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亿打字员刘娟的“执照门”

百亿煤田的拥有者,长袖善舞的陕西女强人,刘娟。

1990年-1992年,刘娟在陕西省政府工作,但具体啥工作,语焉不详。

刘娟的哥哥刘浩,下海前是“干部”,最后一个公务员身份,是供职于陕西省检察院法纪处。

2003年6月10日,刘浩与1979年出生的刘亮,投资一仟万元设立“陕西太兴置业”【A】。

06年4月14日,“太兴置业”与刘峰设立“陕西益业投资”,注册资金一亿元【B】,创富开始跳跃式。


2006年6月16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总经理金克宁,以“公司决定”的方式,“虚投”两千万元,与陕西益业投资【B】设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注册资金二亿元【C】,并斩获百亿煤化工项目。

2006年11月3日,【C】与【B】设“陕西中化益业能源”【D】,注册资金二亿元,公司搬到榆林衡山县,租了个两大两小的办公室。

2007年6月,“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三亿元,办公条件依然如故。

发表在 Uncategorized | 留下评论

王秀强:19亿吨陕北煤矿权益争夺始末——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王秀强

2011年09月17日09:25

  8月19日,作为陕西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逮捕。他的公司也因此被勒令注销。

  2003年,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签订了一纸勘探合同。当在合作勘查区块发现了大型煤田之后,后者以省政府的一份会议纪要为由单方面中止了合同。自此后的7年中,赵和他的公司一直生存在没完没了的官司中。

  而当赵发琦上诉至陕西省高院并获胜诉之时,却遭遇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法而推翻审判,直至凯奇莱公司被勒令注销。

  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纠纷发生后,陕西省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地矿局均参与其中。律师界人士认为,这不是一件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而是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于一体的案件,“背景很复杂”。

合同被中止

  2003年8月25日,赵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

  合同约定,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并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勘查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

  记者了解到,这片勘察区由西勘院于2002年7月取得探矿权。对已取得的探矿权,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确定矿区价值为150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勘查区内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凯奇莱公司在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赵发琦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

  根据当时的动力煤坑口价估算,这片煤田的价值高达3800亿元。这一发现令赵发琦和他的投资者们欣喜若狂。尽管当时赵尚未拿到采矿权,但其应得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亦有20亿元以上。

  但是,陕西省政府的一纸文件改变了整个事件的正常进程。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召开21次常务会议。此次会议形成的文件称:“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省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这一文件,让身为事业单位的西勘院以此为由而决定终止勘查合同。西勘院的这一决定获得了其主管部门陕西省地矿局的支持。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前期勘探。而令凯奇莱公司意外的是,西勘院在收款后又悉数退回来了。

  三天后,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称:“由于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探矿权“一女二嫁”

  事逼无奈之下,赵发琦将情况反映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在陕西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与此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介入协调。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65号文,报告称:“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陕西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是上述报告承办人。王凤林回忆称,“当时双方重归于好,大家都很高兴,说了许多以后如何积极履行合同、友好合作的话。”

  但是,国土资源厅的协调意见并没有让纠纷就此作罢。

  就在陕西省国土厅就此事进行协调和调查之时,令赵发琦始料未及的是,陕西省政府突然批准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和香港益业对波罗井田的开发项目。

  此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香港益业投资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并向陕西省方面提出在波罗井田申请发展煤炭转化项目。

  对于这一对央企和港资的组合,陕西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颇为支持,相关批文密集下发、上报。

  三个月后,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下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查合同书。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再次发文,同意此合作勘查备案。

19亿吨陕北煤矿权益争夺始末

  西勘院与凯奇莱合同纠纷未解,政府又将探矿权“一女二嫁”。但对此批复,陕西省政府在后来的函告中解释称,“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没有批复同意上述协调意见”。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发出郑重函告,恳请西勘院积极、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据记者拿到的当时西勘院的复函上称,“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

搅局者中化益业

  据本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在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西勘院作为乙方,而香港益业是甲方。双方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若合同执行,西勘院将无法获得项目开发的任何收益,国有资本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中化益业何以有如此能量?

  陕西省工商资料显示,中化益业设立于2006年6月20日,注册资本2亿元,法人代表刘娟。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共同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90%、10%。

  陕西益业成立于2006年4月14日,仅早于中化益业2个月。法人代表亦为刘娟,注册资本1亿元。其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工商资料显示,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刘峰是刘娟侄子,刘浩是刘娟的胞兄,刘浩与刘亮是父子关系。

  坊间盛传,刘娟曾是陕西省政府打字员,后下海经商,现为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

  2008年2月3日,陕西益业做出投资人(股权)变更,陕西太兴置业将5%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刘峰。陕西益业成为自然人刘峰的独资公司。

  2008年7月25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又将10%股份无偿转让给太兴置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从中化益业退出。至此,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变身为由刘娟、刘峰、刘浩、刘亮组成的家族企业。

  2007年6月5日,中化益业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是日,陕西省及国家部门官员悉数到场。但当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开工仪式举行之后,这个号称“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气化合成甲醇”的煤化工项目便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原声称于2009年投产的计划更无从落实。

  中化益业的一位人士在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中称:“中化益业正在与延长石油磋商,希有意将甲醇MTO项目部分股权出让。”该人士特别强调,陕西省高层已对此事特别关照,希望尽快促成合作。

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院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凯奇莱公司胜诉。

  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凯奇莱及其法人代表赵发琦措手不及。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函件内容,陕西省政府请求最高法院推翻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政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

  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争议区有煤炭资源15亿吨以上,估计涉及国家应收探矿权价款20亿元以上。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矿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

  政函称,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最高院做出审判,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在审判答辩中,西勘院称其与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凯奇莱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于2004年2月19日说服西勘院将合同时间倒签。用于规避陕西21次会议纪要精神,即没有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西勘院委托代理人称。

  这一次,西勘院的诉求得到陕西省高院的支持。

  陕西省高院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而对于这一重判的依据,凯奇莱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21号会议纪要属于加密文件,其传达的范围要受一定限制。凯奇莱公司根本无法了解。这样的一个纪要,将已经登记在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之下的探矿权的处置权收归政府,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制精神。

  此外,关于勘查合同备案,陕西国土资源厅、陕西发改委各有不同政策要求。前者认为,按照备案要求,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律师团的一个重要质疑,还在于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函行为本身即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

  不满陕西省高院的重判,2011年4月29日,凯奇莱公司再次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凯奇莱出局

  在陕西省高院重审合同纠纷期间,凯奇莱公司面临的境况出乎赵发琦的预料。其根源是凯奇莱公司注册之初的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22日,西勘院就曾向陕西工商局举报,凯奇莱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2007年1月25日,榆林市工商局立案。

  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随后,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至榆林市工商局,称上述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撤销处罚决定。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榆工商处字(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奇莱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随后,凯奇莱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8月19日,在榆林市政府正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议时,榆林市公安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赵发琦。

  凯奇莱公司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榆林市公安局对赵发琦予以逮捕,剥夺了凯奇莱公司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法定程序权利,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榆林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无罪释放赵发琦。”

  6月18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刘俊海、施天涛以及李曙光等法律专家就撤销凯奇莱公司的行政处罚给出论证意见书,认为榆林市工商局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次做出处罚,没有新的证据之前,榆林市工商局不应加重处罚。

  杨金柱提供的工商资料显示,凯奇莱利益相关方中化益业、 陕西益业、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分别有6000万元、8000万元、1.68亿元注册资金未到位。

发表在 转帖转载 | 留下评论

九千字申辩意见——2011年4月1日呈交

就京律协纪字(2011)第020-1号投诉案的

申 辩 意 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京律协纪字(2011)第020-1号投诉案《立案通知》及所附《投诉书》已于2011年3月23日收悉。本人对因依法执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引发对方投诉而给各位带来麻烦,深感抱歉和遗憾。

投诉来自对方当事人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河北金鲲”),这本身就是对我执业水准和操守的认可,投诉重点认为我批评令其胜诉的程建玲法官“不当”,这表明曹程的“关系”非同寻常——法官有意见可以自己出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拔刀相助。投诉我违纪违规的事务,是河北金鲲基于一个不曾发生的虚假“事实” 在石家庄中院两次起诉河北中储,两案一审审判长和承办人,都是该院民三庭副庭长程建玲。其中,第一案两审获胜已执行2300万,河北中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和第二案由我承办。第二案一审河北金鲲本已胜诉,只要二审维持就能再赢2909万,但判决被裁定撤销发回重审——相信这一结果与我的竭忠尽智不无关系。坦率地说,此刻我依然在“伙同”河北中储推动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程的刑事责任,因她的指鹿为马让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令河北中储上千人生计陷入困境!纸里包不住火,我坚信程建玲终将难逃法网,真相正浮出水面。

我总体的申辩意见是:《投诉书》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所称本人违纪违规行为概与真相和法理不符。现谨按《立案通知》要求,呈交申辩意见如下,请予审查。

一、投诉要点归纳

河北金鲲投诉称:我在代理第二案两审中对合议庭和投诉人“毫无根据”地污蔑、指责和威胁,在天涯网不当发文“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称我 “当庭”叫嚣与政法委书记张铁力是“老乡”,会“告诉他原告没理,别插手这个事,别出了事”;说我方上诉状用语过火——认定程“已沦落成不法奸商假手司法程序讹诈巨额国有资产的帮凶”;说我在跟帖中污蔑“中国法院和某些法官,并不比奸商更为可信”,谎称“须发皆白”吁请水军顶帖;说我“全面策划”了河北中储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投诉人认为我简直是个浑身洋溢着“黑社会地痞流氓作风”的“无赖”,要求对我这“流氓律师”“严惩”。

二、对枝节问题的简要说明

就投诉书所列若干细节,先作简单澄清:

我对投诉人的抨击直指曹连英夫妇“诈骗”,这是对真相的直言不讳;对程建玲的批评结合法庭调查和辩论,是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的组成部分,这是履行代理义务的职务行为,锋芒指向与前后两案参与组成合议庭的四位法官无涉,更不针对合议庭。石家庄市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张铁力、曹连英的丈夫李永平和我都是河北滦县人,但我跟他们不曾谋面。据悉,李永平远近闻名,上世纪九十年代便被判处无期徒刑(罪名不详),目前可能仍处于监外执行中。多方消息称,2008年7 月11日后,曹李夫妇曾通过供职于石市政府接待部门的滦县籍人士王某,找过张铁力“帮忙”;她在不同场合声称张书记有“批示”,没人敢“顶着不办”。对于有高官作奥援,她不避讳反倒津津乐道,圈里圈外几乎尽人皆知,她的后台就是张铁力。另,石家庄中院执行局吕姓法官曾将火速执行刻不容缓,暗示为“上命差遣”。

我说过要找张铁力揭穿真相,但并非如《投诉书》所言是在法庭上“叫嚣”。2010年8月16日,第二案第一次庭审休庭签笔录之际,我跟程建玲曾作短暂交谈,告诉她我坚信曹不会把实情和诈骗用意告诉张铁力,印象中我的大意是:“真相总会水落石出,你知道真相的,审了俩案子怎么可能看不出来?你帮曹连英可以理解,但是得有原则,没必要这么个帮法!这要是哪天穿帮了,你是顶不住的!我听说曹连英找到过张铁力,但我真不信她跟书记说了实话,我不信张铁力要是知道实情,还会帮她干预案件。我和张铁力都是滦县人,我不认识他但必要时可以告诉他真相,这事儿的内情不像他听到的,他一定是让曹连英给骗了,插手太多了他也会出事。”程建玲当时听得仔细,但她保持沉默没有作声。刑法规定特定主体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构成犯罪,我不希望她越滑越远。对程建玲劝谏还因我和她都出自法大——一九八八年入学,她是本科生我是研究生,那时代的在校生有共同经历,血浓于水。

天涯网上的批评石家庄中院黑幕的网文,其观点符合我的本意,引语中使用的我的观点,至今未改;跟帖言论是我上传的,但这是在发表看法和呼吁,是在吁请舆论关注枉法和腐败——我当然希望网友关心我们的冤情,好让枉法者能多少有些顾忌。当全世界都认为中国司法腐败已成痼疾,在孙立平教授所称“改革共识基本破裂”之际,很不幸司法腐败成了社会的高度共识:一边是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冤案,一边是黄松有、张弢等几十位二、三级大法官折戟沉沙,法官腐败、法官被杀、法官杀人、法官自杀都明摆着,但凡体会一下前者叫天天不应的走投无路感,但凡翻检一二后者枉法弄权的斑斑劣迹,假如有谁能让我由衷感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确是“清廉如水”,那我可以洗心革面,收回所有的“诬蔑不实之词”。我认为,司法的过程需要接受监督,最高法院禁令真想贯彻落实,尤其不能排斥来自律师的监督,没有谁能比律师更有资格感知司法腐败与否和法官的枉法与否。律师庭外直抒己见与庭上寸土必争,都不是违纪违规。再说就本案中,我根本就没有可能干预和干扰得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程建玲的四次开庭顺风顺水,两案裁判早就“功德圆满”了!河北金鲲想得到的,在程某的法庭上都得到了。我还想说,“谨慎司法评论”不是禁止评论司法,尊重司法权威不是放任法官弄权,不等于对发生在眼前的罪恶听之任之,没有人可以让我对任何事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孜孜以求司法公正,庭上言论受法律保护,庭外言论属表达自由:即使误认为中国司法颠倒黑白黑幕重重,仅仅是因为我的视力欠佳色盲色弱不小心颠倒了黑白,表达观点直抒胸臆依然是我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河北金鲲说我谎称“须发皆白”是装的,还说我满头黑发,这表明曹连英及其代理人对我的观察不细。我初中时“少白头”,但两鬓和头顶是黑的。鬓角出现白发和头顶头发变白,直接起因于两起枉法裁判,家人同事朋友对此一清二楚:第一件,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审判员武建华2009年11月18日枉法驳回我一件再审申请,致我心脏受损血压骤然升高,当晚即被迫前往朝阳医院诊治,随后又到阜外医院心血管专科做详细检查,但次日便发现头顶出现些许白发,“伍子胥过昭关”一夜白头,我到这时才真信了;第二件,就是程建玲接二连三地枉法裁判——作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法律顾问,虽然我没到第一线代理第一案,但从2008年7月 11日案发至今,我与河北中储同呼吸共命运,同样天天挣扎在河北司法的漩涡里倍受煎熬——下巴上三五根胡须白了,头顶白发成了簇,都是去年七月以来的事。请各位同仁相信,岁月如梭朱颜总会老去,我还不至于顾影自怜到担心老之将至,我犯不上跟曹连英之流玩儿易容术打悲情牌。

最后,《投诉书》将上诉状用语“过火”列入了对我的投诉,这令人费解也不能成立——“过火”的语言,是上诉状称程“已沦落成不法奸商假手司法程序讹诈巨额国有资产的帮凶”。鉴于上诉状属向法院呈交的文书,加盖当事人印鉴表达的是河北中储的立场,文责自应由后者承担。何况,该上诉经河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说明上诉请求得到了支持,无论语气是否“过火”,文本都得到了法院肯定。

三、对关键要点的申辩

现就河北金鲲投诉书中三个关键点,申辩如下:

1、关于抨击和批评投诉人河北金鲲的问题

我确曾批评曹连英夫妇及河北金鲲明知并无交货事实,却出于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捏造事实提起两件诉讼构成犯罪。按最高法院专家的意见,这属于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犯罪(参见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3辑的专论)。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我是在尽律师的本分。河北中储在应对恶意诉讼的同时,也在穷尽各种可能,向媒体披露真相、向领导举报曹夫妇诈骗,乃至向河北省纪委举报程建玲枉法裁判,目的都是要推动公安机关制裁犯罪,期待纪检监察和法院系统纯洁法官队伍,尽快清除程建玲这样的害群之马(参见卷外所附河北中储致河北省纪检委的专函举报,题为《举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投诉人两次虚构事实用同一“事实”起诉河北中储,就是为了绑架司法谋求非法利益。据说,曹连英在河北当地铁精粉贸易圈内,已经因对中储“两战两胜”而获 “曹连赢”的“美誉”,因为她“成功”的经验可以不断被就地复制,其捏造事实“绑定”个别法官的招数可谓登峰造极。第一案“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经程建玲枉法裁判曹诈骗已经得手,河北中储2300余万元现金已被执行,我已受托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我代理的本案是曹连英炮制的第二起假案,起诉的案由是 “买卖合同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与前案“呼应”为票据权利取得附会两家有“真实交易关系”,惜乎“证据不足”此路不通眼看就要败给我,曹连英在程建玲枉法行使释明权后将诉请变更为“返还原物纠纷”。其后,又因彼等不敢深究“货物”现状和去向,不能证明河北中储“非法占有”了涉案的货物,程建玲只好舍身 “造法”,杜撰出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不存在的“返还财产纠纷”,在认定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从而“悬空”了第一案裁判根基的前提下,错误援引合同法条文张冠李戴,最终判令河北中储“返还”货物一万九千吨或赔偿2909万元。因该判决漏洞百出,加之我们提交了新证据和证据线索,二审法院于 2010年12月29日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一审判决撤销并发回重审。目前,河北中储2300余万元应收款仍被程建玲查封在承德某钢厂。

卷宗内证据证明,曹连英夫妇与河北中储操作的是“融资性贸易”——曹在自己的两家间插进河北中储买进卖出,这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另有他图,中储的货物监管权,是依约定取得并依保有货物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性质享有;长期租用并控制货场的是曹连英夫妇。曹连英与河北中储在第六轮“业务”终结后没再签署新合同,河北金鲲“交付”前六轮“货物”都由曹夫妇控制的河北奇石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奇石麟公司”)“收取”,这同时就是河北中储对后者的“交货”,河北中储不 “过手”货物,也不承担风险和成本;迫于曹连英以奇石麟公司不还第六轮2060万元货款本息相要挟,河北中储被迫假意开出次日到期的支票以收回出借的资金,违反的至多是银行票据管理的行业规定。河北金鲲捏造事实提起两件恶意诉讼,实际取得了2300万元“既遂”,另有2900万元尚未“既遂”,显然已构成诈骗犯罪。

河北金鲲的债权人杜献会等提供的另案卷宗证实,曹连英从2008年5月29日起已无力还款,只能按月以20万元“高息”拆进2000万元每次占用一天;7 月11日河北中储的支票“空头”,杜献会等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便按曹李夫妇安排前往其邯郸货场“控货”。此后两个多月,杜献会等人安排赵亮、石朋宾留场监督奇石麟对钢厂发货,石金旺驻钢厂监督结账,奇石麟公司从该厂和其他“下家”结回“货款”1294万元抵偿了河北金鲲欠杜献会等人的部分本金,其余 700万元已分别成讼。目前,石金旺诉河北金鲲、曹连英案判决已生效;杜献会诉河北金鲲、曹连英案仍在石家庄市裕华法院审理中。

杜献会、石金旺、赵亮等已就货场控制权,以及7月12日以后“黄粱梦”货场对外发货、结账线索接受我们的调查,《调查笔录》和赵亮当年手书的货场进出货记录,均已提交河北高院和最高法院,同时我们也已申请法院赴若干钢厂调取7月11日之后奇石麟公司的供货证据和结账记录,乃至前往金融机构调取涉案资金的流动轨迹。河北高院以案件关键事实没有查清,于2010年12月29日将判决撤销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我相信这里所谓的“认定事实不清”,应该就是指对双方是否“交货”的事实“认定不清”。

2、关于批评程建玲枉法裁判

本案两审庭审笔录已呈交,我的庭上发言既未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又未扰乱程建玲的“正常”审判——她把两起假案都“正常”审结了!我的言行属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污蔑”,也没有干扰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可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除非“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这不应包括律师庭外对审判活动发表观感。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申诉控告的权利,这里的权利主体当然包括律师,合法的行为当然包括了律师公诸舆论引发公众对个案的关注。我认为律师对眼前发生的枉法有发表看法的权利,装聋作哑侈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配不上捍卫司法权威的使命。顾名思义,律师法第37条所称的违规行为须发生在法庭上,若投诉人的本意是要北京律协剥夺我臧否法官职务行为的权利,甚或要求律协对我上述行为“严惩”,那岂非所有承办上诉案的律师同行,都可能涉嫌“诽谤”和“污蔑”一审法官,亦或“干扰”审判和“扰乱”法庭秩序?!这“雷人”思路,显然过于荒唐。

我确曾当庭抨击程某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但观点言而有据,都是根据办案需要表述的。律师实话实说结合证据评价另案法官,既不是诽谤更不是污蔑。在第二案一审中,我们用一组证据证明第一案一审违反合议制度,判决书是审判长程建玲趁合议庭成员张国顺法官出差上海独自作出的,我方目的是证明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被本案径行采信。又如,我们在第二案二审法庭上指出第二案一审的错误,根据一审卷宗中主审法官程建玲2010年9月14日对河北金鲲代理人范浩南律师的“释明”笔录,指出她在合议庭认定河北金鲲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在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竟然曲解证据规则第35条,枉法告知其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在法理上属于“释明权”滥用,构成了对原告偏袒。我们还指出,第二案一审法院损害河北中储诉讼权利,一审判决书居然把我方证明第一案一审承办人程建玲违反合议制度的证据给“蒸发”掉了(将我一审证据目录与一审判决比对即可发现)。我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各方先应就此达成共识,那就是此一时彼一时,此时非彼时此案非彼案,此程建玲亦非彼程建玲:在第二案一审法院程建玲的法庭上,指出第一案一审程建玲违反程序枉法裁判,或在第二案二审法庭切责第二案一审程建玲枉法裁判,都没什么不妥!既然河北金鲲利令智昏到得陇望蜀,既然两案主审法官程建玲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错误和枉法,那就都必须承受来自河北中储和公众的质疑!换言之,我做律师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须勇于任事,肩负着千名干部群众的重托,要应对这一连串儿假案的法庭“不”调查,岂敢不鞠躬尽瘁和尽职尽责呢!

投诉人称我曾当庭指责“原告四处做工作,请客送礼,合议庭徇私舞弊”,这不是事实: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枉法裁判,我直觉本案幕后腐败黑洞可能伸手不见五指,我怀疑在程建玲曹连英间应发生了若干不可告人的龌龊,但苦于无从取得曹夫妇是否“请客送礼”和请托“打点”的证据,因而我在法庭内外的言论仅指向枉法裁判违反程序等程建玲的“死穴”,从未涉及她是否受贿和其他人是否行贿。

河北中储视程建玲为不法奸商洗劫国有资产帮凶,没有冤枉她,我从亲身经历中能看得很清楚。2010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我的证据中包括第一案庭审笔录、张国顺航班记录、程建玲交寄判决快递凭单、她独自作出第一案判决,这组“反驳证据”证明第一案程建玲违反法定合议制度,判决是她在张国顺出差期间作出并送达给河北中储的!我要证明该判决应予撤销以否定其证据效力。为确定证据说服力,我曾从上海飞来石家庄,下飞机坐车就直奔中级法院,结论是哪怕周末路上车少,出舱门赶到法院门口也要近一小时。查张国顺的飞机下午两点四十分降落在正定机场,程建玲下午四点就寄出了判决,中间仅有一小时二十分钟,张国顺即使回院也只有三十分钟时间!庭审中,我曾问她张国顺从机场是否赶回了中院参加“合议”,问她这份数千字判决事实法律复杂,就算合议“走过场”其他人签字即可,你能否半小时走完拟稿、校对、打字、签报、用印、寄出等所有流程?我还告诉她,我其实知道张国顺下飞机租车回家,此后数日内他没回来上班!我说河北中储想不通,你堂堂法官如果心里没有鬼,何必如此,你又何至于此?

但第二案河北金鲲的讼事陷入被动,程建玲枉法只能越发明显,最后赤膊上阵。她见投诉人“证据不足”行将败诉,首次开庭走完所有程序后,竟然通知我9月6日再次开庭“查货物数量”,而这次开庭并没就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她仅仅是“虚晃一枪”,为河北金鲲在超过举证期限情况下口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提供机会,可惜这一请求因超举证期限和律师没有特别授权,被合议庭当庭合议后口头驳回,并且记入了庭审笔录。但不知何故,程休庭后又向河北金鲲代理人主动“释明”——笔录中记载,其告知河北金鲲合议庭已认定其主张买卖合同要中储给付货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河北金鲲代理人果然顺杆儿爬上来表示他已“了然”了,次日便提交了跟庭上被驳的口头申请内容一致的书面申请书。于是程建玲不顾我的反对,强行安排了9月27日第三次开庭,鉴于 “传票”依然写作“买卖合同纠纷”,而变更后的“案由”被河北金鲲代理人当庭“释明”为“返还原物纠纷”,我拒绝当庭答辩并申请另行安排开庭。10月8日下午,程建玲终于在河北金鲲依然无法说清“原物状况”和河北中储究竟如何“非法占有”其“原物”的情况下宣告闭庭。最后,她在判决书里再次“出手”,将无法成立的“返还原物纠纷”,未经“释明”,就帮忙改为“返还财产纠纷”,只是这个案由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存在。程建玲最关键的“乌龙”,是在第一案中 “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在第二案中改口认定“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这就造成第一案“真实交易关系”不成立,结论是金鲲主张的“票据权利”也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前后手之间的“票据权利”主张,难以以付款人“无权占有”为基础。

按照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归纳,恶意诉讼作为新类型诈骗,与常见诈骗的主要区别,是被害人知道被骗行骗者也知道骗人,但法官不知道有人在用他行骗。骗子用伪证形成证据链误导法庭作出错误判决,然后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得手。在这类正常的“恶意诉讼”中法庭是中立的,恶意诉讼一旦与司法腐败联起手来,法官便成了诈骗嫌犯的“最佳第六人”,就成了“黑哨”,因为法官什么都知道,她就是坚决不去“调查”真相,以至于我始终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我认为本案情形,就酷似恶意诉讼与司法腐败的勾连:曹和河北中储都很清楚没有真实交易,证据瑕疵瞒不过资深法官程建玲,但她无视我方多次指明疑点,两案完全采信河北金鲲的证据而完全不采信河北中储的证据,径行按金鲲的诉请作判。说她“清廉如水”,谁信?!

各位同仁:我既没有没退庭也没“搅局”,我被迫“配合”了程建玲的四次庭审,我方所有申请,包括追加奇石麟作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不接受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程建玲“回避”,都被程建玲法官和所谓“分管院长”逐一驳回。反观河北金鲲则左右逢源所欲皆成:想怎么告就怎么告,需要真实交易关系,程建玲就判本来没有的买卖关系成立;需要河北中储“无权占有”时,程建玲就判买卖关系不成立。甚至,在一案中河北金鲲可以不断地“悔棋”“试错”,过了期限都有人帮她“释明”,改得更错了法官还能帮她悄悄斧正——顺便提及,每次通知开庭,程建玲都不能及时到场,她少则迟到一两个小时,有一次干脆从上午改到下午,审判活动毫无严肃性可言,真是轮不到我去“扰乱”她的法庭秩序。

3、关于策划和指使河北中储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

投诉人对我最刻毒的指控,是说我违反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全面策划”河北中储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在此有三个层次问题要搞清,一是赵亮接受我们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是否是“伪证”,二是投诉人何以证明河北中储收买了赵亮“作伪证”,三是如何证明收买赵亮“作伪证”的行为出自我的“全面策划”。

第二案二审翻盘“逆转”虽没能改判,但发回重审中止曹连英“连赢”势头。这都因为新证据和证据线索出现,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卷中收入的杜献会、石金旺、石宾朋、赵亮等的《调查笔录》,以及2008年7月10日中储监管员“撤场”后,赵亮自7月12日对货场进出货物情况的手写记录,揭开了货场控制人和货物进出细节,支持两案一审判决的所谓“真实交易关系”和“无权占有”的证据链条顷刻间瓦解,河北中储致力于陈述的曹连英夫妇诈骗真相得以逐渐还原。杜献会等人 “和盘托出”对曹而言,等于是宣告游戏结束了。曹连英对新证据七窍生烟和对我的投诉,恰恰证明她已经走投无路。问题是,拉出一位“赵亮”还不能否认货物走向,无法掩盖钢厂供货和结算记录,更不能抹煞奇石麟公司向杜献会等的还款记录!

事实上杜献会等人原意接受“调查”,包括赵亮在内的知情人肯说出真相,要感谢曹连英夫妇“赶尽杀绝”,是他们激发出了杜献会等人的良知。据悉,曹连英曾保证将以赢得河北中储“票款”后偿还这些人的欠款本息,但讹诈中储得逞2300万元到手,却翻脸拒绝履行“诺言”,并且对杜献会等百般凌辱,多次声称既然有能力将河北中储置于死地,就更不会把他们放在眼里。这就迫使杜献会和石金旺分头起诉,但曹连英竟对杜献会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异议被驳回后又拒绝接受送达。杜等这才被迫向鏖战中的河北中储询问本案开庭时间,目的是通知裕华法官送达传票。杜献会、石金旺和赵亮等人了解到曹连英夫妇以虚假事实两次起诉河北中储后,自愿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证,并自愿接受了我们的调查。赵亮本人在接受调查时不但向我们提交了他对现场货物出入情况的亲笔记录和手绘货场平面简图,还向我们介绍了他在货场的三个月中亲身经历和了解的情况。

对于赵亮等证人,除了作调查笔录当天,以及最高法院今年1月21日对票据付款请求权一案听证,我本人并未与其见过面,更谈不上“全面策划”河北中储“收买”赵亮“作伪证”。赵亮作证内容不仅有其本人亲笔记录证明,还可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印证,我们相信也能与法院自文丰钢厂等单位调取的证据相印证,赵亮的陈述均是事实,不是投诉人所称“伪证”。

河北中储作为大型国企,追求的实事求是,没必要“收买”证人“作伪证”。倒是河北金鲲,见其违法行径逐渐暴露,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掩盖。曹连英李永平夫妻曾在我方向河北高院提交新证据后派人到老家找到我哥哥,要求哥哥劝我考虑老乡情面不要深究其与中储的事。此外,曹连英等人还曾威胁、跟踪证人,欲据此给证人施加压力。

真正收买证人的是河北金鲲。在1月21日最高法院听证时,河北金鲲曾安排孔辉出庭作伪证,证明孔辉是货场的场主。而孔辉实际上是退伍转业后到邯郸联通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是曹连英外甥刘建勇的“发小儿”和战友,他不可能也根本不是货场场主。

《投诉书》勉励我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很感谢,也很愿意把这句至理名言回赠曹连英一行。同时,我要感激对方对我的“投诉”,因为作为执业生涯中的一段插曲,这段被人投诉的经历,对我可能会更加珍贵。

综上,投诉人投诉之投诉理由均与事实不符,其无非是欲借此给我本人施加压力,影响即将开始的第二案重审。我在河北金鲲诉河北中储案中的行为均是律师合法履行代理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以上意见,请予审核。

申辩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2011年4月1日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北京律协结案通知:对河北金鲲公司的投诉不予支持

3月23日,收到律协发来的“立案通知”,获悉河北金鲲投诉了我。

投诉的理由是我诽谤、斥责程建玲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在天涯网站不当法庭,恶毒攻击石家庄中院“枉法裁判”、“黑幕重重”,以及策划“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

4月1日,我提交《申辩意见》,重申了我将令骗子和枉法者付出代价,解释了我为什么要这么做,分析投诉理由何以不能成立;

9月5日下午,收到北京律协“结案通知”,告知对这一投诉不予支持。

此间,最高法院于6月15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实际上已经被划走了2300万,由该院提审本案。

9月22日,这一托庇于腐败司法和无良法官,劫夺2300万国企财产的假案,将在最高法院民二庭被“再审”。我相信行骗者、枉法者,都将难逃法网。水落石出,指日可待。尊敬的程建玲法官,你可以倒计时了!

感谢北京律协同仁明察秋毫,没让骗子伎俩得逞。

此时此刻,我指灯发誓,我会努力,将坏人绳之以法。

我们一直在努力!

浦志强 2011年9月5日 23点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姜英爽:李庄说李庄案(下)——转自南都周刊

(续前)   

    (六)

    旁白:枪支没有失去,因为都在怀里揣着,表演的舞台倒是暂时失去了,没关系,人生的大舞台还在,不过,舞台再大,也有尺寸,容不得我们一直往前冲,该转身就要转,否则,会摔下去的。

    南都周刊:你很清楚的记着那些细节?

    李庄:548天发生的所有事情我都记得。一年多来,在里面的感觉是度日如年,可是现在回忆这些,仿佛是一瞬间,点点滴滴历历在目。就像上周发生的事情。

    南都周刊:那是你这一生中最难忘的一段日子。

    李庄:刻骨铭心,很难忘。今年元旦,为了纪念已经过去的一年,我在看守所还写了一首散文《难忘的2010》。这件事让我丰富了人生的经历,也挺好的,现在感觉,没觉得特痛苦,也没什么后悔的,毕竟坚持过来了。

    南都周刊:你现在有没有想到会有李庄第三季?

    李庄:这个说不好,没准也可能会有的,听天由命吧,这个事情不是我能做主的。

    南都周刊:你得到的一个代价就是,你失去了律师执业资格,再也不能以律师身份,站在法庭上,就像一个战士,失去了他的枪支武器。或者,一个演员,失去了舞台。

    李庄:枪支没有失去,因为都在怀里揣着,表演的舞台倒是暂时失去了,没关系,人生的大舞台还在,不过,舞台再大,也有尺寸,容不得我们一直往前冲,该转身就要转,否则,会摔下去的。律师证是被吊销了,根据《律师法》第49条,受到刑事处罚就不能执业了,但热爱法律,关注法治,我还会一如既往的。

    南都周刊:我不知道,你得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是什么感觉?

    李庄:曾经痛苦过,后来又想,人生丰富多彩,也未必是坏事,“塞翁失马”就是这个道理。

    南都周刊:真的就这么轻松对待吗?

    李庄:刚送来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确实挺纠结的,但那是法律,是现实,做出决定的机构和我,大家都心照不宣,可以理解。收到决定以后,我在60天的期限内,向上级申请了复议,现在也还没下文呢,目前我也顾不上这些。

    南都周刊:至今为止,这是你最爱的东西……

    李庄:有一种炽热情结在里面,目前我正在培养新的爱好。寻找新的发展方向,其实,就如同特级厨师一样,行业协会可能把你的厨师证没收了,可你烹饪的技艺水平还在,谁也没收不了,我的律师资格证也还在,也没有没收啊。知识和技术是装在每个人的脑子里的。

    南都周刊:那个东西已经融进了你的血液。

    李庄:可以这么讲。

    南都周刊:现在来看,你觉得对你的人生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李庄:应当是正大于反吧,我没把它当做一场灾难。人活着的方式多种多样,多经历一些打击和挫折,可能是好事。亚当斯说过一句话:牢笼是产生伟大的地方。别误会,我没有说所有伟大都是从牢笼中产生。即使产生不了伟大,比以前提高一点,也不枉白坐一次牢。

    南都周刊:杨学林律师说,它的影响对法治进程,对律师业,都是一个负面的影响。

    李庄:应当一分为二看,这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就看从哪个角度讲,我没那么消极,甚至还很乐观。这件事,引起了百姓这么大兴趣,让大家热衷于谈论和学习法律,知道法律法治是怎么回事,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影响力,这是好事啊。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这么高度关注律师这个边缘群体的现象,也从来没有因为一个案件引起这么大反响,而且影响波及海内外,法学大家们的参与,舆论界高度关注,给全民上了一次空前的普法大课,从这个角度看,这是“李庄事件”给法治的一个贡献。当然,这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就看给民众带来了什么导向。培根说,一次犯罪就好比污染了一池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为什么呢,(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都大。它是向社会宣告了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对民众、甚至对一般执法者都有一种强烈的指导或误导性。你说他不厉害吗?当然,培根当检察官时的刑讯逼供和担任大法官时的受贿,那另当别论。

    南都周刊:你觉得你的牺牲是有意义的?

    李庄:第一季后,国家有关机构出台了不少立法和司法解释,很多因素也与这个事件有关。牺牲是否有实质意义,要看历史,历史应当是客观的,但有时候“野史”也更能反映真实。

    南都周刊:你愿意用牺牲换来这种进步?

    李庄:我没那种傲视百代的气度,如果真能用一个人的牺牲换来国家法制的进步,那肯定值得啊,我也没做出那么大的牺牲,无非是失去了一年半的自由而已,能不能换来进步,目前还很难说,只能说去努力尽一个匹夫之责。

    南都周刊:这是你后来想开的还是你当时就能体会到的?

    李庄:当时没那么豪迈,逐渐想开的,一个人如果没有身临其境的切身感受,很难对一个观念或事件有思想意识上的提升和改变。

    南都周刊:这是你用来说服开导自己的一种方式,对吗?

    李庄:自我安慰,也安慰那些为我鸣不平又容易激动的人,当然,安慰归安慰,法制进步还是要靠大家不懈的努力。

    (七)

    旁白:我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是因证据瑕疵导致检察院撤诉吗?难道第一季的证据完美无瑕吗。是因社会舆论过大吗?难道第一季的舆论小吗?但不管怎样,第二季没有酿成太大的后果。

    南都周刊:当第二季到来的时候,这个消息有没有把你击垮?

    李庄:我现在不还好好的吗?其实第二季的酝酿和策划,早在第一季没结束时就开始了,去年的多次被提讯,对我来讲就算提前热身了,所以说,当第二季发起诉时,没觉得突然,但第二季确实来势很大,其实案件本身对我的打击不是特别大,反而还激发了一种激情。我最痛苦的是什么呢?是因为我80多岁的父母。

    南都周刊:你的父母是怎么看待“李庄事件”的呢?

    李庄:我父母都离休多年了,他们都是战争年代参加革命的,都是有6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为新中国的解放流过血、负过伤。思想觉悟肯定和我们不同,对去看望慰问他们的人,我爸以一个老法律(工作者)的口气说:要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法制、、、、、、……你看,他反而安慰起别人来了,要说痛苦最大的是我妈。至于我爸,在文革期间作为走资派被打倒后,关进牛棚几年,受到过很多非人的折磨,所以,经历过战争和文革,他的承受力还相对大些。第一季虽然对他们打击也很大,可毕竟挺过来了。我妈就盼啊盼啊,每天倒计时,数到最后几十天的时候,忽然一个朋友告诉了她我的第二季的消息,她哭都哭不出来,只是张嘴,没有眼泪,没有哭声。因为朋友家人当时都瞒着她,没有将第二季的发生告诉她老人家。所以,当她突然听到这个消息时,,当场就晕倒了。曾经,我当警察的大哥,因追捕罪犯,子弹从前胸贯穿后背,肝脏也打伤了,命悬一线,险些牺牲,虽然后来身体恢复的也很好,但父母毕竟为此经历一次生死离别的折磨,这次为我,老妈再一次遭受煎熬。这也是我一生不能偿还的债。

    其实,里面的人不是非常痛苦,而是外面的亲人痛苦。我担心我的父母经不起这个打击,甚至担忧我还能不能活着见到他们。他们毕竟已经80多岁了。这就是我在里面最大的痛苦。

    南都周刊:第二季当你知道检方撤诉结果的时候,是什么感觉?

    李庄:惊讶。我没想到会这个结果。当时在法庭的专案组警察,可能也没想到,他们听到撤诉,马上就抬屁股走了。是因证据瑕疵导致检察院撤诉吗?难道第一季证据完美无瑕吗?是因社会舆论过大吗?难道第一季舆论小吗?但不管怎样,第二季没有酿成太大的后果。这是我意料之外的,因为,我接到起诉以后,早就开始准备判决的后事了,所以说,意外。

    南都周刊:你在里面的待遇如何?

    李庄:相对其他在押人员,很好。我所在的第二看守所,是由解放初期的西南战犯管理所逐渐变换过来的,当初是用来关押国民党战犯的,目前,软硬件都是全国一流,是全国的样板,看守所生活上对我很关照,用干警的话说:创造了该所有史以来的最人性化记录。我指的是日常生活。但不让看电视新闻,不让看报纸,不让会见律师,不让打电话,不让接见亲属,这“五个不”又是和别人不一样的地方。更不用说上网了。所以说在第一季时,人家只是从网上下载打印了一些全是骂我的文章让我看,第二季时,又说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日本海啸,都在抢购食盐,没人关注我这个事,我都信以为真。4月24日转往南川监狱,又体验了47天的狱中岁月,监狱在生活、健康等方面,也对我是非常关照的。

    南都周刊:听说你在里面有过很极端的想法……

    李庄:那是在第一季宣判以后(2月9日),第二天,2月10日送我到南川监狱,正在办理入狱手续时,尚未正式入监就把我又押解回看守所,再次回到看守所后,还是原来的专案组在等着我,告知:很多外省市公安机关,举报你涉嫌其他犯罪。我当时就意识到,这已经不是法律的概念了。从那天起,我不断的口头或书面提出想接见亲属,会见律师,想与外界沟通,结果所有努力都失败了,最初那几天,心情非常激动,情绪坏到了极点。所以他们对我“保护”很好……原来指控我的还有合同诈骗罪,(龚案代理费)数额特别巨大,起刑在10年以上,我怎么能接受啊,与其在里面慢慢的去,何不轰轰烈烈的走?人总是要死的嘛,但想到了年老的父母,就……后来再看,人家这是管辖权上的一个技术处理,可以理解。

    南都周刊:你是个性情很激烈的人,或者说暴烈……

    李庄:可以说激烈,(笑)但不是暴烈……外界评论桀骜不驯,那是他们的理解。

    南都周刊:你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做事?

    李庄:保持在端里,而不是端外,轻易不这样,陈有西(律师)不是说我喜欢剑走偏锋吗?

    南都周刊:你在平时办案的时候是一个容易剑走偏锋的人吗?

    李庄:喜欢出奇制胜。平时别人采取的惯常方式我不善用。喜欢挖掘一些别人想不到的不注意的地方。很多司法机关领导教育律师们的时候,总说要顾全大局,要维稳,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我特别反感这个。律师是干什么的?就是要从蛛丝马迹里面发现破绽。因为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命运。一个蛛丝马迹的细节,你不发现并扣住它,怎么能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呢?甚至它决定一个人死活啊。多年来,有好多次,我从细枝末节上改变了案件的性质,甚至是攸关性命的案子,这就是“纠缠”细枝末节的作用。

    南都周刊:你是怎么把握这个剑走偏锋的原则的呢?

    李庄:不能说剑走偏锋,只能说,以硬制硬。你得有底线,你得有边线啊。不能出了线,张弛收放都要有度。

    南都周刊:请问,你能很好把握底线或者边线的度吗?

    李庄:任何一名律师,这是最起码应当具备的,在法律赋予律师的权限之内,职责之内,你想怎么偏就可以怎么偏,但是你不能出线。这么多年,我认为我没有做过出格的事。当然,很多人总是中规中矩的配合侦查和公诉,开庭时宣读一下事先准备好的辩护词。那样什么问题也不会出。钱也挣了,也没什么危险。

    南都周刊:你不做那种律师?

    李庄:我做不来,那没有意思。那样做是没有职业道德和职业良心的,从我的人生观来说,如果缺乏工作的激情,缺乏负责任的态度,平平稳稳的生活,平平稳稳的辩护,那不是我。

    南都周刊:你爱这个行业,爱它的什么?

    李庄:有挑战性,有成就感。当然也含有家庭的“遗传因素”。

    南都周刊:成就感如何体现呢?

    李庄:我喜欢在别人干失败之后,去寻找成功的可能性和细节,把它干出来,非常有成就感,永远不重复,永远新鲜。就像你们记者一样,天天有新闻热点吸引着你。

    (八)

    旁白:对那些寻求四平八稳的人来说,也可能觉得是不幸,但是我没有觉得不幸。

    南都周刊:经历了这么多之后的你,扪心自问,你是怎么评价自己的?

    李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是个缺点不少但没有大毛病的人,媒体不是也报道过我在审判我的法庭上公开“叫嚣”,中国20万律师,我算最敬业的。是不是有点大言不惭啊(笑)。

    南都周刊:杨学林律师曾经说过:他在你案发前不认识你的时候,对你有些误解,但是接触了你的案子,发现你居然一下子取证45份的时候,他对你的感觉就肃然起敬……

    李庄:对待工作,我要么不接这个案子,要是接了,就会全力以赴。忘我的投入,多年来,在我的千百个当事人中,没有一个投诉我的。大多数都变成了朋友关系,甚至还包括当年因为败诉特别恨我的对方当事人,也成了我后来的朋友和当事人。我不敢说我水平有多高,比我水平高的有得是,但比我更敬业、更忘我的。应该也有,但我没碰到过。我指的敬业是忘我,是投入,是能够不怕危险,顶住压力,完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他们考虑,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的诉求。以前,每年都能够收到几次威胁恐吓的信件或手机短信,还收到过刀片和子弹头呢,这种事多了,就不在乎了。

    南都周刊:但这个也需要高超的诉讼艺术,对法律知识的把握来作为基础。

    李庄:你不能超越底线,或者说,你可以碰触,但是,千万别超越,就是所谓的擦边球吧。

    南都周刊:就像我们做新闻一样,带着镣铐在跳舞。这是一种最高级的能力。

    李庄:有意思,怎么能把镣铐变成一种乐器?产生出击打乐的效果,并且符合舞曲的节拍,这就看舞者的水平和对音乐的感知度。我注重节奏感强的东西,这也是我喜欢打架子鼓和快板的原因。要是带着镣铐跳舞,效果会更不同凡响。就看你怎么去利用。

    南都周刊:这也是你一直以来的一个追求?

    李庄:这可能是一种偏执的性格。干任何事,要么不干,要干,就要干的最好。起码你要有这种意识,这种抱负。这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素质,我觉得,干什么没有一种偏执的性格,很难做好。当律师,不要仅仅把它当做一种谋生的手段,如果是那样的追求,结果会很惨的。

    南都周刊:经过这么多事,对你的个性改变有没有影响?

    李庄:时代造人,环境可以改变人,变化是事物的绝对规律,人都是会变的,这要看怎么变。

    南都周刊:还是那个“强悍”的李庄吗?

    李庄:看在什么事情上,实际上我是个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人,崇尚法律、崇尚知识,在我眼里没有什么可怕的,但就怕讲理,只要你讲理,我立即屈服,恨不得马上向您鞠躬,所以说,我又是一个很谦虚的人。见到公检法也想恭恭敬敬,可是,一遇到明显违法而且还不讲道理的人,就容易激动,就又忘乎了(笑),尤其是碰上不拿正眼看律师的人。

    南都周刊:(笑)又“得意忘形”了?

    李庄:“平生多感慨,醉后发轻狂”,(笑)没有得意,有时有些忘形的表现而已。

    南都周刊:即使这么大的跟头?

    李庄:我没有觉得是跟头。当然,如果今后再有会见嫌疑人受阻这事,会见被监视监听的事,我不会再像以往那样火冒三丈的感情用事了,要学会心平气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然,如果有重返律坛那一天的话,起码我会让我的徒弟们吸取这方面的教训。

    南都周刊:这一天何时到来呢?

    李庄:现在都是不确定的。一个是我是否还需要这份职业,一个是这个行业是否还需要我……

    南都周刊:现在你有了一种比较明晰的选择了吗?

    李庄:现在还没有。尚未定下神儿来呢,其实,很多人都有潜在的更大成功的可能性,无非是没有机会或胆量去试,也可能试了以后,一发不可收拾,会产生新的感慨:哦,原来这么好啊,要早知道,早改行啦。我在里面,也曾多次对干警和其他犯人讲:如何将打击、挫折、灾难变成自己人生的财富,是一个人智慧的体现。

    南都周刊:你想到过申诉吗?

    李庄:你觉得我应当申诉吗?这个问题,我想所有的律师都会有一致的答案。

    南都周刊:你认为这些不会完全左右你的生活和情绪?

    李庄:我不可能困在这儿。这不是我的性格,也不是我生活的内容,起码不是今后生活的全部内容。出狱后听到看到了很多,使我感到很温暖,给你举几个例子,我爱人他们打的从重庆酒店去法院开庭,出租车司机知道他们是谁后,坚决不收车费,我爱人非常感激,下车时把100块钱扔到车里,司机又追出来,把钱还给了我爱人,留下名片,说以后有事要车打电话,我随时会来。我爱人给我讲这件事,我非常感动。

    南都周刊:你难道真的能做到不去纠结?

    李庄:纠结是有的。但是我不会沉浸在这种纠结之中。出狱后,有很多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媒体人把涉及“李庄事件”的相关文章,按照第一季、第二季的时间顺序分别装订成册,给我寄来,还有海内外的很多书刊,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多大的工作量啊,这些都提高和鼓舞着我生活的质量和情绪。类似催人泪下的故事遍布在全国,有很多,不胜枚举,这些确实激励着我走向明天。

    南都周刊:作为一个律师,生活在这样的年代,这样的中国。是幸还是不幸?

    李庄:这是一个富有激情、继往开来的年代,也是一个思想多元、展现自我的时代。因人而异幸也不幸。这个时代给了你亢奋,给了你机遇,如何把握,如何去创造,乐山乐水者有不同的解读,这会生出一种压力或者动力。也是我出狱后学会的一个现代词叫“给力”。对那些寻求四平八稳的人来说,也可能觉得是不幸,但是我没有觉得不幸。

    南都周刊:我感觉到,你还是深深的爱着这个行业。

    李庄:那是肯定的。

    南都周刊:虽然它给了你的并不全都是欢乐。

    李庄:痛,并快乐着,苦,并甜蜜着,律师这个职业给了我很多。我也很理解目前的司法现状。只能说是我水土不服。我改变不了水土,水土也改变不了我(性格),最好的办法,就是从这片水土中移出去,我指的是行业水土,而不是国土。

    南都周刊:但是你是否寻求改变呢?

    李庄:行为方式可能会有所改变,但思想观念恐怕难以转型。脾气秉性不是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尺度,更不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标准,但它确实可能影响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我不想强迫自己改变成另外一种样子,那样我会觉得很累。

    南都周刊:最后好奇的问一句,听说你每次开庭的时候,都会把庭审现场当成你演说的舞台,是这样的吗?

    李庄:因经常上法庭,得的一种职业病就是“法庭兴奋症”,或医学术语叫“临床反映”吧。

    南都周刊:即使接受对你的审判?

    李庄:甭管是审谁。一看(下面)坐着几百人上千人,就会异常兴奋。词汇也丰富了,思路也通畅了,语言也流利了,反应也更敏捷了。

    南都周刊:你觉得你可以把握或者操控当时的态势吗?

    李庄:谈不上操控,驾驭审判那是审判长的事,我就一个信念,努力用自己的观点、用证据、用适合的法条扳倒对方,以此去影响法庭、影响审判长,争取让他们接受我的主张。

南都周刊:就像我和你谈话,想撕开你的防线一样。

李庄:你已经成功了。但是你的成功离不开我的配合。(大笑)

     附稿

    五问李庄

   (由于文章太长,将李庄对于法律认识单独切出来,成一体系)

    1、南都周刊:当我们在网上搜索到李庄这个人的时候,他的功绩就是,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还有很多得到了无罪释放,这算是你的追求吗?

    李庄:这不是功绩,也不是什么追求,是一个律师的从业记录或者叫业绩,但有些人说这是助纣为虐,看来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啊。因为,这些人根本不知道律师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为当事人向公检法提供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并为此进行辩护。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律师的使命,你想,一个被告人坐在了被告席上,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谁能帮得了他呢?只有律师,虽然力量有限,但我想每一个律师都会积极努力的,往大了说为法制,往小了说为名声。

    2、南都周刊:你对律师界的潜规则怎么看呢?

    李庄:各行各业可能都有潜规则,很多人也说律师界有潜规则,我特别痛恨传言的那种潜规则:女律师就是打情骂俏,男律师就是点头哈腰送红包。如果有,我觉得也没有某媒体宣扬的那么邪乎,充其量有个别律师有这种行为,那也形成不了规则,只是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一种无奈,因为律师没有能力制造这种规则,都是别人制造出来以后,逼得个别律师只好往这条道上走。另外,那些在攻击讽刺辩护律师的人,我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我想,可能哪一天他需要辩护的时候,才知道律师的重要性,才能真心的渴望律师,我以前也为很多公检法的人辩护过,也有几个位高权重的人,他们在位的时候,也大都没有正视过律师,可是他们被抓起来以后,第一个想起来的不是妻子孩子,甚至不是他们的父母,而是辩护律师。

    3、南都周刊:在你的心目中,你是怎么看待法律这个框架的?或者说,你是怎么处理法律的框架、底线和做罪轻无罪辩护这一对矛盾的?

    李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依法行使辩护权,就是为了更好的稳定这个框架,更加明晰这条底线,这就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他们并不矛盾,而重在于是否“依法”,和法的公平如何体现。例如律师伪证罪,它确实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前不久,写了一篇短文,关于评价《刑法》306条的文章。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这是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形态都不一样,将它们都弄到一条法条里面确实有立法技术上的不科学,各地法院执行起来大相径庭,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讲究公正、公平、公开,还有一个法律的同一性问题,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情节,各地法院判决认定相差甚远。比如,最近发生的陕西的药家鑫案和云南李昌奎案,一个是一条人命,一个是两条人命,都有投案情节,为什么同一个国家,适用同一部《刑法》,判决结果的差别如此巨大呢,民众难以接受,这些都造成了框架的不稳,和底线的模糊。

    4、南都周刊:你对《刑法》306条怎么看?

    李庄:中国的刑事辩护,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律师不敢取证,不愿意取证,或者不会取证,进一步导致不敢取证,总是在这么个怪圈里转,操纵这个怪圈的就是《刑法》的306条,这一条应当尽早的去除或修改、完善。

     5、南都周刊:你对“法”是怎么理解的?

    李庄:我们中国人很聪明,将汉字的“法”和水巧妙的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左边是一个三点水,水是什么东西呢,水无常态,装在什么样的容器里面,形态是迥异的。水因重力而善下,或疏渠或坝堵,要疏堵结合,这样才能发展水利,造福于人类,如果对水不加以科学治理,任其肆意横流,则水患成灾,受难的则是民众。所以说治理水和治理法有着同样的道理,这也是我们汉字的法与水的不解之缘……在监狱我给犯人们讲课,也曾讲过这些,在里面就是时间多,大部分时间是看书,也思考了很多中国法治的问题,以前工作太忙,是没有时间进行这么多的思考。

     链接

    李庄

1961年6月出生于河北石家庄市,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执业十余年,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辩护,并使其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从轻和减轻处罚。

 

图表

李庄案时间表

 

2009年6月

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2日

李庄代表康达律师事务所与龚刚模妻子签订委托协议,当日李庄携助手飞重庆。

2009年12月10日

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

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上级司法机关及重庆法院方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

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

2009年12月13日

李庄被刑事拘留。同天,《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2009年12月14日

李庄被批准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7日

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12月18日

该案件被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28日

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

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2010年1月8日

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

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

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时,李庄又怒吼:“认罪”是假

发表在 转帖转载 | 留下评论

姜英爽:李庄说李庄案(上)——转自南都周刊

自6月出狱之后,李庄从此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回到北京40多天,他首次接受记者的专访,坦言了李庄案的背后以及对其人生的影响。

    记者 姜英爽 北京报道

    7月20日。北京雨后的早晨,李庄出现在我面前,用墨镜后面的目光戒备地审视着我,带着一种不怒而威的味道。

    我,是他出狱后会见的第一个记者。他说,为什么最终同意见我,是因为我在给他的电话中说到了一句话:“我保证,我们的谈话是轻松愉快的。”这句话,打动了他。

    在冷气很足的小区会所茶馆,一壶渐渐冷掉的明前绿茶在加了几次热水后,终于陷入冰冷……谈话,从早上9点延续到中午2点。

    进入了状态的他,渐渐放松了戒备,摘掉帽子、墨镜的他,表情丰富,思维敏捷,一边说话一边数手中的佛珠手链,说得兴起的时候,手舞足蹈,一个天生的演说家。

    虽然经受此大风大浪,他却并无沮丧,甚至也没有愤愤不平,就像传闻中的他,仍然会时不时流露出绝对的自信,或许,还有一点骄傲,些许“猖狂”,也许这就是真实的李庄。

    (一)

    旁白:当时是写了(藏头诗),也是为了立此存照,以后对外界、对后人有个交代,否则,出去就说不清楚了。

    南都周刊:出狱40多天,感触很多吧?

    李庄:有些无所适从的感觉。确实不习惯。

    南都周刊:你指的不习惯是?

    李庄:失去了自由548天,刚一出来呼吸到突然到来的自由的空气,确实有些不习惯,所谓惯性就是不自由成为习惯,自由反而成为不习惯了。

    南都周刊:外界传闻,你的性格有些桀骜不驯,这548天,你肯定学到了你人生的很多第一次,第一次如此大的人生挫折,第一次低头……

    李庄:我没“桀”那么暴烈,那是个别媒体的误导。在里面确实学了很多,但没有学会低头。

    南都周刊:就是传言的佯装认罪?

    李庄:“认罪” 是两个普通的汉字,是否“佯装”无关紧要,刑诉法46条是最好的解读,今天不谈这个问题,好吗?

    南都周刊:有人说你这是一种策略?真的有一首藏头诗?

    (编者:李庄在二审陈述表示”认罪”,后来有人破译说,这六条认罪宣言其实是一首藏头诗,连起为“被逼认罪缓刑”。)

    李庄:当时是写了(藏头诗),也是为了立此存照,以后对外界、对后人有个交代,否则,出去就说不清楚了。确实,在策划“认罪”这个方案时,没有考虑到外界破译得这么快,也没有想到外地的媒体都不让进法庭,只有官方的一家网站发的通稿,所以,民众消息不畅,有人误会是正常的,可以理解。主要是大家的注意力,当时突然被面前“认罪”这两个汉字弄懵了,而忽视了这两个汉字后面和侧面的含义。

    南都周刊:你能谈谈“认罪”这两个字背后的真正含义吗?

    李庄:以后大家会……今天不谈这个,好吧。

    南都周刊:据官方报道,第一季的二审判决是因你“认罪”给你减刑一年,如果你不是真正认罪,在你眼里,你觉得这个判决还有效吗?

    李庄:我至今尚未看到撤销这个判决的裁定啊,就目前看来它尚未失效,我确实是按照这个判决被执行了一年半的刑罚,这个问题以后由法院解释。

    南都周刊:你在二审开庭不久就宣布:撤回全部上诉理由,那一审判决不就生效了吗?

    李庄:注意,我是撤回了“全部上诉理由”,但没有撤回上诉,启动上诉自然意味着一审判决失效啊,事实上一审判决确实也没生效,我是按照二审判决被执行刑罚的。

    南都周刊:你撤回全部上诉理由,能意味着承认一审在实体、程序两个方面都合法吗?

    李庄:如果一审真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我还上什么诉啊!上诉本身不就是意在否定一审吗?如果是撤回上诉,那肯定就是对一审判决的承认或默认了。所以说,撤回全部上诉理由,和撤回上诉是有重大区别的。

    南都周刊:在你撤回全部上诉理由之后,法庭问你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了吗?

    李庄:没人问这个,法庭只是急于将庭审继续下去,可能是法庭的疏忽吧。

    南都周刊:这又是你的一个策略吗?

    李庄:这恐怕是没办法的策略吧!

    南都周刊:关于这个二审判决的效力,你的藏头诗、庭审中的表现以及宣判时的愤怒,说明没认罪;可你确实是按照这个判决被执行的,你怎么理解这些?

    李庄:这个判决有效还是无效,应当由上级法院或检察院评价,最后由历史来评价,我现在不好妄加评论。

    南都周刊:在代理龚刚模的案子过程中你自己有遗憾的地方吗?

    李庄:有遗憾的地方,比如因会见受阻,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声斥责那些监视会见的(龚刚模案)专案组的人,以致发生激烈的争吵,对双方都造成了很不好影响,激怒了人家,这一点我承认,我没有稳定住自己的情绪,最后自己“买单”,这些都是遗憾的地方。

   (二)

    旁白:我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一种不甚完美的方式代理了一起错误的案子。

    南都周刊: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杨学林律师曾经跟我说,你在律师界是一个比较独特的人,在和掌握公权力的人打交道的时候,你经常不知道给自己留有后路,留有余地。

    李庄:背水一战的时候居多,我也很少给对方留有后路和余地,如此一来,就把对方也逼到了背水一战的地步,这方面惊心动魄的案例不少。

    南都周刊:从这个角度来讲,你现在后悔这种工作方式吗?

    李庄:谈不上后悔,倒是有改进的愿望,长期执业形成了一种职业病,主要是有较真儿的毛病,这也是从小养成。

    南都周刊:你在里面的时候,心情是平静的吗?

    李庄:肯定是难以平静的。有时经常发一些无名火,甚至暴跳如雷。跟同押人员、干警都发生过不愉快。都是因为小事。

    南都周刊:这个不平静是为什么?

    李庄:这还用说吗?托尔斯泰在《复活》里不是讲过吗?古今的监狱都关着三种人,哪三种?一种是真有罪的,比如杀人放火盗窃,哪个朝代、哪个国家,都不允许这种人在外面。另外一种是确实误判的,冤枉的。第三种就是当时的社会现实需要你进去,你必须进去,哪个监狱都是关着这三种人,想想也确实如此。

    南都周刊:你觉得你是哪一种?

    李庄:你觉得我是哪种呢?(笑)我只能告诉你一句话,用达尔文的进化论回答你,适者生存。这是达尔文进化论的核心。无论你是(三种人中的)哪种人,你都是当下的不“适”者。起码在当时你不适合外面这个世界,就得进去。当然,还有很多罪犯都在逃亡中,暂时还“适”着,但是只要进去的,肯定是当时的“不适者”。刚才我说了,适者生存,我不说东北美丽富饶的黑土地不好,我也不说海南阿娜多姿的椰子树不好,但是椰子树栽到东北的黑土地上,肯定不适,不能生存。我好像那椰子树吧。如果在其他适合的土地上,可能是不同的命运。

    南都周刊:这种水土不服,是你的一种悲哀吗?

    李庄:不能说是某个人的悲哀,这应当是社会文明的呼唤和法制进步的需求与司法现状之间的不匹配。

    南都周刊:承认自己是一个不适者,悲哀吗?

    李庄:起码在当时当地,对我来讲是不适的。我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一种不甚完美的方式代理了一起错误的案子。你想啊,你喜欢一个对你横挑鼻子竖挑眼的人吗。

    南都周刊:这一点,你当时有没有预料到?

    李庄:预料到了,只是没有想到这么严重。

    南都周刊:真的预料到了?

    李庄:真的预料到了。

   (三)

   旁白:对看守所、公诉方、对律师都是一种缺陷,这种冲突,现在看来是很危险的,各方为了证明己方依法,证明孰是孰非,自然的就会将某一方逼上绝路。在我这个案件中“缺陷”的骤然爆发就是职业矛盾的突出体现。

    南都周刊:在你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你知道这是一件很复杂和棘手的案件吗?

    李庄:接手时不知道这么复杂,龚的哥哥09年6月托人来京找我,说弟弟只是因一把二战时期的镶钻工艺手枪被抓,还有一些非法经营的高利贷。当时重庆打黑轰轰烈烈的,我问不是涉黑吧?他说不是,只抓了3个人。我当时考虑,中国还没有3个人的涉黑团伙,就信了,说你们明天去所里办手续吧,不知为什么,他后来就杳无音信了,一直过了近半年,到(2009)11月19日,他又电话我,当时我在广州办案子,已经记不清他是谁了。他说马上要开庭了,我说时间太紧啊,他说我弟妹(龚刚模的妻子)就在北京看病,由她找你联系。

    (2009年11月)20日我回京后,龚刚模的妻子打来电话,声音很微弱,说李律师我想见你一面。原来她是乳腺癌晚期,已经扩散到肝,在北京治疗。多年来,都是当事人来找我,我很少去当事人那里,但这次例外,出于同情,我开车去一家肿瘤医院看她。非常惨,非常可怜……她说找了好几个律师都不行,一定要我帮助他们,并说龚的案子只是一枝枪和几千万高利贷的问题,因具体数额不详,我就先与她草签了合同。那时候我仍然以为只是一枝枪和高利贷的事情,律师费先收的是20万。当天我就带助理飞重庆了。

    南都周刊:你现在怎么看第一季时对你的指控呢?

    李庄:我怎么看不重要,各界对此都有一致的评判,庭审时的态度,至今没变,很简单的逻辑,如果我教唆他编造,然后再申请法医鉴定,除非我事先和法院勾兑好,否则那就是脑子进水了,如果他身上没有伤,我去“贿买”警察,让他们作证自己刑讯逼供了,那不是自取其辱吗?这个问题就不谈了,历史会说明这一切的。

    南都周刊:你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没有瑕疵存在?

    李庄:回望过去,瑕疵是有的。出师未捷身先死,本身就是瑕疵,例如,不应当因会见受阻而大发雷霆,应该调整对策。所以性格决定命运。再有,应当忠实于辩护人职责,不该向法院提前暴露辩护方向和诉讼策略,要不然,也不会有后来的牢狱生涯,直接法庭上见,也许就没事了,因为你把这些策略、方法都告诉了法庭,人家无法应对这些,就又将法庭逼上了背水一战的绝路,你的存在,这个庭根本没办法开啊。当然,还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南都周刊:这么多年都没有学会保护自己?

    李庄:只学进攻了,没学会保护。主要是没学会敬畏。这事在我身上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南都周刊:都是因为什么?

    李庄:大多数是因为会见和调查取证的问题,因不能忍受阻挠会见的事,还有监视监听的问题。本来刑诉法96条规定的很明确,可是全国的看守所都执行的不太好,所以就经常和这些部门发生冲突,有时很激烈。

    南都周刊:你就没有吸取教训吗?

    李庄:属于屡教不改吧,但愿刑诉法修改后能够严格规范一些,那矛盾就减少了。否则看守所奉命,会见要公安局批准,他有一定之规,以不变应万变,律师再苦口婆心,也无济于事。

    南都周刊:以前有没有因此而吃过苦头呢?

    李庄:苦头多了!以前已经N次被各地的公安局、检察院“请”进去过,但都没有很长时间,最后就放了,这次时间长,一年半(笑)。

    南都周刊:吃一堑长一智?

    李庄:屡败屡战,再败还战。

    南都周刊:是你内心排斥这种改变吗?

    李庄:不是排斥,是性格使然,我觉得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有它起码的严肃性,人人都应当遵守,尤其是执法者,更应如此。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对得起人家花钱请你。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代表者。如果跟公安、检察院携手共进随声附和的演戏,肯定不会被“请”,那不是欺骗当事人吗?

    南都周刊:你觉得这两种选择当中,有第三条路可以走吗?

    李庄:应该有,那就是所有人,包括公、检、法、律,都严格依法办事,用条款说话,这,就是第三条路,但至今也没探索出这么一条切实可行的路来,或者说很难行得通,期待新的刑诉法吧。否则,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会引起职业之间的冲突,甚至会给各方都带来危险。

    南都周刊: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缺陷吗?

    李庄:对看守所、公诉方、对律师都是一种缺陷,这种冲突,现在看来是很危险的,各方为了证明己方依法,证明孰是孰非,自然的就会将某一方逼上绝路。在我这个案件中“缺陷”的骤然爆发就是职业矛盾的突出体现。那天我当着龚刚模,用手指着监视我们会见的警察,问龚谁打了你,一个一个问,是他打你了吗?是他吗?让他一个个指证。只要他不敢说的,肯定就是打过的。后来我指着其中一个警察大声斥责:“你出去!第一,你不该监视监听,第二你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了。”就吵起来了,大庭广众之下,确实对双方影响都不好。

    南都周刊:你这种方式会让他们下不来台的。

    李庄:我(后来)觉得确实有点过了。不该这样。客观的说,方法有些失当,情绪没控制好,没摆正当前中国律师和警察的位置,没有摆好。生活和工作之间的角色转换也没有把握好。

    南都周刊:你说过一切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那你这样的工作方式,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好的结果吗?

    李庄: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亲属担心的问题,要看什么案子,很多时候,面对温文尔雅的司法人员时,也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用之以法的啊,可有些案子,某些人已经先入为主,带着成见和固有的观点,用上述方法根本无济于事,与其束手待毙,何不破釜沉舟呢,只能采取这种强攻的方式。你想,在那种大形势下,一味的附和,配合是根本没用的。龚刚模案如果那样做,才会真正害了他。

    南都周刊:这样不就激化矛盾吗?

    李庄:谁愿意把矛盾激化啊,实际上,哪个律师都不想激化,甚至不敢激化,都不想得罪公检法,都是圈里人,干嘛树敌太多呢,可有些事情把你逼到这步了,你只能义无反顾的往前冲了。外界评论的性格强悍啊,不知道收敛啊,委婉啊,那是不了解真正原因。那天会见龚刚模发生冲突,也是之前因为会见受阻,等的时间太长了,有些窝火。

    (四)

    旁白:现在说意义,也可以讲龚案衍生了李案,改变了我的人生,至于朝着哪个方向改变,以及改变的结果是什么,现在说还为时尚早。

    南都周刊: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觉得龚家会后悔请你做代理人吗?

    李庄:你觉得律师在这个案子上随声附和,龚刚模还有今天吗?我相信,所有的人都会很明确的回答你这个问题,包括社会各界民众,甚至公检法的人员,甚至龚家,就龚案讲,历史也会告诉大家一切的。龚没有判死刑,但他妻子已经在我被抓不久就去世了,如她在天有灵,也会感知人世间所发生的这一切的。龚刚模自己的感知如何,要问他自己,庆幸的是,他还活着,还可以说话。虽然他以前对专案组对电视台说了这样那样的话。

    南都周刊:你认为他是违心的?

    李庄:龚是否违心,他和大家知道;龚是否违实,我和他明白。大家其实也都清楚。从佛教角度讲,我非常理解龚刚模,当然,佛教也讲究爱憎分明,我可能佛教学的不太好吧,我同情他,但不要认为我是没有是非观念的人。

    南都周刊:你不埋怨他?

    李庄:没有埋怨。我以前也不认识龚,09年6月他刚被抓,他的哥哥通过我好几个朋友找找来,朋友们认真的向我介绍了龚刚模,他们和龚都是上世纪80年代的生意伙伴,他们一再向我介绍,龚对朋友如何豪爽、仗义,一个人还对我说:我和龚最后一笔生意结算时,还欠龚刚模46万,人家说算了不要了,非常够哥们。听了这些评价,我当时对龚也没恶感。虽然他后来“检举揭发”我,我还是不埋怨他,他有今天的结局(活命)我为他高兴,包括其他指控我的那几位证人,对他们被关押后所做的证言,只有理解和同情,没有怨和恨,他们在二审开庭时的表现已经说明了一切。借用一句佛教的话,他们都是我的“逆增上缘”,

    南都周刊:真的是这样吗?

    李庄:真的。因为他们都是普通人,是凡人。龚刚模也不是江姐,你要是用江姐的标准来要求他,不现实。我真的为他高兴,虽然我一开始接案的时候,他的家人隐瞒了我,(也可能确实不知情)客观上给我造成了很大的被动……应当理解,一个溺水的人,看到一根草,都会燃起对生的渴望。人将至死,其言也善,但是,如果一个人看到了不死的可能,那就另当别论了……后来龚刚华在咖啡厅抱着我的腿下跪,痛哭流涕,让我救救他弟弟,还有龚的妻子,她离开人世前苦苦哀求的那种神态,那种对律师的期望,都让我欲罢不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吧,龚有罪,但确实罪不至死。可是,龚刚模以及他的亲属,在法庭上的证词令我非常伤心,我原来的希望是通过开庭对质,还原事实真相,打动法庭、打动有关领导,放弃对我的刑罚,可他们在庭上竟然不敢承认这些基本的事实,甚至都不敢承认我们在直港大道两岸咖啡见面的事,可侦查卷里他承认有咖啡厅见面的事啊,为什么庭上否认呢。你没有参加庭审,以后如有机会看到庭审录像,就会看到他们在作证时,自始至终都不敢看我,眼睛始终盯着审判长、公诉人。

    南都周刊:如果你开始就知道是这么大的案件,你还会不会接受挑战,接手这个案子?

    李庄:比这还大的案子,我也接过,明知不可而为之,具有挑战性,我是喜欢挑战的人,但是要看你挑战的极限,以及挑战的道理。比如药家鑫李昌奎这样的案子,理论上讲,任何律师对任何当事人的委托都可以接,但是要考虑他带来的社会影响,考虑辩护方向以及方式方法和策略。我生气的是龚的亲属一开始对我隐瞒案情,我去了才发现(影响这么大),如果事先告诉我,让我自己考虑接还是不接。不应该骗我。

    南都周刊:你接不接是一回事,但是不能用这种方式请你来。

    李庄: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律师隐瞒,律师不明真情,是会给当事人自己带来危害的。

    南都周刊:但你为什么在知道真相之后。没有选择退出?

    李庄:手续已经递交,开庭在即,出庭通知书已经发给各辩护人,退出影响不好。另外,他妻子病危,哥哥下跪,我是个心肠软的人,如果我不管,就没有人管了。那就干吧。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

    南都周刊:像传闻那样,是为了钱吗?

    李庄:刚才讲了,主要是怜悯之心,还有,如果撒手不管,会在业内造成对我、对我们所的不良影响……我们签的合同是150万,包括5项服务内容,(刑事辩护只是其中之一),这也是我在一开始输在舆论上的“点”,个别媒体利用这个“点”,去蛊惑大众心理,去煽动民众“打土豪分田地”的情绪,在初期抢占了舆论制高点。当然,后来大家也都明白怎么回事了。其实,我也搞过很多法律援助,比如帮农民工讨回工资。还买火车票将他们送上火车,在各种灾难和公共事业中的捐款等等,这样的例子很多,不说我了,涉嫌炫耀。我在庭上也说了,我不是见钱眼开的人,而且这些钱对我的生活质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这么多年,早就经过了初期那种原始资本积累的阶段了。有媒体抱有一些其他的目的,借题发挥,以极尽抹黑律师行业为能事,说律师除了钱什么也不认,其实,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啊,个别媒体用几篇歪文章想抹煞这些,你觉得可能吗!我不知道这些媒体单位的法律顾问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南都周刊:龚刚模这个案子对你的意义是什么?

    李庄:要说意义,也可以讲龚案衍生了李案,改变了我的人生,至于朝着哪个方向改变,以及改变的结果是什么,现在说为时尚早。总之,让我有了一次坐牢的经历和体验,使我成了一个完整的人,列宁说:没有坐过牢的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多年来,因办案经常进出看守所和监狱,曾经玩笑的想,我如果被关进去会怎么样呢?终于梦想成真了。(笑)

    南都周刊:那时候你就没有预料到这个案子会给你带来风险吗?

    李庄:每个人的人生,风险都是绝对的,当然,风险的大小是相对的,做律师,随时都有风险,尤其是刑辩律师,风险更大,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是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也是中国律师发展的桎梏,早已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了,它是整个中国律师的风险。

    南都周刊:行业主管是怎么看待这种风险呢?

    李庄:他们也深知这种风险,有人埋怨律协,埋怨主管机关不能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这是对娘家人的一种误解,试想,谁家的孩子谁不心疼呢,自己的孩子在外面被打,做家长的能置之不理,能那么坦然吗?不在其位的人,很难理解这些在位者的苦衷,其实这不是他们个人的无动于衷,而是……出狱后,与各级组织和领导进行了很多次推心置腹的谈话,我消除了原来的偏见,并对此有了深深地理解和体谅。

    南都周刊:我相信其实很多律师是不敢不愿接这个案子的。

    李庄:这要做两种分析,前者指勇敢,后者指技术,一是胆气不足,二是底气不够。

    南都周刊:你在这个案子中有什么工作失误吗?

    李庄:我不觉得有什么大的失误。当然,不包括坐牢本身,因为这不是我主观可以左右的。要说该吸取的教训是有的,比如会见笔录,我让助理做笔录,里面有详细叙述被打的经过,最后应该是让龚签字,可这一次疏忽了,马晓军律师是第一次跟我出去办案,可能忽略了这个,我以为他做了,而他恰恰没有做,如果有失误,这就是失误,当然是我的失误,而不在助理,马晓军为此也受了牵连,受了很多委屈,吃了很多苦,还为此背了很多骂名。其实,他后来的作证也是情有可原的。即便如此,那份会见笔录也不失为一份证据,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都是证据。

    南都周刊:还有其他证据吗?

    李庄:刑案的证据提供主要在控方,辩方基本上都是守势,反守为攻的在少数,而我们某些地方的刑诉诟病之一,就是先把人抓了:说!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关于刑讯逼供,以前的案例也大多是这样: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遭到了刑讯逼供?试想,身陷囹圄的人在法庭上到哪里去搞证据啊,辩护人也无可奈何,因为多数律师在侦查阶段甚至起诉阶段都没有允许会见嫌疑人,更何况从侦查到审判,时间漫长,被告身上有伤也基本都痊愈了,大多数都记不清审讯人员姓名了,怎么取证。

    (五)

    旁白:(2009年)12月5号晚上,重庆法院通知我7号不开庭了,我就已经有预感要(被)抓了。

    南都周刊:现在回头看,你如何评价龚刚模案?

    李庄:按照侦查阶段形成的笔录,按照警方将其排列于数十人涉黑团伙的老大地位,如果他在庭上承认这些笔录是真的,其必死无疑。事实上,龚刚模在开庭受审时,否认了很多以前的供词。但大家都没注意到这些,但这些恰恰蕴含着深远而又微妙的含义。当然,后来的专家论证以及“李庄事件”的影响,最终引起了舆论、学界、民众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使他免死。如果硬判他死刑并立即执行,引发的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这个案子,在我国开创了黑老大不死,老二、老三、老四……死刑的先例。

    南都周刊:难道这不是跟检举你有关吗?

    李庄:龚案衍生李案,李案决定龚案。两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非常非常的微妙。这一切都是因他举报我而引发的。实事求是说龚有罪,如果严格依照法律排除非法证据,也就是对证据去伪存真,即使没有举报我,他也不应死刑,甚至也不至于无期,可这些,谁又能保证呢!再说,龚自己对法律也不熟。

    南都周刊:你觉得跟你的前期努力有关的?

    李庄:前期工作,例如,专家论证已经作了,辩护词也完成了,只待庭后再根据庭审完善,主要的辩护观点,早在09年12月3日与法院领导、合议庭的交换意见时就提前阐明了,各项申请书、反诉状也已经提交法院,利害关系、注意事项在会见龚时也已经向他讲明了。

    南都周刊:实际上在你被抓之前,你已经决定放弃代理此案?

    李庄:遵照上级的指示,从大局考虑,我们所管委会开了两次正式会议,最后做出决定让我退出,并报告了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嘛,按照这个决定,所以(2009年)12月12日上午我通知重庆:康达所及其所有律师完全撤出龚案以及其他重庆的案子。可下午还是被抓了,“双12”事变嘛,(笑)。

    南都周刊:你是什么时候有预感的?

    李庄:(2009年)12月5号晚上,法院突然通知我7号不开庭了,我就已经预感要(被)抓了。我原来想的是我将证据提交法庭之后,或者开庭以后才会出现危险,没想到这么快,在开庭之前,抓我的时候,我当时有脱逃的冲动。

    南都周刊:为什么有这个冲动呢?

    李庄:当时在法庭上我也说了,想演一场中国版的《追捕》,当时证据没搞到,不想就这样被拿下,想继续找,如果脱逃成功,我会千方百计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证据固定后再提交给有关部门,我想是会说服他们的,也不至于弄成后来这个样子,但动作慢了,人家很多人啊,何况又是在三楼,,结果就锒铛入狱了(笑)。(待续)

发表在 转帖转载 | 留下评论

林达:已经消失的中国“犹太人群体”

这是我在6年前对文革的一点清理。写作冲动源于一部文革记录片,《八、九点钟的太阳》,当时影片引发网上激烈争论,我感觉不论争论哪一方,都没有道出自己隐约的一些想法,我一直习惯在书写中清理自己,也就顺手写了这篇文章。写完,也就扔在那里。很快6年过去,一些偶然事情让我重新找出这篇旧文,也有了给更多人看看的想法。我发现这些想法其实是有关文革的独立议题,与电影没有太大关系。我做一些修改,也把自己想让旧文面世的原因写出来。

    一、反省红色教育的前提

    文革,是我们经历过的二十世纪中国最重大事件之一,漫漫历时十年。正因为历时弥久,占据了经历者生命中的一大段,文革永远改变了他们的精神历程和生活轨迹。不仅如此,虽然文革相对漫长的中国历史,只是一小段,但它无疑改变了现代中国的历史进程。这是许多历史学家和普通人,都有冲动要去审视和反顾它的原因,也是亲历者会不由自主关注文革研究的原因。

    《八、九点钟的太阳》,这是毛泽东形容年青人的一句话,电影探讨重点是那一代年轻人被革命教育愚弄直到觉醒的经历,是检讨革命教育(包括所谓“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影响力)的一个尝试。就专题片来说,也在尽力涵盖诠释文革前的中国红色宣传教育、中国高层矛盾来源和十年文革始末的重大事件。

    这样一部小制作文献片,引出了极为对立的激烈争论,也从一个侧面传达了文革研究现状:一是研究少、文献片堪称稀有,在发生地中国,文革还是禁区,文字可私下做,出版略为松动,就挤出一些在官方言论界线内的出版物。影片就不同,不仅需要资金,而且,在可预见未来,中国根本没有上映可能。所以,一旦出来一个,会引起各方强烈关注。文革文献片的分量,少得与如此重大一段历史完全不相称;二是中国对文革研究和公布真相的禁锢,带来长期认识分裂,对文革及其领导者,远不象德国对犹太人浩劫及其责任者那样,有相当一致的主流价值判断。

    在中国和国际间都是如此,迄今为止,中国学界不乏全部或局部肯定文革的大量学者;文革领导者在中国,仍然是官方推崇民间追捧的英雄伟人;在西方,毛泽东远非希特勒那样的政治敏感人物,2009年奥巴马夫人主持装饰的美国第一圣诞树上,一个圣诞装饰球的贴饰中,有一块小小的波普艺术家画的毛泽东像,引起争议。我想,假如换作希特勒,哪怕是波普艺术,白宫一定会小心避开,免得触发敏感议题;同年,美国前白宫新闻官在公开演说中声称毛泽东是对她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假如切换到犹太人浩劫的责任者希特勒,这样情况绝不可能在德国、美国或者任何西方国家发生。

    所以,对红色教育的反省,其实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首先明确文革浩劫毁灭性的灾难后果。这和反省纳粹教育的道理是一样的,德国人认为,假如持续纳粹教育,可能产生新一代纳粹青年、可能导致浩劫重演,而浩劫的灾难性是清楚的;那么,反省红色教育,也应该是为了避免产生新一代红卫兵,避免再次推出文革。可是,文革究竟是什么,相比犹太人浩劫,在国内国际间,都还是模糊得多的概念。

    也就是说,文革爆发迄今已经40多年,却至今没有强有力的文革叙述,推出被基本一致接受的结论来。

    二、中国是否存在“犹太人群体”

    一个原因,是文革的复杂性遮蔽了它的本质。在文革研究中,有很多人认为,文革迫害与被迫害的关系,其复杂性远远超过犹太人在纳粹统治下的经历。在犹太人浩劫中,迫害者与被迫害者的界限非常清楚,而文革的迫害关系复杂。尤其是文革中有大批中共干部和追随者受到迫害,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文革之前也曾经参与迫害他人;在文革中,更普遍存在迫害和被迫害的多次循环,迫害者和被迫害者之间,似乎并没有一条清楚界线。因此,反省文革,假如简单以德国犹太人控诉浩劫的方式,很难达到深刻反思的目的。

    这是对文革相当普遍的一个看法。我感觉,人们更多关注了文革表层的复杂,却忽略了两场浩劫的共同本质。我感觉,在文革反省中,德中两场浩劫非常一致的地方,没有被提出和强调,那就是:中国事实也存在一个“犹太人群体”,它是文革迫害模式的核心。

    文革红色恐怖压倒一切。恐怖的最基本对象,就是中国的一个“犹太人群体”,这个群体从1949年开始被大规模“专政”,被非法杀戮、被无罪监禁、被非法限制自由(管制)、被非法剥夺财产。他们是所谓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含前国民党政权的军政人员,所谓历史反革命)、坏分子。他们的“纳粹时期”,从1949年就开始了。而在“解放区”,即1949年前的共产党占领区,主要是随着土改推行,远早于49年就形成专政雏形。

    根据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全国有两千多万地、富、反、坏分子失去公民权。(引自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这两千多万人,与1949年之后的迫害循环无关。从来没有出现过让他们起来迫害别人的一点点可能。在文革之前,最高法院院长就公开宣称:“在依靠群众实行专政这一根本路线的指导下,……人民群众能不能制服四类分子,敢不敢把四类分子的绝大多数人管起来进行改造,既是衡量一个地方群众是否充分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彻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1964年12月26日在第三届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

    据毛泽东1957年2月27日讲话:仅1950年至52年,四类分子的处决达70万人。杀戮高潮下幸免的四类分子,是持续被迫害17年之后,在文革中整体陷入绝境。

    再看“资产阶级”,从1952年开始,就被毛泽东指定:不再是中间阶级。而是无产阶级的政治对立面的“主要矛盾”。1956年公私合营的时候,把70万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等,划入资产阶级,加上近20万资本家。这是一个90万人的、从被“团结、利用、改造”,到越来越明确的被歧视迫害的“敌对阶级”。在文革前,他们的处境类似纳粹公开迫害犹太人的前夕,始终剑悬头顶。文革一开始,他们是立即被扫入四类分子同等待遇的群体。

    这是数量高达两千多万人的中国“犹太人群体”,而在纳粹上台的时候,整个欧洲只有一千二百万犹太人。

    三,“犹太人群体”成为文革迫害迅速扩大的依据

    他们有别于其他受迫害者,其原因是他们基本上是历史的身份罪,和种族一样,已经无可改变。地主富农在失去土地、资本家在失去企业、前政权军政人员在失去服务机构之后,属于个人的身份依然存在。迫害模式因这个群体的存在而建立:以身份加以标识,即使没有刑事罪行,也同样可以失去一切公民权利,成为“群众专政”即民众暴力的目标,没有生命保障;罪行可以任意编造,无需经过法律程序认证;你是否存活,完全依赖于“形势”――生存环境的暴力程度。文革前和文革中,干部民众先后有过“冤冤相报”的迫害可能,但在迫害和被迫害之间,并非没有一条清楚的基本界限。这条界限就是黑四类和资产阶级。这个红色恐怖的核心迫害对象,贯穿整个文革没有改变,他们所承担的罪名没有改变,迫害的模式没有改变。

    这个受迫害核心和模式的存在,是理解受迫害群体数量在文革迅速扩大的根源。其他被迫害对象,只要以同样身份加以标识,就自动纳入这个模式。一个或一类人,只是在取得“犹太人群体”的罪名之后,迫害者才取得任意伤害他们的权利。例如,四类分子在文革中被扩大为“黑五类”、“黑七类”,其中“黑帮干部”,是被指控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资产阶级在党内代理人”,教师、知识分子是被指控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右派”,他们随即取得“犹太人”身份,进入了“犹太人群体”。少年儿童是被指控为“地主、资产阶级的孝子贤孙”、“狗崽子”而进入这个群体。不放过对少年儿童的迫害,也和纳粹德国的状况如出一辙。文革中,四类分子、资产阶级这一群体,由于对家属、包括子女的株连,被迫害人数就达到将近一亿。

    在文革前和文革中,建立这个“犹太人群体”的理论,一直强调现代历史上政治斗争的相互杀戮,以国民党杀过共产党人为依据,作为文革暴力对待“犹太人群体”充分理由:即“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假设此方不残酷对待甚至屠杀“犹太人群体”,就会被对方杀戮,而且因为不仅有关政党而且有关“阶级”,所以将涉及全部工农民众的“千百万人头落地”。

    这些说法,都刻意掩盖了一个事实,就是在土改、镇反、肃反被杀的70万人和因此形成的两千万“犹太人“群体,他们绝大多数无涉国共政治斗争、无涉“革命反革命”对峙、与任何政治并无干系。他们被划入“敌对阶级”、被指控“站在历史错误一方”,只是一个政治陷害。绝大多数地主富农资本家只是合法拥有土地和企业的普通平民而已。

    同时,由于文革涉及党内斗争,文革研究大多会注重介绍文革前以毛泽东刘少奇为首的高层,如何因经济等议题产生分歧,以解释文革一批干部遭受迫害的来由。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没有同时指出:在以国家名义确立、迫害一个“犹太人群体”的问题上、在专政替代法治的问题上,他们并无分歧。先是大批与政治斗争无关的无辜平民可以被诬陷杀害,往前再走一步,才是同样与国共斗争无关的党内意见不同者,也可以被诬陷、推入同一深渊。没有法治,就没有“罪与非罪”的标准。

    纳粹和文革浩劫的问题,是彻底毁掉法治基础,大规模诬陷滥杀与政治完全无关的平民。

    四,“犹太人”和“雅利安人”

    正因为有一条清楚划出“犹太人”的界限,因此,所有被扩大进去的被迫害对象,要逃离迫害,都是宣称自己被误会了身份,声明自己不是地主资产阶级同路人,也就是声明自己不是“犹太人”而是纯种“雅利安人”。最典型的,就是五十万“资产阶级右派”,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和四类分子资产阶级一起饱受蹂躏之后,争取“平反”方式,就是竭力将自己和“资产阶级”划清界限。他们不会去尝试以解救同受迫害“犹太人群体”的方式,同时争取自己的被解救。不仅因为这样做不可能成功,还因为1949年之后的反复政治教育,就是阶级斗争学说。在这个被普遍接受的学说之下,地富反坏构成阶级敌人,这个中国“犹太人群体”不可能消失。它不仅存在于专政迫害中,也存在于绝大多数普通“雅利安人”的心中。这些“身份罪人”的家属和孩子,也必须以“揭发亲人划清界限”、“宣布脱离家庭”来尝试规避迫害,而由于血缘关系,他们极少逃脱成功。

    遇罗克作为一个典型的挑战体制的英雄,受到大家应有的推崇和纪念,我也看到,大家往往忽略了千千万万个与政治无涉、从来没有一丝挑战革命形势念头,巴不得找个地洞蹲在里面不要被人看见,却被少男少女们拉出去打死或被迫自杀的人。大量出现这样的受难者,才是浩劫。

    文革研究一般都普遍注意并且提到了文革第一波对于地富反坏的冲击,但是,研究最关注的,往往是围绕中共党内政治斗争和社会上的派别斗争的主场景,而被迫害的“犹太人”,只是文革模模糊糊的背景。更为清楚的受害者,是国家主席刘少奇和大量革命干部、知识分子。他们也是文革后由政府主持的“拨乱反正”模式中应予“平反”的典型好人。

    这个模式是:文革作为一种“错误”虽然是迫害了好人,他们却是被误认为是坏人而错遭迫害,文革灾难,就是把大批革命干部打成了“黑帮”,把大批革命知识分子打成了“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把一批革命干部子弟打成了“黑帮子女”,把大批“雅利安人”打成了“犹太人”。那么四类分子和资产阶级呢,两千万中国“犹太人群体”呢?那条清楚的、受迫害核心群体的界限,在文革结束的时候再次出现。好、坏以此为界。“犹太人还是犹太人”,对中国“犹太人”的镇压还是对的。所以,在“好人们”欢呼文革结束的1976年,中国的“犹太人群体”还处在“不许乱说乱动”的地位。虽然对“好人”的甄别平反,也花了一段时间,可是,在文革结束的那一天,他们就产生希望和信心,知道自己迟早是要脱离“犹太人群体”、被“平反”的。而在1976年,中国“犹太人群体”并没有这样的希望。因为,“拨乱反正”是拨文革中迫害的扩大之“乱”,是反到文革前的17年之“正”。虽然,文革的教训也渐渐引出对17年的一定程度的反省。在文革结束7年以后的1983年,又熬了大半个文革的时间,“四类分子”才获得公民权,而歧视理论和环境依在。他们处境的改善,只是党“胜利完成了”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任务”,而并不是说,他们从来就应该是人。

    一方面,中国“犹太人群体”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被迫害和大批死亡没有被全面描述,导致文革浩劫的屠杀事实被掩盖了一大块;另一方面,“雅利安人”式的平反模式,使得文革的浩劫本质,变得更为面目不清。

    文革中被陷害而划入“犹太人群体”的受迫害共产党干部群体,在文革后急于重返“雅利安”身份,他们的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雅利安”身份的恢复,等同于“拨乱反正”的完成,他们并不改变原来对犹太人的迫害理论,这也使得对此持有异议的人,反感这些干部对文革前参与、支持迫害他人的不作反省、却又主导了文革后控诉的话语权,因而甚至从另外一个角度切入,不愿意把中共干部在文革中遭受的大规模暴力残害,也看作与犹太人浩劫相同的迫害,甚至有人认为,民众对这些干部的暴力,是对他们在文革前执行专制政策的一种合理反抗。

    我想,纳粹时期与文革浩劫有着共同本质,就是以独裁者煽动的民众暴力,对他意欲迫害的对象,实行大规模非法伤害和杀戮,这样的专政模式完全取代法治。在纳粹德国,独裁者把迫害对象认定为一个特定种族,在文革前和文革中,中国独裁者把迫害对象认定为一个特定的 “犹太人”社会群体,在需要的时候,任意扩大这个群体,在政治斗争需要的时候,甚至不排除扩大到自己的昔日战友和支持者。这种暴力煽动,虽然有局部短暂的失控,但是从全局和本质上看,文革中斗争共产党干部、甚至对他们施以暴力的民众,并非自由意志的反抗者,而仍然是被独裁者利用掌控的工具。对干部攻击的起始和中止、攻击的方式、干部被“保护”起来还是被“解放”或者继续留在暴力中,最终都是由文革的领导者决定,而不是由民众所决定。

    因此,文革中的所有受害者,都是浩劫的组成部分。而“犹太人群体”仍然是浩劫迫害的核心。

    五,文革研究中描述的失衡

    迫害导致死亡的大量发生,是纳粹时期和文革时期的基本共同特征,也是它们在本质上一致的原因。

    假如说,纳粹对犹太人迫害的浩劫,大屠杀是占历史描述的绝对主体。这样的主体描述对文革始终没有形成,倒是出现更多红卫兵那一代年青人的文字回忆。他们对文革的回顾反省、对自身群体的研究,无疑是必须的,但是,我也认为,在文革研究中,不应该出现整体表述天平的严重倾斜,失衡的原因是什么?

    一个原因,当然是文革研究在中国还属禁区。这是和二战之后的德国非常不同的地方。希特勒和他的国家社会主义党都在一场侵略战争失败之后,退出政治舞台。新一轮领导人没有历史负担。而中国文革结束,是执政党自身变化的结果。文革结束是一个突变,而政党思维方式的变化却是渐进的。它的固有思维之一,就是很难容忍党外质疑,因此,对文革的所谓“拨乱反正”非常有限。

    第二个原因,是在时过境迁之后,文革浩劫和犹太人浩劫,二者的叙述主体不同,源自幸存者的劫后遭遇完全不同。二战之后,犹太人痛定思痛,幸存者们能够集合起来求民族生存。为了让这个民族能够记住自己几近被灭绝的经历,更是为了唤起历来对犹太人充满歧视敌意的世界各国民众的反省,他们组成起大量民间组织、基金会,建立博物馆,集合民间资金,拍摄大量文献纪录片,把犹太民族的遭遇提升到人类悲剧的层面,把纳粹的迫害追溯到反人类罪的层面,才使得今天的浩劫教育成为国际社会认同的人类历史教训。

    而中国的四类分子和资本家,即使在文革结束那一刻,他们仍然是黑的。1976年文革结束,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只是可以指望开始一个不能对他们任意打、杀的“讲政策”时期,有了较多人身安全,不至于在随时可能发生的“批斗会”上立毙杖下了。可是,他们的身份罪并没有任何变化。不要说“四类分子”,“资产阶级”仍然在文革后的经年累月中,成为一切批判目标的定语,例如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

    文革结束两年多之后,四类分子和资本家被“摘帽”(全体恢复公民权是在文革结束7年之后)。可是,“摘帽”并不是安全的绝对保障。“摘帽”不是法律确认这些人原本就是公民,理所当然拥有平等权利,而是执政党的一个宽恕决定。事实上,在决定中,没有检讨多年来无罪杀戮和剥夺两千多万人公民权利的政府罪行,而是赞扬自己以迫害的方式“改造”他们成功:

    “经过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他们的绝大多数得到了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一九七九年元月,中央决定给全国六百多万名四类分子摘帽,恢复了他们的政治权利。一九八三年后,国家又给所剩的79,504名地、富、反、坏分子中的78,327名搞掉了帽子,并纠正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982名,对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195名,分别予以逮捕或劳动教养,从而胜利完成了自解放以来对两千多万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的教育改造任务。”“八三年后国家又恢复了近八万名四类分子的公民权”。(引自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在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说:“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以至3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中央决定: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以外。凡是多年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委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

    首先是对“劳动改造”迫害的肯定,再以“群众评审,县革委批准”的程序摘帽,如此“摘帽”,自然带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他们的“反动立场”是“天然”的,只是现在,“经过群众评审”,主观判定你在“劳动改造”之后“改变了立场”,把你划出这个群体。可是,“专政”仍然留在宪法中,在可能发生的另一个“中央决定”、“群众评审”中,你当然可以再被划回来,因为几十年的迫害本身没有被否定,形成迫害的理论没有改变。

    在土改时期被镇压杀掉的地主,在镇反肃反中被处决的反革命不算,从1954年到1979年的25年中,有70%的四类分子,一千多万人消失了。他们的死亡率远远高于正常死亡。犹太人在浩劫中的死亡,是六百万人。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是犹太人幸存者刚刚走出集中营,从温和化了的前纳粹政府手里拿到这样一张摘帽决定,而他们还必须在德国生活下去,无法离开,犹太人怎么可能给世界带来今天的浩劫反省?不会的。就象直到我们感觉已经经历了天翻地覆变化的今日中国,试想一下,是否可能出现一个类似“犹太人浩劫基金会”、“犹太人浩劫幸存者协会”那样的中国“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资产阶级浩劫基金会”、“中国黑五类文革幸存者协会”?没有可能。因为在今天的中国,根深蒂固的文革思维仍然在起作用。从官方甚至民众来看,打出这样的身份,就是“没有改造好”,“企图变天”的证据。而这些幸存者仍然生活在长期迫害后恐惧的阴影之中。他们仍然是被政府宽大的、改造好了的罪人,而不是理直气壮的浩劫受害者。德国浩劫的受害主体,是站出来质疑人类良知的整个犹太民族。中国文革的受害主体是零散地消失在人群之中、不希望被人注意到的、一个又一个的幽魂。

    (这也是我想发出这篇旧文的主要原因,前面是话写在2004年,6年后2010年的今天,不仅这个状况没有改变,在建国60周年的去年,宪法中保留的“专政”被高调肯定,仍然没有出现讲述中国“犹太人群体”的文革文献片,而中国“犹太人群体”幸存者,已经基本离世。)

    就这样,本来应该站出来、对文革浩劫的历史传承负起责任的受害主体,中国“犹太人群体”,在历史叙述中始终缺席。

    六,叙述主体无法替代

    托玛斯.曼在二战刚刚结束时说过:“希特勒把德国变成了一个刑讯室。”在文革中国,这是一个远为广泛的事实陈述。德国对犹太人的杀戮主要通过集中营由军人执行;而文革中,中国城市的每一个工作单位,每一个居民区、每一个大、中、小学校,农村的几乎每个村庄,都在发生人身侮辱(斗争会)、非法羁押(隔离审查)、体罚和刑讯。被打死打伤和不堪折磨的自杀死亡大量发生。大量平民广泛涉入暴行,红卫兵只是冲在最前面的其中一批。

    文革和红卫兵的兴起,只是政府把原来就存在的对“犹太人群体”的“群众专政”权限扩大、专政范围扩大,把任意侵犯掠夺他人财产、刑讯、监禁、处死和酷刑致死他人的权力,下放到普通民众、包括正在青春期的青少年手中,激发起人兽性一面,教育使他们认为,残暴行为只要假借革命名义,就是可以的。在这一点上,文革中的中国也和纳粹德国契合。《八、九点钟的太阳》引入了红色教育中的电影示范,在红卫兵一代看的国产电影,斗争地主的羞辱、暴力,是一个常见场面。

    文革中对老弱妇幼施以刑罚,显然不是源于对革命理想的追求,只不过是被异常气氛激发起来的虐待狂心理和兽性。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十几岁的少男少女会想出那么多折磨人的花样,为什么正常人无法忍受的残酷,会成为嗜好,甚至带有娱乐和庆典的特征。暴力蔓延的更重要原因,是政府只利用所谓“法律”对“敌人”施加迫害,而没有任何正常社会中法律对侵害生命财产罪行的惩罚,文革只是长期迫害“犹太人群体”制度性扩大。

    很难否认,在纳粹德国,青年一代也有和红卫兵一代近似的政治迷幻。在《八九点钟的太阳》摄制组建立的同名网站上,首页有一幅照片。是文革中的一个家庭,在两三岁孩子的指挥下,一家人从小到大排成一列,高高兴兴各拿一本《毛主席语录》。在最近描写纳粹迫害同性恋的纪录片《Paragraph 175》中,有一个几乎完全相同场景。影片中,一大家子德国人高高兴兴地在自己家花园前从大到小排队,然后,微笑着,一起行希特勒式的举手礼。两个场景如实传达了同样的政治迷幻,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中扩散深入的程度。

    在德国,被虚幻政治理想和纳粹教育蒙骗的一代人,无疑也有大量事后觉醒者,也有和红卫兵一样反省社会教育、心路历程的需要。可是,在对整个浩劫反省中,这部分比重相对要轻得多,甚至微不足道。原因之一是,人们认为:面对大规模屠杀,不论那些参与者最初怀着怎样的政治理想,在屠杀发生时,只可能是人的兽性主导。这种兽性是被什么催化剂催成的,已经很少有人关心。这部分探讨弱化,也因为纳粹教育已经随纳粹政权一起消失。在今天德国教育中,哪怕出现任何一点相关迹象,例如,集体主义、要求思想的整齐划一、鼓励对政党和领袖的效忠颂扬等等,都会遇到非常敏感的本能警惕。

    而中国情况完全不同,“国庆60年”前后,文革前那些“三忠于”英雄和教育模式,又在对今天孩子推出新的一轮版本来。所以,对革命教育的检讨,对今天的中国青少年仍然有现实意义。

    但这又是非常纠葛的议题:一方面,寻求暴力形成的教育原因,无疑是重要的。另一方面,之所以重要,因为它的后果是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在整个文革研究和文献片领域中,由于政府阻扰采访以及“犹太人群体”的恐惧,反人类罪行事实不清,相对于德国浩劫,文革面目也就模糊不清。

    例如,根据《“文化大革命”十年史》(1986年9月天津人民出版社),从8月27日至9月1日,北京东郊大兴县13个公社共杀害地主富农及其家属325人,年龄38天至80岁,22户被杀绝。根据目击者回忆,其中的马村“在村内东、南、西、北四方设是个监狱,分男老、男壮、妇女、儿童四监,另设一个刑场,随捉随入,随提随审,随杀随埋,真乃一条龙行事。”(张连和“五进马村劝停杀”)。很难想象,在德国犹太人浩劫之后,这样的事件会不成为今天广泛的浩劫教育范本。而大兴县受难幸存者却一言未发。公开采访这一事件仍然是被禁止的。据《八、九点钟的太阳》剧组介绍,他们有采访意愿、并做了努力,却没有采访大兴县屠杀事件的可能。

    清楚看到人类群体灭绝的后果,是德国对任何纳粹教育倾向敏感的前提。假如浩劫本身面目不清,发掘其原因的意义也就随之弱化了。文革主体叙述消失,好比在叙述德国浩劫时,缺少或者弱化了犹太人遭遇。

     叙述主体缺席,出来讲述研究文革的,就多为红卫兵这一代,其中有施暴者,也有一个相对温和的群体。通过他们,是否也能对文革深刻反省呢?我想这是不可能的。叙述主体不同,关注点也必然不同。

    当一个过去的施暴者面对公众(也等同要面对自己的亲属后代),会很自然出于本能回避自己曾经有过的暴行细节。关键是,他们根本无从表达他们从未有过的被伤害和被恐怖淹没的经验。

    我举一小段经历恐怖者对文革的叙述,那是湖南浏阳一中84岁老教师龚雨人2001年的回忆:“红卫兵,其实就是浏阳一中的学生,用绳子捆着我爱人唐政去浏阳一中大礼堂斗争,我和浏阳一中几个家庭成分大的老师坐在下面陪斗。我眼巴巴望着她挨骂挨打,看着看着她站不住了,倒在台上。红卫兵还去打她,骂她装死。我惊叫一声,也被红卫兵打倒在地。批斗会散会后,我把她背回家就死了。真是昏天黑地。我的大一点的儿子被捆吊在房门口的树上,两个小女孩吓得走出去了。我的双手被反捆着,学校用几块木板钉个箱子,把唐政老师丢在里面,一些学生向尸体吐痰打瓦片。当时浏阳一中的校长赵一安站在旁边,我向他叩头,请他制止,他说是革命行动。就这样用绳子捆着我去埋了我的爱人唐政老师。”这是恐怖体验,这样的主体叙述红卫兵一代永远无法替代。不论是历史场景中,还是现在,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双方感受显然是不一样的。

    在主体叙述缺席、施暴者不可能出来承担的时候,最容易出来回顾文革的,主要是当年红卫兵一代年青人中的温和群体。他们和党文化的关系演进,类似互为推动的信仰与对党和领袖的恋父情感,最终又因欺骗被揭露带来信仰情感双重崩溃。这一群体的反省主题通常引入“理想主义”。

    结果,文革浩劫的叙述大图景出现偏差。中国“犹太人群体”的遭遇、文革浩劫本质的暴力、杀戮和因此带来的恐怖,没有机会被充分表述、告之世界和中国后代青年。而红卫兵一代中温和青年群体的感受回顾、文革中各种人的复杂状态和心态的发掘,文革风云人物的自述自辩,甚至对文革发动者的“理想主义追求”的探讨,鱼龙混杂,越来越多,本来希望通过探讨文革“更复杂层面”,因而收获“更深刻反省”的初衷,在屠杀现实的前提缺失下,复杂探讨的分寸无法把握,反而容易流于片面与碎片化,最终事与愿违,淹没了最基本的是非判断。

    总之,中国文革对比二战后犹太人的浩劫叙述,差别显著。德国人认为:揭露暴行本身,展现暴行的大量牺牲者,是最主要的“牢记犹太人在纳粹统治下被屠杀、灭绝的历史悲剧”的方式,也是“锲而不舍地追寻悲剧根源、防止悲剧重演”的反省依据。我认为,这样的方式显然也适用于中国文革。

    可惜的是,即使我们想沿用犹太人反省的模式,由于中国“犹太人群体”的缺席,也根本无法实现。

    在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文革研究中,文革浩劫受害者的核心,一个中国“犹太人群体”的声音,他们在浩劫中经历的无可逃遁的深重恐怖,在红卫兵暴力下的大批死亡,甚至在文革结束时依然无法消除的绝望,没有被强调。而那是这段历史中最基本、分量最重的东西。

    最后,我想提一下自己翻出这篇旧文的另一个原因:今天,当年年轻一代成为文革回忆和研究主角的局面依旧。同时,今天也有红卫兵出来因事实误差为自己是否参与暴行进行辩解,我想,就个人层面来说,任何人都有澄清事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文革推行的,就是任意举罪却不容辩解的思维方式,因此,今天当然不能以文革方式来反对文革。可是我也想到,就整体层面来说,文革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的历史叙述,都在政府干预下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再也无法弥补。红卫兵还可以为自己被误会的罪名辩护,甚至为自己的文革心态作出他人无法证伪的辩解,而中国的“犹太人群体”却从来没有得到为自己被诬陷罪名辩护的权利,他们一部分被消灭、余下的幸存者,也在得到发言机会之前,就已经默默地、永远地消失了。

    完

发表在 转帖转载 | 留下评论

公安部对沁阳的通报批评——沁阳当局说不知道这回事

二零零九年领导批示后,公安部发了情况通报,全国的派出所都收到了,沁阳市撤了公安局长检察长的现职,但他们却说不知道此事,没听说过此事,对村民的维稳依旧,坚决不承认错误。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咸宁出租车罢运案:系列微博

咸宁公审出租车罢运系列案,刘元香被控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两罪。在汉口火车站门外被咸宁特警抓回,只是因为阴谋进京上访。发问环节我得知,这四旬女子男人患肝癌去世,她和两小孩加公婆全靠出租车活命。问她对政府把值四十万的营运证收回作何感想,她泣不成声但就是没敢说个不字。

我和@斯伟江 是周彬辩护人,他前边滴水不漏撕完一遍,轮到我已是狼籍一片,我便问细节可惜老被打断。我解释关联性:“出租车营运证价值四十万一纸文告就要收回,我问每个车主的感受,就因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们都是出于个人目的违法犯罪的。再说,筹备组织协会不违法,管交通是政府的事他没义务”

今天(5月27日)下午六点来钟,咸宁出租车罢运案突然休庭,审判长通知六月二号继续开庭。当时我正对苦命女人刘元香发问,她进京上访到汉口被特警抓回,路上便惨遭刑讯。随后,咸宁用非法携带管制道具拘她九天,就因为她腰里钥匙串上挂了把小刀。今年4月7日,她成功到京上访,但当即被咸宁抓回直接逮捕了。

咸宁今天庭审多次休庭,几乎全因公诉人难以招架。他举第一组供述类证据就踩到了屎:郑冬辩护人@俞智渊 律师礼节性请他指点出处,结果这老兄原型毕露,直到法官将卷宗送给他,我才恍然他出庭居然不带案卷玩儿脱稿!但公诉人手拿卷宗照样找不到出处——他交法院的卷跟沙盘演练依据的,顺序页码不一样!

钱四逢两次笔录十五小时不吃不喝不能睡,@斯伟江 撕破小脸儿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休庭给半小时,让政法委书记法院正副院长合议庭全体加公诉人现场研究对策,随后衔命登台敲响棰子:“没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辩护人申请驳回!公诉人继续举证!”我质问她:“你叫什么名字?你马上要出名了!”

今天下午咸宁庭上,我特想跟公检法及被告人有共识:“政府收车令五百人倾家荡产,充分沟通才能有和谐,可你们竟把钱四逢周彬等一抓了之,把彼此打过电话的吃过饭的罢过运的游过行的和上过访狂抓好几百人,这令人痛心!这不是和谐!知道吗?就算七被告愿作林祥谦,我跟@斯伟江 可不想作施洋大律师!”

今天在咸安法院庭上公诉人找不到证言位置,法官休庭帮他找了半小时。恢复开庭后审判长对我说:“既然庭前印了案卷也比较熟悉,那我建议公诉人宣读后,你有异议就直接指出,我们好提高效率?”我当场顶回去:“我不接受!法律规定明确执行就是了,你没资格提建议!就一证一质!他得先说清念的是哪儿。”

今天上午第一次休庭,咸安审判长拉住我和@斯伟江 ,郑重指出我俩水平不济发挥不好,“别让到场观摩的本地律师失望撒?再纠缠刑讯逼供我就不给你留面子了啊!要问跟你委托人相关的事撒?要显出大律师风采撒!”我赶忙澄清,“这话你跟小厮说就行了,他是大律师,我嘛无所谓。”

今天咸宁庭上,钱四逢说笔录不让看就逼他签,质证时便揪住他被连搞十五小时不吃不给睡,@斯伟江 阴险地要启动调查非法取证。审判长休庭跟政法委书记院长研究,还举了本儿《司法文件选》前来咨询该规定本意,旋即拿“两高一部”新规把“撕”某驳了,我举仨手指头厉声开导她:“是两高三部,是三部!”

今天咸宁出租车罢运系列案庭审中,有着装警察数次上台与审判长耳语,我下午终于对审判长发作:“现在是审判阶段,这警察凭什么跑上来?他要是法警就得归你管!他要是公安就没权参与!告诉我,他是干什么的?!”审判长反应很快:“他来修喇叭的。”“你胡扯!你那喇叭是好着的!”

今天咸安庭上,我趁机传销宪政理念:“法律人的理想有赖于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被告人共同捍卫,请理解我们的坚持原则和坚守程序,但可惜公诉他人全然没有权利意识:车主筹组协会沟通情况罢运游行上访,都是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宪法权利,公安的批准权只是备案后服务义务,它无权不批准!”

今天咸安法院门口内外特警大巴各一辆,有警察数十执勤;门外上百出租车司机守了一整天。法庭内台下七被告一溜排开,旁听席前五排被警察法官领导占据,中间家属数十每家只分四张旁听证,后两排挤满了入室乘凉的特警。假如庭审是出大戏,最贵的最好的座位,要算被告人的了,他们个个无比投入。

@贺卫方 的司法改革真就只剩下一把锤子一身袍子了,法官还热得扒了袍子干脆一身短打。5月27日咸宁肉喇叭敲得我气恼,我便哀求她:“先听懂了我啥意思,你再发表意见!彼此给点面子好吗?”审判长高悬明镜翻了我一白眼儿:“庭上讲什么面子!”我更委屈了:“我可一直给你留着面子呐!你没感觉到吗?”

5月27日咸宁“公”审,我跟撕某作周彬辩护人,他哇哇哇哇哇先撕六点让起诉书体无完肤,全然不给我这挡箭牌留条活路,逼着我高屋建瓴讲宪法权利。我打着腹稿把喇叭拽过来嘴里没闲着:“我完全拥护斯伟江律师的重要讲话!”她插话:“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我还没说呢你咋就知道了?我这就开始说!”

昨天庭上我问刘元香:“读了几年书?”“初中。”“还有啥一技之长?”“我没懂。”“几口人?”她满眼泪:“老公前年肝癌没了,留俩小孩和六十岁公婆。”我心抽紧:“抱歉无意问到伤心事,咋养他们?”“就开这台车。”“政府收车,你拥护吗?”“拥护。”庭后得知,老公临死留了话:“不能卖这车。”
我好流眼泪,大多在开完庭哭,像去年在新疆办嘎玛桑珠案,天珠王当庭被冤十五年。昨天庭上没流泪,因为公诉人审判长联手制止我勾走了我的怒火,今天坐车去机场写这段,我痛到泪水长流,此刻。

昨天咸宁庭上,见公诉人的笔录知公安侦查重点,在谁谁打电话谁写上访材料,谁募集资金谁策划进京,忍不住好为人师教训他:“打电话写材料募捐上访不是犯罪,这么大的事涉及身家姓名,谈谈闹闹怎么啦?照你这心思,那日本震后发短信打电话号召抢盐的还不都得抓起来?我问你你咸宁有这么大的监狱吗?!”

昨天咸宁检察官摸不着头,休庭弄了半拉钟头,敲完锤子法官跟我商量变通法律碰了钉子,张科长只好乖乖举证。轮到我发言先给了他一顿电炮:“你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居然敢不带卷宗!你就这么当差?我要也没带也张口结舌,法庭能赠卷休庭吗?你耽误大家这么长时间,竟敢不说声对不起,你不懂得该道歉吗?!”

发表在 推特儿 | 留下评论

焦作:小城有条违法建设的“迎宾路”,路边还有些没拆走的“钉子楼”

焦作市的迎宾路,好宽好宽啊。

迎宾路旁,绿化带不能贯通,是因为还有些“钉子户”

曾经停水停电株连亲友,却至今没能全拆走,也许是因为这条路的建设,至今还没有合法手续,拆迁许可证也没有办下来。。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