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公园 推荐文章 http://www.de-sci.org 德赛公园 文章汇集 zh-cn tecel: 冉云飞兄,期待你不再被喝茶! http://www.de-sci.org/blogs/tecel/?p=49772 http://www.de-sci.org/blogs/tecel/?p=49772 Fri, 04 Mar 2011 13:20:47 GMT
特适尔

我算后知后觉的人吧,今天才知道网友冉云飞先生被内保请去喝末利花茶了。

我与他算是以文会友之类的网友吧。我佩服的是,他始终如一地、理性地传播常识。要做到这点是很不简单的。我与他有一个共同的崇敬对象---胡适。看来,这个社会不需要理性。

我在2010年金秋见过他。他给我的第一印象是那个闪闪发光的、充满智慧的光头。他、他夫人、曾子后兄与我四个在成都一个不知名的酒店喝酒,海阔天空地聊。我当时觉得,我们这些个所谓文人,其实是精力过剩;写点东西,就好比找个地方发泄而已;所谓“指点江山,激扬文字”,那不过是一种爱好;坚持常识,过好每一天,才应该是我们的追求

想不到时隔半年不到,冉云飞兄就被内保请去喝末利花茶了!估计还不是一时半会喝茶!

冉云飞兄,期待你不再被喝茶!

(20110225星期五)

(特适尔部落格www.bullogger.com/blogs/te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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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冉云飞先生! http://www.de-sci.org/blogs/sys_admin/?p=3 http://www.de-sci.org/blogs/sys_admin/?p=3 Thu, 24 Feb 2011 14:33:14 GMT
冉云飞先生也是本网站的博主之一,一贯坚持平和理性的原则,发布了大量有益于国家进步的文章。我们为拥有这样的博主而骄傲!

现在冉云飞先生被刑拘,还有藤彪律师,李天天律师等多位人士被失踪多日,我们呼吁各位读者关注他们,呼唤他们早日回家!

德赛公园网站管理小组 2011年2月24日 ]]>
stone: 唐士军:一条被删微博:末艹利艹花香惹了谁? http://www.de-sci.org/blogs/stone/?p=49772 http://www.de-sci.org/blogs/stone/?p=49772 Tue, 22 Feb 2011 06:44:05 GMT http://url.cn/2gSJQM , http://url.cn/0Vifmu

唐士军:一条被删微博:末艹利艹花香惹了谁? http://url.cn/2tQ53C ]]>
张雪忠: 关于乐清钱云会案的一些疑问 http://www.de-sci.org/blogs/zhangxuezhong/?p=43669 http://www.de-sci.org/blogs/zhangxuezhong/?p=43669 Sun, 20 Feb 2011 04:16:18 GMT 张雪忠(整理)

 

【博主按:下列质疑仅代表我对钱云会一案的个人看法(其中也参考了不少网友的观点),我对于刑侦技术和刑事诉讼都是十足的外行,如果我的质疑本身有问题,请各位指正,我非常乐意改正自己的错误。】

一、在央视《新闻调查:钱云会之死》节目中,以及在对警方的供述中,费良玉均称在撞到钱时(在供述中,费承认他看到钱时,钱的位置是在马路中间),他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

问题:如果真是这样,工程车怎么可能停到道路边上,并且车身能和公路边沿几乎平行? 8米多长的超载工程车,在撞人后的10米左右的距离中,就能停成这个样子吗?请问即使是在正常的不限制时间的情形下,哪位司机能够做到这一点?



二、在央视调查节目中,费良玉称在撞到钱时,他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如果是这样,车轮的刹车痕迹怎么会在连结前后车轮的一条直线上,并和车身以及路沿几乎平行,而前后两个车轮的指向也相同,且正好也和刹车痕方向一致?

如果费所言属实,刹车痕至少不应该与路沿平行,而是成一较大角度。车轮与车身也不应是完全平行的,同样应该有一定的角度。温州公安局副局长沈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侦查机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但如果在工程车撞向钱云会之际,费良玉“紧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停车后的车轮能和车身平行到这种程度吗?



三、一般而言,轮胎与道路的接触面应小于轮胎的宽度,刹车痕亦应小于轮胎宽度(我在不同路面试验都是这个结果),但钱案中所谓“刹车痕”却比轮胎略宽。如果说这么宽的痕迹是钱的身体拖曳而成,则难以根据该痕迹认定有刹车行为。另外,如费良玉撞人前即“急刹车”,那刹车痕怎会起始于道路外,且与路沿平行?



四、自下图看来,“刹车痕”呈现由道路外小弧度向道路内的右转向,与费良玉的描述完全不符。我个人感觉,若仅就此痕迹而言,与费的描述相比,车先停或行在道路最左沿,然后微小左转至路外碾压钱云会,再向右回正方向压住钱之身体前行数米后停车(最后车才会停得这么正),这种可能性更大。



五、一审判决认定费良玉在撞人前”左打方向避让并刹车“,但从下图左后轮行车路线及纹痕来看,工程车在碾压钱云会时,更有可能是正以较慢速度,在未刹车的状态下,沿与车身近乎平行的直线方向前行。我甚至在此照片来源之视频中,听到有围观者纳闷地说:”怎么这样开车啊,不刹车的。”



六、温州警方曾表示,工程车左前轮的行车痕迹表面平整,没有轮胎印纹,因此可推断车辆于事发时处于刹车状态,但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到,左前轮在左后轮的前方位置留下了明显的轮胎印纹,只是在接近左前轮的一小段痕迹中印纹不明显。难道当时并未刹车,且车辆直到驶出路外才碾压到钱云会?



七、大家应该记得,央视采访110中心所播放的“最早的费良玉报警电话录音”的报警时间是09:46,而下图中由同一DS110系统生成的案件发生时间(也是费的报案)却是09:30:04。这个矛盾不是可以用手表时间不准可以解释的!这张110接警单打印件上有乐清市公安局交警队盖章确认。乐清警方可不可以解释这一时间偏差是如何产生的呢?



八、费良玉说:1)"如果向右打方向就直接撞上行人了”;我们可以推论:2)如果不打方向就应是车头右侧撞人;3)左打方向“有可能避开”,即使避不开,也应是车头的更右侧撞人。问题:为什么左打方向了,撞到人的反而车头左侧呢?这到底是避让还是追碾?



九、据警方委托的车辆检测报告:出事车辆在干燥路面进行原载重量(即车辆出事前的货物不卸载)测试,当速度为30km/h时,制动距离为14.5m,那么在湿滑路面以近40km/h行使时,制动距离至少应在20m以上。根据警方的痕迹鉴定结论,汽车在撞人前5米制动,撞人后仍需滑行15米左右。

问题:钱的身体怎么能挡住轮胎达15米远?如果轮胎没有抱死,这种重型货车不大可能不会碾过钱的身体;如果轮胎抱死,轮胎和水泥地面挤压钱的身体达15米,不大可能不在路面留下一条较长的血迹。即使是轻型车撞人后再前行的话,人的身体往往最后都是留在车身后面或后部。



十、费良玉对央视记者表示,出事前他看到钱挥了挥手,“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但在费对警方的供诉中,多次明确表示,他看钱在挥手,“意思是叫我们停车”。关于他和黄标是如何到交警队的经过,费的供述同样一变再变。费良玉的供诉存在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不断地修改供诉,我不知道乐清司法机关为什么完全不考虑工程车最终的停车状态,不认真澄清物证中的一系列重要疑点,仍坚持采信费良玉关于事发经过的陈述。



十一、按照乐清市保安公司孙队长的说法,“如果有施工我们就派几各人过去看看”。但事发当天没有施工,为什么竟然有好几车的保安在现场?新闻调查中的说法是:没有施工,所以保安没下车。但真正的问题是在没施工的情况,为什么还要派那么多保安到现场去?

十二、经过电话咨询,一汽青岛的技术人员告诉我:费的那种车型刹车声主要是由刹车蹄片和轮毂之间的摩擦产生,刹车越急声音越大。车载重量和路面情况对刹车声音影响不大。问题:钱的手表能录下他自己的脚步声,为何不能录下任何刹车声?钱成宇离得那么近,为何一点刹车声都没听到?

十三、费在供述中说他在现场被警车带走,然后乘警车找黄标,最后到大转盘和黄标会面。但交警却不控制犯罪嫌疑人,而是把“警车开走了”。在开走前,费还看到“有两人上了警车”:1、交警为何不控制犯罪嫌疑人?2、这两个上车的人是谁? 



十四、视听资料有变造的可能性,因此以视频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如果他方当事人就其是否剪辑请求鉴定,这是应予允许的正当要求,通常法院也会允许,否则只会鼓励人们变造视听资料支持自己的主张。乐清法院的做法不但拒绝了钱父的正当请求,而且也残忍地剥夺了警方和检方证其清白的机会。乐清法院为什么无视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作出这一让人难以理解的决定呢? ]]>
魏东建: 潜伏在寒冬里的春天 http://www.de-sci.org/blogs/wdj/?p=49820 http://www.de-sci.org/blogs/wdj/?p=49820 Fri, 18 Feb 2011 16:11:02 GMT

魏东建:潜伏在寒冬里的春天

    艾因。兰德:“一个社会如果掠夺个人通过努力而获得的财产,或者奴役他,限制他进行思想的自由,强迫他去做违背理性的行动,那么,这个社会一定引发了社会法令与人的自然需要之间的冲突。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个社会,而是一个通过帮规组织起来的暴民集团。” ]]>
浦志强: 又是出租车,又是发帖被拘留:咸宁警方刑拘发帖网友 http://www.de-sci.org/blogs/puzhiqiang/?p=49763 http://www.de-sci.org/blogs/puzhiqiang/?p=49763 Thu, 17 Feb 2011 16:55:13 GMT 凤凰网资讯 > 滚动新闻 > 正文

htt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1/14/4282155_0.shtml 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1/14/4282155_0.shtml

咸宁警方刑拘发帖网友

2011年01月14日 15:00解放牛网



    部分的哥在咸宁市政府大楼前下跪陈情 南方都市报供图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昨日报道湖北咸宁市欲收回出租车经营权引发出租车罢运一事后,有咸宁市民联系记者称其丈夫因上网发帖披露出租车罢运而被刑事拘留,至今仍未释放。

    被拘网友4年前也是的哥

    咸宁市民周某某告诉记者,其丈夫周某2007年前曾是咸宁出租车司机,参与过2006年的咸宁出租车罢运,后转行保险业,但仍与出租车司机关系良好。因为其爱好写作和上网,经常给当地报社投稿,所以此次罢运后有司机请其代为写帖子介绍罢运情况并发到网上。

    周某妻子称,2010年 12月 19日,周某外出购物回家途中被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带走,稍晚又有民警携搜查证到其家中搬走了电脑,至今未归还,2010年12月22日,家属收到了警方送达的拘留通知书。

    根据这份 “咸安公刑拘通字(2010)593号”拘留通知书,周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但周某被警方带走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9日,这份拘留通知书上的拘留时间却是“2010年5月20日”。

    记者致电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的民警胡警官,胡警官表示,周某的确被警方拘留,他就是办案民警。对于周某为何被刑拘,是否如其妻所述为上网发帖,胡警官仅表示,原因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他不方便透露”。对于拘留通知书上的日期为何提前了半年,胡警官表示他虽然签字,但通知书并非他所填写,所以不清楚原因。记者又联系了咸安公安分局宣传科,接线警官同样表示电话中不便透露案情。

    发微博次日即被刑拘

    周某妻子告诉记者,在出租车罢运后,的确有出租车司机找过周某,周某因此被警方指为幕后唆使者,“但我们的车2007年已经卖了,又没有利益关系,怎么会去唆使罢运?况且找我丈夫的时候是18日,罢运已经开始了。”周妻称,警方在周某电脑上的确找到有周某给此次出租车罢运写的文章,周妻称帖子可能发到了天涯论坛,但“发没发出都不知道”。

    根据周妻提供的周某天涯账号,记者看到周某的天涯微博在2010年12月18日21时17分到21时55分曾有更新过17条关于此次罢运的微博,图片主要为罢运现场及出租车经营权相关合同,其最后一条微博写道:“湖北咸宁2010年12月16日开始大规模出租车罢运事件,其原因是市政府再一次要收回经营 10多年出租车经营权。上一次是2006年2月,其目的如出一辙。这一次是动用公安先抓人,动用咸安所有警力尾随跟踪、监控,动用所有市直机关、所有乡镇村领导,下死命令完成任务。 ”发出微博次日,周某即被警方刑拘,至今未释放。

    另有知情人透露,昨日下午,咸宁市政府自出租车罢运以来首次与出租车司机谈判,商讨如何解决出租车经营权问题。 ]]>
冉云飞: 社会严控下的新闻打压 http://www.de-sci.org/blogs/tf/?p=49890 http://www.de-sci.org/blogs/tf/?p=49890 Tue, 15 Feb 2011 23:35:01 GMT 冉按:撇开法治化管理社会,现在越来越多成为官方的常态,于建嵘的禁乞打拐只是配合官方群众运动管理社会模式的一个举措。中宣部的禁止假消息——养如此多的五毛,却如此贼喊捉贼——也是完全不按法理而是按群众运动方式来打压敏感新闻和真相的报道。不管对长平等人的打压如何凶猛,对传统媒体和网络的管制看上去如何的高压,其实独裁的社会管理,还是不可止遏地逐渐出现衰减的势态,从公开到半公开再到地下化的新闻管制方式,这就是管制合法性危机的必然结果。下面是我对新闻管制历史和现实的一点思考。2011年2月16日7:35分于成都

极权社会和独裁专制统治,其管制社会的手段,与民主自由社会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是显性的强硬管理,由军人、武装警察包括秘密警察乃至基层民兵等组成的高压态势,通过随时制造敌人,到处发展线人广及边僻基层(村委和居委会),对个体进行原子化切割和包围,让你时刻生活在极度的恐惧中。另一方面则是不停地、反复地进行意识形态灌输和极强的信息管制,以便通过谎言来骗取民众的信任,使民众变得愚蠢而懦弱,对其百依百顺。概言之,恐惧加上谎言,就成了极权制度下管理社会的不二法门。而流水线式地制造谎言和信息的大规模屏蔽,是通过各级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局)、广电局(厅)、国新办、网监处、网管办等与新闻传播相关的部门来实施和运作的。六十年来,共产党对新闻无所不用其极的管制,有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要道尽其间的细节和每个阶段的不同,不是一篇小文所能完成的。但我可以就手中所掌握的史料以及对现实——比如长平、殷玉生、龙灿等的被开除、宋繁银、彭晓芸被停职事件——的了解,给大家说清他们对新闻管制的历史和现实,为什么堪称一脉相承、其来有自。



我手中有一册1949年9月由西南服务团办公室出版印行的《北平市军管会人民政府政策法令汇编》,涉及到共产党新得鼎后许多方面的做法——如《关于西南邮件检查的规定》(1950年6月27日)明确限制通信自由,更有华中军管会下令收缴民众自己写的日记——其中当然少不了新闻管制。而一则《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就非常赤裸裸地暴露了他们新近得鼎后,与国民党对传媒极不相同的管制办法,给那些认为共产党比国民党更讲新闻自由的人,抽了一大耳刮子。西南服务团办公室印行的时候,是1949年9月——北平军管会这则新闻管制暂行办法,应该是在北京“解放”的 1949年1月31日之后不久就实施的,这说明中共官方对新闻管制猴急马急的嘴脸——全国都还没“解放”,说明北平军管会这个“暂行办法”已成为后来“解放”城市对新闻管制的通行办法。这则“暂行办法”一共九条,让我们摘录其中最重要的几条,来说明他们在六十年前给新闻管制奠定的基础。

虽然不像后来对报刊杂志实行严酷的刊号管制,但就是在报纸杂志的登记证制度之下,对杂志报纸登记要求非常严,必须填写“主要编辑与经理人员的姓名、住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和团体的关系”。对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党派和团体关系的苛酷要求,“纯洁”了新闻从业人员,已使伤害新闻自由成为一种必然。尤其这个暂行办法的第五条,更近乎肆无忌惮地扼杀言论及新闻自由:“五、凡经本会允许登记在本市出版或营业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均须遵守下列各项:甲、不得有违反本会及人民政府法令的行动。乙、不得进行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丙、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丁、不得进行捏造谣言与蓄意诽谤的宣传。”“人民政府的法令”其程序和实质合法与否,暂且不说,后面三条可以说任何一条都是对新闻自由的高压管制和极度蔑视。

换言之,蔑视和扼杀新闻自由是共产党久有的传统,不仅偏安延安一隅时是如此,得了天下后亦然,没有任何改观,还变本加厉,在新闻管制上更透出“魔鬼的精致”。虽然如今的新闻管制上越来越“精致”(自然有时也难免狗急跳墙),管制细化到让人不可思议的地步,但观察这个“暂行办法”第五条下面的这几款,与今天惩处新闻从业者的办法依然大同小异。比如最近中宣部领导号召、中国记者协会实施的“打击假新闻运动”,就是通过打击所谓的假新闻,来实施高压管制,从而将报道敏感新闻的人开除,《成都商报》记者龙灿被开除就是此中典型。更为可耻的是,中国记者协会党组书记翟惠生对虚假新闻的判别标准:“虚假报道,虚假很可能局部是真实的,全局是虚假的,或者具体情节可能是真实的,但放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中考虑就是不合适的。”换言之,符合官方的要求哪怕是报道不实,也不算假新闻;不符合官方的要求,即使是真新闻也是假新闻。此种利用强权来颠倒黑白的伎俩可谓常胜不衰,这说明六十年来官方的新闻管制,虽然在具体办法上各时代容有不同,但其对真相的掩盖、对新闻自由的扼杀,却是一脉相承的。

  二

除了管制无所不在、愈来愈精致上今胜昔外,今与昔还有什么不同呢?我认为最主要的不同是如此漫长而彻底的新闻管制,已由公开化、半公开化到如今的基本地下化。按理讲,独裁政府的新闻管制,为了威慑民众,应该尽量公开。但尽量公开后,在信息传播比较快的时代,独裁管制的神秘感就会有所丧失,同时也会让更多的人看透独裁统治的本质,并据此拿来批评独裁统治者。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玩“神龙见着不见尾”,即你知道是上面发出来的管制通知,但你并不知道具体是哪个部门、更不知是哪个具体的个人所发出的。不让你知道是哪个部门哪个具体人所发出的管制通知,是害怕有人拿到手后,不小心将其公布出来。同时许多个人若不是害怕将来遭受清算——自然是不愿为独裁制度公开承担风险——也害怕今天沸腾的半残废(GWF屏敝掉了许多真相)中国网络,对其人肉搜索且大加挞伐,让其作恶无处隐匿。

我手上没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新闻管制史料,但所藏的一本中宣部出版局编辑出版的《出版工作文献选编》(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8月版),其中就有“关于对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者的作品的处理问题”,在这大项下面,有《新闻出版署发出对两种人的作品应及时处理的通知》(1989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通知十个人的著作停售》(1989年7月4日)、《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出版、发表王丹等人著作、文章的通知》(1989年8月1日)、《新闻出版署关于十人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或进境事的函》(1990年3月31日)。从出版方面的管制情形来看,下达这样正式的新闻管制通知也一定不少,而且有案可查。但如今的新闻管制,较直接的是口头传达,不发文件、不立字据、不准录音;有的则是远程电话传达,但也不准录音、不准记录,让这件事秘密进行,从而让新闻管制彻底变成“无录音”、“无记录”、“无留底”的“三无产品”。但也有较一般的、具体的管制通知是通过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报社之间的内网送达的,让编辑记者遵守,什么是不能报的,什么只能用通稿等。这方面或许留下了一些新闻管制史料,但目前很少见到有人公开。要言之,管制精致而烦琐,但一些重要的管制,却是“神龙见着不见尾”。比如网传开除长平的是中宣部的副部长蔡名照,但长平说他无法证实,否则会起诉他。这说明这种“神龙见着不见尾”的新闻管制,可以让受惩戒者找不到出气口、找不到投诉地、找不到惩罚者,从而让此事在恶性事件频发的中国,于短期内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今年的新闻管制针对个人的处罚,越来越频密,如开除《成都商报》的殷玉生、龙灿,开除南都集团的长平,同时停止《时代周报》总编宋繁银、评论部主任彭晓芸的工作,都是将惩罚具体量化到个人身上的恶行。官方想通过惩罚的具体化,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因为这些人被开除后,生计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甚至无法再在这个行当做事。即便只是暂停工作,其在奖金等方面的收入也大受影响,这对传媒人现实利益的损失的确不可小看。这和以前那种“只打雷不下雨” 或者少下雨的惩戒,要凶残得多。其实新闻管制的地下化,惩戒的具体化,都表明官方把所能运用的新闻管制办法用到了极致,这是官方内在虚弱的回光返照。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网络媒体的勃兴,官方的新闻管制必有溃堤的一天,当然这仰赖我们所有追求真相者的共同努力。

2011年1月31日至2月2日凌晨1:30分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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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 刘建锋 欧阳艳琴 王思璟:钱云会案手机与微摄视频调查记录 http://www.de-sci.org/blogs/puzhiqiang/?p=49757 http://www.de-sci.org/blogs/puzhiqiang/?p=49757 Mon, 14 Feb 2011 02:18:24 GMT 【王立权家属称全家被迫作伪证、手表视频造假】 【视频未做真伪鉴定,律师质疑其与多项证据冲突】 【关键证物钱云会手机被警方提取但未呈堂,涉嫌隐匿】

【呈堂处警单记载案发于9时30,与警方一贯说法9时45冲突,但与自称目击谋杀的证人口述吻合】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刘建锋  欧阳艳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思璟

    2010年12月25日,曾有多年上访经历的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前村主任钱云会被发现死于村口路边的工程车轮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与争议。

    2011年2月1日上午,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并当庭宣判,认定钱云会死于交通肇事,排除其他可能。此判决再次引发争议。

    ——钱父的诉讼代理人斯伟江律师指出,检方多项呈堂证据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谋杀可能。

    ——检方当庭提交了警方提取到的手表和手表摄录视频,但未提交视频曾否被剪接、修改的鉴定报告。

    ——卷宗材料显示,警方已经提取到王立权手机,但未将这一关键证物呈堂,也未提交钱云会的手机通话清单。

    ——检方出示的多项证据称,案发时间为 9时45分。但卷宗中,乐清市虹桥交警中队交警单号201012250948040002000000000305的处警单上记载:“案件发生时间2010-12-25,9:30:04”。

    这一时间与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钱云会案证人调查记录》中证人“目新一”所述案发时间9:30-9:33吻合,他指证钱死于谋杀。

    ——当庭宣判时,审判长说:“视频可采信,不需要鉴定。”

    但在1月29日,王立权的妻子黄雪芬、大儿子王旭旭和小儿子王旭乐亲口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他们在1月13日后受到威胁,被迫作伪证,“视频已经作假了”。

    2010年12月底和2011年1月底,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两赴温州乐清调查,本文主要是对钱云会手机和手表视频的调查记录。
钱云会手机:关键证物未被呈堂
    钱云会手机被公众认为是钱案的核心证据之一,关于钱云会手机,记者的调查记录如下:

【2010年12月29日上午,钱云会家,钱云会堂弟讲述】

    “那天事发后不久,亲戚在泥地里找到钱云会的手机,当时是打湿了关机的,交到钱云会的叔叔钱清松手里,钱清松把它转交到王立权手里,由王立权、钱成钱他们几个人一起拿去查通话记录。”

【2010年12月29日下午,钱云会家,钱成钱讲述

    “那天,我和王立权还有几个人一起拿到手机,马上找了一个隐蔽的地方,把手机打开一看,里面最后那个电话的号码记录没有了。”

【2010年12月31日下午,钱云会家,钱云会亲弟讲述】

    “前两天一个记者领着我去电话公司看通话记录,电话公司说,要我报出钱云会最近拨打或者接听的十个号码,我报不出来,就不肯给我看。”

2011年1月1日上午,钱云会家,钱云会妻子王招燕第一次确认

“25日上午9点左右,钱云会接了一个电话,说着电话出的门……”

2011年1月3日上午,钱云会家,钱妻王招燕第二次确认

    “除了两个人,一般人来电话他不接,一起上访的王立权来电话要接,再就是徐副镇长。”

    “25日上午9点左右,钱云会接了一个电话,说着电话时出的门……”

【2011年1月3日,《新世纪周刊》报道】

    钱云会的“最后一个电话”受到特别关注。警方声称,已调取通话记录,通话时间为12月25日上午“不到8点时”,“打给村民王某”。

【2011年1月4日,寨桥村,村民钱成钱核实】

“从王立权爱人这里核实的是,8:30-8:31王立权给钱云会打的最后一个电话,9点左右给钱云会打电话的不是王立权。”

【2011年1月26日,央视《新闻调查》“钱云会之死” 解说】

“据温州市公安局介绍,警方调查结果显示,12月25日上午,钱云会接到最后一个电话的准确时间是8点31分,通话时间长度为47秒,来电号码就是王立权的手机号码。”

【2011年1月27日夜,钱云会家,钱妻王招燕第三次确认】

“他是接着电话出门的,是9点钟。”

    “死前一般人的电话他不接,王立权的电话要接,驻村副镇长的电话他要接的……”

    当夜,王招燕与女婿赵旭证实,钱云会平时自己抽的是5元一包的烟,敬人的时候才会买14元一包的烟,而1月3日上午,寨桥村口附近的小卖店主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证实,当天上午9时许钱云会找他买三包每包售价14元的“利群”烟,因店里卖完了便转而去华一村购买。

【2011年1月11日,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发布消息】

    “本观察团帮助王立权家属联系聘请的两位上海律师今日会见王立权,王表示:……最后钱云会出来并死亡的电话并非他打的……”

【2011年1月14日,警方讯问王立权长子王旭旭笔录,第5页】

    问:“那个手机和手表现在何处?”

    答:“手机现在我的房间的窗台上,手表不知道在哪里了”

【2011年1月15日,警方讯问王立权笔录第4页,该页显示警方已经提取到钱云会手机并向王立权出示,并获确认】

问:钱清松交你保管的钱云会死前所用的手机是不是这只?(出示)

    答:是的。

【2011年1月31日,钱云会家,钱云会亲弟讲述】

    “派出所的说喊我去谈话,我不去,我又没犯法,要是犯法了你来抓我就是,云会的手机,怎么不拿出来给家属看?”

【2011年1月31日,钱云会家,钱成旭讲述】

    “我们家的人不会去参加开庭,参加了就不得不接受‘交通肇事’的结果。手机手表都被警察搜走了,怎么不让我们家属看一眼?手机电话记录到底是什么,那个最后一个电话?”

【2011年2月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庭审现场,被公众视为关键证物的钱云会手机并未出现在检方呈堂物证清单中,检方也未提交钱云会手机通话清单】

【2011年2月1日上午,庭审现场,斯伟江律师发问】

    “王立权笔录当中还提到,钱云会的手机,一并跟手表在一起。手机里面有通话记录,为什么钱云会手机的通话清单没有作为证据出示在本案庭审当中?”

    “本案也没有提交钱云会那条手机通话记录,也没有提供副镇长徐祥忠的不在场证据……”

手表视频取证过程存在争议

    检方呈堂材料显示,1月14日钱云会手表已被警方提取。

    两周后,1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关键证据最新进展 公安机关找到钱云会的手表》的报道。

    关于警方提取手表的过程。人民日报报道、检方描述与证人黄雪芬、王旭乐等的表述有很大不同。此报道将王立权妻子黄雪芬的姓名写作了“陈亚婷”。

    王立权次子王旭乐说,1月13日晚,王立权并非如某报所说“向办案人员主动坦白”手表一事,他说在和父亲通了个电话后,发现父亲受了胁迫。

【2011年1月29日,石帆镇朴湖三村,王立权次子王旭乐讲述】

    “刚开始倒是跟我爸通了个电话……交出手表呗。刚开始他们抓我,也就是说我在天涯发帖的事情。然后他们就把我照片带过去我爸那边,他们在那边可能也是在跟我爸在看守所里说那些。听他们说,当时我爸也哭了,为了我,把手表交出来。”

【2011年1月27日,村民张煦(化名)讲述】:

    “1月14日大约2点多吧,警方撬他们家邻居的们,前门没撬开,撬开后门,搜到四点多钟。”

【2011年1月29日,石帆镇朴湖三村,黄兴东、黄雪芬、王旭乐讲述】:

    王立权妻舅黄兴东:(黄雪芬)从这里被叫走是14日早晨1:30。

    王立权妻子黄雪芬:“(手表)我放在别人家里,他人不在家,他门都撬开了。”

    王立权次子王旭乐:“前门也撬了。前门撬不开。因为他(指警方人员)在我家里拿走两台电脑,他们一个人,还有我,两个人抱着电脑,我叫他车停在外面远一点的地方,然后两个人把电脑抱过去,然后回我家去,我们走回来看到他们在那里搞,撬他们前门,后来又回去撬后门——先撬后门,再撬前门,再回去撬后门。”

    黄雪芬:“那天早上搜是搜不到了,没搜到,差不多四点钟。”

    王旭乐:“五点钟左右。”

【2011年1月14日05:30,警方讯问王立权妻子黄雪芬笔录】

    问:手表现在还在“碎英”(陈赛英)家里吗?

    答:是的

【2011年1月14日10:20,警方讯问蒲岐镇妇女主任薛品芬笔录】

“我到了寨桥村陈赛英家里找陈赛英,陈赛英说昨天公安局的人到她家里来过。她说肯定是之前黄雪芬放了一些东西在她家里的事情,于是我就陪同陈赛英到蒲岐边防派出所,将这些东西上交给公安机关。”

【2011年2月1日,庭审现场,公诉人陈述】:

“陈赛英于2011年1月14日要求薛品芬(蒲岐镇妇女主任)陪同其一起将手表交给蒲岐镇边防派出所……”

【2011年1月29日《人民日报》04版《关键证据最新进展公安机关找到钱云会的手表》文章称】

“据警方透露,事故发生后,钱云会所在村的村民王立权在警方到达现场前从死者身上拿下手表,并交给妻子陈亚婷藏匿,后陈亚婷又将手表转移到邻居陈某某家中。1月13日晚,王立权向办案人员主动坦白了手表一事。经乡镇工作人员思想动员,1月14日上午陈某某主动将该手表送交当地派出所。”

    根据检方呈堂材料,1月17日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由两位助理工程师签署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次日(1月18日)凌晨4时,经中间人和政府工作人员调解,钱云会之子钱成旭等在蒲歧镇政府和费良玉的委托人张勇签署赔偿协议,该协议全名为《蒲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协议称,乙方赔(补)偿“人民币壹佰零五万元”。

【2011年1月28日,1月31日,钱云会叔叔钱清松讲述】

“他们找了些很凶的人,做中间人,一些过去在社会上混的人。”

【2011年1月31日,钱云会家,钱云会之子钱成旭讲述】

    “如果手表原始视频真的是交通事故, 14号手表就给弄走了,为什么不给我们家属看?为什么还赔这么多钱?当时给我们看了,二三十万我都服气。现在隔了这么多天,搞出一个说车祸的视频出来,反正我是不信的。”

    “18号我答应签协议,就是因为手表被搜走了,觉得最重要的证据没了,打官司没希望了,弄不过他们。那些被抓进去的村民,他们家里人来求情,说要是我们签了,他们能早点放出来,中间人也说能把人早点放回家。”

    “反正证据都被他们拿走了,说什么就是什么,我现在只希望早点放人,放他们回家过年。”

检方提供王立权一家证言

    2011年2月1日上午,庭审时,公诉人提交证人证言,以佐证手表视频的证据效力。其中,王立权及其妻子黄雪芬、长子王旭旭、次子王旭乐为主要证人。

    王立权一家的证言,公诉方当庭宣读如下:

    证人王立权的证言:“钱云会死后,袁迪贵叫我去现场多拍一些照片和录像发到网上,把政府的面子搞掉,我听后就到钱云会的尸体上摘下他的手表,戴在自己的手上,去拍事故现场的录像,拍好后,我把手表交给小儿子,让他把录像拷出来,放在一个白色的U盘上,然后把手表交给了我老婆。钱云会手上的手表能拍录像,是我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通过××向我的朋友借来的。钱云会戴的手表能拍录像,在钱云会死之前就我们两个人知道,我被抓的时候悄悄把U盘放在我坐的那辆车的副驾驶座的后背袋里。12月25号早上6点多,我打电话给钱云会,7点左右他来到我家,我们先计算到省里的事,接着把能拍录像的手表给钱云会,当时我教他怎么用了,并且在我家试用了一会。之后,钱云会把手表戴手上,我们一起出去,大概8点钱云会打电话来问,上访的材料还有没有。9点多,钱成钱电话说钱云会被车撞死了,我就赶回村,我回到寨桥村,我来到钱云会事故现场,我从钱云会身上车轮外的那只手上摘下手表,并用手表把事故现场的情况拍下来。下午,我先让我儿子把手表里的影像拷贝到电脑里,我在现场拿走手表没人看见,在家里拷贝时,我和老婆以及两个儿子都在场看的,当时用手表拍的录像拷贝了一份存在了我的U盘里,还在我大儿子的电脑里做了备份。”

    证人黄雪芬的证言: “2010年12月25日那天呢,天暗下来的时候,我老公王立权带回一只手表和一只手机,手表谁都没注意听,手机他说是钱云会的。过了一会儿,我上楼看见我老公和两个儿子正在我大儿子王旭旭的电脑上看录像,我当时看见钱云会躺在车轮下,旁边有些人围着,手表王立权叫我保管。我呢,后来叫这个邻居赛英帮我保管。”

    证人王旭旭的证言:“2010年12月25日下午大概三四点,我爸王立权回家来,拿了一部手机和一只手表,他说是钱云会的,他叫我弟弟王旭乐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到他自己的U盘里,拷出来后他在我的电脑里播放U盘,我看到有一段是钱云会被撞死过程的现场视频,后来我把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的现场视频保存在我的电脑里。我爸爸把U盘拿走了。钱云会被撞死的视频,刚开始出现的是钱云会面部特写,估计是他自己戴着拍摄的,后来视频开始是摇摇晃晃的,拍的是路上一些画面,另外听到汽车喇叭,最后,视频就固定在一个画面上,这时候估计是钱云会被车撞死了倒在地上。再过了一会儿,就看到很多人围过来,就是过来围观的,然后镜头就停在那里了。播放视频时,我,我弟弟王旭乐,我爸王立权,我妈黄雪芬在场,我妈是后来才来的。看了视频后,我个人认为钱云会是死于交通肇事,我害怕如果将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给有关部门,村民们会对我们进行报复。全家看过视频后,我爸吩咐我们都不要说。”

    证人王旭乐的证言:“2010年12月25日中午12时 27分,我在家里‘乐清上班族论坛’上发了不实的帖子,内容不真实的帖子。2010年12月25日那天下午,我爸王立权回家来,给我一只手表和一条数据线、一个U盘,说手表是从钱云会手上偷偷摘下来的,有摄影录像功能,让我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出来,放在U盘里。后来因为我的电脑没有快播软件,就拿到我哥的电脑上弄,钱云会手表里的内容,把这个手表里的内容复制出来。后来我爸我哥陆续取回来了一些现场资料,我后来都放在‘新建文件夹3’,并剪切到D盘的‘热血江湖伏魔幻影’游戏的子目录下面隐藏起来。看过手表里的视频资料以后,我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在网上发的帖子,是我爸说老袁要在网上发这样的帖子。”

王立权家属称被迫作伪证、手表视频被篡改

    2011年1月29日,王立权的妻子黄雪芬、长子王旭旭和次子王旭乐,对记者做了接近一个半小时的讲述,他们表示,1月13日以后,全家受到威胁,被逼供、诱供,被迫做伪证,并指出“视频已经作假了”。

    此前,2010年12月底到2011年1月初,记者曾多次来到王立权家,希望见到手机和手表视频,黄雪芬一直对记者否认知晓钱云会手机和手表的下落。

    这段时期,应村民邀请,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来到王立全家,表示愿意免费为王立权代理,黄雪芬与律师第一次见面后,表示害怕报复,不敢签署委托书;村民与其协商后,黄雪芬对村民表示可以签,但律师从上海赶到寨桥村后,黄雪芬却未敢出面,村民带话给律师说:“她说,要是王立权死就死他一个人,别把儿子叫人抓去给害了。”

    2011年1月29日,黄雪芬在其兄黄兴东家对记者说:“11号签协议(指委托律师代理王立权案),13号下午小儿子就被抓……”

【2010年12月29日中午,钱云会家,钱成钱讲述】

    “钱云会出事的时候手上戴了一块手表,能录音录像,王立权从他手上拿走了,我没看到到底拍下来没有,听说可能没有来得及开。”

【2010年12月31日下午5时,王立权家,王立权长子王旭旭讲述】

    “我也不知道在哪里。”

    “要是没有拍下来,会怎么样?”

【2011年1月29日,石帆镇朴湖三村,黄兴东家,黄雪芬讲述

“没有开。他手表根本没有开。如果打开了就有证据了,没有打开。”

【2011年1月29日,石帆镇朴湖三村,王立权长子王旭旭讲述】

“上次你问我说里面有没有内容,那个视频就是那天我爸教他的时候拍的。然后,公安局那边,他现在这个视频已经作假了。”

    “我们已经被他弄得没办法了,都已经画押,说那个视频,还有老爸什么什么。没办法了。就说那视频,说出现的前期过程,逼我们说看过。”

    “我们全家已经被他们搞得没办法了,我们全家都,在那里证是做过了,没办法。”

    “他们说,把我们进去,就是做那一份供词,就是说那是交通意外。”

    “我爸那天,25号那天不是被带走吗?他身上有一个U盘,我把电脑里的这些东西全部拷进去,包括那个,当天那个,不是网上发的那几张照片吗?那个照片里面也有,还有那个视频里面都有的。然后,可能我弟弟在公安局那边看到的,跟我说了一下,说那个U盘里面被改的是面目全非了。”

    “反正那个视频后面的我是没有见过,我本人只看到了前面那张倒脸,后边的没有。然后他说什么汽车喇叭声,什么乱七八糟的。”

    “反正他说什么撑伞的,我是没有看到过。”

    “第一次过去,我们说那个视频也没有的,不承认的。然后我第三次过去,就直接跟他们说你们有诱供的嫌疑,因为那次刚开始是乐清国保的,两个人。第二次,被他们带过去的时候,我反正都不知道,都是他们在那边说,我说不知道的都是他们说,那个视频说什么几分钟的,说什么轮胎印什么的,全部是他们说的,就说手表那个人过去以后,走路摇晃的时候啊,然后说有两声喇叭声,说人撞到轮胎,手表朝着轮胎,照着轮胎印那边。”

    “那天,第三次进去的时候那个视频也没看,我第二次做那个口供说已经画押了嘛,说那个视频已经就是照他们说了嘛,25号进去我去就是说没看,就是没看过,我说。那他就是说你说的啊,我说那不是你们说的吗?我就这样子跟他们讲。然后他们就说,说什么伪证罪啊,说反正我那第二份口供已经做了,已经无所谓了啊,说这次如果你这样说的话就给你算伪证罪,就给你判个一到三年。”

    “我这个人比较怕冷。然后就是我冷得发抖,我说我冷得发抖哦,他就说我做贼心虚。就是说这个事情就是你们全家人搞的,你们全家人搞这么大。”

    “你上次过来的时候我也是这么说,说没什么东西……有东西我肯定那时候就给你了。”

【2011年1月29日,石帆镇朴湖三村,王立权次子王旭乐讲述】

“前面两次呢记不大住,最后一次嘛,反正就是说,叫我像是要做伪证一样的。就是说,他们视频,手表里的视频他们是更改过的……我说什么,他们什么都不让我说,直接把我××掉。”

    “应该是15号,他们把一段视频给我看过,那段视频是一辆电动车,开过来,然后就是说两声喇叭响,然后就‘呜——’,人撞到。手表的镜头指向是那辆大车的,汽车的轮底,拍到了一个轮子,这段是假的视频。真的视频呢,其实那手表最后的镜头啊,是指天照的,灰蒙蒙的,他们把那个声音剪过去了。风的声音是对的。当时确实是那个声音,因为当时我之前看过了一下。”

    “但是我也没全看完,我也只是大约地浏览了一下啊,他,我跟他们的口供就是,我在这浏览、浏览、浏览,他们就是说我不相信、我不相信、我不相信,照常理来说你肯定看过、照常理来说你肯定看过,就是我们全家人肯定看过。然后他们还指着另外一件事在那里一直说,‘政府公然杀人’那个ID是我的,照片也是我发的,然后他就一直盯着我那两件事情。”

    “那之前那几天我被抓进去嘛,就听他们说什么我就是什么嘛。然后他们说这是不是交通事故,那你照我在里面,你会怎么说?我肯定说这是交通事故,是不是?好了,后来,25号叫过去,就盯着这个事情,那你怎么当时就这么肯定地认为是交通事故?那我跟他们怎么说?我说,好汉不吃眼前亏嘛,反正在你们这里嘛,我也怕被你们打,反正你们说什么嘛,我就是什么。”

    “然后他把以前的那份笔录给我看一下,因为以前那个我也没仔细看过干嘛。然后他们拿过来一看,妈的,变成了看过视频以后有什么感想,然后就说这是交通事故,然后就成了这样子。”

    “我爸当时出去有一个U盘,U盘里面的东西是我放进去的,U盘里面包括手表里的视频,还有当时村民被警察打了以后的视频,还有钱云会那几张照片,都在U盘里的。他们15号那天给我看的那个哦,就说U盘里面的东西都在那里了。就只有经过作假以后的视频,就是说流血冲突的视频没有,那几张照片也没有。”

    “不要出去乱说,不要见你们记者啊……”

    “嗯。不要乱说。然后出来了嘛,还被搜身。后来我们想一想,确实,他妈的,是怕我们带着录音设备,因为当时我们也问了一些敏感的东西。如果我们把录音带,当时有录音录出来的话,那我拿给你,拿给律师什么的,那就是有力的证据了。”

    “反正嘛,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我死顶了两个多小时,因为我不想承认,因为根本就没有这个事情嘛,你叫我怎么说?没有那个事情。你叫我怎么说?后来把我哥叫过来,好啦,那边他们可能就是这样,先把我哥关进我的那个房间里,我哥进来一下,好了,没办法,就是得说了。那现在差不多等于就是变相的我去指证我爸犯罪。哪有这种事情呢?哪有儿子指证老爸犯罪的?哪有说老爸犯罪的?”

    “就是说这个事情闹这么大,就是我爸和袁迪贵他们闹的。因为我爸是八点多钟去见记者的。等一下九点半中央13台不是有那个电视放的?他们那天就是跟我说我爸什么都招了。那无非打的就是心理战嘛。”

    “他们认为,钱云会就是被车撞死的,然后说我爸他们几个人借钱云会被车撞死这个事情,说是谋杀的,说我们这样子准备搞大,博取你们记者的同情,然后过来,然后搞3800万的事情,就是说要解决这个事情。”

    “回过头说,我自己估计到,为什么要把我爸他们搞成这样,因为那些上访的事情都是他们几个人在搞的。钱云会死了,我爸,袁迪贵,老丁,钱成钱,他们还活着,他们出来还会去继续上访,还会为了钱云会的死去继续去奔跑。”

    “他们是这么跟我说的,我那个事情,就是说,我不认了他们吧,要判我刑,我认了他们吧,看情况,反正就是那样。”

律师质疑关键证据真伪

    2月1日庭审时,死者父亲的诉讼代理人斯伟江律师针对检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和手表视频质证,指出检方应安排对关键证物作了关键证言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认为手表视频作为关键证物应该提交是否经过剪辑、修改的鉴定报告。

【2011年2月1日,法庭,斯伟江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

    “所有证言当中,唯一承认看到钱云会被撞录像的是王立权的儿子,但是王立权的小儿子王旭乐是被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抓到派出所,就是因为他在网上发了帖,公安局把他抓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证言,我们认为,也是有问题的。他早上看过视频,哦,中午看过视频,到晚上发的帖,还说钱云会被撞死…… 王立权的两个儿子都承认,都认为,他父亲,他爸爸和他妈妈都看过这个视频,但是问题在王立权和黄雪芬的证言,都没有这个视频,那么为什么他说我担心我参与到拍摄事件,而且我弟弟还在网上发了与事实不合的帖子,我害怕我和弟弟受到处罚,所以,他们处在一种极端恐惧的情况下作的这些证言。”

“那么这些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接受辩护人、受害人的质询呢?那按最高法院规定你就应该出庭啊。所以,所有这些跟录像有关的证据都存在自相矛盾,而且存在和录像不符,那么,我就不知道,怎么来认定这个录像就是当时的录像,有没有人篡改,有没有人排演过?我不得而知。但是,我是质疑这个录像的。”

    “我也认为,公安机关这些检察机关出示的,公诉人出具的证据当中,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所以法庭在考虑的时候,需要考虑他们的证明力是有限的。”

【2011年2月1日,庭审现场,斯伟江与公诉人针对手表视频的法庭辩论】

    斯伟江:这个视频,没有通过任何权威部门、鉴定机构鉴定,到底这个视频有没有经过剪接,有没有修改?因为视频,视听资料,是很容易被修改、剪接的。从所有案卷出示的东西来看,是没有这样的鉴定报告的,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剪接修改鉴定呢?因为这个视频放在王立权家里,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他儿子也拷贝过、删除过,那么到了公安机关手里,我觉得也有必要,公安也有必要,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了是交通事故,结论已经做出了,那么他已经变成利害关系人了,也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我们也加以存疑。

    公诉人:对这个视频资料的提取,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过程,已经有专门的物证检验部门出具了报告,因此这个物证,它的取证,原先一直是在王立权的掌控之下,从这个被害人钱云会的手上摘下这个手表以后,一直是王立权在保管的,后来是藏到了邻居陈赛英的手上,一直到1月14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提取,并进行了鉴定。

    斯伟江:公诉人讲到,这些物证是经过检验的,我同意经过检验,但是你没有检验它有没有剪辑修改,不信你可以出示一下,公安的所有物证鉴定都只是提取,没有进行(视频真伪的)鉴定。我就是想问你,你凭什么说这个没有剪接过、没有修改过?我们还是要由事实来说话。

    斯伟江:保安的证言……现场有很多反光锥摆放在道路南侧第一条和第二条道之间,在施工路段都有摆放,有一二公里长的距离,在事故现场前后视线内都有摆放。那么,请法庭看现场视频,我们看得到反光锥没有?那么,我要质疑这个视频是不是案发现场。

    按照钱成宇的证言,他看到的保安都是戴头盔的,但是在这段录像当中我没有看到这个戴头盔的人。

    证人孙金绪的证言……保安人员穿黑色作战服,戴钢盔。请法庭再播放一下第7段录像,你去看看后面那一群人有一个戴头盔的吗?一个都没有。这不是保安队长说的吗?

    费良玉开始自己交代自己是黑衣服,后来录像出来又改口说是红衣服,你说可疑不可疑?

   这视频,录像当中的图像,和所有证据证言都有矛盾……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证据规则,规定,有疑点的视频要鉴定,本案疑点颇多,为什么不做鉴定呢?

    那公安机关做的鉴定只是我们从录像当中导出了13段视频,导出来之前有没有人编辑过呢?你当然需要鉴定,民事案件都需要做一个证明,都要去证明有没有剪出的东西,只要对方有疑议就要做鉴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要高,请问,为什么不做鉴定?

    公诉人:刚才,诉讼代理人不断地对这个视频资料进行质疑,公诉人认为,这个视频,这个手表,这个视频来源于这个手表,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证人王立权交给黄雪芬,黄雪芬再交给陈赛英,陈赛英再在薛品芬的陪同下交给警方……对视频内容,证人王旭旭、王旭乐均证实看过这个视频内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描述和视频显示的内容也是一致。第三个,鉴定机构对视频的提取也是一个科学的、严密的过程。刚才,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已经对视频的提取过程做了详细的说明。再强调一下,这个视频的操作时间是显示的2010年的12月25日,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的12月25日,并分别都记上了哈希值,说明,这个视频材料是不可能被篡改的……

    斯伟江律师:王立权的老婆,是因为手表在她那里,所以就半夜把人搞来……证人半夜带走,然后给她儿子安一个罪名,说你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然的话要被抓进去,这种,你说是村民给她的恐惧,恐怕我是不相信的……钱成宇、王立权,据我了解,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寻衅滋事,所以把他们抓起来之后,改了一个罪名叫妨碍公务,有多少充分的证据证明妨碍公务?钱成宇是这个案子第一个目击证人,所以他的证言是要打折扣的,办案程序当中我们认为具有瑕疵。

    视频有没有剪过,公诉人说哈希值,什么是哈希值?哈希值又能证明什么?你是专家吗?你也不是。你说这视频没有剪过,谁来证明?

    我希望法庭,在今天既然那么多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那你得把关键证据要送鉴定专家鉴定。

法官当庭称关键证物不需鉴定

    2月1日中午1时许,法官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审判长方孔强当庭称,在此案中作为关键证物的手表视频,“不需要鉴定”:

“这里就视频问题做如下说明:第一个,视频取得的程序合法;第二个,王立权等人可以证明25号上午戴到钱云会手上的手表是怎么被王立权取得,并交给儿子刻录到视频文件上;第三个,王立权及儿子看过视频后并确认头像是钱云会;第四,实物雨伞经确认与视频一致;第五,代理人进行猜测,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视频可采信,不需要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