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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评的政府才是有希望的政府

      当兵那年,有一次团里举行队列比赛,不知是因为什么,团长在评比讲话中点名批评了我们排长。收队后,我以为排长会很沮丧,没想到他竟像没事的姑娘一样笑嘻嘻的。我问排长,团长都在全团大会上点名批评你了,你怎么还这样高兴?排长充着老成对我说“小鬼,你懂什么,领导批评你,说明他在关注你、重视你,希望你进步,这是好事呀!你记住,假如以后上级不关注你了,特别是在你犯了错误之后都懒得批评你了,那就说明他对你已没有信心了,放弃你了,你也就离退伍不远了”。   想想排长的这番话,我觉得颇有道理。昨天晚上在火车上与一位朋友闲聊,他说他经常到我的博客上溜达,发现我经常写一些批评性的文章,甚至还给最高人民法院写公开信直陈已见,这说明我还对我们的政府抱有幻想。     我说不是幻想,而是希望。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在经济上确实取得了让人刮目相看的成就,但我们的民主与法制还很落后。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明白,这种落后的“上级建筑”将会反过来阻滞经济的发展。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上,只要国家的民主与法制进步了,经济也就自然地会腾飞了。否则,只抓“经济”而不考虑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只能产生畸形的经济产物和更为普遍的腐败。   那位朋友说:“从网上看,有许多人对政府的意见很大,他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他们似乎对政府已失去了信心”。我说不对,正是因为他们还对政府抱有希望,才冒着风险提出这样和那样的批评。正如你家里顾了一个仆人,当他的工作让你不满意而你还想继续雇佣他的时候,你才会对他的工作提出这样和那样的批评,希望他改正,而如果你已经不打算用他了,想马上辞退他的时候,你还会这样关注他、批评他吗?如果你是一个很有修养的人,你一定会做成一副十分抱歉的样子,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交给他,然后和言悦色地让他走人。     听你这么一说,一个被民众批评的政府才是有希望的政府了?朋友笑着问。我说是的,你想想,世界上有没有一个完美的政府?没有。政府不完美,就肯定会被批评,而不被批评的政府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政府是个专制的政府,它压制着人民的言论自由,老百姓不敢提出批评;二是老百姓已对这个政府失去了信心,懒得再去批评它,只希望它早日跨台。而只有被批评而且通过老百姓的批评不断提高自己服务水平的政府,才是一个最有希望的政府。这说明这个政府不仅是一个民主的政府,还是一个被民众看重并抱有希望的政府。   朋友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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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夏忆雪律师的致歉函

博主按:      前不久发表了拙文《一个女律师的难言之隐》,没想到引起一个小小的麻烦,拙文中的那个女律师认为我在网上展示了她的“隐私”,要求我道歉,同时向我提出了五个问题,要求我在博客中回答。      在此,我首先向女律师夏忆雪表示歉意,未经她的允许,我不该将她的“隐私”发布在网上,其次,对她在来信中提出的五个问题,我将分五次用五篇文章一一作答。只是基于我还有其他工作要做,时间可能会拖得长一点儿。                              夏忆雪律师的来信 尊敬的李律师:     尽管您现在已被吊销执业证书了,但在我的眼里,您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远比那些虽然还在执业但为了保持权贵施舍的一点儿虚荣而卷着舌头说话的“大腕”律师们强得多,所以,我还是称呼您律师。况且,在咱们中国还有下台的领导还被尊称为领导的习惯,就连央视在奥运会的开幕式上也不能免俗呢。     几个月前的一次偶遇,我已经淡忘。因为我不知道那就是您。直到前几天我的一个好友告诉我,她在网上看到一篇名为《一位女律师的难言之隐》的文章,其中的女律师的经历与我的经历颇为相似,我上网阅读了您的文章之后,我才知道那天在火车上遇到的偏偏就是您。     其实,那天正是我情绪极为低落的时候,我以为向一个从表面上看十分可靠的大哥哥倾诉一下郁闷,然后各奔东西,并无不妥,反正谁也不认识谁。然而,我错了(事实上是正确无比),我真的没想到我遇到的竟会是您,更没想到您会把我的“隐私”写成文章发布在网上。为此,我在这里提出特别的抗议,您必须向我道歉(噢,也难为您了,您根本就不知道我是谁,又怎么向我道歉呢)。值得庆幸的是,您到现在也不知道我的名字和地址,您在在明处,我在暗处,所以,您必须听我的指挥,否则,我会打你“黑枪”的。你应当知道明枪好挡,暗箭难防的道理吧!呵呵,您是否觉得我太得意了?     好啦,闲话少说。您不是在文章中多次提到您为了给象我这样的年青律师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要对您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诉吗?那么就请您在您的博客中回答如下问题:     一、您为什么要申诉?难道仅仅是为了给我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吗?您对自己的申诉有多大的把握?     二、您自己是否信仰过法律?如果是,您现在还信仰法律吗?     三、据说安徽省司法厅的个别领导对您特别气愤,恨不得置于您死地而后快,以致于安徽省高院和合肥市中院都以为他们处罚错误,希望他们主动撤销处罚时,他们坚决不同意,他们甚至不惜花重金动用媒体和高官对法院施压,最后迫使合肥市中院维持了他们的错误处罚。如果真的这样,您与安徽省司法厅的恩怨是怎么形成的?     四、有人说您的案件如果不是您到司法部申请复议,而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是很容易被撤销的,您错就错在不该向司法部提出复议。如果是这样,您能说明您为什么要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司法部又为什么要维持一个在稍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看来都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呢?     五、您如果通过申诉,错案得到了纠正,您还去做执业律师吗?如果您申诉无果,您下半生准备做哪些事?有什么打算?     上列问题可能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您可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在你的博客上回答,也可以分期分批地回答,我不十分着急,只想听您慢慢道来。对于您的申诉,我会时时关注的,必要时,我可能还会支持您一把呢。仅有一个要求:那就是您要说实话,实事求是,如果您做不到这一点,我们之间的交往也就到此打住,就算我没写这封信。 特别提示:您不要企图知道我是谁,我不会给您打电话,不会给您发邮件,也不会在您的博客中跟贴,您只可能收到我从不同城市中寄给您的专递,在您申诉成功的那一天,我会让您见到一个您意想不到的人,到那个时候,我们再一起庆祝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                             夏忆雪(这是为您起的一个假名,在网上给我回信,总得有个名称不是?)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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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删文是“反党”行为?

摘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取信于民的一大法宝。而网上擅自删除博客和其他谈法议政的文章,无疑是对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反判,这种行为从实质上起到了让一些觉悟不高的人民群众怀疑甚至敌视党和政府的不良作用,尽管删文和要求删文的权力者用意可能是好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上网议政已成为很普遍的事,就连胡锦涛总书记也曾公开上网与网友聊过几句。然而,为了“网络安全”,有些网站对稍有“冒尖”文章的删除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本文要讨论的是,网上删文(不包括管理员删除对公民个人污辱诽谤等有违法内容的贴子,下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有人说网上删文是一种“反党”行为,我以为这个帽子太大了点儿,但网上删文确实能够造成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若从这个层面上去判断,说网上删文是一种“反党”行为,也不算是空穴来风。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历来都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一切都是为了国家民主进步的。早在1944年,毛泽东在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中,就要求:“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的士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广告,他应当对他遇到的每一个中国人谈论民主,美国官员应当对中国官员谈论民主”,并旗帜鲜明地提出:“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     1945年4月13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纪念杰斐逊先生》,文章指出: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和倡导的《权利法案》,早已“成为整个民主世界的基本观念了。人有天赋的人权,人的自由与尊严不该为不正势力所侵犯与亵渎,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从十八世纪以来,应该早已经是全人类共知公认的常识了。可是,在今天,在二十世纪的五十年代,世界上还有根本不承认人民权利的法西斯蒂,还有企图用不正暴力来强使人民屈服的暴君魔鬼,还有想用一切丑恶卑劣的方法来箝制人民自由、剥夺人民权利的‘法规’,‘条例’,‘体制’;还有想用‘民主’的外衣来掩藏法西斯本体的魔术家和骗子,那么我们在今天这个民主先锋的诞生的日子,就格外觉得自己的责任的重大,也就格外觉得杰斐逊先生精神的崇高与伟大了。”     从以上言论可以看出,那时中国共产党对西方先进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精神是积极宣传和学习的,这反映出中国共产党是顺应浩浩荡荡的世界民主大潮的,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1944年6月12日毛泽东在答中外记者团时指出:“中国是有缺点,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     那么,中共领袖认为在中国如何才能实现民主呢?周恩来提出了三个先决条件:“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刘少奇指出,共产党及其军队“永远不会忘记革命的任务是争取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因此,“凡是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区域,只要可能的话,就不能不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不能不实行三民主义的政治,不能不建立抗日各阶级的统一战线政权”。如果不建立这种抗日民主政权,就不能赢得抗战的最后胜利。他说:“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污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刘少奇强调,敌后抗日民主政权,“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选择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刘少奇选集》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2—176页)     一党专政是反民主的,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建立民主国家,决不会“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发出的庄严的历史承诺!     独裁专制是和民主自由相背的,要实现民主,必须结束一党专制。这是当时中共媒体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思想。     1941年10月28日《解放日报》发表文章《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文章指出,一党专制是民主的死敌,党派只有竞争才能生存:“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唯有党治结束之后,全国人才,才能悉力从公,施展其抱负;而各党派人士亦得彼此观摩,相互砥砺,共求进步,发挥政治上最大的效果。有人说,国民党有功民国,不可结束党治,使之削弱。不知国民党今日的弱点,都是在独揽政权之下形成的。当其他党派起来竞争时,国民党只有更加奋勉、添加新血液、振起新精神,日趋进步。因此结束党治,不会使国民党削弱,只会使它加强起来。”     1945年1月28日《新华日报》发表友谷的文章《是不是代用品呢?》,文章指出,一党专政下的所谓国会和舆论是“代用品”:“法西斯国家中也有国会,有舆论,但国会和舆论都在法西斯的统治包办之下——是代用品!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而努力,所要的自然是真货,不是代用品。把一党专政化一下妆,当做民主的代用品,方法虽然巧妙,然而和人民的愿望相去十万八千里。中国的人民都在睁着眼看:不要拿民主的代用品来欺骗我们啊!”     《新华日报》还发表文章,对那些反对民主、维护一党专制的借口进行批驳。针对“国情特殊论”,1944年5月17日《新华日报》发表《民主即科学》一文,指出真理不分国界,民主适宜一切国家。文章说:“科学为求真理,而真理是不分国界的……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针对“稳定压倒一切”论,1946年5月17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谁使中国不能安定?》,文章指出:独裁专制者希望的“安定”,“并不是全中国的安定,并不是全中国人民的安定,而仅仅是他们坐在压迫人民的宝座上的‘安定’。他们那个小集团可以统治全国、为所欲为的‘安定’。”文章指出:“中国人民早已知道什么是拨乱反治的办法了,那就是——停止内战!取消特务!废止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1945年3月31日《新华日报》发表《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文章指出:“在中国,提起‘新闻自由’真是令人啼笑皆非。据统计,国民党政府为管制报纸、通讯社、新闻记者及图书杂志出版事业、书店、印刷所和戏剧电影,颁布了二十九种特别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主张民主的中国报纸,就厄运重重,动辄得咎。”文章收集了许多材料,文章指出,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有无言论自由是判断民主还是独裁的重要标准:“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一个 国家,如果其所统治的人民没有起码的说话自由,则其统治必属独裁。而以现时术语称之,则为法西斯的专制,断乎不能是民主。”     文章指出:言论出版限制使人民愚昧和无知:“十数年来,因为检查制度的树立,使报纸的使命,未能充分达成……报纸之所提供于国人的,几乎全国一致、千篇一律!”这种做法的“终极的结果,便演成人民的无识和不知”“使人民的脑子一型化、僵化硬化”。     文章号召人们不做懦夫,不做奴才,使报纸为民主服务,“我们要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自由世界应从报纸能尽自己的责任、替人民服务、用公正的舆论来监督政府指导政府开始。”     1945年9月1日《新华日报》发表时评《为笔的解放而斗争——“九一”记者节所感》。文章指出,新闻从业者戴着重重的枷锁:“有消息不能报道,有意见不能发表,每天做应声虫,发公式稿,替人圆谎,代人受罪,在老百姓中间造成了‘报纸上的话靠不住’的印象,圆谎八年,把中国新闻事业的声誉和地位作践无余;而使我们羞惭的是在这么长的年月中,中国新闻记者竟默认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不仅不能用集体的力量来打碎这种铐在手上的链子,挣脱缚在喉间的绳索,居然有不少自称新闻记者的人为这种制度辩护,用国情不同之类的话来替这种制度开脱。”     1946年1月11日《新华日报》发表了陆定一的文章:《报纸应革除专制主义者不许人民说话和造谣欺骗人民的歪风》。文章指出:“戈培尔的原则,就是把所有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等完全统制起来,一致造谣,使人民目中所见,耳中所闻,全是法西斯的谣言,毫无例外。到了戈培尔手里,报纸发生了与其原意相反的变化,谣言代替了真实的消息,人民看了这种报纸,不但不会聪明起来,而且反会越来越糊涂。看德国,不是有成千成万人替希特勒去当炮灰么。”     文章指出报纸有两种:“一种是人民大众的报纸,告诉人民以真实的消息,启发人民民主的思想,叫人民聪明起来。另一种是新专制主义者的报纸,告诉人民以谣言,闭塞人民的思想,使人民变得愚蠢。前者,对于社会,对于国家民族,是有好处的,没有它,所谓文明,是不能设想的。后者,则与此相反,它对于社会,对于人类,对于国家民族,是一种毒药,是杀人不见血的钢刀。”     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已在宪法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而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则明确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取信于民的一大法宝。而网上擅自删除博客和其他谈法议政的文章,无疑是对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反判,这种行为从实质上起到了让一些觉悟不高的人民群众怀疑甚至敌视党和政府的不良作用,尽管删文和要求删文的权力者用意可能是好的。 …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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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者的法制观念 ——从陈佩斯与央视的官司说起

博主按:又到了人们开始关心“春晚”的时候了,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会想起陈佩斯和朱时茂这哥儿俩打的那个得不偿失的官司。这场本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由于法律之外的不平等,使得陈朱二人的维权之诉虽胜犹败,应得的赔偿款至今没能执行到位,还让这俩位倍受人们喜爱的明星再也与“春晚”无缘。现在重发两年前拙文,一是希望央视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已的形象为重,把人民法院不敢强制执行的款项支付给陈朱二人,二是希望央视以全国老百姓的感受为重,别再封杀陈朱二人,让他们重上春晚,给全国观众多带来一些欢笑!     自从陈佩斯、朱时茂与中央电视台(具体地说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央视”)打官司之后,笔者对每年一度的春节晚会就失去了兴趣。笔者为此曾作过广泛地调查:许多人都觉得春节晚会上如果没有陈佩斯、朱时茂的小品,就象年夜饭里没有饺子一样,很有些乏味儿。可陈佩斯、朱时茂二位竟不顾全国电视观众们对其精彩小品的期盼,楞是从春节晚会上“蒸发”了。    有人说陈、朱二人的“蒸发”源于央视的封杀。对此,笔者是不太相信的。记得当年陈、朱二人状告央视胜诉之后,有人问及他们当年没接到春节晚会剧组的邀请,是否是官司带来的负作用时,朱时茂坦言:“……我不认为中央电视台会封杀我们,我相信中央电视台有自己公平、公正、客观的态度”。当时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总裁李培森对记者说:“我虽然不是春节晚会的导演,但可以负责任地讲,以中央电视台的级别和胸襟绝不会因为个别官司与演员较劲甚至封杀他人。”笔者以为李培森总裁说得极是,以中央电视台那么高的级别,怎能有小人般的鸡肠狗肚。如果果然如此,这个玩笑也太“国际”了。    然而陈佩斯、朱时茂自从告了央视以后再也没有在“春晚”上露面却是不争的事实。针对这一情况,一位“圈内人士”曾说“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太好的创作灵感和创作激情”。但让人不解的是陈佩斯、朱时茂此后除了没能在“春晚”上露面之外,也没少出好节目。况且此后的“春晚”节目也未见多少精品,有些节目烂得惨不忍睹,却还堂而皇之地登上“春晚”,让全国人民渐渐地对“春晚”绝望!    当然,陈、朱二人既然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坚持让央视赔款,那么央视为此不让他们俩再上春晚也是正常的事(假如央视仅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全国电视观众的要求的话)。这至多使人觉得咱们大中国的中央电视台与邻居张寡妇的气度没什么两样。让笔者感到不解的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的生效判决至今竟未得到执行!笔者从《法制文萃报》上看到了陈佩斯的无奈:“他们(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一直到今天还侵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那33万我可不敢去要,门口有武警不让进啊”。笔者不知陈佩斯的这段话是真是假。如果是假的,笔者建议央视起诉《法制文萃报》和陈佩斯,他们这样诽谤央视,让央视的“老脸儿”还往哪儿放?如果是真的,那就更让笔者不解了,你陈佩斯不敢去要,你可以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嘛!难道我们的法律是“吃素”的?再说央视,不就是三十来万元钱吗?随便从哪个广告上“蒙一下”或让观众多打手机发短信“互动”一下不就有啦!也免得让其他媒体说三道四的。    以上说的都是废话,现在说点儿正经的。如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真的未能执行,笔者希望央视自觉地去找陈佩斯、朱时茂去履行赔款义务,把333293元的赔偿款送到人家手上,向陈、朱二人当面道歉,然后让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来个跟踪报道,再找几个专家作点评,以此来显示一下经常给全国人民说法的说法者的法制观念。今年的春节晚会即使来不及上节目,也让陈、朱哥儿俩到场露个面,让全国的电视观众看看咱中央电视台的大气大度。或者就在今年的春节晚会上,中央电视台的台长突然上台,把坐在台下的陈、朱二人请上场,当场兑现赔偿款,感动一下全国的电视观众(要知道,“政府”纠正一个错误比做十件好事更能感动人),免得让那个被法院执行局拘留了三次的二赖子在那儿撒泼说:我赖咋的,我比中央电视台还好点儿呢!我欠人家五百块钱已经还了一半儿,那中央电视台欠陈佩斯三十多万一分都没还!    顺便说一句,如果央视采用了笔者这个“金点子”,把全国观众感动得一塌糊涂,别忘了支付笔者一点儿“策划”费用,否则我也得起诉央视,这好歹也是“知识产权”!,反正咱这辈子不太可能上央视,不怕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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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理性地对待“杀人狂魔”

博主按:重读自已两年前写的这篇文章,竟又想起了那个由于被有关部门指定了并非真心实意为其辩护的影子律师的死囚。那个曾经很阳光的小伙子,这会儿正处在一个实际上已被剥夺了所有正当诉讼权力虚假公正之中。我们现在之所以一再想为之说些什么,并不是因为他个人,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诚信,维护党的光辉形象。我担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遇到这种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望境地,一旦我们因为得罪了哪个权贵而蒙冤受屈的时候,谁又来为我们呐喊!   笔者曾经会见过一个因涉嫌受贿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公安局长,他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求你会见已经一个多星期了,你怎么现在才来?”我抱歉地对他说:“律师会见难你是知道的,为了来会见你,这个星期我去了四次检察院。”那位曾经的公安局长叹了一口气,说:“我知道了,以前对你们律师会见,我也有过不理解的地方,只是没想到这种错误的后果我自己也得承担。”    两个月前,我从北京站去西客站乘出租车的时候,驾驶员指着前面一个随地吐痰的人说:“你看,他只知道自己随地吐痰,他就不知道他在害别人的同时,也会害他自己,那痰风干以后,被风吹起,细菌被别人吸进去,别人再吐痰,风干后又被风吹起,细菌也可能就被他自己吸了回去。随地吐痰,害人如害已呀!”    一个叫邱兴华的人,一夜之间连杀10人,先是每人头部各砍数刀,又用斧头砸向每人头部,而这10个无辜之人当中尚有一名儿童。随后,邱兴华还将一个死者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逃亡中,他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这是一个典型的杀人狂魔。然而,最近竟有一批精神病专家、律师和法学权威人士紧急呼吁,要为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    这事儿若是放在十年前,邱兴华被判死刑杀了也就杀了,恐怕不会有人出来说话的,让一些人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居然会有那么多的有识之士为一个山沟沟里的农民,一个“杀人狂魔”请命,应该说这是时代的进步,国人法制观念的提升使然,也是我们国家民主进步的标志。    当然,如果我们真的鉴定出邱兴华有精神病,他就有可能会被判无罪,那么11个惨死者的家属会不会答应?被血腥激起的“民愤”能不能平息?承办邱兴华案件的公、检、法,甚至一审辩护律师也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著名的精神病专家刘锡伟在打电话问邱兴华一审辩护律师为什么不给邱兴华申请精神病鉴定时,这位律师说:“我不敢冒天下之大韪……”。连法律赋予有辩护天职的律师都不敢冒此之“大不韪”,谁还敢冒?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要用血来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我国自古以来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它象一座坚固的磐石,压制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步,而今天,在这座磐石下面,终于有一株叫做“现代法制”的“笋尖儿”,顽强地破土而出。    刘锡伟,一个与邱兴华“八杆子打不着”的人,居然为之四处奔波。他“找到中央电视台一个法制栏目,排了两个小时的队递上材料后,对方答应上报”,“他还给陕西省有关领导发了一个500字的电报,为了这封电报,他跑了四个邮局——大多邮局已经淘汰了这种“古老”的通讯手段,他正是要用特别的方式引起对方注意”。    在说到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内幕时,刘锡伟坦言:一位精神病专家在给一个嫌犯做鉴定时,因为做成了精神病,法院竟然不给报销来回路费。后来有的专家就总结出一套经验:“如果是有权力和有名气、有地位的人,如果真是精神病的话,做成精神病鉴定也无妨。如果是农民和其他翻不了大浪的普通人就鉴定不是精神病,杀了也就杀了”。在这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几乎成了一句空话。而刘锡伟现在却勇敢地打破了这个“潜规则”,撕开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面纱。正如他在给陕西省有关领导的电报中写的那样:“请不要把我视作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因为我恰恰是爱护你们,并且为了你们下属的政治前途负责的,因为司法精神鉴定介入得越晚,错案的级别就可能越高,涉及的人员就可能越多。当然,如果想一错到底,不作鉴定,或许没有人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终究要为其埋单”。    1843年,苏格兰人麦克·纳顿受臆想的支配,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但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舆论一片哗然。案件审理中,律师提出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性质和后果,陪审团最终被说服,法庭判麦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    1981年3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前往位于华盛顿西北区的希尔顿饭店出席一个会议并发表演讲之后,混在记者中的年青刺客约翰·欣克利突然从雨衣中掏出左轮手枪,瞄准总统连开六枪。然而欣克利最后被司法鉴定证明是个精神病人,法院判决无罪。    2006年12月10日,何兵等5名法学专家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对于邱兴华,我们还不知道能否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更不知道对他的鉴定会不会受到司法精神病鉴定“潜规则”的影响,更难想象一旦对邱兴华做出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之后,我们的司法机关如何去面对那11名死者的家属和社会上狂风暴雨般的“民愤”。好在邱兴华本人不同意接受任何精神病鉴定,他的理由很简单:“万一被鉴定有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别人会说这是疯子写的书,没啥看头”。看到这些,笔者不知道还有谁会坚持说没有对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必要?    事实上,我们现在能不能理性地对持邱兴华,已经不是邱兴华个人的事了,而是我们的社会能不能理性地执法问题,法律既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应该让当事人享受一下这种权利,也好让他“死个明白”。如果我们仅仅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或“无法面对11名死者家属”,而剥夺邱兴华的这个权利,对于邱兴华也许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他的精神状态已到连他自己都不愿意鉴定的地步,而正像笔者在前面提到了那位公安局的叹息和那位出租车驾驶员的感慨一样,受害的可能正是我们自己。    难道你愿意生活在一个不能理性地执法的国度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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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中国当今最“傻”的律师

  博主请求:也是在咱们新浪网,人家从其他网站转贴都通过审查发出来了,咱是不是也发了吧?要不您再删了也行,反正俺不生气。 如果全国律协要评选中国当今最傻的律师,我以为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刘晓源律师当之无愧。 说起刘晓源,可能大家都会想到杨佳案,因为没有刘晓源,杨佳案的最新最真实的进展情况可能就无人知晓了。其实在这之前也有许多人关注杨佳案,诚如一个司法界的老者所说,现在在中国,如果不关注杨佳案,他就不配称作法律人,更不配做一个法律人,因为杨佳案的审判程序是否正当,标志着中国当前的法治状态。然而,当有关部门在网上砍杀了一通之后,许多“法律人”也都沉默了下来,因为大家都知道“天塌下来压大家”。杨佳毕竟离我们很遥远,杨佳案程序正义缺失的情况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重演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国家的经济繁荣、民主与法制进步对于我们每一个个体人来说,毕竟是一个很空洞的,缺乏具体实际利益的东西,谁也不会“黑着眼皮”去碰石头。而这个时候,我们竟还看到有一个刘晓源律师象堂吉诃德一样在与想象中的“敌人”在撕杀。9月8日,他甚至又陪着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去了一趟上海,企图会见杨佳,代为提出上诉。当然,从刘晓源律师的博客中我们得知:“上海二中院又玩了检察院相同的‘花招’”,称“杨佳不想父亲参与此事”。刘律师似乎还有些不依不挠,因为,杨佳想不想父亲参与此事,应当让杨佳当面对其父亲或其父亲委托的律师说明,而不应由法官或检察官转达。如果犯罪嫌疑人想不想请律师,或想见谁都可以由司法人员转达的话,我相信只要司法人员不想让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作这种转达的。如果说上海检察院持有杨佳的讯问笔录中,杨佳有明确表示的话,那就更不可信了。要知道我们错杀的那么多“杀人犯”的讯问笔录中,他们都曾“承认”过杀人的,可悲的是最终居然都被证明他们真的与“杀人”无关。 从刘晓源律师的博客中,除了大量跟贴称赞他之外,还有几个“网友”专门跟贴辱骂他,说他是为了“出名”,为了“赚钱”。当然,也有人说这几个“网友”是××方面花钱雇佣的“写手”,专门跳出来叫骂的。对此,我不敢妄加评判,但说刘晓源为了“出名”绝对是大谬也。因为在此之前,刘晓源就是北京较为知名的律师,中外近百家权威媒体都采访或报道过他,他没有必要为杨佳这个案子冒着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象杨佳母亲一样“失踪”的危险去“出名”;要说他为了赚钱,更是荒唐,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他可能挣不到一分钱,甚至还要赔上时间和金钱。所以,有许多人在赞扬刘晓源的同时,都不免要加上一句话“这个人有点儿傻!他以为他一个人就能改变中国当前的司法状况”。更有许多人担心:刘晓源说不定会失踪的!总之,如果用一般中国人的心态来评定,刘晓源这样做除了对中国法治进步有好处之外,对他个人而言是百害而无一利。一个人在明知一件事对自己百害而无一利的情况下仍去为之,除了说他傻,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美国一家著名的非盈利研究机构兰德公司最近发表的《关于中国和中国人的最新研究报告》称:“中国人缺乏诚信和社会责任感,导致自私、冷酷,这种自私和冷酷已成为阻碍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最关键性因素”;“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大多数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学到过什么是体面和尊敬的生活意义,‘面子’是中国人难以克服的障碍,使得中国人生来就具有无情和自私的特点,它已成为中国落后的主要原因”。这些评价未必全部准确无误,但“缺乏诚信和社会责任感”和为了“面子”什么都不顾则是我们不可否认的“特点”。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治的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整个国家的所谓的建国方略叫做依法治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对于学法的人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的责任感……”。 我以为,刘晓源律师的傻,若从胡总书记和温总理的要求上来看,体现出来的正是他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他“傻”的有些可爱,这也就不难理解在个别辱骂他的贴子后面,不断涌现出大量对他表示支持和热爱的贴子了。 我在《是谁骇怕人民了解真相》一文中说过“有些人表面上拥护党中央,可事实上却通过利用自已手中的权力干违法乱纪的事,来造成人民群众对党的敌视,从而达到打倒共产党的罪恶目的!正是这些权力的既得利益者,才最骇怕明白的人说出真理和真相,所以他们才拚命地打压敢于说出真理和真相的勇士。” 我认为,刘晓源律师的所做所为,正是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怀着一颗对党对政府对社会对人民的一颗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在追寻真相、追寻司法程序正义(我相信杨佳案真相的公开,对我们的党和政府,对中国的法治进步百利而无一害)。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让人民了解真相,从而解除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误解和敌意,让更多的人不再对我们的法治失去信心,让我们的党更有威信,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事实上,我们并不是在探讨杨佳该不该杀的问题,而是在追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犯罪嫌疑人,无论他犯了什么罪,在审判时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程序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不出或少出冤、假、错案。如果象杨佳案这样一个举世瞩目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都不能实现程序正义,那么,在其他地方的许多司法机关是否会效法起来,公然不依法办事?如此一来,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成为司法不公的受害者,这才是刘晓源律师追求程序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全体中国律师都应当为自己的队伍中有刘晓源这样的好律师而感到骄傲。 刘晓源,你是中国律师中当之无愧的脊梁,尽管你“傻”得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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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细节

    一、《天机》及其现实版。    县法院最近要进行庭长竞聘上岗,尽管王林对竞争刑庭庭长一职充满信心,但心里仍然很不踏实。    王林是县法院刑庭副庭长,正庭长马上就要退休了,王林此次竞聘,干警呼声很高,也是众望所归。唐院长是从外地调来的,自从上任以后,就大刀阔斧地制定了规章制度,然后就在全院进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庭室负责人竞聘活动。细心的王林发现,自从院里宣布竞聘上岗以后,到院长办公室“汇报”工作的人明显多了起来。    王林实在坐不住了。这些年来,他夜以继日地工作,又忙里偷闲加班学习,终于在去年取得了司法考试的资格。他在刑事审判中他严把法律关,已连续五年没有出现过一个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了,并且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他热爱刑事审判工作,并梦想做当代包公:决不在自己手下出现一个冤、假、错案。他明白自己非常适合做刑庭庭长,但没到最后宣布结果的那一天,任何事情都可以发生的。见多识广的父亲语重心长地告诉他:“孩子,我知道你行的,但如今这世道,在这个节骨眼上,不去疏通疏通关系不行呀。”对父亲的话,王林再三思量,狠狠心、咬咬牙,在一个漆黑的夜晚,一辈子没送过礼的王林把两千元装进信封,然后揣在怀里,径直去了院长租住的县政府招待所里。    唐院长很热情地接待了他,让他受宠若惊,激动万分。双方客套寒喧了几句,王林语无论次地说明来意,并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带着自己体温和全部希望的信封,近乎颤抖地放在院长的面前,然后面色绯红地坐在那里,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一样。院长看后,眉头先是一皱,继而微笑着点点头,起身拍拍王林的肩膀,算是应允了此事。    王林像做贼般地逃出了院长家,他扶在门口的一根电线杆上拍打着自己的胸口,大口大口地喘气:“我的娘,谢天谢地,总算收下了”。自己心中悬着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他感到有一种从没有过的愉悦和快感,他仿佛看到,自己离庭长的位置已经不远了。    解除了后顾之忧,王林的身板似乎硬了很多,自信心大增,他开始投入全部精力,准备竞聘的各项工作。在接下来的竞聘演讲中,王林的演说饱蘸了他对法官荣誉的感情和对法律尊严的崇敬,他制定的刑事案件审判十项要领,思路清晰,全面细致,如能一一对照实施,将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冤、假、错案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同事们的赞扬,院长的首肯,使王林在一个月后终于如愿以偿。他非常庆幸自己当初的决定,也十分佩服老父亲的英明。    小说版的结局是“两个月后,王林意外地收到来自本地的一张汇款单:数额为两千元,只是在附言一栏中写有六个字“天机不可泄露”。    而现实版的结局是:竞聘工作刚结束,唐院长就因在市里某区法院担任副院长时主管过法院大楼基建工作,一个包工头在向正院长送礼之后,也向他这个主管基建的副院长送了两万元。纪委在查处的那个正院长时,也把他这个已调任外地的唐院长“双规”了。    在被纪委双规期间,唐院长不仅如实地交待了收受包工头两万元“红包”的事实,也交待了他担任县法院院长之后,法院的部分干警送给他的六万多元礼金,其中就有王林送的二千元。只是这六万元礼金他都交给了法院纪检组,并一一登记在册,准备在竞聘全部结束后,再一一退给干警们。唯有王林的这两千元,由于他对王林的偏爱,不想让更多人知道王林为竞聘上岗送钱的事,他想以后单独还给王林,但还没来得及退就出事了。    在纪委问及一贯口碑很好的唐院长为何要收受包工头的两万元时,唐院长说:“工程开始时,那个包工头曾专门去他家送了六万元,被他拒之门外,后来工程竣工后,院里一把手打了个电话给他,说“何总去看望你,你也不给人家一点面子,这样恐怕不好吧!”何总就是那个包工头。唐院长听出一把手话里有话,就不得不收下包工头送的那两万元钱了。因为他知道他不收下那两万元钱,院长收下钱心里也不踏实,以后万一院里出了什么事,院长也会怀疑是自己说出去的。而对于收王林等一批干警的礼金,唐院长是这样解释的:他刚来到这个法院时,大家都争着套近乎,人家送钱你如果不收,就会被人认为不够处、生分,特别是王林,那么一个好法官,送礼跟做贼似的,如果不收他的礼,他不仅觉得没面子,甚至会以为自己送得少或自暴自弃,从而可能放弃对刑庭庭长的竞争,所以他采取了先收后退的办法,以让他们自信起来。    二、理性的法律与热情的媒体。    市纪委认为在他们查处的许多受贿案件中,唐院长的受贿是最有“特色”的一个,一是人家开始送了六万元他都没收,后来却收了二万元;,二是他本不愿意收,但院里一把手的电话让他不好不收。基于这些情节,纪委不准备追究唐院长的刑事责任,只作纪律处分算了。但这事被一个记者知道了,出于对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的痛恨,这位记者写出了《收受两万元不算受贿,法律的钢性哪里去了》一文,发表在省报上,并对市纪委作出的收受三万元以下现金的干部如主动坦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内部规定狠批了一顿,提出市纪委的这项规定不仅是违法的,也是对法律的亵渎。此后,市纪委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在全市干部中,收受现金三万元以下的干部很多,如果全部“拿下”,全市的工作就没法干了,我们无权也不可能对全市干部进行一次大换血。而市纪委书记的这个说法儿又被媒体猛轰了一通,吓得市纪委书记见了记者就躲。    由于媒体炒作,唐院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考虑到唐院长的犯罪情节,法院仅判了个缓刑。但媒体还不肯罢休,有人提出,小偷偷了几千块钱就得判几年刑,他唐院长受贿两万元,至少也得判个两年刑,为什么仅判缓刑,这完全是“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在作怪。    好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生效,媒体炒作了半年之后,也就不了了之。但是一位细心的记者在唐院长的判决书上发现,有一些送过钱的法官还在当法官、当庭长。虽然判决书认定唐院长在收了钱之后已交给法院纪检组不构成受贿,但对送钱的法官为什么不追究他们的行贿责任呢?于是一篇标题为《花钱买官、风光依旧》的文章直指王林,说他在法院竞聘上岗时给前院长送了两千元。尽管前院长交待说这钱还准备退给他,但他通过送钱已实现了他当庭长的愿望,他花钱买官的动机是十分明确的,对这样的人,如果不追究他的“行贿”责任,我们就可以废除“行贿”这个罪名了。更有一个不屈不挠的记者直接找到王林,质问他给前院长行贿的事。王林也不避讳,他说,“我是给唐院长送过二千元钱,那是错误的,但不是行贿。因为我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行贿是一个 罪名,没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应当说我是行贿,哪怕我真的就是行贿,也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认,就象一个杀人犯,我们明知道他杀人了,但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我们只能称他为犯罪嫌疑人一样”。    然而,就是王林的这段话,被那位记者提炼为“送钱不是行贿”,在媒体上又是一阵猛批,“送钱怎么不是行贿呢?”许多网民不理解。    “送钱并不能等同于行贿”,一位法学家在报纸上撰文说:行贿罪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到本案来讲,那就要看王林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就王林的学历、工作能力和全院唯一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副庭长的条件,竞聘刑庭庭长是完全称职的,因此,他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但网上又有人评论说:依法,王林是不存行贿问题,但他毕竟是实施了送钱谋官的行为,这就说明他的品行有问题,这样的人当上刑庭庭长,主宰着许多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能让老百姓放心吗?于是众网民也呼吁,对王林这样的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让他继续当官。王林一怒之下,辞了公职,去了外地。最近有人传说他与几个同学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的细节。    大家都明白“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但更多的人却不明白法律上的细节也能决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把握法律的细节,我们“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可能正是许多人都不依为然的“细节”问题。    2000年初,安徽的一些报纸宣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聋哑人贩毒案,当笔者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楚路静家人的委托为其辩护时,发现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对话:    问:你因何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答:因为我非法持有毒品。    正是这两句对话使笔者对这份笔录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非法持有毒品”这个词儿,即使一个完全正常的非法律专业的公民都可能是陌生的,更何况一个聋哑女孩子?笔者正是以这个细节作为突破口,最终查明楚路静并不认识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包里被放进了毒品。笔者成功地作了无罪辩护,使楚路静最终走出了看守所。在这个案件中,楚路静罪与非罪的法律细节就在于她是否明知自己包里被放进了毒品。在控方无法证明她明知的情况下,虽然确实是从她包里搜出了毒品,也不能认定她犯罪,因为她只是因为聋哑而被别人利用携带毒品的无辜者。试想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细节来界定罪与非罪,别人把一包毒品偷偷放到你包里,然后打电话报警,警察抓到了你,就以你“非法持有毒品”或贩卖毒品,判处你有期徒刑或死刑,你冤不冤呢?    2005年6月,阜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罕见的“制造冰毒加工厂”的特大制毒案。一审法院判处三名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笔者在二审为主犯刘某辩护时发现,就几名犯罪嫌疑人制毒技术和设备条件来看,他们连合格的麻黄毒都没能生出来,制造冰毒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也就是说,该案的制毒之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就像张三想杀李四,就把李四的照片拿过来用针扎一样,他是不可能扎死李四的。基于这种情况,笔者作了不能犯未遂的辩护,二审改为判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这个案件里,法律的细节就在于控方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能够制造冰毒或麻黄毒的证据。试想,如果没有这个细节来界定能犯与不能犯,你仅仅是在你自己家里一时气愤拿着菜刀发恨要杀死你的竞争对手,警察就跑过来把你当作杀人犯抓起来,法院立马判处你死刑,你服不服呢?    王斌余与崔英杰,同样是弱势者杀了强势者,并且崔英杰杀的还是执法的“城管”,而王斌余被判了死刑,崔英杰却活了下来。如果我们认真去看一下他们各自的刑事判决书,就会发现正是许多“犯罪细节”决定了他们的生死。他们出手伤人的状态、刺人的部位以及伤人后的表现等等,都是法官判断他们主观犯罪的细节,而正是他们主观犯罪恶意的程度决定了他们的生或死。    四、《天机》及其现实版的细节。    《天机》是发表在2008年第三期《小说选刊》上的一篇掌上小说。王林是小说中的销售科副科长,笔者只是把他改为法院刑庭副庭长,而厂长则改为法院院长,其内容几乎是一字不拉地抄过来的。经过笔者改编过的《天机》小说版与原著一样,是一曲皆大欢喜的倡廉新歌。而现实版则因为唐院长的“双规”全部变了味儿。同一个王林,在小说版中不仅没有人指责,读者还都会为他能顺理成章地当上刑庭庭长,实现自己做当代“包公”的梦想而感到欣慰。而现实版中的王林却成了众矢之的,不得不败走麦城。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小说版的王林倒是大有人在的。“为了成就君子之梦想,不得不为小人之卑微”,笔者确实不知道是否有哪位在实权部门一把手位置上的官员敢公开对社会宣称:在自己的为官生涯中,即没收过别人的礼,也没往上送过礼。如果我们按照一些媒体所持的标准去衡量,绝对会是“洪洞县无好人”的结局。当然,如果我们再把现实生活中的王林拿到小说版中去对照,我们又不难发现王林确实是一个难得的好官,比如他工作能力强,又“一辈子没送过礼”,当第一次不说是被迫最起码也是万不得已送过一次礼之后,就“面色绯红地坐在那里,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一样”,在“解除了顾之忧”后,他“身板似乎硬了很多,自信心大增”。“他制定的刑事案件审判十项要领,思路清晰,全面细致,如能一一对照实施,将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冤、假、错案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可就是这样一个十分理性的好法官,他为什么还要去送礼?是什么在促使他在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违纪向唐院长送礼呢?是社会经验,是“见多识广的老父亲”的一席话。笔者在多年前曾被有关部门推荐到县里当党外副职时,就有人劝说:你赶快去找找人,做些工作,就是花上三十万也值。笔者说:不划算,他们给我三十万我才可能考虑当不当那个官,因为他们推荐我去做官是为了让我干工作,在那个官位上,我一不能贪、二不能占,还要让我拿出三十万,不干?结果这个党外副职让别人干了。对于类似的情况,王林不可能没听说过或经历过,也正是因为社会上充满了类似的传闻,作家才给它加上一条“光明的尾巴”,创作了小说《天机》。文学其实就是现实生活的反映。    如果我们的记者和网民在看了小说中的王林给院长送钱的具体细节之后,笔者相信就不会再有那么多人说要把王林从刑庭庭长的位置上拉下来了。因为就我们的社会体验来说,王林确实不失为好官,我们如果连王林这样的人都不能容忍的话,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谁能来做我们的“父母官”呢?    因此,笔者以为,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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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治国情论”者一记响亮的耳光

博主按:一说起中国的民主与法治,总会有人跳出来说中国的国情与西方不同,不能像西方那样如何如何,似乎中国人就是一个特殊的人种,消受不起全世界绝大多数人都很能适应的民主与法治。在他们眼里,中国的老百姓理应被奴化,理应成为一些权力既得利益者的奴隶。《南方周末》发表的候宜杰先生的《资政院弹劾军机大臣》一文所讲述的故事,则给了“法治国情论”者一记响亮的耳光。 资政院弹劾军机大臣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9月04日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侯宜杰   清末资政院于年月日第一次举行会议时全体代表的合影沈弘/供图   ■晚清新政丛谈   议员们口口声声不敢与君主“对待”,实际上处处指责批评上谕,千方百计要其收回成命。在立宪与专制的根本原则问题上,他们的立场是毫不含糊的   □侯宜杰   资政院是过渡性的立法机构   1910年9月,资政院召集议员,正式成立。原定钦选和民选议员(各省谘议局选出的议员)各100名,由于新疆谘议局尚未成立,缺少两名民选议员,钦选议员也减少两名。   清政府设立资政院,是考虑到“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也就是说,目的在于培养锻炼议员的能力,为成立两院制的正式国会奠定基础。正因为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机构,所以它不像立宪国家的议会那样实行两院制,而是由钦选和民选议员混合组织。其立法权也不如立宪国家的议院大,无权制定和修改宪法,但宪法以外的其他议案是有权议决的,只是通过以后,还要经过君主“裁夺”。然而它却拥有议决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的职权,拥有宪法以外各种新定法典及其修改的职权,还有质问、弹劾行政部门和大臣的权力,核议督抚侵夺谘议局权限的权力等;从法理上说,它是国家的最高立法和监督机关。   资政院会议非有议员2/3以上到会,不得开议;议决以到会议员过半数所决为准;议员在资政院议事范围内的发言,不受院外诘责。除涉及军事或外交秘密,会议一般不禁止旁听,充分表现了它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审核预算一丝不苟   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召开第一届会议,议员特别是民选议员都极为珍惜“选民代表”的荣誉,严肃地履行职责。   资政院开会时,议员们对一切议案,不论是政府提出的,本院提出的,还是各省团体和民众陈请的,均按照立法程序,直言不讳地发表意见。议员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改变议事日程。总裁或副总裁只负责组织会议和维持会场秩序,完全听凭议员议决,只有当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等时,总裁或副总裁的态度才起作用。   议员们讨论修改法律条文和奏稿,总是字斟句酌,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审核1911年国家预算,更是一丝不苟。政府交出的预算总额短亏五千多万两。议员们认为,人民生活非常困苦,自己既是民众的代表,就应减轻民众的负担,决不能拿着纳税人的钱供政府挥霍浪费。因此,审核时要尽可能地裁冗员,节糜费。不过,他们并不是随意缩减,而是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情该不该办、经费多少等等,认真推究核对。有不明白的地方,就请在场的政府特派员解释,合理的接受,不合理的进行辩驳。例如,邮传部的预算仅京奉铁路杂费中的纸笔一项即达6万多两;议员认为,就是随便用,也用不了这么多,于是核减了5万多两。该路还有另一笔经费叫“免票费”,是专门供钦差、总督、巡抚、将军到外边调查用的,共有8万多两;议员认为,各国只有议员有免票费,现在我们议员也不愿用,何况是钦差等人?故通通裁去。经过多次详细审核,将国家原预算总额37635万两核减掉7790万两,使岁入总额略有盈余。   议员们通过的许多议案,对于整顿国家财政金融,发展教育和工商业,开发边疆,加强法治建设,摧毁专制禁网,扩大人民民主权利,减轻民众负担,都是非常有利的。他们奏请赦免包括革命党人在内的国事犯,尤能表明出以公心,没有囿于本派本人的私利。在他们看来,赦甲党,不赦乙党,“殊非代表全体人民之意”;何况革命党人“亦因政治腐败,立宪无期,铤而走险”。作为人民代表,理应尽到自己的责任。所以他们大部分都主张不分党派,一体特赦。   指责朝廷违诺批评督抚越权为了捍卫资政院的立法职权,议员们不畏皇权,不惟政府之命是听。在这方面,除了向政府各部门提出几十件质问书以外,主要表现为弹劾军机大臣,批评指责上谕。   1910年10月资政院奏请速开国会后,朝廷宣布将召开国会的期限缩短3年,改为宣统五年(1913年)。11月7日开会时,议员吴赐龄说:在立宪国家,议案表决之后,皇上裁可“不过是名义上之裁可”,没有不实行的道理。“今本院具奏案主张明年速开,而王大臣议定要宣统五年,则这议案效力全失,所谓资政院‘立议院基础’、‘养议院精神’者何在?”他指责朝廷违背以前的许诺,赢得场内一片掌声。议员于邦华又发言,抨击政府要员不速开国会“是为贪官污吏开搜括之门”。   11月8日,资政院上奏湖南发行公债事件,指出巡抚杨文鼎不交谘议局议决,显系侵夺谘议局权限,应令其将原案交谘议局议决,并量予处分。当日军机大臣副署的谕旨说:杨文鼎未交局议,系属疏漏;既经度支部议定,奉旨允准,着仍遵前旨办理。谕旨在会上宣布以后,民选议员指出:谘议局章程属于国家法律,军机大臣这样副署谕旨,就是“以命令变更法律”。“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谘议局亦可以不必办,宪亦可以不立!”“似此无法律可守,不如就请皇上解散资政院!”大家一致要求暂时停议,请军机大臣特别是首席军机大臣奕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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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1.31空难”的背景新闻

     博主按:一个过去了八个年头的空难,一篇七年前在《民主与法制》杂志          发表的文章。当年在文章中发出的开放低空空域,发展民用轻型          飞机的呼吁是否得到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我不得而知。但近          年来我国在飞机制造业的长足发展,则证明了我当年的呐喊并没          有白费。 【摘要】     现在美国空中飞的民用轻型飞机有二十多万架,飞机对美国人来说已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了,连十几岁的小孩子都会开飞机,一旦发生战争,他们的飞行员到处都是。而在我国,仅有的二百多架轻型飞机还处在难以上天的状态。我们的民航在亏损,拿不出资金来发展轻型飞机,而一般的民营企业又没有相应的生产实力。  2000年10月6日下午,在中国吴县环太湖世界特技飞行大赛上,河北航校飞行员赵金光驾驶“蜜蜂”3C超轻型飞机准确无误地从太湖大桥一号桥主桥洞穿过,与其他5名飞行员一同创造了吉尼斯世界纪录。     2000年11月6日,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蜜蜂轻型飞机、航空发动机等十余项科研成果实物与丰富多采、多层次、多角度的图片展示了北航雄厚的教育、科研实力”。     2000年8月至10月,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与国家林业局、北京电视台就沙漠化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以及我国防御治理沙漠化的状况,从黑龙江省北部到新疆西部乌孜别里山口,沿七千公里长的三北防护林全线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电视报道,该摄制组所使用的“蜜蜂3C”超轻型飞机,在我国北部十个省区漫长的风沙线上,实施了非常成功的航拍,这也是国产“蜜蜂”超轻型飞机在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中规模最大、最有成效的一次航拍。     看了上面这些报道,大概没有人会对国产“蜜蜂4”超轻型飞机的质量,特别是生产上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然而,发生在安徽阜阳的一起“空难”事故却揭开了我国轻型飞机发展史上令人十分难堪的一页。并引起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上百家新闻媒体的关注。     追根求源:没有一个环节不出错     “2001年1月31日上午11时30分,辽宁省抚顺市居民朱辉驾驶北京切诺基带其妻张亚坤、岳父张顺、子朱成龙、二姨夫王伟章、三姨夫关长海、四姨夫李彦海一行七人到设在阜阳市西郊老飞机场内的太和殿航空俱乐部,准备乘飞机空中看阜阳。当时三名驾驶员放假不在家,只有机械师侯应和及其子侯小路值班,双方谈妥后,由侯应和驾机,王伟章、朱辉、朱成龙乘坐,飞机升空并在空中转了一圈,返回机场上空准备降落时,飞机突然熄火,导致头朝下坠地,侯应和、王伟章、朱成龙当场死亡,朱辉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摘自《关于“1.31”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事故发生在阜阳市的“两会”期间,自然更加引起阜阳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市委书记刘伟亲自过问,并批示迅速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市长姚景源、副市长王振杰、王保民亲临现场,布置现场处理及善后工作。副市长宋家伟亲自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安排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调查组调查的结果认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到太和县体委、太和县工商局、太和殿酒厂、阜阳民航局、飞机制造厂、驾驶员侯应和、乘客超员等方面,也就是说出事故的“蜜蜂4”飞机从出厂到发生事故所经过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错误。     首先,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作为“蜜蜂4”轻型飞机制造商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应具有制造该种飞机的生产许可证,然而1999年8月9日,北航却是在无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将编号为04和07的两架“蜜蜂4”飞机出售给了安徽太和殿酒厂。     其次依据《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空中游览”,然而,太和殿酒厂飞行俱乐部在取得安徽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及太和县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发的《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到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就在阜阳市民航局的许可下,让一架“蜜蜂3C”和两架“蜜蜂4”轻型飞机飞上了天。     《国务院关于适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太和殿酒厂飞行俱乐部的机械师侯应和却不顾自己不具备空中作业的专门知识,无证驾驶飞机载人上天。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还规定:严禁“在民用航空器超员或超载条件下实施空中游览飞行”,而乘客王伟章、朱辉在应该知道飞机超员的情况下,又将未成年的朱成龙带上了飞机。     错错错,一错再错,追根求源,阜阳“1.31空难”是一连串的错误酿成的的悲剧。      实属无奈:来自北航的一声叹息     2001年3月10日,笔者作为参与阜阳“1.31空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的律师,走访了北航参与设计生产“蜜蜂4”有关的专家,听到的却是一声无奈的叹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诞生于1952年,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航空航天科技大学,近半个世纪以来,作为航空航天工程师的摇篮,北航已为国家输送了7万多名高级专门人才,创造了三十多项国内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创办了国内第一个火箭设计系,研制出中国第一架轻型客机“北京一号”,亚洲第一枚探空火箭“北京二号”,中国第一架无人驾驶飞机“北京五号”……累计有851项重大成果获部级以上嘉奖。目前,北航每年承担国防研究、国家重点攻关项目、“863”高技术课题和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近300项。然而,当笔者走进北航轻型飞机设计室那座简陋得象一些不景气的小型乡镇企业车间一样的办公室时,心里确实有点儿发酸:这儿就是代表我国轻型飞机发展水平的“蜜蜂”飞机诞生的地方吗?     也许这是我们自找的麻烦。一位老教授这样告诉笔者,目前我国能够研制轻型飞机的厂家大约有二十多家,而大多数厂家都只有产而无量,除了“蜜蜂”系列的轻型飞机之外,其他的产量都只有几架或十几架。现在仍在全国各地飞行的二百多架轻型飞机中,仅“蜜蜂”系列的就有170余架。然而蜜蜂系列的轻型飞机也和其他轻型飞机一样,大多数都没有生产许可证或适航证。我们也知道“蜜蜂4”的生产销售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可要取得生产许可许和适航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资金、生产条件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困难,可我们不能再等待下去了,我们的国家需要轻型飞机的快速发展。在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为什么能发动闪电战争?因为他们有足够的汽车、坦克,他们 打的是车轮战;海湾战争中,美国为什么仅有极少量的人员伤亡?因为他们有足够的飞机、导弹,他们打的是空战。现在美国空中飞的民用轻型飞机有二十多万架,飞机对美国人来说已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了,连十几岁的小孩子都会开飞机,一旦发生战争,他们的飞行员到处都是。而在我国,仅有的二百多架轻型飞机还处在难以上天的状态。我们的民航在亏损,拿不出资金来发展轻型飞机,而一般的民营企业又没有相应的生产实力。我们是为国家航空事业的落后而着急,才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研究设计我们自己的轻型飞机,而没想到会引起这么多的麻烦……     望着老教授那一副自责的神情,我还能说什么呢?     轻型飞机:你的未来不是梦     为了阜阳市“1.31空难”事故,民航总局已下令北航停止生产和销售“蜜蜂4”轻型飞机,曾经在各地空域飞行的二百多架轻型飞机也大都鸣锣收金,这无疑给我国尚在升温的轻型飞机市场砸了一场冰雹。事实上,尽管出了“1.31空难”事故,笔者认为“蜜蜂”轻型飞机的质量也不应一笔抹煞的。可以这么说,截止目前,世界上许多知名飞机制造商生产的飞机都出现过空难事故,再好的飞机发动机也不可能永远不出现空中熄火的情况,关键是在于是否进行了正当的操作。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在不易飞行的风速下强行上天,如果不是非驾驶员无证驾驶,如果不是飞机严重超载,“1.31空难”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当然,如果压根儿就没有这种“蜜蜂4”轻型飞机的生产,“1.31空难”事故更不会出现。可我们毕竟还要发展我们的轻型飞机,还要发展我们的民用航空事业,并以此为基础,促进我国军用飞机的发展。我们不能因噎而废食。     “飞机是我们卖的,”北航的另一位博士生导师说,“可初级类航空器是不能用于空中游览飞行的,这在《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有关部门根本就不应该批准他们经营空中游览活动。”但一位私人飞机拥用者却说:“我以为买飞机就象买自行车一样,买回来就可以飞,没有人告诉我们飞机买回来还要办那么多的手续才能上天,他们是在欺骗消费者。”而“1.31空难”死亡者家属委托的律师却说:“一架没有适航证的飞机能够飞上天,决不是哪个部门就能决定得了的,恐怕有的部门不想批准也得批准。”笔者亦以为是。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轻型飞机不能上天也要上天,不能批准也得批准的尴尬现象呢?笔者认为,我国民航管理的高“门槛”正是其原因所在。     我国现在尚未开放低空,现有法规对适用航空器的生产、飞行活动要求还比较严格,尽管国内现有二十多家公司或厂家在生产或代理销售轻型飞机,但真正具备国家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者却仍为鲜见。     1999年3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对我国的民用航空产品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但198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适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要求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却让一般的民间购买飞机者望而生畏。更有甚者,1996年民航总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就更让那些买飞机搞旅游者晕头转向了,该法规定:申请经营空中游览项目的首先必须是企业法人,然后还要提交诸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保卫方案以及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企业从事空中游览的批件等多达二十多项的文件资料。     经调查,我国目前已构置轻型飞机的单位和个人,几乎都没有想到飞机上天原来竟有这么多严格复杂的规定和程序,花巨资买来了飞机,谁想让它在那儿躺着呢?况且能够花钱买飞机的企业或个人,大都是一些地方的知名企业或个人,当地的政府或多或少地都希望利用买来的飞机来拉动本地的旅游业或提高本地的知名度,他们只好在实在跨不过“门槛儿”的情况下,砍掉“门槛儿”,强行上天了。     尽管民间购买轻型飞机的热潮还面临着高“门槛儿”带来的种种尴尬,但有迹象表明,私人驾机上天已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不久前,中国民航总局已向五十人发放了私人飞机驾驶执照,他们有的是私营企业老板、航空发烧友,也有在校的大学生和普通工人。目前,上海东方航空教育培训公司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等机构还在培训着大量的学员。他们学习的项目包括蜜蜂轻型飞机、滑翔机、直升机或运五型运输机。有的学员还学习了热气球飞行。这些已证明私人驾驶轻型飞机上天虽然很难,但已不是不可能了,何况随着我国将要加入WTO,空中交通管制的放松也势在必行,轻型飞机发展的高“门槛儿”也会随之降低。     2001年3月17日上午11时,当死亡者随着阵阵衰乐化作青烟之后,阜阳“1.31空难”的处理已画了上一个句号。可这次“空难”给我国轻型飞机发展所带来的冲击力却是不可低估的,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分析我国轻型飞机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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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之邦”盛誉下的“反腐”

 中国是“礼仪之帮”,这即是我们的自诩,又是异帮给予的盛誉。自汉末到明清,礼的地位越来越高,一部《礼记》被称为“仅次于论语,比肩于孟子,而远远超过荀子”的经典。“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记》中的这些名言,已被历代的名人志士所崇尚所效法。当然,礼记中的“礼”,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礼品,更重要的还是指做人的品行和礼仪。但我们仍不能不说在什么时候送什么物质上的礼品也是礼记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如在《曲礼下第二》一节中就有这样的描述: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土雉、庶人之挚匹……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棗、栗”。这就是说,“见面礼物,天子用黑黍末酿造的番酒,诸侯用上尖下方的长形礼玉,卿用羊羔,大夫用雁,士用野鸡,一般民众相见用鸭子……在野外驻军中彼此相见,如果找不到正规礼物,套马车用的皮带、射箭时护在左手臂上的皮袖套、箭,都可以当作见面礼物,妇女们的见面礼物是橡子、榛子、干肉、加料的干肉、棗、栗子。”注1就此而言,见面送什么礼并不十分重要,关键是见面要送礼才是重要的。     时至今日,大到国家元首之间的正常交往,小到平民百姓之间的婚丧嫁娶,无不打上了“礼”的印记。而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老百姓之间,因亲情关系,朋友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而产生的“礼”,就更为普遍了。如果做一次“你是否给你的上级或亲戚朋友送过礼”的问卷调查,作否定回答者可能为零,除非他是一个不正常的人。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在当今的“反腐”工作中,如何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礼”与“受贿”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按说这个规定已经够明确的了,即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反腐”扩大化的倾向,把一些“贪官”在与一些亲朋好友正常交往中收受的钱财或上下级之间的受礼统统按受贿犯罪处理。这不仅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也很难取得与之有牵连的亲朋好友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更与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在这里,笔者着重要谈的是受贿与正常馈赠以及受贿与受礼的区别。     在刘家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对受贿与正常馈赠的认定是这样解释的:     “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②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③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④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⑤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对于受贿与受礼的区别,《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是这样解释的: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①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亲朋好友的范畴“即不宜界定过宽,也不宜界定过窄。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对好友和有特殊感情关系的范围界定相对要复杂一些,标准不好把握”。“可以认定的标准为,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主体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还包括同外界有关人员中感情比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关系中包括感情比较深的教师、领导等”。“而受贿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权钱交换关系。②受礼于受贿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受礼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力。③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维系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受礼主体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礼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办完了事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第二,从主观上进行比较分析。①受礼与受贿的动机、目的不同。受礼对方的动机目的是基于亲友情义或主要是因为亲友情,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而受贿的对方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的目的,而将财物给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的。②受礼与受贿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受礼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困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第三,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①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②受礼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③受礼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④受礼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 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其数额大小都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其数额的大小,作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     对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是这样解释的:“①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②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谋取了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应该说,上述解释是全国人大及“两高”立法和司法解释之外最权威的法理解释,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原意的最直接表述,是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受贿犯罪案件的教科书。然而,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司法机关能严格按照上述解释去正确区分受贿与馈赠,受贿与受礼的。究其因有三,一是在不少地方受贿犯罪的审判权不完全在法院,基于加大反腐力度的要求,当地党委可能要求对贪官从重从快判决,往往只看查出的“赃款”数额大小,很少去区分那些属于受贿,那些属于受礼;二是不少人出于对贪官的愤恨,“宁可错判三千,决不放过一个”,不管是受贿还是受礼,一律按受贿论处;三是一些地方法院执法水平差,不能正确地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去理解立法原意。有人甚至把笔者引用的上述法理解释认为是异端邪说,进行批判。     对于第一种原因,笔者认为,尽管法院开庭、党委判案的做法并不普遍,并且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影响并不好,因为它直接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应尽可能地予以纠正,还判决权于法院。     对于第二种原因,笔者虽可以理解,但仍不得不说,在我们国家,如果按照这种扩大化的惩治“贪官”的做法,把受礼、受馈赠与受贿混为一谈,一概打击,我们的政府官员就所剩无几了。因为政府官员也是人,他不可能没有三朋四友,在现实生活中他不可能没有受馈赠或受礼的行为。还是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余斌受贿一案的审判长陈勇说得好:“合议庭认为余斌收受王某、李某10万元的事实虽然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对方送的礼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被告人余斌收受王某财物与此业务交给王某来承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余斌收受王某5万元不属于受贿,而为非法所得。另外,李某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应由临湘市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办理,其送给余斌的5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双方有请托合意的证据……被告人余斌提出的收受此两笔财物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注3笔者认为,湖南省岳阳市中院对余斌一案的判决应作为我们当前审理受贿犯罪案件的优秀判例,供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参考。事实上,对余斌的这种所谓“事后受贿”的情况,早在2003年出版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已有论述:“我们认为,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故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受贿的故意,事先没有约定,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收受财物者主观上并没有受贿的故意,对方也没有要求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故意,因此,此种情况下的收受财物与刑法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尽一致,进而不宜将此行为视为受贿。”该书还认为,应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受贿罪这一典型的渎职犯罪就失去了其构成基础,因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也就是说如果接受钱财的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没有也不准备为财物给付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赠与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民事行为,每逢婚配嫁娶或者有其他喜事,常用赠送礼品礼金的方式表示祝贺,亲朋好友之间,常常互相馈赠以增进感情,这些都属于赠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允许和保护”。注4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遏止这种“反腐”扩大化的倾向,有一天这种厄运很可能会落到我们“反腐”者自己的头上,因为“反腐”者也不是机器人,我们也有亲朋好友,我们也接受过别人的馈赠和礼物。更重要的是我们有义务通过“反腐”,让那些贪官服法、服判。我们不能让那些贪官认为“出事儿”的受礼受馈赠都是受贿,没“出事儿”的受礼受馈赠的都是合法的,从而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同时,刑法的目的是遏止犯罪,而不是把犯罪的人置于死地。     对于第三种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所限,另一方面还是一些人头脑中的“文革”情结作怪,他们所想的只是机械地照搬教条,认为世界上只有好人与坏人之分,没有“中间地带”可言。这部分人的言行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与构建和谐社的精神要求相去甚远。对于他们,还要通过多渠道的教育感化,激发出他们灵魂中温良和谐的一面,使之成为我们反腐战线上的生力军。     我国有“礼仪之帮”的盛誉,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十分普遍的礼尚往来,这是我们的优秀传统和礼仪,我们在“反腐”斗争中要正确地把握受贿犯罪和礼尚往来的区别,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感情,尽可能地让贪官服判,让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反腐工作。我们不能在打倒“贪官”的同时,把我们自己也打倒。          注1,见《礼记译解》(上)第五十六页,中华书局2001年9月第1版。     注2:见《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2725-272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注3:见《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结合》,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4:见《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第31-34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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