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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转载)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转载) 陈有西 (特适尔转注:陈有西大律师2005年底发表的旧文,今天看来还没有过时!我想说:大家齐努力,用显规则打败潜规则,还一个黑是黑、白是白的本真世界!!!)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 《领导者》杂志官方网站。共识网 >> 中国研究>> 宪政民主 >> 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作者:陈有西 发布时间:2010-3-12 10:12:49 [陈有西按]这是我的一篇旧稿,原发表于2005年12月14日的《中国律师网》。相类的文章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上发表过,但没有讲到这个案例。我对今日中国司法痼疾的研究,其实十多年前就开始了,只是李庄案让大家普遍关注到了我的一些观点。助手告诉我今天的《领导者》杂志“共识网”重发了我的这篇文章,不知他们怎么又注意到的。感谢他们的“钩沉”。说明中国司法现状中的严重问题,大家都开始注意到了。血的案例摆出来给人们看,胜过一百场教授的课堂上讲的司法理念课。我这里再出口转内销一下,期引起大家对中国司法改革症结的进一步思考。同时,也让大家看看,当年的《中国青年报》的深邃和高贵。 http://www.21ccom.net/newsinfo.asp?id=7147&cid=10342200 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幕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原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居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绝密级的国家机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因为这个错案的第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们不能原谅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托辞,即:我们也没有办法,上头要我这样干。好象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谢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将离开人间之际,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风险,完成了自己告别人世的最后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难得的中国司法环境真相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披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熟悉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过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讶。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惯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会被看成是幼儿园的智商:“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儿园的智商,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木了,把恶习当成了真理。这个案件充分而残酷地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开庭审判是一种虚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写好的剧本在演戏。他们是不能说错一句台词的。这就是中国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会当庭宣判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根本无法实施真正的错案追究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愿意这样做吗?是中国的法官都是软骨头吗?不是的。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一个呵斥被告和律师,认真质询检察院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从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愿意当这个傀儡。让自己签上名的判决书完全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个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说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这次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的一院之长,敢为一个判四年刑的小案,而全盘端出绝密案卷,用犯法来进行抗命,可见法院内部绝对不缺有骨气的人。他们追求真理鄙视丑恶的内心的家园并没有完全荒芜。 但为什么中国法院这种陋习还是会长久存在?22万法官都会遵守这样的“潜规则”而很少有人公开反抗?原因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根基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高喊宪法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强调法官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实际规则并不是这样。有独立意识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实办案的法官,不但不可能上升到庭长院长的位置,可能连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因为有权人需要在法院安排自己的工具,要能够贯彻他的意图。按他的喜好办事。而他们又不愿意自己来审案、来了解真相。 这种制度实际上比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还要糟糕。因为封建官场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员决策官员要按自己的意志办,他自己还有一个亲自阅卷甚至提审的制度。他是不会“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清朝好多大案,皇帝决策之前都是自己认真阅卷审查的,弄不清还会发回三法司会审。而我们现在好多案件,有的有权人物根本不会听取各方意见再来作指示,而是凭一面之辞先入为主,他就批示了,发话了。而一旦他发了话,这个案件不管搞了多长时间,结果必须得按他的意图贯彻。否则你这个院长、庭长、法官就别想当了。法院工具化的后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权力比法律大,搞运动很方便,司法权能够很快动员起来为一时的目标服务。执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这样的环境下是完全被忽略的。 而这样做的后果,是操纵他的人自己也同样会深受其害的。因为台上台下并没有截然的分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运动一来,谁来操纵就是谁对。法律的标准没有了。只有权力标准。国家的法治体系就会完全失灵。文革后期平反冤假错案、小平彭真同志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小平说:“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都是痛定思痛之言。因为少奇、小平、彭真作为新中国建章立制的重要人物,在文革中都尝到了无法无天、权大于法的苦头,都被关过牛棚。他们重新掌权后才会这样重视法治。但我们现在有些有权人,已经完全忘记了小平彭真等同志的教导。因为权力的诱惑力太大了,当一个批示可以左右一切的时候,谁还愿意让法律来给自己戴上羁绊呢?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还必须要有弊端的揭露。只有把血淋淋的事实展现出来,人类才能警醒,才能明白法律不是保护坏人的,而是保护包括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今年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次的周澄案的揭露,对法院是灾难,对社会则是好事。要象查处瞒报矿难一样的公开化的力度,来大力揭露法院系统不依法办事的内幕。这甚至比法院系统的反腐败工作还重要。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开的活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防线,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案件要公开审判。如果公开审判只是演戏,有一块暗箱操作是法律之外的游戏,那么依法治国只能是美丽的梦想。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 附录: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年5月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楼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 继续阅读
马丁·尼莫拉牧师的著名忏悔文
马丁·尼莫拉牧师的著名忏悔文 马丁·尼莫拉 弗里德里希·古斯塔夫·埃米尔·马丁·尼莫拉(Friedrich Gustav Emil Martin Niemöller,1892年1月14日-1984年3月6日)是一位德国著名神学家,信义宗牧师。他以反纳粹的忏悔文“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First they came for the Communists)”而闻名……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First they came for the Communists)是馬丁·尼莫拉的一首著名的詩(忏悔文),描述忽視與自己無關的團體所造成的結果。該詩後來常被引用,作為對不關心政治的人的呼籲。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全文 德文(1976年原文版) 英文 中文 Als die Nazis die Kommunisten holten, habe ich geschwiegen; ich war ja kein Kommunist. Als … 继续阅读
关注唐福珍自焚事件(转载)
关注唐福珍自焚事件(转载) 陶曦坤 (特适尔注:关注唐福珍为抵抗暴力拆迁而自焚事件,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因为不废除涉嫌违反《宪法》、《物权法》的恶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唐福珍的悲剧就可能降临到我们头上!不把公权力关进笼子,它就会到处害死人!) 关注唐福珍自焚事件(2009-12-04 21:00:16) var $tag=’兽性,强者,先烈,群氓,唐福珍,中国,杂谈’; var $tag_code=’4407e10786773e15c9aa012d5c758151′; 标签:兽性 强者 先烈 群氓 唐福珍 中国 杂谈 如果说起初唐福珍是为了钱,我不否认,但是当她把汽油浇到自己的身上,当她把自己点燃时,谁还能说她是为了钱?如果你仍然认为她是为了钱,那么你愿意用这种方法赚钱吗?时间会证明唐福珍是“先烈”! 中国不缺法律,但所有的法律都是由那些自称是“人民公仆”的“强者”来解释的,国家的主人们在他们眼中不过是“群氓”,明明是在暴力执法,是“仆人”在向“主人”施暴,却说那些弱者们暴力抗法,双方力量的对比太悬殊了,根本不成比例,“主人”们也清楚的知道自己毫无胜算可能,唐福珍没有把汽油浇到别人身上,而是点燃了自己,她用对自己施暴的方式在暴力抗法,太惨烈了! 当代中国,人们对利益的追逐已经到了穷凶极恶、不择手段的程度,弱肉强食的兽性动物法则在我们的身边比比皆是,那些打着为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旗号的具有执法者身份的这个官宦群体,实际上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拿着由他们去解释的法律,以似乎合法的手段,公然从百姓手中去掠夺和抢劫,在我们的身边就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人,他们为自己拥有某些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而自豪并向旁人炫耀,这些现象恐怕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这些人是可憎的,更是可悲的,他们也不过是这个畸形社会的牺牲品。是什么让这些外表具有人的特征的动物成为了狼?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所有的人包括那些所谓的“强者”都不相信和恐惧明天,因为即使“强者”也明白“强中更有强中手”,山外有山,天外有天。 唐福珍的悲惨事件不是第一例,也绝不是最后一例,这种兽性的生存环境已经进入了恶性循环,没有人能够逆转。那是不是会永远这样下去呢?不会!“从长远来看,越重的苛捐杂税,越沉重的人民负担,越不合理的政策,越荒谬的管理,对于这个国家来说,其实都是好事。”如果“中国是全国都布满了干柴,”那么“很快就会燃烧起来。”天最黑暗的时候,就说明它就快要亮了,“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 千万个唐福珍和即将成为唐福珍的人们的血一定不会白流,时间一定会证明,他们是中国走向真正的民主、平等、公正和法制社会的“先烈”。 愿唐福珍安息吧! (转载自陶曦坤新浪博客20091204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3ff9b40100hqdu.html)
武汉降下2009年的第一场雪
武汉降下2009年的第一场雪 特适尔 从昨天(20091115星期日)晚上开始到今天中午,武汉下起了2009年的第一场雪,似乎还没有停止的迹象。 武汉市第四中学(又名武汉市博学中学)校园一角银装素裹 这场雪比往年来的要早些,早一个月左右。下雪了,想起了“瑞雪兆丰年”的词句。但愿如此。 听说武汉的天然气供应很成问题。其实,中国不缺天然气。估计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即天然气供应商想趁机涨价,就利用这个寒冷的机会下黑手。政府官员不作为,导致怨声载道。比如,武汉燃气的的士不得不改为燃油,每天成本增加100多元,除了上交被本不应该存在的蛀虫剥削的“份子钱”外,所剩无几甚至亏损。记得以前武汉鼓吹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鼓励的士油改气。现在倒好,武汉市的的士无气可供!好像武汉供天然气的事曾经两次惊动了温总理才解决。,这不,燃气又成了武汉的一大难题! 想起了一句古诗:朱门酒肉臭…… (20091116星期一) (www.bullogger.com/blogs/tecel 或者www.de-sci.org/blogs/tecel 或者www.desaigongyuan.org 之tecel) © 特适尔/TECEL为本人设计并注册的商标。非商业性用途请全文转载并署作者名。商业性用途请与作者联系:aq246@163.com
上海“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黑社会组织罪等论处
上海“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黑社会组织罪等论处 特适尔 去年,上海因杨佳闸北袭警案“出名”,今年,上海又因“钓鱼执法”而“出名”。这真是对自称所谓“国际化大都市”的讽刺! 让我以法律为准绳来分析一下,为何上海应该像重庆打黑一样、将上海“钓鱼执法”者绳之以法!!! 大陆《宪法》白纸黑字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此款追究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涉嫌违反此款)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涉嫌违反此款)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涉嫌违反此条) 大陆《刑法》白纸黑字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特适尔注:“钓鱼执法”的受害者应该按照此款反击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此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此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此款承担法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适尔注:“钓鱼执法”者应该按照此款承担法律责任) 对照《宪法》与《刑法》,上海应该像重庆打黑一样、将上海“钓鱼执法”者绳之以法!!!否则就是失职,应该追究上海市相关区的区长及上海市市长的责任!!! (20091023星期五) (www.bullogger.com/blogs/tecel 或者www.de-sci.org/blogs/tecel 或者www.desaigongyuan.org 之tecel) © … 继续阅读
决斗书(转载)
决斗书 唐士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阁下 并沪一中院民一庭审判长羊焕发博士阁下: 本人唐士军,现以静坐抗议19天看不到任何希望之文弱瘦小之身,正式向尔等人面兽心、毫无廉耻、枉法肥私之徒公开提出决斗! 我自愿接受尔等豹胆枉法吃香喝辣一身膘、孤军奉公守法善无善报无业就没饭吃,就此严重不公,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今日沪上,法治社会,我作为一介背气新闻记者、文弱书生,明知自己体魄不如正在养尊处优、油水四溢、威武生猛的尔等,却要放弃法律途径和其他和平解决方式,以一种最原始的血腥方式来与尔等决斗,盖因严重不满尔等借助黑恶保护,借权耍横、贪赃枉法、践踏公平,以及国家有关方面无所作为,纵容尔等继续肆无忌惮合谋加深对新闻记者唐士军劳动权益的侵害。 由于在农民日报社遭受严重劳动侵权,被告农民日报社社长、法人代表沈镇昭先生对中国记协等一再声言放弃调解、主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本人从2008年3月以来,在沪寻求司法救助,双方在沪上法院讨要公道,迄今一年另六个多月,我仍然看不到希望。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舆论监督的新闻记者来说,我一直相信通过“严格执法”可以解决一切纷争,相信打着“人民”旗号的法院会真正为人民负责,也相信尔等所谓“高级法官”;不幸的是,经过一年六个月的徒劳,我现在终于发现,本人任何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在尔等无良法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法院和无良检察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检察院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正义支持。官欺民、民怨官,民怨官、官高枕,在这种残酷的现实面前,我基于一个文弱男人一点不多的尊严与血性,愿以一己之躯,让普天下民众看到咱背气新闻记者维权的悲壮和尔等不良官员的冷血与残酷。 本案经(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524号一审认定、(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5210号二审终审认定:新闻记者唐士军即原告唐士军,与被告农民日报社于2006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为其下属子报《中国现代企业报》(非独立法人)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市。两审判决载明,原告唐士军户籍兰州,2006年3月应聘供职于被告下属子报,当年4月7日,原告第一篇见报新闻报道即发自兰州,署名“本报记者 唐士军 兰州报道”。根据被告农民日报社工作需要,原告于当年4月中旬迄今常驻上海,曾获报社“2006年度优秀职工”荣誉称号,上述证据均被法庭采信。一审宣判后,农民日报社没有依法上诉,这意味着农民日报社对一审认定的上述法律事实不持异议。 在长达数年的新闻用工期间,被告农民日报社置承上启下两部劳动法律于不顾,不提供必备劳动条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工同酬、不及时足额支付薪金、不办理社会保险等,奉行内外有别、厚彼薄此,涉嫌严重就业歧视。因为长期不签书面合同,被告长期恶意克扣原告应得薪金,被一再异议;2008年2月份,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近两个月后,被告为了逃避法律风险,置已有事实劳动关系于不顾,没有任何补签合同的诚意,而且不惜通过恶意停发薪金的流氓手段,逼迫原告另签一份违法合同,被拒绝;一不做二不休,次月,为了逼迫原告就范入彀同意这份严重违法的劳务合同,被告农民日报社在已经恶意停发工资的情形下,进一步恶意停发新闻记者唐士军已经采写好多份新闻稿件。不怕威胁,原告依法主张权利,坚持要农民日报社依法尽快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另行签订这一违法合同。被告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滥用解聘权推定解雇,恶意终止了原有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明显造成对新闻记者唐士军的劳动侵权。 原告就职的《中国现代企业报》,只是被告下属部门,因为不具平等法律主体资格,经一二审法庭认定,并没有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与《中国现代企业报》的关系,只是新闻采访、新闻组稿等新闻业务关系,原告与农民日报社之间的关系才是劳动关系,对此,原被告在一二审期间并无异议。 用人单位农民日报社至今尚未与原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迄今依法存续3年6个月,早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农民日报社应该立即与原告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农民日报社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代理律师代理无效,法官指出后被告代理律师并未退庭,而是继续“代理”,程序违法;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被告农民日报社所谓“终止合作关系”之行为,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但被告农民日报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已在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原劳动合同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双方已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而不是全部推翻,全部推翻则是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本案一二审期间,农民日报社除了提出管辖异议与上诉合法外,并未就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应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同工同酬、签订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依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一二审卷宗中,仅见的“证据”,只有以《中国现代企业报》名义,应付差事,临时打印提供的“现代企业报唐士军稿费发放明细”与“唐士军与中国现代企业报的三次通信”。上述“证据”,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诉讼主体错误,法庭选择性失明,原告一再提出后不被是非明辨;其次是这些“证据”,没有一件可以证明农民日报社依法履行了法定“同工同酬”“及时足额”支付薪金的义务,也没有一件满足农民日报社所主张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规定。 被告下属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不顾自身不具平等法律主体资格实情,于2008年3月慌里慌张,“越俎代庖”意欲将原告由新闻采编工作岗位“照顾”到所谓的“新的经营岗位”,并采取软暴力方式逼签违法合同,显然不是合同变更,而是另签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其实质是,被告农民日报社滥用解聘权,违法推定解雇新闻记者唐士军,当然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基于此,可见一审认定的原告之所谓月薪、原被告劳动关系“终结”等,均没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其“并无不当”,实属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导致的严重过错,有关办案法官不予追究,无以维护法律之尊严。 一审错判后,新闻记者唐士军依法上诉,沪一中院受理上诉后始终未对一审存在的严重枉法裁判问题,结合上诉人去年9月19日给法庭的补充陈述,就本案中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主要法律事实依法审查,而是就原审枉法裁判的一些所谓“事实”不断“捉迷藏”“猫盖屎”。今年2月27日,沪一中院谈话审理、5月26日开庭审理后,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农民日报社存在严重就业歧视等劳动违法、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准、引用法律失当等问题,又分别提交了多份书面补充陈述、质疑与检举材料,并同发于互联网,早已在社会各界产生很大影响。虽经上诉人反复提请,但令人奇怪的是,二审法院以羊焕发博士领衔的合议庭,对上述材料一律选择性失明、始终视而不见,未就一审中所存在严重枉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最后还以“正确”甚而“完全正确”的荒唐理由,不仅违法延期审理,并枉法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终审判决,明目张胆、胆大妄为制造了一起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新闻记者劳动侵权冤假错案。 终审错判之后,本人立即进行了系列公开质疑,先后撰写数十篇文章进行揭批其中的错漏与荒唐,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06/4810930.html ,并就本案终审错判公开要求问责审判长羊焕发,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79550.html, 公开建议农民日报社长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79578.html , 并就案件终审错判再致潘福仁院长,希望“院长发现”启动再审,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82594.html ,并于6月12日(终审错判后第八日)向沪一中院潘福仁院长及该院审判委员会提交书面再审申请书…… 孰料法官羊焕发等名为博士实为奴才,对本人大量质疑与公开问责,甘愿做替罪羊,“守口如瓶”对本案背后的黑恶一个字也不说。潘福仁院长果然是“卧槽泥马”,高居庙堂之上、潜藏深不可测,本人进行的一系列公开质疑,“领导们天天看”,就是始终不予露面也不公开避谣。置新闻记者唐士军一系列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申诉和异议于不顾,除了通过民一庭王启杨副庭长、吴薇庭长、监察室周荣芳主任、立案庭自称不懂法律只负责信访的周副庭长等,一再伪善地建议本人向高院申诉外,没有任何查错纠偏的诚意,接到本人书面“再审申请书”3个多月,不予处理,转移矛盾、上交矛盾,究竟是何道理?本案中的舛误错漏比比皆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潘福仁先生的“院长发现”千呼万唤不出来,您这不是尸位素餐、放纵下属胡作非为是什么?诉讼资源稀缺,潘福仁先生为什么要将这样明显的错漏推给高院?唯一的解释就是:踢出这个难踢的“球”,让国家的诉讼资源浪费我不管,我在沪一中院我做主,我自岿然不动院长享清福! 在过去18个月间,我曾寄希望于沪上党和政府,我为一二审法官的违法行为和沪一中院的终审错判,先后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控告,我为此足迹遍及各处,我不仅想找潘福仁、羊焕发等沟通,也找过检察院、纪委、人大和无数新闻媒体反映、申请抗诉,公开致信俞正声书记,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812/4119138.html 但落后的中国信访制度,对于尔等无良法官把持下的审判机构的错误裁判,至今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地触动,纠偏查错遥遥无期,穷尽所有途径仍然看不到任何希望! 在18个月天真善良的努力后,我发现我除了获得更多法律知识和对以尔等无良法官为典型代表的司法黑暗面有更深刻的认识,别无所得。正是尔等无良官员的贪婪、残酷和愚蠢,使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态度,从充分相信到将信将疑,最后终到彻底绝望! 现在想来,尔等的行为,的确具有很强烈的代表性。潘福仁院长、羊焕发博士用铁的事实证明,在您们的眼里“宪法顶个球”“法律是个鸟”,法律只是您们用以捞取好处、昧着良心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工具,让我看清了你的流氓嘴脸,这也让我明白,当法律这个所谓神圣的东西一旦落入尔等流氓手中,中国社会就宁可要无法无天,也不要流氓借法律当道; 尔等明知《中国现代企业报》不是平等主体,却故意偷换概念,将其视为被告,采信假证、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侵犯新闻记者合法权益,明知错误竟然胆大妄为违法做出终审错判,这让我看到了尔等的无赖嘴脸。在尔等无良流氓的眼里,法律不过是儿戏,不过是尔等仗势欺人的工具; 本案审判长羊焕发,名为民商法学博士,可是置本人数月来连篇累牍的公开质疑,始终装聋作哑不置一词,这让我看清羊肚子里的真才实学的确是多,也让我看明白了披着“羊”皮的狼,锋利的爪牙再行拥有法律,该是多么的让人胆战心惊;而潘福仁先生,身为上海市人大任命产生的院长,不学无术,不问法律,不论是非,不听民意,一味放纵下属的违法行为,是谁给潘先生这样无法无天的特权? 所有这些事实让我明白,在这样一个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在这个虚伪的国度,尔等将这些卑鄙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该是多么正常的了。 羊焕发,尔的不良、无耻的流氓行径,让我一介被侵权新闻记者至今不能依法得到保护;潘福仁,尔罔顾人民的信任,滥权渎职,将本应成为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沪一中院,变为尔的私家庭院,让到沪一中院的当事人再无正义保障可言。尔等的违法行为,虽然只是让我一介新闻记者权益受损,但据这一段时间以来接到的投诉、反映估计,在尔等无良之辈的把持下,偌大的上海,还将有多少当事人被尔等借法律之名所欺凌。 为了追求原始的公正,讨一个说法;为了众多诉讼当事人不再被尔等无良流氓继续欺凌;为了让那些沉睡的机关能真正醒来;我一介背气记者――唐士军,愿意承担鸡蛋碰石头、小鸡落虎群的风险,与尔等一决生死。尔等可选择两人齐上阵与我搏斗,亦可选择轮番上阵与我一决高下。 尽管我忍饥挨饿静坐抗议连续十九天的体能不如尔等,但我的气势要胜尔等万倍,互联网上民意给我的精神支持力量要胜尔等亿倍。因此,我有百倍的信心在决斗中战胜并杀死尔等昏庸法官两人,以报仇雪恨并为民除害! “苟利国家生死矣,岂因祸福避趋之。”温家宝在当上中国总理之后曾经引用林则徐的这句话表明心迹,近期本人已就本案改邪归正致温总理公开信,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09/5166461.html 希望温总理拨冗看到我一介新闻记者在沪维权的辛酸与悲苦。在我看来,对于上海人民而言,潘福仁、羊焕发尔等流氓法官是祸,除掉尔等则是人民的福,因此,为了司法正义,为了社会公平,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我甘愿冒着个人生死,迎难而上,与尔等进行决斗。 此前本人公开邀约,如果还是男人的话,请羊博士应邀出来喝茶,至今不见回复。现在,本人再次邀约,如果尔等还是有阳具之人,如果尔等体内还有点血性的话,不要回避,接受决斗。 关于决斗的具体事项,现提出如下,供参考并期待得到尔等的答复: … 继续阅读
中国百姓收入一半交给政府(转载)
中国百姓收入一半交给政府(转载) 2009年08月22日 16:45 铅笔经济研究社 周克成 每个月看着手中的工资单,当眼睛移到“个人所得税”这一项时,你是不是感到一阵心疼?那可是一笔不小的钱,要你辛辛苦苦工作好几天才能赚到的钱。但这笔钱你必须得交给政府。 不过我可以告诉你一个更坏的消息。那就是这个“个人所得税”其实只是你每个月交给政府的收入中的其中一小部分。更大的猫腻隐藏在所谓的“五险一金”当中,隐藏在你在其它场合林林总总的消费行为中。如果把所有这些都算上,你会发现,你每个月有一半的收入都交给了政府。假如你每个月工作22天,那么,有11天,起码有11天,你是在为政府打工。 “五险一金”中,“五险”分别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让我们以2009年的北京为例,把这些项目逐项累加,看你每个月要交给政府多少钱。 养老保险28%,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20%,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12%,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10%,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1.2%,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1%,个人缴纳0.2%。 工伤保险0.3%,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0.3%,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0.8%,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0.8%,个人不用缴纳。 住房公积金24%,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12%,个人缴纳12%。 这些项目累加下来,是你每个交给政府的钱达到你工资收入的66.3%!这是多大的一笔钱呢?看看你的工资单,然后拿出计算机算一下就知道了。以我一位底薪为6000元的朋友为例,假如他的社保缴纳基数以底薪为准(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不同的公司按不同的基数执行。) ,那他每个月要通过“五险一金”交给政府的钱就多达3978元。 这位底薪6000的朋友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原则上,6000元收入减去你缴纳社保部分的“个人部分”,再减去2000元免征额,再加上你的加班费、奖金、午餐补贴之类的,再乘以15%(或者20%、30%、40%等等,最高45%。),就是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而言之,个税、“五险一金”两项相加,这位工薪阶层的朋友每个月要交给政府的钱超过4000元。 不要以为这就是全部。你每天努力工作,在钱拿到手之前政府已经抽走了相当一部分。但钱到你手中,当你要把它花出去的时候,也随时随地要重新给政府交钱。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给政府交的这笔钱,一般都是在购物、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由商家代劳,所以我们往往察觉不到。而实际上,这笔钱还是我们掏的。 由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出品的《2008公民税权手册》,罗列出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缴纳的一些税收金额: 一袋价格为2元的盐,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 你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 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 如果你吸烟,每包烟8元,其中大约4.70元是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建税。 你去理发店理发,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 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 如果花1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 …… 不需要再罗列了。如果要列出全部税收项目的话,那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因为中国的税种实在太繁多复杂了。但仅仅这些,就足以告诉我们,税收真的是无处不在。而我们的收入,真的已经有太多太多太多(我想说一万个“太多”)流到了政府手中。 当然,你可以和我争辩说,就那“五险一金”而言,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钱会回到我们手中的。但是,你真的这么有把握吗?你真以为过几十年后你还能拿回自己的养老金吗?就算能拿回来一些,那时候的钱会有今天的购买力吗? 退一万步说了,就算能百分百拿回,拿回的钱毫不贬值,那也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今天我们的收入,确确实实有一半以上被政府拿走了。而只要被他们拿走了,眼下我们能花的钱就实实在在的减少了。这一点,谁都无法否认。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欢迎非盈利性网络媒体转载,但请保留作者信息及文章来源。盈利性媒体如需转载,请通过本站联系方式与作者联系,得到作者授权后方可转载。 (20090829特适尔转载自铅笔经济研究社 http://www.ipencil.org/?p=3942)
北川未垮塌小学保住511名师生 造价低于公立学校(转载)
2009-05-23 | 一篇被真理部要求各网站不要转载的文章 104 103 2008-5-23(18.30) 李牧 《北川未垮塌小学保住511名师生 造价低于公立学校》一文网站不要转载,已经转载的要立即压至后台。 该文全文如下: 《北川未垮塌小学保住511名师生 造价低于公立学校 》 2008年05月23日 07:12:21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字号 大 中 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 资料图片:5月21日,小学生王韵仪(右)和陈瑞雪在“抗震希望小学”的新教室内等待上课。当日,四川地震灾区第一所“抗震希望小学”在绵竹市遵道镇中心小学复课,接纳了来自附近灾区的500多名师生。据了解,截至5月20日,全国希望工程募集捐款逾2亿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安排的数万平米新型轻型板材正发往地震灾区,帮助灾区中小学开展校舍重建,让更多学生尽早复课。 新华社记者 苑坚摄 资料图片:邓家乡刘汉希望小学,地震发生后,全校师生全部幸免,校园建筑教室几乎完整。 新快报记者 李洁军 摄 12日汶川8级大地震中,位于北川县曲山镇海光村的刘汉希望小学却屹立不倒,为保住当时正在教学楼内的511名师生立下了汗马功劳。事发后,全校师生和学生家长一致大赞捐建者及施工方。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这所被网民誉为“史上最牛的希望小学”的造价仅为400元每平方米,比当时国家拨款给公立学校的建房标准还低。 “教室摇晃得像荡秋千” 昨天(22日,下同),是汶川特大地震后的第10天。但想起那一幕,北川县曲山镇刘汉希望小学的众多师生依旧心有余悸。“如果不是学校这幢教学楼如此牢固,我们可能也和地震中其他很多学校的师生一样或遇难或重伤了。”该校老师赵宗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昨天下午3时,刘汉希望小学百余名学生已在绵阳中学英才学校正式上课了,学校其他学生都被家长领回家了。望着这群可爱的孩子,一旁的老师个个都很开心,赵宗飞教师告诉记者,这场地震,对于学校的老师和学生来说,大多受到的是心理惊吓,庆幸的是当时在校的511名师生,除一名学生被教室中掉下的灯管砸成轻伤外,没有一个因地震遭遇不测。而这511名师生中,学生有483人,教职工28人。 学校六年级男生陈杨,地震中他和班上的所有同学都在教学楼的三楼教室中刚开始上课。 “那天下午,我们的教室突然开始剧烈的摇动,摇晃得像是在荡秋千!”陈杨在向记者描述当时的情景,还有一丝惧怕。他告诉记者,就在楼房开始摇晃时,他们的老师立即朝同学大叫“地震,快趴下”后,所有的同学很快都趴在了楼板上,而房子的摇晃却持续了至少20余次,才慢慢停下来。 “当时我们很多同学都吓哭,因为教室中包括桌椅在内,都乱成一片了。” 学校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教师告诉记者,在地震过后,该楼二、三楼的老师已经立即组织学生跑下楼,到达学校的操场上。而这之前,只有一楼的四个班级的学生大部分已提前出来了。该老师告诉记者,当她下到楼下镇定下来时,发现学校周边的所有楼都塌了。 数百家长泣谢建校功臣 李英和邓家龙分别是刘汉希望小学学生杨玉玲、邓青泉的母亲和父亲。他们都被安置在绵阳九洲体育馆的帐篷中。 地震发生后,李英从废墟中爬出就直奔一公里外的刘汉希望小学寻找女儿杨玉玲。“当时一路上乱石满街,一路两边所有的房子全塌了。”李英称,她一路越看越心碎,她担心自己女儿的学校的教学楼也遭遇同样的命运,那自己的孩子肯定会出事的。然而,李英跑到校门口,看到学校的教学楼却没有任何变化,“面对这一切,我当时真不敢相信”。 … 继续阅读
重庆江津“躲猫猫”事件受害人代理律师张凯李春富的募款申明(转载)
重庆江津“躲猫猫”事件受害人代理律师张凯李春富的募款申明(转载) 律师的募款申明(2009-05-21 02:23:51)标签:法律 律师 宪法权利 公民 李春富 江津 张凯律师 向社会各界和全国公民的请求书 张凯 李春富 我们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凯律师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富律师。我们于5月13日下午在重庆市江津区当事人家中正常办案时,被江津警方无故持续殴打并拷押,非法拘禁长达6小时之久(具体细节见附件)!我们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均遭受到严重的伤害! 我们认为,这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继北京律师程海上月在成都市武侯区执业受到政府工作人员殴打后,公权力机关践踏律师依法执业权最严重最恶劣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警察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暴力殴打和侮辱律师的手段,恐吓和阻止律师依法执业、剥夺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宪法权利,阻止国家法律在该地区的正当实施。 上述涉嫌犯罪的公然暴力行为,令人恐惧和万分愤慨。他们不仅在践踏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在践踏中国的法律,破坏国家法治,已经造成极其恶劣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如果不予严厉追究和依法查办,保障律师执业权、国家尊重人权和维护公民宪法权利以及依法治国就会变成空谈,政府和司法机关就会失去公信力,国家和社会必将陷入“有法不依”的混乱动荡之中,我们每个公民也都将处于危险之中。 面对如此恶劣猖狂的违法行为和可以预期的后续发展,我们认为这事已远远不是我们两个受害人的个人私事,而是关乎我们国家、社会以至每个公民现实及未来根本利益的重大公共事件。 我们知道,要想实现国家的真正法治,包括将公权力至于法律约束之下,肯定很难,肯定要走很长的路。但是我们相信,这一目标一定会通过我们每个公民的点滴努力和持续推动而实现。 为此,即使受到如此的伤害,我们仍然不会被吓倒,不会放弃继续努力!我们将在法律范围内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推动实现此事件的公正合法解决。 同时,我们也在此向社会各界和全国公民发出请求,为了国家的法治和社会进步,也为了我们每个公民自己,请持续关注和参与推动此公共事件的最终解决,并给与我们道义和包括资金(用于投诉、控告、起诉、交涉、宣传等大量具体工作所需)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大力支持。 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张 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富(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5月18日 注: 1、请将捐助款汇至:姓名:张凯,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卡号:6225 8801 1736 5131;支付宝:lawyerzhangkai@163.com 2、请捐助者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您的姓名、职业及捐助款额和时间,以方便核实和整理。如不愿意公开姓名,可以“无名氏” 公布; 3、我们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捐助款项的收到和使用情况,并授权“公民维权网”发布(具体网址:../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103&ID=12672 http://sites.google.com/site/gongminweiquan/)(该网站需要用代理器方能打开,此信息也会在本博客中显示)。以利于捐助者核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4、此次维权行动完成后,所剩款额将转为“律师执业权维护基金”,以作为以后类似的公益使用; 5、我们的个人信息: 张 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w0120021110965,身份证号:150102197910273036,手机:13911900261, msn:lawyerkai@hotmail.com,邮箱:juristkai@yahoo.com.cn,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kai 李春富: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w0120051113485,身份证号:413028197211066438,手机:133011031 … 继续阅读
谁才是真正的一小撮?(转载)
谁才是真正的一小撮?(转载) 殷德义 情绪都是煽动的, 真相都是不明的, 群众都是一小撮的。 这样的话, 我听过一遍,两遍, 三遍、四遍乃至无穷遍。 撮是个量词,尘埃是撮,粉尘是撮 不过,盐,也是撮。 撮让人觉得很少,很小,微不足道 像是你深爱却不爱你的那个情人 用这种口吻提起你来,让你觉得自己渺小到无可称量 然而,除了造物主之外,还有什么人可以用这个量词?配用这个量词? 哪里没有公义,哪里就会有一小撮。 哪里没有平等,哪里就会有一小撮。 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会有一小撮。 一小撮又一小撮,风吹散了的一小撮,雨淋散了的一小撮 然而它不在这里出现,就在那里出现 用这个词的人觉得是个完美的羞辱 听到这个词的人觉得那是莫大的赞美 当这话重复一遍两遍三遍乃至无穷遍的时候 也就是有无数个一小撮 那么,要问一句:最后谁才是真正的一小撮? (20090226星期四转载自殷德义和讯博客http://xinzccom.blog.hexun.com/29860579_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