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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拜中华圣女、人权先驱林昭
2009年4月22日上午,我决定到中华圣女、人权先驱林昭墓去祭拜她。我叫了司机老时开车与我同去。在我的出发地通安镇,我问老时:“镇上有没有花店?”老时对我说:“平时没注意,好像没有。”车子刚要上主街道,突然我发现有一家鲜花店,我叫老时停车。我走进花店,只见花店里有一个气质高雅的年青女老板在家,我对她说:“你好,请帮我扎一扎鲜花?”她问我“扎的鲜花做什么用的?”我告诉她是去上坟扫墓祭拜用的。她动作麻利地帮我扎好了鲜花。我想,林昭作为一个争取自由、捍卫人权的女性,她会喜欢鲜花的,而不是其他什么祭品。
我和老时驱车前往时,我向老时介绍了林昭的生平,介绍了当前中国的人权状况。到了木渎灵岩山下,沿公路找到韩世忠墓园。听了我对林昭生平的介绍,司机老时表示要与我一起上山。我们沿着韩世忠墓园东边的一条水泥路向山上走去。在网络上,我记得是要在韩世忠墓园西侧的路走上山的,而我们今天走的是东侧的路,不知能否走通。果然,没走多远,就到了一个叉路口,正当我们手足无措时,恰巧一个妇女从山里走出来,老时赶紧上前问路:“向安息公墓如何走?”那妇人告诉我们走西边那条小路。
我们走在一条幽深的林荫小道上,没有一点人世界的暄哗。走了大约几百米,碰到一个护林员(守墓人),我问他:“你好,请问一下这里是不是安息公墓?”他回答说:“是的。”我又问道:“你知道林昭墓在什么位置吗?”他说他带我们去。由是,我们一行三人来到了林昭墓。
到了林昭墓,护林员(守墓人)干练地扫清了林昭墓上的落叶,我把鲜花摆放好。然后,拿出自已印刷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捍卫者宣言》若干份放在林昭墓前。放两个《宣言》时,我发现墓前有一篇祭文,是一个名叫沈伟江的江苏人写的,他真是一个有心人,他把写好的祭文放在一个透明的塑料袋里防雨防潮,铺平让前来祭拜的人阅读。我把两个《宣言》放进沈伟江的塑料袋里铺平,既不遮住沈先生写的祭文,又让前来祭拜的人看到两个《宣言》。林昭墓碑背面刻着“自由无价,生命有涯,宁为玉碎,以殉中华”,这是林昭在狱中用自己的鲜血写下的诗句。随后,我向林昭鞠躬致敬,默然无言,伫立良久。祭拜仪式毕,我用手机照了几张相片。
抬头向山上望去,只见在林昭墓后的密林深处,装着一个大城市繁华路段才有的圆形的摄像头,当地人告诉我这是监控用的。当地人还告诉我,平时林昭墓就经常有人来祭拜,尤其是每年的4月29日林昭忌日,有许多人从国内外各地赶来祭拜林昭,有关方面对此密切关注,因此就装了摄像头。我还问当地人,为什么不见来林昭墓的指示路标,当地人告诉我原来是有的,后来有关方面派人涂掉了。当地人还告诉我,装监控摄像头和涂掉路标,并不是当地派出所的意思,而是上头要求的。
离开时,我对护林员(守墓人)王福龙说:“麻烦你经常为林昭墓清扫清扫,林昭是一个为了中国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作出牺牲的。”老王回答说:“会的,会的。”随后,我和司机老时离开林昭墓驱车返回。(马民博写于2009年4月24日)
附:林昭生平
林昭生平
林昭(1932年12月16日-1968年4月29日),原名彭令昭,苏州人。林昭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因公开支持北京大学学生张元勋的大字报“是时候了”而被划为右派,后因“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罪,反革命罪”在1960年起被长期关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在狱中她坚持自己的信仰,并书写了二十万字的血书与日记,控诉了中国当局对她残酷政治迫害和压迫,表达自己追求人权、自由和平等的信念和追求。1968年4月29日林昭被当局在上海秘密枪决,当局从未正式公布过判处林昭死刑的罪名。
二十世纪中国人权大事记
1900年,义和团运动被清朝政府镇压。
1900年8月14日,八国联军向北京发起总攻。
1903年,清朝政府处死章炳麟、邹容。
1905年,慈禧派载泽、端方等5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宪政,翌年归来。
1906年,清朝政府筹设资政院。
1907年9月,清朝政府筹设诏议局。
1908年8月,清朝政府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
1911年11月3日,清朝政府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
1912年8月25日,同盟会与其他4个小党联合组成中国国民党,旨在通过“议会道路”实现“革命理想”。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2日至3月19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根据“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的精神,颁布《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和《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袁世凯)公布施行《中华民国约法》。
1915年9月,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次年改称《新青年》,举起“民主”和“科学”两面旗帜,猛烈抨击封建主义旧文化,提倡新文化,标志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始。1923年新文化运动结束。
1919年5月4,五四运动在北京爆发。
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
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
1925年12月,中华民国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6年3月18日,中华民国段祺瑞政府开枪打死示威游行民众47人。
1928年10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公布《训政纲领》。
1929年7月10日,罗隆基《论人权》发表于《新月》第2卷第5号。
1929年,胡适与梁实秋等合著的《人权论集》在上海由新月书店出版发行。
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九一八事变”爆发。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
1938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同意中国共产党在国统区的武汉等地创刊出版大型日报《新华日报》。
1938年8月,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成立,简称“中统”。
1938年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成立,简称“军统”。戴笠任副局长(死后追任)。
1938年8月,康生被任命为中共中央社会部和情报部部长。康生在1942年至194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11月,冀鲁豫边区行署颁布《冀鲁豫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结束。
1946年1月,张彭春作为中华民国代表出席了在伦敦举行的联合国创办会议,会后担任中国驻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常任代表,并担任《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
1946年7月11日,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李公朴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暗杀。
1946年7月15日,闻一多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杀害。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11月15日,中华民国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3月,王实昧在山西兴县被杀。1991年2月7日,中国公安部正式发出《关于王实味同志托派问题的复查决定》,决定称“王实昧在战争环境中被错误处决给予平反昭雪”。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49年11月27日,中华民国政府将重庆白公馆囚禁的500人全部残杀后加以焚化。
1950年10月8日,中国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决定组成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
1952年2月7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逮捕利用职权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的违法分子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副部长、前武汉市副市长周季芳和前武汉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副局长宋瑛。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
1956年1月10日,中国政府发出《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筹备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1957年8月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3日由国务院发布。
1957年,反右派斗争,60多万知识分子被当局打成右派。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58年5月,当局正式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标志着“大跃进”运动的开始。1960年冬,随着当局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大跃进”运动也被停止。
1958年至1962年,中国饿死3600万人。
1966年5月16日,当局通过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五·一六通知》,发动文化大革命。
1966年8月8日,当局通过《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成为“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的标志。
1967年1月18日,遇罗克的《出身论》发表于《中学文革报》第1期上。
1968年4月29日,林昭在上海龙华被当局秘密枪决,年仅36岁。当局从未正式公布过判处林昭死刑的罪名。
1968年10月13日至10月31日,中共第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批准了《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作出了把国家主席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定。 1969年11月12日,刘少奇病逝,随后遗体被秘密火化。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为刘少奇恢复名誉。
1970年3月5日,《出身论》作者遇罗克被当局杀害。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
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宪法)。
1976年10月6日,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7年12月14日,李九莲在江西赣州被执行死刑。
1978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宪法)。
1978年18-22日,当局在北京召开重要会议,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1979年12月,台湾“党外”势力反对国民党专制的“美丽岛事件”爆发。
1979年1月11日,当局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遇罗克获得平反。
1980年1月24日,当局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
1980年8月22日,上海高级法院“沪高刑复字435号判决书”,宣布林昭无罪。
1981年1月29日,中国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2年1月28日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条作了保留)。
1982年1月12日至2月1日,中国首次作为正式成员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8届会议。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1986年7月7日,中国首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结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成立。
1986年9月28日,民主进步党(简称“民进党”)在台北成立。
1986年12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
1987年1月2日,成立“国际住房年”中国委员会,中国确定到2000年基本上使每户居民能住上一套经济实惠的住房。
1987年7月15日,台湾开放“党禁”、“报禁”和“书禁”。
1988年2月5日,中国国务院发布《扫盲工作条例》。
1989年,中国西藏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获诺贝尔和平奖。
1989年3月5日,拉萨事件发生。
198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动用军队平息民众示威、游行。
1989年10月19日,美国肯尼迪纪念基金会决定授予方励之“罗伯特·肯尼迪人权奖”。
1990年12月29日,中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翌年,全国人大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1992年9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被康复国际第17届世界大会授予享利·凯斯勒奖。
1992年9月30日,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双方就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于此日上午在澳门签署了会议纪要。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当局枪杀。
1996年5月15日,中国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律师法》。
1997年10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7年11月26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将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1998年6月25日,中国民主党成立。
1998年10月5日,中国代表秦华孙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8年12月10日,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召开《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江泽民主席致函祝贺,高度评价《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1999年1月1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乔宗维大使在日内瓦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夫人转交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9年7月22日,中国民政部发布《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马民博于2009年4月整理)
躲猫猫与人权保护
牛年,中国大陆一些警察很牛。中国大陆的一些警察牛,那是没有最牛,只有更牛。可是有了一些警察牛,就有一些老百姓遭殃。不信,请看事实:
警察牛之一“男子死在看守所,警察称其玩躲猫猫撞到墙”。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009年2月13日凌晨不治身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受重伤。
警察牛之二“警察酒后开枪打死人”。2009年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与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车牌号云GA6455),于当晚9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俊(男,1968年3月2日生,生前系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厂长)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致吉忠春鼻子流血,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子弹击中潘俊,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警察牛之三“警察酒后驾车撞伤人后还拉尿”。2月16日,陕西佳县公安局王家砭派出所所长高立峰酒后驾车撞伤一名保洁员,事后,高立峰下车后只问被撞伤者能认识他不,随后竟在离被撞者五六米远的地方小便去了,并未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三个事件,造成两死一伤,共同点都与警察有关,都与警察的权力膨胀有关。当然,话要说回来,警察大多数是好的,害群之马只是一小撮,然而就是这么一小撮,给老百姓的伤害也太大了。
警察牛的原因是什么?18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是这样认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男子“躲猫猫”致死事件中,先不说李乔明是不是由于“躲猫猫”而致死,仅就于警察允许嫌犯在看守所里进行“躲猫猫”游戏,就反映出警察在看守所里是“天高皇帝远,老子说了算”霸道的牛心态。警察酒后开枪打死人事件发生后,其所在公安机关立即滥用话语权,声明吉忠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明白人一听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此事与公安机关无关,想把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责任一推了之。倒是要反问一句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吉忠春的枪是谁发的”。警察酒后开枪打死人事件和警察酒后驾车撞伤人后还拉尿事件,同样也以事实和证据证明。一些警察把职业上没有制约而导致的权力膨胀、暴力习惯,无意之中将其延伸到下班之后,要求别人按照他的习惯顺从他,反之则无法忍受,于是就发展到骂人、打人、撞人,甚至杀人。所以说,警察牛,牛在警察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
事实告诉我们,违反人权就会威胁人的安全。反之,人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地方,就是违反人权的地方,就是当地政府不能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地方。显然,上述生产牛警察的地方,毫无疑问就是违反人权相对较为严重的行政区域。
为了防止牛警察们侵犯人权,伤害百姓,确保人的安全,使公民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健康权等作为人就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到牛警察们的践踏和侵犯,以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笔者建议:第一、迅速开展人权知识教育和对警察进行心理咨询。将人权知识教育纳入警察受训内容,提高警察维护公民权利的意识,树立警察尊重生命的观念。对警察进行心理辅导,重点要告知警察“不要以为自己像个上帝一样拥有无所不能的权力而头脑发昏,做出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情来。”上述三个事件中的警察,只要是执法机关不徇私枉法,都会让他们后悔一辈子的。然而,为时已晚,早知现在会如此,何必当初不忍让。如果徇私枉法,没有将上述事件中的警察依法严肃处理,就不会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那么骂人、打人、撞人、杀人的牛警察就会层出不穷,那将是国人的悲哀。第二、用权力制约权力。通过运用立法权和司法权,制约公安机关的权力。缩减公安机关近年来不断扩张的权力,例如取消公安局长担任副市长(副县长)、市长助理(县长助理)或政法委书记等职务,让公安机关的整体权力缩小。通过缩减公安局长的权利,进而削减各级警察的权力,使警察的权利处于受控的界限之内。扩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知情权,“躲猫猫”成网络流行语,缘于公众知情权受阻,缘于一些公安机关长期以来隐瞒真相掩盖事实,是公民对真相的猜测,是对事实的质疑,是对一些警察的嘲讽,是对事件的愤懑,是对死者的同情,是对当地政府和检察机关的失望。现在公民是弱势群体,警察是强势群体,因此只有抑强扬弱,才能保持警民力量的平衡。警民力量平衡了社会才会和谐。第三,强化法律、纪律的约束力。现在有一些警察简直是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有纪律不遵守,如酒后驾车、酒后携枪,严重违反了禁令。这种现象是一些公安机关自身长期以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所造成的。现在,这种苦果让某个警察、某个公民承担了,政治代价让政府承担了,经济成本让社会承担了,痛苦让受害者家庭和加害者家庭分别承受了,真是让人痛彻心肺。因此,在警察中严格执行法律和纪律,强化法律、纪律的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第四,要迅速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组织实施,让公民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捍卫自己作为人就应该享有的各种人权。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目前还未获全国人大批准。为什么没有批准呢?因素有许多,有人认为主要是由于该《公约》的主要宗旨是约束政府权力的,而且规定了缔约国“立即实现”的义务。如果批准了该《公约》,政府的权利受到了约束,公民的权利大了,行使公权力的机关里的一些黑恶势力就不能为所欲为了。因此,有的网友认为是行使公权力机关里的一些黑恶势力阻止和延缓了该《公约》的批准,是人大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表现。当然,该《公约》人大批准后,还需国家主席签署发布。该《公约》批准后,政治上就能够进一步规范多数人管理国家并对少数人进行保护的制度,公民的结社权、言论自由权就会得到进一步落实,促使现为原子状态和散沙般的公民组成多元化的社会团体以制约权力,当然包括制约警察的权力。(马民博写于2009年2月17日晚)
捅伤钱烈宪是对人权的践踏
2008年2月14日,著有《想象中的动物》、知名作家钱烈宪(网络ID),本名徐来。在北京单向街书店万达广场店参加活动时,被两名男子捅伤。钱烈宪曾供职于京沪多家媒体,担任记者、编辑、评论员,他用嬉笑怒骂的风格讽刺社会荒谬现象。事情发生后,不少网友发表博文谈了自己的看法。有的网友认为捅伤钱烈宪的原因,是其博客经常涉及尖锐话题,是其批评丑陋现象所遭致的报复。
对钱烈宪被刺,笔者首先是对整个事件的发生感到震惊和愤慨,对钱烈宪及其家人所受到的伤害深感痛心,对钱烈宪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希望钱烈宪安心养伤早日康复。其次是对实施捅刺的凶手表示强烈的谴责,黑恶势力用暴力和恐怖的手段捅伤的是钱烈宪,挑战的是对生命的敬畏,侵犯的是人类的尊严,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敦促凶手早日投案自首。第三,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迅速侦破此案,让真相大白于天下。钱烈宪作为一介书生,平时就是写写文章,编编稿件,发发博文,关心一下时政,鞭挞一下丑恶现象,这些都是网友们所看得见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充分证明钱烈宪批评时政是他的自由,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交流探讨。有些网友认为钱烈宪被捅是由于批评时政所引起的,笔者认为虽然因批评时政引起为最大之可能,还可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也不排徐有其他的可能性,因为到目前为至还没有证据。
网友们提出质疑是他们的权利,是他们的自由。但笔者认为批评、指责所指向的对象时,还是不要先入为主臆测行事为好,而是要摆事实,以证据服人。证据、事实和真相由谁来提供,这就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第一步的工作,政府已经没有做好,让钱烈宪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现在除了要亡羊补牢,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外,就是要迅速侦破此案。政府所属的公安机关破案能力如何?一些领导和报纸是这样说的:公安机关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现在,有一些网友把钱烈宪比作闻一多,什么意思?大家知道闻一多是被特务枪杀的,指使特务的是谁?上学时,老师已经慷慨激昂地告诉了大家。现在钱烈宪被刺一案如果没有迅速侦破,黑恶势力所生产的这个黑锅就会套在谁的头上也就不言自明了。如果战之能胜的公安机关没有侦破此案,网友所指向者的嫌疑就更大了,到时谣言四起,“不明真相的群众”也许又会让“一小撮”给有机可乘了。因此,给公众真相,给公众事实,给公众证据,将真正的凶手绳之于法,就不会制造被冤者。当然,这个真相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侦破案件采集证据应做到程序的公正。切不可像正龙拍虎事件到如今都闹个不明不白,一笔糊涂账,让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这是笔者所不愿看到的。(马民博写于2009年2月16日晚)
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
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了,委员、代表提出的提案、议案各式各样,种类繁多。在委员、代表中的提案、议案中,我倒是希望见到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提案、议案,可是到目前为至没看到一个委员、代表提出如此的提案、议案。说实在的,作为老百姓,很多人是希望代表、委员提出这个的议案、提案的。在2008年初山西有个邓太清发起了一个“敦请我国政府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活动,在邓太清没做什么宣传的情况下,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有10000多人签名,一起呼吁敦请我国政府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通过这一活动,就足以证明中国公民是希望代表、委员提出这个的议案、提案的。通过互联网信息,发现中国公民希望通过该《公约》的人数更为众多,可以说是不计其数。虽然,笔者没有在邓太清发起的请求呼吁书上签名,然后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也是希望国家早点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然而,我国政府自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至今,跨入第11年,仍未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虽然早在2004年1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演讲时承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同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亦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2005年9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先生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保证,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该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然而,为什么至今还没有批准?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笔者建议自2009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起,每年对为什么全国人大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因向大会报告,向代表作出解释,并通过大众媒体向全国人民报告和解释。
谈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后,作为一直关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名公民,建议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人权委员会,在国务院设置人权保护办公室,并相应地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中设置人权委员会和人权保护办公室。为什么要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因为:第一,这是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自中国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工作并不理想,各地侵犯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没有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使得人权保护及人权受侵害后的救济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在一些人权受侵害的公民中,认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纸上谈兵,不能落到实处,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逐步落实。第二,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是联合国对各会员国的要求。联合国自1991年通过《有关国内人权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原则》(又称《巴黎原则》后,多次反复敦促会员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而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是有义务履行这一责任的,而至今,并没有看到中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第三,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是人权发展的需要。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方向,是趋势,是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阻拦。世界各国顺应历史潮流而动,纷纷建立国家人权机构,保护人权和人的自由。在亚太地区,就有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印度等1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家人权机构成立后主要做什么?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进行人权的教育和促进活动,向政府就人权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对公共机构和其他实体破坏人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为私人申诉提供解决方案等,为政府和人民担当人权信息库的角色,协助政府教育公共舆论,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提高尊重人权的意识,建立人权文化。2008年10月24日,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出人意料的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中国讲究名正言顺,而由一个发布新闻的机构和一个主管外交的机构来组织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真可谓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到现在4个多月过去了,中国公民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初稿的影子都没见到,做事情的效率实在是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该是国家人权机构的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不应该越俎代庖。
政府要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承担更多的制度性责任,建立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则一个国家履行这一责任的具体表现之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承担起自己义务和责任,如果连提人权的提案、议案都不敢为,那么还不如回家卖红薯。(马民博草就于2009年3月5日中午)
草根的人权被侵犯被剥夺被践踏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草根如何争取人权是一个十分需要紧迫解决的问题。笔者在与商店保安、酒店服务员、餐饮店小老板聊天时,他们说自己是小人物,争取人权他们是没有办法无能为力的,如果去抗争弄不好还会坐牢,得不偿失。听了他们的回答,心里酸酸的。然而,同为草根的笔者认为,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是叫人去革命,叫人去造反,让人去坐牢,而是去争取自己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去捍卫自己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作为草根,也许要钞票钱很少,要知识懂得不多,要力气有的是可就是不知往哪里使,争取人权好像没什么路子可走,没什么方法可用。笔者倒是建议:第一,抓自身学习,把自己铸造成器。易卜生说,“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是啊,要想争取人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人权?人权包括哪些内容?这些知识的获得,都要求大家抓好自身的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学习人权知识,提高自身的人权素养,把自己铸造成器,再想办法努力把知识转化为行动,投入到争取人权捍卫人权的历史潮流中之去。专门的人权书籍在大陆不是很多,笔者给大家推荐一本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出版的《人权教育手册》,这本书是由“人的安全网络”组织编写,李保东译,该书介绍了不少人权教育的活动方法,值得看一看。第二,提供道义支持。中国有一些人,碰到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经常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这些人为什么会缺乏勇气?通过了解,有相当一部份人缺乏勇气的根源是缺少人权知识。经过人权知识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人权知识,再碰到他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不会束手无策,就可以运用自己学到的人权知识提供道义支持,发出“不行—-这不公平”、“不行—-这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怒吼!有的人可以写写文章抨击一下侵权行为,有的人可以在小区居民中谴责一下侵权行为,有的人可以到乡村、学校、社区去游说介绍一下人权知识,争取民间舆论的支持。虽然大家提供的道义支持是嘴上功夫,纸上功夫,但也会让侵犯人权的行为成为过街的老鼠,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第三,给予援手。在争取人权捍卫人权的道路上,大家既要动嘴,也要动手。动手不一定要有大动作,当然有大动作更好,但草根争取人权还是要量力而行,切不可打肿脸充胖子。如果你是饮食店的小老板,经济还过得去,可以为争人权的人捐点款,5元10元都行;如果你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你可以免费载一程争人权的义工去他的目的地;如果你是一名保安,你可以与争取人权的人一道站一站,为争取人权的人壮壮声势。通过这些细小的努力,让侵犯人权的人看到草根维权者的力量。
1933年的某一天,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会议上,杨杏佛先生说了一句很沉痛的话:“争民权的保障是十八世纪的事,不幸我们中国人活在二十世纪里还不能不做这种十八世纪的工作。”又过了70多年,让我感到更为沉痛的是人类都进入了二十一世纪,黑人奥巴马都当选美国总统了,可笔者在大陆网站的一些介绍人权知识的博文还经常被删掉,表达自由经常受到侵犯,真实地感受到争取人权确是任重而道远。因此,笔者明知道自己业余时间考虑后提出的草根争取人权的建议,也许是小儿科,比起专业人士提供的方法肯定有会差距,有些可能还不一定正确。但是,为了推进人权事业的进步,就是微不足道的一点一滴,也还是要去做的,因为谁多不想我们及我们的下一代还是生活在没有尊严和恐惧之中!(马民博写于2009年2月10日晚)
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一个十分庄重、美好的字眼。人权之于人,如同水之于鱼,须臾不可分离。可是,在我从小学到中学的求学历程中,却没有人告诉我什么是人权,包括我的老师,也许老师们只知道教学和爱我们学生,却不知道什么是人权。或者,他们知道什么是人权,还对人权有自己的心得,却不方便告诉我们学生。
记得在上海工作期间,单位里有一个学历是高中毕业的司机,生在上海,长在上海。但是,他告诉我,他一直不知道在抗日战争期,国军还在上海对日本侵略军进行了那么顽强的抵抗,用他的话说“真是白活了大辈子”,他知道国军在上海抗日的事时,人类的脚步已经跨进了二十一世纪。然而,早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十九条告知世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当他知道第十九条后,他说他的人权被剥夺了。是谁剥夺了他的人权,他说他也不知道。在《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之前,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世界人权宣言》,全文载列于后。经此历史上之盛举后,大会促进所有会员国将宣言全文加以宣扬,并‘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主要对象,促使广为流传、展示、阅读及阐述,不因各国或各领土之政治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
说到这里,那么到底什么是人权呢?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方立新、夏立安编著的《人权法导论》指出:人权就是人仅凭其作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私有财产权;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因无力履行债务而遭监禁;免于任意逮捕或拘禁;公正审判权;免于歧视;法律的平等保护;隐私权;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迁徙自由;选举和参与公共事务权;工作权;休息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等。
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不但是签字国,还是起草国,其中中国的张彭春还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是《宣言》起草小组的三人之一。应该说,中国人在关注人权、促进人权方面一直努力着,虽然任重道远,却勇往直前。
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侵犯的是法律的平等保护权
据2008年12月24 日京华时报报道,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郑少东对企业高管要慎用逮捕措施的话一出,遭到网络砸来的砖头无数、口水一片。为何普通百姓如此反感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理由很简单,因为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那么对其他公民则是不平等的。实质上,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权。
中国政府参与起草并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规定“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因素而在法律面前区别对待。如今,国家的执法部门高官却说出了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这种侵犯法律平等保护权的话,再次证明,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中国的人权保护迫在眉捷。
也许郑少东的出发点是为了在中国面临国际金融危机面前,让一些企业能够正常运营,而一个企业高管遭到逮捕不容置疑是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所以才会说出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这样的话来。然而,郑少东的出发点是想缓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却不知如此一来却会给国家带来比金融危机更为可怕的政治危机。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毒素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延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奴隶社会中国西周的法律制度,想不到几千年过去了,还阴魂不散。然而,西周奴隶主贵族犯了罪也不是不加惩办的,而是与对待庶人有所不同而已,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定罪科刑“轻重不在刑书”,二是刑杀的方式方法有特殊规定,例如:“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就象如今一些地方穷人在执行死刑时采用的是枪决,而高官、高管执行死刑时采用的是注射。郑少东的这句话,让人一下子不是回到了解放前,而是回到了公元前475年前的万恶的奴隶社会,使人再次想起了2007年的黑砖窑事件。
对企业高管慎用逮捕措施可能会纵容企业高管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特别是在当下中国企业一些高管已经没有信仰约束了,再降低了法律对其的约束。那么,人一旦没有了法律的约束,没有了信仰的约束,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害死人的三聚氢氨毒奶,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害死人的假药,难道不是最好的明证吗?因此,不管是对违法犯罪的企业高管,还是违法犯罪的平民百姓,就应该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依法办事,让中国的公民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马民博写于2008年12月26日)
掩盖隐瞒,撒谎欺骗,不让知道人权是什么?这样的政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执行得非常成功。笔者对周围的一些人作了一个调查,结果从小学到大学接受过人权教育的没有一个。笔者也是在厦门大学学习法律时,才知道人权这个名词,后来通过对人权知识的自学,逐渐对人权知识有了少许的了解。而从未受到过人权教育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结果是有少数人铤而走险采取暴力的维权手段,走上了与侵权者同归于尽的道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样的结局,不管是公民,还是政府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在中国大陆开展人权教育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重要性也是不言而语的。
开展人权教育,笔者认为:第一,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是靠纳税人供养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进行人权教育。政府应该履行自己在联合国的承诺,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要求,对公民进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知识的普及,让公民知道人仅凭其作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从而促进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如果一个政府连公民享有哪些人权都不让知道,那么又有谁会相信该政府会切实保障人权呢?那么又有谁会相信该政府会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呢?大家知道,是否对公民开展人权教育,是评判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否是一个合格政府的重要标准。第二,应该从娃娃抓起。人权教育从娃娃抓起有利于从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得小孩子从小就知道什么是人权,自己应该拥有哪些人权,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懂得争取人权的途径,掌握捍卫人权的方法,避免公民走上人权救济歧途和极端的维权道路。第三,人权教育应该进学校入课堂。开展人权教育没有一定的教学资源作为依托,只是空对空的把戏,形式上的忽悠,只有让人权教育进入小学、中学和大学等各类学校,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内容,才会收到效果。台湾一些学校将人权教育纳入日常的教育内容,收到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朝鲜对民众不进行人权知识的教育,后果也会慢慢体会到的。第四,应该让人权信息、人权新闻登报纸上电视进网络。新闻媒体受众面广,时效性强,在人权知识的普及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大陆的一些新闻媒体要长点骨头,不要动不动对一些人权的信息和新闻进行封杀。同样,互联网上的一些服务商,也不能像对笔者一样,把普及人权知识的博客和博客圈进行屏蔽和封杀,让人一下子就知道自己的表达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与践踏。第五,抓好人权知识的自学。如果政府不作为,不对公民进行人权知识的教育。如果新闻媒体当帮凶,将人权信息、人权新闻进行残酷封杀。软弱的学校也无能为力,人权教育从娃娃抓起也成为一句空话。碰到这种局面怎么办?笔者的回答是自己进行人权知识的自学。现在有了互联网,人权的信息不是那么好封锁了,人权的知识不是那么难获得了。我们可以上联合国的人权网站,获取人权信息,下载人权书籍,不等不靠,进行人权知识的自学,争取和捍卫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虽然上面谈了一些人权教育的建议,但我们还是要认识到人权教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人权教育不可能进行了一次人权知识培训,上了一堂人权知识课,就会取得的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明明知道任重道远,但还是需要有人去做。你写一篇普及人权知识的文章挂上网,我印刷1000份《世界人权宣言》发一发,他组织一个普及人权知识的沙龙聊聊人权。通过你我他散沙般的微小努力,经过日积月累,小小的人权知识教育的溪水,也会汇聚成滚滚东流的人权教育的大江。这是人权教育的历史潮流,是势不可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