不判 难判之隐

致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2日本律师向贵院递交了《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周年记》;同年12月
1日又向贵院递交了《视法如命刚正不阿独立断案法治天下——敦请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审限的函》。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赞宁于同年11月24日出具了《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原于同年11月27日在博客上发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如今这起小小行政诉讼案从立案至今已经整整两年了,但仍然不判、不调、也不睬。由于此案特殊,本律师考虑基层法院审理有难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于2010年2月24日向福建省高院起诉。福建省高院将该案移送福州市中院审理(2010.3.9),福州市中院又将该案转送贵院(2010.3.29)立案审理。2010年7月22日贵院不采纳福州市司法局不公开开庭的申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榕司罚决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正值本律师为福建闽清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福州网民诽谤变诬告再变诽谤案辩护之时,个别地方领导醒悟要用八年前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福清市公安局装订入侦查卷(p00000139-140)的一份县级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这条“高压线”(富有高度神秘化色彩的国家秘密)来阻止本律师担任吴华英的辩护人。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五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两份完全不同版本的《会议纪要》(复印件)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对涉密案件审查必备的条件——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本律师一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司法局就屈从压力,于2010年4月21日下令通知解散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难怪法学专家们评说:处罚来得太慢,解散来得太快,明显是一起针对律师的报复性执法和对律师的歧视性执法!并将此一事件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之一。

本案涉及的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保密期限仅限于侦查阶段。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已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以(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判决和(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且经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后发回重审,至今重审二审久拖未决的《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是经省、市两级法院确认的。

本律师和代理律师张赞宁、刘晓原,在贵院庭审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州市司法局所认定的那份“泄露”到境外媒体的《会议纪要》的版本,并非是本律师在福州市中院所复印的那个版本。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福州市司法局以此为由对本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本案所谓的“泄密”发现于2004年11月24日(见福州市公安局传唤证)之前。福建省司法厅将发现时间推迟到《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和刊登《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2005.5.31)无论选择哪一个发现点,均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福州市司法局是2009年10月12日立案,岂有在发现后4、5年都不作处理之理?!

本案这种无限期的拖延,本律师认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不能以反正本律师处罚一年已经过期,也已发给了律师执业证,并经年检,确认其年检称职为由,对本案不判、不调、不睬。我国一再强调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岂不荡然无存?!

本案对全国律师界和司法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希望贵院不屈从任何压力,坚持独立办案,尽早将这一被法外定调的处罚,依法作出撤销的判决,以维护本律师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意!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博文链接: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
2011-11-27 09:59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一个高尔夫球场引发一个村庄的战争与和平

核心提示:“鼎元绵世泽,安定振家声。”南海大沥嫩北村村头祠堂的祖训见证了村子数百年的朴实和安宁,如今却成奢望。

20年前,政府为建大浩湖度假区,征走嫩北村近2000亩土地,失地村民一夜间半农半工。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狂飙突进,土地价值暴增,嫩北村民开始怀念土地。2007年,村民以二期1200亩土地一直未开发为由,要求归还,朴素的村庄被利益撕裂开来。

上访、血案、村长选举难产,嫩北村像张悲剧的底片,记载着失地农民挣扎的身影。

这只是无数村庄征地的一个缩写,虽然政府为此提出了“租地+和谐专款”的解决模式,暂时缓和了村民与政府的关系,但传统征地模式危机四伏。

割裂的村庄

讨要20年前的征地,让嫩北村组分裂成三派,一派主张与政府谈判,一派主张自主维权,剩下的是中间派。

吴崇彪指着村务公开栏,一脸无奈,财务审核月报到2011年6月戛然而止。从那时起,村长胡宝祥宣布不再受理村务,吴崇彪等村民频频向政府投诉,要求重选村长,始终无果。于是,南海大沥嫩北村至今村长空缺,管理停滞。

嫩北其实是个村小组,辖于大沥横岗,从佛山大道北出发,沿广佛新干线往西行约5公里即可见其村牌。这是个近700人的村庄,胡、吴两大姓氏居多。

村中十字路口小卖部的外墙是个热闹的地方,上面有骂胡宝祥把持公章、拒不退位的大字报,也有暗讽吴崇彪父子欺骗村民、谋做村长的打油诗。泥巴色的砖墙上,满是告示张贴和撕毁的痕迹。

村民说,嫩北有三派,一派主张与政府谈判,一派主张自主维权,剩下的是中间派。吴崇彪今年42岁,是自主维权派的带头人,他说,胡宝祥等村委干部被收买了,帮着损害村民利益。胡宝祥与吴崇彪同岁,他反驳,吴崇彪等人打着维权旗号欺骗村民,目的是想当村长。嫩北村今日“无主”之情状,亦因两派相争而成。

去年6月17日,嫩北村委换届选举。在大沥选举委员会、横岗居委会、嫩北村委三级组织下,100多户代表领取选票。按规定,村小组选举无候选人、无记名,当选者常为村中有威望者。

吴崇彪回忆,当日中午12时,投票箱已封。一位村民从家中赶来,手握三张选票。“按惯例,这三张选票应当作废,但胡宝祥偏偏要将其计算在内。”胡宝祥则表示,选票拿回家填并不违规,而当时投票也还未停止。“大家都知道那三票投了我们,所以吴崇彪才出手阻止。”此事在村民间传言不断,莫衷一是。

当日,两派火气喷薄而出,甚至拳脚相对。最终,上级政府出面协调,承诺一个月后重选村委,其间胡宝祥暂代村长,村民不欢而散。

然而,重选并未如期而至。

吴崇彪和胡宝祥两派多番催促政府,均无果。2011年8月1日,胡宝祥在村中小卖部外墙张贴个人声明,声称不再受理村中事务,公章交由横岗居委会管理。

但吴崇彪发现,村民如需办理计生、建房等事务,仍可通过胡宝祥到横岗居委会盖章。“他名义上不当村长,实际上还有权力。”其后,吴崇彪一派频频投诉横岗居委会不作为,要求尽快重选村长。2011年11月11日,大沥政府作出回应,称嫩北村重选村委之前,需解决吴崇彪一派此前上访遗留的账目纠纷。双方并未达成一致,重选一直搁置。

随后,两派的斗争更加激烈。墙上口水仗,背后拉派帮,整个村子陷入混乱。

一位村中老者说:“嫩北弄成今天这样,罪魁祸首是大浩湖高尔夫球场。如果没有20年前的那次征地,一切都会变得不同。”

外战(1992-2008)

征地

嫩北村一期征地约760亩,每亩补偿8000元;二期征地约1200亩,每亩补偿18000元。

嫩北原名嫩茶北,建村可追溯到元朝。始居者迁自福建,种茶为生,声名在外。新中国成立后,此处已无茶,唯剩嫩茶村名,分南北两村,村民种地为生。

村内老者介绍,上世纪80年代末,嫩北有500多人,人均耕地约1.4亩,村民多种西瓜、白瓜、花生、大苋菜等经济作物。这一带的西瓜尤负盛名,与谭边韭黄、雅瑶冬瓜等一并写进了《南海市志》。老者称,那时大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每年可收入2万-3万元,不比城里人收入少。

上世纪90年代初,南海政府掀起打造旅游经济的浪潮,西樵山、南国桃园、仙湖等地相继开发成度假区。大沥不甘落后,大浩湖度假区的规划浮出水面,嫩北村恰位于大浩湖片区。

根据当时规划,大浩湖度假区主打高尔夫球场,是佛山首批高尔夫项目之一。要建大项目,自然需向周边村子征地。当时,负责该项目的佛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两期共得到南海国土局批复的土地约4370亩。其中,嫩北村一期征地约760亩,每亩补偿8000元;二期征地约1200亩,每亩补偿18000元,分别在1992年底和1993年初签订协议。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但当时的嫩北村民对此尚未深刻考量。

虽然村民赞成反对各有意见,但时任嫩北村村长的吴润珠支持征地,他曾多次召开村民大会给大家做思想工作。但他同时透露:“我们村小组其实没有决定权,主要是横岗大队做主。”

征地很快完成,补偿款随即发到村民手中。从此,村子命运开始变化。嫩北人均耕地只剩0.3-0.4亩,各家种地自给而已,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变为打工。大部分人进了高尔夫球场做建筑工,还有的走出村子打工。当时的工价30-40元/天,这让刚刚失去土地的嫩北人感到满足。“工作一个月,相当于种一季菜,而且再也不用看天吃饭。”

其后,村民开始筹建新村,他们平整了旧村附近的水田,每户分得约100平方米建设用地,用征地赔偿款建起了三四层的高楼。如今走进嫩北,新村和旧村依旧相视而立,色彩分明。

而高尔夫球场本身也让村民兴奋,西瓜地变成高档旅游区,众多达官贵人到此。球场奠基,时任佛山市委书记的欧广源到场致辞,有村民记得,是日下着雨,欧广源开场白说雨水生财,是好兆头。两年后,球场开业,鞭炮响彻山野,豪车齐聚,其他村的村民纷纷来到嫩北观看,盛极一时。

“说实话,那时我们都感到惊奇,为村子旁边有这样的项目感到骄傲。”此时,吴崇彪刚从桂城某技校毕业,在外打工。他和胡宝祥是小时玩伴,长大后也经常下棋聊天,根本不曾想到,此后会因高尔夫球场反目成仇。

讨地

因听到高尔夫项目要变身房地产,嫩南、马洞等村纷纷讨要征地。

一晃15年,日子滚过脸庞,青年变老,小孩长大。吴崇彪和胡宝祥均结婚生子,两人仍然偶聚,切磋棋艺,喝茶聊天。

这15年间,失去土地的嫩北村贫富差距也日益拉大,有的在外当了老板,有的仍在工地挣扎。高尔夫项目征地带来的补偿,每年给村民带来1000多元/人的分红,早非生计之本。与之同时,土地价值暴涨,大沥其他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者层出不穷,嫩北人对着隔壁的高尔夫球场,徒呼奈何。

可就在2007年初,传言袭击了嫩北村:大浩湖高尔夫项目要转让给香港老板搞房地产。蓦然间,村民才发现,大浩湖项目一期建成后,二期竟一直没动工。签合同时不是说只做高尔夫吗,为什么改成房地产?房地产的价值肯定暴涨,会不会给额外补贴?按国家规定,征地后10年不开发,土地将归还村集体,二期没动工的那些土地能不能要回来?……困惑、猜测、遐想交织在嫩北村的上空,村子瞬间沸腾起来,村民从传言中窥探着:我们是否还应得到更多的钱?

此项目涉及的嫩南、马洞等村同样沸腾了,村民纷纷找村委,要求去政府讨个说法。

最先行动的是马洞村,他们提出把二期没动工的1000亩土地全部归还给村小组。其后,嫩南开始与政府交涉,嫩北也不甘落后。此时,嫩北村长害怕与政府交锋,称病请辞,胡宝祥和吴崇彪开始登上嫩北村的政治舞台。

众多村民介绍,胡宝祥当时到处散播信息,称如果当上村长,将帮助村民拿回土地。吴崇彪称,自己当时也支持胡宝祥。在随后的村委选举中,胡宝祥高票当选村长,吴崇彪当选村委委员。

胡宝祥承认,自己当选后确曾帮村民要土地,但并没以此口号拉票。“我父亲是老村长,威望很大,所以我才当选,我并没承诺能把土地要回来。”

无论如何,嫩北村民此时已沉浸在财富的诱惑中。他们到处寻找当初的征地合同和资料,在困顿时甚至请政府内部人士帮助。最终,他们掌握了大部分材料,提出了“二期1200亩闲置土地全部收回、恢复耕种”的诉求。

2007年6月,胡宝祥与嫩南、马洞等村村长一同找到横岗村委会,希望诉求得到满足,无果。其后,三个村小组又多次向大沥镇和南海区政府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胡宝祥称,此时村民还每人出资100元,成立了上访基金,专门向市区信访部门投诉。“大家积极性很高,但成效不大,我也一直努力与大沥政府交涉。”

血案

大浩湖项目二期施工队强行施工,与村民发生打斗,致两人死亡,数十人受伤,100多名涉事者被抓。

胡宝祥所言不虚,大沥政府的确成立了专门小组与嫩南、嫩北、马洞等村的负责人对接,意在解决大浩湖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2月21日双方的会议记录显示,当时大浩湖的投资方已从佛山乡村俱乐部变更为香港新世界。双方约定,投资方要在2008年4月1日前给出有关“大环境配套费”(即不收回土地,改作现金补偿)的回复,在此之前不能动工。

谈判初见成效,但意外接踵而至。

2008年3月20日10时许,大浩湖项目二期施工队强行施工,100多位马洞村民上前制止,与开发商雇请的100多名社会人员对峙。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事态暂时平息。

第二天上午9时许,施工队再次强行施工,马洞、嫩北、嫩南三地村民拿着扁担、凳子前来阻拦。当时媒体报道,双方发生打斗,数十位村民被打伤住院,所有人均为骨折,有的断腰,有的断腿断臂,还有的头被打破。

警方很快赶到,但施工方并未停止殴打,四五位警员受伤。其后,特警端着冲锋枪控制现场,涉事的100多名伤人者被抓。时任大沥镇委书记陈有相也迅速赶来协调,他站到凳子上,大声向村民喊话,但村民仍旧围着,迟迟不愿走。

在这次事件中,有两位老人抢救无效身亡,其余伤者大多在医院治疗三四个月后方能下地走动。

此事在当地也被称为“3·21大浩湖血案”,血案后,有人愤怒了,有人恐惧了,曾经齐心讨说法的各村开始分裂,各村内部同样发生分歧。

内战:2008至今

分裂

嫩北、嫩南村上京信访,马洞村偃旗息鼓。

血案中,马洞村只有数人轻伤。事后不久,其抗争便偃旗息鼓,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钱毕竟没有命重要。

然而,嫩北、嫩南两村则不同,数十人重伤、各有一人死亡的结果让村民感到愤怒。他们打算“鱼死网破”,开始到北京“告御状”。时任嫩南村村长何荣津回忆,自己曾亲自带着公章到北京上访。嫩北村则由吴崇彪牵头,先后5次到北京向国家信访局、国家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投诉。这些上访虽未带来直接利好,却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2008年10月29日,大沥信访办终于答复吴崇彪等人,这也是村民首次得到官方的书面回应。大沥信访办称:“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未发现你们所说的土地闲置等问题。”这显然不能让嫩北村民满意,他们仍然坚持上访。

此时,嫩北村内部开始出现裂痕。胡宝祥不认同上访逼政府的做法,他主张与政府良性谈判,“这样才能尽快解决问题”。这被吴崇彪等人看做是妥协的表现。

胡宝祥反驳称,“血案后,政府找我们协商的次数多了,解决问题的态度也转变了。”

这得到何荣津的证实,但他透露,政府确有“收买”行为,“我们村一个人就因政府帮着解决了计生问题,放弃了上访”。

渐渐的,嫩北村内部的分歧越来越大。吴崇彪频频上访,但从不与胡宝祥沟通;胡宝祥与政府的谈判步步为营,也从不向吴崇彪透露。嫩北村内,自主维权、亲政府和中间派三足鼎立的态势逐渐形成。

和解

马洞和嫩南接受了政府的“租地+专款”补偿模式,但嫩北村,以吴崇彪为首的维权派始终坚持“要土地、不要钱”,到现在仍有40多人没签协议

2009年3月23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南海分局就吴崇彪等人的上访给予答复:1、大浩湖项目征地手续完备,合法有效;2、大浩湖项目用地不属于闲置用地;3、国土部门希望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为嫩北村安排适当的用地指标,帮助其经济发展。4月30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采纳南海分局的意见,予以公示。7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复核意见书,认为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信访答复主要事实清楚、处理得当,维持该信访复查意见。

这意味着,吴崇彪等人的上访接近破产。与之同时,胡宝祥与政府的协商却“高歌猛进”。2009年9月24日,《嫩北村民小组关于解决大浩湖项目用地征地等问题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炉。据胡宝祥介绍,这份方案是自己与大浩湖工作组协商十多次才达成的结果,“我尽了最大努力,政府给出的条件也很优惠”。

《方案》提出,由政府(含其属下企业)或大浩湖项目开发商引入项目,以每月3元/㎡的单价租赁嫩北村小组约120亩的土地,帮助嫩北经济发展。租期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39年9月30日止,涉及总租金超过1.4亿元。胡宝祥称,这一项目可让嫩北村民的年终分红翻几番,“以前每年分红只有1000-2000元/人,自从有了这个项目,村里这两年的分红超过8000元/人,以后甚至可以超过2万元/人”。

同时,《方案》提出,大浩湖项目的开发商将在200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大环境配套费”及“和谐共建款”共2000万元。《方案》中解释,和谐共建款是建立在和谐、彻底解决大浩湖项目用地征地等历史问题基础上的专款。在吴崇彪看来,这是政府让开发商给的“维稳金”。

“租地+专款”的模式同样在马洞和嫩南推行,这两村很快达成协议,村民收款后再无上访。但在嫩北村,以吴崇彪为首的维权派始终坚持“要土地、不要钱”,到现在仍然有40多人没签协议。

余波

吴崇彪把南海国土局告上法庭,如今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寻找更多证据

事实上,胡宝祥对《方案》也并非完全满意,他认为,如果不是吴崇彪持续上访拆台,嫩北村本该从政府得到更多扶持。吴崇彪则反驳,如果不是胡宝祥当初妥协,那些地已经拿回来了,或者至少能为村民争取到更多补偿。

如今,土地一事再无谈判空间,村长选举又横生枝节,村中割裂仍在加剧。维权派始终坚持要回土地,重新开发;亲政府派则主张与政府合作,获得更多扶持;中间派实则是大多数,他们不在乎走什么路子,只关心“现在有钱分”、“以后有更多钱分”。

“村子始终需要内部和解,不和解,就没有发展。”年近8旬的老村长吴润珠担心着嫩北村的未来,满头白发的他边讲边叹气,手有些颤抖。

胡宝祥坦言,为了嫩北村的长远发展,愿意与吴崇彪和解,“但如果重选村长,我的票多,我还会上,不会让他”。

吴崇彪则表示,自己不在乎村长位子,但想给村民一个交代。他准备最后一搏,把南海国土局告上法庭,如今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寻找更多证据。

3月23日下午,吴崇彪收到广东省国土厅的电话,对方称其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查不到,编号形式有误,需补正资料。司法程序尚未开始,吴崇彪已陷周折,他不敢去想象司法审判的结果,他眼里泛着泪花,声音有些哽咽。“我只想争口气,不知不觉竟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此时,大浩湖工地上正如火如荼,根据最新规划,3到6年内此地将变身为“广佛新世界都市综合体”。不过,这些似乎已与嫩北村无关。围墙外,有村民还在耕地,这时节,该给西瓜下种了。

观察

维稳式补偿:对症下药,还是饮鸩止渴?

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

维权维艰:三种路径选择

根据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的统计,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目前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和焦点问题。

“真正通过诉讼圆满解决问题的,几乎没有!”律师赵祖国近年来代理了多宗珠三角地区的征地案件。农民的合法维权大致有三种路径:第一,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如不答复,即以不作为起诉;第二,依据所掌握的违法用地事实,要求政府进行查处,无进展则起诉;第三,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其决定则起诉。

要进入司法程序,这几乎是必由之路!不过,在南海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戴国梁看来,征地案件的难受理才是问题所在。“不受理的理由,一般有两个,一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诉讼主体不适格。”

目前南海区历史遗留的征地问题,多发生在1990年代,也有少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以前有些法院一般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过,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一些村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如获取了政府相应的违法征地证据,仍可起诉。

与此同时,此前一些法院对于个人提起的征地诉讼,一般都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9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利好消息,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虽然法律为村民提起征地诉讼等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是这将主要取决于区域内的法制环境。“村民被逼得无路可走,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结果只能迫使地方政府从维稳出发“拿钱消灾”。

戴国梁表示,南海区目前正推进以“治以自治、断以法尊”为目的的社会管理创新,佛山市委市政府也一再强调“党委政府要率先依法行政”,希望他们可以先从解决历史遗留的征地问题方面践行这个思路。

各方建言:慎行维稳式补偿

南海区人大代表郭伙佳最近在其选区开展了一项调查。“物价在不断上涨,失地农民生活压力大,怎么办?”

2011年11月1日,他曾向区人大递交《建议书》,内容即是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他说,因为相关部门的答复期限最迟是5个月,所以他暂时还无从得知政府将如何回应其诉求。

3月24日下午,就历年来累积的各种征地后遗症,南都记者试图从南海区农村工作部找寻答案,但被相关负责人拒绝。

根据郭伙佳的调查,失地2 0年来,其所在选区的部分村民已陷入“少无所托、老无所养”的境地,其原因来自社保水平相对低下,而此前一些村民无力自筹大笔资金购买大社保,问题由此变得更为紧迫。为此,他建议“要一次性办好大社保,确保生活无后顾之忧”,而资金来源则需要政府让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不过,在同为南海本地人士的独立学者孔善广看来,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更为长远的制度眼光。过去几年中,他立足于南海的农村体制研究,撰写了多篇颇得业内好评的论文。对于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他表示并不意外。

孔善广说,在维稳思路下,政府或是花钱买稳定,或是用强制手段维稳。这样的机制,的确让一些村庄获得了利益补偿,但这并非治标之策,甚至还会起到“榜样”的作用,引发更多群体性事件。

为此,他建议对于过去的违法违规征地问题,政府有必要进行摸底,统一清理。然后再视情况,或是将土地归还村集体,或是给予合理补偿,以杜绝隐患。他同时指出,由于目前土地价值已经大幅增长,政府也有条件在清理过程中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再通过推出相关的配套政策或地方性法规,才可能为真正的和谐奠定基础。

02- 03版:(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统筹:南都记者邵铭

采写:南都记者 刘洋 邵铭 黎诚

摄影:南都记者 郭继江 邵铭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写在第二个“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

前两天,我在微博和推特上向网友发问,是否知道3月24日是什么国际日?让我感到很失望的是,只有一个网友回答出来了。在此,让我告诉大家,今天,即2012年3月24日,是第二个“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简称“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

201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
3月24日设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以强调了解真相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性,及缅怀那些为揭穿真相、捍卫人权而奉献和牺牲生命的人。1980年的这一天,萨尔瓦多的人权倡导者和维护者罗梅罗主教在举行礼拜仪式时被亲政府的力量暗杀。

了解真相的权利,一般是指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其家人寻求和获得以下信息的权利: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罪行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案犯身份、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等。

2011年3月24日,在第一个“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到来之际,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致词指出,真相在维护人权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了解真相有助于受害者及其家人来了结心事,恢复尊严,并为他们的损失取得一些补偿。揭发真相也有助于社会追究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责任。因此,捍卫了解真相的权利是人权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指出,时至今日,酷刑、强奸、性奴役、强迫失踪、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在许多国家仍一再出现,通过公开、独立和中立的调查来揭穿有关这些罪行的真相有助于实现正义,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及防止今后继续出现类似的罪行。因此,她呼吁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了解真相的权利,以及那些致力于揭穿真相的人。

现实生活中,有太多严重侵犯人权的真相,我们根本无法了解。特别是被强权打压的维权受害者的真相。这些受害者人格尊严更是荡然无存,他们有的被骚扰、有的被监控、有的被传唤、有的被羁押、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劳教、有的被强迫失踪、有的被罗织罪名投进监狱,也有的遭“活埋”威胁,有的受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恐哧!这些人权受害者,不仅维护不了自己人格尊严,连家人的人格尊严也难以维护。

面对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让人感到彻底失望的是,受害者根本讨不到说法,更不可能有那个人、那个机关出来承担负责。

由于国内媒体根本不作任何报道,也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国际日。但我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是一个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极为重要节日,很有必要去了解它、重视它。

了解人权被侵犯的真相,不只是受害者的权利,也是家属的权利,同样是社会公众的权利。维护受害者人格尊严,不仅是所在国的责任,更是联合国的义务,人权保护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不重视人权保护,如果不重视民主法治建设,既使经济上“崛起”了,也不可能给人民以安全感。

在此,我以一个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批准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早在1998年10月就签署了这个公约,只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从签署协议至今已长达十二年,“保障人权”也已入宪、入刑诉法,我们还在等什么呢?

附博文链接

这个节日很重要——“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

《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我们还在等什么?…

2008-12-10 08:37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律师宣誓词应彰显法治精神

3月20日法制网报道,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于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决定明确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仪式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组织进行。

决定规定,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誓词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体现了修订后律师法的精神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据称,开展律师宣誓仪式,最早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在2000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实施了《北京律师宣誓办法(试行)》。从2000年3月份起,对所有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即将执业的新律师,实行执业律师宣誓制度。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律师宣誓制度,当时在国内尚属首次。之所以要开展宣誓仪式,说是为了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神圣感。

2000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一次执业律师宣誓活动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46名律师面对国旗进行了宣誓。

誓词的内容是:“我自愿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将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北京市律师协会当年的这一举措,得到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的官员的高度赞许。随后,司法部、全国律协将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誓词也更加完善: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严格遵守《律师法》,切实履行律师义务,切实践行社会责任,崇尚律师职业操守,恪守律师职业纪律,勤勉尽责,诚信敬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奋斗!

从这两个誓词内容来看,只有法律和职业道德方面誓言,没有纯政治方面的要求。

这次司法部制定的誓词,与以前誓词最大不同点是,增加了“政治”方面的誓言。之所以会这样,可能是贯彻“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吧?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也是法律工作者,但律师是社会团体组织——律师协会的一员,没有公权力可使用。从现实来看,律师是典型自由职业者。因此,对律师的要求,更多的应是法律层面和职业操守。也就是说,对律师执业要求,应是忠于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现在各个行业宣誓很多,但我以为,宣誓也要符合自身的职业特点。就律师业来讲,它是以维护国家法制为宗旨,宣誓内容就应庄重、严肃,注重社会责任,体现法治的根本要求。

以前誓词中的“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样的表述,虽然缺少“政治使命感”,但还是比较准确、到位,充分彰显了法律之真谛,高度概括了律师职业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同时,也是对执业律师提出的最基本职业要求。在那些看似刻板的文字后面,洋溢的是新执业律师豪迈的激情和斗志,昭示了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追求。

我以为,以前制定的律师宣誓词,更能体现律师职业本质。

附:1、法国律师宣誓词:余誓以律师之身份,庄严自重、依凭良心、坚持独立、恪遵正直、符合人道、执业余之法律业务。

2、美国律师宣誓词:

一、我将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二、我将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我国法制体系。
三、我将牢记我的服务职责,如同法院人员和个人权利保护者一样。
四、我将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慈善事业,并向所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五、我将同法制体系中的其他参与者一道工作,包括法官、对方律师和其他与本人执业角色不同的人员,以促进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
六、我将迅捷而精干地处理法律事务。
七、我将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八、我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
十、我将在执业中追求和维持业务精通。
十一、我将谦恭对待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人们。
十二、我将尊崇规范本人权限的职业行为可适规则或守则的精神、意向和要求,并带动其他人同样尊崇。

3、中国警察宣誓词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格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4、美国警察宣誓词

作为一名警官,我最基本的职责是为公民服务,保卫他们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屈,保护弱小者不受欺压,打击暴力,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我将保证我的私生活干净清白;在面对嘲讽、蔑视和危险时,我将保持镇定与勇气;我将严格自律,待人和善并永远乐于助人。我将在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永远保持诚实,我将作一名遵守法律和内部规章的模范。除非工作需要,我将严守机密。我将永远不会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而影响我的执法。我绝不向暴力和犯罪妥协,我将文明执法,绝不带有任何邪念、恐惧和恩惠。我绝不滥用武力,绝不收受贿赂。我的警徽是我向公众许下的诺言的象征,我将时刻佩戴它,努力去实践我的诺言,在上帝面前,我将把我的一切奉献给我所崇敬的事业。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湖北死囚复活案再调查

从媒体上看到或在办案中遇到这类荒唐、荒谬、离谱、草芥人命的冤案,心里总会冒出一股愤怒之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执法为民,这说得多么好听呀!可是,面对一桩桩冤案,你们却把法制原则和执法理念忘得一干二净了。制造冤案易,平反冤案难,难于上青天!在此,强烈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浩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这起错案,给予国家赔偿,还他一个清白。

湖北死囚复活案再调查 “几年前就曾想过放徐浩出来”

新快报记者刘虎发自湖北襄阳

3月1日,湖北省襄樊监狱,38岁的“杀人”囚犯徐浩向监狱方递交了一份申请。申请内容为会见记者。10多天以后,徐浩的老母赵克凤从监狱管教人员处得到的答复是:监狱不是一般公共场所,会见需要获得政府和法院的同意。迄今还没有记者见过徐浩。

徐浩从狱中读到了一些有关他的报道,急于向记者们诉说自己的案情和冤屈。

去年9月20日,《新快报》首次披露这名教师1997年被初中同学张文华在杀人潜逃途中举报为“共犯”后锒铛入狱。

确认徐浩“杀人”的证据被国内多位法学专家和知名刑辩律师认为不足以认定——仅有张文华的来信、另几人转述的张的讲述、一个没有指纹的刀鞘、一个证人在案发半年后的照片辨认。法庭认定的作案时间、地点、经过、动机等也均自相矛盾。徐浩在法庭审理和服刑的十余年间一直没有认罪,喊冤不止。

而今,半年时间过去了,湖北省高院正在研究让徐浩“早日出来”的可能性,有襄阳政法系统人士也向《新快报》记者揭秘了该案隐情。

知情人士讲述与徐浩家人及各种法律文书相印证,向我们还原了这件“杀人”错案如何发生、怎样发展,以及在经媒体披露前走过了一些怎样自我修复之路的全过程。

襄樊中院曾准备判徐浩无罪

“徐浩很可怜。”一名政法内部人士说,此案审理中因证据不足,1998年3月原襄樊市检察院交公安退查;再次审理后,1999年3月检察院又决定撤诉。“因为襄樊市中级法院就不同意判,认为证据严重不足,要判只能判无罪。”

但令人疑惑的事实是:襄樊市检察院再次以同样证据起诉,1999年4月19日徐浩被判处死缓。

为何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市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坐下来进行协调,给协调下来的结果。”这名知情人士说,徐浩被判有罪,并非襄樊中院本意。

据徐母赵克凤回忆,案子在襄樊中院没判决之前,她曾去检察院喊冤。有检察官给她说:“这案子谁也判不了徐浩,谁也放不了徐浩。因为凶手没有落网。”据称,检察官还告诉她,遇害者李峻的母亲曾多次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场所地上打滚,哭喊着要求严惩凶手。

1999年6月25日,徐浩案经湖北省高院终审裁定予以维持。

杀死李峻在逃的张文华于2002年6月6日因抢劫罪在宜昌被执行了死刑,从被宜昌警方抓住到临死前,张文华用的都是表哥唐建敏的名字。那么,宜昌公检法机关于何时及如何知道杀掉的不是“唐建敏”呢?政法知情人士给我们解开了谜底。

上述知情人士说,河南省淅川县的真唐建敏及其家人在收到宜昌中院的死刑文书及领尸通知后,本不以为然,因为这并不妨碍唐建敏活着。但在两三年之后,唐建敏却不得不去往宜昌——他的户籍被注销了,外出打工极为不便。他要求法院恢复其户籍。

唐建敏找上门来,那被杀掉的是谁?

办案机关傻了眼。根据唐建敏提供的“可能是其表弟张文华在使用其姓名”的线索,宜昌市公、检、法机关各派出一名领导副职,前往襄樊调查。

经查阅有关卷宗、走访办案人员、照片比对及文检鉴定,最终确认:被执行枪决的是在逃杀人犯张文华。

“襄樊市政法机关因为协助调查,知道了张文华已死。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个重大的信息告诉徐浩及其家人。直到数年后,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快要退休时,徐母才从其口中得知。”知情人士说。

政法委书记

曾打算放出徐浩

2005年初,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余新民改任襄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余在任期间实行大改革,大规模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将市区各道路划分区域,实行24小时网格化巡逻制度。实现110接出警即时化,现场快速处理机制,严厉打击街头两抢一盗犯罪,一举将襄樊广为全国诟病的街头发案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他后于2007年调到公安部刑侦局,但至今在襄阳有着很好的口碑。

作为刑侦专家的余新民也关注到了徐浩“杀人”案。

前述知情人士说,余新民看了徐母的上访材料并调阅全部案卷后,确认这是一起错案,随后亲自带着四五人驱车300余公里,赶往当时关押徐浩的汉阳监狱。

“余新民是打算想办法让徐浩回家的。虽然他不能左右判决,但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只要徐浩表示认罪,出去不闹事,就能将其转为保外就医。”这位干部说,让余新民没有想到的是,交流进行了两三个小时,徐浩竟一言不发,也不作任何表态。

这位干部猜测,可能出于对徐浩“现在一言不发,出狱后则面对摄像机镜头大声喊冤,称遭到刑讯逼供”的“不确定判断”,余新民认为风险太大,放弃了原有想法。但余仍然想了其它办法来帮助徐浩。“他让协调把徐浩转回襄樊服刑,这样离家近,亲人可以来多看望。他还让监狱干部在生活上多照顾徐浩,说他可能是无罪的。”

“高院说经过多次多级复核,此案很难纠,但也还是承认案子有问题的。”该干部说。

襄樊监狱狱政科曾科长去年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证实,徐浩曾长时间处于精神病的“亚木僵”状态,非常严重地把自己封闭起来,可以几个月一句话不讲。赵克凤告诉记者,2004年最高法院也曾派员找到狱中的徐浩,对案件进行核查,徐浩同样一言不发。

“徐浩不说话,那些证据也不会说话?”徐母认为,不能仅凭人说话不说话办案。

徐母同时向记者证实,在2005年或者2006年夏天,一个周六的晚8时多,余新民确实接见过她,是因为白天接访人太多,安排的专门见面。“我说我儿子冤枉,余书记说:”你儿子不冤,我也不会去汉阳监狱了!””

2007年5月,徐浩被转回襄樊监狱。“省监狱管理局的人问我:你是咋搞的?刚刚人家拿两万块钱想来活动,都办不了呢。我知道是政法委给办的,我说:我不感谢,离家近,去看得多,眼睛都要哭瞎。”徐母说。

余新民现已调任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党委书记。3月15日,记者试图了解他对徐浩案的看法,他通过办公室人员回复说:自己不是办案人员,希望记者去到办案单位,找到具体经办的人员了解情况。

从没认罪还两次获减刑

2003年5月28日,湖北高院裁定对徐浩减刑,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湖北高院再次裁定,将徐浩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

在2003年的减刑文书上,执行机关襄樊监狱提出罪犯徐浩“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3次季度表扬。”建议法院减刑。湖北高院同意依法应予减刑。

赵克凤说,儿子一次也没有认罪,这减刑裁定就是最好的证明。“判死缓的犯人一般都会在到期前几日提出转为无期的减刑申请,法院审核通过后就不再杀。
2001年4月19日徐浩的死缓考验期就满了。可他根本就不认罪,也不申请减刑。这样捱了两年,监狱实在没辙了,才帮他办了减刑。”

对于第二份减刑文书,赵克凤说,同样是监狱好心给办的。“他没有杀人,却要坐29年牢。熬到2026年刑满释放都52了,不知道那个时候我还在不在?”现年66岁的赵克凤忍不住心酸。

基于儿子的精神疾患等,赵克凤曾数次提出来进行保外就医,但均未获得准许。

2007年,原襄樊市政法委等在赵克凤所在的襄阳20中就徐浩案开会。据一位参加了该会的干部回忆,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在会上宣称,由于徐浩拒不认罪,保外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只要)现在承认杀人,(我们)现在就放人。”

而据赵克凤转述,会见时儿子经常告诉她说“妈,他们冤枉我,说我杀了人。我要承认了,我还是个人吗?”

湖北高院正尝试

对徐浩进行假释

襄阳市政法系统知情人说,政法机关确实尝试过对徐浩案进行纠正,希望低调处理,但因为吃不准,害怕徐浩出了监狱后闹出更大的动静,最终放弃。直到去年相继被新快报、新华社、南方周末、凤凰卫视等媒体曝光,成为轰动全国的大新闻。

“冤案既已大白于天下,就应该纠正。”这位知情人认为,采取“鸵鸟政策”有害无益。“很多司法机关人士经常谈到司法权威不高,对此很是不满。但其实不是别人,正是司法本身造成了这种局面。错案得到纠正,司法权威自然就起来了。”

据襄阳20中校长雷俊证实,在上月,当地党政已经让监狱带徐浩去武汉瞧病,然后视检查结果确定徐浩往何处去。

“法院能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就不会喊冤多年了。”赵克凤提出:对法院最低要求是儿子回家,往事不咎。

3月14日,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派车将赵克凤送往湖北省高院进行协商。赵跟负责接待她的吴义文等两位法官讨论了“让徐浩早日出来”的可能性。

“吴义文法官说:徐浩案2004年最高法下了结论,我们无权管。省高院只能帮你根据徐浩服刑期过半,和襄樊监狱商量办保外就医或假释。”赵克凤对新快报记者说,高院承诺4月5日给答复。也许徐浩不久就能回家了。

3月16日,新快报记者联络湖北高院宣传处副处长程勇,询问打算如何处理徐浩案,是否会以变通方式放出徐浩。对方未予回复。

发表在 刑事冤案、民事错案录 | 留下评论

中学生遭派出所传唤后死亡 亲属维权13年未果

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想起后来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和“纸币开手铐、鞋带上吊”案件。这两起案件发生后,由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受害人家属才得到了赔偿。

说一个十九岁中学生死于心脏病猝死,在我看来,这样的说法本身就是在“躲猫猫”,在掩盖死亡的真相。

张朝平死亡案,家属维权长达十三年了,竟然还在拖着不给解决,实在是让我对当地司法感到失望。在此,强烈要求查明张朝平死亡真相,追究刑讯逼供人员法律责任。

中学生遭派出所传唤后死亡 亲属维权13年未果

生活新报  2012-03-17

13年前的一个深夜,云南昭通市鲁甸县龙泉中学的学生张朝平被叫出了出租屋,来人是龙头山派出所所长罗天美等人,因为张朝平涉嫌参与偷盗。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在这次传唤过程中张朝平竟然死亡。多年来,死者亲属一直强烈质疑张朝平的死因,不停地在各级部门间奔波。近日,死者家属接到鲁甸县公安局副局长的电话:“只要停止上访,可以为你们争取10万元以内的补助。”

弟弟我亲眼看见我哥被打死

“我哥被打死的时候刚满19岁,当时的情形实在是太可怕了!”提及张朝平的死,虽然时隔多年,但如今已长大成人的弟弟张朝林心头仍然笼罩着巨大的阴影。他说,事情发生在1999年1月31日凌晨,当时,哥哥已经从龙泉中学初三毕业,因中考中差1.5分而落榜,随后又回到该校补习班复习。而张朝林当时正在该校上初一,因此,两兄弟和其他同学在外租了一间住房攻读学业,张家兄弟为上下床。

张朝林说,事发前一天,两兄弟经过了一天紧张的学习后觉得很累,早早就躺下熟睡了。不知过了多久,已睡得迷迷糊糊的他,忽然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和凶巴巴的喊话声吵醒,他正欲起身开门时,张朝平已快一步将门打开,只见门外冲进两名警察,其中一人就是龙头山派出所所长罗天美。“一见我哥,罗天美当即呵斥‘你就是张朝平吗?’不等我哥回答,罗天美又大骂一声‘就是这个小XX!’”张朝林称。

当时的场景让张朝林一时没回过神来,他回忆,哥哥曾苦苦央求罗天美:“罗叔叔,有什么事好好说嘛!”可罗天美和另一名警察根本不由分说,“把我哥抓出门外一顿拳打脚踢,我急忙跟出门去问出了什么事,那名站在门外的警察猛然抓住我的手腕,还大声骂我‘小XX,不关你的事’,随后把我拽朝一边站着。我亲眼看到我哥被罗天美打倒在地后,又被扯起来,接着用手铐猛击头部,他们边打边骂‘老子看你有多怪!’”

张朝林称,罗天美用手铐猛击张朝平的头部后,张朝平就再也没有吭声了。当罗天美将张朝平放开后,张朝平瘫软的身体便轻飘飘地滑倒在地上。“罗天美并没有停止对我哥的攻击,抬腿又向他的右肋部踢了几脚。”他说,看着张朝平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罗天美再次抓住张朝平的头发,在地上猛砸了几下,可张朝平仍旧躺着不动,感到情况有些不妙,罗天美急忙吩咐随行的警察赶快去卫生院找医生来看看。

随后赶到的龙头山卫生院院长唐茂海打着电筒,掰开张朝平的眼睛看了看,接连摇摇头说:“人已经死了……”

同学当晚听到现场有打斗声

张朝平和张朝林等人租住的房子约20平方米左右,与他们相对的房间里还住着同校的同学。但事隔多年,这些同学大都难以寻找。记者通过电话找到了当年住在张朝平对面宿舍的熊光海。

“我和张朝平是同学,但不是同一个班级。”熊光海在电话中说,十多年前那天夜里发生的,他至今还记忆犹新。熊光海称,事发深夜,他睡得迷迷糊糊的,忽然被门外大喊张朝平的吵闹声惊醒,接着又听到有人在重重地敲张朝平他们宿舍的门,随后又听到门“咣当”一声被打开了,就听到有人进了屋子打人,后来还听到有人“哎哟!哎哟!”惨叫了几声,停顿了一下,又传来有人被殴打的声响,打人者一边打一边破口大骂:“小XX的!你还想跑,看你往哪里跑!”

熊光海接着说,由于他和其他同学听到外面在打人,加上事情发生在夜里,因此,他所在的宿舍没有谁敢出门去看,只听有人被打了一阵后就没有声音了,随后又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才听另一名男子说“断电了”(意为人死了)。此后就再没有听到门外传来任何声响。直到次日清晨,他和其他同学起床后开门上学,才发现已经死去的张朝平直挺挺地躺在宿舍门外,头距离门槛只有50公分左右,脸上头上还有血迹。同学们都很害怕,只能绕开张朝平的尸体走。

“当时我们推测,张朝平肯定是在头天夜里被人打死了。事后才听人说,张朝平是被派出所民警打死的……我想,事已过去那么多年了,有关部门应该给人家一个公道。”熊光海最后说。

同案人我们没有犯罪事实

在警方的案卷材料中,张朝平在死亡之前的几个小时里,曾伙同其同学华鹏去偷东西。华鹏归案后,派出所民警扭着他去传唤已经逃脱的张朝平,结果“张朝平因突发疾病死亡”。

记者找到了这名被警方定性为与张朝平结伙偷窃的同案人华鹏。华鹏说,事发当晚他和张朝平以及张的一个侄儿(当时在读初中)偷偷来到校工何国文租住的房子处,试图想“整(偷)点东西”。当时他和张朝平走在前面,张的侄儿跟在不远处。可是,还没等他们“开始行动”,房主就回来了,发现他们两人偷偷摸摸的样子后,何国文当即抓住华鹏,一边大喊抓贼,一边让人打电话报警。“何国文当时是卖学生饭的,他在那租房住,实际上,他也没有什么东西值得我们整。”华鹏说。

华鹏回忆,当时,何国文喊来了很多人,来人听说他们是偷东西的贼,很多人都出手殴打他,因此,他被打得很惨。而张朝平则逃了,并没有被人打,随后偷偷溜回了宿舍。“我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所上关着,民警又去学校抓张朝平。不大一会儿民警就回来了,我只听他们说‘人废掉了’,我没有见着张朝平人在哪里。”

第二天,民警给华鹏戴上了手铐,将其押回事发地指认现场,围观者有几百人。“后来我被送回家了,我们有犯罪动机,但没有造成事实,他们只能教育我们,不能将人打死!公安机关应该给死者和死者家属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华鹏余愤难平地说。谈到这些年四处奔波的经历,这位农村老人口中有倒不完的苦水。为了支撑在昆明的生活费,张正学当上了车夫,他借钱购买了一辆人力三轮车,晚上拉客谋生,白天便去有关部门。13年间,张正学往返于昆明和昭通两地之间,为儿子的死“喊冤”。不仅如此,他还4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反映,在漫无尽头的奔波路上,张正学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给他的“生活费”,他坦言,维权13年,他拿到了相关部门的1万元困难补助金,还有3000多元安葬费。

鉴定死者是心脏病致死但外伤也可诱发猝死

张朝平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离奇死亡一案,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云南省检察院和昭通检察院介入调查此案,1999年8月18日,省检察院对张朝平的死因作了法医学鉴定。鉴定书显示,1999年4月11日,省检察院法纪处委托法医室对张朝平的死因重新鉴定。这份鉴定书对于当时的案情是这样记载的:“1999年1月30日(经警方确认为1月31日)凌晨,群众扭送一名现场抓获的违法人员到鲁甸县公安局龙头山派出所,干警在该违法人员的带领下去传唤同案人张朝平,刚把张带出大门时,张突然倒地死亡。次日,昭通地区和鲁甸县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剖验,检见其鼻根部有一1×1.5cm的表皮挫伤,后枕部在3×4cm范围内可见点状表皮挫伤并有泥沙附着,双下肢膝关节下
5×5cm范围均有点状表皮擦伤。切开头皮在枕部损伤区下可见3×5cm头皮下血肿,打开胸腔可见双肺轻度气肿,右心前壁正中有一1.5×1cm的乳白色斑块,心脏轻度扩张,心尖可见大量出血点,胃壁可见点状出血。”

为进一步查明张朝平的死因,当年4月16日,省检察院技术处委托昆明医学院法医系,对死者尸解后提取的脏器组织进行了检验。“根据案情介绍及尸检情况,结合病理组织检查结果,我们认为张朝平鼻根部、颅脑后枕部、双膝关节的损伤为外力所致未构成致命伤,但对其诱发自身心脏疾病突发导致猝死有一定的作用。”鉴定书得出了结论。

家属:鉴定结果和官方说法矛盾

在父亲张正学看来,张朝平从来没有心脏病,儿子就是被民警打死的。为此,13年来张正学一直在昆明甚至是北京找有关部门“维权”,成了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检察院的常客,不过直到今天,他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1年,昭通检察院给了张正学一份答复:“张正学同志,你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你儿子张朝平的死亡是鲁甸县公安局龙头山派出所干警刑讯逼供造成的,经我院及鲁甸县检察院派员调查,云南省检察院派员复查,认为张朝平的死亡主要原因为自身心脏病突发所致,无证据证明龙头山派出所干警罗天美、夏举宗等人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朝平有过殴打行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罗天美、夏举宗不予立案,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

白纸黑字,但张正学仍坚信儿子是被打死的,“就依相关部门的答复,儿子死于心脏病,那么为何在鉴定结论中儿子会有多处外伤,而且检察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认为这些外伤对诱发心脏疾病猝死有一定的作用,公安没有打人,那儿子身上的外伤又是从何而来呢?”他表示,为给儿子的死讨回公道,无论是十年甚至是二十年,只要一息尚存,他都会坚持下去。

公安局:干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张朝平究竟是死于心脏疾病,还是被罗天美等民警打死的?记者近日来到鲁甸县公安局,试图找到罗天美等当年涉及此案的民警进一步了解事件真相,但最终没能见到罗天美本人。据了解,如今罗天美已不在龙头山派出所工作,调到了治安大队。

在鲁甸县公安局给记者的一份说明中称:“民警罗天美、夏举宗到张朝平租房处对其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张朝平不幸发病死亡。”鲁甸县公安局称,事发第二天,鲁甸县检察院在龙头山法庭主持事故调解处理,签订了张朝平死亡原因说明及安埋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助死者父亲张正学3060元补助费。后张正学经常到上级部门上访,2001年3月9日,鲁甸县就此案举行了回告会,县检察机关通报了调查结论:经法医鉴定,张朝平系在一定诱因的作用下,引起自身心脏疾病突发而导致心衰竭死亡,派出所干警的行为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称,在回告会上,张正学夫妇曾公开表态,认为其子死因是清楚的,责任不在龙头山派出所民警,对儿子的死因无异议。但是家属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帮助,使自己一家人能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在精神上得到安慰,不再上访。“经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协调,鲁甸县同意由县民政一次性给予张正学困难补助1万元。”

公安局副局长:家属低保可解决“个把两个”

补助10万内可尽力争取鲁甸县公安局副局长马仲青于3月5日11时12分致电张正学称,只要其听从招呼并不再上访,该局愿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其提供6万元左右的补助,如果比这个数字更大,此事就不好办理了。

“这么多年你不是到处(有关上级部门)都走过来了嘛,人家哪处(哪个部门)会为你整?”马仲青在电话中说,至于张正学先前所提累计赔偿74万元和解决三个人低保的要求,低保只能解决“个把两个”,三个不敢答复;补偿最多不能超过10
万元,而且,10万元以下这个数目,还需继续汇报上级部门为其争取,如果提出在10万元以上的要求,估计就“整不成”了。

原卫生院院长:可能死于山根穴外伤

当年在龙头山卫生院当任院长的唐茂海,已于2003年退休回家。13年前张朝平出事的当晚,他曾应派出所民警的邀请赶到现场,是他最先确认张朝平已经死亡。在法医对张朝平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当天,由于他终身从医,又迫切希望知道张朝平的死因,因此他一直蹲守在尸检现场观察。

唐茂海称,当天,已经熟睡的他被罗天美等人的敲门声吵醒,让他迅速赶到现场救人。等他赶到现场诊断后发现,张朝平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根据他的判断,张朝平已在他到达之前死亡,因此他既没有给死者打针,也没有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抢救,便向警方宣布张朝平已经死亡的结论。

“当时,张朝平的鼻根部有花生米大的不规则伤口,深及骨骼,并流了少许血迹。身体其他地方有没有伤,我不是十分在意。”唐茂海说,次日警方就对张朝平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当天我在场。”唐茂海回忆,根据他的观察,在张朝平的心脏外膜上,有玉米粒大的发白点,因为找不到死亡原因,法医可能就根据这个情况下结论了。唐茂海说,张朝平鼻根不到眉毛处的位置,也就是两眼大眼角中间下来一些的位置有外伤,根据他收集的资料,按照中医里经络运行学说来讲,每个人都有72大穴、36死穴,张朝林鼻根部那个花生米大小的伤口,可能就是致命伤。“我个人观点,张朝平鼻根处的外伤,正好在山根穴上,这个部位的伤是非常危险的。”

据唐茂海介绍,死者生前喜欢打篮球,他们经常一起打球,张朝平的球也打得比较好,身体素质非常好。至于他对张朝平死因的分析纯属个人观点。

发表在 犯罪嫌疑人“猝死”事件 | 留下评论

请问法学专家,从来没有“秘密拘捕”吗?

3月13日《法制日报》以“专家表示我国根本没有秘密拘捕
”为题,报道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对提交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看法和观点。

樊崇义教授认为,草案在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程序设计上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加科学、民主和人性化。他表示,不管是原来的规定还是现在的修订,我国都不存在“秘密拘捕”。

我是不认同樊崇义教授“不管是原来的规定还是现在的修订,不存在秘密拘捕”看法。

3月8日,我写过一篇文章谈废除“秘密拘捕”的规定。我以为,实在很有必要对“秘密拘捕”问题,再写文章予以澄清,把法律规定告诉民众。

在我看来,一直是存在“秘密拘捕”规定。为了节省篇幅,本文只谈拘留和逮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行;1996年3月17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次修正案,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二次修正案。为了解释的方便,本文分别称之于79年《刑诉法》、96年《刑诉法》、现《刑诉法》修正案。

以前的规定和现在的修订,是否有“秘密拘捕”条款呢?还是让我们看一下79年《刑诉法》、96年《刑诉法》、现《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吧!

一、79年《刑诉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五十条第二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二条,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从这些条款中可知,对任何案件的犯罪,办案机关拘留和逮捕人后,除了无法通知情形外,如认为有碍侦查就可不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二、96年《刑诉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从这些条款中可知,拘留、逮捕人后(96年《刑诉法》才改称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拘留期限长达三十日。逮捕后,侦查期限一般是二个月,对某些复杂疑难的案件,经过批准后,可以延长七至八个月,个别特殊案件,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无期限。

96年《刑诉法》中的这些条款,与79年《刑诉法》中的条款有所修改,一是明确了拘留期限是三十日(加上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天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最长三十七天);二是对复杂、疑难、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进行了延长;

没有修改的是,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

三、现《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即96年《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修正案第一稿中还曾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也可以不通知家属。

但这样的规定,由于引起社会广泛质疑,在表决稿中予以删除。第一稿中还规定,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在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同样是因为引起社会质疑,在表决稿中予以删除。看来,社会舆论力量还是起了一定作用。

现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与修改前的96年《刑诉法》相比较,有比较多的修正之处,但还是保留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除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外,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

涉嫌其他案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则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执法机关动用国家公权力把犯罪嫌疑人抓走,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以有碍侦查为由不把涉嫌罪名和羁押地点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难道这不是属于“秘密拘捕”条款吗?

而79年《刑诉法》和96年《刑诉法》规定,涉嫌任何犯罪案件,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只要办案机关认为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属。

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后,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

现在的《刑诉法》修正案,把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只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但毕竟还是存在两类案件。

法学专家樊崇义称,“何为‘秘密拘捕’,通俗的说就是人被抓走以后,几个月、半年或更长的时间找不到人了,蒸发了。”

人被抓走后,“要几个月、半年或更长的时间找不到人了,蒸发了”,这才属于“秘密拘捕”。真不知有多少民众认同这个“通俗说法”?

如果有一天,樊崇义教授亲属在外面被抓走了,几个月之内,他不知亲属涉嫌什么犯罪,也不知亲属被羁押在什么地方,他是否还会说,因为没有超过几个月、半年或更长的时间找不到人,就不是“秘密拘捕”了呢?

我以为,虽然《刑诉法》条文中没有出现“秘密拘捕”四字,并不表明就不存在“秘密拘捕”的规定。

以我的理解,执法机关动用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允许以“有碍侦查”为由,不把犯罪嫌疑人下落消息,及时(一天内之内)告诉家属,这就是“秘密拘捕”。

设想一下,自己的亲属被莫明其妙地消失了,不知下落在何处。我想,除了法学专家樊崇义教授不会着急外,其他正常人肯定会十分着急。要等到几个月、半年或更长时间,没有亲属的消息才会着急,很可能只有法学专家樊崇义教授一人。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走后,办案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重大的“敏感”案件。

尽管现在的《刑诉法》修正案缩小“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但毕竟《刑诉法》修正案还保留了两类案件。因此,为了防止公权力在执行中被滥用,建议尽管制定相关规定,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情形作出明确界定。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专家认为:我国根本没有秘密拘捕
法制网 2012-3-12 19:11

博文链接: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标尺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8日

昨天本报和别的几家报纸都刊载了一段本市新闻,说是朝天门屠户张德操家在本月四日被保安队的几个警士借口捉赌,劫去钱财。事后张德操和他的弟弟及街坊三人(其中有一个是保长),反被拘押毒打。这十几个警士是派驻民食供应处仓库的库警,依理根本没有在夜间侵入民家捉赌的权利。出事时,当地保长签署证明书,证明张家并未聚赌,且有卫戌总部稽查处水上检查所人员到场目击并无赌具,则捉赌之说,显属无稽,但纵然真是赌犯,也绝对不能把本人及其街坊和保长一起关在警察局里,毒打成招,而且还不准其家人探视,比对付江洋大盗还厉害!所以这件事情的是非是很清楚的。无怪乎张德操的家属和该街居民百余人要到卫戌总部王总司令公馆门首伸冤,又拦截汽车、呈述冤状了。

这样的事也许算不了是新奇的事。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受冤屈,被栽诬,遭虐待,简直已习以为常了。但正因为这类事情一向层出不穷,我们更不能不唤起社会的注意。就在同一日《大公报》上又有中一路永新服装店被一群也以抓赌为名的军人冲入,损失了数十万元的消息。军警可以不经过任何手续而冲入民家,人民有什么居住自由可言?人民的财产可以这样地被劫掠,还有什么私有财产的保障之可言?对平民的拘押拷打,如此随便,又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财产的自由权利,叫平民怎么能安居乐业?

据说,这一案的被害人家属现已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卫戌总部王总司令对此事也极为震怒,想来法院与当局对于这样一件事,应该能很好的处理吧。由这一类事件,我们更不能不感到,政治法律各方面的除旧布新实在不容稍缓了。假如兵士警士在平日的生活较有保障,又经常施以卫国爱民的教育,经常督责他们以爱护人民为天责,就不至于发生这种骚扰民间的事情。在张德操家保安队的一个队长曾向到场的卫戌部人员说:“我们是一条战线上的,大家不要为难”(《商务日报》所记为“我们军警原是一条阵线”)。这话分明是把军警看做是在一条阵线上共同对付老百姓,岂是卫国爱民的军警说得出口的?又假如现在各方所主张的《损害人民自由治罪法》早日颁布,且根据此法,严办几次,则虽有不法之徒,也会有所忌惮,不敢胡作乱为了。再假如政府早就宣布的提审法已经实施,并且法院对平民诉冤给以最大方便,使人民感到法律真是为保障平民而设,那么虽有冤狱发生,也立即可得到法律的保障。象张德操等五人的被拘押案,只要向法院要求出一纸提审状,就可很好地处理了,何至于在今日的陪都街头还要演出封建专制主义时代的“掷舆告状”?保障人权,严禁非法拘捕,实施提审法,改革司法,这都是在《和平建国纲领》中明白规定的,都该快快实现才好。

假如实行民主而不能使普通老百姓个个能安居乐业,免于强暴侵凌的危险,那么民主还是落了空的。所以我们断不能把张德操案以及其它与此类似的事件看做是无足重轻的社会小事。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对刑诉法修正案能否逐条进行表决?

按照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安排,今天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去年九月公布修正案草案稿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第一稿到现在的表决稿,又作了几处的改动,但仍有个别条款存在激烈争议。比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刑拘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特定人员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证据的规定。

对一部法律草稿案的表决,是对其全部条文的一次性投票表决,而不是对每一法条款进行逐条投票表决。据称,之所以不搞逐条投票进行表决,主要是太复杂,表决时间也长。

但我认为,对重要法律的条文作修改,在某些条款引起广泛争议情形下,就应当逐条进行投票表决,而不能对表决稿的全部条款作一次性投票表决。如有代表对其中一部份条款赞成,对另一部份条款反对,代表又该如何来投票?投赞成票吧,自己又不同意其中个别条款;投反对票吧,自己又同意其中大部份条款。对表决稿投弃权票吧,同样是不符合自己的本意。

鉴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修正案中很多条款又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因此,对这部具有“小宪法”之称的法律,就应当逐条进行投票表决。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人大代表应不应公布电话?

《长沙晚报》特派记者 颜开云 王洁 邱钊

http://www.people.com.cn/h/2012/0311/c25408-3419416757.html

全国政协委员、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两会开幕前公布自己的私人邮箱征集建议,10天时间内收到1000多封邮件,其中有效建议280多条。崔永元认为,“网友比想象的要理性。”

无独有偶。最近,不少网友在网上发文,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以进一步畅通与民众的沟通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江前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布代表电话应该是个趋势。“你既然选择了我,我就要对选民负责,最起码的就是选民要能够找到我。你说连选民找都找不到我,怎么行?”

现状 代表信息完整公布的不多

微博网友@天使城杰夫曾和网友一起做过一个详细的调查。

去年2月23日至3月4日,他们遍访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大网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下1到3个主要市、县、区的人大网站。结果显示,在92个单位中,无代表名单者48个(其中7单位无网站,3个网站搜索到但进不去),有代表名单但无任何介绍的31个,有代表工作单位的12个(部分只有单位名称而无职务)。“提供了完整的代表联系信息的只有一家,约占调查范围的1%。”@天使城杰夫在最近的一封公开信中说,当时只有山东潍坊人大网站提供了人大代表的单位、职务及电话号码

呼吁 公布信息能更好征民意听诉求

连续几年发文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公布信息的北京律师刘晓原,曾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过6年。自2007年至今年全国两会前夕,他多次撰文,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公布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刘晓原说,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原来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过,知道人大每年都会组织代表们调研,但那毕竟是有限的,也是远远不够的。”刘晓原说,人大代表都不是专职的,往往没有很多时间走访调查、专题调研,因此公开人大代表的信息,一是便于代表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有意见和问题能及时通过代表反映上去;二是便于人民对代表工作的监督。

他还列举亲身经历,说自己曾经写过多份立法建议,希望可通过合适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但往往找不到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

调查 多数代表支持公布联系方式

代表应不应该公布联系方式?本报记者近日向部分在湘全国人大代表做了一个小范围的问卷调查,明确表示“愿意公布联系方式”的有20人,其他表示“如有规定就愿意”的主要是担心正常工作生活受到打扰。

全国人大代表、通程集团董事长周兆达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应该公布,“代表的知识、信息和社情民意的获取,应该更多地通过加强与民众的沟通互动来进行。”

“我愿意公布,你放在网上也没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张家界慈利县零溪镇象鼻嘴村支书兼村主任向平华说,“我也不觉得有什么不方便。”

不过,有代表在接受采访时则认为,公布联系方式不一定能对履职起到更大的作用,并且担心被骚扰电话所累,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

对此,刘晓原表示,代表们有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越来越多地方公布领导干部的电话,事实证明公布电话绝非洪水猛兽。“就算不能公布手机号码,也可以公布电子邮箱啊,关键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联系沟通的有效渠道,得让人找得到代表。”刘晓原说。

(本报北京专电)

附:继续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公开联系方式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也谈最高法院的“清醒”工作报告

2012年3月11日下午3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谈到了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他说: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科学性、针对性、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等问题虽有明显缓解,但还没有根本解决;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

三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对法律精神、司法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些案件未能有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少数案件还存在程序不规范、审理超期限、文书不严谨等问题;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仍然突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官断层、人才流失问题严重,一些地方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所谈的问题,既没有典型问题,也没有具体数字。设问一下,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大代表能知晓法院系统存在的具体问题吗?

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我是非常地失望。好在我只是一个没有投票权的普通公民,而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否则,他们的工作报告又会增加一张反对票。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来的工作报告, 我们就会发现,大致相同的问题年年都在谈,但年年都没有什么改变。

在我的印象中,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谈问题都是“轻描淡写”,典型的避实就虚,根本就不正面回应法院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报告中更不提每年有多少法官因违法、违纪、犯罪被抓被判的具体数字。我可不是在凭空乱说,有历年报告为证。

我查阅了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至十一届五次会议十年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谈自身存在的问题时,年年都称“我们清醒地看到”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也许是“清醒地”看到了自身问题。但我以为,仅自己“清醒”地看到和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哪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清醒地看到”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向全国人大代表所作,要由全国人大代表来审议投票通过。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都知晓了,才能帮助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加以改正。

谈成绩,长篇大论,不惜篇幅。谈问题,惜墨如金。这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是如此。

附:2003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谈问题部份”的摘录,请注意“清醒”两字。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科学性、针对性、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等问题虽有明显缓解,但还没有根本解决;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

三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对法律精神、司法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些案件未能有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少数案件还存在程序不规范、审理超期限、文书不严谨等问题;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仍然突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官断层、人才流失问题严重,一些地方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科学性、针对性、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等问题虽有明显缓解,但还没有根本解决;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

三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对法律精神、司法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些案件未能有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少数案件还存在程序不规范、审理超期限、文书不严谨等问题;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仍然突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官断层、人才流失问题严重,一些地方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

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

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是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

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五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花大气力予以解决。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困难依然存在。对于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改革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三是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于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

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

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

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采取措施,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切实予以解决。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是少数案件庭审不够规范,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致使裁判不公;

二是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贪赃枉法,特别严重的是个别地方发生了高级法院院长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玷污了法官声誉,损害了法院形象;

三是少数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对当事人摆架子、抖威风,相互推诿,偏听偏信,草率定论;

四是少数案件存在执行失范问题,有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甚至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对上述问题,我院负有审判监督不力,工作指导不及时,队伍协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此,我们将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道,共同努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200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

法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法院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我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协调、对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协管工作做得很不够,一些多年积累的矛盾尚未消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一大“顽症”,执行乱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能进不能出、青黄不接、人才断层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教训极其深刻。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加大力度,竭尽全力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

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审理时各种干扰仍比较严重;物质装备虽有改善,但仍有一些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缺乏有效措施。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加以改进。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刑诉法修改:“监视居住”不能成为“变相羁押”

曾经有专家学者撰文废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我也凑热闹写了博文呼吁。没想到的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仅没有废除“监视居住”,反而进行了扩大和强化。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条款,

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依据这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过批准是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所谓指定的居所,就是办案机关在外指定一个住处,而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虽然也规定不得指定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但在司法实践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办案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已经很普遍了。

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单位所在地有自己的住处,办案单位如认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也是可以在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严格规定,比《刑事诉讼法》中原规定更为严厉。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在监视居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从规定的字面来理解,这个“他人”,应包括家属和律师在内的所有人。

而原来的规定是,会见共同居住人和律师不需经执行机关的批准。

修正案第七十六条,又新增了电子监控规定,即“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比较多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比较多,其次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则很少对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从法理上讲,其严厉程度应低于拘留和逮捕。

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一般也是被“指定居所”执行,即在办案机关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或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被办案人员看管,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有的连放风时间都不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失去人身自由。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严厉程度超过在看守所羁押,也完全背离监视居住立法本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还可以逮捕再羁押。如此一来,侦查机关就可从中获得更长办案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看守所必须给“放风”时间,同监犯之间也可进行语言交流,聘请的律师可以办理会见,只不过是一般不让家属会见。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指定住所执行监视居住,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点监视,基本上是不允许律师去会见,由于不把监视居住地点通知家属,如家属要去会见,就得变相地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能得到通过,哪么家属和律师要想去会见,就必须要经过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批准。

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软禁在一间房或一套房里,除了办案人员来提讯,无法与其他人交流。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心理和精神上很容易出问题。

而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办案机关与羁押单位相对分离了,且要接受派驻看守所的检察室监督。而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完全是由办案机关监控犯罪嫌疑人,如检察院不派检察官在居所监督,很容易发生暴力取证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规定。但我以为,检察院的这个监督,不可能会比对看守所监督更严格。

哪些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犯人,不可能象在看守所羁押哪么的集中,且检察院的人力也有限,很难管得过来,除非办案机关在外搞专门办案点,把所有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在一起监视居住。但如果这样搞,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能在办案点监视居住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监控之下,办案机关可减少提讯中的很多麻烦(如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提讯就要经过批准)。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机关就有充足时间随时进行讯问,有的还会使用车轮战、熬夜术进行连续讯问,直至犯罪嫌疑人身体极度疲惫、精神完全崩溃、彻底交待自己的问题为止,这种讯问方式,从实质上讲就是变相刑讯逼供。

对办案机关来说,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既可以争取到更长的侦查期限,也不用担心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以监视居住手段来获取口供,不需要高深的讯问技巧,不需要高超的技侦手段,也不需要太多的办案经费。

但是,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任何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仅要追求实体公正,更要追求程序公正。如果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使实体结果正确,也是有违刑讼法的规定,不可能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继续保留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变相羁押问题只会愈演愈烈。暴力取证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

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极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很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难题,比如办案人员吃住问题、监视犯罪嫌疑人时会侵犯到家属的合法权利等问题,特别是在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可供被监视居住人选择串供手段也很多,只要想进行串供,还是容易成功的,且不容易被暴露。

我想,既能监视居住存在如此之多漏洞,在固定住所(指家中)执行监视居住也无多大意义;另一方面,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很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成为事实上的“变相羁押”、“变相拘禁”。由于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更容易发生暴力取证问题。可以这样说,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在固定住所,还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已经没有多少可操作性了。

如果废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反而能促使办案机关转变“重实体,轻程序”执法理念,改变落后的侦查取证模式,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从而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也享有人权。

为了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建议彻底废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中新网3月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和“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死刑犯捐献器官应由家属见证

人体器官是不能买卖的,自愿捐献器官的人很少,而医学临床器官移植需求量又大,那么移植器官源从何而来呢?

据3月7日《法治晚报》报道,昨日,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在卫生部和红十字会组织下,我国即将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增加器官移植的分配公信力和执法力度。黄洁夫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但是,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还不足百分之一。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联合启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2011年试点工作扩大到16个省份。

看了媒体报道,让我想到死刑犯捐献器官是否要有家属在场见证问题。

早在2008年,黄洁夫就曾对记者说过,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曾经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一般会征求其是否同意捐献器官,如得到了死刑犯的“同意”,会让他(她)签订一份捐献协议书。但由于签订协议书时,没有家属在场见证,也没有律师在场见证,很难让人相信协议是死刑犯完全自愿签订。

有人认为,既便不征求死刑犯意见,执行死刑后也可能会被摘器官。

既然是捐献,肯定是属于无偿。然而在现实中,医院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款,这笔款最后是由接收器官移植患者来支付。

如此看来,表面上说是“捐献”,实际上是变相“买卖”。那我们就要问了,医院支付“经济补偿款”,到底落在哪个部门手中了?

从法律关系上来,这笔“经济补偿款”,是对罪犯捐献器官后的补偿,在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就转化为他(她)的“遗产”由其家属继承。如果被害人或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将此笔转为赔偿款。

我以为,负责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只能代收“经济补偿款”,而无权占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把罪犯“捐献”器官事情告诉家属,更不会提到有这样一笔捐献器官的“经济补偿款”。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实行了火化,法院也就不通知家属领取尸体,只给家属领骨灰。家属见不到罪犯的全尸,这就给非法移植器官留下可钻空子。因此,“收尸权”的提出,非常有现实意义。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强迫罪犯捐献器官,也为了让家属相信罪犯是自愿捐献器官,司法机关和器官移植的主管部门,在与死刑犯签订捐献器官的协议时,应当通知其家属到场见证,或者由家属聘请律师到场见证。

对没有签订捐献器官协议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更应当通知家属来验尸和收尸,以防止死刑犯的器官被非法移植。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媒体报道应体现人大代表的平等

中广网北京3月6日消,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昨天(5日)下午分别来到各自所在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http://china.cnr.cn/news/201203/t20120306_509246279.shtml

在通篇报道中,没有提到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是全国人大代表。我查了一下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发现九个常委都在其中,他们都是全国人大代表。

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人是全国人大代表,按照规定是要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团讨论会。但他们出席所在代表团讨论会,是基于人大代表身份,而不是因为领导身份。

可是,媒体报道往往不提及他们的人大代表身份,似乎担心称他们为人大代表,而不提及他们的官职,就会把他们视同“普通代表”。对这些官员身份的代表发言,媒体往往把他们讲话当作指示加以报道。

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只有全国与地方之分,没有普通与特殊之别。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不论代表担任什么职务,代表权利都是平等的。在代表团讨论时,代表发言都是平等地参政议政,而不是向领导汇报工作。既使是有官职身份的代表发言,他们也不能对其他代表作指示,这毕竟不是召开干部工作会议。

在人大会议上,每个代表应享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利,因此,媒体也要打破“官本位”思维,在报道中应体现人大代表平等。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历史上的今天:雷锋纪念日与遇罗克罹难日

(注:资料转自网络)

1、雷锋纪念日


雷锋
1963年3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的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从此全国开展了学习雷锋的活动,并把每年3月5日定为学雷锋纪念日;

雷锋是人民解放军沈阳部队工程兵某部班长。1939年12月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今长沙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自幼成为孤儿。1957年加入共青团。1960年参军,同年11月入党,不久任班长。他苦练军事本领,积极学习毛泽东著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962年8月15日,雷锋不幸因公牺牲。
1963年1月7日,国防部批准授予雷锋生前所在的四班为“雷锋班”。
1月23日,共青团中央发布决定,追认雷锋为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的题词后,又发表了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的题词,推动了学雷锋活动在全国广泛而深入地开展。
全国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雷锋的模范事迹和高贵品质。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展览会纷纷举行。雷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以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感染了全国人民。雷锋精神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成为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关系的象征。

2、遇罗克罹难日


遇罗克
1970年3月5日,《出身论》作者遇罗克在北京被执行枪决。这一年,遇罗克27岁;这一天,是学习雷锋的纪念日。如今42年过去了,雷锋依然是被树为全民学习的榜样,但知道遇罗克的青年人却越来越少。

遇罗克,1942年生于北京,父亲遇崇基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土木工程系,母亲王秋琳也曾留学日本,归国后创办“理研铁工厂”,后来均被划成右派。因为出身资产阶级、右派家庭,遇罗克长期受歧视,虽然成绩优异,但两次被大学拒之门外。他先后当过农民、科技资料员、小学代课老师等,被捕前是北京人民机器厂的一名学徒工。

1966年7月,遇罗克完成了《出身论》初稿,驳斥了当时甚嚣尘上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

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出身歧视曾长期成为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依据阶级成分被实际划分为三六九等,影响其就业、升学、入党、入团、参军等几乎所有与个人前途攸关的机会。遇罗克曾尖锐地质疑:“‘出身压死人’这句话一点也不假!像这样发展下去,与美国的黑人、印度的首陀罗、日本的贱民等种姓制度有什么区别呢?”围绕出身问题,遇罗克撰写了一系列文章,他提出“任何通过个人努力所达不到的权利,我们一概不承认”。

《出身论》于1967年1月18日发表在《中学文革报》第1期上,原本印刷的三万份报纸在北京街头被抢售一空,不得不临时加印六万份。《出身论》在当时触动了全社会最敏感的神经,为当时许多出身不好的青年人提供了思想武器和精神解放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上引发了轰动。

遇罗克终因思考而获罪,并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青年诗人北岛目睹了北京工人体育场里万人欢呼下的最后审判,用诗记录下了自己的感受:

“我并不是英雄/在没有英雄的年代里/我只想做一个人⋯⋯”

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宣判遇罗克无罪。1980年9月21日,《光明日报》发表《划破夜幕的陨星》一文后,全国纷纷刊载关于遇罗克的文章。遇罗克并未获得烈士称号,归还给遇罗克父母的,是他被关押两年多期间学徒工的工资。

发表在 历史人物 | 留下评论

人大代表资格是否要限制届数?

据媒体报道称,自1954年当选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至今,82岁的山西平顺县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全国女劳模申纪兰已连续参加十一届全国两会,去年两会,她“从未投过反对票”的话语在网上引起热议。3月2日,申纪兰抵达北京,并接受记者采访。

一个人连续做了五十五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这世界各国议会中应是极为罕见。由此,我想到了一个问题,即人大代表是否应有届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对公民能否连续当选人大代表作出届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也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同样没有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并无公民当选人大代表的届数限制,才会出现申纪兰做了五十五年的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宪法》已有明确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尽管对国务院的部长(主任)任职没有限制届数,但在实践中,除了毛时代官员终身制外,是没有人能做几十年的部长。

人大代表不是属于官职,而是公民参政议政的资格。如果以届数来加以限制似有不妥,特别是代表由直选产生时。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是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间接选举产生,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也是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也就是说,谁能做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由于不是直接选举产生,基本上是由组织提名做候选人,谁能当选为正式代表,也是有特别的安排。

如果申纪兰不是组织安排当选的,而是靠自己的实力,靠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靠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而当选。我想,她就是一直做代表到终年,也不应对此有异议。

鉴于全国人大代表不是直接选举产生,我以为,还是应对做人大代表的届数予以限制,比如连续不超过二届或三届,以腾出更当的代表资格给新人。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疑犯在看守所做俯卧撑死

据3月1日《广州日报》江门讯帮熟人办理假证,3次被拘留,不过与前两次无罪释放不同,因为涉嫌犯有伪造国家公文罪,从湖北来台山打工12年的黎亚平在“三进”看守所后,却再也没有活着走出台山第一看守所的大门。2月21日,患有高血压的黎亚平在做完51个俯卧撑后倒地不起,虽经看守所医务室和台山医院抢救,但没能挽回生命,这一天,距离黎亚平被拘留整整7个月。

台山公安局提供了死者3段视频

今年2月21日晚上,台山,天寒料峭,黎亚平的妻子没有想到,一个仓促的电话把她拉到深深的痛苦之中:还在羁押中的丈夫抛下她和家人,离开人世。

好好的在看守所里羁押,怎么会突然死了呢?对于突如其来的电话,黎亚平的妻子惊恐中带着质疑——肯定是诈骗电话!然而,几分钟后,当电话中的人告诉她这是真事后,她再也抑制不住大声痛哭。

2月23日,黎亚平的家属来到台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领导带着家属观看了由3段视频构成的黎亚平生命的最后20分钟。

台山:将给予3万~5万元经济救助金

对于黎亚平的死,昨日下午,台山市政法委刘副书记接受记者采访并说明事故相关情况。刘副书记称,黎亚平的死亡责任不在看守所,是黎自己做俯卧撑后倒地过程中脑袋碰到洗衣池所致,属于意外伤亡,看守所对黎亚平实施了抢救,但出于对黎亚平家庭经济困难的考虑,将联系救助机构给予黎亚平家人3万~5万元的救助金。另外,黎亚平的殡葬等费用也由台山方面帮助支付。

“为什么会在洗衣房做俯卧撑?”在公安提供的视频中,已经洗完衣服的黎亚平开始做俯卧撑,对于这种举动,家属表示质疑:为什么有这种举动?台山公安称,黎亚平过去就有洗完衣服做俯卧撑锻炼身体的习惯。

而对于公安提出的3万~5万元救助金,家属认为难以接受并希望能公正处理。

做完俯卧撑后,黎亚平突然晕倒撞墙

3段视频显示:看守所犯人洗衣房,3~4囚友正在玩耍,而黎亚平正忙着刷洗衣服,几分钟后,洗好衣服的黎亚平开始做起俯卧撑,1、2、3……51,51个俯卧撑后,黎亚平站立3~4秒后突然晕倒脑袋撞向附近的墙上,身子也倒在他做俯卧撑边上的水池(没水)里倒地不起。

出事了!正在玩耍的囚友看到倒地不起的黎亚平,急忙抬起他往医务室跑去,做检查、翻眼皮……经过一阵紧张的抢救,医生告知赶快转移到台山医院,但还是没能挽救黎亚平42岁的生命。

两大疑惑?高血压疑犯能不能羁押?

黎亚平的姨侄子王先生说,根据公安提供的黎亚平收押看守所时的体检资料,黎亚平患有高血压,王先生认为高血压的姨夫不宜羁押,即使羁押也应该由看守所给予随时复查和提供相应降压药品,公安称曾给黎亚平药物,但根据公安提供的记录,里面没有降压药。王先生认为,是看守所的失误导致其姨夫死亡。

没有规定一定不能羁押

对于家属的质疑,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没有规定高血压嫌犯不能拘留羁押,主要看是否符合拘留条件。

另外,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该注意对高血压病人的看护和管理,而疑犯自己也应注意身体。

拘留长达7个月是否超过期限?

去年7月21日,黎亚平为了帮助一些在台山打工的熟人办理假证件被台山公安以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拘留,在此之前,黎亚平因为办理假证而被拘留过两次。

与前两次不同,这次被拘留后,黎亚平就再也没有走出看守所的大门。家属称,从去年7月21日被拘留,到今年2月21日,就在刚刚满7个月的那一天,黎亚平死在看守所。

7个月!对于黎亚平被羁押的期限,家属说,根据他们了解的情况,疑犯在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即使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2个月,但也不能延长至7个月,并对这么长的拘留期表示费解。

拘留时间在审判后将抵消刑期

台山市政法委刘副书记解释称,因为黎亚平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案件目前已经移交法院审理,如不出意外,黎亚平将受到法律惩罚。根据相关法律,黎亚平拘留的7个月可以在审判后抵消刑期,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

发表在 犯罪嫌疑人“猝死”事件 | 留下评论

在苏州为林昭扫墓






(地图从凯迪网下载,很准确)

乘在苏州市参加“博联社2011年度十大博客颁奖暨成立五周年感恩庆典”活动机会,在当地朋友平兄的陪同下,二十四日上午,我去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为林昭扫墓。

上午十一时许,车到了灵岩山边,下车后,有村民看到我们拿着花,就问是不是去找林昭的墓地,说可以为我们带路。平兄是苏州人,曾经多次来此扫墓,上山路线非常地熟悉,就说不需要了。但有村妇还是跑到前面领路,还有些村妇就在后面跟着。平兄说,这些人带路是要给钱的。在林昭祭日,带路村民甚至会多达四五十人。我们不好阻止,就让她们前后领路。

在上山的路上,平兄指着树上挂着的电缆线说,只要沿着线路就能找到林昭的墓地。我反问是吗?他告诉我,林昭墓地附近以前装有监控探头,后来才被拆除了,但装探头电杆和电缆还在。

灵岩山墓地很多,因为不是陵园,没人管理,显得很乱,很凄凉。

林照墓地在半山腰,前面领路村妇先到了墓地,随即简单地打扫一般,我问她们,知道林昭是什么人吗?有个老婆婆回答说“是一个好人”。我们给了钱后,她们就下山了。

林昭墓地还放着鲜花,可能最近有人来扫过墓。

平兄告诉我,每年的清明节,特别是林昭祭日会有不少人扫墓,平时也会有人来。

林昭墓右边是她父母合葬墓。当年,林昭因反革命罪被捕一个月后其父服药自杀,母亲则精神失常,后因医院拒绝医治,1975年在上海外滩自杀。

林昭墓地不大,是北京大学和苏南新专部份老师同学及她妹妹所立,从墓碑上的简体字来看,可能是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林昭,原名彭令昭,1932年12月16日生,苏州人。林昭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因公开支持北京大学学生张元勋的大字报“是时候了”而被划为右派,后因“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罪,反革命罪”在1960年起被长期关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在狱中她坚持自己的信仰,并书写了二十万字的血书与日记,控诉对她的残酷政治迫害和压迫,表达自己追求人权,自由和平等的信念和追求。1965年5月31日,开庭审判,林昭被判有期徒刑20年。林昭随后血书《判决后的申明》。

她在血书里说:“自从反右以来,对于林昭,为人的门尽管关闭,为狗的门却一直是敞开着的。”“然而我不能,……既然从那臭名远扬的所谓反右运动以来,我已经日益深化地看到了伪善画皮底下之狰狞的罗刹鬼脸,则我断然不能容许自己堕落到甘为暴政奴才的地步。……利害可以商榷,是非断难模糊!”“此生宁坐穿牢底,绝不稍负初愿,稍改初志。”“不怕你们把林昭磨成了粉,我的每一粒骨头渣儿都还是一颗反抗的种子!”“假如上帝需要我成为一个自觉的殉道者,我也只会发自衷心地感激赐予我以这样一份光荣!”她坚定地表示:“我为自己之完整、正直而且干净的生活权利——生存权利而斗争,那永远是无可非议的!谁也没有权利对我说:要求生存就必须套上锁链而忍受终身为奴的耻辱!”“入了这行诚然不免入乡随俗地趟着浑水而无法再保持小知识者的洁癖,但内在的品性修养操守人格必须力持‘出淤泥而不染’!这特别是因为:正如内容与形式一样,目的与方法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相互制约的关系。高尚的目的根本不需要、更加不可能用卑鄙的方法去达成,只有卑鄙的目的才能够与卑鄙的方法相得益彰地‘配套成龙’!‘配成’一套‘下流的龙’!”

她在血书中表示:“一息尚存,斗就是了!死也无恨,牺牲在早已自许做殉道者的个人来说,正好作为斗争之一个无比光辉的顶点。”“气可鼓而不可泄,只要这股子‘劲儿’存在,不论是处在看来如何优劣悬殊、众寡不敌、乃至几同束手的局面之下,人们也仍旧可以找得到进行斗争的各种方式以及策略——合法、非法、非法中的合法或合法中的非法,等等。”

她在血书中宣告:“假如我是山,我就要立刻倒下来把万恶的凶手埋葬——把他们的骨头都砸成粉浆!假如我是海,我就要立刻咆哮着发出控诉的巨响而掀起滔天的波浪!假如我是火,我就要轰然如爆炸般地延烧开来,使他们淹没在烈焰的汪洋!假如我是铁,我就要把自己化为一柄人世间最最森冷、最最锋利的刀剑,向那些杀不可恕的恶徒送去他所应得的当作惩罚的死亡!”

1966年的5月6日,当北大的五七难友张元勋到上海第一监狱探望林昭时,林昭对他说:“如果有一天允许说话,不要忘记告诉活着的人们:有一个林昭因为太爱他们而被杀掉。”

1968年4月29日,林昭接到改判的死刑判决书,随即在上海龙华被枪决。5月1日,公安人员来到林昭母亲家,索取5分钱子弹费。

1980年8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之前判决,以精神病为由平反为无罪,并认定该案为冤杀无辜。1981年1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复审,认定以精神病撤销判决不妥,撤销1980年裁定,但仍与之前判决一并撤销,宣布林昭无罪。

发表在 历史人物 | 留下评论

越南改革何以后来居上?

越 南 改 革 何 以 后 来 居 上?

作者:罗天昊

今年春节前夕,中国掀起一股纪念邓小平南巡20周年的风潮,个中意义深远。

20年前,邓小平南巡,为当时陷入困境中的改革摇旗呐喊。最近几年,中国改革的停滞乃至倒退,由此社会各方,均呼喊改革需要新的动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为社会主义国家,最近几年,越南国势蒸蒸日上,其奥秘何在?

东亚崛起,群龙竞舞。以“升龙”为国都的越南,同为龙图腾之国,其现代化,亦与中国基本同步。目前,亚洲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而在其中,中国、印度、越南的崛起,日益引人注目。

“龙象之争”,世所关注,但是,越南的崛起,却有意无意被国内所忽略。事实上,1986年开始的越南“革新开放”,相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可谓青出于蓝。

在政治领域,2002年,越南国会即可质询中央政治局等核心机构;2006年,越南在其十大上,就已经实现了总书记的差额选举;同年,越南加入世贸组织,国会议员实现了直选,国会甚至可以否决政府总理提出的关于高铁投资的计划;2009年,越南又实现了地方党委书记由党员直选的制度;2010年,越南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党政军及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副科级以上干部均需公开个人财产。

越南基本实现了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并且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行政权力基本不干涉法院运作。

在经济领域,越南亦成绩斐然。越南在革新之初,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不到100美元,目前则突破1000美元大关。革新以来,越南综合经济增长率,大约为7%左右,居东盟各国之首,在亚洲亦仅次于中国。2005年,越南更被联合国
“人类发展报告”,盛赞为 “一个同时达成发展与均衡的国家”,其基尼系数,为亚洲国家最低,可谓“藏富于民”。

越南改革,何以后发先至?

领袖“早死” 国家之幸

打破旧世界与建设新世界,是两种不同的能力。

在革命国家,由于革命领袖的巨大贡献,由此享有崇高的威望,由此从革命领袖,晋升为和平时代的全民领袖。

但是,由于领袖的威望由革命派生,于是继续革命乃至终生革命,无法完成自身角色换转的革命领袖,比比皆是,亦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一直到传统革命领袖自然老去,第二代领袖才有力量启动国家现代化的计划,这种案例,在世上的革命国家里屡见不鲜。

但是,越南是一个幸运的国家。其革命领袖与建设领袖,完成了顺利的过渡。

在越南,胡志明是无可争议的革命领袖,其数十年的革命生涯,为越南全国所折服,为全国唯一具有最高权威的全民领袖。

而在1969年,胡志明即去世,在其去世之前,已经领导越南实现了独立,并且取得了抗法战争的胜利,抗击美国、统一南北越南的重任,也完成了一半。

此时,无论谁继任,都只是完成越南现代化历程的六分之一事业,远远无法与胡志明相比,因此,胡志明死后,越南已经没有绝对权威,强势如黎笋,亦无法制衡党内各种势力,为越南政治的多样性,预留了巨大的战略空间。

胡志明的继任者黎笋奉行亲苏反华的政策,在国内推行极端政策,并引发中越战争。尽管如此,黎笋当政十年间,中间派和改革派,均存留相当的实力,并未像一些别国那样,被残酷清洗一空。

黎笋1986年去世后,继任的温和派长征,即利用其体制内程序,解放了被称为“越南的邓小平”的改革派领袖阮文灵。正是阮文灵的上台,促成了越南全面走上“革新开放”之路。

革命领袖早逝,造成的派系与力量平衡,使越南的改革力量生生不息,生存空间巨大。阮文灵虽然因为改革触动官僚阶层利益而下台,但是,掌管意识形态的所谓“北方派”却始终没有实现一派独大,越南国内亦从来无大规模的政治清洗和残酷内斗。

自胡志明始,越南总共经历过八位总书记,其中,黎笋和农德孟当政十年以上,其它人都是五年左右,代际更替多,新老元老健在者多,越南由此形成了更多的互相制衡的势力。

在九大以后,越南更是形成了三驾马车的格局,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形成分权模式。而在人员构成上,越南形成了南方与北方派系、技术派与意识形态派系的平衡。

缺少强势领袖,使越南幸运地加速开启了现代化历程,整个国家和社会,逐步走向开放、博大与恢弘的气度。

1986年,越共“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初级阶段”理论,主张容纳多种所有制;1991年“七大”提出将马克思主义本国化、时代化的“胡志明思想”;2006年“十大”修改党章,明确提出“两个先锋队”概念,即越共“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同时,连总书记竟然都进行了差额竞选。越南的改革,由此风潮千里。

领袖不幸国家幸,领袖强势国家灾,这种领袖悖论,在后发独立国家中普遍存在。

革命领袖的权威,如果不能及早马放南山,则权力的剑刃,必然伤及民族国家。丘吉尔虽领导英国人赢得二战,戴高乐带领法国人获得新生,但是他们却平静接受自己被民众赶下台。让领袖完成英雄自我消亡,而非纵容领袖以权力的剑刃戕害国家。这样的民族,方富有理性和血性。

领袖的早死,无意中去掉了越南的历史包袱,使其轻装上阵,升龙在天。

十年与三十年

越南革新开放能够迅猛推进,与其特殊的国家发展轨迹有极大关系。

中国的改革开放,推行至今日,形成了强大的既得利益阶层。而其起源,其实已经在建国之初。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视为中国改革之始,事实上,中国政府在全社会启动改革,比这个时间要晚,大约在80年代初。由此推算,新中国在建国大约30多年之后,才推行改革开放。

当时,有经世济民才华的人士,已经在政治清洗中,靠边站了很多年。30年时间,整整跨越一代人,足以摧毁任何正茂的风华。后来培养的青年人,则由于教育的缺失,亦少有建设之才。因此,整个中国,在改革之初,上层改革的设计者和推动群体中,具有现代眼光和世界眼光者,可谓凤毛麟角角。“摸着石头过河”,并非托词,而是现实。

但是,越南却不同。

越南在1976年宣布南北统一, 1986年即开始革新开放。

在此十年间,越南的南北经济模式的优劣,对比明显。

南北分治的时候,越南的南方基本上由美国人经营,实行现代体制,经济相对发达,具有比较强的市场经济基础。繁荣程度,已经超过了当时的泰国,甚至西贡被称为“东方的巴黎”。而在越南统一之后,在南方采取了跟北方一致的政策,对所有的企业实行国有化,对农村实行集体化,把资本主义“扫地出门”。

南方“北化”之后,越南人发现,不仅北方不行了,原本繁荣的南方,亦开始凋敝。整个越南,就开始了反思和对比,在维持“政治正确”的前提下,南方搞经济的那一套,还是赢得了相当多的越南高层的认同。

此外,在长期的越南战争中,还有大批的干部,长期生活在南部,他们对于越南南部的经济制度,非常熟悉,对于发展经济,亦多赞同南方体系。

因此,越南在内外交困中决定革新开放时候,阻力相对中国小多了。中国发动了对“两个凡是”的批判,进行了“黑猫白猫论”的总动员,同时,从1976年到1978年,经过了两年多时间,才实现了核心领导层的和平更迭,完成改革的组织准备。而越南在黎笋去世之后,仅仅半年,过渡书记长征,即高风亮节地将改革派阮文灵推上了前台。

因此,在越南全面推行革新开放时,大批前南越时期富有经营才华的企业家、商人,均有机会复出,贡献其才华,不似中国,经过了整整三十年,曾经富有才华的人已经垂老。越南的经营人才,虽然遇到十年挫折,但是经过蛰伏,依然可以唤醒,并没有出现人才的断代。

同时,大批在南方工作的干部,纷纷进入越南高层,他们相对而言更具有现代眼光。这样,在改革的“顶层”设计上,越南即与中国不同。他们步伐更大,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富有闯荡的勇气。

除越南改革的灵魂人物阮文灵外,前总理武文杰、前国家主席阮明哲、现总理阮晋勇等,都是越南党内改革派的棋手。而现在风头正劲的阮晋勇,正是典型的南方派,他的政治生涯,即从胡志明市发生飞跃。

南北统一至革新开放之间的时间距离,只有十年,不足以摧毁越南的市场经济血脉,抹掉其现代文明的积累,由此,越南的革新开放之后,对于现代文明的承接,比中国成功得多。

虚职入手,逐步突破

虽然中国方面非常忌讳谈论越南的政治改革,但事实上,作为学生的越南,确实已经将老师远远甩到了身后。

越南政治改革的最大突破,莫过于总书记实现差额竞选。而这一职位,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乃是讳莫如深,无人敢对其产生方式提出更改。

事实上,越南的改革,能够如此深入,得益于其善择时机、渐进突破的策略。

在实行总书记差额竞选之前,越南就先期实现了政治局设置的布局。2001年,越南即取消政治局常委,复设中央书记处,其成员除总书记外,称为中央书记处书记。九大之前,政治局常委也称为“五人小组”,为越共高层的“核心之核心”。取消政治局常委之后,越南的政治局规模也不大,目前只有14人。

政治局核心成员,分工既明,分权制衡。总书记是中央书记处成员,不担任国家元首之职;总理实权较大,但无军权和党权;国家主席有名义上的军权和政权,总书记有实际军权和有限的党权,却无政权;国会主席职权虽虚,但近年有一定充实。

越共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形成强势者任总理,温和稳健的弱势者分任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总书记的态势。在越共高层,党政军权力相当分散,呈现相当程度的制衡色彩,地方干部的权力反倒比中央要集中,很多省委书记同时兼任人民委员会(越南的地方政府)主席或副主席。

越南的这种高层制衡,不同于中国的“核心制”。

而正是有了前期的铺垫,使总书记不再是一权独大,对于总书记的差额竞选,才不致引来巨大反弹。2006年,在越南十大上,时任总书记农德孟与阮明哲竞逐总书记,最后农德孟连任。

在核心实权职位改革的同时,越南最大的突破,是国会代表这种相对虚职的普遍竞选制度。

2007年,在越南第十二届国会选举中,越南推行了国会代表差额竞选制度,从875位候选人当中选出500位新任国会议员。在很多“社会主义兄弟国家”,人大代表或者国会代表,要不就是官员,不是官员的代表,也多数是“花瓶”和门面。而越南的直选则是真刀真枪,越南共产党中央推荐的代表,甚至都有两位数的落选。国会代表的竞选,增强了整体政治活力,亦使国会更能代表多数国民的意志。

而在2011年初的越南共产党的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央委员,亦实行差额选举。大会投票确定了279名越南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包括中央委员候选人218人,中央候补委员候选人61人。大会投票产生了175名中央委员和25名中央候补委员。这届越共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
24.57%。

虚职突破,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使越南改革的阻力减小,革新开放不断向前推进,越来越接近现代政治文明。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法院对小贪官也是越来越“宽容”?

我曾在2007年1月17日写过一篇《法院对大贪官为何越来越“宽容”?》博文,如今事过四年了,我不仅发现法院对大贪官们判决仍然很“宽容”,就连对小贪官们也是越来越“宽容”。但相比其他普通经济犯罪案件,法院的判决则毫不手软,例如,浙江吴英和河南刘洪飞的“集资诈骗”案,一个是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另一个是一审判处了死刑。

原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受贿3901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2012年01月30日  来源:《江西日报》

1月29日记者获悉,因受贿3901万余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8亿多元,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近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分别判处张晓华、罗辉、许国文及汤成奇的妻子熊丽舜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汤成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同案犯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901万余元,其中650万元未遂。法院还查明,汤成奇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变相返还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7462万元的损失;擅自决定将出让金以借款的形式返还给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国家遭受6000万元的损失。汤成奇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核实晶湛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将建设资金1.5亿元拨付给晶湛公司,致使国家遭受1.49亿余元的损失。

同案查明,熊丽舜伙同丈夫汤成奇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5.3679万元。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党委原书记张晓华、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长罗辉、原南昌市丰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文,利用自己或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 4708.894万元、2480万元和2350万元。以上3人收受的财物中,各有650万元未遂。(记者郑颖)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对“吴英们”能否不适用死刑?

据媒体报道,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就在吴英被二审驳回上诉前四天,即在2012年1月14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洪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地警方调查发现,2005年8月至2011年10月长达6年的时间内,刘洪飞以自己投资股票能赢利、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隐瞒自己投资股票、期货连年亏损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累计集资金额高达8537万多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也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吴英和刘洪飞的涉案数额属于特别巨大,但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是处死的唯一标准.

在吴英案中,她还检举了一些贪官,有立功表现,按照《刑法》规定应从轻判处。

《刑法》修正案(八)对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处罚刑种是二选一,即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既可选择无期徒刑,也可处选择死刑,至于选择哪个刑种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认定犯罪事实没有错误,判处吴英和刘洪飞死刑,也不能说法院违反了《刑法》规定.

但是刑事惩罚不能一味地用重刑严打。既能《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既可适用无期徒刑,也可适用死刑。那么,为何一定要选择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呢?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能选择了死刑,为何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难道只有处死这类经济犯罪分子,才能解受害者心头之狠吗?

经济损失已经造成,就是判处他们的死刑,又有什么作用呢?也许有人会反驳,不用重刑来严惩,怎么能抑制犯罪,怎么起到威慑作用?果真是这样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搞了多次“严打”,也杀了很多犯罪分子,起到了治本作用吗?随后的社会治安形势,还不是越来越严峻?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复仇心理,这是难以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但不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不会有“骗钱偿命”的心态吧?

这些来年,中国废除了部份经济犯罪死刑,但保留的仍然还有很多。

在当今频发的经济犯罪中,官员贪污受贿案非常多。在司法实践中,对大贪官的刑事惩罚,有往废除死刑方面控制的趋势。

君不见,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大官员中,又有几个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机关对他们更多的是适用无期徒刑或是死缓,还有的甚至是有期徒刑。

要知道,按照《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最高刑是可以处死的。副省级以上大贪官们,只要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可以到北京秦城监狱“安享”余年呢!

普通的诈骗犯罪是没有死刑的,不知为何当年新增“集资诈骗罪”时,怎么又搞出了一个死罪?增设集资诈骗罪后,被杀的人也不少了。

在此,建议全国人大在下次修改《刑法》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在没有废除该罪死刑前,最高法院应本着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尽可能不适用死刑,或者只适用死缓。

吴英案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而刘洪飞案也很可能要提起上诉。

死刑案件要多长时间核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大案会非常快,象福建省南平郑民生杀童案,还有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杀情妇案,复核时间可能没有用到一个星期。但也有的案件会慢慢拖。我办理过的死刑复核案(担任辩护人),最慢的拖了一年半时间。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对高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不予以核准死刑的比例大概在百分之十五左右,不知吴英和刘洪飞能否逃过这“生死劫”?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维权人士李祥谋案何时了?

2011年10月28日,李祥谋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在石狮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后,案件一直未作判决。据悉,石狮市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延长审限,至2012年1月17日止。

就在前两天,李祥谋弟弟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何时判决。法官答复说,自己也不知案件该如何办?无法,他弟弟再给泉州市政法委联系。政法委的人称,今天会给一个答复。今晚,李祥谋弟弟打来电话说,今天打了政法委电话,但联系不上人了。

李祥谋是因为带领福远渔“628”船遇难者家属讨海难真相和说法,在2009年3月9日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福建省泉州市警方抓捕。随后,五易涉嫌罪名,最终控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和起诉。

案件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迟迟也不开庭审理。在两次延长审限后,2010年4月29日,石狮市人民法院解除对李祥谋的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半年。

在2011年8月26日监视居住快期满时,因怀疑他又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再次将他逮捕收押。2011年10月28日下午三时,石狮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祥谋一案。当天的庭审,法院如临大敌,我作的是无罪辩护。具体情况,请见当时博文和媒体报道。

如今,延长的审限又期满了,可法院既不下判决,又不变更强制措施,显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在福远渔“628”船沉没事件中,共死了十五人,其中十二个中国人。据我所知,这起沉船事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也没有拿到合理赔偿。

附(点击标题可打开):

海难“赎罪”之痛
(南方都市报对李祥谋案报道)

李祥谋案一审辩护词

李祥谋案件开庭,法院调武警“站庭”…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知青领袖”丁惠民的劳教案

“知青领袖”丁惠民的劳教案

丁惠民是1978年底至1979年初,云南知青进京请愿团的总指挥,被称为“知青领袖”。

按《南方周末》说法,三十多年来,他始终没有走出“知青领袖梦”。从2008年起,已经退休的他,又站了出来帮助老知青们维权。

据2009年1月7日《南方周末》刊发的“青春有悔?无悔?走不出的知青领袖梦”报道称,“他频频来到上海,出面帮知青解决工龄问题、社保问题、户口问题,等等等等。他回到云南,在那里立起一块大牌子:“知青有事,请找丁惠民。”下面留着手机号。三十多年后,他第二次写了公开信,要求政府重视知青的晚景和待遇问题。”

2009年5月21日,丁惠民在重庆市渝中区肖家湾景程宾馆成立“重庆支边知青赴京汇报团”,随后于5
月24日组织赴京汇报团成员30余人及欢送人员,在渝中区菜园坝火车站聚集,准备赴京,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要求五十五岁退休问题。后在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下,丁惠民放弃赴京上访计划,当时事态就得以平息。

2009年9月3日,丁惠民到上海市南汇区帮助大龄失业工人(老知青)上访请愿,要求政府解决生存问题。同年9月7日晚,丁惠民在上海被失踪。南汇区警方以丁惠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他刑事拘留。

丁惠民在上海被刑拘后,重庆老“知青”在网上发文声援,强烈要求上海市警方释放丁惠民,让丁惠民夫妻父女早日团圆过国庆。

声援书中称:“丁惠民去上海,帮助上海郊区知青解决社保问题,这次又帮助上海郊区知青要求解决农村工作的工龄问题。丁惠民这种做法,显然是在同政府作特殊的勾通交流。显然对消除干群紧张关系有利,对社会和谐有利,对社会持续发展有利,对中国和平崛起有利……。可是如此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行为却得不到上海公安的理解——上海公安竟然莫名将丁惠民拘留。(顺便说一句,重庆市公安局的政策水平就比上海高,从来没有限制丁惠民的人身自由。)”

没想到,声援书中的“顺便说一句,重庆市公安局的政策水平比上海高,从来没限制丁惠民的人身自由”,实在是说得过早了一点。

在家属和各地老知青呼吁下,2009年9月24日,上海警方以取保候审方式,将丁惠民从南汇区看守所释放。

丁惠民回到重庆后,继续组织支边老知青维权。

2010年7月3日,重庆公安局江北分局以丁惠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警方以取保候审(一年)方式,将丁惠民予以释放。

在刑拘期间,家属聘请上海老律师李诚奇担任丁惠民的律师。李律师到了重庆后,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处处碰壁。他事后在文章中说“在重庆一事无成,人家不让我行使一个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我一点办法也没有,这时候我深深体会到律师是渺小的,本来我以为只有如此,无功而返了”。

李律师从重庆返回上海后,受到了空前的压力,他在文章中说“有关当局不停的调查我的所有行踪,所居住的居委会,我当志愿者的街道,我担任讲师的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统战部都传来了有人在调查的说法。”

李诚奇律师是老共产党员,经常给机关单位党员讲授党课和社会主义理论课,按时下的标准,属于典型的“红色律师”。没想到是,在“唱红打黑”的重庆,因为介入维权案件,“红色律师”也四处碰壁。

也许是重庆警方认为丁惠民没有涉嫌犯罪,也许是家属和外界的呼吁起了作用,在丁惠民被取保候审快到一年期限时,即在2011年7月14日,警方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前22天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撤销他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一案。

从法律上来讲,警方撤销了案件,就意味着抓错人了,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就该对丁惠民被羁押的一个多月时间进行赔偿。

可是,在警方撤销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之前的一个星期,即在2011年7月6日,江北公安分局对丁惠民又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

羁押一个多月,撤销了取保候审,也不追究刑责了,为何又处以行政拘留呢?

此次将他行政拘留,是他发的文章惹事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现查明丁惠民于2010年9月25日在互联网上发表一篇文章,其标题是《全国知青联合起来》,其内容为“各地知青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用各种方法形式向各地各级政府提出知青诉求,督促政府执行落实,以点带面,遥相呼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条件,在短期内迅速形成一个知青维权的整体局面,我主要负责各地协调联络工作并及时在网上发布最新消息,把全国知青维权再次推向新的高潮。”,以期煽动知青群体示威,向政府施压的违法事实。该篇文章在互联网上保留至今。

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过是失去半个月人身自由。但让丁惠民和家属出乎预料的是,行政拘留只过了两天时间,在2011年7月8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区警方称,被处罚人丁惠民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被我局以渝公江(国)决定[2011]第10003号于2011年7月6日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现因原处罚不适当,已批准劳动教养,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该处罚。

原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是找到了把他送去劳教的理由。

2011年7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劳动教养决定。

劳教委决定书称:经本委审理查明,丁惠民于2009年5月21日在渝中区肖家湾景程宾馆成立“重庆支边知青赴京汇报团”,随后于5月24日组织赴京汇报团成员30余人及欢送人员(支边青年近百人、腰鼓队近50人)在渝中区菜园坝火车站聚集,准备赴京集访,引起现场多人围观,严重影响了火车站的正常秩序。
——,本委认为,丁惠民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丁惠民劳动教养二年。决定劳动教养前,丁惠民被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1年6月2日起至
2013年6月1日止。

丁惠民是在2010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随后,在7月9日就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按照规定,劳教期限是从7月6日算起。为何劳教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又是从同年6月2日算起呢?

家属说,哪是因为警方在2010年7月6日至8月3日刑事拘留丁惠民一个多月。在2011年7月14日撤销案件时,警方没有按规定赔偿,故劳教委以此折抵羁押期限。

我以为,这样的折抵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是两个不同案件,原来的羁押并没有延续到作出劳教决定时。警方应对2010年7月3日至8月6日的错误刑拘作出国家赔偿,而劳教期限则从2011年7月6日起计算。

从劳教委决定书中可知,把丁惠民送去劳动教养,是他两年多前组织知青进京上访,在火车站扰乱了社会秩序。

2009年5月24日组织知青进京上访之事,当时在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下,事情早已得到平息。为何事过两年多后,警方又认为是违法行为?实在是让人看不懂,难道这就是“秋后算账”?

2010年12月16日,丁惠民在《写在12.18前夕》一文提到“我已两次入狱,更作好了第三次准备(下一次很可能会绕开法律程序,直接判我劳动教养)”。

不幸被他言中了,这次把他送去劳动教养,既没有让他行使对劳教决定的聆询权,而且还剥夺他行政诉讼权利。

劳教决定作出后,在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最后一天,也就是在2011年10月8日,丁惠民在西山坪劳教所寄出行政起诉状。后又委托家属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但法院对是否受理丁惠民行政诉讼案迟迟不给答复。

据家属和当地老知青说,丁惠民被处以劳教,表面上是为2009年5月24日组织老知青进京上访之事,但背后的原因很可能与丁惠民起草了一封致中央政治局建议书有关。他在建议书中,如有当年致中央领导的信,口吻非常地大,竟然要求委员们放下手中工作,重新集体学习并通读毛泽东选集一至五卷,弄清楚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是什么?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国家对知青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要随便抓捕知青?

有老知青认为,丁惠民思想太“左”了,让人难以接受。这可能是少有人站出来,为他呼吁的重要原因吧?但也有人质疑,一个“唱红”维权的老知青,“唱红打黑”的重庆怎么会容不下他?

2012年1月3日,我接受了丁惠民家属的委托,到重庆市一中法院查询立案情况。立案庭法官称,不予以立案,只给口头答复,不给书面裁定。后我与家属到一中法院信访办、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和信访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投诉反映,从市人大信访办接待人员口中得知,当事人因上访等敏感事件被拘留或劳教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都不受理,这是法院内部规定。

法院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律规定,我对红色重庆很是失望,我也象李律师哪样无功而返。

媒体报道,“唱红打黑”的重庆正在大力宣扬讲“法治”。据称,不受理丁惠民的行政诉讼案,并不是针对他的个案,而是针对因上访(还有敏感事件)中被行政拘留、被劳教的所有当事人。如此看来,对这类案件不予立案是普遍性问题。我想,如果法院连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也敢以内部规定加以剥夺,还有什么法治可谈呢?

丁惠民在前些年就已经退休,他维权并不是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对老知青们的无私帮助,使他的威信再次树立了起来。

有人说,丁惠民老了还站出来为知青们呐喊维权,其实是想继续圆当年的“知青领袖”梦。但不论外界如何评价丁惠民,他哪种不怕打压,不为私利的维权精神,让我很是敬佩!

我难以理解的是,把一个为老知青维权的六旬老人送去劳动教养,除了能达到控制他的维权行动外,还能起到用劳动来教养他的目的吗?

丁惠民对我说,不就是两年的劳教时间吗?只要能活着出来,只要老知青退休待遇没有解决,还会继续维权下去。

1978年底至1979年初,丁惠民为了知青返城,组织上千知青到了北京请愿。当年声势非常地浩大,震动了中央高层,但他并没有因组团进京上访被抓被判。没想到,在时过三十多年后,又是为了知青的问题,当他再学当年组团进京上访时,不仅遭到当地的拦截,且在事件平息两年后,还被送去劳动教养,付出两年的人身自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渝劳教审(2011)字第2738号

呈报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违法犯罪嫌疑人丁惠民,男,1953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略,原文有),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沙湾村44号1-2-2;重庆市江北区北村274号附2-2-3号。

呈报单位认定:丁惠民于2009年5月21日在渝中区肖家湾景程宾馆成立“重庆支边知青赴京汇报团”,随后于5月24日组织赴京汇报团成员30余人及欢送人员(支边青年近百人、腰鼓队近50人)在渝中区菜园坝火车站聚集,准备赴京集访,引起现场多人围观,严重影响了火车站的正常秩序。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于惠民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告知丁惠民有申请聆询和聘请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丁惠民对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聆询申请。

经本委审理查明,丁惠民于2009年5月21日在渝中区肖家湾景程宾馆成立“重庆支边知青赴京汇报团”,随后于5月24日组织赴京汇报团成员30余人及欢送人员(支边青年近百人、腰鼓队近50人)在渝中区菜园坝火车站聚集,准备赴京集访,引起现场多人围观,严重影响了火车站的正常秩序。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丁惠民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佐证。上述证据经审理核实,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委予以认定。

本委认为,丁惠民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丁惠民劳动教养二年。决定劳动教养前,丁惠民被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1年6月2日起至
2013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二、三、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章)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丁惠民,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籍贯上海,身份证号码(略,原文有),初中文化,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附2-2-3号。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简称劳教委)。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重庆市劳教委《渝劳教审2011字第273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请求判令重庆市劳教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

一、2009年5月24日,原告确实拟组织原重庆赴云南支边知青赴京上访,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要求五十五岁退休问题,这本来就是法律所允许的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干涉阴挠,但却引起了多个政府部门的恐慌,以“维稳”名义进行干涉劝阻,当天在渝中区两路口街道办事处四楼会议室,知青代表与政府各有关部门举行会谈磋商,最后达成共识:政府方面允诺将委派市政府副秘书长涂经平代表市委市政府会见知青代表,当面听取知青的诉求意见,而我们(知青代表)则表示取消当日的赴京计划,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共同处理好善后工作,因为这次上访活动知青方面已作了准备工作,现在突然中止,下面知青群众肯定一下子难以理解接受,而且车票也已下发给每位赴京知青代表,此时又临近列车发车时间,许多人已经在赶往火车站的途中了,用电话逐一通知,显然已不可能了,所以决定在火车站拦截代表,一方面向大家讲清取消赴京行动的原因,稳定知青情绪,避免发生过激言行和意外事件;另一方面收回代表们的火车票,交由政府工作人员,请他们以政府的名义与车站交涉全额退票事宜(免收百分之二十的退票手续费)。尽管时间紧,难度大,情况紧急且复杂,最后在双方共同协力配合下,终于顺利说服了全体代表和前来欢送的知青群众,收回了全部车票,化解了这起上访事件。翌日,涂副秘书长如约与我们会谈时,对此给予肯定和赞赏,认为我们知青是识大体顾大局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并在会上当即指令有关部门迅速派人专程赴京咨询相关政策,表明只要政策允许,重庆政府一定会最大限度满足知青诉求,等等。至于腰鼓队一事,这是事先早已安排好的,而且只有三十来人,并非决定书中认定的“五十余人”,他们不知道当天的赴京计划已取消,到了火车站后,看到有代表和欢送的知青陆续到达,就自动表演了几个锣鼓节目,前后不过十多分钟(有录像为证),我到达现场后,立即下令他们撤走,根本不存在决定书中所描述的
“引起了多人围观,严重影响车站秩序”,那纯属胡乱编造的不实之词,当天火车站秩序井然,旅客们按时进站候车,列车准点开出,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火车站派出所治安值班室每天都有详细记录)。什么叫“多人围观”?是二三十人还是三五百人?退一步讲,重庆是个大都市,车站码头本来就是人员来往流动稠密的场所,听到锣鼓驻足观望片刻,也属正常举动,街上一只死耗子都有可能引起人们好奇围观,满大街商铺一刻不停地播放高音嗽叭招徕顾客,也是“扰乱社会治安”
吗?知青们欢送代表敲锣打鼓何罪之有?更何况已经取消了赴京计划,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指出:知青提出合理诉求的权利是千百万知青用整整十年的青春和血汗换来的,任何人都不可剥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其中知青群体功不可没,除了上山下乡,他们又一次担当了奠基铺路的社会责任,承受了企业转制、破产、不岗、失业等痛苦,因此,历史不会遗忘他们,社会更不应该数典忘祖排斥抹煞他们!这或许是与本案无关的题外话,但“忘记历史即意味着背叛”,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不能脱离当年上山下乡运动那段沉重的历史事实,否则,任何判决结果都将有失公正公平。

诚如我们要建造一座高楼大厦,夯实基础是前置的首要条件,于法律而言,只有弄清事情的真相及来龙去脉,才是判断是非曲直的前提和依据。重庆市劳教委如此煞费苦心,不顾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肆意歪曲夸大事实,罗列编造莫须有的罪名,真是想维护火车站的治安秩序吗?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本来这事情已过了两年多,人们早就把它淡忘了,今天突然沉渣泛起,成了我被劳动教养的借口和理由,实在令人啼笑皆非。堂堂重庆市劳教委怎么变得如此猥琐?我个人失去两年的人身自由尚属小事,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将怎样评论看待重庆市政府?同时也给境外别有用心的反华势力凭空增添了攻击我国政府的口实,劳教委代表重庆市政府主管全市劳教工作,出现如此重大的政治纰漏,丢的是市政府的颜面,有人会指责重庆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过河拆桥,秋后算账——影响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有关部门应予以严肃追责,以正纲纪,决不能姑息纵容!

二、我是2011年7月6日晚上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传讯的,当晚十一点被正式通知行政拘留十五天,随后到医院做体检。7日凌晨一点多才进入江北区拘留所,中午市法制科两名警察来所对我提审,并送达市劳教委《渝劳聆北(2011)第10011号聆询告知书》,按告知书上的提示,我在接到该告知书后的两日内,也就是说我在7月9日晚上12点以前随时有权提出要求聆询的申请,可是市劳教委在7月9日同时已经作出了将我劳教两年的决定,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书,这明显侵犯了我的聆询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正如乘客购买了车船或飞机票,不管他能否按时上车登机,你无权提前开车起飞。劳教委为何如此迫不及待?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请求法庭进行司法审查,查证并追责。

三、正因为重庆市劳教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以虚假的理由对我实施了强制劳教,不仅严重摧残我的身心健康,更给我所有的家属亲友造成无尽的痛苦,破坏了我原本幸福安宁的家庭,因此,我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依法获得赔偿,并保留对制造这起恶性事件责任人的追责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充满信心,并且有足够的耐心期待法庭的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丁惠民

2011年11月10日

申 诉 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丁惠民,今年7月因在2009年曾组织知青维权上访(未遂)被市劳教委以“扰乱社会治安”处以两年劳教。由于与事实相差甚大,我于2011年10月8
日用特快专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劳教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中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并告诉当事人,但时至今日已一月有余,一中法院也毫无音讯,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受理。

致礼!

申诉人:丁惠民

2011年11月10日

现通讯地址: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一大队一中队

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信

尊敬的院长先生:您好!

冒昧叩扰,不胜歉意。

我叫丁惠民,因组织知青群体维权上访,被以“扰乱社会治安”处两年劳教,因不服该处罚,于今年10月8日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但时至今日已一月有余,音讯渺然,使人感到疑惑,起诉书是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法院不可能没收到,也许案情敏感,牵涉到政府强势部门,让你们感到棘手为难。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弘扬法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和天职,不能有任何懈怠,躲避推诿更是有悖职责,为政纪国法所不容。司法独立乃中外贯通之常理,妇孺皆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部门也不例外,但今天当法律遭遇权力时,却突然变得如此苍白孱弱,沦为权势的附庸,这是社会的悲哀还是司法界的耻辱?我坚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上,任何无视党纪国法,胆敢以身试法,以权代法,依仗权势践踏法律的权势者们,即使一时得逞,压迫百姓于水火之中,也不可能永远一手遮天,党和人民终将严厉追责惩罚。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您或许公务繁忙,无暇顾问寻常讼案,为此,我斗胆恳请院长先生于百忙之中抽空过问一下此事,并予回复。

谢谢!

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一大队一中队丁惠民

2011年11月10日

附(链接):

南方周末 – 青春有悔?无悔?
走不出的知青领袖梦

劳教丁惠民,赔了公信力,明智吗?

从“变相劳改”到“正式劳教”
——谈丁惠民生存权…

知青维权代表丁惠民被劳教,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

上访讨要“平等医保”待遇,花甲女知青被判刑三年半…

上海维权老知青张维敏,二审被改判判缓刑…

两头都是弃儿的异乡人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由朝鲜的大赦,想到中国的特赦

据朝中社1月10日报道,为迎接金日成诞辰100周年(4月15日)和金正日诞辰70周年(2月16日),朝鲜将从2月1日起实施大赦。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5日发布政令说,大赦将从2月1日起实施,朝鲜内阁和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获赦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开始工作和生活。不过赦令没有透露此次大赦的对象和获赦者的人数。政令说,继承和发扬金日成和金正日的“仁德政治”和“宽容政治”,是朝鲜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立场。

这是朝鲜近两年来第二次在特殊日子搞大赦。早在2010年10月,朝鲜为纪念劳动党成立55周年,大规模赦免了15万名囚犯,并强调这得益于金正恩大将的“大度恩德”。金正恩是金正日之子,他在2010年9月29日的劳动党代会上被推选为排名仅次于金正日的朝鲜劳动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和劳动党中央委员,在此前一天,他被任命为大将。

朝鲜是一个只有2400多万人口的国家,2010年10月搞的那次大赦,释放了15万名囚犯,这着实是让我感到很惊讶:一是惊讶于他们会搞大赦,二是惊讶于一次大赦释放15万名囚犯,三是惊讶于一个只有2400多万人口的国家,牢里竟然会关有如此之多的囚犯(也不知当年未获得大赦囚犯还有多少?)。

由朝鲜大赦囚犯,让我想到中国的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中国决定特赦,依照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特赦令的颁发则由国家主席发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事过五年之后,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实行大赦和特赦制度。大赦的决定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特赦的决定权,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大赦制度确立后,从来没有行使过。特赦制度,在1959年至1975年期间实行过七次。

1959年第一次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争罪犯。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废除了大赦和特赦制度。奇怪的是,在废除了特赦制度后,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二次会议上,还讨论了国务院根据毛泽东、中共中央指示提出的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犯实行特赦释放,予以公民权,并作出决定,特赦人员“愿意回台湾的,可以回台湾,给足路费,提供方便,去了以后愿意回来的,我们欢迎。”。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特赦制度。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再次确立了特赦制度。

1975年3月特赦战犯后,到1978年恢复特赦制度,至今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

在2009年3月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之际,特赦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他的提案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激辩。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当下实行特赦,就好比“还不会走路,就学刘翔跨栏”。王副会长可能忘记或不知此前已经实行过七次特赦。

建议在60周年庆典实行一次特赦,葛剑雄委员并不是第一人,此前有多位专家学者提出过相同建议。最有影响力的人物,要算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2009年2月16日,高铭暄公开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

高铭暄认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高铭暄指出,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只有第一次,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尽管专家学者呼吁在大庆大典时实行特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不愿“开恩”赦免囚犯。如此看来,我们在这方面还没有朝鲜“仁慈”和“宽容”。

我是支持实行特赦的,且不限于大庆大典之时。我认为,特赦对象不能仅限于“轻微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还应扩大到哪些因维权或言论而被重判的“良心犯”。

我们连战争罪犯都可特赦,为何就不能赦免“良心犯”?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两头都是弃儿的异乡人

异乡人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本刊记者林珊珊发自上海

日期:2012-01-06

对于这些上海知青和他们的后代来说,户口和身份认同始终遥不可及:在新疆,他们是上海人;在上海,他们又成了新疆人

上海知青在新疆开荒

上海知青在新疆开会

韦木英(图/小左)

吴祥志(图/本刊记者 林珊珊)

谢虎礼父子(图/小左)

由新疆回来的知青组成的“上海阿凡提歌舞团”在虹口公园表演(图/小左)

张宝璇(图/小左)

我一定让你走得风风光光

一个月里,吴祥志们又送走了6位老人。

秋天时,他去看望唐长根。那时,老唐戴着呼吸机,烦躁地躺在床上。老唐肺癌已到晚期,而医保卡里的3万块报销额度早就用光了。那个下午,他抱怨起悲哀的人生,愤愤不平地讲述四处求助均被拒绝的遭遇。但除了等待,他别无选择。末了,他掏出一件衬衣。

吴祥志愣住了——衬衣被染过似的,满是大片大片的血迹。“那是被我弟弟打的。”
老唐说。从新疆退休回来后,他住在了母亲家。不久,母亲病逝,遗嘱里把房子留给了他。这是兄弟反目的开端。为房子今后的继承问题,兄弟俩大打出手,直到遍体鳞伤的老唐被送进医院。老唐盯着血衣,往事就像家中那些腐朽的空气,充斥在回忆中。沉默了许久,他冷冷地说:“亲兄弟。”

35天后,老唐死了。

开追悼会那天,天色骤变,上海下起了大雨。吴祥志带着几十位老人一同为老唐送行。他们并不认识老唐,但他们有着共同的标签:上海知青。

他们都是1963-1966年间,被送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十万分之一。那时,国家刚刚经历过大饥荒,边疆依旧动荡贫穷。而被视为道德堕落之所的城市,发展规模被严格限制,大量城市青年被剩余出来,无法被计划到就业和升学中去。在浪漫的乡村理想和发展现实的双重策动之下,知识青年远赴穷乡僻壤的蓝图被勾勒出来。10万上海知青进疆的成功,拉开了此后“文革”期间上山下乡运动的序幕。

1970年代末,随着运动的破产,这10万知青,有一万多名顺利回到了故乡,剩下的人,或扎根新疆;或滞留上海,退休回城,为户口为晚年保障,长年累月地奔波。

去年上半年,老唐还是奔波群体中的一员。吴祥志眼前闪现他的身影,仿佛那才是昨天的事情。

吴祥志满脸沧桑,表情倔强,像悬崖边上弯曲的树。2007年,他60岁,按照政策,终于可以正式退休回到上海。然而,2003年随退休的妻子回城时,户口问题就开始成为他的困扰。当时,上海中心城区的老家正在动迁,如果户口顺利迁入,他将可以得到一套新房子作为赔偿。嫂子提出,必须交20万,才能入户。随着房价猛涨,要价又开到了50万。

亲情在利益面前撕开了不堪的面目。他试图向嫂子说情——三十多年前,兄弟俩必须有一个去新疆,是他代哥哥做出了牺牲。“那是你自愿去的”,嫂子并不领情;他又去街道反映情况,“这是家庭矛盾”,街道不愿管。就这样,他只能在上海打工,租房子,四处讨说法。

在上海,他“像个皮球被踢来踢去”。几年后,他找到了知青群体,终于有了归属感。他还扮演起送葬人的角色。谁重病了,他代表大家送上100元的慰问金;谁死了,他组织追悼会、送花圈……

这些年里,他似乎习惯了悲伤,“今天还一起参加追悼会,过几天就成了被追悼的对象。”他看着当年前赴后继踏上通往新疆火车的少年们,如今前赴后继地死去,仿佛看着自我生命的一部分在被悄然带走。

为什么要回上海?这成了他经常追问自己的问题。

而每当深夜来临的时候,新疆总到梦里造访:熟悉的道路,地里的劳作,和妻子缝制裤子的场景……

在上海的日子,新疆是老知青们共同的梦境。

在韦木英的梦里,新疆化身为一朵朵棉花,她跪在地里摘个不停。

在谢虎礼的梦里,他总是手扶独轮车,在荒地上推来推去。怅然四顾,发现到处是茫茫戈壁滩。心恍惚着沉下去:不是回上海了么,怎么又到了新疆?原来,回上海只是一场梦……

“我是上海人”

“我是上海人!”谢虎礼拍拍胸脯,一遍遍确认自己的身份,尽管过去十多年里,他走在大街小巷都被直呼为“新疆”。

1964年,他听着“羊肉当饭吃,牛奶当水喝”的童话来到新疆,却看到满目的荒芜。第一个除夕夜,他们啃馍馍,喝白菜汤。一位知青不禁唱起了《星星之火》,唱起了几十年前被卖到日本纱厂当童工的小珍珠的命运:

“妈妈啊!我哪天不在想着你,我有多少苦楚要对你讲。盼星星,盼月亮,左盼右盼想亲娘。到今朝盼着妈妈你到上海,妈妈啊!赶快救我出火坑!”
随即,整团的知青哭成一片。

“小林,你要听我唱小珍珠么?”这天,在老知青韦木英的小房子里,微醺的谢虎礼闭着眼睛再次唱这首沪剧,韦木英轻轻附和着。阳光穿过石库门老房子的天窗,照在他们脸上,韦木英哭了起来。相比起故乡的亲人,他们更喜欢呆在知青群里。他们随意串门,一块吃饭喝酒,不需要客套,不需要言语,自在而亲切,随时可以哭泣,也不需要特别的安慰。

在上海,谢虎礼始终有一种不愿承认的隔阂感。当他大口喝酒时,他会说,我们北方人就是豪爽。可回忆起新疆,却永远逃不出这样的词语:忍饥挨冻的生活,永不停歇的劳累,夏天开荒时成千上万的大蚊子……

1980年一个礼拜天,谢虎礼得知了云南知青“胜利大逃亡”的消息,整整一天,他心里都激荡着逃离的冲动。到了傍晚,他敲响大钟,“上海知青托儿所集合了”,他大喊。他把返城的消息广而告之,大家最终决定,选出5名代表到各团各连串联。

当晚,谢虎礼几人拦了拖拉机,一路颠簸七十多公里,从塔里木河北岸一直开到了终点塔河南岸。黑夜里,他偶遇了知青欧阳琏,两人一拍即合。此前,欧阳琏和其他知青已经为回城上访多次。第二天,他们决定,在塔河两岸宣传回城的决心。

11月初,欧阳琏鼓动成千上万知青集结到阿克苏城区,但阿克苏地委不愿意对话。
11月23日开始,他们绝食了近一百小时,直到欧阳琏收到电报,被告知中央工作组将会到来。12月11日,上海知青请愿大篷车队途中翻车,3名知青遇难,阿克苏地委终于发出给知青签发户口的文件。

那几天,拿到户口的谢虎礼沉浸在回城的喜悦中,他变卖家产,收拾家当。然而,不幸的消息很快从广播上传来:阿克苏事件被定性为反革命事件,所发的户口证全部作废,火车站实行军事戒严。谢虎礼一阵绝望,喝下一瓶60度的高粱酒,躺在地上抽搐。

“当时只想到了死。”醒来后,他暗下决心,一有机会便逃离新疆。

1981年秋,机会终于来了。谢虎礼带着妻子张维敏、两个孩子谢萍和谢君回到上海。孩子是生于1974年的龙凤胎,名字寄托了父母朴素的希望——平均。他们希望孩子得到同样的宠爱,享受公平的命运。

回城最初的日子里,谢虎礼一家挤在张维敏哥哥的小房子里,占据着半个房间。谢虎礼从来不敢踏入大舅子的房间。他成天泡在外面,做着各式小生意:摆康乐球、卖童装。

不幸的是,这一年,国发91号文件的出台几乎阻断了他所有的生路。文件称要“坚决把上海知青的大多数稳定在新疆”,列出10种规定,把知青们划分为三六九等,除了1.5万人符合规定可以调回上海市区或上海所属的外地农场,其他的“一律动员返回新疆农场”。

谢虎礼夫妇正是属于要被“稳定在新疆”的大多数。谢虎礼的小摊不断被没收,他在上海街头四处流窜,连大舅子也被停职了。他被告知:谢家什么时候回新疆,什么时候恢复工作。但这些都不能动摇这对夫妇的决心,直到有一天,两个孩子从学校被驱逐出来。

1984年,谢虎礼带着一家子,再次踏上开往新疆的列车。车上,他和妻子张维敏听到一声惨叫,随后得知,一个家庭的父亲跳下了火车。3天3夜后,他们抵达新疆。谢虎礼望向窗外,一股绝望之感向他袭来。

“平均”的不平均

1985年,胡耀邦到新疆考察,他为知青题词:“历史贡献与托木峰共存,新的业绩同塔里木河长流。”知青们奔走相告,重燃了希望。次年,上海副市长谢丽娟到新疆考察,得知消息的知青张宝璇向她递交了联名请愿书,并要求召开座谈会。知青们纷纷要求回城,至少让子女回到上海。

几十年后,张宝璇回忆起来唏嘘不已,当年被保证不“秋后算账”的带头人,最后都难逃惩罚。多年来,他总结、反思,最终走上法律的道路。他屡屡呈交行政诉讼状,请求判当年的行政行为为违法的强迫劳动,并给予补偿。如今,他相信法治的力量,再也不会像年轻时那样去请愿上访了。

当时,他们的要求在1989年部分实现了:知青家庭的一个子女可回到城里。但知青的命运似乎已经注定了。1980年代以后,不符合回城规定的知青有了分化:有的永远留在新疆,有的死亡,有的流散到第三地,最大的一拨有三万多人,他们干到退休,然后返城。有六千人左右自动和新疆脱离关系,选择滞留在上海,成了黑户。

1988年,谢虎礼带着两个孩子逃回上海,成了六千分之一。为存退路,张维敏选择继续留在新疆。

回到上海的谢虎礼和母亲及两个孩子挤在7平方的老房子里。谢君至今都记得,自己整整一周都躲在门后偷窥外面的一切,那种既向往又恐惧的情形。1980初的记忆还困扰着当时的他——那时,他上小学二年级,和姐姐在开学的第一天,就被展示到众多小朋友面前:这是新疆来的借读生。姐弟俩一听就把头低了下去。

起初,少年谢君上课的时候总是走神,在本子上偷偷画在新疆的房子、房子周围的道路和建筑,“怕自己忘了新疆”。可随着生活的展开,他确实再也回忆不起新疆的模样。

谢萍对于过去有着超强的记忆力。从房子的结构到老师的姓名到别人看她的眼神。在
80年代那些年,她听到最多的评价就是“野蛮人”。一天傍晚,她请新疆回来的同学到家里吃饭,饭桌摆在门口,他们看到肉都特别兴奋。她还记得,姑姑高声对街坊说:他们新疆来的就是奇形怪状。走在路上,她也总低着头,感觉所有的人都看不起她。她觉得,所有的症结都在于,没有上海户口,而她本该是上海人。

转眼间到了1990年,这对龙凤胎16周岁了。按照政策,俩人中的一个可以入上海户口。那时的谢萍想报考美术中专,而报考前提是要有上海户口。老师两次到她家向谢虎礼夸奖她,希望户口能给谢萍。但每次的答案都是:户口要留给儿子。

那一阵子,她的心情跌到了谷底,似乎人生也望到了尽头。一个傍晚,回到乱糟糟的家里,她再也不想去马桶间做作业了。她拿起菜刀往手腕一割——幸好菜刀并不锋利,家人立刻扑过来抢救。割腕事件终究是一场小风波,依旧改变不了户口的走向。

旧矛盾未了,谢家又有了新矛盾。谢君报户口,遭到了奶奶的阻拦。她把户口本藏了起来。谢虎礼在家里闹得天翻地覆,把柜子都踢烂了,最终才让母亲交出了户口本。

许多年后,支离破碎的亲情仍是谢虎礼难以言说的痛楚。他悲哀又自我安慰地想,这也许是他们这一代人的宿命。1953年,父亲作为资本家被打为反革命分子送去新疆劳改,留下母亲带着几个孩子领救济金生活。从童年开始,自卑感便如影随形,他从未买得起书包和课本。当他站到台上带领少先队员唱歌时,他发现“下面的红领巾一片鲜红鲜红的,而自己却是淡红淡红的。”都是父亲害的,他想。去新疆后他从未给父亲写信,从未见他一面。少年谢虎礼以父亲为耻,他认为是父亲阻碍了他在新中国变成一个新人;中年谢虎礼不敢恨母亲,却不能原谅母亲阻挠他在新时代进入新生活。

1992年,户口总算对那些滞留在上海的黑户知青开禁了,同时他们也被要求写下保证书:不向政府要工作、要房子。再过五六年,他们又得到了每月两三百元的补助,有一年,他们拿到了369元。从此,“369”成了这拨知青的称呼。

谢虎礼也是这一结果的受益人。可向母亲讨要户口时,又是一番争吵,最终谢虎礼以保证书来交换户口本——不参与分房子。此后,这个7平米的屋子充满了紧张。同一屋檐下,母亲和谢虎礼一家分开炉灶做饭。而直到老人去世,谢君未曾叫过她一声奶奶。

这样的故事在当时反复上演。而随着岁月的消逝,人们也慢慢淡忘了其中的情节。1993年,拥有了户口的谢萍理直气壮地在大街上昂首阔步,因为户口问题而流产的初恋也已远去。烙印在慢慢消退。她读夜校,努力工作,结婚生子,融入了大都市的生活。

谢萍为自己感到幸运。她知道,在她身后,还有三万多知青的子女们,注定要经历更多的挣扎,43岁的陈莉就是其中的一个。

户口人生

周末的傍晚,陈莉在厨房烧饭,看到记者,她勉强笑了一下。关于知青二代的生活,她不愿回忆,不愿看到他人同情的目光。

“讲述过去能改变什么吗?不能。对我有好处吗?没有。除了揭开伤疤,让我痛苦。”饭桌上,她眼皮下垂,把辣椒皮一点点地从豆腐上挑下来。可沉默良久,她还是回忆了,因为,“北方人会为人着想”。

陈莉傲气、敏感,有一股把生活看明白不自欺的倔劲。如果可以重来,她不会选择回到上海。可是1988年,如同其他知青二代,她和妹妹都只是被不甘心的父母送回上海的懵懂少年。她们四处打工,被欺负、被欠薪,饱一顿饥一顿,一斤面条俩人抢着吃。妹妹哭着要回新疆,可她们根本买不起火车票,陈莉强装狠心:要回,你自己回!

1989年报户口时,陈家把户口给了惟一的男孩。母亲李凤娇想,女孩子毕竟可以嫁个上海人。于是,陈莉走上了通过嫁人改变户口的道路。漂亮的陈莉对那些看得上她的上海男人从未动心过。她早就看透了待价而沽的交换本质:对方要结婚,她要户口。

第一场婚姻以她迟迟没生孩子而告终,而直到离婚,她还没达到落户的年限。2001年,母亲从新疆退休回到上海,开始为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而上访。上访的结果给了她一些优惠:结婚满两年就可以入户。

第二场婚姻的选择余地更小了,对象是五十来岁的上海男人。总算两年过去了,陈莉在家四处找户口本,丈夫却站在一旁,冷冷地说:你放一百二十个心吧,我是永远都不会让你入户的。

陈莉果断离了婚。慢慢地,她已经不再想户口的事情,她甚至只想找到自己的家庭。后来,她又被介绍给一个带着孩子的鳏夫。男人找各种借口不和她结婚,但她还是和他同居了两年。孩子和母亲都慢慢喜欢上她,可他总对她挑三拣四,嫌她挣钱少,当他炒股失败的时候,又把责任归咎到她身上。

“如果有本事我还会找你这样的人吗?”陈莉反唇相讥。她总是忍气吞声,还嘴时,她已经下定了离开的决心。

如今,她似乎看开了,对于户口也不再执着,她想摆脱户口魔力——她的一些知青朋友,解决了户口问题就像变成另外的人种似的。生活告诉她:安全感必须自我供给。所有以交换为目的的婚姻都是不会长久的,在矛盾和争吵中,终究会暴露它不堪的面目。

过去,一种强大的自我保护本能让她隐藏身份,她讲一口流利地道的上海话,她察言观色,她小心翼翼地打量自己,生怕露出外地人的马脚——但她又看不起上海人,虽然她也遇过开明谦和的本地人,但在她的世界里,那是少数。

许多时候,她感觉空荡荡的。她拼命挣钱,每天一早出门,深夜才回到家里,必须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打下经济基础。上海许多角落都有她打工的身影,但是,“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她这么形容过去的生活。她甚至羡慕起母亲,他们有工龄、有历史、有群体归属感,他们可以随时放声痛哭,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青春,可以大声说“我是上海人”。她觉得自己,什么也不是。

母亲李凤娇一边打毛衣,一边静静听着,不住抹眼泪。许多事情她也是这一晚才听女儿第一次说。多年来,她为愧疚感所压抑,毕竟陈莉是大女儿,户口本应归她的。女儿有时问,我是你亲生的么?李凤娇说,我看不是。女儿回答,我也觉得不是。这样的对话让她难受到极点。

这位 63岁的老太太,讲述起往事,总带着不自知的黑色幽默。

1964年,李凤娇还是一名初中生。5月28日——她还记得——下午,她去上学。校长笑眯眯把她招到办公室,说,李凤娇同志,你被批准到新疆参加生产建设兵团了。

她困惑地说,我没申请啊。但几天后,她就到了新疆。然后被通知,分到农四师牧场。

“什么是牧场?”她问。

然后,她就到了牧场。一晃35年。

回城10年里,她四处打工,为女儿的户口四处上访,还去了北京,可是还没下火车就被打回来。

在一次上访中,她认识了谢虎礼的妻子张维敏。此后,每次遇到什么事,张总是“挺身而出”,她感觉自己找到了“主心骨”。

母亲,快来救救我……

1993年,满30年工龄的张维敏从新疆提前退休。几年没见,儿子对她已经有了陌生感。她看到家人上厕所都用草纸,心疼地说,多浪费啊,为什么不用报纸呢?女儿感到不可以思议,好像那是另一个世界的人。

不过,张维敏很快重新适应了这座繁华的都市,她烫发染发,衣服闪闪发亮,成天打麻将。随着谢虎礼攒足了钱,她还住进了新房子。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10年,直到谢虎礼得知,“369”们将和上海退休工人待遇接轨。他对张维敏开玩笑说:我是上海人了,你还是新疆人。

尽管“369”们仍对自己被算少工龄而愤愤不平,但在张维敏来,这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她的退休工资是一百来块钱,10年间缓慢地往上涨,医疗补助则是工资的3%。而当谢虎礼退休后,他们的门诊报销可以达到90%,住院报销额度的上限是28万。她问丈夫,“这是为什么呢?你们是逃回来的,我们这一拨却老老实实干到了退休。”

那一年,张维敏去参加知青聚会,她在一张要求提高新疆退休知青社保待遇的“六千人联名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此后,她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上海办事处上访。当一名官员要求推选代表时,她站了出来。李凤娇还记得张维敏的话:我们这一代人为祖国建设贡献一生,我们牺牲青春,毫无怨言。现在老了,落叶归根,希望父母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她觉得她说出自己的心声,如同大多数人,她推选她为代表。

尽管张维敏身患多种疾病:高血压、心脏病、严重风湿症……但她从来都是个精力充沛的争先进的人。在青年时代,她屡屡在摘棉花劳动中夺得第一名。她总是天没亮就打着灯往地里出发,一直劳作到晚上才回家。谢虎礼总是教育她,干多干少每天都是一块二,何必那么积极,他甚至偷偷把闹钟调晚几个小时。

从2003年开始,张维敏就在奔波中——争取医保,争取和“369群体”享受同等待遇。每周三,他们就到政府门口表达诉求。张维敏总是站在人群中央,拿着扩音器喊……

吴祥志第一次见到张维敏时,她正在代表身后的老人们向政府表达诉求,他觉得她说出了他多年来的心声和委屈。往后,为了他的户口,张维敏奔走相告,五六十人站了出来,到街道讨要说法。他终于获得口头承诺,问题将得到解决。

8年来,张维敏每天忙到深夜。在儿子的记忆中,家里电话响个不停,一听到需要帮助的,张维敏就一瘸一拐地跑出门去。“家里的事她从来不这么积极。”女儿说。一次次上访,一次次谈判,知青们的待遇终于有了改善,门诊可以报销了,从40%到75%再到85%。

世博会前夕,张维敏写了公开信,让知青们息访。她写道:“我们不能做破坏国家形象的罪人!我们应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配合政府营造一种清平世界的和谐气氛!任何时候我们个人天大的事都不如国家的事大!”

两头都是弃儿

上海虹口公园。老远就听见欢快的音乐声,老人踏着节奏翩翩起舞,他们身着新疆维吾尔族服装,扭动脖子,轻摆手腕,忘情地转圈,脸上绽放着灿烂的笑容。

“这是新疆刚运过来的!”张团长伸开手,给记者递来葡萄干。这位上海阿凡提歌舞团的创办者鼻子下还夹着两撮往上翘的假胡须,笑起来一跳一跳的。每逢周六,张团长都要和其他的老知青群体在这里跳新疆舞。

2000年,从新疆退休回来的张团长,感到满大街都是异样的眼光。他一个人跑到公园跳起了新疆舞,“我想证明,新疆回来的知青不是萎靡不振的。”
张团长这么认为。

郞先生站在一边教授围观者舞步。他已经跳了将近十年,至今没法习惯上海的精致和优越。他跳新疆舞,上新疆馆子。只有在这里,他才能忘却回到上海的失落感。

为什么要回来呢?“落叶归根。”他指指大树,毫不怀疑自己朴素的情感。可他又总是怀念过去的时光,这时光自动剔除了痛楚,它是青春,是友谊,是豪迈的生活。

在这个公园的一角,另外的知青们松松散散地站着。他们拉家常,更多时候,他们彼此不说话,晒着太阳,静静围观跳舞的人群。

“都是苦中作乐。”另一位退休归来的知青则说,自己有一肚子委屈,却无处申诉。他想,只有等到见马克思的时候,他再慢慢诉说了。

而这样的诉说,送葬人吴祥志已经听得太多,他把这些故事全装在了心里。这几年,他回过两次新疆,看到从前的地窝子变成了一排排新楼,走过的泥泞小路铺成了柏油大道,当年他们住过的房子如今住进了年轻力壮的新工人。

在这个崭新的世界,他想起自己听过的经历过的故事,想起他们这一代人的心血。但他又有一种陌生感,除了档案,这里似乎找不到他的任何痕迹了。

“新疆说欢迎我们回去,可是真要回去他们也不欢迎,我们已经老了。”他说,他开始理解这个世界的经济学原理,也理解了为什么自己“两头都是弃儿”——作为异乡人,他对新疆失去了利用价值;作为本土人,他对上海未曾有利用价值。

“上海肯定想,我们从未对这里有过贡献,为什么要负担我们的养老。可是当时,是它把我们送去的。”历史的债务,要由谁来承担?为什么要去新疆?为什么又要回到上海?

他要养活自己。可对于未来,他已经没有把握了,那套知青们集体为他争取来的房子,也随着张维敏的被捕变得虚无缥缈。

半年前一个早晨,一群警察走进张维敏的房子,说要找她谈谈。前一晚,她忙到凌晨5点才睡下。丈夫谢虎礼叫醒了她。她迷迷糊糊睁开眼睛,边穿衣服边唠叨着:都8年了,还有什么好谈的。

此后,家人再也没见过她。2011年12月23日,法院二审宣判,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张维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陈莉、李凤娇为化名)

附博文链接:

上访讨要“平等医保”待遇,花甲老太被判刑三年半…

老太太上访被判三年半,一份发不出的二审辩护词…

劳教丁惠民,赔了公信力,明智吗?

知青维权代表丁惠民被劳教,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

从“变相劳改”到“正式劳教” ——谈丁惠民生存权…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从“变相劳改”到“正式劳教” ——谈丁惠民的生存权

从“变相劳改”到“正式劳教”

——谈丁惠民的生存权
( 作者  程映虹)

2009 年我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知青回城——一场被遗忘的维权抗争运动”,介绍新加坡国立大学杨斌教授关于70年代末云南知青发动返城运动的研究。杨教授的文章是经过大量采访后写成的,发表在那年英国的《中国季刊》杂志上,在当年该刊的“好文排行榜”上排名第二。杨教授认为,作为自发性的和大规模的社会请愿运动(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下其实也就是一种反抗运动),70年代末的云南知青返城运动是1949年以来唯一一次获得胜利的,因为它有以下三个有利因素:请愿运动领导人和参与者正确的组织和策略、中共高层内部的斗争(“凡是”派和“真理”派),还有有利的国际因素(中越边境剑拔弩张,中南海急于在云南“维稳”)。稍晚几个月的新疆知青返城运动由于不具备后两个条件就受到镇压。我那篇介绍文章发表在海外,但却被海内的知青和其他网站广泛转载。

70 年代末知青回城运动实际上是今天维权运动的前身,当年的请愿知青是今日维权运动的先驱。从1978年开始,中国人花了30多年,才把“权利”这两个字重新放进了汉语的公共表达。但表达是一回事,实现是另一回事,尽管这些权利多半还只不过是生存权—用“只不过”这三个字并没有任何轻藐,只是要说明这些是被 “和谐盛世”认可,许诺甚至夸耀的。当年云南知青请愿运动是要争回被文化大革命剥夺的和家人团聚的权利,争回被毛泽东时代剥夺的正当就业的权利,这只不过是他们整个生存权的一部分;和他们的知青生涯相联系的还有生存权的其他部分,当时不那么迫切,例如最近几年一些老知青多方奔走呼吁的工龄计算问题—在退休之际,他们的知青年代如何计算工龄。这样一个对他们余年的“生存权”事关重大的问题,在中国的体制下是在和当事人很少有商量余地甚至毫无知晓的过程中制定的。

丁惠民是当年云南知青返城运动的组织和领导人之一,这几年一直在为老知青的工龄问题呼吁。他原是上海知青,但返城后由于家庭的原因在重庆落户。他的遭遇就说明,在回城之后30年,这些老知青的“生存权”问题不但一直没有彻底解决,随着暮年将至越来越紧迫,而且对于某些人来说原来不是问题的现在也成问题了。

2009年八月,丁惠民从重庆去上海参加上海知青关于工龄问题的讨论和活动。根据民间网络消息(不可能有官方消息),当时上海知青因为工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准备按照信访条例派代表去上海市政府表达诉求。“2009年9月7日晚,从重庆赶去上海应邀参加会议的丁惠民在上海嘉定一个小旅馆内被两名自称是重庆国安的人带走。之后数天音讯全无。”

要知道丁惠民的下落,可以看丁惠民的女儿的博客:“2009年9月12日晚,在多方努力但没有任何消息的情况下,我发出寻人帖:《寻找我的父亲丁惠民》,很多好心的知青叔叔阿姨帮我转帖。第二天,我就接到上海南汇公安局来电,称我父亲已于2009年9月9日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刑事拘留。9月15 日下午,我收到了从上海南汇公安分局寄来的拘留通知书。”丁惠民的近况是“今天去看了爸爸,重庆的冬天阴雨绵绵,接见很顺利。从2010年7月6日以来爸爸一直在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这是他从 2009年以来第三次为了知青维权坐牢。爸爸瘦了,手上第一次长了冻疮。爸爸,请你要一定坚强,我们都知道你是被迫害的,你是为了知青进去的,你一定能光明正大地出来!”所幸的是,丁惠民还没有完全被和谐盛世消声,有维权律师刘晓原在帮他,但刘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压力重重。

年轻时的丁惠民被“变相劳改”(这是林彪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一针见血的定性),老年的丁惠民被“正式劳教”。年轻时丁惠民争回城权侥幸如愿;年老时丁惠民争的是工龄权,但却失去更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从脱身“变相劳改”到陷身“正式劳教”,说明至少在他个人,中国的人权是退步了。这样的事发生在“红歌之都”重庆,让很多网民对这个城市究竟是红都还是黑都顿生疑窦。其实,红和黑都不是重庆的原色;红黑混淆,一片浓雾才是重庆的本色,就像中国的前途一样。

杨斌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总结了对当年知青维权和请愿运动有利的那三个条件,对于今天仍然被劳教的丁惠民来说显然都是“宏大叙事”。在一个GDP成天文数字的“和谐盛世”,他的个案(甚至整个老知青一代的工龄问题)难道还需要那三个宏大叙事凑在一起才能和平处理吗?

今天,没有人能否认中国全局性的问题是体制性的,是政治性的,需要在宏大叙事的框架内才能理解和解决。但这并不说明所有的具体问题和对当事人的处理都要用政治手段解决,都要动用暴力机器来压制,都要用宏大叙事的语言(“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云云)来论证。相反,要化解体制性政治性和宏大叙事造成的刚性僵局,一个办法就是在个人,地方和局部的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尤其是利益集团要不但懂得而且切实把自己的生死抉择转化为利益再分配问题。如果连一个為知青工龄問題在正常渠道內信訪和申訴的老知青都被 “程序不明,事實不清“地勞教,那解决中国问题的余地也太狭窄了,最终可能狭窄到不比杨佳手上那柄利刃的尺寸大多少。

附博文链接劳教丁惠民,赔了公信力,明智吗?

知青维权代表丁惠民被劳教,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参加“散步行动”,被指煽颠犯罪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我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会见被控煽颠犯罪被告人高纯炼。

高纯炼是咸宁市温泉实验小学教师,今年57岁。2011年2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带走,第二天,警方以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咸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温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6月19日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8月4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辛亥革命百年后的2011年10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高纯炼煽颠案。庭审至今已经两个多月,案件迟迟不予下判。

高纯炼曾是我搜狐博友,2010年7月份时,有博友在北京请客,恰好高老师来京也在场,这样我们才第一次见面。他出事的消息,我是在网上获知的,有人发消息说,湖北有一个网名叫炼子的小学老师,在二月份“花儿”散步事件中被抓。高纯炼的搜狐博客网名叫炼子,大家都叫他炼子老师,我并不知他的全名。获知他被抓后,我问过几个博友,没人知道他在湖北哪一所学校,更不知他家属的情况。联系不上家属,我无法提供法律帮助。慢慢地我也把他的事忘了,

2011年12月21日,我突然接到湖北田女士的来电,说是记者介绍她向我咨询,在交谈中才知她是高纯炼家人。高纯炼案件请了当地一个律师,依照法律规定,还可以再请一个辩护人。我向田女士表示,愿提供法律帮助,她感到很高兴。

2011年12月28日,我从江西老家出发,经过一天汽车和火车到达咸宁市。高纯炼弟弟告诉我,哥哥出事后,提到了要请北京苏律师和我做辩护人,当时,家里人没有找到我的手机号,而苏律师因有事无法来办案。后来,就请了当地一个律师。

第二天,我在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会见了高纯炼,我的到来让他感到十分意外。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高纯炼煽颠犯罪事实有三个方面:利用互联网博客空间,以“炼子”、“炼子2”为博主长期浏览、撰写、评论一些关于“民远”等方面的文章,散布反对党和国家的言论并酝酿成立“中国民主行政党”;2008年10月国庆旅游黄金周,高纯炼按期赴约到北京与几个人聚会。此次聚会高纯炼提议成立“中国民主行政党”,并为该党提出“在1946年宪法的基础上,两岸协商和谈和平统一”等政治主张。2009年1月29日,高纯炼邀约几个人在武汉聚会,高纯炼再次强调其提出的政治主张,并要求成员口口相传,经过推荐高纯炼为“中国民主行政党”第一责任人;被告人高纯炼平日十分关注外国的“民主革命”发展,对中东国家陆续发生的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民主革命”非常赞赏。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高纯炼在浏览“天地禅院”博客时,发现博客上发布了关于“中国茉莉花革命”散步活动地点后,当即利用QQ聊天、QQ语音、博客纸条、电话等方式通知常某、李某、韩某参加该活动,高纯炼自己则按时从咸宁赶赴武汉解放大道世贸广场的现场参加散步行动。事后高纯炼积极向贵阳陈某咨询贵阳方面的“茉莉花”散步活动情况,并向国外的“真爱最美”汇报贵阳的“散步”行动成果。

高纯炼告诉我,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自己没有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行为。他说,起诉书中所指的“组党”之事,那是两年前与几个朋友聚会时议论过。此后,大家再也没有联系,没有再谈过组党之事。他说,当年提出“组党”的建议,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等到哪一天开放“党禁”了,才会考虑成立一个党。他说,自己平时关注议论中东和北非民主革命运动,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本沾不上边。2011年2月中旬时“花开散步”,打电话叫朋友去围观,自己也去了现场,但没有印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传单,没有组织人员进行这方面宣传演讲。高纯炼认为,犯罪指控根本是不能成立,他坚信自己是无罪的。他告诉我,在被抓的当天,被警方送进了看守所,刚羁押三天没有审讯。后来,被带到外面一办案点,连续进行几天审讯,想睡觉时被搞醒再作审讯。在送回看守所的当晚,自己情绪失控,大喊大叫想冲出羁押室,因此遭到警察暴力。在看守所里,还遭过牢头暴力。身上伤痛了一个多月才好。高纯炼说,现在身体状态并不好,原来的胃病更加严重了。高纯炼称,自己不会认罪,因为没罪可认。

会见完了高纯炼,我与他弟弟到咸宁市中级法院找了主审法官,法官是刑一庭的庭长。我递交了委托书手续,法官表示案件已开过庭,不会再开庭了,现介入不太好办。我解释道,在案件没有作判决前,是可以再聘律师介入。法官称,万一不开庭了,要判决的话,不会写上我的名。因为我没有参与开庭。法官的说法,我还是认同。法官收了我委托手续后,我们交流了对案件看法。法官告诉我,起诉书确实是有夸大事实地方,但这种政治案件,中级法院决定不了判决,案件已经报上去审批了。至于何时能出结果,现在也不清楚。听了法官所说,让我想起左晓环案,我与左案的法官交流时,人家也是这样说的。在当今司法实践中,且不要说是政治案件,就是一般的维稳案件,一审法院也是能以决定结果。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早已是形同虚设。

高纯炼家人问我,案件在春节前能出结果吗?我说不好猜测,记得左晓环案,在法院审判阶段拖了一年,向上级请示近一年时间才有结果,最终由检察院撤回了起诉。但我分析,高纯炼被抓直接导火索还是“茉莉花散步”。在此之前,他连警方的茶都没有喝过。议论过组党的另外几个人,并没有因为此事被抓,他通知的外地一个姓李的人,在当地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获,搞了一段时间也就给放了。因为“茉莉花散步”被抓的人,在全国也有不少,但以此作为主要犯罪事实来指控且被送上法庭的人,如高纯炼不是全国第一人,肯定会是湖北省第一人。“茉莉花散步”是谁号召,不知公安机关是否有结论,但围观者很多是出于好奇,以此指控围观者煽动国家政权犯罪,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是没有法律依据。高纯炼案件肯定还要拖下去,但愿能在明年二月时,他的案件能彻底了结,以还他一个清白。

在2011年10月9日的庭审中,高纯炼的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辩护观点很有力度,但美中不足的是,没有指出本案程序上问题。涉嫌煽颠犯罪案是由地级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就本案来说,本应由咸宁市公安局立案侦办,但咸宁市温泉公安分局却越俎代庖了,严重超越了自己的职权。

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上海维权老太太张维敏,二审被改判缓刑

今天下午二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维敏案进行二审宣判。此前,法官通知我说,张维敏要求解聘律师,因此,我无法去出席公开宣判。张维敏儿子说,宣判是在一个小法庭进行,家属拿到了五张旁听证。

下午二时二十八分,张维敏儿子给我打来电话说案件已经宣判,由原一审法院判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现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我以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仍然没有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而是以改判缓刑的“和稀泥”方式,平息家属和支青们的愤怒。为了改判张维敏缓刑,不仅要她写了认罪书,而且还要她解聘了律师。

作为张维敏案二审被解聘的律师,我认为二审改判缓刑完全是错误的,而应当撤销一审的判决,改判张维敏无罪。

在此,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妥善解决好这批退休回沪支青医保待遇等问题,让他们安享晚年,“老有所医”。

附博文链接:

老太太上访被判三年半,一份发不出的二审辩护词

维权老知青张维敏案即将宣判,辩护律师却被解聘…

上访讨要“平等医保”待遇,花甲老太被判三年半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老太太上访被判三年半,一份发不出的二审辩护词

十一月十日,我在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会见了张维敏,她在家属给我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同意由我担任她的二审辩护律师。

十一月二十三日,一审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给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后,我联系上了二中法院本案的主审法官,我询问了递交委托手续之事,法官说可以邮寄过来。我问法官,案件何时开庭?法官说没有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如要开庭审理会通知。随即,我用特快专递邮寄委托手续给法官。由于法官没有通知我何时开庭,我以为很可能会是书面审理。如是书面审理的话,法官会通知律师寄书面辩护词。

不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辩护律师都要提交辩护词。为了防止法院突然通知开庭,或突然通知说是书面审理要求寄辩护词,我在十二月初就写好了二审辩护词。此后,我耐心地等待着法官的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通知。在前不久,张维敏儿子与法官联系上了,说要解聘原来聘请的上海律师,法官说聘请律师没有什么作用的。张维敏儿子将这话转告我后,我预感到可能会有什么变卦。

十二月十九日,张维敏儿子给我打来电话,说主审法官要约家属去面谈。我以为,主审法官是想做家属工作,劝家属不要与支青去上海广场抗议。

十二月二十日上午,我接到主审法官打来的电话,一开始我还以为是通知开庭,但法官告诉我说,他们再一次会见了张维敏,张维敏写了字条说要解聘二审律师,所以打电话将消息转告我。我对法官说,我是受家属委托,这个消息应由家属转告,以便加以确认。随即,我给张维敏儿子通了电话,他说,与主审法官面谈了,看到了母亲写的字条,他认为,主审法官态度很是诚恳,估计会改判一个缓刑。他称,既能母亲通过法官拿出了字条,哪就尊重她的意见,律师就不再介入案件了。他以为,这样做也许会有一个好的结果。既能张维敏和家属都要求解聘律师,我完全表示同意。迫于办案单位的压力,当事人要求解聘律师,我在以往办案中也遇过几次,已经不足为奇了。张维敏的儿子说,其母亲要求解聘律师字条是十二月十四日写的。

我是十一月十日会见张维敏,在一个月期间,张维敏没有提出要解聘律师,为何到了快要开庭宣判时,又会突然提出要解聘律师呢?张维敏儿子告诉我,在二十日与法官面谈时,法官通知说案件在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宣判。

张维敏是一个很坚强也很坚定的维权者,从2003年开始,她作为退休回沪支青代表,与几百上千老支青上访了八年,期间,她被拘留过,也被劳教过,但她都没有屈服。此次,被逮捕羁押后,在案件侦查阶段时,警察在讯问笔录中记载道,张维敏表示刑事侦查阶段不要律师。后来,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再进入一审审判阶段,家属为她聘请了上海律师,张维敏没有说不要律师,也没有说要求解聘律师,没想到,案件进入二审审判阶段,在我与李方平会见张维敏一个多月后,在案件即将开庭宣判之时,张维敏突然说不要律师了,这奇不奇怪呢?这样的解聘律师,会是张维敏真实意思表示吗?

这让我想起了当年的杨佳案,杨佳袭警案一审法院也是上海市二中法院。当时,由上海司法机关传递的消息是,杨佳拒绝由其父亲聘请的北京律师,只同意母亲王静梅聘请的律师。但王静梅身在何处,连王静梅亲姐姐也不知道,她姐姐还在四处寻找。奇怪的是,上海两个谢律师顺利地找到了王静梅。至到以后王静梅从北京安康医院(属精神病医院)出来后,才知上海两个谢律师是在精神病医院找到王静梅,王静梅说,两个律师找到她后,也不作什么解释就要她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王静梅没有人身自由,也只好委托上海律师了。

虽然张维敏和家属不要律师了,我写的辩护词也成了一张废纸,但我想,还是有必要公开出来,作为一份参考资料吧!

附:

张维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张维敏之子谢君委托,由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指派,并经得被告人张维敏同意,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判案时参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维敏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作为被告人张维敏二审辩护人,同意一审辩护人辩护观点,因此,相同辩护观点在此不再重复。

辩护人认为,张维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其一是,对“公共场所”认定有偏差;其二是,将集体上访错认为非法集会。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功能的不同,公共场所一般分为宾馆旅店类、公共浴池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类、商场、候诊(车、机)室类、儿童活动中心、学校等几大类。

《刑法》第291条所指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则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按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维敏与新疆退休回沪支青上访聚集地点有两处,一处是天山路180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近,另一处是本市人民大道100号上海市规划展示馆(以下简称“市规划馆”)附近。

一审判决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这两处是“公共场所”,但从判决认定来看,已将这两处归为公共场所范畴。

本案中市人保局的证人证实,被告人张维敏与新疆回沪支青是在该局门口附近聚集,有时进入了院内。

市人保局门口附近,属于机关活动场所,显然不属于《刑法》第291条所指的“公共场所”,同样不属于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市规划馆与市政府相邻,但张维敏和新疆退休回沪知青是向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反映问题,由于每次上访人数众多,遭到警察和保安驱赶,人员散开站到附近的市规划馆人行道上。上海市政府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刑法》所指“公共场所”。

市规划馆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张维敏与新疆退休回沪支青并没有阻在大门前,也没有进入院内,更没有与规划馆人员发生冲突,他们只是站在人行道边上。

从2003年开始,张维敏与退休回沪上海支青一起上访反映医保待遇等问题。近些年来,他们上访的部门只有两个,一个是市人保局,另一个是市政府信访办,与市规划馆是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之所以会出现在市规划馆附近,是因为市规划馆与市政府大楼相邻,由于人数众多被维持秩序警察驱赶所致。

由于涉及到退休回沪支青共同利益,因此,每次都是大家一起去上访反映。但是,《信访条例》中并没有禁止集体上访。

二、证人未出庭作证,指控有罪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主要是黄浦区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警察、市人保局与市城市规划馆工作人员及其保安。

本案二十八个证人中,没有一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质证。

无论是书面证词,还是监控录像,没有一份证据能证实张维敏带领新疆退休回沪支青上访,是出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动机和目的。

上访是《信访条例》赋予公民权利。张维敏与新疆退休回沪支青在市人保局和市政府信访办反映医保待遇等问题时,他们并没有采取《信访条例》所严厉禁止行为。张维敏带领大家上访维权是争取支青共同利益,而不是为个人利益鼓动支青闹访。

从客观上来看,张维敏与新疆退休回沪支青上访行为,并没有扰乱市规划馆的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不仅要有“扰”的行为,而且还要有“乱”的后果。从现有证据上看,根本没有达到“乱”的严重后果。他们从来不与维持现场秩序治安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更没有实施打砸烧抢等暴力行为。

本案证人朱侃(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办公室员工),在回答警方“支青聚集是否影响你们馆的参观人员进出”的问题时,明确表示“基本上不影响参观人员进出”。当警察又问“这些新疆回沪支青是否影响你们馆内的讲解等秩序?”他回答“没有什么影响”。当警察再问道“你们馆因为新疆回沪支青聚集的事对你们馆的工作没有什么影响?”他仍然坚称“没什么其他影响。”

本案证人吴建国(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警察)在证言中证明,回沪新疆退休支青在城市规划馆附近聚集时,在他和同事们劝阻下最终散去。他在证词中,没有提到支青们有抗拒、阻碍他们工作的行为。

本案证人陈志华(黄浦公安分局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警察),在警方的笔录中与吴建国作了相同证词。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张维敏不仅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市规划馆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聚众扰乱市规划馆公共场所秩序后果,他们更没有阻碍、抗拒维持现场秩序警察执行职务。

三、一审判决不谈案件起因,有意掩盖案件的真相。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故意犯罪,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应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但是,辩护人看了无数遍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发现有哪一页、哪一行、哪一字中,提到了被告人张维敏组织新疆退休回沪支青到市人保局和市规划馆附近聚集是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

如果不是会见过被告人张维敏,听她讲述过多年来上访的原因;如果不是听过家属和新疆退休回沪支青讲述上访经历,辩护人还真会以为,这个年已六十四岁的老太太,会是一个退休没事干,闲得无聊,故意找政府麻烦的“疯婆子”呢!

为何避而不谈他们是去上访反映问题呢?辩护人认为,如果认定了他们是在上访反映问题,说他们经常在市规划馆门口聚集,显然与常理不符。他们与市规划馆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他们也绝不是想在此聚集以引起高层的注意。如果是想在重要场所聚集以引起高层关注,他们就会选择到在世博会期间去聚集。

不仅一审判决书中避而不谈案件是上访引起,就连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也予以回避。

张维敏与退休回沪支青集体上访从2003年就开始了,前些年每次上访人数有几千人之多,上访行为也更为激烈。但有关部门认为,这只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为何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进行集体上访,在人数比以往更加少,行动也更为温和情形下,反而就成为犯罪了呢?

辩护人认为,既便是张维敏与退休回沪支青集体上访过程中,踩坏了市规划馆人行道上草坪和一个地灯,这也只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

四、不以逮捕的罪名移送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侦查机关是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张维敏予以刑事拘留。但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维敏时,涉嫌罪名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侦查完毕后,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涉嫌罪名又变回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辩护人查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查到侦查机关可不按逮捕罪名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取证程序也存在违法问题,取证中没有按规定予以回避。案件中很多份证人证言,是由办案单位黄浦区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取得,而作证人员又是广场派出所的警察。

五、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可从轻判处,可实际上又予以重判,司法失诚信。

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一审法院也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其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本罪最高刑期为五年。判处被告人张维敏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明显是予以重判,而不是从轻判处。

一个六十四岁老太太,为了争得平等的医保待遇,为了退休回沪支青的“老有所医”,领着一帮老头老太去政府机关上访反映问题。他们上访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因为上访人数众多,就被一审法院治罪重判三年六个月刑期?设问,一审法院如此重判,量刑标准何在?

在上访引发的非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此重判的案件极为少见,特别是重判一个六十四岁老太太更为罕见。

审判长、审判员:

鉴于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回避张维敏案引发的背景,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在此向你们介绍一下张维敏组织退休回沪支青上访的原因。

1963年秋,不满十五周岁的张维敏与十万上海青年响应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号召,千里迢迢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支援边疆建设。她成年后,在新疆结婚成家,丈夫同是支边青年。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全国下乡知识青年开始返回城市。1981年,当年上海十万支援边疆青年也强烈要求象下放知识青年一样返回上海。后来,上海和新疆两地政府同意了支青的要求,发放了“三证”(粮油关系、工资介绍信、户口本)允许他们返回上海。

当时已经成家并育有两个孩子的张维敏,跟着十万新疆支青手拿“三证”变卖家产回到上海。但是,上海市政府随后以“单顶”“双顶”“病退”“特困”等名义,只同意达到以上条件的六万支青报户口,其余四万支青必须返回新疆。

张维敏两个在读二年级子女(双胞胎)被学校赶了出来,张维敏兄弟姐妹受连累被停止工作,要他们把张维敏劝返回新疆去,什么时候完成了劝返任务,什么时候就可以恢复工作。居委会则断了张维敏一家的油粮票。

被逼无奈的张维敏一家人,与有着同样遭遇的三万多上海支青只得重返新疆。就这样,张维敏在新疆一直工作到1993年退休才回到上海养老。

但在1988年时,有一批支青(有七千多人,其中包括张维敏丈夫),从新疆偷偷跑回了上海,他们顶着压力就是不再返新疆。后来,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反映问题,上海市政府发给了每月369元补贴,同意他们用当年新疆政府发放的“三证”报上海户口。

2003年,上海市政府又出台政策,允许这批支青从2003年开始与上海退休职工接轨,享受上海退休职工同等待遇,当时每月有八百多元退休金,医疗费可报销90%。

而重返新疆的支青们,在边疆呆到退休带着一身病伤回沪后,发现自己的保障待遇,竟然与中途“逃回”上海的支青相距甚远。这个巨大差别,让张维敏们百思不得其解。在2003年时,张维敏每月退休金只有三百多元,医保每月仅有9.9元。

从此,张维敏与新疆退休回沪支青开始向新疆和上海有关部门上访反映。在长达八年的上访中,尽管上访方式有时偏激,但张维敏始终做到了“四不原则”,即:不组织进京上访、不在重大活动和节日上访、不接受外媒的采访、不联系其他群体一起上访。尽管每次上访人数众多,但他们仍然理性、克制、和平、非暴力,没有与警方发生过严重冲突。

张维敏与哪些新疆退休回沪支青,他们把最美好人生都献给了祖国边疆建设,如今都已是老弱病残之人了,仍然还在为争取可怜的医保待遇而上访,他们遭遇实在是让人感到凄凉。

法条硬绑绑是无情的,但法理是有情的,法官是有血肉的。审理一起案件,如不考虑案件起因,只是为了所谓维稳,而把上访中的小问题,上纲上线,无限扩大,以犯罪论处。设想一下,这样的判决,能取得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吗?能做到案结而事了吗?

最后,恳请二审法院认真审查本案的事实,排除来自维稳部门对司法权力的干涉,坚守公正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被告人张维敏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1年12月6日

附:维权老知青张维敏案即将宣判,辩护律师却被解聘…

上访讨要“平等医保”待遇,花甲老太被判三年半…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维权老知青张维敏案即将宣判,辩护律师却被解聘

十一月九日,应张维敏家属聘请,我从广州飞至上海,第二天(十一月十日),在上海市黄浦看守所会见了张维敏。张维敏亲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了对我的授权,还与我详细谈了她的案件。我问她,如果上诉被驳回,坐了三年半牢狱后,还会带领老知青维权吗?她明确告诉我,只要老知青问题没有解决,她还会继续维权下去。如果老知青问题得到了解决,自己被冤枉坐三年半牢也值得。

张维敏带领老知青从2003年开始上访维权,至今已经八年多了。期间,她被拘留过,还被劳教过,今年四月中旬,又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她刑拘。

在刑事侦查阶段,不知是张维敏被人误导了,还是自认为事情不大,在侦查的笔录中,警察记录了她不要律师的话。但在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家属还是为她聘请了上海律师(翟建律师,他是当年杨佳的律师)。十一月一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张维敏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与李方平律师介入案件后,媒体开始关注张维敏的案件,特别是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中国新浪微博大王——姚晨,也转了张维敏案件消息。虽然有媒体在采访,但报道被上海给和谐了。

我在十一月中旬,就给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承办张维敏案法官寄了授权委托书,后来,法官还与我打电话联系过。我一直在等着法院的开庭通知,没想到的是,等来的却是解聘律师电话通知。

今天上午十时三十分,主办法官给我打来电话,法官在电话中说,张维敏写了条子给法院,要求解聘二审辩护律师。法官还说上午与家属商谈过了。我说,自己是接受家属聘请,这个情况必须由家属转告律师。我表示,不论解聘律师是不是张维敏真实意思,我仍然希望法院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她的案件。

挂了法官的电话,我与张维敏儿子小谢通了电话。小谢在昨天就告诉过我,今天法官要与家属约谈。小谢在电话中说,法官给了张维敏写的要求解聘律师字条给他看了。小谢说,字条是她母亲写的,至于是不是她真实意思也不清楚。小谢说,既能法官拿出了字条,就按字条上意思办吧。小谢说,法官称案件在本周五,即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宣判,法官交待过,不要去对外宣传。可能担心象一审开庭哪样会来很多老知青声援。小谢告诉我,此前,法官在电话中劝他说,聘请律师没多大作用。

上海市二中法院在2008年审理过杨佳案,当时,杨佳父亲为其聘请了北京的律师,法院也以杨佳不要父亲聘请的律师,只接受母亲聘请的律师为由,拒绝了来自北京的律师。当时,杨佳母亲王静梅,正以“刘亚铃”化名在北京安康医院(精神病医院)被强制治疗。

如果联系起杨佳案件,哪么,上海市二中法院以张维敏要解聘律师,不让律师介入她的案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向法官和张维敏儿子小谢表示,既使我不担任张维敏案辩护律师,我仍然会关注这个维权老太太的案件。我相信,关注张维敏案件的人,绝不只是老知青们,也绝不只是我一人,还会有很多社会各界人士在关注着,更有媒体在继续关注。

我做过多起维权案,被当事人解聘,张维敏案不是第一起。曾经有一起很有影响的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我接受家属的委托,就在公安机关批准会见前一天,警察又通知我说,他写了字条不要我做律师。无法,我只好退出,由其他律师介入。他出狱后,曾打电话给我解释道,当时解聘我是受了办案人员误导。办案人员告诉他,案件没有多大的事,会马上把他放出来,如让刘晓原这样的律师“炒作”,对你会是很不利的。但在我退出后,不仅没有马上放他,最终还重判两年半刑期。

附:

上访讨要“平等医保”待遇,花甲老太被判刑三年半…
(一篇被和谐的报道)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涉嫌违宪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第八条,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允许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对网民发布的微博客内容进行审核与监管,显然违反了宪法规定,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

据称,要对微博客实行实名制,是为了抑制微博上的谣言。由此,我想到另一个问题,现在官员贪污受贿横行,哪么,为了抑制腐败问题,是否该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呢?要求网民实名发言,却不要求官员实名公开财产,实在是不可思异。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在 法制评论 | 留下评论

上访讨要“平等医保”待遇,花甲老太被判刑三年半

11月10日,我在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会见了六十四岁的张维敏。这是一起因上访引发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件。一个六十四岁的老太太,因为组织了一批与她年龄相仿的老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讨要“平等医保”待遇,仅仅是因为上访人数众多,上访次数也多,就被治罪重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其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五年。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对张维敏可以从轻判处,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为,对张维敏可以从轻判处。现处以三年半有期徒刑,这会是从轻判罚吗?就此量刑,我向一个刑事审判庭庭长咨询,人家明确告知,五年最高刑期判三年半,根本谈不上从轻判罚。

司法实践中,因上访引发的案件,除非是暴力恶性案,否则,既便是出于维稳目的,也不会如此重判,更不可能重判一个六十四岁老人。

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只字不提张维敏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聚集的原因,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此问题同样是避而不谈。如果仅看这两份司法文书,一定会误认为,这些老头老太退休后没事干了,闲着无聊而故意找政府渣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法》规定是属于故意犯罪,检察院和法院都避而不提“作案”动机,不敢谈这些老人是为了争医保而上访,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下面这篇报道是记者采写,已被上海有关部门“和谐”了。

张维敏1963年成为支援新疆建设的知青,1993年退休回沪。2003年带领新疆退休知青开始维权上访,口号是要生存、要医保、度晚年。2004年4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上访)被劳教一年,2005年因上访被拘留15天。目前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上访,在2011年11月1日被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新疆知青血泪抗争史

作者:严友良

夜里,谢虎礼常常惊醒。他梦见一大片戈壁滩,黄沙呼啸,杳无人烟。他开始疯狂地奔跑、恐惧地嘶吼,“是新疆!新疆!我怎么还在这里?还在这里?”,然后,猛地醒来。张维敏被捕前,她会起身,拭去老伴的汗珠和泪水。他们对新疆的感情很复杂,爱之,更恨之。

1963年,她15岁,1964年,他16岁。他们都决定,响应那个激动人心的口号,把青春奉献给塔里木,因为,那才是“永不消失的青春”(当时热映的一部电影)。据载,1963年——1966年“文革”之前,上海共有9.7万支边青年进疆,其中,女支青超过一半。

1993年,在新工作30年后,张维敏带着高血压、心脏病、关节炎、肠胃炎等一身病退休,回到日思夜想的上海。除了病痛,新疆还留给她每月100块退休工资和3块钱医保。彼时,至少3万进疆支青陆续退休返沪,但被拒绝享受上海市退休职工的待遇,而微薄的退休工资根本无法保证基本生活。

2003年,张维敏开始上访,期间,她结实了不少同病相怜的上海支青,并成为总代表。他们抱团取暖,一起抗争,诉求很简单:要生存、要活命、要医保。

然而,2011年11月1日,张维敏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就这样,那个常常穿红色、洋气的老阿姨
“消失”了,夜里惊醒的老谢看着一旁空空的位置,心中淌血:吾妻无罪。而狱中的张维敏告诉代理律师,只要上海市政府解决老支青的问题,被冤入狱亦无憾。

戈壁滩上的青春

11月27日,张维敏家中,这是一场主角不在场的采访,因为,早在4月,张已被羁押,但她的缺席并不影响我们理解这个故事。这是一批人共同的苦痛。

苏梅,64岁,年轻时一头长发,绰号“大辫子”;韦维,63岁,进疆前是班里的文学课代表,写得一手好文章;陈菊,烫着时髦的卷发,一周前,刚过完66周岁生日;吴国政,一副热心肠,经常探望、帮助身边的老支青……他们如此不同,但40多年前却做出了同样热血的选择:援疆。

“那时,我家是黑五类,抬不起头。我好想离开上海,去一个没人知道我身份的地方。所以,我带头在学校作报告,还偷了户口簿去报名。”韦维17岁进疆,36年后才离开。

挨着韦维的苏梅回忆道,1963年,上海人民广场开集体大会,动员上海青年支疆。他们说,新疆是个好地方,有山有水,牛羊成群,伸手可以摘葡萄,哈密瓜还会碰到脚。

“60年代,当兵是何等光荣的事。那时的好多电影都讲女兵的故事,我看了之后感动得不得了,好想好想穿上那身军装。”苏梅说。

一切美好的想象随着戈壁滩的黄沙一起吹散。上海出发的火车停在吐鲁番站后,汽车又开了5天,当老谢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1师9团驻地,他有种强烈的被欺骗的感觉,“反差太大了。”

初到新疆时,多数支青还是孩子,但逃不了这样的生活:10多人一起睡“地窝子”(即,地窖),外面风一吹,里面直掉沙子。日出前开始耕作,日落后还不能休息,每顿只有一个窝窝头和一碗汤,几个月吃不上肉,好几年洗不上澡。

他们的工作不是动员大会上说的养蚕,而是开荒,有打油诗写道,上工一担肥,收工一担草,业余时间打沙枣,晚上开会剥棉桃。而且,工作10天才有1天休息,而这天又必须参加义务劳动。对应地,报酬只有三、五、八元(第1年每月3元,第2年5元,第3年8元)。

“每天最大的感觉除了饿,还是饿。我偷吃过猪食,甚至连生了‘猪囊虫’的猪肉,半生不熟的,我也三下五下吃个精光。”老谢说。

每年只有一次例外,8月1日建军节。那天晚上,兵团有一次聚餐,8菜1汤,盛在脸盆里。“所有人都拼命吃,有个支青叫黄步云,他吃完后一下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我们很着急,怕他撑死了,帮他做按摩,一会儿后,他‘哇啦’、‘哇啦’吐了整整一桶,全是一片一片的肥肉。”老谢说。

还有一件事,1969年后,全国粮票得以在新疆兑换饭票。于是,上海支青都希望家里寄来些粮票解决温饱问题,而一个支青,由于父母早逝,无法帮助,只能有上顿没下顿。一次,他问其他支青,如果我吃下一只老鼠,你们能否凑3公斤粮票给我?大家同意,并抓了一只活老鼠给他。他先打死老鼠,擦去血滴,再用口水舔湿老鼠全身,接着,整个吃了下去。

“后来,他觉得恶心,脸憋得通红,眼泪直流,最终,还是吐了出来。为了得到粮票,他提议重新吃,但被我们拒绝了,并把3公斤粮票给了他。但当天晚上,连里开批斗会,说他破坏‘抓革命促生产’,粮票被全部没收。”

除了饥饿,难以忍受的还有无处不在的高压政策。比如,3年内不准恋爱,5年内不能结婚。“有一对朋友牵了手,很快就被发现。他们被拉去批斗,在众人面前回答各种私密问题,比如,他的手碰到了哪里?”老谢说。

又如,不得擅自请假。“一次,有个上海邻居去新疆,妈妈拖她带了一点挂面和麻油,我便请了一天例假去取东西。”而事情穿帮后,韦维成了全连队公开批斗的对象。“我真的很难过,我为连队付出那么多,他们却不能包容我这一点小事。”

再如,结婚10年后才能离疆探亲(后期改为4年)。1966年,陈菊的父亲被查出食道癌,所剩时日不多,他单位的工会主席问其还有何要求,他说,希望新疆的女儿回来见最后一面,但这一请求未被新疆方面接受。后来,他又给陈菊发了一份电报,问询何时能归。

“我接到父亲电报后,直接冲到指导员办公室,我拽着他的衣服说,从现在开始,我要回上海,如果你不同意,你走到哪里,我就跟到哪里。”21岁的陈菊说到做到,指导员去解手,她就在厕所门口堵着,等其出来,赶紧跟着,那一天直到深夜,小陈才离开。如是几天后,指导员告诉小陈,你回去吧,我给你开通行证。她是农1师8团唯一一个进疆3年便获准回家探亲的上海支青。

二次进疆

新疆太苦,韦维决定逃跑。1967年2月,她和其他12人成功“越狱”。“排长在后面追,我们躲在卡车里,呼呼地往前跑。”为了甩掉“追兵”,韦维甚至在新疆南部温宿县的一片坟地里躲了三天,但一切终是徒劳。她回到上海后不久,1969年初,街道居委会买了车票送到她家,又派了两人“护送”她坐上驶向新疆的火车。

直至1981年,一切有了转机。由于上海支青返城呼声高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上海政府经过协商,出台《关于解决新疆垦区农场上海支边知识青年的具体规定》,其中指出,考虑到新疆农场和知青本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在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分期分批将一部分符合规定的知青商调回沪或迁回上海落户,或调剂到上海市所属的外地农场。

1981年,张维敏、老谢,以及他们的一对双胞胎回到上海。但情况直转急下,10万援疆支青中,上海市政府通过“顶替”(顶替父母亲的职位)、“特困”、“特殊照顾”、“病退”等方法,解决了近6万人的落户问题,而其余4万不符合返沪条件的支青被要求重新进疆或不得返沪。

彼时,张、谢双方父母都无工作,没有职位可以顶替。他们面临二度进疆的巨大压力。“两个孩子都被学校赶了出来,张维敏的哥哥也被停职,组织上交代,你妹妹何时回去,你何时复职。”

作为共产党员,苏梅还成了返疆“代表”。“街道、居委会都来人劝说,让我表态。我只能说同意。”这个过程还被上海电视台拍下、播出,作为“先进形象”。

1982年8月20日,陈菊夫妇带着两个女儿返疆。“火车启动后,我大女儿放声痛哭,一路从上海哭到苏州。她有几千几万个不愿意,但没有办法,她必须回到新疆才能继续学业。”

1984年,同样为了孩子,张维敏夫妇再次回到了戈壁滩。“我们这节车厢,全是被赶回的支青。当广播响起,下一站,吐鲁番站就要到了。突然,一个女支青一声惨叫,原来,他的老公跳下火车,自杀了。”

而当老谢走下汽车,再次看见塔里木时,“我感觉到撕心裂肺的痛,绝望至极。难道今生,我就要在这里老死吗?”老谢不甘,希望抓住机会再次返沪。

1988年,政策逐渐放开,援疆支青的孩子可以回上海“借读”,听到这个消息后,老谢叫家里发了一份电报,称有人病重,便带着两个孩子返回上海。和老谢一样未满60周岁,工龄亦不满30年便半路逃回上海的支青并不少,规模大约五六千人,上海俗称“369”,因为,他们上访多年后,上海市政府迫于压力,最终发于他们每月369元的政府补贴。

当老谢选择返沪时,张维敏没有跟着回来,她选择留下,直至1993年,工龄满30年后,退休回沪。为何一定要回来?陈菊说,因为叶落要归根;苏梅说,因为我们都是上海人;而吴国政说,我不是贪图上海的“荣华富贵”,我的老母亲、孩子都在上海,我日日夜夜期盼着一家团聚。

不过,当张维敏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回上海时,她只能享受新疆的退休工资和医保,每个月总计103元,待遇远远不如半路逃回的“369”。

八年上访路

无论苏梅、韦维,还是陈菊、吴国政,退休回沪后,他们成了被这个城市遗忘的弱势。“报户口是问题,住房是问题,日常生活也是问题。每月100多块的退休工资根本保证不了基本生活。”

更现实的是,艰苦的新疆生活已让他们严重透支生命。“只要在那里呆过,三种病谁也逃不掉,关节炎、气管炎、肠胃炎。”吴国政说。就像一台台被超期使用的老式机器,他们需要“保养”和“维护”,他们需要药。只是,少得可怜的门诊医保让他们望“医院”却步。

按照当时的规定,退休返沪支青,每月可享受退休工资3%的门诊医保,而他们的退休工资由新疆按照新疆标准发放,低于上海市退休职工的水平。即便到2003年拢共不超过几百元,

“起初,我们不上访,只是忍着,小病拖、中病抗、大病等死,实在忍不住了偶尔个别找政府反映一下困难。”吴国政说。

而同是相应国家号召援疆的“369”却在2003年迎来转机。此前,由于像老谢这样中途回沪,不愿返疆的上海支青持续不断地上访,上海市政府迫于压力,决定每月给予政府补贴369元,并同意其凭借新疆政府发放的“三证”报领上海户口。2003年,他们的境况进一步改善,上海市政府允许其与上海市退休职工接轨,在医保等方面享受上海市市民待遇。

“369”的故事提醒了张维敏、苏梅等人,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而一些老战友的离开也刺痛了他们的心。“退休工资就是这点儿,吃了饭看不起病,看了病吃不了饭。那些老朋友就在煎熬中慢慢死去,最多时,一个月就走了5个。”吴国政说到这里,已是泪流满面。

2003年起,大批正常退休返沪的支青开始上访。

一开始,大家各自为战,互不相识,到上海市复兴中路335号新疆建设兵团驻上海办事处反映问题,要求退休支青与上海市退休职工接轨,享受与“369”一样待遇,要求子女都能报上海户口等。

后来,大家约定每个星期五一起去,“要医保、要看病、要活命。”即便这样,新疆建设兵团驻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无能为力,因为“369”们的政策调整是上海市政府作出的。“兵团唯一能做的事情是将原来每月退休工资3%的门诊医保提高到3.3%。”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在兵团上访无果之后,张维迎等人只好转战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和上海市政府信访局。这之后的每个星期三,他们风雨无阻,迈着沉重的脚步,步履蹒跚地走到信访接待室门前,高呼求见俞正声。因为这样,让政府才会关注他们。

如同挤牙膏一般,八年下来,知青们的医保待遇有了些改善。医疗门诊待遇从报销30%、40%、45%、70%一直到了现在的85%,但与“369“们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比如,在门诊报销上,退休知青拿到的不是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而是上海市社区医疗帮困卡——自己先缴纳120元,政府补助30元,接着,他们还要用完500元“门槛费”,即,只有在650元之后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85%。

再如,在大病医疗上。“369”和上海市退休职工一样,医保上限是28万元,不限医院。可他们退休知青的上限只有3万元,且必须在指定的医院。

“在这八年间我们当中有很多知青被毒打、被羁押、被劳教、被精神病。”在苏梅等人看来,上海新疆知青绝对是中国历史上“上访人次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平均年龄最大”的三最维权。

“2009年12月,在人民广场上海市信访局门口,突然来了三辆卡车的警察,将我们当中的5个人男战友和1个女战友拉倒了警车上,那个女战友当时就被打得尿裤子了,我发现的时候还看到车上是一缕缕被扯下来的白头发。”吴国政说。

张维敏就是在上访的过程中被选为退休知青的总代表的。“按照国家信访条例,集体上访需要选举出代表来。一开始,我们每个师和每个团公开推选出自己的代表来,最后又由大家推选出张维敏为总代表。”韦维说。

之所以选举张维敏,还在于她的公益之心。张维敏在新疆退休知青中成立爱心互助会,帮助有困难的战友渡过难关。“我们初步统计了一下,仅仅是上访期间,张维敏为大家提供的帮助现金就超过6万元。”陈菊说。

罪与非罪?

为了怕妻子衣服不够,11月24这一天,老谢又给张维敏寄去了两件衣服。他还想告诉妻子,尽管11月1日的第一次庭审判决她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徒刑,但在他心中:吾妻无罪。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这样写道:被告人张维敏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多次鼓动、聚集部分新疆退休回沪知青至本市天山路180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本市人民大道100号上海市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非法聚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但在一审的辩护律师翟建看来,公诉机关关于张维敏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翟建律师指出,张维敏等人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绝非想无端生事。

“他们数十年如一日地坚持屯垦戍边,足以表明他们深爱着这个国家以及脚下的每一片国土。然而,退休返沪后,张维敏们不仅无法享受户籍所在地(上海)的退休工资、医疗等待遇,甚至远远不及中途跑回上海的那批知青的待遇。重新回到故乡的他们反倒成了繁华都市中的一个贫困的弱势群体。政府为什么要让老实人吃亏?饱经风霜的、年逾花甲的张维敏们,百思不得其解。他们在人保局、市政府门口的集会,正是想向政府讨个说法。”

实际上,从张维敏等所举的标语、喊的口号、唱的歌曲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张维敏等人无非是想“要公平、要公正”、要政府切实解决他们在沪的社会保障问题。

不仅如此,记者从视频录像还清楚地看到,张维敏等人并未刻意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的秩序。恰恰相反,在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时,张维敏特意发了一些红袖章给几个知青,上面写着纠察,目的就是维护秩序。张维敏还多次告诉他们,信访要有礼有节。

此外,在奥运会、世博会、建国60周年以及每逢重要国际、国内会议在上海举办期间,张维敏等人还从大局出发,主动取消信访,张维敏还多次主动、并拒绝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

“如果要制造轰动效应,张维敏等人完全可以在世博会期间集体上访,可是他们没有。她们秉持‘不进京上访’、‘不接受外媒采访’、‘不在敏感时期上访’的‘三不’原则坚持上访维权,绝对是中国最有理性和最有秩序的上访群体。”张维敏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律师说。

除此之外,在刘晓原律师看来,张维敏等人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原来,根据刑法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可张维敏等人信访的两处地点,即位于天山路1800号的上海市人保局以及位于人民大道200号的上海市政府都是政府机关,显然都不属于上述公共场所的范畴。

“公诉机关为了能自圆其说,不惜歪曲事实,把张维敏等人在市政府信访办门口信访说成是在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非法集会,目的无非想把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往刑法291条中的‘展览会’上靠。”刘晓原律师说。

刘晓原指出,当时张维敏等人仅仅是依据《信访条例》以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不过就是人数众多,队伍太长,站到了紧挨着上海市信访局和人民政府的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前面。”

而在翟建律师的一审辩护中,还提到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工作人员朱侃的笔录,证实张维敏等人的信访行为既没有影响参观人员的进出,也未影响馆内的工作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张维敏等人信访时的一言一行都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但是无论公安还是保安,都没有直接与张维敏发生冲突,更无证据证明张维敏本人或指使其他信访人员实施过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刘晓原说。

刘晓原律师告诉记者,政府部门之所以判张维敏有罪,是典型的“维稳”手法。

“一般情况下,对那些上访人士,有关部门先是警告,警告不行就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如果这些还不行,那就想办法定他们的罪,让他们在监狱里呆着。”原来,同样是因为信访,张维敏2004年4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2005年3月31日被浦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而当记者就此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时,该院工作人员拒绝回答。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从死刑冤案透视中国司法改革步履维艰

(注:文章来自网络,转帖时作了节选。)

从死刑冤案透视中国司法改革步履维艰

作者  海涛

又一起死刑冤案最近成为中国律师关注的焦点。北京一批律师举行研讨会探讨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冤案的再度发生。一些律师认为,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改善司法质量。

*陈瑞武死刑冤案:十年一笔糊涂账*

11月27日,北京一些律师举行了小型法律研讨会,大家讨论了曾被司法当局定案并关押10年的“杀人犯”陈瑞武等人的案子。陈瑞武11月4日被判处无罪释放。十年来,陈瑞武两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河北发生两起灭门案,廊坊中级法院2003年6月判处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原伟东、汤风武、王晓敏6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底,河北高院将此案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2004年6月,廊坊中院再审判处原伟东、陈瑞武、汤风武死刑,尚志红死缓,杨洪义无期,王晓敏获释。但是,又被河北高院打了回票,再度给廊坊中院发回此案。数年之间,廊坊中院同河北高院司法程序、公文旅行和皮球互踢来往多次。

中国南方报系的法治周末,11月30日发表了长篇通讯谈这个冤案,题目是:杀人案审了十年仍是糊涂案。报道说,到了2009年,河北高院终审判决,改变中院原判,判处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三人无罪,原伟东和汤风武死缓。

但是,河北高院却迟迟不予宣判,直到2010年10月,河北高院才通知家属“省高院早已委托廊坊中院宣判”。而廊坊中院更是迟迟不予公布,一直拖到今年的11月4日。至此,两年前已被省高院宣判无罪的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三人,又白白在监狱里关了两年。2000年被捕的陈瑞武,已经在看守所和监狱中待了十多年。

法治周末的报道说,十几年来,有17名律师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报道还说,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的所有原始物证都已经丢失殆尽。”

但是,法治周末这一长篇报道没有提到在今天的中国死刑案的终审权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早在2007年就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收回,不知为何河北高院的审判就变成了“终审”,因其判决毕竟还有死缓。

人命关天。如果不是河北高院的改判,恐怕又有六条人命要归黄泉,冤死在奈何桥那一边了。在今天,判处死刑但没有最后执行对陈瑞武这样的受刑人来说,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姑且先不说这些人在狱中遭受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悲惨遭遇。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世人方知冤似海*

这些年来,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比如,大家所熟悉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佘祥林是湖北京山县人,1994年1月,佘妻张在玉失踪,张家人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荆州地区中级法院判处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来因行政区划变更,新的地区法院改判佘15年徒刑。但到了2005年3月,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京山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赵作海是河南商丘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997年10月,该村人赵振晌失踪,其侄子报案,怀疑被赵作海所杀。1999年5月,当地发现一无头死尸,公安逮捕了赵作海,认为其嫌疑重大。2002年10月,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5日,中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省高院核准。

2010年5月,失踪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现身,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的案子得以起死回生,柳暗花明。河南高法马上宣布,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错案,并重新判决赵作海无罪,赵作海走出大墙,重归社会。

当时,佘祥林和赵作海的案子,重新宣判真相大白后,曾轰动一时。

*李志平冤案,近三十年不了了之*

如果说佘祥林和赵作海都得到了几十万元的国家赔偿,算是有错必纠的例子,那么,李志平死刑冤案就是有错不纠的典型。李志平是河北定州农民,他的案子办得荒谬绝伦,是司法腐败绝佳例证。

1983年,是中国“严打”之年。河北定县(现定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李志平。1984年底,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李志平死刑,立即执行。李志平上诉,河北高级法院裁定: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地区中级法院重审,保定中法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85年9月,保定中院再度以杀人罪判处李志平死刑。

至此,保定中级法院已经两次判处李志平死刑。

李志平继续上诉,河北高院再次审理此案,并在1986年3月再度判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再发回保定中级法院重审。至此,河北高院已经两次撤销原判,发回中院重审。
李志平的律师刘晓原对记者说,河北高院将李志平案发回重审后,保定中级法院就“不作为”了,再也没有审理此案。法院把案子推给检察院,检察院又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将案子搁置,再不提起。而李志平仍然被当作杀人犯关在定县看守所,直到1990年,李志平被关押7年后,被“取保候审”,获得释放。

但是,从1983年到2011年,二十八年过去了,李志平的案子,还没有撤案,问题并没有得到最后和妥善解决,李志平在法理上,还是犯罪嫌疑人。刘晓原律师不断催问有关方面,但河北办案的公检法各单位层层或相互推诿,特点是承认错误,坚决不改。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就在李志平和辩护律师强烈要求昭雪冤案的紧要关头,李志平的案卷却和陈瑞武他们的卷宗一样“找不到了。”

*上书陈冤,石沉大海*

在前些年,刘晓原律师给主管政法工作的原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和现任书记周永康、以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最高法院院长萧扬等写信,给河北各级公检法单位写信,不是没有回音,就是推脱诿过,不了了之。

刘晓原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中国法制基本原则和要求。”他说,李志平冤案发生至今已经28年了,有关部门仍然迟迟不予彻底纠正,“这大概也创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纪录。”

*吴大全死里逃生,变身浙江赵作海*

再看浙江吴大全死刑冤案,也使人感到心情沉重。这个案子被一些网民说成是浙江的赵作海案。

2006年9月,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商店女老板沈秀云被杀。几天后,吴大全被捕。07年2月,宁波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大全死刑。

吴大全上诉,浙江高院07年6月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吴大全进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监狱遇到了真凶班春全,班春全交代了杀害沈秀云的犯罪事实。

2009年10月,浙江高院裁定,撤销吴大全死刑原判,发回宁波中院重审。如同河北定州重审李志平案一样,宁波中院又层层发回公安局,公安局然后将案子束之高阁。

但与此同时,公安局启动另外一个案子,追究吴大全的“窝藏罪”,2010年3月,慈溪市法院以此罪名判处吴大全徒刑4年4个月,主审法官是胡慧。

*吴大全蒙冤“打工”算赔偿
主审官受罚“计点”扣两分*

2011年8月,吴大全在坐牢5年后,“假释”出狱。当局安排他到当地一个机械公司“打工”,算是对他的一种赔偿。

2010年,新周报报道,有网友说,浙江省高院主审吴大全杀人案的法官杨灵方,冤案大白后,他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点两分。对这个贴子,浙江有关部门并无出面“澄清”,既无承认,也无反对。“浙江高院是否制造了死刑冤案其本身,也又成为悬案。”
如果说,上面这几个案子都是当事人最后死里逃生,侥幸生还,那么,下面这几个案例中的死刑犯就没那么幸运了。

*河南农民曹海鑫,匆忙处决恐后患*

在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河南冤杀曹海鑫案。曹海鑫是郑州市祭城乡西韩砦(寨)村民。1995年民主选举担任村组长。下台的组织曹新豹一家不满,曹弟曹新春帅众9月28日冲入曹海鑫家,执铁铲木棍等殴打曹海鑫。曹拿起猎枪自卫,击中曹新春,后者在医院死亡。

1996年1月,郑州检方起诉曹海鑫故意杀人。1997年5月,郑州中法判处曹海鑫死刑。网络刊物[中国死刑观察]说,该村150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刀下留人,新华社连发三篇内参,最高法院“多次通知河南有关方面不得立即执行死刑判决。”

但是,1998年9月25日,郑州市中院执行省高院“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将曹海鑫押赴法场枪决。

*河北邢台三抢劫从犯被处死,主犯死缓*

曹被处死的五年后,河北邢台处死了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三名“涉黑案犯”,罪名是抢劫他人财产9万多元。但是,该案的主犯刘现军却逃过一劫,只判了死缓。北京学者张耀杰曾撰文说:该案是邢台当局通过严刑逼供捏造罗织出来的一桩莫须有的冤案。

*四川陈韬在中央收回死刑权前被处死*

再看四川陈滔案。他是四川汉源农民,被处死前在这个世界生存了二十年。四川高级法院因为陈滔被控杀死镇暴警察张志明而裁定处死陈滔。尽管中国最高法院决定07年元旦开始把死刑批准权收归中央,但是四川地方当局赶在这一措施正式生效前,匆忙执行死刑。陈滔就是06年11月28号被处死的。

北京法律人刘晓原曾发表文章说,当时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我当院长,最让我牵肠挂肚、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的有两件事,一是不要办错案杀错人,二就是队伍不要出问题。”

*中国大法官少有法学背景专业训练*

(此部份内容已省略)

附:

发表在 刑事冤案、民事错案录 | 一条评论

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

因为担任福建三网民案中吴华英的辩护人,林洪楠律师被公安机关重提八年前办理吴华英弟弟“福清纪委爆炸案”中的“泄密”问题。就在福建三网民案即将开庭时,福州市司法局下发通知告知林洪楠律师要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召开了听证会,2009
年12月17日,福州市司法局正式作出停止执业一年处罚,成功阻劫林洪楠律师担任吴华英的辩护人。

林洪楠律师不服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在福建省司法厅复议维持处罚决定后,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10年3月29日正式立案。2010年7月22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一案。开庭时,如临大敌,法院外面道路被交通管制,进入法院需要经过三道安检,法庭内还安排法警值庭。当天的庭审,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从立案时间算起,这起行政案件在法院已一年零八个月。从第一次开庭算起,案件拖了一年零四个月没宣判。迟迟出不了判决,不知有何难言之隐?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一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三条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一案“审而不决”,严重超过法定审限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予以重视,也请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

如今,林洪楠律师处罚期限早已届满,也早已恢复正常执业,但处罚案仍然被拖着,实在是很荒唐。

希望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尽快作出判决,千万不能置法律而不顾。在此,也呼吁媒体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处罚案。

附(点击标题可打开链接):

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林洪楠律师告司法局案未结…

律师遭停业一年处罚期限已满,告司行法局行政官司还没判决…

南方周末 – “福州网民诽谤案”代理律所遭解散
被停业律师曾是律管处长…

福建网民案辩护律师林洪楠状告福州司法局

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开庭

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件迟迟不判…

林洪楠律师“泄密”事件的荒谬性

福建网民诬陷案律师遭停业,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关于林洪楠律师遭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紧急呼吁…

“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进程?

圣诞节前的疯狂:网民诬告案辩护律师遭停业

福建网民诬告案,辩护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

福州市司法局就林洪楠律师处罚之事举行听证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未判,辩护律师面临停业处罚…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即将开庭,律师收到停业处罚告知书

发表在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 | 留下评论

左晓环“煽颠”案撤回起诉,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11月11日下午,我接到了左晓环的电话。由于通话效果不大好,只听见对方说他是左晓环。刚开始,我还以为是看守所的管教让左晓环给我打的电话。在十月下旬时,看守所所长给我来过电话,说左晓环想见我。当时,我要去福建石狮为李祥谋开庭,答应他们等到十一月份再来。十月底我从福建回了北京,后又去了广州、上海。准备办完手中着急的事后,再飞去四川绵阳到三台县看守所会见左晓环。没想到在我赶到之前,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左晓环,原是大学教师,前些年,因为写文章评论时事,被控“煽颠”送去劳教失去了工作。回到老家后,他还在写文章评论时事,参与对汶川地震调查,参与别人发起的宪章上签名,参与当地民办教师的维权活动。

2010年4月26日,三台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立案侦办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办。随后,案件移送给了绵阳市公安局侦办,批准逮捕左晓环时又将涉嫌罪名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件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11月16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绵阳市中级法院将案件退回过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延长过案件审限。审判长曾告诉我,案件到2011年6月25日,已经没有办法再延长审限,但是法院仍然不开庭审理,他们的说法,案件如何处理,正在向上请示,依四川省高级法院规定,请示期间是不受审限限制。

这样的一个内部规定,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件在2010年11月16日移送给绵阳市中级法院后,我多次打电话给本案审判长询问审限的问题。后来还到过法院找审判长当面作了交涉。2011年8月3日,我向绵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左晓环的羁押,但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审判长多次称,他感到很无奈,案件的走向必须要由上面来决定。由于司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我作为辩护人除了代为控告外,只好不断地向社会呼吁要求关注。

现在左晓环出来了,有媒体采访问道,为何检察院会撤回起诉?记者感到惊讶的是,这不是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侦办了一年半了,是什么因素让检察院撤回了起诉?

我说,本案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左晓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了。据我了解的情况,左晓环被抓主要原因是他帮助当地民办教师维权,惹怒了三台县地方官员。

左晓环告诉我,看守所在释放证明中称,他是被监视居住方式放出,但公安机关没有发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书。

被指控涉嫌“煽颠”犯罪,案件也移送给了法院,被告人还被羁押了一年半,但没有被法院开庭审理给强行判刑,而是由检察院撤回了起诉。这让我也感到有些意外,但让我感到更意外的是,在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案件也就终结了,竟然又对左晓环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做法,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这说明他们不会轻易承认办了错案,也不会轻易就放过了左晓环。

左晓环案在法院审理了一年,法院也曾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就应当依法宣判无罪,还左晓环一个清白,而不能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

附(点击标题,可打开文章):左晓环“煽颠”案,何时了?
2011-10-13 09:38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

李祥谋案一 审 辩 护 词

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祥谋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祥谋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一审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李祥谋,并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出于维稳目的,为控制被告人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才找了几个证人证言来指控他。因此,以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起因来看,指控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犯罪是出于维稳目的。
2008年2月3日,随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赴印尼海域捕捞的“福远渔628”船发生海难沉没后,被告人李祥谋开始找福建省有关部门投诉。由于得不到满意的答复,遇难家属也没有得到赔偿,他开始与遇难者家属在福州市上访,后来去了北京到国家海洋渔业局、国家农业部、国家信访局举报控告。

2009年1月7日、9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和设在福州市西湖宾馆的省“两会”会场找代表反映问题。

2009年1月12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在福建省“两会”泉州代表团驻地闽江饭店找代表反映问题,由于人数较多引起民众围观。
2009年3月初,北京正在召开全国“两会”。有上百名遇难者家属,准备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再上北京。泉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怀疑李祥谋是组织遇难者家属进京上访,同年3月5日晚,李祥谋在福州市被泉州市公安机关人员控制,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他宣布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给被告人李祥谋的刑事拘留决定书和家属通知书,则是由石狮市公安局出具。

刑事拘留仅一个星期,在2009年3月13日,石狮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但在予以释放的同时,又以李祥谋在
2009年1月福建省“两会”期间上访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为由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再以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祥谋在第一次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就应家属的聘请担任其律师。2009年3月14日,辩护人到了泉州市看守所会见。看守所称,这是一起“上访”案件,会见要经过泉州市公安局同意。后来,辩护人找到泉州市公安局警务督查处投诉。警务督查处领导经与看守所协调才允许律师会见。
2009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案件起诉到石狮市检察院后,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2009年12月16日,本案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
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法院也两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2010年4月29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李祥谋取保候审一年。
一年后,在2011年4月29日,解除了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半年。在监视居住期间,由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州市上访,当时福建省正在开“人代会”,公安机关怀疑是李祥谋指使,再把他控制在宾馆。2011年8月26日,法院提前两个月解除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被告人李祥谋批捕收押。

对被告人李祥谋的案件,公诉人始终避而不谈本案的起因,始终回避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上访遭执法机关打压问题。
辩护人认为,只要了解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上访经历,就能清楚地看出,执法机关多次变更涉嫌罪名刑拘逮捕被告人李祥谋,背后原因就是为了所谓的“维稳”,为了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

对被告人李祥谋四处举报控告“海难”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竟然上纲上线说他是与国外反动势力相勾结,是以绑架遇难者家属来“要挟”政府获取额外利益。以这种思维处理海难沉船员问题,无非是想掩盖事实真相,无非是想把问题政治化,以推脱自己的责任。

    二、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福州市马尾码头搭乘驳船绕过福州边防检查站检查到外海等候。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依据证人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的证言(讯问笔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是被告人李祥谋雇用的驳船(证人在讯问笔录中称电卡船)组织安排董强建等人偷越国边境。

证人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李祥谋在2007年9月8日晚打电话通知他们在酒楼下等车,后来了一部车将董强建、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送到马尾第九号码头(邱金树没有坐上车,自己租摩托车去的),然后再搭乘电卡船到闽江出海口二、三海里处等候,第二天中午上到福远渔
627、628船。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在2007年9月8日晚给董强建等人打过电话,安排汽车接送他们去马尾第九码头。可在案卷中又没有他们之间的通话清单证据,也没有运送董强建等人去马尾码头的汽车司机证言。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安排驳船(电卡船)运送董强建等人到外海等候。但在案卷中,没有驳船主或驾驶人的证词等证据。这艘驳船是不是李祥谋雇请的,在案卷中也没有证据与证人董强建等人证词来相互印证。

因此,仅依据董强建等人讯问笔录,而没有开车接送他们到马尾码头的司机证词,没有运送他们出海的驳船船主或驾驶人的证词,根本是形成不了一个完整证据链。

在庭审作证时,证人董强建当庭否认2007年9月8日晚打电话给他的人是被告人李祥谋,也否认了是被告人李祥谋安排他到马尾码头乘坐驳船出海。他称,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自己当时所说的情况不相符。证人董强建小学没有毕业,他说根本看不懂笔录。
本案另三个关键证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他们文化程度很低,也是小学没毕业,笔录是由侦查人员念给他们听后签字。由于他们不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无法查证。
按董建强等证人的说法,他们到闽江出海口后,等候了很长时间,至到第二天中午才上“福远渔627、628船”。那么,他们应该知道驾驶驳船的人外貌长相等特征。

让辩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侦查人员竟然不去查证运送董建强等人出海的驳船驾驶人或船主的情况。

从笔录上看,对这些重要证据,侦查人员既不询问证人,也不讯问被告人李祥谋。

在本案的案卷中,对被告人李祥谋讯问的笔录有五份。

2009年3月5日晚由泉州市公安局做的讯问笔录,也是第一份笔录中,侦查人员只讯问了李祥谋的家属情况和福远渔627、628船情况。
第二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3月6日凌晨做的,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李祥谋有关福远渔628船出事情况后,宣布因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的决定。

第三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3月13日晚做的,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决定书。
第四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4月10日中午至下午做的,石狮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李祥谋有关福远渔628船出事情况,并问到了船员名单及出事后如何回国问题,同时还问到了上访的目的,上访费用谁支付的问题。

第五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4月14日上午做的,由石狮市公安局和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逮捕决定书。

从五份讯问笔录来看,不论是泉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是石狮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都没有讯问李祥谋是雇用了谁的拖船、付了多少运费等情况。

但是,据被告人李祥谋在庭上说,他在接受讯问时,曾要求侦查人员查证是谁雇用驳船运送董强建等人出海,他还对侦查人员说了自己掌握的线索,但侦查人员在笔录中一概不予以记录。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安排拖船运送董强建等人绕过边检到外海等候。哪么,这艘拖船的船主或驾驶人,因为运送他们偷渡也涉嫌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为何侦查机关不去查证呢?这不是放纵了犯罪行为吗?有案不查,显然涉嫌了渎职犯罪。
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的罪名变了多次,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和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被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始终没有围绕李祥谋如何组织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查证。

被告人李祥谋的案件,一开始实际办案单位是泉州市公安局,后与石狮市公安局联合办案,可以说是动用了精兵强将。

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使用了最长期限,侦查机关有充足时间全面查证案情。

不围绕涉嫌的犯罪行为讯问李祥谋,这种侦查方式有违正常侦查活动。除非是侦查人员知道指控涉嫌罪名是莫须有的,除非是侦查人员明知抓李祥谋只是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

被告人李祥谋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没有组织安排董强建、邱金树、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乘驳船(电卡船)偷渡。

由于没有拖船(电卡船)船东的证词,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的几个重要证人,在笔录中向侦查人员反映,福远渔627、628船一直拖欠工资没给他们。由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仅靠这几个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是无法认定是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了这几个证人偷渡。

本案其他船员在证言中都称,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乘拖船出海(电卡船)之事,是听这几个人自己说的。
由于本案其他证人获知的情况,是从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口中听说而来,所以他们的证言与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的证言,仍然属于单一证据。

本案董强建等多个证人在证言中称,福远渔627、628船到达印尼港口后,船长将全部船员的海员证交给印尼警方逐一作了核实。

如果这个说法是真实的,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洪金展、陈贻庆到了印尼后就有了海员证。既能他们有海员证,为何还要绕过边检到外海上船呢?

也就是说,只有给他们办了假证的人,担心国内边检会查出来,才会安排他们偷渡到外海。
福远渔627、628船的船员证,是由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曹翠兰整理好后,再由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林拥旺转交给福州中大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证人福州中大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黄建在证词中称,他们是接受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的口头委托,由公司马尾代理点的负责人林遵建办理21条船的出海作业申报单,其中包括福远渔627、628号。林遵建再吩咐他和丁于芳、江信辉去办理。
证人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员工林拥旺在证词中称,“福远渔627、628”船的出境手续,是他按公司老板林文禄要求,将申报手续交给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曹翠兰整理。整理好后,他将“福远渔627、628”船两个纸箱材料拿走转交林文雄,由林文雄交给中大代理公司去申报一关三检。
从这些证人证言可知,福远渔“627、628”船的海员证,不是由被告人李祥谋具体操作办理。在出船海前一天,代办公司人员才将两箱的证件材料交给李祥谋。李祥谋将两箱证件材料交船长时,当时还打开一一核实过,是有董强建、邱金树、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的船员证。
被告人李祥谋不可能知道董强建等人办的会是假海员证,因为他是按正常办证付费用的。在本案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祥谋在福远渔627、628船出海前知道办了假证。哪么,他怎么可能会安排董强建等人偷渡出海呢?

福远渔628船沉没后,李祥谋才发现董强建等人海员证是假证问题。后来,李祥谋向福建省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和举报过船员的假证问题。
因此,仅依据董建强、邱金树、洪金展、陈贻庆等人的询问笔录,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车辆和拖船运送他们出海是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在这个证据链中,缺少了最为关键的一环,即拖船主和汽车司机证言。

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不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人民法院也曾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在公诉人提供给法庭质证的全部证据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哪一份证据是在补充侦查期间所取得。也就是说,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石狮市公安局和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取得新的证据。

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没有取得新的证据时,仍然以原有证据起诉审理。这样的案件,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吗?

对本案证据上的问题,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三、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反刑诉法等相关规定。
从本案的立案、刑拘、逮捕等材料来看,不论是指控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抑或是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的侦办机关都是石狮市公安局。
但是,案件实际办案人员却是泉州市公安局。在2009年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在抓获李祥谋的经过中写得十分地清楚。李祥谋被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后,泉州市公安局一直还在参予入本案的具体侦查工作。

从指控涉嫌的几个罪名来看,沉船是发生在印尼,组织出国捕捞的福建远洋集团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雇用船员的单位福建永顺渔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是在福州市,福远渔627、628船出发地是在福州市。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2009年1月在福建省“两会”期间被指上访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同样是发生在福州市。李祥谋的工作单位和经常居住地更是在福州市。
因此,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应该由福州市公安机关管辖,由福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在案卷材料中,辩护人发现一开始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是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海洋渔业局送移给公安机关。当时对“福远渔628船”沉船事件没有作出定性,即没有认定是责任事故。在此期间,李祥谋上访控告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已一年有余。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祥谋仅一个星期就撤销了案件,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这种办案程序和方式,是典型的“找法治人”。即为了防止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控告,就先找一个涉嫌罪名把人给抓起来,查到一点证据后,就变更涉嫌罪名。证据不充分,就靠单方面的证人证言指控。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罪名无法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
福远渔“628”沉船事件,发生已经三年零八个月了。这起沉船事件,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死了十五人,其中三个印尼人),也暴露了远洋捕捞业中许多问题。
作为“福远渔628”船的一个船东,被告人李祥谋在海难事件后,不仅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且还拿出钱来救助遇难者家属。为了搞清楚沉船的真相,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说法,让遇难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在举报投诉得不到合理答复后,他才迫不得已带领家属走上了上访路。
在为遇难者家属,也是为自己讨说法过程中,李祥谋有过一些激烈的维权方式,但也应该就事论事,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事,而不能上升到与“国外反动势力”相勾结的政治层面来打压。如果一味地依靠公权力打压,而不去妥善解决“海难”中的实际问题,这起沉船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能化解吗?
辩护人认为,为了控制被告人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就以“莫须有”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名,把“海难”沉船事件受害人和维权者李祥谋送上法庭受审,这种“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手段,不仅化解不了社会矛盾,反而激化遇难者家属与执法机关的强烈冲突,根本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至今为止,十二户中国遇难者的家属,包括“福远渔628”船的船东,即本案被告人李祥谋,还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这起沉船事件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也没有看到由福建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报告。
最后,恳请合议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起因,认真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各方面的权力干涉,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祥谋无罪,还他一个清白。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1年10月28日

附相关博文链接:海难“赎罪”之痛

李祥谋案件开庭,法院调武警“站庭”…

李祥谋案十月二十八日开庭审理

福建省的荒唐案:李祥谋案法律意见书…

发表在 法治新闻 |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