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world!

欢迎使用 德赛公园

发表在 未分类 | 一条评论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滕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 “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的想象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 “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审判长、审判员:

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从来于法无据;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谋私扰民害民之实,所在多有。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 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暴力一旦开始,就具有自身的惯性,在具体制度的纵容之下,在群体心理的传染之下,就会成瘾、成为习惯。我相信张旭东申凯在妻子或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其人性的残忍和暴力的轻率,他们在家庭的场域之下遵循爱和良善的原则,而在城管集体执法的场域之下,则被施暴的欲望和激情所吞没。——尽管本辩护人为了夏俊峰的利益和本案的正确定性,必须指出申凯和张旭东当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我对他们绝不仅仅是谴责。他们,是我的同胞,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对他们抱有深切的同情;我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家属失去亲人的哀痛;他们自身的和家庭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的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难道我们不但要把死刑适用于经济或非暴力犯罪,而且还要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案件吗?因正当防卫被执行死刑,曹海鑫的悲剧成为河南司法史上洗刷不掉的耻辱,我们难道在21世纪的今天在辽宁重新上演这一悲剧吗?

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不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邪恶将得到支持,受害者被暴力犯罪侵害之后,又再次受到法庭的侵害。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我希望今天法庭的判决,能够说明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起码的是非观和独立性;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

发表在 未分类 | 一条评论

《法律与文学》考试题·滕彪

《法律与文学》考试题·2010年春季学期

滕彪按:我永远也忘不了中学语文和政治考试对语言、审美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扼杀。假如我也有机会出考试题,我一定让学生把全部智慧和灵感都调动起来。答题者必须克服思维上的盲从懒惰,才能面对这些题目。有一次考试我出了布罗茨基和哈维尔的论争,一个学生说,“我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用自己的脑子思考问题了。”听了这话我又愤怒又高兴。

据说如何提问决定了如何思考,那么如何考试也能够看出如何教学。必修课自由度太低;但选修课还是我来做主。考试由两部分组成,一个书评或文学作品,一份开卷考试。一些学生平生第一次创作了小说或剧本。开卷考试则可以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在考场上经允许也可以交换和传阅参考资料。但根本就不可能找到现成答案。其实答题人完全有可能比出题人考虑的更全面和深刻。】

1、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要把诗人从自己的“理想国”里驱逐出去。诗人雪莱却说,“诗人是未被承认的立法者。”如何理解这两句话?

 

2、如何理解“讲述故事的年代比故事讲述的年代更重要”?试以具体作品阐述之。

 

3、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因为村长踢了丈夫而不断告状,最后村长被拘留。秋菊说,“怎么把人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2008年,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遭遇警察的殴打,反映问题无果,又遭威胁,最后冲进警察局杀死六名警察。杨佳说:“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如何理解秋菊和杨佳的“说法”?

 

4、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影片《罗生门》与《十二怒汉》的主题有何关联?

 

5、乔治·奥威尔的《1984》所描写的大洋国,有无法律的存在?大洋国有无可能转型成为法治国家?

 

6阅读契诃夫的小说《打赌》。结合该小说论述文学视角对法律研究可能有何帮助?

(在银行家的晚会上,客人就死刑和无期徒刑孰优孰劣争论起来了。)

一个二十五岁的年轻律师说:“不论死刑还是无期徒刑都是不道德的,不过如果要我在死刑和无期徒刑中作一选择,那么我当然选择后者。活着总比死了好。”这下热烈的争论开始了。

银行家当时年轻气盛,一时性起,一拳捶到桌上,对着年轻的律师嚷道:“这话不对!我用两百万打赌,您在囚室里坐不了五年!”   

“如果这话当真,”律师回答说,“那我也打赌,我不是坐五年,而是十五年。”   

“十五年?行!”银行家喊道,“诸位先生,我下两百万赌注。”  

“我同意!您下两百万赌注,我用我的自由作赌注!”律师说。   

就这样,这个野蛮而荒唐的打赌算成立了!银行家当时到底有几百万家财,连他自己也说不清,他娇生惯养,轻浮鲁莽,打完赌兴高采烈。吃晚饭的时候,他取笑律师说:“年轻人,清醒清醒吧,现在为时不晚。对我来说两百万是小事一桩,而您却在冒险,会丧失您一生中最美好的三四年时光。我说三四年,因为您不可能坐得比这更久。不幸的人,您也不要忘了,自愿受监禁比强迫坐牢要难熬得多。您有权利随时出去享受自由–这种想法会使您在囚室中的生活痛苦不堪。我可怜您!”

……当时决定,律师必须搬到银行家后花园里的一间小屋里住,在最严格的监视下过完他的监禁生活。规定在十五年间他无权跨出门槛,看见活人,听见人声,收到信件和报纸。允许他有一样乐器,可以读书、写信、喝酒抽烟。跟外界的联系,根据契约,他只能通过一个为此特设的小窗口进行,而且不许说话。他需要的东西,如书,乐谱,酒等等,他可以写在纸条上,要多少给多少,但只能通过窗口。契约规定了种种条款和细节,保证监禁做到严格的隔离,规定律师必须坐满十五年。律师一方哪怕在规定期限之前早走两分钟,即可解除银行家支付他两百万的义务。  

在监禁的第一年,根据律师的简短便条来看,他又孤独又烦闷,痛苦不堪。不论白天,还是夜晚,从他的小屋里经常传出钢琴的声音!律师索要的都是内容轻松的读物:情节复杂的爱情小说,侦探小说,神话故事,喜剧等等。第二年,小屋里不再有乐曲声,律师的纸条上只要求古典作品。第五年又传出乐曲声,囚徒要求送酒去。那些从小窗口监视他的人说,整整这一年他只顾吃饭,喝酒,躺在床上,哈欠连连,愤愤不平地自言自语。他不读书。有时夜里爬起来写东西,写得很久,一到清晨又把写好的东西统统撕碎。他们不止一次听到他在哭泣。

第六年的下半年,囚徒热衷于研究语言、哲学和历史。他如饥似渴地研究这些学问,弄得银行家都来不及订购到他所要的书。在后来的四年间,经他的要求,总计买了六百册书。……十年之后,律师一动不动地坐在桌旁,只读一本《福音书》。银行家觉得奇怪,既然他在囚年里能读完六百本深奥的著作,这么一本好懂的、不厚的书怎么要读上一年工夫呢?读完《福音书》,他接着读宗教史和神学著作。在监禁的最后两年,囚徒不加选择,读了很多的书。有时他研究自然科学,有时要求拜伦和莎士比亚的作品。他的一些纸条上往往要求同时给他送化学书,医学书,长篇小说,某篇哲学论文,或者神学著作。他看书就好像他落水后在海中漂浮,为了救自己的命,急不可待地时而抓住沉船的这块碎片,时而抓住另一块浮木!   

老银行家想道:“明天十二点他就要获得自由。按契约我应当付他两百万。如果我付清款子,我就彻底破产,一切都完了……” “该诅咒的打赌!”老人嘟哝着,绝望地抱住头,“这个人怎么不死呢?他还只有四十岁。不久他会拿走我最后的钱,然后结婚,享受生活的乐趣,搞证券投机。我呢,变成了乞丐,只能嫉妒地看着他,每天听他那句表白:‘多亏您,我才得到幸福,让我来帮助您。’不,这太过分了!摆脱破产和耻辱的唯一办法就是这个人的死!”   

时钟敲了三下。银行家侧耳细听:房子里的人都睡了,只听见窗外的树木冻得呜呜作响。他竭力不弄出响声,从保险柜里取出十五年来从未用过的房门钥匙,穿上大衣,走出房去。  

……银行家小心翼翼地撕去封条,把钥匙插进锁孔里。生锈的锁一声闷响,房门吱嘎一声开了。银行家预料会立即发出惊叫声和脚步声,可是过去了两三分钟,门里却像原先一样寂静。他决定走进房间里。桌子后面一动不动坐着一个没有人样的人。这是一具皮包骨头的骷髅,一头长长的女人那样的鬈发,胡子乱蓬蓬的。他的脸呈土黄色,脸颊凹陷,背部狭长,胳膊又细又瘦,一只手托着长发蓬乱的头,那模样看上去真叫吓人。他的头发早已灰白,瞧他那张像老人般枯瘦的脸,谁也不会相信他只有四十岁。他入睡了……桌子上,在他垂下的头前有一张纸,上面写着密密麻麻的字。   

“可怜的人!”银行家想道,“他睡着了,大概正梦见那两百万呢!只要我抱起这个半死不活的人,把他扔到床上,用枕头闷住他的头,稍稍压一下,那么事后连最仔细的医检也找不出横死的迹象。不过,让我先来看看他写了什么……”

银行家拿起桌上的纸,读到下面的文字:

明天十二点我将获得自由,获得跟人交往的权利。不过,在我离开这个房间、见到太阳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对您说几句话。凭着清白的良心,面对注视我的上帝,我向您声明:我蔑视自由、生命、健康,蔑视你们的书里称之为人间幸福的一切。十五年来,我潜心研究人间的生活。的确,我看不见天地和人们,但在你们的书里我喝着香醇的美酒,我唱歌,在树林里追逐鹿群和野猪,和女人谈情说爱……由你们天才的诗人凭借神来之笔创造出的无数美女,轻盈得犹如臼云,夜里常常来探访我,对我小声讲述着神奇的故事,听得我神迷心醉。在你们的书里,我攀登上艾尔布鲁士和勃朗峰的顶巅,从那里观看早晨的日出,观看如血的晚霞如何染红了天空、海洋和林立的山峰。我站在那里,看到在我的上空雷电如何劈开乌云,像人蛇般游弋;我看到绿色的森林、原野、河流、湖泊、城市,听到塞壬的歌唱和牧笛的吹奏;我甚至触摸过美丽的魔鬼的翅膀,它们飞来居然跟我谈论上帝……在你们的书里我也坠入过无底的深渊,我创造奇迹,行凶杀人,烧毁城市,宣扬新的宗教,征服了无数王国……你们的书给了我智慧。不倦的人类思想千百年来所创造的一切,如今浓缩成一团,藏在我的头颅里。我知道我比你们所有的人都聪明。我也蔑视你们的书,蔑视人间的各种幸福和智慧。一切都微不足道,转瞬即逝,虚幻莫测,不足为信,有如海市蜃楼。虽然你们骄傲、聪明而美丽,然而死亡会把你们彻底消灭,就降消灭地窖里的耗子一样,而你们的子孙后代,你们的历史,你们的不朽天才,将随着地球一起或者冻结成冰,或者烧毁。你们丧失理智,走上邪道。你们把谎言当成真理,把丑看作美,如果由于某种环境,苹果树和橙树上不结果实,却忽然长出蛤蟆和晰蜴,或者玫瑰花发出马的汗味,你们会感到奇怪;同样,我对你们这些宁愿舍弃天国来换取人世的人也感到奇怪。我不想了解你们。为了用行动向你们表明我蔑视你们赖以生活的一切,我放弃那两百万,虽说我曾经对它像对天堂一样梦寐以求,可是现在我蔑视它。为了放弃这一权利,我决定在规定期限之前五个时离开这里,从而违反契约……

银行家读到这里,把纸放回桌上,在这个怪人头上亲了一下,含泪走出小屋。他一生中任何时候,哪怕在交易所输光之后,也下曾像现在这样深深地蔑视自己。回到家里,他倒在床上,然而激动的眼泪使他久久不能入睡……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安徽亳州李学诗命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王洪海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被害人李学诗亲属的代理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诉人重罪轻诉,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所触犯罪名并非“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伤害致死。”

1、魏永勤的证词,证明王洪海用巴掌、用拳头、用膝盖袭击李学诗,最后用一块红色整砖把李学诗打死。当时魏永勤距李学诗只有两步远,在其公公被殴打时几次试图保护公公均被王推开。

“我在场,王洪海跟俺大(指李学诗)打架还是因为他打俺丈夫李贵良,王洪海第一拳就把俺大的牙打掉了,又是跺,又是踢,又从路北边拿一块砖头砸俺大的头,砸死了,头上的口子就是用砖头砸的,打架时他还脱着衣服,光着背,右手拿的砖,砖是整块的红砖,砖砸过就扔了

公诉人试图用1997年证词还否定当庭的口头陈述,也是妄然。因为1997年办案人员给魏永勤做笔录时,对持砖行凶一节,故意不记。而2010年4月的证词和当庭陈述,则详细描述了被告人拿砖头砸被害人的细节,并能够与李桂才、乔富强的证词、与尸检照片及鉴定结论相互印照证实。

2、李桂才的证词,“王洪海听到俺大骂他,就用左拳对俺大的嘴部打了3拳,当时就把俺大的牙打掉了6颗,连歪的,带掉的。嘴流血了,我帮他擦血,俺大就拾砖头砸他没有砸住,王洪海也拿一块砖头对俺大的头上砸了一下,当时俺大就倒了,一会就死了。”

3、代波、乔富强2001年9月12日证词,“(王洪海和李学诗对骂中)我又拉不住他们,王洪海一拳打在李学诗头上,双手抓住李学诗的双肩用膝盖连续顶李学诗的肚子,我跑过去抱住王洪海,王用力把我推到一边。李学诗已经坐到地上脸色发黄捂着肚子,我说再打会出人命的!王洪海跑到路北一片破房砖头处,他拿起砖头,见王拿砖头,李学诗就向后想跑,王洪海赶上手里拿着砖头砸李学诗的头,李妈呀一声自己倒地滚到路边树下一动不动,我想死了。”

4、代玉祥2001年9月14日证词:“我看王洪海正打李学诗,朝李学诗头部打几拳,又用手抓住李学诗肩膀,用膝盖顶李学诗的下部几下,又拿砖头朝李学诗砸去,李学诗当场被砸死。”

5、张长贵2001年9月12日证言,“他们手里都拿着砖,我叫他们扔掉,我看李学诗一头血,一脸血。我叫小库给他父亲擦擦,擦过一看李学诗的牙掉了几个,头有口子,这是他就在树下不能动了。”

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3月30日,在刑警任山威胁恐吓之下,代龙祥、代波被迫改变其2001年9月份的证词。当时的情况如下:2002年3月30日,代龙祥、代波、乔富强、张新德和李桂良和李学诗爱人一起去谯城区刑警队,刑警任山询问,代龙祥、代波、乔富强、张新德四人从早晨六点一直被关到下午5、6点天黑,李桂良和他妈妈叫骂不停才让证人离开,期间不让吃饭,不让解手。

而即使面临这种压力,乔富强也没有改变证词。2002年3月30日乔富强证词:“牙被打掉四五个”;“王洪海又从路北拿一块砖砸在李学诗的头上,把李学诗打死。”

6、村医代杰的证词,11月10日,4、5点钟,李学诗的儿媳叫我:“你赶紧看看俺爹去,俺爹晕过去,叫不过来了。”我就赶紧跟她去了,“李学诗闭着眼,他四儿按他人中,没有啥反应。我用手张开他的眼睛,两眼瞳孔都放大了,心跳也停止了。”

7、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否定了皖南医学院的鉴定结论。实际上,皖南医学院李永宏、程利宝昧着良心做出假鉴定结论,李学诗并非死于“细瘤、脂肪心”任何其他疾病。(李学诗因生前患有脑星形胶质细胞瘤II级,并患有严重脂肪心,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中。因多种诱因的作用下,导致脑室内出血,以及心衰等因素致死。)

8、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司法部的鉴定结论、尸体损伤照片和案情证词,出具文审鉴定意见:“不排除李学诗当场死亡与被王洪海打击所致颅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9、证人谭荫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照片显示,李学诗身上多处受伤,头顶有致命钝器伤。

“当时近距离直接所见,右上眼,下脸淤血,肿胀。右上额牙缺损四颗,右下牙2颗向内倾倒留在口腔内,右下唇弥漫性淤血,肿胀,太阳穴,左眼角大片(5*5厘米)淤血,肿胀,头顶部一处3.5厘米硬性棱角钝器伤创口。”

10、本案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向谯城区检察院技术科调取的七张照片,显示李学诗头部钝器伤、牙齿被打落等情况,与谭荫堂所拍4找照片相吻合,这些照片可以说铁证如山,除了被王洪海砖头和拳头击打所致,别无其他解释。

11、李桂良、魏永琴、李桂才等人的证词,以及生前数月(1997年4月)的照片显示,死者李学诗生前身体健壮,被打死前几天还能盖房子(同村张劳棒家)、能爬到房顶上,能骑自行车,没有任何疾病。

12、在打斗时,王洪海脱掉的衣服,至今还被被害人家属保存着,今天再次向法庭出示。

13、李桂良证词,在王洪海殴打李学诗之前,与李桂良发生争吵,并把李桂良打晕。案发当天,代长春儿子家办婚礼,张文华和代玉伟吵架,李桂良把代玉伟拉走,王洪海追过来说李桂良挑拨人打架,李说“谁挑拨人打架不是人做的。”王就打李太阳穴致其晕倒在地。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洪海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证据确凿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可怀疑。公诉人指控王洪海过失致人死亡,却从未向法庭指出是哪一种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是对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在打斗中,李学诗大骂被告人并曾两次拿砖头试图打被告(一次被儿子夺回,一次没有打中),被告显然具有伤害动机,结合当时行为和伤害后果,被告毫无疑问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这样,本案被告的行为就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理应按照刑法第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改变、追加、撤回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有权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

二、结语

本案被害人家属已经上访十三年,历经波折、屈辱、绝望,在上访过程中李桂良被劳教一年九个月,在被关押时被打至尿血,左眼被打坏、视力受到严重影响。本案也发生了一系列不可思议的离奇事件:案发现场照片神秘消失、勘验笔录和现场图被改时间(11月11日的勘验笔录被改成了11月18日)、李桂动的神秘死亡、五六十个持枪警察强抢李桂动尸体并强行火化、李永宏的毫无人性和毫无职业道德的虚假鉴定结论、大体器官被法医李永宏恶意销毁、刑警故意不提取重要证据(被告遗留在现场线衣)、证人被威胁恐吓而改变证言甚至不敢出庭作证、刑警任山拿到逮捕令而故意迟延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7年之久、虽经家属几次跪地请求,检察院办案人员仍坚决拒绝将7张原始照片入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死却以轻罪起诉、以及亳州中院给谯城区法院发回重审的公函中指出的那种种疑点。

 

在今天的庭审中,已经上演了司法史上的离奇一幕:我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与控、辩、审三方对峙。正义的天平倾斜了,我们希望在天平没有崩坏时得到纠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从今天的庭审看得见的是什么东西,每个人都心里有数。

 

我们不希望复仇,我们只希望正义。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协商、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的怨恨可以化解,但法律不能够被视为儿戏,法律的尊严不能够被出卖。

 

请法庭三思,切切。

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0年7月1日深夜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沉冤十二年的父子血案

2009-07-02 07:59:30

【滕按:上访人李桂良在北京找到我,一定要委托我和浦志强律师介入此案。后由我和李会清律师代理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下是去年经我删改润色的案情经过。

2010年7月1日开庭出现一系列离奇的事情,我将慢慢讲来。请关注 twitter #bozhou

明天奉上代理词初稿。】

  沉冤十二年的父子血案
      1997年11月11日下午4时,安徽亳州魏岗镇高楼行政村发生一起血案,因为口角,时年三十五岁的村治安主任王洪海,以拳脚加砖头的暴力,把时年七十二岁的农民老汉李学诗活活打死当场。案发一年半后,被害老汉三十五岁的二子李贵动,又突然蹊跷死在村南的灌溉井中,迄今,父子沉冤十二年,一直难见天日,以下是这起连锁命案的昨天和今天;明天怎样,还是个问号。
 治安主任行凶后逍遥法外

     1997年11月11日下午4时,因村治安主任王洪海借口寻衅,在邻居婚宴上把老汉的长子李桂良打昏失去知觉,老汉骂了他,随即与老汉交手,用拳脚、砖头对老汉施暴,老汉当即倒地死亡。王洪海是脱光了膀子行凶的,他把李学诗老人打死后,又把那件行凶时脱下的线衣扔在地上,吼叫着:“必须包赔被李学诗撕坏的线衣”扬长而去!

     身体健壮的李学诗,虽已年逾古稀,被打死前无任何疾病临床征兆,完全胜任一个农业劳力的劳作。平日除能坚持正常劳动外,还是邻近村庄盖房子的好手,被打死之前几小时还与人打牌,谈笑风生,活跃异常。

     当日,魏岗派出所派了两名警员一刻不离看守保护现场,案发现场李学诗光着膀子满头满脸污血仰躺地上的尸体图片,是次日出警的亳州刑警及法医刘杰拍照的,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些在现场拍照的许多图片,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制图等提取的一切证据,都存档于公安局侦查本案的案卷里。家属为了保留部分证据,拍下几张解剖后擦洗了血迹,影记着死者体表损伤的尸体照。额顶部头皮偏右侧一处右前左后斜行黑色沟形边缘不规则创口,周边皮肤肿胀、染色变浅(砖头棱角砸击所致)左颞部大片挫伤瘀斑。右上下眼睑青紫瘀斑;左颞部大片挫伤瘀斑;口唇内面粘膜弥漫暗挫伤瘀斑,上颌右侧牙齿脱略三颗以上。

  亳州刑警队法医刘杰和几名刑警,于次日上午到达现场,做完现场拍照、现场记录、现场制图等一系列现场勘查之后,让死者家人把死者尸体抬进屋内,告诉死者家属:“尸体要解剖,拿一千元尸检费,否则,不解尸体,不管此案”,家属只好东凑西借凑够一千元交给刘杰,刘杰才实施解尸、拍照。

     案发后,亳州公安局以“保护性”拘留了王洪海。但时过一周王洪海便被秘密释放。以后不久亳州警方便给李学诗家属一份皖南医学院法医系,为李学诗死亡一案所出的26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书》。该鉴定书出自皖南医学院法医系主任李永宏之手,“案情摘要”将一场触目惊心的行凶场面描述成“打几巴掌”,在罗列了一大堆法医学术名词之后,给李学诗鉴定:生前患有脑肿瘤和心脏病的结论,与王洪海发生博斗时,被“打几巴掌”而心情激动,“有可能”导致脑肿瘤破裂流血而死,也存在心脏病发作的“可能性”,其直接死因不是被打,而是“诱因”引发了潜在的疾病发作致死。因此,公安局认定:王洪海的行为仅为过失,构不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王洪海便逍遥法外,继续担当行政村治安主任。

     受业内人士的同情和指点,死者李学诗的老妻郭孝兰和长子李桂良,于2001年1月千里迢迢奔走西安,在《华商报》记者的引导下,到西安止园饭店正在那里召开的《全国第六次法医学术交流会》上,向组委会递交了第266号鉴定书,请求与会专家给予一个说法。许多专家看了李永宏出的鉴定书,都表示:266号鉴定书存在许多疑点,要他们坚决要求到司法部重新鉴定。

    给李学诗死亡案定性的亳州公安局副局长赵炳才,不同意出具委托让李永宏对266号鉴定书再加说明;更不同意去司法部重新鉴定,他说:“没有那个必要”,任凭家属怎样苦苦要求,他就是置《刑事诉讼法》相关公民有要求重做法医鉴定的权利于不顾,非法剥夺了李学诗家属的公民权利。潜意支持黑恶势力,又引发了一年半后发生在李家的第二起命案。

 不难拨开的“自杀”迷雾

     李学诗家属不能接受赵炳才给亲人死因下的定案结论,在亳州地盘再无申告余地的困境里,万般无奈,被逼走上漫漫上访路。他们远走合肥、北京各地,风餐露宿沿街乞讨,奔走各级政府机关。1999年7月,正当郭孝兰、李桂良母子俩在北京上访时,家乡又传来噩耗:李学诗35岁的二子李贵动,于15日夜10点多从本村张学义家看完电视走出后,再也没回到自己家里,他失踪了。次日中午,有人在距村南不到一华里的灌溉井里取水稀释农药,发现井里有人,打捞上来是昨夜失踪的李贵动。村长报案,当日下午又是那个给李学诗命案定性的赵炳才副局长,率多名警察来到现场,赵看到李贵动尸体,不经任何排查,不由分说一言定性:自杀。并要把尸体装上他随身带来的火化场运尸车拉走立即火化。李贵动的弟弟李贵才坚决不从。背起哥哥的尸体飞奔家中,几百围观群众议论鼎沸,赵炳才不好立马下手强抢,随跟上背尸体的李贵才来到家里。逼着李贵才在他填写的认定书上签字画押:承认李贵动死因纯属自杀。否则强令尸体必须立即拉走火化。李贵才眼看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要下手动武,流泪在这张潜沾着一个公民冤死血迹的认定书上,颤抖着手签上自己的名字。赵炳才局长才率众警察驱车而去。

     李贵动,身体健壮,35岁的黄金年华,杀父之仇未报,家有老母、妻子、女儿,而且妻子二胎怀孕即将分娩,是哪来的思维逻辑能推断出这个汉子,肯抛开自己的家庭责任,突然投井自杀?但赵炳才手握地方公安重权,他既然火眼金睛般的看出李贵动是“自杀”,就必须是“自杀”,他的嘴比天大!

     李贵才看着哥哥尸体头上被钝器留下的30公分伤口;一口满腔黄泥,布满全身的生前伤,决心保全哥哥的尸体,留作上告的证据。四处借钱买了一个大冰柜,把哥哥的尸体冷冻起来。

     谁料,赵炳才一不做二不休,两个月后策动九辆警车、五、六十名带枪警察,像平息武装暴动那样,开进高楼村迅速控制李贵动家院落,二话不说,砸坏李贵动家反锁的门,把装有李贵动尸体的冰柜抬上汽车,李贵动的嫂子魏永琴上前阻拦,被反扭胳膊甩出两米抛在地上,以至魏的胳膊两个月不能干活。车开了,李贵才前来拦截,开车的警察怒吼:“拦!拦就压死你”!李家人质问警察:“咋能这样对老百姓”?警察回答:“强制执法!”李贵动的尸体被抢走后当日火化,骨灰至今下落不明。

     至此,赵炳才算是给李贵动“自杀”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还要提到打死李学诗的村治安主任王洪海,他是7月15日夜和贵动同一时间失踪的,直到李贵动死亡被赵炳才定死“自杀”案后,村里才能看到王洪海的影子。

    艰难上访维权路

     李学诗的老妻与长子只能到北京上访,靠老娘要饭、儿子捡破烂为生,晚上露宿街头,风吹雨打。他们的苦难遭遇,引来善良人们的关心与同情,《中国政法大学》学子、《法制日报》、《人民日报》记者,在解囊相助的同时,还不远千里来到案发地调查采访,学生、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冒着很大风险,不少村民敢怒不敢言。《法制日报》旗下的《百姓信报》曾以三大版两万五千字详细报导了采访调查,《人民日报》旗下的《市场报》法制周刊栏目,也以四千字的版幅,刊载了李家冤案的梗概。《法制日报》又发了一期供地厅级以上领导参阅的内参《法制参考》,接着,《法制日报》继续发了一期内参《情况汇报》,呈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并送安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纪委、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然而,这些报道和内参,却未引起任何反响。至今,李家冤情难以雪洗……

     2000年,亳州升为地级市,赵炳才调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原亳州取名谯城区。经李桂良母子苦苦哀求,新任谯城区政法委书记刘允强,不怕得罪赵炳才,破例协调谯城区公安局,准许给李学诗重做法医鉴定。王反修、董海峰等四名警官带领李桂良,经芜湖前往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重新鉴定。出发前,李桂良要求带上案卷中存档的案发第一现场勘查资料(现场尸体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制图、现场提取物证)以及尸体解剖的所有照片、由李桂良、李贵动、李贵才仨兄弟签字的尸体解剖纪录。但办案警察阅卷后发现,卷中没有照片。没有办法,临时不得不向检察院借来照片做鉴定参考(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些关系到整个案件侦查、审理的重要证据资料,都要严格编排页码、注明目录、装订成册入卷保存的。如今,李桂良却被告知:卷中没有了第一现场及尸体解剖的记录、拍照等重要资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办案警官到达芜湖,去皖南医学院法医系提取五年前在这里为李学诗做鉴定时留下的李学诗的病理切片,李永宏自知当年在李学诗鉴定里做的手脚,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王、董两位警官多方交涉不成,被逼无奈驱车返回合肥,请求省政法委出面协调,经省政法委与皖南医学院党委交涉,李永宏才不得不交出病理切片。

     2002年12月,《司法部司鉴中心(2002)病检字第6号检验报告》,从根本上否去了李学诗生前患有脑肿瘤、心脏病的存在。这对于某些办案警官,应当说是一个意外。所以,当2005年全国大接访时,安徽省刑警总队到亳州检查、督办李家命案时,亳州谯城区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得不隐藏了司法部的检验报告书,又一次把李永宏的“266号鉴定书”拿了出来。

     2003年1月,亳州谯城公安分局口头向李桂良传达了司法部鉴定书的内容,说两家鉴定完全一致,李桂良不信,但谯城公安分局以“保密”为由,拒不提供鉴定书复印件。为此,李桂良在旧历年前夕,又来到安徽省委门前喊冤。谯城公安看这样下去早晚是压不住李桂良索要鉴定书的决心,索性启动了他们抓人的特权,他们捏造事实,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处李桂良一年另九个月劳动教养。李桂良于03年1月24日被关进了亳州看守所。在看守所里,经警察授意,李桂良多次得到同监要立功犯人的“清醒帮助”,肾脏被打出内伤,出现血尿。几乎命丧看守所。当李贵良勉强恢复行走能力,即被解押至皖南宣州劳动教养所执行劳教。至 2004年9月方得释放。

     怀着一腔悲愤,李桂良在劳教所度过了一年另九个月的囚徒生活。2004年9月8日恢复人身自由后,他没有回家,而是直接赶到合肥,走进安徽省政法委继续申告他家的冤屈。以后,他得到一位法医专家的帮助,拿到了被亳州公安严格保密的、司法部做出的病理鉴定报告书复印件,这份报告证明了刘杰与李永宏合作炮制的 266号鉴定书是一张丧尽天良的假货。

     为了进一步说明王洪海暴力伤害与李学诗当场毙命的因果关系,李桂良通过律师依法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学诗被打当场死亡的直接死因,进行文审分析鉴定。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5)病检字第(FA—77)号《法医病理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明确说明:根据皖南医学院和司法部司鉴中心两家的检验报告内容,和委托方提供的文审材料,审查鉴定意见:不能排除1997年11月10日李学诗死亡与被王洪海打击所致颅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可惜亳州公安,在这些无法推倒的证据面前,还在威胁诱导证人,捏造事实在那里“作证”,证明王洪海当时只打李学诗“几巴掌”;还咬着刘杰、李永宏合伙炮制的266号鉴定书死死不放;还把李贵动蹊跷死亡定性“自杀”。亳州公安除了用“抓”“押”“关”“管”企图控制李桂良上访申告,别的就无理可言了!

     李学诗的老妻、李贵动的母亲郭孝兰,忍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屈辱与悲苦,信访路上奔波十一年,等来的却是长子李桂良被抓去坐牢的结局!是赵炳才那掷地千斤的狂言:“让她告吧!还从来没听说过有谁能把公安局告倒的!”社会的黑暗、不公、黑白颠倒压得她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2008年10月6日,她以不吃不喝的绝食方式,结束了自己的老命。弥留之际,仍以最后的一点力气呼唤着自己老伴和儿子的名字,呻吟着他们死得冤!至此,在赵炳才权势横行下,李家失去了三条人命!

王洪海被从轻指控

     杀人凶手王洪海,由案发之初被亳州公安认定无罪,到2002年又被认定涉嫌“过失”伤害致死的刑责,决定逮捕。2002年5月1日谯城公安分局签发了王洪海的逮捕证,但执行警察却到5月4日才开着警车招摇过市去高楼村抓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已经被签发逮捕证的嫌疑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但从签发王洪海逮捕证到实施逮捕,前后延时四天,致使有充分时间得到内部通告,潜藏逃跑。这场“逮捕秀”,让王洪海逍遥法外七年之久。

     被故意放跑潜逃七年的王洪海,已于2009年3月13日被抓捕,罪名却是轻描淡写的“过失致死”。本案于2009年6月30日在谯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将再次开庭审理。
      编写人:谭荫堂,73岁,退休公民。本稿事实部分如有虚假,编写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电子邮箱:tanyintang@yahoo.com.cn

  来源:http://puzhiqiang8.blog.sohu.com/120783790.html

2009-07-18

发表在 转贴转载 | 留下评论

沈阳夏俊峰案二审未判 独立制片人何杨遭殴打

沈阳夏俊峰案二审未判 独立制片人何杨遭殴打

2010-6-30  

(维权网信息员肖亮报道)昨天(6月29日)上午,沈阳刺杀城管的夏俊峰案二审,在辽宁省高院第三法庭开庭开庭。为夏俊峰做辩护的维权律师准备了长篇激情辩护,但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被法官多次打断。庭审于中午十二点左右结束。法官说本案案情重大,择日宣判。夏俊峰妈妈想和儿子说话,却被法警制止。

夏俊峰,铁岭人,靠摆摊生活,去年5月,他和妻子摆摊时,被沈阳城管抓进办公地点疯狂殴打。夏出于自卫,用切香肠的小刀还击,致城管两死一伤。一审法院按“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

这次开庭时,夏俊峰家属只得到5个旁听证。对此,滕彪说:“越是关注人数众多的案件,安排开庭的法庭就越小。这是本人多年律师实践得出的结论。夏俊峰案又是如此。辽宁省高院第三法庭只能坐十几人,交涉,法官说,都安排满了,没有更大的了。 可家属就有几十人人,一审前去声援的有数百人。” 

不仅如此,法庭外的便衣虎视耽眈。庭审结束后,一位便衣国保甚至以偷拍为名,打了参与声援的独立纪录片制作人何杨一拳,并抢走了何杨的手机。

               辽宁省高院庭审现场 便衣国保虎视耽眈

  

 2号国保惯于撒谎,他说不认识其他人 

                       1号,打何杨的国保

便衣国保与何杨冲突时,来了一辆警车“辽A2610”。下来两人,和在场便衣全认识,却装不认识。上午一直在场监控的高个便衣指着此警车问黑衣人, “是咱们的车不?”黑衣人说是,于是开警车离开。

何杨的右腋下微肿,有淤血。下午去沈阳市公安医院验伤,诊断结果,“左胸部挫伤,左手擦伤。”“未见确切骨折征象”。

对此,有网友认为:“打人的警察都是个人作恶,他是依仗个体制,但不能把责任推给体制。记住这些警察,他们必定受罚。”

何杨原来拍的是人类学纪录片,最近拍了《应急避难场所》和《吊照门》。拍完《应急避难场所》后,他发现“很多恐惧其实是多余的”,他说自己要继续放弃恐惧直面苦难。

另外,本网获悉,独立记录片制作人何杨昨天被抢的手机,今天已经从沈阳站前派出所要回。对此,滕彪律师质疑:“犯罪分子抢走的手机为什么到了站前派出所,明显警匪不分嘛。 ”

夏俊峰案采访电话:18601278870;15542179260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关于夏俊峰案二审开庭的几则报道

夏俊峰在二审中能否获得崔英杰一样的宽缓判决,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财新网】(实习记者 刘长 29日发自北京)

6月29号上午,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在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刀子还把自己的手指头都切掉了半截。

  一审时,夏俊峰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即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此外,夏俊峰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之后,夏俊峰家属选择了上诉。2010年6月29日,该案在辽宁省高院二审开庭。

  当天的庭审中,夏俊峰辩护律师滕彪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是在遭到城管队员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审认定夏“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他(夏俊峰)不知道会打多久,也不知道会打成什么样,在生命遭受威胁之时,防卫是一个本能的选择”,因此,“夏俊峰应被认定正当防卫,至少是防卫过当,但肯定不是故意杀人。”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政府为所谓的市容市貌而压制、打击流动商贩,各地的城管和工商部门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2006年在北京发生的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案便是一个典型。2007年,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夏俊峰在二审中能否获得崔英杰一样的宽缓判决,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而政府如何宽容对待处于社会底层的流动商贩,如何保障他们的就业权、创业权?这些悲剧引发的反思也在不断质疑现行的城管执法。■

 

正当防卫变故意杀人 夏俊峰杀城管开庭

http://bbs.news.163.com/bbs/zhongmei/181380951.html

【自由亚洲电台】

  中午十二点多,审判结束,法庭表示本案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

  滕彪向本台表示,“开庭开了两个半小时,我们主要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也没有证据支持,他当时就是正当防卫,最多就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过当构成其他罪名也不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所以一审判决的定性是错的。”

  滕彪说,他的当事人只是出于自卫,因此当局所控诉的罪名“故意杀人”不能成立。他同时质疑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及城管打人在先的事实。本台记者于是就此案的审判致电辽宁省高院的主审官苗欣,

  记者:我是想问夏俊峰案不是今天开庭吗?

  苗欣:你是哪里?

  记者:我是香港打来的记者,可以问你对这个案子看法吗?

  苗欣:因为这个案子在审理中,你有什么问题,就问宣传部门吧,好不好?

  记者再致电宣传部门,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于是再打电话给省人大代表冯有为,他说,“我现在不太清楚他们目前的情况怎样,因为很多网民都在关注这件事,我手机上有很多网民打来的电话,都在询问这件事。”

  夏俊锋的妻子在开庭前,曾在网上发表一篇公开呼吁信表示,城管执法人员往死里打,到底该不该还手自卫,难道执法人员打死人才是正确的吗?

  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与张晶靠摆摊维系生活。据张晶讲述,其它小贩每月贿赂城管300至500元人民币。夏俊峰认为,城管如果不同意,便换地方摆摊,因此不愿给钱,引起了对方的怨恨。去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几辆城管车辆突然停下,城管人员没收他们的煤气罐等物品时,双方发生争执,10名城管殴打夏俊峰。在被殴打中,夏俊峰用切香肠的小刀还击,扎死两名城管队员,另一名被扎伤。11 月15日,夏俊峰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且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5万元。

  本台曾经报道在中国,城管对商贩的暴行已经形成社会公害,在近10年来就有超过20名公民死于城管之手。例如,2001年11月,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2005年7月,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以及同年 11月,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渖阳小贩捅死城管人员案代表律师遭殴打

  2010-06-29

  辽宁省渖阳市小贩夏俊峰与城管人员争执,而导致两名城管人员死亡的上诉案,法院周二开庭,未有当庭宣判。代表律师滕彪及前往现场拍摄的网民,被30多名便衣抢走摄录机及手机,他们更被便衣打伤。庭上滕彪发表辩词遭法官多次打断,他及家属均指责审讯不公。(冯日遥报道)

  被法院一审处死刑的夏俊峰,他妻子及3名家属早上由代表律师陪同到达渖阳市最高法院,庭审两个半小时,法官指案情重大,择日宣判。出席旁听的夏俊峰妻子张晶接受本台记者访问时指,已7个多月未见过丈夫,她指丈夫消瘦了很多,丈夫在庭上否认控罪。

  她说:他的身型很变得很瘦很瘦,较被囚前瘦了一圈,面色很苍白,他在庭上说自己当时被城管打疯了,痛楚令他失去意识,才拿上小刀自卫。

  张晶对法院能否推翻丈夫死刑不表乐观,她指庭审结束后,她的代表律师滕彪及其助手,以及一些来声援丈夫的网民,在法院门外拍摄时,突遭30多名便衣上前阻止,期间他们更被便衣打伤,手机及录影机均被抢去。

  她说:便衣强行阻止他们离开,指他们非法拍摄,暴力抢走他们的手机及录影机,我们全都被打,我被他们打倒地上,滕彪上前阻止均遭殴打,拍摄者何扬被打断肋骨,已送往医院去。

  代表律师滕彪向本台记者指,相信打人的便衣都是公安,因为他们的手机最后都落在警察手上,他们被打后,致电110报警,警察来了竟将打人的便衣放走。滕彪又说,早上旁听席上20多个坐位均已被坐满,但夏俊峰的家人祇获发四张旁听证,而庭警早上查阅证件时十分严谨,各人均要出示身份证,否则不能进入法院。

  滕彪又说,他准备了数十页的辩护辞,但他在发言时被法官多次打断,他质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他说:夏俊峰没有刑事犯案纪录,他愿意赔偿死者家属,承认自卫过当伤人,而两名城管本身亦犯有严重过错,都显示不应该判死刑,依例高院会改判,或发还法院重审,但庭上法官多次打断我辩词,我对高院能否秉公办理此案存有疑问。

 

Killer food vendor fights death sentence in Shenyang

【环球时报英文版】

Global Times

 [ June 30 2010] Comments By Deng Jingyin

A food vendor who used his work knife to kill two enforcement officers insisted Tuesday that he acted in self-defense and doesn’t deserve the death penalty handed down earlier by a lower court.

Xia Junfeng, 34, of Shenyang, Liaoning Province appealed his death sentence Tuesday at Liaoning Provincial People’s High Court.

Last year, he stabbed and killed two local urban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or chengguan, who took him to their office for questioning after he failed to cooperate.

His lawyer and wife claimed it was justifiable self-defense since the officers used violence.

Xia’s wife, Zhang Jing, told the Global Times during a telephone interview Tuesday 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unfair. “My husband was acting in self defense to avoid being kicked and beaten by them,” she said.

His attorney, Teng Biao, said no witnesses were heard during the hearing.

Xia was taken to the office for questioning on May 16, 2009 after he ignored warnings to move his barbecue stall from a street in downtown Shenyang.

Xia stabbed two officers to death and severely injured another officer, according to the Xinhua News Agency.

“I think Xia was trying to defend himself at that time, so it’s wrong to define his crime as murder, let alone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charge,” Teng told the Global Times Tuesday.

“We were not offered enough time to present all the evidence and testimony, but I hope I can help Xia change the sentence,” Teng added.

He said that the court should acknowledge the officers were at fault, adding that one of the victims was honored as a martyr and that could have influenced the lower court.

Xia’s wife said that on the street, the officers angered Xia after they knocked his food items to the ground.

The court was unavailable to comment Tuesday.

Chengguans are employed to deal with low-level crimes and disorder and often enforce rules pertaining to vendors. Violence is not rare during their enforcement work.

“Xia’s case reflec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whole system indeed,” Feng Youwei, deputy of Liaoni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told the Global Times Tuesday.

“If everyone acts according to law, the tragedy wouldn’t happen again. I think in this case, the two officers and Xia are all victims,” Feng said.

Several cities have attempted to raise the standard required of chengguans and to regulate their power.

发表在 转贴转载 | 留下评论

【夏俊峰案】询问笔录

地点:沈河区看守所(23房)

时间:2010年2月25日3:30

询问人:滕彪

被询问人:夏俊峰

 

问:我是你爱人张晶委托的辩护人滕彪,向你了解案件的情况,请你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这是委托书,请确认签字。

答:好。

问:请你讲一下2009年5月16日的情况。

答:我和爱人上午11点左右,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摆摊,刚摆十几分钟,有人喊城管来了,我们推车跑,跑20多米被追上了,把我车拽住了。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问:你为什么不想去?

答:他们像土匪一样,也不是执法。

问:车上发生了什么?

答:坐的是“132”。车上也没说什么。

问:车上有谁?

答:司机陶冶,一个城管(后来知道叫张旭东)和我。

问:你以前认识陶冶?

答:在街道办事处(小南)认识的。

问:之后呢?

答: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

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

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

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

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

问:之后?

答: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问:什么刀?

答:普通水果刀。折叠的,不打开不到10厘米,打开一拃长(15厘米左右),刀刃都没手指长。

这把刀是我平时切肠用的,每天都带着,天天用。(如当天卖出,则刀应放在车里。)

问:之后呢?

答:我就跑了,终于能跑出去了。

问:右手食指怎么断了?

答:我也不知道了,可能是刀刃划的。我跑出去,看到食指快断了,想去医院看手,看到有便衣

警察,我就双手高举过头,他们过来给我带背拷,问是不是夏俊峰,我说是,他们就带我去沈河

区分局了。

问:你什么时候知道两个死的?

答:到分局之后。我不是想杀死他们,一点都没有。当时是把我打激了。

问:手指?

答:被抓之前我拿纱布临时包了一下。录完口供(晚九点左右),他们带我去铁西八院看手,问

多少钱?大夫说:接4500,截掉1400;我就想,人都死了,我就不接了,留点钱给家里。

问:还有?

答:沈阳市城管局书记等二人来看守所,他们说,你做的太过分了,人家有父母,到我们局去闹

去了。我说,我也有父母老婆孩子,我不想弄死他们,打我太狠了,我不能不还手。

问:刀哪去了?

答:刀也没合上,揣兜里,可能掉了。公安局带我找一回,没找到。

问:你胳膊受伤怎么回事?

答:到分局后,我让照了相。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

没照。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

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

问:桌子椅子倒落情况?

答:我感到背后打我的有硬东西,不知是什么。桌椅凌乱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问:还有什么情况?

答:曹阳的证词有问题。车上没有曹阳,我坐在副驾驶后面,张旭东坐我左边,副驾驶没人。

问:一审开庭情况?

答:我这边没有证人出庭。张伟出庭了。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希望被害人家属能谅解。我们愿意赔偿。

问:请看笔录签字。

答:好。

 

 

(以上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夏俊峰

2010年2月25日)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城管殴打公民致死案件(请补充)

沈阳夏俊峰案,和崔英杰案非常相似,为准备辩护词,搜索了一下城管暴行,结果令人震惊。非常不完全的记录,10年来竟有近20名公民死于城管之手。

 

    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翻墙后,2010年6月26日)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如有新案例,请补充tengbiao89@gmail.com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

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夏俊峰案6月 29日开庭

 【滕按:夏俊峰案6月29号上午九点半二审开庭审理,我将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地点在辽宁省高级法院三号法庭(沈阳北站旁边,沈河区惠工街132号)。

       

了解案情可以见如下视频: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62503374.html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与妻子靠摆摊生活,2009年5月16日,他和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卖鸡柳、烤肠小吃,被城管抓进办公地点疯狂殴打,把鞋都打掉了,还是目击者捡起来后做为证据交给警方的。夏俊峰在被殴打中,出于自卫,用切香肠的小刀还击,扎死两名城管队员,扎伤一名。一审法院按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显然定性错误。附张晶呼吁信和判决书。 】

   

   

    死刑犯妻子的泣血呼吁信:

   

     我是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听到我的爱人夏俊峰的案子在29日上午九点半开庭的消息,作为妻子的我心乱如麻,不知道二审的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希望能在冯有为省人大代表的监督下,给我爱人一个公平的待遇。想起一审时我家受的压迫,我家的证人就等在庭外,却不让证人作证,夏俊峰被打掉的鞋底不被当做证据采纳,身上的伤也说不重要。开庭时说公开公开审理,我家的亲朋好友左右邻居,还有关心同情夏俊峰遭遇的有三百多人,都没有让进入旁听,只让我们进去 20人。
  
   

做小小老百姓的我,从来没见过法院审案,在我的想象中,应该很庄严、神圣、不可侵犯,我连大气都不敢喘,希望法官能给我爱人一个公道。可听着听着,我的心凉了,法官经常打断律师的话。这个不能说,那个不能讲,其中一位法官还在打瞌睡,这就是在过家家儿,哪里是审人命关天的案子啊,在他们的眼里我爱人的命就是一只小虫子吗?判决时更可笑,连判决书都没有念,说太长,只说所有证据不采纳,判处死刑,支持对死者的赔偿是民事赔偿,这次在省人大代表监督下审理不知道会是怎样的结果。
  
    我的老父亲80岁了,老母亲72岁,现在身体都很不好,妈妈前几年摔倒股骨头摔断了,现在走路还是瘸的,很不方便,老爸爸气管炎,每天要靠吃药顶着,想想我自己不能在父母身边照顾他们,真是很不孝顺。还要二老为操心,我能怎么办呢?儿子还小,经常会在睡梦中突然醒来说:“我梦到爸爸回来了,妈妈你去看看是不是爸爸回来了?”看着儿子无助期待的眼神,只能强忍眼泪鼓励儿子要坚强,相信爸爸会早些回来的。我可怜的儿子总是在看到别的孩子骑在爸爸肩膀上时发呆,随而眼中噙满了泪花,此时此刻,我的心都要碎了,我觉得我很失败,不能在父母跟前尽孝,不能帮老公脱离苦海,不能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快乐的童年,我该怎么办啊?我不敢想二审的结果,我不敢想以后的生活,我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失去挚爱的丈夫日子该怎样活下去,还有那面临的巨额赔偿,想起来我就心惊胆颤,一无所有的我该怎么办啊?这到底是谁的错?城管执法人员往死里打我丈夫他到底该不该还手自卫?难道执法人员打死我丈夫才是正确的吗?谁来救救我无辜的丈夫?谁来救救我们这个破碎而又负债累累的家啊?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路16-1号 4-3-2室。系被害人申凯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男,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30号 1-5-1.系被害人申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昕琪,女,汉族,2001年8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南路84号4-7-1 室。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纪晶,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妻。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0-2号9-6-1。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9】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纪晶,被告人夏俊峰及其辩护人范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6日11 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凯(被害人,男,卒年33 岁)、张旭东(被害人,男,卒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备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二导致失血性休克二份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请求判令被告人夏俊峰赔偿经济损失计人名币35788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860元、丧葬费13865元、被抚养人张昕琪生活费5616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请求判令被告人夏俊峰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1725元。其中实物赔偿金 287860元、丧葬费13865元。

 

  被告人夏俊峰辩解在勤务室系遭到被害人殴打后儿持刀将被害人炸伤,主观上并非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提出:1、行政执法人员即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2、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能够如实坦白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真诚悔罪。综上,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1、被告人行为行政问题。针对辩方所提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控方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持折叠刀连刺数名被害人,损伤大部分集中于身体要害部位,致两名被害人死亡,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是否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针对辩方提出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被害人殴打而持刀还击,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以及现场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和此前查处违章经营过程中的粗暴行为是引发本案的起因,故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控方认为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到殴打的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此节,故辩方所提具有防卫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同时执法人员在街面上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特别是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此节只能成为被告人产生犯罪动机的素。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针对辩方提出被告人激情犯罪、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等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控方认为本案后果极其严重,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辩方所提情节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 日10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因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清理商贩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男,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殁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夏俊峰的液化气罐,夏俊峰随同上述人员至该局滨河勤务室处理此事。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 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夏俊峰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1 88S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1 860元、丧葬费13 865元、被抚养人张昕琪生活费56 160元。

 

  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1 1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ir 860元、丧葬费13865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伟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目睹夏俊峰持刀扎张旭东及自己被扎伤的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沈河行政执法局滨河中队的司机。2009年5月16 EI 10时30分左右,我们队清理五爱市场周边的小商贩。我们一行十多人坐四台车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有一个卖肉串的男子和他妻子被我们拦下。由于我是司机就没下车。不知什么原因这个男子上了另一台车。回到单位后,申凯先下车进了办公室。我把车停好后进的办公室。当我刚走进办公室,看见这个男子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我看情况不好,过去拽了他一下,把他拽到墙附近。他回手就扎了我一刀。我用力推了他一下,我就跑了。我跑到后门,从后门进屋后,看见我们队长申凯和张旭东都躺在地上,流了很多的血。后来其他队员回来,把我送到医院。

 

  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张伟对两组年龄相近, 不同男性照片各10张进行了辨认。其两次辨认出夏俊峰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男子。

 

  2、证人陶冶系街道办事处司机,其证言证实夏俊峰等人到勤务区办公室不久,其在里屋听见外面一声喊声,其随即至外屋见张旭东、申凯已被刺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 EI 10时许,我们办事处配合行政执法的同志一起到五爱周边整顿违章经营商贩。在小南教堂南边的胡同我停下车。大约过了5、6分钟,夏俊峰就上了我车,当时夏俊峰是主动上的车,曹阳坐副驾驶,张旭东坐曹阳后边,夏俊峰坐我后边,我开车。我们回到勤务区办公室。曹阳先下车开的门,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走进里边的办公室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我就听见外边屋有一声喊的声音。然后我就出去看见张旭东趴在地上,申凯靠在凳子上。我一看不好,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3、证人曹阳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在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与一卖炸串商贩发生冲突,后该男子与执法人员至勤务区办公室。不久其听见有喊声,见申凯、张旭东受伤,申凯说是被卖炸串的男子所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滨河勤务区一行十六七人到五爱市场周边清理无证商贩。当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车队停下来,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把一辆炸串的倒骑驴拦下。这家的货主男的长的不高,后至!1公安机关知道叫夏俊峰。申凯和张旭东要扣这家的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当时我在申凯和张旭东的身边。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夏俊峰把申凯的手台打掉在地上。后来我们就把液化气罐抢下来放到我们的执法车上,我和张旭东还有司机陶冶上了这辆货车,夏俊峰主动上了这台车,我们一起来到行政执法勤务区。我先下车从后门进的屋,然后到前门打开卷帘门,当时看见张旭东和夏俊峰在门口站着。这时我着急小便就去了后门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了。我在卫生间呆了半分钟左右,就听见勤务区办公室里发生了争吵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

 

  4、证人祖明辉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执法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冲突,回至d单位后见张旭东、申凯已被害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日 10时30分左右,我们中队一行十六七人着装来至!1五爱市场整顿周边商贩。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我们队长申凯和张旭东拦住一辆倒骑驴是炸串。这个车是一男一女的,男的不让我们扣倒骑驴上的物品,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和我们同归于尽。我们将液化气罐夺下来放在货车上,这个男的主动上了货车,要和我们回队里处理,这辆车就先走了。车上坐着曹阳、一个司机、还有张旭东和这个男的。等我回到队门口门前时,先看见张旭东、申凯倒在地上,身上有血,我就跟着抢救,后将他们送到463医院。

 

  5、证人张晶系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其证言证实案发前因行政执法人员要没收东西,夏俊峰拦阻,双方发生冲突,东西被没收,夏俊峰被带走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 EI 10时30分左右,我与丈夫夏俊峰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交叉口卖炸串。当时有人喊行政执法的来了,我和丈夫没来得及跑被他们抓住,他们就要没收我们的东西, 我和夏俊峰过去拦不让他们拿。行政执法的一共十个人左右,就过来拽我和夏俊峰。后来给夏俊峰拽车上去了,还拿走我们家一个液化气罐,这过程中把夏俊峰的鞋底给拽掉了。后来行政执法的人都走了,把夏俊峰拉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说是去队里处理。

 

  6、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64-1号即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勤务室。中心现场位于二单元l楼1号,门及门锁完好,门及内侧门把手上均有血迹。门南侧5米处的地面上有血迹,门南侧的楼外台阶上有血迹。门厅东墙距地面高94厘米处有血迹,西墙距地面高52厘米处有血迹。南办公区拉门西侧边口处距地面高74厘米, 宽72厘米范围内有血迹。南办公区地面分布大面积血迹。南办公区北侧至卫生间南侧的西墙楼道防盗1Ll地面上有一趟血迹。现场提取血迹8处12份。

 

  7、现场提取的钢质对开房门的内侧门把手上血迹、南办公区地面血迹、门厅东墙上血迹、由南办公区北侧至防盗门地面上血迹两处、门厅西墙上血迹均检出申凯的DNA;南办公室地板上血泊、拉门西侧边口上血、楼梯台阶上血、南屋地面血泊、南办公室拉门内侧血均检出张旭东的DNA;门南侧5米地面上血检出夏俊峰的DNA。

 

  8、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申凯系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旭东系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伟腹部刀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

 

  10、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情况。

 

  11、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夏俊峰预审阶段供述,2009年5月16日上午,我和我爱人张晶在五爱街附近出摊卖炸串。大约11点钟,沈河区滨河行政执法人员就过来管理我们,当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我的东西拿走,我没让。我和行政执法人员说,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接受处理。然后我就坐他们的车回队里了。到队里有一个30多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张旭东)就问我说,你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我当时说,农村的和城市的有什么区别。这人就和我说,你等着吧。我和这个人一起进的屋。刚进屋,又回来一辆行政执法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申凯),进屋骂了我一句,然后就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把我领进来的那个人也动手打我,其中后进来的人要用茶杯打我。这时我就急眼了,我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他们一顿乱扎, 然后我就跑了。我记得当时屋里有我、张旭东、申凯、曹阳四个人,曹阳没动手打我。我记得扎了张旭东、申凯两个人,都扎在腹部,一顿乱扎,扎了几刀记不清了。我用的是折叠刀,平时炸串割香肠用。刀是我当场打开的,扎人时我的右手也被刀划伤。这把刀在我跑的过程中不知道掉哪了。当时我穿的衣服被我扔到浑河里。到公安机关后我得知张旭东、申凯被我扎死了。

 

  庭审中被告人夏俊峰供认在执法局勤务区办公室持刀连扎相关人员的事实,供称记不清是否扎了张伟。

 

  13、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卷证明。

 

  14、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署名为史春梅、丁玉麟、尚海涛、张忠文、张杰书写的事实经过印证被告人夏俊峰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与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事实。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否存在防卫情节及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经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执法人员负责在辖区街面清理违章经营,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冲突,不能成为被告人事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理由。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 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对被告人是否予以从轻处罚问题。经查,本案后果极其严重,被害人家属坚决不予谅解,故辩方意见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控方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持械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夏俊峰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犯罪,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夏俊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五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欣

                               审 判 员 韩庆春

                               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

                             二 OO九年十二月

                               书 记 员 宫 程

发表在 未分类 |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