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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目录归档:奇案集成
看不懂:公盟要被处罚142万多元?(转贴)
2009年7月14日,公盟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送来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于7月24日之前做出行政处罚,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项加起来一共是142万多元。 其中,地税的30万元处罚是针对耶鲁大学法学院自2006年以来的四笔资助以及公盟研究员王功权先生于2009年4月的资助,耶鲁大学的四笔资助我们于2009年5月已经交了税,功权的资助刚刚报给会计还没有来得及上税就被查了。国税的处罚同样是针对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我们努力解释过,2007到2008年度的合作合同直到2009年初才确认完成,2008到2009年度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完成,给我们的钱只能算是预付款,而且,公盟得到的捐助全部用于法律研究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等事项,没有任何剩余,哪里来18万多元的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的罚款? 公盟是一家公益组织,无奈注册成公司,我们一直在申请民政注册。我们认识到了管理确实不够规范,我们都不太懂工商税务,尽管我一再强调过我们的税务不能出现法律问题,但我们聘请的专业会计没有及时帮助我们。在税务稽查的时候,我们默默尽力配合,主动更正一些过错。但是,在丑陋的敌意面前,所有这一切努力都已经没有意义。我们已经缴纳的营业税还是被处罚,我们没有任何盈余还是被处罚所得税,而且,根据法律处罚额度在50%到5倍之间,税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一律按最重的5倍处罚。 142万的处罚,也许对很多企业而言都算不得什么,可是对于公盟而言,这是残忍而邪恶的,这不是对公盟的处罚,这是对毒奶粉受害的孩子、打工子弟学校的孩子、遭遇物业公司欺负的业主、为内心正义奔走呼号的上访者……是对千千万万最需要帮助的无权无势者的处罚,这处罚丧尽天良! 我们已经很谨慎了,考虑到一些没有良心的畜生们说三道四,我们拒绝接受一些基金会资助,我们选择了耶鲁大学法学院是因为他们也给一些政府部门资助,我了解他们,他们爱中国。公盟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包括北京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新移民准入制度的建议;就钉子户问题、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等问题召开研讨会;为小区业主维权呼吁;反对打工子弟学校强制拆迁;为河北承德五次被判处死刑的无辜公民、为被警方打死的杜学磊等一些列极端的冤案提供法律援助;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两会期间提出给人大代表的建议,等等。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理性的建设性的,我们怀着善良的愿望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我们从来都是这样怀着纯真的愿望。 合作项目的钱已经用完了。公盟是一个志愿者团队,我们所有的成员是凭内心的良知和正义感做事,除了很少的办公室专职人员外,我们大部分成员不拿工资,我们把所有的钱都用于良心和正义的事业,我们没有任何利润,从来也没有打算获得利润,我们的收获只是感动。现在如果税务部门要公盟补18万多元的所得税并作出93万多元的处罚,这巨额的罚款只能来自公盟现有的钱——素不相识的朋友们那100元、200元甚至5元、10元的捐助。 这是不可能的!作为公盟的法定代表人,我宁愿接受七年的刑事处罚,也绝不会把这些5元、10元的捐助交给丧尽天良的畜生们。说我许志永犯了偷税罪,就像临沂的警察指控我是小偷一样,可笑! 也许有人在背后恶狠狠地说,公盟有政治目的,我对这种说法报以同情。我们的政治目的很清楚,是为了这个国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不仅为了我们具体帮助的个体,更是为了建立民主法治健全的制度,让所有的人,包括那些至今仍然对我们怀有敌意的同胞也能获得正义、自由和尊严。 有人说,公盟就是为社会制造麻烦。我仿佛看到了一张被仇恨和猥琐弄脏了的脸,说,终于逮到了,罚,给我狠狠地罚,只要沾一点边的都给我罚,让你们再给我制造麻烦!不是我们制造麻烦,一年数万起群体性事件不是我们制造的,杨佳不是我们制造的,相反,我们努力把贪官污吏制造的矛盾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倡导绝对的非暴力,希望我们的社会没完没了的仇恨和冲突能够用爱化解。我们不仅是为了那些遭遇邪恶不公正的受难者,也是为了高高在上的肉食者,我们对这个民族怀有深深的责任——不要让这个国家再出现动荡以至于权贵们死无葬身之地,不要让我们民族的悲剧重演。 为什么,为什么我们要遭到如此报应?因为我们一身浩然正气,因为我们倡导美好的政治,因为我们的愿望太美好了,因为我们对这个民族从没有放弃希望,因为无论遭遇什么我们内心从来充满希望的阳光。 我很荣幸再次成为小偷。第一次是在临沂,我被指控为小偷并被带到派出所,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我的朋友——一个从小双目失明为当地村民的尊严而奔走呼号的中国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四年徒刑。这次是在北京,我偷税,哈——哈——哈——!我是一个穷人,穷的只剩下信仰了。大人,把我的美好的信仰贡献给您一点行吗?你们应该需要这种信仰,你们应该有能力像我一样心怀慈悲,慈悲地看着鬼魅魍魉们不安的灵魂。 我是一个穷人,我们是一群穷人,你们不能从我们这里敲诈钱财,也夺不去我们执着的信念。我们没有愤怒,更没有仇恨,我们满怀慈悲,继续走自己的路。公盟不会灭亡的,这个民族的良心和正义的希望不会灭亡的。
刘晓原律师很生气,警方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
思宁的博客2009年7月15日讯 今天下午,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拒绝了林忠、林洪楠、刘晓原三位律师分别会见可能因严晓玲案件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的申请。 嫌疑人范燕琼聘请了福建的林忠律师,嫌疑人吴华英聘请了福建的林洪楠律师和北京的金光鸿律师,嫌疑人游精佑聘请了北京的刘晓原律师。7月10日上午,林忠、林洪楠、刘晓原三位律师到马尾区公安局,填写递交了《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因为警方把该涉嫌诽谤案件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时限是三天。7月13日,马尾区公安局通知律师,还要另行递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递交会见申请后,再开始计算安排会见的48小时时限。 今天上午,刘晓原律师向马尾区公安局求证何时批准会见,马尾区公安局要求三位律师下午到马尾区公安局来一趟。吴华英聘请的北京的金光鸿律师中午飞抵福州。于是,林忠、林洪楠、刘晓原和金光鸿四位律师下午一起去马尾区公安局。 马尾区公安局法制科经办警官拿出了三份不予批准会见的决定书,分别给了林忠、林洪楠、刘晓原三位律师。据悉,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警方有权不批准。 刘晓原律师接到不批准会见的决定书,很生气。他质问警方:你们既然同意嫌疑人聘请律师,怎么可以不让律师会见嫌疑人呢?他认为,警方早就不想让律师会见嫌疑人,却故意不早说,而是按照法定时限的极限拖延,让他在福州白白等待六天。这样做是故意耍弄外地律师,而且,警方还说嫌疑人及其家属没有必要请北京的律师,请福建当地的律师就可以了。刘晓原律师还指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就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严晓玲案件涉嫌诽谤罪,不可能与国家秘密有关,警方却把它确定为涉密案件,用来作为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借口。 林忠、林洪楠两位律师也对无法会见嫌疑人表示无奈。 金光鸿律师仍按照规定向马尾区公安局递交了有关申请。 不过,马尾区公安局答应对刘晓原律师提出的为游精佑取保候审的申请,在七天内答复是否批准。 题图为刘晓原律师,图片出处http://blog.niwota.com/space/4562911本文为转贴。
我可以转此贴吗?
棠湖剑客:请福州警方依法行政(2009-07-12 21:29:28) 依法行政 无中生噎 棠湖剑客 杂谈 分类:转载 【子荣按】不依法乱行政的事咋就屡屡发生? 下文来自:王荔蕻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788e610100dzgj.html 转帖:声援网友无中生噎兄(2009-07-12 01:37:48) 无中生噎 维权 警方 民事案 刑事办 国殇 杂谈 分类:法 按:刚刚看到1510网友棠湖剑客的文章,才得知无中生噎先生被福州警方带走。仅仅是因为在网上呼吁关注“严晓玲”案。 无中生噎先生曾经给我发过短信,因为我在5月12日的博文中介绍了我在网易的一位小博友,无中生噎看了那位博友的文章很担心,说如果我要去四川见这位小博友的话,他可以在经济上支持一把。 他还答应给我寄些福建的铁观音。 无中生噎,我这几天口渴得很,如果不尽快履行诺言给我寄些铁观音来,我就要打上门去了。 声援网友无中生噎兄——请福州警方依法行政 / 棠湖剑客 这几天一直住院,刚获悉我们1510的网友“无中生噎”兄于前天晚上被福州警方带走,羁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里,殊为震惊。 这是无中生噎兄在1510的主页:http://www.my1510.cn/author.php?hesuoge123,有空闲的朋友可以看看他的文章,了解他的学识和人品。 无中生噎兄本名游精佑,另有网名“赫索格”,是桥梁高级工程师,向莆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从物质生活上讲,他完全应该是可以过得不错的人。近年来,他却关心弱视群体,关心维权群体,关心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改良。据我所知,他多次为受灾受难和遭受不公的人群捐赠钱款,是一个业务能力超卓,对国家建设有贡献,同时学识不凡,有着仁心和正气的堂堂汉子。 据剑客向几位朋友征询所知,无中生噎兄可能是因为在网上呼吁公众关注严晓玲案而被福州警方带走的。关于严晓玲案,网上有相关文章,想知道的朋友不妨搜来看看! “严晓玲”案是否真有重大冤情,我想福州警方应该出来发布你们掌握的消息,给公众一个明白的交代,而不是把质疑者关押起来,我希望你们都是学过法律的,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好歹还有一部《宪法》,你们总该知道《宪法》里规定了公民本来就应该有言论自由!——我们的法治在哪里? 退一万步讲,公民即便在你们福州没有了言论自由,即便这样关注严晓玲案就算是诽谤了,据我这个法盲所知,诽谤案是必须有诉讼主体的民事案件,而我没有听说过,民事案件是要先把被告人关入看守所。——我们的法治在哪里? 再退一万步讲,即便民事诉讼要关押涉案人员,也应该把原告和被告一起关起来,因为民事诉讼在没有审结以前,谁也不能断定是谁诽谤了谁,这一点,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世上恶人先告状的事多了去了。福州警方,你们能不能告诉网民,你们抓了多少人?是不是包括那些“被诽谤”的人?——我们的法治在哪里? 福州警方:我希望你们是清楚的,你们是纳税人的税金养着的暴力机构,你们的每一个举动,我们都一直关注着,请慎用你们的权力,你们的每一次不慎举动,都可能会造成对公民的伤害,都可能会造成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请你们记住,在一个无神论的国度里,即使没有了神祗,公道和正义,永远是每一个作为人的生物所需要的,永远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亿万双渴望公道和正义的眼睛,在一直关注着你们和你们的列祖列宗! 福州警方:我真希望你们是知道什么是依法行政,并以尽快的效率告诉我们,你们如何将一个可能根本就没有立案的民事案以高效的刑事手段来办理的,这就是你们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结果么???你们是以这样的创新来向党的88周年献礼么??? 原文地址: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152914a8aa4023c9
中国现代刑事审判罕见的腐败冤案
中国现代刑事审判罕见的腐败冤案 转:连有斌律师 今年元月,澳大利亚籍华人女企业家段琪桂女士在新浪以《沉浮泰琪峰》域名开博喊冤,我在2月自发整理并置顶至今《谁来为这些蒙冤者买单?[冤人榜](续)》一文时发现了段琪桂的冤案,一并加入了[冤人榜],当时对此案只是大概的了解,并未引起特别关注。如今时隔数月,再次浏览段琪桂博客,令我倍感唏嘘不已,与其他冤博相比大不相同,不仅博客版面编排的井井有条、网友人气一天比一天高涨,而且每发表一篇新博文,不超两日就会有几百个点评。 好奇之心驱使我不得不去仔细的研究和考证其中的真谛和奥妙 连日来对段琪桂的主要博文做了认真的泛阅,从段琪桂的博文申诉和网友们的点评,对段琪桂的悲惨遭遇用“罕见的千古奇冤”“严重的司法腐败”来概论完全可以说无与伦比、恰如其分。网友们之所以踊跃关注呐喊、奋笔疾书点评,真谛和奥妙不言而喻--民主、良知、公平、正义的使然。 如果说段琪桂是因案情错综复杂、定性疑难或罪与非罪难以确定把握而办成了冤案倒也情有可原,根据段琪桂的诉称事实和列举证据,应该说案情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可法律后果却沉重得不能再沉重。 一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1200万元项目转让余欠债务,债权人为达到更多吞噬债务人段琪桂财产的险恶目的,便不择手段串通勾结司法官员,强硬逼迫段琪桂偿还7300万,在段琪桂理当不会接受的情形下,将其非法拘禁83天,最后在7300万美梦不能成真之下,黑心的贪官竟以“不成功便成仁”的卑鄙伎俩,置法律天理人性之度外,恶毒的罗织罪名将段琪桂打入“死囚”的大牢(一审死刑、上诉后发回重审改判死缓、再上诉改判有期徒刑14年) 一个弱女子由此双腿戴着沉重的脚镣饱尝了一年零七个月的死囚待遇,并艰难地度过了常人难以忍受的七年牢狱之灾,不仅使她在身心上蒙受了痛苦残酷的折磨和创伤,而且在财产上由于蒙冤入狱,历经多年奋斗打拼当今市价可达十亿元的“泰琪峰大厦”也由当时置换的对方趁火打劫吞为己有,使这个当年名扬上海滩、显赫上海商界、著名外资女企业家段琪桂由此名落孙山、人财两空。 具体详情段琪桂多篇博文描述的淋漓尽致,笔者在此不想也无需多加赘述,有关注详情者请移步段琪桂博客即可一目了然。 段琪桂身为华裔商人,在中国经济改革大潮汹涌澎湃之际,满怀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和豪情壮志,毅然决然的放弃了澳洲的优裕生活,抛夫别女、远渡重洋回到祖国的怀抱,投资重金为祖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不但开办了数十个“泰琪”企业,还为祖国的市政建设自愿捐款1000余万人民币和43万港币,她的大义之举不仅得到国民赞叹不已、中国央视和香港媒介也竞相报道了她报效祖国的突出事迹,而且还得到了中央有关领导的接见和赞许。 就是这样一位爱国的华裔商人,就是这样一个才华横溢的巾帼商将,至今蒙冤十年无人问津,更谈不上平反昭雪,在中国法治社会的今天,岂能不令善良正义的公众瞠目结舌、嗤之以鼻。 纵观段琪桂冤案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对此无法用法律来评说,因为在中国出现多如牛毛的冤假错案,绝不是无法可依而形成,面对这些如此猖獗的司法冤案,法律人的法律神经似乎近于麻木的状态,可见冤案的形成绝不是法律存在争议的问题,很多冤案的大是大非不仅是法律人一目了然,就是普通的大众百姓都能评判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说,中国的司法官员如果都能公平公正的依法办案,绝不会出现这么多铺天盖地的冤假错案。症结在哪里?一句以蔽之:滥用职权、无视法律、以权谋私、以权代法、贪赃枉法、有法不依、有令不禁、胆大妄为。 就段琪桂一案而言,是地地道道的见财起意、官商勾结、司法官员越权插手债务纠纷而酿成的草菅人命的重大刑事冤案。段琪桂的广东窦娥悲剧,绝不是芝麻官所能编导,正如段琪桂所言,腐败高官陈绍基是这场悲剧总编导和罪魁祸首,受其指使越权插手的司法官员既是这场悲剧跳梁小丑和元凶。笔者之所以用“中国现代刑事审判罕见的腐败冤案”为题绝无过分,我们可以从段琪桂悲剧的以下几个片段来见证其腐败的罕见所在…… 片段之一:非法拘禁段琪桂后,一位直接插手的反贪副局长指着自己的脸向段琪桂公然叫板:我这张脸就是法律!只要你马上还钱7300万给银华公司,就马上放你回家。不知这位副局长大人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力,说抓就抓、说放就放,他那张脸是谁立的法?何时成了法律?简直是视财如命,也不知7300万这位副局长大人能分得多少? 片段之二:段琪桂被罗织罪名后进入了审判阶段,一审的一位法官对她说:“不判你死刑我马上就得死。判你死刑我将来也得死,而且不只死我一个…”这句话虽然是一句露骨的表白,但这位法官道出的是一句实情,作为一个小小的审判员的确难抵高官的权势威逼,即使不死也会解甲归田,令人最佩服的是他的后半句,明知是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不会有好下场,还是不得已而为之,且能意识到将来不只死他一个,也算聪明绝顶悲哀至极,“多行不义必自毙” 片段之三: 二审时段琪桂病在医院,主审法官王一民到医院提审时对她毫无顾忌的说,“我虽然是主审这个案子,但我做不了主,高法也做不了主。”谁能做主?不言而喻、一语道破,只有陈绍基做得了主!真是令人难以置信,陈绍基果真如此霸道。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作为人民的法官只为强权行事,不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去维护公平 正义,中国的法治将会走向何方? 片段之四:段琪桂戴着“死囚”的脚镣,含冤忍辱非人地度过了570余天的“死牢”,当法官去看守所向她宣布重审的那一天,郑管教拿起裁定书边看边嘲讽的说到:“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人死刑?简直开玩笑!”。是啊,说叫你死你就死,说叫你活你就活,是谁胆大妄为在和段琪桂开如此天大的法律玩笑?管教嘲讽的何止是这个裁定书,他所嘲讽的是那些唯利是从、草菅人命、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的司法败类,是在嘲讽让这些害群之马有机可乘的法律制度。 正是这些腐败悲剧的片段在不断唤醒人们铲除腐败的正义呐喊,著名法学家梁彗星在今年两会上愤怒的指出:司法腐败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为此近一时期党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许多腐败高官纷纷落马,顺民心、得民意,人民群众无不拍手叫好。为彻底铲除腐败,人民网以“对执法者实行严厉的0容忍”议案形式正式立案深得民心,让我们共同赏识一下人民网“对执法者实行严厉的0容忍”中的正义篇章…… “说到司法腐败时,人们最容易想到是培根说的那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弱势无助的平民百姓,只有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尊严和生存基本利益。而法律需要通过法官来实施。因此法官必须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和善良睿智的。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司法腐败使得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 … 继续阅读
刘效仁:科级反贪局长靠什么聚财两亿
中国青年报 近日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被“双规”,据该县知情人士透露,其财产大概有2亿元。已公开的有限信息表明,县里众多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这颇让靠“双规”敛财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相形见绌。(《每日经济新闻》6月25日) 我不禁想问,一个科级反贪局长凭什么聚敛多达两亿元的资财? 繁峙是一个矿产大县,已初步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金、银、铜、铁、铅、钼、锌、硫铁、石灰岩、云母、褐煤等27种,矿点98处,其中金矿储量居山西省之首。该县近年矿难不断,不仅当地政府因掩盖事故真相受到过查处,还多次曝出收买记者以“封口”的丑闻。可见,当地滥采滥挖,超计划开采,安全投入不足,事故隐患众多,手染矿工鲜血的黑心老板,为保住非法所得,自然会向一切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司法机构和各级“现官”“进贡”,“反贪局长”仅是其中一位“大仙”。 涉矿官员的屁股不干净,当然情愿以钱财买平安,心甘情愿受“敲诈”。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官员参股煤矿的治理也一浪高过一浪,甚至屡下最后通碟,限于某年某月某日撤资撤股,可大多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以至于一些矿产大县涉矿官员之众、规模之大、程度之深日甚一日,查不胜查。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主动接受反贪局长的“敲诈”,与其同流合污,要黑一块黑,如此才能多一方保护伞。 权力不受监督,权钱交易易如反掌。一个科级的反贪局局长在地方上其实不算很高位置,可反贪局直接承担着侦查贪污受贿等犯罪的职能,尽管其上有检察长,再之上有人大、党委和纪检委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事实上这些监督却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方面并未建立对反贪局局长等特殊人员的遴选机制,甚至反贪局局长的任用不须公开选拔、公示,也不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述职,不用接受人民代表的质询,于是成了机制内和机制外的监督空白。 另一方面,反贪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自立、自侦、自捕、自诉、自撤,一权独大。这很容易让人自我骄纵,一些反贪局局长就喜欢自称“天下第一局”。这对于恶行累细的黑心矿主极具威慑力。自然,也给反贪局长权钱交易、上下其手提供了空间。像曾锦春那样动辄使出“双规”大棒,问题官员自然心虚,于是想方设法花钱消灾,巴不得早日脱身。正因为缺少制度性的监督和制约,曾锦春、穆新成们才如此胆大妄为,把一些官员玩弄于股掌,从而满足自己沟壑难填的贪欲。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说过:“没有一种权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约束。”我们一些反贪局局长的权力,如果不受法律限制和其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成为人民的忠诚卫士,难矣。
[转贴]惨绝人寰的福建闽清县“严晓玲”案
博主按:此为转贴,博主对内容是否真实持怀疑态度,理由是在咱们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能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吗?如果是真的,哪岂不是要否定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了? [转贴]惨绝人寰的福建闽清县“严晓玲”案 文章提交者:扫煤炭的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 重要提示:位于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在“丽歌”KTV不远处的广播电视中心右边的地下室,是这家娱乐场所的“配套设施”,具体地说,是一些丧尽天良的不法之徒尽情渲泄兽欲的极乐世界。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 今年49岁的访民林秀英,家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梅溪东路563号,讲述自己唯一的年仅25岁女儿严晓玲惨遭警匪轮奸之死的悲惨经历,流泪不止,痛苦难当。以下就是笔者根据林秀英的讲述和相关材料,真实的记录这段惨绝人寰而又诉告无门的经历—— 一、案发前挣扎的母女 案发前的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回家之后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整日坐卧不安,还不时的向母亲林秀英蹦这样一些话来:“为了两个弟弟的命,我不能离开他们。”“如果我不去,他们就会追到我们家。”等等等等,这使没有文化丈夫又早死的村妇林秀英听得毛骨悚然,束手无策,唯一能够做的就是阻止女儿外出。 2008年2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聂志雄再次打电话叫严晓玲去,这个早已没有父亲的女孩顿时表现出惊恐万状的神情,母亲林秀英更是惊恐不安,说什么也不让女儿出门,但这个时候的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对“报警”两个字想都不敢想,一心只想到家人的安危。 当晚10点多钟,聂志雄又一次打电话来催促,这一次,严晓玲趁母亲稍不留神便溜了出去,当林秀英反应过来时,立刻连续拨打女儿手机20多次,但均处于关机状态,林秀英整夜未眠。 二、严晓玲之死 第二天,即2008年2月11日晚10点多钟,聂志雄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并将林秀英从家中拉进一辆黑色轿车,直奔县医院。下车后,林秀英又看见另外两名警察,见此情形,林秀英恐惧到了极点!就在这时,两名护士指着一具女尸冲她说:“这是不是你女儿?” 听到这句话,林秀英顿时手脚瘫软,伏下一看:一具仅穿睡衣、头发散乱、面目狰狞、牙关紧咬的女尸直挺挺的横那里,两只手腕上几道黑色抓痕十分醒目。看到这,林秀英顿时晕了过去…… 当林秀英醒来时陆续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这无疑是一起极其特大的惨绝人寰的轮奸案!然而,公安部门却不这么认为。 三、公安说,抓人要有法医鉴定,而法医鉴定要交5千块钱,甚至要交五六万 案发第二天,即2008年2月12日,林秀英一大清早就赶到公安局请求将聂志雄等缉拿归案,请求将能够证明聂志雄等胁迫女儿卖淫的手机、通讯簿等要回。然而,令林秀英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如此重大恶性案件,公安却说:“做法医鉴定才能抓捕他们。”紧接着又说:“要交5千块钱才能做法医鉴定。”随后甚至叫她“拿五六万来作法医鉴定。” 四、公安将严晓玲子宫等割下后告知其家人:死于宫外孕 2008年2月13日下午,林秀英请求经办人魏梦轩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但魏梦轩却以“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记录。随后,魏梦轩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林秀英知道魏梦轩的这种做法对查清女儿死亡真相极为不利,当场哭的死去活来。 2008年2月14日,林秀英与亲戚再次请求公安记录其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抓痕。公安人员写了一份申请,叫林秀英亲属抄写。 … 继续阅读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恢复自由身
新华网6月16日电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律师说法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题报道: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恢复自由身 大河网6月16日报道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编者注:双相心境障一般从抑郁开始,而在病程中至少有某一个时期显得情绪高涨。)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邓玉娇精神鉴定结论出炉:具有心智障碍
邓玉娇精神鉴定结论出炉:具有心智障碍 2009年06月15日 04:23大洋网-广州日报【大 中 小】 【打印】 115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湖北巴东有关方面获悉,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进展,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邓玉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已经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检方同时也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此外,据知情人介绍,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邓玉娇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监视居住,等待开庭。其聘请的两名湖北律师,也到巴东县检察院查阅、复制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准备辩护。未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证实的消息称,巴东县人民法院将于16日开庭审理邓案。 据曾经代理周正龙案的律师杨建军介绍,防卫过当,首先不是一种罪,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供量刑时考虑。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邓玉娇有防卫过当的情节,依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成都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