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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高于法律,司法部长只不过道出了中国社会的人治真相而已(二)

中国社会美其名曰是民主法治社会,但在这个所谓具有特色的社会里,所有问题最后都可能会归结为政治,即使是法律问题也不例外地要求助于政治的力量,或者被政治所操控。这一点与西方民主社会正好相反。西方社会的所有矛盾,最后都会归结为法律,借助公正透明的法律程序得到解决。 

中国社会这种极端权力思维,不仅无时不在以政治的视角衡量一切社会问题,同时它也在以这种无孔不入的政治心态,打量社会中的所有人和事。对待不同的声音和批评,它不是首先以客观科学的目光对问题进行检视或反省,而是条件反射地将批评者纳入反华势力或国外敌对分子的臆想。著名民主人士艾未未今年发起了对汶川大地震中,死亡学生人数问题的公民调查,但遭到四川地方政府的野蛮阻挠,四川地方政府阻挠民间真相调查的理由就是,“艾未未在搞政治”。 

客观公正、忠于事实是新闻工作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在记录自然和社会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为社会管理规律和科学研究提供客观准确的数据,从而使新闻工作最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但是,即使是这样应该严肃反映社会与自然现象的社会科学,在中国社会也必须服从于政府权力运做的需要,以选择性失明的割裂手法,“讲政治”、“顾大局”,服从统治权力,而不是服从于客观公正的真实原则; 股市应该是在严格公正的经济规则或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运行的经济形式,在中国社会,股市这样立竿见影地反映民众投资利益的经济活动,竟然也无时不刻在“讲政治”,从而受到人为的刻意操控; 

房价本来是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反映物质资料价值和居民生活需要的建筑行情,但房价在中国社会受到官商的联合操控,长期形成对民众进行掠夺的虚高泡沫,同样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结果; 

今年616日,在全国政法系统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了题为《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讲话,周永康指出,政治方向问题至关重要,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尤为紧要。这是来自中国政府高层的关于政治高于法制真实道白。 8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法官既要养成法律思维,更要培育政治智慧。这也是在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外,另立标准的“讲政治”现实。。。。 

新闻讲政治,股市讲政治,房价讲政治,司法讲政治,焉有律师不讲政治之理?在这种背景下,司法部长说律师办案讲政治还会外行吗? 

司法体系要求律师讲政治不自今日始,也不自司法部长吴爱英大人始。早在2007年前,国内就有一些城市明确提出,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代理的案件实行政治审查。 今年初,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准备整治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引起网络舆情的汹涌讨伐。当各方都在全力以赴地从法律角度寻找整治与维权依据时,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217日到北京市司法局视察,明确提出,引导、管理好律师这支队伍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这个信号无疑对忆通的维权形成了来自法律以外的公权力的强大压迫,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争论和事态的发展; 

同样,年初的北京律师协会直选,在程海张立辉等几位主要推动者处于有利的竞争时机而胜选在望时,政治的金箍棒无一例外地向他们迎面举起,直选风潮顷刻遭到瓦解; 2009329,北京司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安顺出席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广大律师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我们记忆犹新的杨佳事件,是一场震惊了国内外的司法奇案,无数对现成社会制度奉献了忠诚与信任的人们,因此而开始学会了怀疑与反思。杨佳案审理中的波谲云诡,只用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可以戳破其中暗藏的欺诈,从而推翻杨佳被判死罪的天大冤狱。这个细节就是公布杨佳几次与警察交往的现场录象。 

而无论是警察一开始在大街上盘问骑着自行车的杨佳,还是杨佳被一伙警察强行架到办公区暴打,一直到指控杨佳杀人,警方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地隐藏或剪辑现场录象,以无法形成证据链的录象片段,作为判定杨佳死罪的证据。尤其事关杨佳杀人的关键录象,只有短短的七秒,创造了一个普通的社会青年在七秒内连杀四人的离奇故事。这件原本简单的袭警案,在引起世界性的质疑声浪潮后,上海官方不得不又是找出什么国家权威机关的专家出来发言做托,又是安排教授学者出来演讲辟谣,这是以讲政治而耍弄法律的经典案例。 

前不久邓玉娇姑娘的自卫杀人案,面对国内声援邓玉娇正当防卫权的汹汹舆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高一飞做客强国论坛时也公然说出了法律也要讲政治的专家名言!这是所谓法学家自掌自嘴的讲政治案例。 

新疆事件不久,北京司法局要求北京各律师事务所对新疆事件中所涉案件 “慎重接受”委託代理,受理涉疆案件时,“及时上报”,接受政府监督指导的决定。以政治操控法律,剥夺公民与律师的宪法权利的“政治”,是通过司法局明令律师以政治为“大局”的指示精神落实到位的。 而新疆的做法更高一筹。新疆事件后,新疆律师协会以一个民间组织的身份,理直气壮地向律师发出指令,要求所有因为新疆事件遭到起诉的案件,一律由律师协会统一接案。律师法和宪法的效力,在一个根本不具备发号施令资格的民间组织面前,荡然无存。这也是出自司法界的讲政治案例。 

在中国社会这种现实的人治环境下,要求一个年迈的司法部长逆势而动,以尊重司法的姿态当官,那无异于让她顶风做案自毁前程。要知道中国人内心里能够不崇拜官职仕途的铮铮铁汉毕竟只是凤毛麟角的少数。权力崇拜的民族奴性,可以让无数心怀正义的人因为屁股的位置而背叛良知与正义,看来一个历经数十年仕途奋斗,命运与其奋斗的事业有着不可分割联系的老妇人逢迎时局,说上几句跟风的应景官话,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正常施政现象,没有理由要寻根究底地与她争个高下。 

人生本来就有崇高与委琐之分,位高未免就尊严,位卑不一定就卑下,地位与人格相反的例子比比皆是,毛泽东这样自视高于一切的权势之徒都说过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的名言。 

中国的现实,国家主席也可能被讲政治夺去生命,追求正义与正义的普通党员也有过张志新惨遭割喉的政治血案,更有平民林昭那样黑夜里的闪电被黑暗吞食的政治罪恶。有的人骑在众人头上荣耀一生,干的却是违背良心出卖人格的丑恶勾当;有的人苦菜糠糟清贫一世,甚至蒙受冤狱或面对杀戮,却是为了信仰与正义的崇高追求。 如此一比较,司法部长在中国社会的政治大势之下,顺应政权或官场的维稳大局,说出一番践踏法律的高论,也就不必惊讶。了解一下这位司法部长的仕途简历,一个从妇联、政协这样典型的政权附庸职位上成长出来的官员,她唯上唯势独不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也就更容易理解了。 

社会正义或者民主大势不会因为司法部长一疾政治高于法律的陈词滥调,而停滞不前;以信仰与正义为使命的人们,不会因为一疾荒谬的践踏法律的言论而停止抗争与探索,人类自由民主的洪流已经让中华民族从迷失中觉醒,政治这根为特权集团服务的恶棍,早已在世界文明的洪流中变得腐朽不堪。 

                                                                                  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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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高于法律,司法部长只不过道出了中国社会的人治真相而已(一)

新疆骚乱案8月开审之前,北京、新疆等地律师事务所相继接到司法局指令,要求律师在对待有关新疆骚乱案件的代理上“慎重接受”、“及时上报”,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司法局长吴爱英就律师代理案件要讲政治的问题发表指令性讲话,但遭到网络舆情的猛烈抨击。

86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司法部长吴爱英说,“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司法部长一句政治高于法律的大实话,遭到来自举国网民,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的愤怒声讨,估计如果不是网监们辛苦不停的删帖,批评的文字应该可以掀起翻天的巨浪了。

司法部长的这番话,一听就是一个共产党干部多年来的党国观念和权力意识的反映,“加强”、“管理”、“指导”、“教育”、“引导”、“使命”、“纪律”、“大局”,主人训导奴仆,家长管教小孩,大都是这样居高临下的口气,哪一句都符合共产党领导人一惯正确的家长思维,与我们党的一贯作风其实还是一致的。党代表着全体中国人的利益,别以为还会有什么党国之外的利益了,除非你想当反华分子或者颠覆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党的利益和绝对领导从来都在小民百姓甚至国家利益之上,这本来就是不容怀疑的现实!虽然形迹未免专制,但焉知不是党对子民百姓伟大的关爱? 

这种绝对权力的治理思维,是中国现政权几十年来自诩正确的执政理念使然,当然不可能是一个年届退休的老人独创的发明,因而怎么也怨不了身负普法大业的司法部长大人说的这番话。 

一些网民喋喋不休地论证政治和法律的地位关系,念念不忘欲与我们尊敬的司法部长一较是非真伪,如此缺乏臣服的和谐观,眼里分明已没有一点对领导权威的敬畏,真是世风日下了。看来以为小百姓的话有什么屁大作用的还真是大有人在。这些不“顾大局”,缺乏“忠诚”的网民如此不“讲政治”的表现,正是应了那句经典的嘲讽:给一点阳光你就想灿烂,给一点油水你就要泛滥。小民百姓们这样缺少理解领导苦衷的自大心态,不得不让人为尊敬的司法部长感到几分不平。

在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政治的含义理应是建立在绝大数社会成员共识基础上,所进行的合作性博弈。但在共产党人的哲学里,政治就是敌对势力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就是压迫和被压迫的统治与对立。共产党人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讲政治是共产党人一向倚重的优良传统和制胜战略。中国共产党数十年来的社会治理历史,体现的就是政治斗争挂帅,没有政治斗争怎么能实现全社会的思维统一和步调一致?怎么能维持对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几十年来一贯的一党和谐?更不谈让党独享江山欲图千秋万代的统治大业了。 

回顾历史,党国来从来就没有忽视过讲政治。讲政治在文革十年更是达到登峰造极。文革十年社会被人为地分为仇恨对立的两大阵营,告密出卖,骨肉相残,你死我活,这种“讲政治”的疯狂,至今人们还是记忆犹新。直到毛泽东死亡后,废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端理论,中国人大讲“政治”的狂热才有所降温,民生、民主和发展这个世界人类一直在奋斗的主题,也开始慢慢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思维之中。 

四九年建国以后到距今三十年前的历史之间,不下七千万(大跃进饿死四千万,历次路线斗争、武斗、冤死至少三千万)民众在和平年代死亡的历史,书写的是一部用民众的鲜血换来治理者不停地折腾,或者陷入无休止地纠正错误的恶性循环悲剧。虽然改变是社会发展和民众意愿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但在中国政府六十年来甚至更远历史的一贯“政治性” 思维下,社会得到的改变与觉悟却是如此的艰难与缓慢,阶级斗争理论虽然因为其导致国家和民族巨大灾难的无尽罪恶与痛苦现实,而遭到执政党不得已的自我反省和否定,但那也只是对大规模和公开猛烈的社会性生存残杀斗争一种形式上的变化或暂时性息止。 

事实上,作为一个没有监督制约能力的治理机制,政府权力在运做中呼应勾联、互相利用形成的官官相护的本能,或者说封建家天下的权力运做特点,造成中国政府的公权力与普通民众利益相分离,这一直是中国社会尖锐矛盾的根本症结。这种公权背离民众利益的社会治理方式,就决定了作为社会治理中的行政与司法权力,近水楼台、权为我用地沦落为既得利益集团牟利工具的压迫或腐败天性。这种公权的反社会本质,在阶级斗争理论废止后,只是变得更加隐蔽和道冒岸然,而不是得到了真正的民主性进化。 

中国社会并没有因为阶级斗争理论的废止,而真正融入到和平民主平等共治的世界文明之中,以平等的社会思维,尊重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科学地探讨与研究社会管理与国家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几十年来习惯了发号施令的家长式作风,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治理思维,就仍然如同多年前文革中疯狂的斗争哲学一样,始终浸润在共产党人的生存哲学中,形成了讲政治的天性。 斗争、对立、切割的思维与运做,力图永久维护统治特权的欲望,决定了讲政治成为中国社会管理的 “特色”性理论,这就是中国社会在一党政治和一党文化的前提下,坚持不懈地讲政治的现实本质。 

虽然你死我活掠夺欺凌的斗争哲学,早就为世界上大大多数文明社会所唾弃,人类世界的绝大多数成员国都在向着彼此尊重、互相理解的民主社会迈进,但中国社会以讲政治为特征的斗争特性,它所反映出的自私和阴暗,却依然不愿从全球化的趋势中苏醒过来。几十年形成的斗争与命令式管理思维,仍然在中华民族的大地上肆虐。 

这就是司法部长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讲话,能够成为强制干扰法律事务的社会背景,也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人们应该引起重视的地方。 

                                                                                                   20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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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自卫杀人案的司法作为拷问巴东县地方政府的权力合法性

在一部分中国老百姓心眼里,政府领导对于他们来说,时不时还隐含着一种所谓父母官的情节,因为作为领导者这些人代表着维持社会次序和公正的角色,那些官员自己也就因其手上所拥有的不受民众制约的行政威权,让老百姓感到恐惧或敬畏。 

510晚上八点左右,就有三位这样的父母官式人物,不过这时他们身上没有一丝一毫作为父母官的为人正气,而是以三个酒足饭饱后欲火如焚的色狼面目出现的。这三个欲火燃烧的色狼来到一家叫做“梦幻城”的声色场所,对一个还带着几分稚气的柔弱女子展开了无耻喧张的合围与侵害。 

 

面对三条色狼酒后欲火攻心的奸淫威胁,那位叫邓玉娇的青年女子,在女性的贞操与人格受到伤害的危急关头,说情急生智也好,说狗急跳墙也好,总之,为了逃脱被奸淫侮辱的噩运,她先是急欲逃离魔掌,当逃跑的努力宣告绝望以后,这位视贞操为珍贵人格的女性在面临被淫秽玷污的危急时刻,愤怒、恐惧和绝望在她本能地挣扎的瞬间突然爆发出了令人震撼的勇气,她拔刀而起奋力反击,几个被淫荡的兽性折磨着而急于救“火”的雄性动物,对一个弱小女子展开的合围式攻击,在这位女子的拼死一击中顷刻遭到致命瓦解。 

从求生的本能中爆发出的反抗力,挽救了这位女子惨遭奸淫的命运,三个被酒精与淫欲烧昏了头的“领导”血溅当场,其中一位一命呜呼。 

这就是510日发生湖北巴东“梦幻城”的所谓“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基本事实场景,这个描述是根据多日来各大媒体的报道所做的简要写照,在尊重主流媒体的报道事实的同时,以生活的一般性常识或逻辑为叙述原则,还原出一个简单而再清楚不过的血案过程。 

 

2009510日,在湖北省巴东县发生的这起自卫杀人案,却被冠以受害女性“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立案,而且十几天后显现出来的演变迹象表明,事件已经偏离保护受侵害者,保护平民的人格尊严免遭侵害的公正处理轨道,传达出来的是在不公正权力的操作下,诸多不利于正当防卫者应有权利的司法信息。 

受到性侵害的奸淫威胁后奋然反抗的女子,捍卫尊严的自卫事件在向不利于其正当防卫的司法操作方向演变,这个迹象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受害者邓玉娇自卫杀人后的司法处置上。 

 

线是邓玉娇被四肢绑在精神病医院的病床上,关在真正的疯病患者同一病,当然邓玉娇无助地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的凄惨声音,已经遭到警方说没有打人的否认,是非与否这里暂且不论,但警方无视自卫杀人者正当防卫的客观事实,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进行逮捕,而对明显涉嫌强奸犯罪的政府官员,却没有任何被警方控制或处置的应有信息透露出来。 

在接下来警方发布的三次情况通报中,公众发现,一开始有关涉嫌强奸犯罪者的关键字眼,被用意明显地从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角度,进行了偷天换日的“精确处理”,关键文字被换上力图使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脱罪的模糊字眼,虽然社会迅速盯住了这一谋杀自卫者而放纵罪犯的用心险恶的文字把戏,但巴东司法负责人对于此点的态度竟然是矢口否认。 

 

根据512日荆楚网记者提供的信息,在这位记者收到湖北省巴东县对野三关镇招商官员娱乐城被刺死的相关情况通报中,对一个女子在三个醉酒状态下的男人强行要求得到淫欲满足,这样一种清楚的强暴与反强暴的搏斗过程,警方是这样陈述的:在争执过程中,邓玉娇随手拿出一把水果刀连刺邓贵大颈部、肩部、胸部和臂部四刀,伤及项部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臂部也被刺伤 

根据当时那种特定场景下的人性常识,人们不难判断,一个柔弱的女子在面对数个醉酒失态的色魔疯狂强暴的侮辱、危机与搏斗的惊心场面,绝不会是警方轻松的一句在争执中的话能够掩盖得了,这个在争执中的含糊用语,将警方蓄意为强暴者解除责任,却恶毒地嫁祸于遭受侵害的受害人的办案倾向,暴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毫不含糊。 

 

后来警方发布的三次情况通报,和在对侵害他人在先的非正义一方保护倾向十分明显的对待中,人们看到,警方对由这起简单明了的杀人案引起社会舆情汹动,应该及时传达出国家扶持正义打击不法恶徒的执法信仰时,在对这样一起不涉及国家安全但却遭到社会舆情不依不饶的质疑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巴东警方不是从扶持被侵害者人格尊严与人权、尊重公民合法自卫的法律权利、尊重案发现场事实(即准确客观地描述现场情况)、弘扬社会正气、积极主动应对社会质询的执法思维出发,及时发布那些可以厘清事实真相平息社会纷争,比如有限度地披露包括死伤者身上所留下的刀伤痕迹信息、现场血迹信息、旁观者第一眼的最原始所见所闻信息、受侵害者身上手上衣服上残留的各种信息,包括图片信息等公开透明的司法举措给社会一个令人信服的司法信息。 

520日,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杨立勇,在一次面对媒体质疑警方为什么在518日的案情通报中将第二次的按倒改为推坐等关键词的变换用意时,否认警方说过将被侵害人按倒在沙发上一词的确凿事实,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一位操一县司法大权的大人物,如此作为,除了震惊或难以置信,人们心理能怎么想呢? 

 

夏霖律师与受害人见面后,得知的信息明白地向社会透露,强奸嫌疑人邓贵大的污手侵入到邓玉娇姑娘内裤和胸罩里面,严重侮辱到受害者的人格与肉体尊严,但警方竟然在昨天发布的声明中,谴责律师不该发布这些事关案件真相的重大案情细节。。。。如果没有律师也许巴东地方政府是最省心的了? 

 

无论是巴东警方对案件的侦查,还是检察院法院在稍后即将介入该案中的所做所为,都在那位垄断巴东司法大权的书记杨立勇的控制之下,杨立勇乃或具体领导该案侦办的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人的作为,在前边一连串引起社会合理质疑的司法行为中,已经引起严重不信任,接下来他们是否会按照他们所标榜的那样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向社会还原案件真相,保护民众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依法打击和治理巴东官场的淫荡之风,不负巴东40多万民众所托呢,这将是一次关系巴东司法是为民还是为流氓邪恶权势的检验。 

 

在中国社会目今这种司法效率受行政管理与控制的“特色”社会里,领导巴东司法的县委县政府是站在巴东全县40多万民众一边,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执政为民,扶持一方正气,为地方民众造福,还是象案件办理之初那样,只考虑官员和权贵的遮羞,一味从维护不法权贵虚伪无耻的所谓形象出发,徇私枉法,而置社会民众的尊严利益于不顾,从而引发社会的广泛质疑和对立,对邓玉娇自卫杀人案的处理,将是向社会证明巴东地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一次检验。 

 

邓玉娇命运如何,情牵官民的合作与对立,事关政权的邪恶与正义,社会在关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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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警方的“欺实马”改变不了官员淫奸的犯罪事实

 

 515日,杭州警方刚刚就早些时候的胡斌案中,欺骗公众说肇事车辆只有70码时速的枉法行为正式向社会道歉,引致社会强烈质疑的欺实马丑剧总算有了一个说法。但紧接着,510日湖北省巴东县发生一起强奸案,巴东县警方在这起受害者自卫杀人一案的处理中,上演着另一场更加令人发指的新“欺实马”闹剧。 

 

湖北巴东警方表演的这次“欺实马”刚一露头,就迅速被网民们揪住了狐狸尾巴。以思宁、刘晓原、思闻等几位为代表的正义人士,以专业、严密的逻辑思维和专注目光,及时向社会揭露了巴东警方这一企图偷天换日的枉法行为,使巴东自卫杀人事件引发社会更加强烈的关注和不平,巴东姑娘邓玉娇一时被社会舆论奉为“女神”、“女侠”、“女杨佳”,其命运得到社会各界的深切同情与关心。 

 

事实上,邓玉女在维护人格的尊严与纯洁时,以娇弱之躯所爆发出的惊人作为,在今日中国权贵社会以淫秽为荣的腐败无耻风气中,给国人带来一种振奋,一种鼓舞,一种对高尚、美好情境的景仰。邓玉娇姑娘誓死保护自己的人身尊严的自卫行为,展示出她拥有一颗白玉一样美丽无暇的纯洁心灵,邓玉娇姑娘,称呼邓玉女也许毫不为过。 

邓玉女在面对无耻强暴时的拼死反抗,是一种让污秽的权势感到恐惧与绝望的强大人格力量,她的行为应该让那些甘于堕落的软弱灵魂感到羞愧,也让社会大众在邪恶势力的长期奸淫时,习惯以中国式的自以为是表现的屈从中,变得麻木甚至同流合污的人生方式感到卑微与猥琐。 

 

但是,巴东县警方从511日到518日的7天内,三次发布情况通报时表现出的用词变化;从将一个明显的自卫行为定性为“涉嫌故意杀人”的恶意犯罪;从将邓玉女四肢捆绑在床上放在精神病人一起,到在等待做“精神病鉴定”的病房期间,外人可以轻易与之接近从而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状况;从第一次情况通报中,警方就不采纳水疗区主管在介绍邓贵大在用一大叠钞票(事后得知是四千元钞票)暴力攻击、侮辱玉女身体时,疯狂地说要“用钱砸死她(邓玉娇)”的陈述语言;从“梦幻城”水疗区域主管对恩施电视台播放的视频中说的“两个客人就把他一推推倒在沙发上”的话,在515日的视频中被离奇地消失,而且该主管以后再也不接受记者采访的态度变化上;从让梦幻城停止营业到将“特殊服务”变成“异性洗浴服务”中,企图掩盖巴东县色情服务普遍,官员淫乱成风的社会现实,这一系列的办案思维中,明白无误地暴露出巴动东警方在侦办这起官员强奸招致杀身之祸的案件过程中,枉法办案为虎做伥的不法行为,使邓玉女自卫反击的合法行为以及由此反馈出的高贵人格,正在受到被巴东警方谋杀的严重威胁。 

 

法学家思宁先生在他的《警方对邓玉娇案改口的法律分析一文中,以他专业、严密的法律思维,对巴东警方在通报这一事件中玩弄文字游戏的枉法实质,做了尖锐的详细的分析,将巴东警方试图改变邓贵大之流涉嫌强奸,而巴东玉女属于正当防卫事实的险恶用心暴露在阳光之下。 

思宁先生在揭示巴东警方偷换关键概念,企图偷天换日为巴东官场逃避法律责任的分析时,对巴东公安的做法可能给邓玉女的生命尊严造成的损害结果表示了深切的忧虑。 

 

巴东警方枉顾玉女自卫的事实于不顾,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拘捕邓玉女,而对于涉嫌强奸的黄德智等人,却看不到任何采取控制或处置的信息。这没有办法,因为巴东警方作为执法者,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职责是保护邪恶权贵,保护侵害社会正义的坏人,只能说明他们与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丘之骆,是站在侵害社会大众一面的邪恶势力,他们颠倒黑白自恃的是手中的武器和通过某种不正常操作得到的授权,正义一方即使不服暂时恐怕也只有干瞪眼,现在不就是这样吗? 

但是,思宁先生忧心警方将“按倒”变为“推坐”,将邓贵大黄德智说的“特殊服务”变为“异性洗浴服务”,将“休息室”改为“水疗区一包房”,甚至视频上记录的一些证人证言“被消失”,这些都不是对案件定性发生决定作用的因素。缘何?因为事实抹杀不了,有证人在,事实和逻辑常规在,如果警方想掩盖这些事实,必将陷入为一个谎言去编一百个谎言的危险之中,这样做的风险实在太大,这些利欲熏心的执法者会有这样为朋友两勒插刀的 侠义吗?不会的。 

 

想一想,邓贵大一行五人刚刚喝了三斤“稻花香珍品二代”白酒,邓大人这时其实是席中最高贵的宾客,属敬酒的主要受礼者,而邓的老婆说他酒量很小,“只能喝两杯白酒”,在这样明显呈现出意识恍惚的醉酒状态下,淫心发酵的邓贵大对急于从淫魔包围中脱身的邓玉女,其动作是给人印象温和的“推坐”还是酒壮色胆时疯狂的“按住”,根据这种特定的场景,不是稍有生活常识的人们难以想象的事。 

去网上搜索一下,看看“水疗服务”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服务就明白了。今天的中国,即使是穷乡僻壤的偏远地带,也都不缺“水疗”、“桑拿”这些所谓的“高档服务”场所,难道中国人真富到了需要或者说有经济条件享受这些如名所述的高档服务吗,显然不是! 

当中国社会的大部分民众还在为生存、为健康、为孩子的教育、为家居的起码条件而煎熬奋斗的时候,只有那些有权挥霍纳税人血汗的“公仆”们,才有条件享受那些不需要自己付款的,被冠以“高档服务”而包装起来的穷奢极欲,这其实也就是贵州习水强奸幼女官员被冠以“嫖宿幼女”罪名而脱罪、河南的政协主席、宜宾的国税局长等三个代表为首的官员奸处案的翻版。 

所以,即使巴东警方将邓贵大等人提出的特殊服务说成异性洗浴服务,只要调查一下实际的所谓异性洗浴服务其实就是淫欲服务这一客观现实,就知道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根本对抗不了奸淫的客观事实。 

 

隔壁服务员休息室水疗区一包房这两个概念,应该就更容易搞清楚了,为了一个暂时还没有被证实有特殊高官背景的邓贵大,巴东警方还不至于疯狂到将当时在场的几个工作人员都被自杀吧?只要证人在,休息室还是水疗间包房的问题律师也不会轻易放弃的。 

还有,不管邓贵大的钱是还是在邓玉女的头上、肩上,都是酒后的疯狂失智对于身体与尊严的暴力侵害,而且是处于酒后失控下的紧急状态!就是将改口成,能够改变酒后疯狂失智状态下,受害者在受到严重安全威胁时,必然进行自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反应吗? 

 

这样,巴东警方在情况通报中所玩弄的文字游戏,按照刑法条款,在事实、逻辑和律师以及社会正义的注视面前,除了证明他们自己的愚蠢和与正义进行的对抗,改变不了邓玉女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抹杀不了法律赋予邓玉女维护自己身体与人格尊严的应有权利! 

 

当然,如上所言,如果巴东警方愚蠢地要坚持将他们已经漏出来的狐狸尾巴公然暴露在阳光下,或者巴东的行政权铁板一块地要将受害者的正义行为打成犯罪,那也就是在号召民众采取进一步的激烈反应了。 

在网络科技力量将不法公权封锁消息、切割民众团结的卑鄙企图变得日益困难的信息化时代,在民众已经日益学会独立思考的今天,对于这次的邓玉女自卫杀人案,我们有理由对邓玉女迅速获得人生自由,而黄德智等人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尽快得到法律惩罚的合理结果充满信心。

                                           20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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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孙东东这个99%的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精神卫生法》的起草

4月9日思宁约见孙东东谈话的结果表明,孙东东99%患上了偏执型精神障碍病——这是依据孙东东的见解进行推理的结果:“孙东东:我不需要什么调查、诊断、统计。凭我的专业经验、我的专业判断,就可以估计出来。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就是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孙东东:是啊。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
这个偏执型精神障碍症患者,前不久给大家的道歉不仅没有一丝反省的诚意,这第二次的宣言,却已经在侮辱社会的智商!
孙东东竟然还在说:“我就是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专家,我会推动这个法尽快出台的。精神卫生界已经等待太多年了。”

思宁先生说:“您对《中国新闻周刊》所说的这些话,已经证明您的法治和人权理念不适合继续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了。有不少网民担心您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会玷污法律的神圣。所以,建议您还是退出起草活动。另外,也建议您辞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官方的职务您现在已经不适合了。”

孙东东的精神问题,恐怕社会大众应该进一步行动起来给他治疗了。

——汪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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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宁与孙东东关于精神病的对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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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社2009年4月9日电(记者艾访民)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思宁昨天晚上在虚拟空间约见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精神卫生法》起草成员、农工民主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东东。这是孙东东4月6日就有关精神病的访谈公开致歉后,思宁与孙东东的首次对话。以下是两人的对话录: 

  思宁:孙教授,您好!

  孙东东:思宁,您好! 

  思宁:看到了您在中国新闻网发表的致歉声明。此前,我不大相信《中国新闻周刊》王婧采访的关于对访民强制医疗的话是您说的,担心记者表述不当,所以等着您直接表态。
  
  孙东东:不是记者表述不当,而是我表述不当。
 
  思宁:既然现在您承认那是您自己的表述,我觉得有必要与您商榷了。毕竟,我们是同行。我也是教法律课的,还从事过有关心理学的工作。您在大学读精神病专业的时候,我是在《心理学科普园地》编辑部担任助理编辑。
 
  孙东东:噢,那算是同行。不过,我只是语言表述不当,才引起一些争议和误解的。其实我依然坚持我的观点。

  思宁:从心理语言学看,所谓言为心声,您的语言表述,反映了您的真实思想。从法律语言学看,您的语言表述,不仅有很多病句,更是不合法律规范。
  
  孙东东:我说,严格地讲,强制住院仅限于他实施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他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表述有问题吗?

  思宁:这样表述还真有问题。《刑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您对刑法的这项规定没有理解。关于强制医疗,刑法规定的前提不是“实施危害行为”,而是“造成危害结果”。不仅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还要“在必要的时候”才强制医疗。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该法没有授权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个规章同样没有授权强制医疗。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确实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也许这是您参与制定的。这里规定只要“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都可以强制医疗。但是,该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比《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宽,这样规定并没有《刑法》依据,也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相应规定。

  可见,严格地讲,您的“实施危害行为”的表述不符合法律,只符合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作为法律人,您向公众宣传时,混淆了法律和地方法规,可能给公众带来误导。
  
  孙东东:我认为《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是对的。现在的精神病人基本上都属于非自愿住院,即使国外法律上写的是自愿住院,但那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因为精神病人他自己不承认自己有病,不可能自己到医院看病去。他要是自己能去医院看病,那就不是重症精神病了。
  
思宁:您的语言表述又出问题了。什么叫“基本上都属于”?“基本上”就不是“都”。说“都”太绝对了吧?有些精神病人承认自己有病,会到医院看病的。您不能无视这种事实。您说“他要是自己能去医院看病,那就不是重症精神病了”,还算说得比较恰当,即承认了重症精神病和轻症的区别。但是,您区分重症轻症,就否定了你前面说的“都”了。

  孙东东:“基本上都属于”是我的口语,的确表述不当。
  
  思宁:您也应该注意到,《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存在被北京公安机关滥用的问题。比如北京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拘禁杨佳的母亲王静梅。王静梅并没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却被警察从家里带走,非法拘禁在精神病院数个月。您认为可以这样强制医疗吗?

  孙东东:这个这个……我……那个王静梅也是上访户吧。

  思宁:她是上访过,但不等于有精神病。精神病院的医生经过检查都认为她没有精神病,公安机关还是继续拘禁她。
  
  孙东东:我不了解王静梅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不正常,比较怪异,不能够正常生活,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诊治,这有什么不对的呢?这和把一个阑尾炎患者送到医院做手术有何不同?!如果家属不送,政府也不送,精神病人就流落街头了。这是在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吗?
  
  思宁:您这样说,在逻辑上就不通。以王婧问您的邹宜均这个案子为例,您说“邹宜均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不好妄加评论”,但您实际上已经妄加评论了。因为,邹宜均就是家属把她送到精神病院的。可是,在家属没有送她到精神病院前,她并没有“流落街头”。家属并不是担心她流落街头才送她到精神病院的。现实中,精神病人除了住精神病院,也有不少住在自己家里的。精神病人家属的态度也各有不同,多数病人并没有被家属抛弃而流落街头。而且,精神病人的行为特征也不都是流落街头的。您是专家,怎么能以偏概全呢?
 
  孙东东:我是表述不当。但我希望家属把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去治疗。大家认为那种疯打疯闹蓬头垢面的,才是精神病。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比如那些老上访专业户,虽然没有疯打疯闹蓬头垢面,但他们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家属也应该送他们去治疗。
  
  思宁:我看您没有真心致歉。您还是认定至少99%的老上访专业户是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孙东东:是啊。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就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精神病的妄想症状。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于是舆论开始关注这些人的权利是不是得不到保障,这实际上是缺少基本的精神卫生知识。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有,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都是令各国政府头痛的问题。
 
  思宁:我承认,有些老上访专业户精神是有问题,但是否真的至少99%?您调查、诊断、统计过吗?您的数据的根据是什么?

  孙东东:我不需要什么调查、诊断、统计。凭我的专业经验、我的专业判断,就可以估计出来。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就是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思宁:精神病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怎么能够这样没有实际依据就这样估计,就这样武断地下结论呢?

  孙东东:我是专家,我说的就是依据呀,就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思宁:精神病有相当复杂的类型,您把老上访专业户的精神问题简单地归类为偏执型精神障碍,未免太武断。
  
  您说的“他就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精神病的妄想症状”是一个病句。因为,观点本身不能叫“妄想症状”,妄想的观点还坚持才叫“妄想症状”。您的表述不当,甚至在逻辑上导致一个荒谬的推理和结论:谁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谁就是妄想,就是偏执型精神障碍。这样一来,任何敢于坚持真理、热情追求理想、具有坚定信念的人,岂不是都成了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所有坚持宗教信仰的人、所有声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共产党员、所有坚持科学原理或民主法治的人,等等,岂不是都成了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即使是您,坚持这种武断的结论,莫非您也成了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

  孙东东:我当然不是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
  
  思宁:我也相信您不是。我只是用归谬法指出您表述不当造成的逻辑混乱。实际上,坚持某一个观点,有理性的坚持,有妄想的坚持。理性的坚持,就不是妄想,不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在精神病学中,偏执也是有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看,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有偏执性精神障碍,还有偏执性人格障碍。比如,偏执性人格障碍没有妄想、幻觉之类的精神病症状,患者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如果有些老上访专业户只是有偏执性人格障碍,而您武断地把他们归类为偏执型精神障碍,显然违背了专业判断标准,把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的人误判为精神病人。像您说“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老上访专业户中也有追求合理合法要求的,不能说99%是为了实现一个妄想。老上访专业户也没有99%“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许多人并没有这么极端。您说“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您调查了多少个老上访专业户?就算有少数人没问题还胡闹,您也不能没调查就推断99%是这样的人。况且,您也没有说明上访几次、多长时间才叫“老上访专业户”。这样,上访了几次还不算“老上访”也不“专业”的访民,难免觉得您是把他们都视为精神病人。
  
  孙东东:我没有您这么耐心细致去分析。我就认为老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思宁:您把老上访视为扰乱社会秩序是错误的。上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有关权利实现的方式。《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就规定信访人有权采用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应该说,访民是相信执政党、相信政府等国家机关的。他们依法上访,正是相信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上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不是什么扰乱社会秩序。只有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才可能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至于和谐稳定,什么是“和谐”?“口”能“言”才“和谐”。不让公民上访发出声音,要把人家当做精神病人关起来,这是激化矛盾,不是真正的“和谐”。还有“稳定”。难道“稳定可以压倒一切”,压倒法治,压倒人权,把正常人“压”到精神病院去吗?

  孙东东:老上访专业户扰乱社会秩序,就应该把他们当做精神病人强制治疗。

  思宁:我前面已经说了,老上访专业户不就是精神病人,老上访也不是扰乱社会秩序。看来,您还是听不进去。那好,我退一步分析。即使真的是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也不是都要强制医疗的。只要病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政府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去侵犯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规章等,是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超出法律,规定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际上也是违宪违法的。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这个规定可以成为中国大陆制定《精神卫生法》时规范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基本准则。

  总之,您认为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都要强制医疗的主张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国际规则。
  
  孙东东:不管您怎么说,我都认为把精神病人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就是保障他的人权。我是出于好意。我绝对没有歧视上访人员的意思。
  
  思宁:可是,从社会反应看,许多访民不认为您是要保障他们的人权,而且,他们看出了您歧视上访人员的意思。作为一个精神卫生工作者,理应知道,在现实社会普遍缺乏精神卫生常识的背景下,说某人精神病、“脑残”之类,往往带有人身攻击的含义,带有贬低人格的歧视含义。像您这样身份的专家,怎么可以不考虑社会心理而在媒体上信口开河,去伤害访民群体的感情和自尊呢?
  
  孙东东:我是说如果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我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但实际上我没有伤害访民的感情,而是他们误解了我的意思,我只能深表遗憾。

  思宁:您的“如果”说有点自欺欺人吧?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反弹,您难道没有看到,还要责怪人家是误解?

  孙东东:我本人一向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反应的问题,关注全民的精神卫生健康促进。
  
  思宁:您现在这样表态,恐怕许多网民不相信,不认为您有致歉的诚意。您可以查看网上的民调。

  孙东东:通过此事,我会认真反思总结。今后将更加努力学习,谨言慎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我所能。
  
  思宁:我今天跟您商榷,就是要帮助您“认真反思总结”。
  
  最后,要从根本的法治和人权理念来讲。我认为,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公民的思想自由或者精神自由,包括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自由。一个官方追求思想高度一致的社会,必然是压制公民思想自由的精神不卫生的社会,而这种压制恰恰是导致公民罹患精神障碍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病因。缺乏司法公正,甚至可能把本来精神健康的一些访民变成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患者。促进思想自由、司法公正,是防治精神病的有效的法治手段之一。公民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包括正常人有免于被非法关进精神病院的恐惧的权利。《精神卫生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希望这个法立成一个尊重人权的善法,而不是立成一个借口强制医疗来禁锢自由思想,剥夺人身自由的恶法。

  孙东东:我就是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专家,我会推动这个法尽快出台的。精神卫生界已经等待太多年了。
  
  思宁:您对《中国新闻周刊》所说的这些话,已经证明您的法治和人权理念不适合继续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了。有不少网民担心您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会玷污法律的神圣。所以,建议您还是退出起草活动。另外,也建议您辞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官方的职务您现在已经不适合了。
  
  当然,我反对有的网民要求北大开除您的呼吁。您完全可以继续以非官方的身份当教授,继续研究和从事您的专业。您有发表不同学术观点的言论自由,只是要注意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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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

清明节,准备出门去乡下祭祀仙逝已然的父母,及那些早已化为泥土的各位上古列祖列宗。
怀着虔诚而充满敬意的感恩之心,备上一杯薄酒,点燃几根素香,然后在他们的坟头挂上一副红绿彩纸剪裁的龙钱。
风中飘荡的瑟瑟的彩色的龙钱,表达的是我们对与至亲至爱的亲人们阴阳永隔的悲恸,一方面更是让孝道,以及由孝道而发扬开来的道德,警醒我们永远保持善良、感恩、爱心的温暖人性。

在这春暖花开的怀念季节,在对家族血缘亲人的追忆与缅怀中,我们的哀思同样地包含着对汶川地震中死难同胞的亡灵,同样对着在三鹿奶粉中死去的稚嫩的生命,对着在被生存所迫或被贪婪所纵而被以法律名义处死的,那些被社会制度杀死的罪恶生命!

在这个莺飞草长的雨季,我们更应该对那些死后竟然得不到应有祭祀的灵魂,那些为正义为民族为人之尊严而欣然付死的人中之龙,那些为信仰与使命而抛头颅洒热血的大写英雄们的亡灵,备上一杯薄酒,寄托我们的缅怀与敬意,表达我们民族前赴后继地为尊严与正义而永不熄灭地抗争的勇气和决心。

在今天的这个清明时节,在这个被无辜遭绑架的母亲仍然不得自由,甚至不能自由地祭祀自己的爱子的母亲仍然被非法监视的黑暗,而不是清明的时刻,让我们对我们的民族英雄谭嗣同的欣然付死,对非常地妖杨佳执着兑现“说法”的精神,表示我们的哀思与崇高的敬意。
让血缘之爱、同胞之情,在人性的温暖与关怀中,得以进一步倡导;让不死的正义追求在后人的崇敬与祭祀中光大发扬,让所有的邪恶与罪恶在祭祀与抗争中走向死亡;让为大义而死的精神成为我们民族进步的召唤或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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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的官,亦或下任的狗?

上世纪90年代前后,江浙一带的创业大潮如火如荼,经济水平迅速提升,被引以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模范区域。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江浙一带民众的思想观念也体现出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文明气息。

江浙人思想观念的时代领先性,在对人生社会价值的观念上得到典型体现的例子,反映在对孩子读书所持的态度上,民众对于孩子读书做官理念,具有一种与中国的现实社会所不同的反向思维。
那时候,江浙社会对于读书成绩不好的孩子,流行着这样的一种普遍看法,“这孩子学习成绩不行,将来不会有什么大的出息,长大了恐怕只能去政府上班做一个公职人员得了!”这种将政府公职排列于经营创业的人生道路之下的思想,对于刚刚从计划经济中挣扎出来的中国社会,对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都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官本位至上的国度,即使是共产党人执政的几十年里,民众自主意识的创造精神与社会价值,也没有得到任何尊重和鼓励意义上的进步,相反,官员们为所欲为的权力肆虐,却进一步加深了对官本位意识崇拜的奴才性。
因此,江浙民众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迅速跳出这种中国几千年来官本位至上的社会思维痼疾,确实体现了江浙民众思维上杰出的时代感和开创性智慧,不能不令人钦佩。

江浙人所谓的“去政府上班做一个行政人员”,就是现在的政府公务员了。
公务员作为履行政府职责的公务人员,依靠国家财政每月定期供给的薪水报酬,拥有独立于岗位效益的经济来源,不用像社会大众那样,费尽心血用自己的毕生精力为生活而打拼,只要按步就班地依法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能,即可获得稳定丰厚的工作收入。
在一个长期被维持生命基本的温饱条件而捆扰的国度里,特别是对于具有在文革时期,饿孚遍地的惨痛记忆的中国人,吃饱肚子和穿暖一点,就成了人们刻骨铭心与条件反射式的生活向往。
相对于公务员群体之外的社会大众来说,公务员无须自己为生活来源或生存条件奔波操劳,不需要考虑经营竞争的生存艰难,不需要受自谋职业的艰辛与挫折,不需要为资金、客户、产品或服务的特色与创新等问题操心劳碌,因而就不需要高度的操劳与智力的搏杀能力,这是公务员优于社会大众的得天独厚所在。
所以,公务员这样一个有着稳定的生活保障,又具有政府权力色彩的岗位,对于绝大多数对生存只是怀着一种最基本要求的民众来说,自然就成为了人生职业的第一选择。

相对于履行政府公职的公务员,社会大众却需要完全依靠自己的能力,在竞争中寻找或确立自己生存的经济来源,他们不得不在学习上,在管理、魄力、思维上等等方面,具备或争取超过公务人员的独立、经营等博弈生存的能力和智慧。
在这样一种独立于政府岗位的生存竞争中,自由职业者或创业群体,一部分人就可能在奋斗中,获得在经济收入或思维成果等方面,优势于公务人员的条件或成果,因此而成就人生的更大价值。这大概就是江浙一带民众将公权力履行者的位置,放在社会创业者位置之下的理由了。

公务员这个身份,说穿了也就是政府职能的一个执行人员,一个按行政程序履行职责的岗位值守者。
在民主的国度里,公共权力的履行者身份,需要通过社会民众选票的授权来赋予,岗位权力履行得不合乎民意,民众就有权利随时提出批评谴责;对于那些缺乏权力职责的履行能力和社会道德的人,民众还可以通过专业职能机构或法定程序,对他们给予处罚或者罢免弹劾,以此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清廉与高效。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度里,公共权力履行者没有任何特权,他们的岗位职能及其个人所为,完全在社会大众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下。

政府权力最本质目的,是对社会大众的生存活动,提供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大众委托的次序管理与程序执行人员;他们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的岗位行为,实现国家对社会次序公平有效的管理,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次序。
但是,在中国社会,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在权力制约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的条件下,中国社会的政府权力,一方面因为脱离中国社会民众的有效监督,民众在政府公权力面前,没有任何抗争与监督权力,权力履行者们可以对本属于权力主人的社会大众,任意欺凌、愚弄甚至压迫和盘剥,政府权力完全是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的霸王;由此导致另一个不公平的和有悖于权力本意的结果,背离政府权力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宗旨与本原。这种背离的结果,产生出另一个诱发犯罪的权力腐败现象,即中国社会的政府权力凌驾于一切社会组织与职能机构之上,包括凌驾于法律与国家之上。
权力或者公务人员在中国社会的另一个典型特色,就是上级权力可以凭个人意志任免或随意指使下级权力或下属官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样两个基本社会事实。
背离权力赋予者本原的政府公共权力,完全脱离社会民众的监督与管理,作为权力主人的社会民众,反而成为被政府权力任意欺凌愚弄的奴隶。
执行政府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形成梯次结构的山大王体系帮派,在这个山大王梯次体系中,依照大头目管理小头目的山大王原则,实行上级权力绝对控制下级权利的以大管小治理模式,具体落实到公务人员身上,就是上级官员可以凭借个人意志,任意提升、撤换、指使、打击下级官员,下级官员除了服从上级的绝对奴才地位外,没有任何反抗上级的实际能力,即使是法律上也已经被上级得天独厚地占据了制高点。
由此上推,全国民众之智慧,到最后全部集中于少数几个,或者干脆就是一个人手上,出现一个控制了国家权力的大脑,统领全社会民众智慧与思维的,极端的权力与极端的奴性社会。

这两个基本的权力现实,决定了中国社会任何一个普通的公务人员,都可以凭借自己手中的芝麻权限,凭个人意志掌控民众社会事务的利益大小或公正与否的不公平现实。
这种权力的合法与利益色彩,就是中国社会公务员身价,远比其他社会人群,甚至比无权力依靠背景的身价几百几千万元,甚至多少亿元的大实业家都“狠”的社会根源。
看看招考公务员时挤破人头的火暴场面,看看连博士硕士都去争抢普通的公务员岗位现象,就可以窥见公共权力具有高于一切社会民众地位的社会腐败根源之一斑。

中国社会的宪法在对于权力的来源中,也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社会民众,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实际控制了政府权力的政客们,将社会现实和民众要求“统一到**思想上来”,用“**理论去武装广大人民”,“将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结合到党的政策上来”,等等一党思维模式的“理论指导下”;在御用文人们对本来清楚明了的宪法或法律条文,清楚准确的定义给予绞尽脑汁的更多荒谬的“结合性”思维注释下,公共权力背离社会大众授权的属性,就在一系列具体操作中,撇开了民众选举的真正意愿与操作,变成了被权力驱使下的特权利益结果。

在这种权利来源于上级,而不再是宪法授予的民众意愿的非法来源下,下级的权力以及下级权力的持有者,屈服于上级领导意志的奴才地位,就将中国公务员变成了梯次从属的一个个权力附庸,他们就不再有脱离权利而独立的尊严和人格,变成了一个被上级随意驱使的岗位工具阶层。
这个阶层的屈辱与无奈,是中国社会人格扭曲、诚信尽失的典型现象和破坏性榜样。

今天的中国社会,在民众利益日益被不法公权所剥夺的空前矛盾中,在社会利益资源日益成为少数特权集团,所垄断的私有物的极端不公平局面下,在社会体制的腐败本质日益暴露出其吃人面目的现实里,在诸多矛盾空前激烈的社会变革前夜,那些天良尚未完全泯灭的公权履行者,即使在被不法的上级权力所绑架而身不由已的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起码一点,是尽可能为那些为非作歹的行政行为保留一丝事实真相或拨乱反正的机会;
具备社会良知的公务人员,更应该在被动服从上级权力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社会道德,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为社会的公正做一些有积极意义的事。只有如此,现存体制下的政府公务人员,才有机会在他们离开权力岗位后,给自己留下一个坦然面对社会眼光的无愧心理和社会地位。

在现有体制下,那些完全被非法的实际权力来源和权利结果,所异化了的公务人员,都会因为身不由己地成为,在民众头上颐指气使的权力体制的牺牲品,而最终受到社会的唾弃。

在特权集团可以肆无忌惮地掠夺和侮辱社会大众利益的时候,当行政权力越来越猖狂地沦落为私货,社会大众被无耻地挡在社会真相的大墙之外的时候,江浙人在改革开放之初所表现的那种崇尚创业,而轻视行政职位的创业精神与才智,还可能在这种行政权力高于一切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吗?
这种对于中国社会的创业动力的扼杀,罪过在谁呢?

对于在中国行政圈里生存的人们,在中国社会有一个约定俗成的价值模式,被一句流行的俗话概括为:“上任的官,下任的狗!”
是在任上的官职中苛守良知做人呢,还是为非作歹而做下任的狗?
这是特权体制下中国公务员必要做出选择的一道人生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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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久耕的落马可以唤醒中国的行政良知吗 之二 渴望周久耕事件能够感动中国社会的行政良知

网络反腐的强大威力,正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成为民众监督政府腐败的一种利器,而为社会所重视。在过去一年里,网络民意问政的热情与威力,在几起影响巨大的网络反腐实践中,显示出在科技进步的条件下,民众对社会治理中的无良官员,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群策群力和同仇敌忾的自觉意识。

在中国社会权力体制缺乏应有制约的条件下,在民众被剥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限后,通过作为科技进步的网络成果,对那些胆大妄为的贪腐官员进行权力监督已经变为现实。这是对贪官污吏们为非作歹行为的一种强大威慑,是社会民众值得庆贺的科技进步。

今年初人民网开展过一项网上调查,民意显示,在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人选择网络曝光。人民网的这项调查显示,民众在对政府反腐行为上的不信任与失望心理。

通过网络打击不法官员的违法犯罪,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积极举措,对于扶持弱小扶持社会正义,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发挥社会力量,对狡猾隐秘的官员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监控的积极意义,从而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周久耕的落马,亦或纸老虎现行、考察团露馅、林书记去职等网络反腐成果,显示出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在反抗政府腐败的斗争中,已经开始展示出他们依靠科技的进步成果,进行抗争的社会作用;对贪官污吏违法犯罪与公然的作恶行为,形成了一种社会性的无可抵挡的民主力量趋势,这种形势已经受到一些不法权势的指责、诋毁甚至公然打击,而且这些打击与借口都被披上了合理的外衣。

前不久,为涉嫌猥亵女童案的肇事者叫屈的交通部官员刘功臣,很委屈地诉说起遭到撤职处理的林书记“他是个倒霉蛋”,“谁没有喝醉酒的时候呀”整顿网络力度远远不够公开叫嚷利用网络反击贪官的行为是“网络暴力”。

按刘功臣的眼光,一个“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能够“经常去喝闷酒解愁的人物,他的生活都算“比较困难”,那么中国社会无数普通的民众,他们的生活该用什么来形容呢?             刘功臣的这番表演,典型地暴露出,在中国社会,权势已经站在社会大众的反面,形成一个无视民众尊严与死活的特权集团。

中国公民正当的个人权益及相关信息,表面上都受到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面对社会网络民意问政的汹汹势态,一部分官员甚至地方政府,他们不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网络反腐的社会作用,不是积极作为地推动依法管理官吏腐败的制度程序,相反却逆势而行。

这种思维方式以江苏徐州为代表。在周久耕事件后不久,江苏徐州开展了一项禁止人肉搜索的立法行行动。在经江苏省人大正式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不得擅自在网上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违反者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惩罚,“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给予6个月以内 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撇开这个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一些权利或禁止,与中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形成重复制约,实际造成对法律职能的重复虚耗不说,看看新浪网在一项调查问答中,所显示的民意反映吧。

在新浪网举行的这次对46774人展开的调查中,表示支持“人肉搜索发挥了惩恶扬善的作用,立法禁止不利于网络监督选项意见的,有41301人,占参加者的88.3%,不赞成的只有10%多一点;认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对网络监督的封杀的,有38101人,占参与调查人数比例的81.5%,反对者只有15%。

无论是已有的法律条文,还是社情民意,或者作为通讯工具的互联网信息特点本身,徐州等地政府的这种立法思维,都显示了一个与社会公正和民主趋势相背离的思维,客观上决定了这种企图通过行政权力优势,限制或打击网络民意参与问政目的的荒谬与败局。

当一个社会公民成为公共权力的履行者的时候,他实际就将自己除了个人生活以外的行为和举动特征,交给了社会大众的监督管理之下,他的行为和利益所得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一个政治清明的政府,是由公务人员透明的财产状况,加上他们公正的言行举措构成的。公开公共权力及其执行人的所做所为,是保证社会公平的管理必要,隐瞒或限制民众对政府权力信息的了解与传播,与公平社会或执政为民的理念都是直接矛盾的行为。

无论从公务人员服务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平等公正或者民众所天然具有的人权利益来说,在违反和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为权力操作者谋取私利的行为,都不可能获得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企图通过保护隐私等借口,来隔断社会对公共权力执行者相关身份信息的知情权力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公权力的社会属性。

因此,在对社会大众蓄意设置知情障碍,制造“不明真相”的控制企图,不可能实现保护贪腐,或者使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获得合法地位和安全的目的。

相反,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外,任何牵涉到社会大众利益的权力信息,以及行政举措,社会都有权对它进行了解并发表赞扬或批评言论,并依此作出拥护或反对的行动反映。

在面对社会日益持久的腐败矛盾中,徐州人大既然能将立法注意力放在禁止人肉搜索的逆势作为上,为什么不去推动公示政府公务人员的财产法案,为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保护他们不受腐败体制所诱导的贪赃枉法所伤害,却本末倒置地在隐私信息保护方面,追求对公共权利持有者们,不受社会正义与道德保护的无限行政权利呢?除了说明他们只是行政权利的利益一体者,和甘愿与贪腐社会现象沆瀣一气,还能说明什么呢?

为什么我们代表社会利益履行权力的官员们,不能在网络民意发挥作用之前,积极开展对于腐败官员或事件的打击治理;作为监督职能的纪委、人大、政协等等机构或部门,在政府权力的操作程序中,只能徒谈奈何而不能实际进行一些作为呢?体制腐败的社会根源,在这里再次展示了它无所不在的巨大能量和破坏力。

网络渠道作为一种超越时空的通讯工具,是政府沟通民意的最有效的快捷手段,信息来源和参与者之众,成本之低廉,不是传统的渠道或力量所能达到的。

近日, 随着周久耕的落网,在媒体和网民强大的声讨下,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杨友林把总资产逾亿元的国企资产全盘饱入私囊,侵吞惊人数额国有资产的问题浮出水面,更多腐败案件得以曝光的事实,再次展示出民意在借助网络反腐方面,巨大而不可阻挡的社会意义。

但是网络平台只是民众的一种声音表达渠道,在中国社会公权力严重缺乏制约,潜规则取代行政公正,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公权力履行者的自觉性维护次序;在纪委等监控机构形同虚设,社会矛盾日益激烈的社会形势下,周久耕杨友林等人的落马,是否可以唤醒中国公权力的行政良知,广大的社会民众在观望,更有无限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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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久耕的落马可以唤醒中国的行政良知吗 之一 网络反腐的又一次胜利成果

3月21日新华网新浪网等新闻媒体陆续报道,3月20日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周久耕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周久耕的落马,是中国社会网络反腐的又一次成功尝试。

200812月9日,作为主管房产的政府要员,周久耕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关于“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进行查处讲话,引起网络民意的强烈反感,在网民们对周久耕发起人肉搜索的反腐行动中,周久耕戴天价手表抽天价烟等贪腐行为,被暴露在社会的众目睽睽之下。并由此引发了政府职能对一个贪官劣迹的跟踪和今天的初步结果。

周久耕的落马,是中国社会网络民意参与反腐斗争,又一次值得庆祝的胜利成果,是网络民意力量又一次成功宣示。由周久耕事件,人们很自然联想到,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刚刚经历的另外几次网络反腐的努力与尝试。

2007年10月12日,我们经历了陕西省林业厅的华南虎照片事件,在中科院植物学家傅德志等网友长达一年的努力斗争下,将直接做案者周正龙绳之以法,不仅对一批上至省厅下至县局级政府官员,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还阻止了该案为骗取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数以千万计经费的犯罪可能,这是在全国影响较大的一次网络正义实践;

2008年11月26日,一份有关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两政府出国考察团,出国旅行的帐目文件,被网友贴到猫扑论坛上后,江西省新余市外事侨务办副主任刘群等11名江西新余政府官员组成的人力资源考察团,在2008年4月前往北美的13行程中,花费331946人民币,纵横北美洲10余个著名城市,饱览异域风光,将考察团变旅游团的事件遭到曝光;浙江温州一支由温州市各局县的23主要领导组成的所谓考察团,借“考察美国政府机构管理职能以及先进的行政管理经验,政府机构如何扶持当地企业发展等名义,在21天的行程里,住700美元一晚的撒哈拉大酒店,在夏威夷、洛杉矶、赌城拉斯维加斯、华盛顿、旧金山等近10个美国大城市的著名景点疯狂作乐,花费649495元人民币的案件,在网络民意的一路追踪下,引起相关政府重视,最后揭露出两桩政府官员疯狂浪费国家钱财,借考察之名行旅游享乐之实的违法犯罪案,使相关违法官员得到应有惩处。

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纪在深圳大酒楼涉嫌对一名给他上厕所的11岁小女孩进行猥亵,并疯狂叫嚣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这位酒后失态的林书记,在遭到网友人肉搜索的追击后,遭到撤消职务的惩处。

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民众借助网络武器反击腐败所取得的社会成果,与另吧宪章的产生一起,对于中国社会及其民众;对于民意力量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展示的希望与影响,都意味着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转变。具有中国民众开始觉醒,和借助网络力量自觉参与维权抗争的划时代意义。

中国13亿国民,在现实中被执政府通过腐败的社会体制,成功地剥夺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发言权,民众对于社会事务所本来具有的管理权利,被不受民众控制的政府非法代表着,并制造了什么“代表”理论。同样,在中国社会,有条件使用电脑获知信息的人,还只是很少的一部分。

2009年元月,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数2.9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22.6%

在这样一种迅速壮大的网民队伍中,认识与学习网络这个通讯工具的人数,占据着更大比例,能够运用网络来表达公民自己声音,维护公民权益的,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人。

但是,中国网民发展壮大的方兴未艾之势,以及他们必然从自己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迟早会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的趋势,却是可以乐观期待的现实前景。

我们的政府很多例行公事的程序,大到每年例行一次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小到各地地方政府的什么“三干会”、“报告会”、“宣讲会”,或者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的各种行动,等等完全属于履行程序的政府行为,无不都被称为是“伟大的胜利”;

我们处于被消声状态下的普通民众,能够在政府失职渎职甚至压制打击封锁下,借助网络力量,揪出那些欺上瞒下为非作歹的贪官污吏,这样一种展示正义与网络力量的壮举与成功,更有资格和理由被贯以“伟大胜利”这个表达喜悦和庆贺之情的形容词。

那么让我们也用“伟大的胜利”来强调一下,网络力量在中国社会干预公共权利的正义作用和胜利吧。

实际上,将网民们这种借助网络武器打击贪官污吏的成功,形容为一种伟大的胜利,更具有一种昭示网络力量与社会正义的现实斗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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