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

【寻正按:针对相关事件,准确描述见《杰佛逊的爱国科学》

在众多网友的嘲笑声中,著名科普作者方舟子的中国青年报专栏惨淡收场,一向习惯于剽窃英文材料而制造伪劣科普的方舟子只好在其妻子就职的新华社旗下《新华每日电讯》再起炉灶。新官上任三把火,专栏开张大吉,方作者难道不应该努把力,创造几篇正确可读的科普吗?不幸的是,即使方舟子努力过,他也无法避免因为学识短浅而不停地制造科学与历史笑话。

咱们回忆一下方舟子自吹的牛皮,出自方舟子之口,刘菊花之手,在《网络奇才方舟子》中,刘记者这样写道:

方舟子说自己…“我的姐姐、哥哥也收藏了不少书。不过我读的书大都是自己买的。到现在我每个月还要买几十本书(主要是英文书)。”

早在两年前,方舟子妒火中烧,攻击科学松鼠会剽窃时,我就感到奇怪,一个每个月要读几十本英文书的人,怎么会那么无知,难道这些英文书都是儿童读物?对一些英语文化圈内的常识极其无知。这一问今天不幸又要重复,那些英文书是啥内容,方舟子能不能看懂啊?

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博士缺学识,何必来修史。“科海谎诌”第一篇《杰斐逊的化石》存在大量的史实错误,作者缺乏对相关科学的把握,现在依文中出现顺序点评该文:

一、 “杰斐逊当时正忙于总统竞选,输给了约翰·亚当斯,只好屈尊当了副总统。”

杰佛逊虽然在历史地位上可能可以赶得上亚当斯,但在当时来说,他的资历与声望都不如亚当斯,怎么叫“屈尊”当了副总统?亚当斯当副总统,他是一名部长,亚当斯负责起草独立宣言,杰佛逊是执笔人,杰佛逊算是亚当斯的老部下了,“屈尊”,是因为作者缺乏对史实的基本了解。四年后杰佛逊跟民主共和党预定的副总统Burr得票一样,差点又做了自己部下的副总统,那才叫屈尊。

当时美国初创,竞争的概念跟现代完全不一样。杰佛逊在家里坐等副总统掉在头上,哪有忙于竞选的古怪事?

二、“当时最著名的博物学家、法国人布丰已有生物进化的初步思想,提出了一个退化论,认为一种动物在环境的作用下,会逐渐退化成另一种动物。”

退化论跟进化论有相似的地方,但怎么能算它的“初步思想”啊?达尔文会同意吗?布丰可没有说一种动物退化成另一种动物,而是同一种动物,在形态与生理功能上退化。方舟子自己就提到居维叶用动物之不同种否定了布丰的退化论,但这么浅显的逻辑矛盾,方舟子是不能明白的,谁叫他自大到以为天下没有人能教他逻辑呢!

三、“现在又发现了“巨爪”狮子,更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前提是,猛犸象和巨爪都还在美洲生存着。”

布丰的逻辑是同一物种,到了美洲会变小,那么只要美洲有大家伙,就可以直接否定布丰的结论,根本不需要这个“前提”。事实上,杰佛逊用的最重要的大家伙对比,是用美洲乳齿象(American Mastodon)对比猛犸象,说乳齿象是陆上最大的动物,以驳斥布丰。当时认为猛犸象跟乳齿象是同一物种,故而杰佛逊在很多地方会用一般性的Mammoth来指美洲乳齿象,导致方舟子的误解与后面更为有趣的说法。

四、“他用了相当的篇幅介绍在肯塔基和纽约发现的“猛犸象”化石(其实有的是乳齿象化石)”

见三。杰佛逊用于反驳布丰的是从Big Bone Lick发现的美洲乳齿象化石,方舟子英文读个半懂,搅得一塌糊涂。

五、“杰斐逊对此深信不疑,因为他不相信物种会灭绝。”

方舟子信口开河,杰佛逊怀疑大家伙的存在,用杰佛逊的话说,没有探索过的地方,我不能说到底存不存在。杰佛逊在19世纪初就相信物种会灭绝了,在18世纪,不少人就相信物种会灭绝。

六、“在他看来,所有的物种都是一环扣一环联系在一起的,就像一列火车一样。也许某种动物会在某个地方消失,但是它们必然还在别的地方生存着。这就像一列火车可以到处跑,但是不能有哪个车厢缺失,链条不能断。”

这其实是一个古老的关于生物的哲学,认为存在一种自然秩序,Scala Naturae,英文译为“Great Chain of Being”,中文意思是自然大秩序或者生命大阶层。这一思想相信自然界万物有序,从低到高,后来被基督教教义吸收,解释为神造万物有序,从低到高,层层相接,没有断层。这一思想在18-19世纪用于支持物种不灭,因为神创物种是由低到高,某物种消失就总味着断层,损害了神创万物的完美性。这一观点被杰佛逊在《弗吉尼亚纪事》中用来强调美国乳齿象可能仍然存在,但后来杰佛逊观点发生变化,最终相信物种会消失。方舟子英文基础差,望文生义,结果用了一个火车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比喻,让人笑掉牙。

七、“为了说明猛犸象和巨爪还活着,杰斐逊列举了几条间接的证据,例如印第安人传统上都认为美洲生活着大象和狮子,有人在野外听到了狮子的吼叫,有人遭遇了可怕的怪兽,等等。要让人信服,必须有可靠的目击者,最好能捕捉到标本。到哪里去抓呢?杰斐逊相信在当时还未开发的美国西部,有大象和狮子生存的足够空间,在那里应该可以找到猛犸和巨爪。”

方舟子让人笑得肚疼的想像,路易斯与克拉克的探险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政治活动,你以为美国议员都是傻子,跟杰佛逊一起胡闹抓“猛犸狮子”,杰佛逊也没那么傻,真以为乳齿象与巨爪一定活着,只是没有证据前,半信半疑,不确定立场而已。他的那些说法,来源于向他提供标本的斯图尔特。路易斯与克拉克的探险是政治、军事与科学考察,为美国西扩做准备的,那是为什么会是机密的原因。

八、“而所谓的巨爪并不是一种大型狮子,而是一种大型的地懒,是树懒的近亲。”

最可笑的是方舟子还要故做高明一番,其实杰佛逊早在1797年就自己搞明白了这一简单的问题。详见纠错科普《杰佛逊的爱国科学》。

九、“但是对杰斐逊和同时代的许多人来说,物种会灭绝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情。当时西方学者还普遍相信神创论,认为各个物种是上帝一个个创造出来的,如果物种会灭绝,岂不说明上帝不那么仁慈,而且上帝的创造物是有缺陷的?”

太搞笑了,如果杰佛逊认为物种灭绝不可思议,花那么大力气证明物种可能没有灭绝干什么?事实上,在18世纪,不少持自然神论的宗教人士也不反对物种灭绝的说法,圣经记载,上帝创造一次,可是毁灭过多次的,这跟宗教本身没有什么冲突。杰佛逊用于反驳布丰的美洲乳齿象,早在1768年英国解剖学家Hunter就结论说已经灭绝了。

十、“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大型动物退化成了小型动物,例如猛犸象退化成了非洲象、亚洲象,地懒退化成了麋鹿。”

最搞笑的是方舟子写文章,东抄西抄会搞忘了前面抄过的,关于同一观点的说法。这个观点就是布丰的退化论,同一篇科普中忽然变成了“当时有一种观点”,令人捧腹。这么明显的后语不搭前言的写作,《新华社》编辑也没能力判断,真是愚蠢。

十一、“一旦确信了物种会灭绝,神创论就被动摇了,新的世界观也就呼之欲出。”

居维叶确定了物种会灭绝,怎么教会不对他生气攻击?哦,原来圣经中还有大毁灭。正是居维叶反对进化论,而进化论,不用多说,是教会死敌。物种灭绝论问世,教会不冒泡,就因为神创论反而得到加强,居维叶破除的乃是退化论,退化论反而让宗教学者激烈反对。

十二、“杰斐逊的设想是错的,但是他大力支持的西部远征却支持了物种灭绝的观点。”

如前述,杰佛逊的设想无所谓对错,他虽懂多门语言,可不是在外语中抄点科学半懂不懂就拿出来卖的,他早就知道不存在巨爪狮子了。他支持的西部远征跟物种灭绝的观点几乎没什么关系,居维叶可不依靠什么西征来进行他的判断。况且西征覆盖的范围也太小了,热带地区没探查过的地方大着呢。

十三、“就算杰斐逊至死不相信物种会灭绝,仍然梦想着猛犸象和巨爪有一天会被发现,那已不重要了 。”

方舟子这句俏皮话愚蠢透顶,杰佛逊死于1826年,杰氏巨爪地懒命名于1822年,居维叶早在1796年就开始阐述物种灭绝的观点了,在杰佛逊有生之年,居维叶逐渐成为相关领域的大师权威。由于杰佛逊喜欢收集化石,而居维叶是相关权威,所以他们关系密切。在杰佛逊退出政坛后不久,他就相信物种会灭绝了,在1823年他给亚当斯写信就认为生体会消失产生,物种会灭绝,如果没有造物主存在,所有存在会消失在混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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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科海谎诌”开门红、拼凑科普丑无穷。

杰斐逊的化石

作者:方舟子

【从本月起方舟子在《中国青年报》的科普专栏“一言堂”取消,改在《新华每日电讯•草地周刊》开专栏“科海方舟”,这是该专栏第一篇】
 
  1796年7月,托马斯•杰斐逊收到了约翰•斯图尔特上校送来的几个化石。那是工人们在弗吉尼亚的一个山洞挖掘用来制作炸药的硝石时挖出来的。这个山洞离斯图尔特上校的家不远,上校听说后,就想到了把它们送给弗吉尼亚的第一学者。这些化石看来是一头巨大的野兽留下的,最引人注目的是三个巨大的爪子,在已知的动物中前所未见。这是什么样的野兽呢?杰斐逊当时正忙于总统竞选,输给了约翰•亚当斯,只好屈尊当了副总统。1797年3月4日,杰斐逊就任副总统,6日后,他就在费城的美国哲学会宣读了一篇论文,报告他对这些奇怪化石的研究结果。由于长着巨爪,他认为它们属于一头类似于狮子的猫科动物,但是体型比非洲狮子大得多,是其3倍。他把它取名叫巨爪。

  这篇论文后来被称为美国第一篇古生物论文。杰斐逊在新官上任之时,如此重视化石的发现,倒不完全是出于学术的兴趣,而是带着爱国的动机,为了证明美洲和欧洲是平等的。当时最著名的博物学家、法国人布丰已有生物进化的初步思想,提出了一个退化论,认为一种动物在环境的作用下,会逐渐退化成另一种动物。例如寒冷、潮湿的气候会让动物退化,体型变得越来越小。布丰认为美洲的气候比欧洲的湿冷,因此美国的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和土著都退化了,变得比欧洲的小。1781年,杰斐逊为了回答法国代表团秘书提出的关于美国的一系列问题,专门写了一本书《弗吉尼亚纪事》(1785年出版),其中有一章就是专门批驳布丰的美洲退化论。

  在《弗吉尼亚纪事》中,杰斐逊比较了现存的美洲和欧洲的一些动物的大小,以说明美洲的并不都比欧洲的小。他用了相当的篇幅介绍在肯塔基和纽约发现的“猛犸象”化石(其实有的是乳齿象化石),既然美洲存在这种比亚洲象和非洲象都大得多的陆地上最大的动物,就说明了美洲不是低等大陆。现在又发现了“巨爪”狮子,更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前提是,猛犸象和巨爪都还在美洲生存着。杰斐逊对此深信不疑,因为他不相信物种会灭绝。在他看来,所有的物种都是一环扣一环联系在一起的,就像一列火车一样。也许某种动物会在某个地方消失,但是它们必然还在别的地方生存着。这就像一列火车可以到处跑,但是不能有哪个车厢缺失,链条不能断。

  为了说明猛犸象和巨爪还活着,杰斐逊列举了几条间接的证据,例如印第安人传统上都认为美洲生活着大象和狮子,有人在野外听到了狮子的吼叫,有人遭遇了可怕的怪兽,等等。要让人信服,必须有可靠的目击者,最好能捕捉到标本。到哪里去抓呢?杰斐逊相信在当时还未开发的美国西部,有大象和狮子生存的足够空间,在那里应该可以找到猛犸和巨爪。但是,在当时的美国东部和西部之间,还隔着一块广袤的法国领地路易斯安那(包括现在的15个州的全部或部分)。在把路易斯安那买下来之前,杰斐逊已开始筹划西部探险。1803年1月,已成为美国总统的杰斐逊给国会写了一封密函,要求拨款2500美元资助西部探险。这一年年底,杰斐逊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从拿破仑手里买下了路易斯安那,让美国国土扩大了一倍。第二年,杰斐逊即委派著名探险家梅里韦瑟•路易斯和威廉•克拉克率队远征西部,探险路易斯安那领地和西部,其中一项任务是观察那里所有的动物,特别是被认为罕见或灭绝的动物。

  两年多的远征发现了200多种动植物,但是就是没有发现猛犸象和巨爪。我们现在知道,猛犸象已在大约1万年前灭绝了。而所谓的巨爪并不是一种大型狮子,而是一种大型的地懒,是树懒的近亲。为了纪念杰斐逊,后来它被命名为杰氏巨爪地懒,它也在大约一万年前灭绝了。但是对杰斐逊和同时代的许多人来说,物种会灭绝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情。当时西方学者还普遍相信神创论,认为各个物种是上帝一个个创造出来的,如果物种会灭绝,岂不说明上帝不那么仁慈,而且上帝的创造物是有缺陷的?所以虽然每次远征都没能发现这些动物,人们仍然相信它们一定藏在某个未被探险过的地方。

  没有发现不等于不存在,这个逻辑当然能够成立。但是当时的法国古生物学家居维叶还是能够令人信服地举例说明,至少有某些物种已经灭绝了。他举的正是猛犸象、大型地懒这些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大型哺乳动物。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大型动物退化成了小型动物,例如猛犸象退化成了非洲象、亚洲象,地懒退化成了麋鹿。居维叶首先通过比较它们的骨架,证明猛犸象、地懒等都是独立的物种,并没有发生这种退化。如果这些大型哺乳动物还生存着,那么是很容易发现的,既然它们在世界各地都未发现,那么可以认定它们已经灭绝了。在路易斯和克拉克远征之后,还有非洲和南美洲内陆未被完全探测过,不过居维叶认为他所说的几十种大型哺乳动物不太可能全都被隔离在那两块地方,如果以后能在其中发现几种,已经是很难得的了。

  一旦确信了物种会灭绝,神创论就被动摇了 ,新的世界观也就呼之欲出。杰斐逊的设想是错的,但是他大力支持的西部远征却支持了物种灭绝的观点。就算杰斐逊至死不相信物种会灭绝,仍然梦想着猛犸象和巨爪有一天会被发现,那已不重要了 。

2011.10.12.

(《新华每日电讯》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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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授再次公开严斥方舟子

方舟子拒绝因为剽窃美国教授作品而道歉,相反,处处以语言障碍为契机,误导国内观众,在2011年8月12日方舟子向Root-Bernstein教授偷偷摸摸发信,一是拒认90%抄袭,二是要求退出Root-Bernstein教授发起的批方论坛。Root-Bernstein教授可能气坏了,要冷静之后再回复他,或者因为忙于事务,来不及回复他,导致方舟子以为Root-Bernstein就此要放他一马,于是乎得意洋洋地在自己的微博中把相关信件发了出来,显示自己好象给予了适当交待。

面对方舟子的无耻与赖皮,Root-Bernstein再次地不留情面,给予了“中国的打假第一人”以重责。以下是Root-Bernstein教授公开信全文(蓝色为译文):

21 August 2011(2011年8月21日)

Dear Dr. Fang,(亲爱的方博士)

What a joke! You threaten to no longer participate in this dialogue if I insist on making your emails to me, and mine in return, public? In the first place, what is the point of public letters, such as those that I have written, if they are not public? In the second place, since you have not participated in this discussion at all for quite some time, what difference does it make? Third, I thought your goal was to help China identify and reveal frauds wherever and whenever they occur, so why are you refusing to participate in an open discussion about what constitutes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finally, and most importantly, how can you have the gall to demand that I keep private your emails to me when you have been attacking me and on your website and in the Chinese press behind my back this entire time? So, yes, this letter is going to everyone, and you can do as you like. You don’t play by anyone’s rules but your own anyway?

(真是一个大笑话!如果我坚持把你的来信及回信公开,你就威胁要退出讨论?首先,如果不公之于众,我写的那些公开信还能叫公开信吗?其次,你本来就几乎从不参加讨论,你的威胁有意义吗?第三,我以为你的事业就是帮助中国发现与揭露不论何时何地的造假,那么你为什么拒绝参加一个针对什么是剽窃与侵犯版权的公开讨论?最后,最重要的是,你背着我一直在你的网站与中国媒体上攻击我,你怎么有脸要求我不公开你的信件?因此,无庸置疑,此信发给每个人,你要干什么,随你。你除了自定规则,是不遵守别人的规则的。)

You ask where I got the figure that you have plagiarized as much as 90% of my article in yours and object that it could not possibly be more than 50%. Well, there’s a simple answer: I apparently have never been shown your entire article, even by you! You will recall sending me your translation of your article. It does not appear to be complete. So if I have been misled as to the amount my material that may be in your article, you are as much to blame as anyone.

(你质问我从何处得到你剽窃我的文章达到90%的结论,抗议说绝不会超过50%。好吧,我简捷明快地回答你:显然,我从未见识到你的全部文章,包括你递送的文本!你应该记得寄给我你文章的译文,它并非全文。因此,如果我误解了你窃取了多少我的文章,你跟其他人一样难辞其疚。)

In any event, at least we are talking about how much of my article appears in yours. On this point, one of your self-proclaimed supporters (email attached) actually puts the amount of your article that matches mine at 60%. No matter how we look at it, everyone, including you, agrees that a substantial portion of your article is drawn from mine. So the issue becomes how much is too much? You have already admitted that there was sufficient commonality that you should have cited me as the source of your arguments in your original blog. So if there is that much commonality, how can you deny both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reason for making this a public debate is precisely because the issue of how much is too much needs to be hashed out and your own admissions certainly help make my case against you.

(不管怎么说,起码我们讨论的是你的文章窃取了多少我的内容。对此,你的自称支持者之一(见所附电邮)还将之定量在60%。不管我们怎么看这个问题,所有人,包括你自己,都同意你的文章很大一部分取自我的文章。因此,问题就归结于多少是不适当的?你已经承认,在你最初博文中就应当因为雷同程度而提及引用我。如果雷同程度如此高,你又凭什么否认剽窃与侵犯版权指控?将之变为公开讨论的确切原因正是因为多少雷同是不适当的需要推敲,而你自己的认可也显然有助于我对你的批评。)

You also claim that I am making up my own definitions of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 insist on pointing out with regard to this question that the criteria I am using in accusing you of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re not something I have made up. Every major journal and ever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has guidelines regarding these points, all of which are very similar. If Chinese scholars, such as yourself, expect to participate in the worldwide culture of science, you must learn to abide by the standards set forth in these guidelines. I have attached one such set from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You will note that not only do YOU not have the right to reproduce my article, even I do not have the right to use more than 400 words from my own publication, nor can I use my own illustrations, without written permission from the journal. Copyright not only protects the author of a work, but also the publisher of that work! This raises a point that has not yet been discussed in our correspondence, which is that you have not only plagiarized and/or breached the copyright on my article, but als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hich published the book in which my chapter appears. Did you get their written permission to use my material?

(你还宣称我自制了剽窃与侵犯版权的标准。对此我坚称我指控你剽窃与侵犯版权的标准并非自己心血来潮。对这些问题每一个重要的杂志与每一个教育机构都有指南并且都大致相同。如果象你这样的中国学者希望参与世界科学文化,你必须学会遵守这些指南所立定的规则。我为你附上美国化学协会的标准。你应当注意到,不仅仅是无权复制我的文章,甚至我自己都不能从我的发表文章中复制超出400字的内容,也不能再使用我自己的图表,除非取得杂志的允许。版权不仅保护作者的权益,也保护出版商的权益!这就涉及到我们的讨论中还没有论及的一个要点,这就是你不仅剽窃与(或)侵犯了我的文章的版权,也剽窃侵犯了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版权,该出版商出版了含有我的文章的书。你从他们那里获得了使用我的材料的许可没有?)

Your only response to that issue so far has been to say that you are an expert on fraud and you know that you have not plagiarized me or violated my copyright. Yet you refuse to reveal the criteria you are using in making that decision, which not only leaves me in the dark, but also leaves the people of China in the dark about how you reach your conclusions regarding the fraudulent behaviors of anyone you accuse. And there is an additional problem: even if you get around to divulging your criteria, you can’t be the judge in your own case. Indeed, you can’t be the accuser, judge and jury in any fraud case and yet that is exactly the power you have attempted to accrue to yourself.

(你对这一问题的迄今为止的回应是你是打假专家,你鉴定你没有剽窃我,也没有侵犯我的版权。然而,你拒绝提供你的鉴定标准,这不仅是让我,也让中国人民茫然无知,你指责任何人造假采取什么标准。这还有更进一步的问题:即使你最终遮遮掩掩地说出你的标准来,你也不能成为你这一案的裁定者。实际上,在任何案例中,你都不能同时扮演指控者、法官、与陪审团的角色,然而,那正是你试图为已攫取的权力。)

And here we get to the crux of the matter. I am far less worried about whether you have stolen some of my work than I am worried that you have set yourself as an unassailable and unregulated monitor of fraud in China. No individual should ever have the power that you have taken upon yourself. You have every right, and indeed every responsibility, as do I!, to point out fraud wherever you think it occurs, but you do not have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your accusations are valid. For you see, if you have that right, then so do I, in which case you would be guilty of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violations just because I said so. You clearly don’t want that to be the case (nor do I), but you must learn from this controversy that you cannot have that power over others, either. The determination of fraud must lie in the hands of unbiased, disinterested parties, both in this case and in any other case you might bring or be accused of. I’m not sure who in China, or in the world, should decide how much of my work you should be permitted to use without permission, but I do know it is not you! My fondest hope at this point in time is that our controversy will lead to substantial changes in how fraudulent practices such as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re handled in China and in who has the authority to handle such issues.

(现在我们就进入了问题的中心。我对你是否偷窃了我的部分作品的担心远不如我担心你把自己当成了监督中国造假行为的一个不受制约也不承担指控的角色。没有任何个人应当拥有你所攫取的权力。你(我也一样!)拥有绝对的权力,也实际上是绝对的义务,来揭露任何造假,但是你无权决定你的指控是否正确。你应当看到,如果你有此特权,我也应该有,那样的话,就可以因为我说你剽窃与侵权了,你就剽窃与侵权了。你显然不愿就此伏法,我也不愿如此行事。但是你必须籍着这样的矛盾理解到你不能拥有超越别人的特权。决定造假取决于没有偏见的、没有利益倾向的行为者,无论是在这一案例中,还是其它你指控别人的案例或者你受指控的案例中。我不知道究竟在中国,或者在世界其它地方可以决定你可以不经过允许而使用多少我的作品,但我确信,那必不是你自己!我现在的对此事的最大期望是此案会导致中国针对造假(比如剽窃与侵犯版)的案例处理实践以及谁拥有此类事件的发言权带来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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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军护主心切,词不达意;美国教授义愤填膺,指责升级

方舟子剽窃美国教授一案在电邮群体辩论中逐步升级,先后有数位方舟子的支持者参与辩论,然而,在铁的事实面前,方舟子的支持者们只能躲躲闪闪,招架无力。

方舟子的导师出面为方舟子辩护,结果令自己的公信力遭到质疑,再也不敢发声,而其他支持者也往往象方舟子导师Burton教授一样,扔下自己的观点就狼狈而逃。英语中有一句俗语,观点就象屁眼,人人有一个,光有观点没有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

为方舟子辩护的,多是密西根州立大学的跟他有一定关系的人,或者是匿名网友,其中密西根州立大学昆虫学副教授Zachary Huang悍然声称方舟子的做法无可挑剔,他也会这么做!我要求这位学者给点实证,此人就消失了。

方舟子的支持者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做事参与讨论偷偷摸摸。方舟子开先河,试图跟Root-Bernstein私了(大家回想他拒绝施一公私下交流的企图那付理直气状的样子吧)。Root-Bernstein不仅拒绝了私了,还把其去信公开化。同样地,方舟子的支持者多回避公开讨论,包括这位密西根州立大学的昆虫学教授,参与讨论的其他人,往往要在Root-Bernstein回复并把回复内容公开后,我们才知道方舟子的水军再次出击了。

方舟子的支持者之被称为水军,因为象Burton与Huang这样的实名支持者,在被还击质问之后,就不敢回复,也不敢采用匿名水军的流氓辩论手段。而方舟子的匿名支持者则无所顾忌,与他们在国内论坛网络上的风格有所不同,他们在Root-Bernstein面前有一定克制,但秉性难改,方舟子的水军因为 Root-Bernstein坚持自己的权利,要求方舟子道歉而越来越不耐烦了,他们开始攻击Root-Bernstein,认为Root- Bernstein也有剽窃。

最新的一轮讨论激怒了Root-Bernstein,他愤而指责方舟子90%是剽窃。

在电邮讨论中,根据Root-Bernstein的回复,我们知道水军化名“疯学生”有这么一段为方舟子辩论的讨论。

===========以下内容来自Root-Bernstein教授回复=====================

Quoting Xuesheng Feng fengx2002@gmail.com:

Dear Dr. Robert Root-Bernstein,

I just read your recent open letters to Dr. Shi-Min Fang online and want to drop a line to express my opinion.

In the letters, you state “One may copy only up to about 200 words, which must be placed in quotation marks and attributed to the original author……” Are you just ignorant? Chinese and English are totally different: one English word can represent several Chinese words or vice versa.  Online blog is more likely to be chat than any types of formal paper.  It would be ridiculous or very idiot to list reference.

By the way, where did you get these advices or ideas – “it never hurts you to credit everyone who might have contributed to your own ideas; it always hurts you to leave anyone out. It never hurts to obtain copyright permission, even if you may not need it; but it always hurts to try to get away without obtaining that permission”. They are very educational and should get credit/permission with your argument.

Thanks and looking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soon.

LCDR FENG

============“疯学生”声讨信结束==========================

大家注意到此人签名跟电邮签名的不同。“疯学生”出言不逊,骂Root-Bernstein是白痴(Idiot),无知(Ignorant),并指责Root-Bernstein教授给出的最好求得允许的建议是剽窃,因为没有取得允许,也没有指出来源。

面对这位胡搅蛮缠的“疯学生”,Root-Bernstein仍然有礼有节地耐心解释:

=============以下内容是Root-Bernstein的公开回复================

Dear LCDR Feng,

Thank  you for your comments. I do realize how different Chinese and English are, which is one reason that I am trying to treat this controversy as an educational one. Copyright laws written in one country are obviously going to be difficult to apply in another when languages differ so fundamentally. So one of the questions we must answer is how to evaluate the extent of the material that one can use from a copyrighted writing in one language when it is translated into another. That is why I also suggested that a percentage basis might make sense. But perhaps there are problems with percentages, too. If you have any positive suggestions, I look forward to hearing them.

As for the advice, it derives from many conversations with many people over many years and observing what happens to people who act in one way or the other. I do not know that anyone has written it down previously, so I can’t cite you a reference other than experience. If  you are implying that my advice is copyrighted by someone else somewhere (which seems to be the point of your letter), rather than implying that I am fraudulently presenting my ideas as original to myself, I’d ask you to find me a copyrighted written source that presents my advice in just the way I did. Otherwise, I’ll treat your message as a joke, which is what I hope you intended.

SIncerely, Bob Root-Bernstein

================Root-Bernstein公开回复结束=====================

Root- Bernstein很礼貌地回复了“疯学生”的无礼取闹,要他证明其剽窃指控。在中文网络中,方舟子的水军可以把谣言当着事实,假如Root- Bernstein是中国人,方舟子的水军就可以到处宣称Root-Bernstein也剽窃了,甚至可以宣称Root-Bernstein被方舟子打假,现在事后来报复他。打假斗士这张皮真是好皮。

继“疯学生”之后,另一位脸遮十纱的方舟子拥趸上场了。此人曾宣称她可以随时见 Root-Bernstein的面,但一直不敢出示真容,据此我估计又是方舟子在密西根州立大学的一位支持者,甚至是他的师妹也说不定。这位“Cluo” 女士倒大方了一回,在按下“回复所有人”之后,少有地没有把我等反方人士的电邮给卡嚓掉。

==============Cluo女士在“疯学生”基础上的发挥================

Dear Professor Root-Bernstein:

I believe LCDR Feng was trying to give you an hint tha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one may copy a copyrighted work without the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such as works for research and educational purposes. One of these limitations on the rights granted to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called “fair use” (US Copyright law section 107) (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  A more restricted version called “fair dealing” generally applie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three other important legal points which you may know already:

(1) Scientific research papers are very different from plays, movies, etc., under US copyright law. The National Acadmy of Science and 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 have formed a “Committee on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Public Policy”, and has published a guide that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professional standards in research in 2009. You can find clear definitions of plagiarism, research misconduct, etc. For example, this policy guide says:

“Someone can make fair use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for nonprofit uses, such as research or education, but they cannot use the material in a way that would reduce its market value”.

(2) In one of your letters you said:  “One may copy only up to about 200 words”. This is not correct. There is no number of words, lines, or notes that the US copyright law has specified. Important questions a court may ask you would be:

Is it a for profit competitor or not? Does this use hurt or help the original author’s ability to sell it?

(3)  The U.S. Constitution’s copyright clause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1 section 8) allows a work to be copied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Since the primary purpose of copyright is to foster the dissemination of knowledge rather than to protect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creator.

Sincerely,

Aimee Cluo

===============Cluo女士公开讨论的结束======================

这位Cluo女士的发言一如方舟子,看上去正儿八经,象那么回事,结果你一查验,就希奇古怪。美国宪法的第一部(Article 1)是讲立法机构,其第八节(Section 8)是讲议会。(详见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html#A1Sec8)美国是联邦体制,这里是讲议会的权限——最高权力机构权力也是受宪法限制的。其中允许议会立法中有一项是关于版权保护的,全文如下: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为促进科学与有用艺术的发展,立法给予并限制作者与发明者相应的作品与创造的独享权的保护期。)

简而言之,美国宪法允许议会立法给予版权保护,并限制保护期限。这一法制精神为国际通用,比如伯尔尼版权公约。这位Cluo女士可以把美国宪法修改得惨不忍睹,方舟子居然好意思指责别人误导Root-Bernstein,乌鸦不知自己黑。

Cluo 女士的胡扯彻底激怒了Root-Bernstein,他虽然仍然在礼貌地回复这位不敢露真容,却可以随时见他的方舟子支持者,但他对方舟子的指责升级了。我们嘲笑方舟子老婆学位论文剽窃量超过90%,这里Root-Bernstein大方地把这一数量级赐于了方舟子。

==============Root-Bernstein教授公开斥责方舟子剽窃量达到90%===========

【以下译文参照光明网版本并有所订证,寻正注】

Dear Aimee Cluo,
(亲爱的Aimee Cluo女士:)

Now we are getting down to business!
(现在,我们接近打开天窗说亮话的时候了!)

Please explain to me how Dr. Fang’s use of my work is “fair”? Under fair use, he has the right to photocopy, translate, or summarize my article for his personal use; I know of no case in which it is considered legitimate “fair use” to reproduce a copyrighted work, translate it, or summarize it for the use of other people, which is precisely what Dr. Fang has done with my work by posting it on his website and reproducing the essay in his books. In addition, it is my understanding that Dr. Fang makes his living from his website and books and therefore that he is not using my material for a non-profit or educational purpose, but for profit.
(请你为我释疑,凭什么说方博士(未经授权)使用我的作品是“公平合理”的?按照公平合理使用的原则,他有权影印,翻译,或总结我的文章为他个人使用(而不公开使用)。 可我从未听说过可以(未经授权)复制、翻译、总结重写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之于众,而被认为是合法的“公平合理使用”,这恰恰是方博士所为, 将我的著作(以他的名义)张贴在他的网站上,并将它复制于他的书中。更有甚者,我的理解是方博士靠他的网站和出版书籍为生,因此他使用我的材料并非是非营利或教育为目的,而恰恰相反,他以之赢利。)

Second, while it is true that various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National Academy, have provided their own versions of what constitute scientific fraud, none of these directives replace or override copyright law.  In any case, I have not charged Dr. Fang with scientific fraud; I have charged him with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 don’t see how the National Academy guidelines are relevant.
(其次,各种组织机构,比如美国科学院,的确都提供了他们自己的定义科学欺诈的版本,但是这些指南都不能取代著作权法或凌驾著作权法之上。不管怎么说,我并没有指控方博士进行科学欺诈,而是指控他剽窃和侵犯版权。我看不出美国科学院指南与此有何关联。)

Third, there are, in fact, guidelines, at least in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about how many words may be used. I have written many book reviews and have been warned many times by editors not to quote more than a certain amount of a text. This is also something that editors in the US check when one publishes a popular article in a magazine; and it is something that editors check when editing scholarly books. Whether it is law or not, it is common practice. In any case, I’m tired of the issue of 200 words — everyone who has addressed this issue has failed to address the rest of the paragraph which is about limiting the percentage of material utilized.  Since all but a handful of examples of Dr. Fang’s essay are directly from my article, I am charging that Dr. Fang’s article is essentially 90% (or somewhere around that percentage) my work.
(第三,事实上,合理使用他人文章内容的字数是有既定准则的,致少在出版业是有的。我写过很多书评,编辑们反复提醒我,引用别人文字内容要有节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量。这也是美国编辑们不论是在发表科普文章,或出版学术专著时都反复审核把关的问题。不管有否法文硬性规定,这已是出版业的行规。不管你们怎么想,我已经厌烦那关于200字的讨论了——所有争辩者都忽略了其后的基本原则是引用他人文章内容不能超过一定比例。鉴于方博士的文章除了少数例证外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直接从我的文章获取的,我申明方博士的文章90%左右根本就是抄袭自我的著作。)

Finally, I am not a constitutional lawyer, but I sincerely doubt that  your reading of the clause in the constitution can possibly be correct or it would be impossible for any academic to ever copyright (or to enforce copyright) on any of his or her work. Please think carefully about what you are arguing here, because the logical conclusion is that you do not believe in copyrighting anything that might be of educational value or which might be used for the pubic good.  That would mean anyone could copy anything I write and claim it as their own without any legal or moral protections. Is this really what you want to argue?
(最后,我不是一个美国宪法律师,但我怀疑你对相关宪法条文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否则任何学者都不能对其作品申请版权保护(或执行版权)。请仔细想想你的论点是什么?按照你的逻辑,你认为任何可被用于教育或者对公众有用的作品都不能享有版权。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复制我写的任何东西并宣布是自己的作品而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这真的是你的立场?)

Sincerely,
真诚地致意,

Bob Root-Bernstein
罗伯特*卢-伯恩斯顿

==============Root-Bernstein公开斥责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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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授直斥方舟子抄袭

1995年,方舟子在美国读研究生期间,抄袭其所在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Robert Root-Berstein博士于1984年发表的“On Defining a Scientific Theory: Creationism Considered”(《界定科学理论:论创造论》)一文。该文全文未提及文字与思想来源,在亦明公开爆光之际,方舟子慌了手脚,半夜起来修改公布在网络上的剽窃作品,生硬地加入Root-Berstein教授的名字,以掩盖自己抄剽的事实。

这不是方舟子第一次被人指控剽窃,因此方舟子依仗自己惯常的绞辩伎俩以及中国国内媒体的配合,这件事情有大事化了的趋势,然而,方舟子遇到了一个愿意较真的美国教授。Root-Berstein教授其实也并非一定要较真,他对方舟子没有太多接触,愿意息事宁人,故而,在揭发方舟子的人把相关事实告之Root-Berstein教授时,最初Root-Berstein教授回信回避了直接指控方舟子。

今年3月Root-Berstein教授回复刘实的信中称,他不能阅读中文,故而判断方舟子是否剽窃应由懂双语的人来进行。但Root-Berstein教授在回信中详细介绍了他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如果方舟子没有注明引用并指出他是原作者,就是剽窃,违背美国法律,侵犯了他的版权。

由于这封信中Root-Berstein并未直接指控方舟子剽窃,方舟子不敢出示信件原件,但从中抓取个别字句,强调Root-Berstein并未认可他剽窃的说法。亦明在向密歇根州立大学揭发方舟子剽窃时,密歇根州立大学认可剽窃指控,但以方舟子作品与毕业论文无关的技术性理由放弃了追查方舟子的责任,密歇根州立大学相关官员显然采取了袒护方舟子的立场。这某种程度上激起了Root-Berstein教授的义愤。方舟子对他在密根大被检举事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觉得自己取得了一次胜利,得意之中透张狂,处处炫耀美国教授“他从来没有认定我抄袭其文章”。

方舟子是一个自大狂,张启发的转基因食品严重损害了他的判断能力,任何一个稍有正常智力者,只要有双语基础,都可以判断出方舟子的剽窃行为,但他却可以真心地认为自己没有剽窃,或者认为他有能力糊弄所有的人。方舟子在极力漂染加工抹去他抄袭Root-Berstein教授的文章的痕迹后,他托朋友提交给Root-Berstein教授。他不满足于Root-Berstein教授放他一马,回避直接指控他抄袭的结果,他还要Root-Berstein教授给他的剽窃行为发一个烫金的许可证。可能三天前方舟子仍然在梦想,Root-Berstein教授向不勤于思考的中国人发信,表明细读方舟子的英文译作,发现方舟子科学地阐述了相关理论,无愧于密根大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又一次美梦变噩梦跟转基因无关(或许有关?),方舟子等来了一个炸雷。下面是Root-Berstein教授对刘实的回信,同时寄达方舟子及其名下的新语丝:

亲爱的刘实博士:

您寄给我的是我收到的方博士文章的第四份译文。这之中三份来自相信方博士剽窃了的人,另一份来自方博士的朋友,宣称凭之可以证明方博士没有抄袭。实际上,所有的译文,包括方博士朋友递交的那一份,都跟我的文章在语言上极其相似,都是使用了同样的论点,采用了同样的例证。大量的语言、所有的论点、以及几乎所有的例证,都逐字抄袭了我的文章,并未在文中注明论点、语言、以及例证的来源。因此,在这里,我确认方博士剽窃了我的作品。

我再强调两点。一是在国际版权法下,不仅一篇文章的确切语言受到保护,其思想结构与支撑它的系列例证也同样受保护。毕竟,设计思想结构以及组织证据维护之同样是独特的智识劳动成果,跟发明的那些具体语言以传递这些思想一样。第二,我要再次强调方博士宣称科普写作不受版权法限制的说法是彻头彻尾错误的。一个人普及科学(或者任何其它话题)跟原始学者一样地需要注明他或她的来源,或者提供其它方式让读者认识到该普及文章基于什么原始材料。作为例子,您可以查看我及我妻子Michele Root-Berstein在当代心理学(Psychology Today)网站上关于创造性的普及博客文章(http://www.psychologytoday.com/blog/imagine)。

此致,敬礼

Bob Root-Berstein

附:Root-Berstein英文信件原文:(详见刘实博客原文

Dear Dr. Shi Liu,

Yours is the fourth translation of Dr. Fang’s essay to have been sent to me. Three have been from people who believe that Dr. Fang is guilty of plagiarism; one was from a friend of Dr. Fang’s who claimed that the translation he sent me proved that Dr. Fang was not guilty of plagiarism. In fact, all of the translations, including the one from Dr. Fang’s friend, are extremely similar in language and all lay out an identical argument using exactly the same examples. Much of the language, all of the argument, and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examples are drawn verbatim from my essay, which is not cited as a source of the argument, the language or the examples. I am now, therefore, convinced that Dr. Fang has plagiarized my work.

Let me add two important points. One is that unde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not only is the exact language of an essay protected, but so is the structure of the argument and the set of examples used to bolster the argument。 Devising the argument and marshaling the evidence to support it is, after all, just as much a form of intellectual work yielding uniqu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is the crafting of the specific words used to convey the argument. The second point that I want to reiterate is that the Dr. Fang’s claim that popularizations are exempt from copyright is absolutely false。 An individual who popularizes science (or any other subject) is under just as much obligation as is the original scholar to cite his or her sources or provide other means for the reader to determine what original sources were used in writing the popularization. As an example, you can look at the popular blog on creativity that I write with my wife Michele Root-Bernstein on the Psychology Today website: http://www.psychologytoday.com/blog/imagine

Sincerely yours,

Bob Root-Ber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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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腾贝格被认定故意剽窃

 

根据BBC新闻报道,前德国国防部长论文剽窃在拜罗伊特大学的审查有了结果,学校专门的审查委员会确认,古腾贝格“故意地”剽窃了相关内容以欺骗论文评鉴工作。古腾贝格在剽窃被爆光后于2011年2月宣布自动放弃博士学位,不再使用相关头衔,随后不久其母校撤销了他的学位,然而如此惩罚仍然难息众怒,古腾贝格随后于2011年 3月黯然辞职。

德国首相默克尔曾试图维护她的国防部长,导致了德国学术界的忿怒,超过6万名博士生与学者签署公开信,谴责她的袒护行为侵犯了科学工作者的尊严,损害了德国的声誉。

古腾贝格出身于巴伐利亚贵族家庭,其爵位在魏玛共和国时代被废,但在其家乡他仍然被人以尊称为男爵。剽窃事件爆光后,古腾贝格被称为Baron Cut-and-Paste,剪贴男爵。他原文为朱*古腾贝格,也被人戏称为朱*抄剽贝格,或者朱*古狗贝格。看来为剽窃者贴上特制标签是世界通行做法。

抄剽贝格的剽窃程度是很严重的,但跟中国新华社记者刘菊花“问心无愧”的论文剽窃还是有差距的,按古腾剽窃记录网的统计方式,打假斗士“方舟子妻”胜过抄剽贝格毫无疑虑(Liu’s plagiarism beats that of Guttenberg fair and square.)。从统计页面而言,刘菊花无页不抄(100%),从统计字数而言,超过90%。下面是古狗贝格的杰作在古腾剽窃网上的纪录:

注:来源http://de.guttenplag.wikia.com/wiki/GuttenPlag_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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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刘菊花剽窃量直比丈夫方舟子

方舟子有大量作品被发现存在剽窃现象,许多作品立足于剽窃而来的资料,在网友们持续不断地努力揭发下,他的妻子,一贯象方舟子一道唱道德高调,狂捧方舟子这位打假“圣人”,也被发现是剽窃高手,其学位论文全文剽窃(已发现的剽窃涉及全文90%以上的内容)。

方舟子揭露新华社一记者报道自己的亲属时,满脸的不屑,随即其妻刘菊花也被揭露在媒体上狂捧方舟子——自己未来的老公,方舟子以当初不认识推搪了事,那时 2001年,刘菊花文章中就透露出二人已经开始拖拍;刘菊花硕士论文在2002年5月答辩,其全文剽窃被爆光以后,方舟子与刘菊花出奇地安静,刘菊花被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举报,方舟子再也无法保持沉默,微博宣称自己当时跟刘菊花小姐尚未结婚;我随后根据网友资料,举报2004年刘菊花自我剽窃,一稿二发,将新华社供《党建》杂志专稿卖于它处二次获利,方舟子无话可答,本人按其以前模式戏称:当时二人刚结婚,关系还不够深入;现在咱们把刘菊花最近的剽窃登出来,让方舟子彻底无话可说。

我介绍了大量的剽窃行为,总结而言,剽窃是一种习惯,偶尔为之者甚少,如果是偶然的剽窃,作者原文原创价值大,可视为诚实错误(Honest Mistake),是可自动原谅或者在行为人道歉后自动原谅的。刘菊花的剽窃模式,已然可以结论,如果刘菊花在认识方舟子前没有过剽窃,她多半是从方舟子那里继承了剽窃作文的模式。新华社作为中国媒体业的总管,旗下记者居然剽窃成性,而新华社居然安之若素,实在是佩服某些人的心里素质与脸皮。

刘菊花在其硕士论文全文剽窃被爆光,全国人民关注之际,宣称她问心无愧,不但问心无愧,这一篇发表于2011年5月5日的报道还为其问心无愧提供了最佳佐证:老娘剽给你们看!你们这些屁民刁民贱民能耐我何?当然,另一种可能是“方舟子妻”这位网络名人技止于此,不剽,还真写不出来作文。虽然嫁了语文状元,但好象不顶用啊,语文状元本来就是抄出来的。




以上图片来自yuangtmphttp://tieba.baidu.com/f?kz=107154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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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方舟子一干人等的打假资格

寻正

方舟子陷入诚信危机

在中国学术界与媒体业界的江湖中,现代岳不群同志方舟子陷入了剽窃门危机中,如何从危机中解套,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正在检验着方舟子的权谋模式的实际效益。权谋模式的特点是什么呢?就是不择手段,打击对手而维护自己不择手段,在一个又一个的立场上漂移,只要这样的立场临时对自己有利。

权谋模式是可以成功的,当中国被搞成了毛的一言堂,他的权谋就天下无敌。方舟子的权谋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他能操纵中国的新闻媒体,而这之中的关键,就在于方舟子妻刘菊花,后者身居要职,在中国的媒体业龙头老大新华社中供职。这是方舟子一方面极力撇清跟妻子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极力维护她的根本原因。

方舟子的打手们动不动就以正义自居,把反对方舟子的都污蔑成被方舟子打假的卑鄙小人,动不动就比人品。如果要比人品,任何人都可以站在方舟子面前说,“我问心无愧”。

方舟子通过私下注册把新语丝社从合伙人手中抢了过来,合伙人含怨而去,人之常情,所以合伙人都会抱怨。方舟子却是那种非法抢劫之后,还要你心服口服的人,合伙人的抱怨,不为方舟子容忍,所以他们在网络上就发生过激烈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方舟子把他跟合伙人的所有来往信件全部爆光,以证明他是多么地伟光正,用他的话来说,保持新语丝的纯洁性,非赢利性。以方舟子的秉性,你猜他怎么做?他把合伙人中他的支持者的隐私信息全部删除,凡是他的反对者,则一概保留。方舟子就是这种人品。

爆人隐私是方舟子集团的习惯,比如新语丝那位叫Yush(羽矢)的,自己上网戴三层套,从来使用多个代理上网,以免泄漏自己的IP地址,他的特长与任务就是爆人隐私。

方舟子给人印象是刻板而一丝不苟,“眼睛里容不下一粒沙子”,好象这种人在中国社会就是“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那种理想人格。事实上呢?他在中国社会如鱼得水,美国混不下去了,回到中国辉煌腾达。方舟子动不动宣称自己打假多少年,打个多少个假之类,事实上这些都是虚吹,玩的还是窃人功为己有的把戏,且不说他打的假数量有限,即使是有限的打假中,方舟子本人的份量不足10%,全是无名匿名网友的贡献,方舟子的优势,就在于他把持了媒体资源。方舟子更大的软肋在于,他正好是他制造的那种英雄形象的反面!方舟子当年为了出国,伪造各种证明,事后还沾沾自喜地写出来,就象他爆光其父亲绝情置恩人于死地一样,也象他妻子狂剽后的自我感觉一样,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样的人,有什么样的人品与人格不言而喻。

方舟子的本质是伪善的,这是为什么那么多网友抡砖而上的原因,中国人都几乎习惯于三聚氰胺制造的食品了,剽窃可、打假可、但装逼不可,道理很简单,你在现实中可以欺骗,巧取豪夺,你不能在得手之后,还要在精神上再骗一次,再抢一次。你把我无辜地枪毙了,还问我要子弹费,太不人道了。

方舟子的权谋天下无双,他自己的剽窃抄袭数不胜数,侵犯人版权几乎在他的每一本书中都有迹可查,但他没有工作单位,没有雇主,而与之签约的媒体也包庇维护他,导致了他几乎是完全无视成堆的那些对他写作不端行为的指控,逍遥在道德法庭之外,时不时仍然以伪善的打假斗士面孔出现。这一切,在他的妻子,这位方舟子品牌的幕后推手,被举报后发生了突变。方舟子心不甘情不愿地走入道德法庭,站上了被告席。

拉人入水捞菊花是基本策略

正如我在《拉人落水捞菊花》一文中所分析的那样,方舟子绝不愿意甘心做被告,他要做原告,同时还兼任法官。方舟子的权谋技巧在于抹黑对手,正如他公开宣称的那样,要报复于揭发他的人的家人,而实际上,他面临一个困难,那就是他的所谓对手们及他们的家人都不剽窃,方舟子估计把亦明寻正的论文都背得滚瓜烂熟,可以因此申请我们所在领域的硕士学位了,但仍然发现不了剽窃。方舟子无路可走,那就要波及旁人,围观者中他不爽的,他会千方百计把别人推上被告席,以摆脱自己受审判的尴尬地位。

方舟子在刘菊花论文剽窃爆光及自己剽窃被批量揭露时,就采用了这一招,挖出别人的犯罪史,攻击这个,攻击那个,但方舟子仍然摆脱不了被架上审判席的命运。为了中国的学术洁净与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评判观念,我在此公开呼吁,临时吊销方舟子及一干人等的造假剽窃举报资格,永久吊销方舟子及一干人等的裁判资格,呼吁国内同行与有正义感的人不上方舟子的当,成为剽窃伪善者的帮凶,遵循道德审判的原则,一事归一事,理清方氏案,再谈其它。

法律是道德的固化与延伸,道德是法律的根基。在案件的审理与处理过程中,尽管舆论与道德法庭更加流动而充满变数,但基本原理跟法庭工作方式是一样的。在道德的法庭中,一般人都会参与审判,成为陪审员,而有做出维护道德的行动的权利的人,才有资格当法官,当然,在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在相关方面建立了诚信的人,也可以做法官,因为他的判决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当我们谈打假时,我们讲的就是一个人成为举报者的资格,一个人成为陪审员的资格,一个人成为法官的资格。方舟子的支持者坚持方舟子也有权打假,他们强调的是法官资格,认为方舟子仍然他们道德中的标竿,而方舟子的反对者则强调,连罪大恶极者也可以举报他人,强调的是方舟子成为举报者的资格。方舟子在他的支持者中,或许有法官地位,但在反对者中间,他则是一个不合格的举报者,因为他的许多举报,多是别人做出来的,而他自己的举报,恰好是其支持者深恶痛绝的报复行动。

在法律体系中,一个在逃嫌犯是否可以出面举报他人造假呢?当然可以,但警察仍然会抓住他,把他送上审判席。一案归一案,不能说他是举报人身份,就不追究他的罪行了。如果这个嫌犯曾多次逃脱追捕,拒不上法庭,那么警察的行动就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举报也不可以了——在苏州抓住,要往杭州去举报,就不可以,自己被挡获,马上举报张三,要抓他的警察放下他去抓张三,也不可以。一案归一案,先把你这个大嫌犯弄清楚了再说,其它的举报,尤其是你的用意目的是借机逃走,咱们暂时没必要理会,将来或许会理会,但在你这一案没理清楚前,是不能理会的,否则就是包庇你,让你再次潜逃成功。

法官与控辩双方律师选择陪审员时,会在犯人中选么?当然不会,事实上也不在嫌犯中选,不在有犯罪前科的人中间选。如果一个人不是犯人,也非嫌犯,但有不诚实的行为,也在拒选之列。陪审员是要一定的基本资格的,必须是诚实公民,有基本的道德是非判断能力。方舟子突然从“抄一小段也是抄”,变化到科普就要抄,再变化到硕士论文只是练习题,可以抄一抄,说明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此人没有资格做陪审员,因为没有“完整性”(方舟子曾将诚信Integrity译为完整性,寻正注)。

吊销方舟子及诸将打假资格

方舟子连陪审员的资格都没有了,当然他也没有资格做法官,影响社会道德伦理活动。鉴于方舟子在其妻子全文剽窃时毫无悔意,悍然宣称硕士剽窃有理,否认其妻子的剽窃,缺乏最基本的诚信,以一已私利取代社会公义,没有一丝一毫的道德觉悟,我郑重建议,永久取消方舟子的道德裁判资格,临时取消他的举报资格,直到他与其妻的剽窃案件清理完毕,如果二人执迷不悟,固执地坚持巅倒的是非观,对剽窃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则永久地剥脱其举报资格——你会去听一个熟知1+1=3者的数学建议吗?

针对方舟子的资格评审同样适用于方舟子集团,包括方舟子妻、新语丝众干将、司马南、方玄昌、中国青年报、以及他的众多支持者。丧失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与诚信的缺失,也导致他们跟着方舟子丧失举报资格。在这些人诚信与良知恢复前,没有资格举报他人,因为他们的攀咬,是一种自然的反应,证据价值太低,不值得公众浪费时间。

那么吊销了方舟子之流的资格是什么意思呢?很简单,在道德审判席上,我们要强调与关注方舟子夫妇的剽窃案,一案归一案,先把这里理顺了,再另立新案。中国常讲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讲中国人的道德是非观念的糊涂,一案未了,引入新案,搅得稀里糊涂,乱七糟八,所以判不了案。

A讲B踢了他一脚,B讲A泼了他一身水,A又说那是因为B拿了他的蛋糕,缺乏道德判断能力的“清官”就觉得都有理,又都没理,晕头脑胀,不知如何判。道德清明的人就知道一事了一事,踢人是一案,泼水又一案,偷蛋糕是第三案,案案各自了结,自然清楚无比。清楚无比是方舟子极力要避免的,所以他努力地拖人入水,以捞菊花,把国人的道德是非观念搅得一塌糊涂,从而让他夫妇二人从公众道德审判中潜逃,是他的根本目标。这是不能允许的。

基于方舟子及其支持者丧失了打假资格这一事实,我向国人发出如下倡议:无论你是方舟子的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的受害者、被污蔑者、被造谣者,又或者你本就行了不义之事,但方舟子做了你的举报人、陪审员、乃至法官,你没有回应义务,请务必避免不必要的回应,把处于道德审判中的方舟子夫妇一案搅乱。

如何回应方舟子的攀咬

在方舟子夫妇病急乱攀咬的时期,你的任何回复都有利于二人搅黄国人对他们的道德关注。因此,我在此提供标准回应模式,以供被方舟子夫妇波及的人在回应时参考。

一、上策:完全忽略方舟子夫妇的所谓“打假”式的攀咬,他们在行拉人下水的手法,你没有义务回应

二、上策:回应中避开另立新案,关注于方舟子夫妇剽窃案。有如下措辞可供参考:

感谢方舟子(或者方式集团其他任何人或集体)对本人作品的关注。但方舟子夫妇二人本身陷入剽窃丑闻中,希望方舟子(或其他人)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一宏扬社会正气的案件上,要么还自身清白,要么彰显社会公义。

三、上策:回应中可立新案,但强调新案处理后于方案:

感谢方舟子(或其他人)对本人XXX的关注,但方舟子夫妇二人面临诚信危机,身陷剽窃丑闻中,方舟子(或其他人)的诚信也因此案处于待定状态,既然你对社会公义如此有兴趣,不妨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件显著影响到中国社会诚信的事件上,要么还自身清白,要么彰显社会公义。我将在你的诚信状态得到确认后再跟你详细探讨相关事情,还社会一个公正。

四、中策:由于方舟子属于造谣中伤式的诬蔑,因此你实在忍不住要反讽或者辩解一下,切忌把观众引到自己身上,造成案中案的复杂性:

感谢方舟子(或其他人)对本人作品XXX的关注,方舟子的说法过于荒谬绝伦,不可思议,请方舟子(或其他人)再仔细阅读本人作品及相关作品,也请参考(一二三,莫提多了,别人现在没精力做太多的事),我的回复言尽于此。我注意到方舟子夫妇二人面临巨大的诚信危机,身陷剽窃丑闻中,既然你对社会公义如此执着,不妨关注这件震骇古今中外的剽窃案,协助各方,要么还方舟子夫妇一个清白,要么寻求适当处理以彰显社会公义。本人的事情,待你们的诚信状态确认后,有了更多清楚明白的资料后再来探讨吧。

五、下策:你是一个有冤就要伸的人,实在忍受不了方舟子或其他人的指责:

感谢方舟子(或其他人)对本人作品的关注,你们的说法涉嫌污蔑诽谤,我有如下证据:一、二、三、四条(同样地,没必要说太多引起纷争)。由于方舟子夫妇身陷巨大的剽窃丑闻中,诚信受到广泛质疑,本人不在此落井下石,暂不对你采取任何法律及道德行动,以免相关丑闻的揭露与处理工作受到影响,也给方舟子夫妇留点呼吸空间,免得他们陷入过多的纷争而精力不佳,以致于误失辩白自己的机会。如果你的确对公义感兴趣,不妨为这个剽窃丑闻尽一份力,要么还方舟子夫妇清白,要么严惩不端行为以彰显社会公义。待这一丑闻水落石出,你们的诚信状态被社会确认,我必将跟你们一道继续探讨相关问题,该追究我责任的,本人绝不含糊,该追究你们责任的,希望到时也莫马虎。

成为方舟子帮手就是公义之敌

如果你要帮方舟子夫妇解套,不妨把注意力吸引到自己头上,百般辩解,马上立新案,又成为中国新式窦娥。本人警告你,方舟子把你拉下水,被方舟子视为敌人的我们也不见得同情你,你饥不择食地需要关注,我们也可以关注你,你如果作为剽窃者入井,咱们也会毫不犹豫地下石,以期望把你这一新案迅速解决掉,回头来关注方舟子夫妇的世纪大丑闻。

方舟子及其团伙已失举报资格,你把他的举报当真,我们没有维护你的兴趣,你傻到成为方舟子夫妇捞菊花的垫脚石,我们就会希望把你砸烂搬开,如此而已。

我在此郑重宣告,由于方舟子夫妇诚信尽失,全文剽窃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成群的支持者通常以守德为已任,却放弃道德底线,为剽窃者造势帮腔,也随之丧失诚信与是非观,这些人不再可以打假,已没有基本的资格,全社会当如是对待这些人,方能彰显社会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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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菊花的婚后自我狂剽——剽窃总是一种趋势

方舟子漠视人伦,在妻子刘菊花被爆光硕士毕业论文全文抄袭后,方舟子居然以“尚未结婚”为由撇清自己,而不是与妻子一道面对道德难题,共渡难关,刘菊花也更是以“我问心无愧”的豪语为教徒打气,标榜自己的狂剽论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优秀”论文,“全票通过”。

我先后在自己的博客上介绍过许多知名剽窃案件,其中不少人是习惯性的剽窃,包括方舟子。方舟子夫妇面对狂剽指控,意图拉人下水,不惜抹黑中国所有的硕士论文,制造硕士论文都是剽出来的谣言。我们继续深挖这个藏在中国新闻喉舌新华社的大硕鼠的剽窃历史,这一回,是刘菊花在婚后的自我狂剽,剽窃率同样达到 90%以上,方舟子这一回该如何撇清自己?“那时候呀,咱跟她刚结婚,关系还不够深入!”???

刘菊花在2004年年底向《党建》杂志与《记者观察》杂志供稿,均于当年12期中登出,在《党建》杂志中的题目是《如何看待近一阶段的物价波动》,在《记者观察》杂志中题目是《如何看待物价连续21个月上扬》。两篇文章重复率超过90%,属于典型的一稿两发,自我狂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党建》杂志还特别地注明,这是“新华社供本刊专稿”!方舟子妻连专稿都要偷出去卖第二次,这对夫妇的底线令人堪忧。

为了查证两份杂志并非读者类似的收集已发稿件,我详查了两份杂志的内容,证实均属于登载原创作品的杂志,两份杂志无一注明发表文章已在它处发表,确证刘菊花欺骗了《记者观察》与《党建》,而不是杂志编辑的失职——对于这种形式的自我狂剽,杂志编辑没有办法核查,对方的文章都没有出台呢。

我将两篇文章之一在此提供下载,其中加入了我详细对比两文后对其中差别的注释。两篇文章的细微差别,正好说明了刘菊花可能是恶意剽窃,而不是说明了情况的转载与重发。

本文感谢网友Annie提供材料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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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落水捞菊花

刘菊花的剽窃爆光最终引发网络大案,这是我没有想到的。方舟子被我揭露几十回,涉及抄袭剽窃与在科学上胡说八道,方舟子在蟑螂一文中觉得有机可趁,那时信他的人还很多,因此高调回应我,直斥我跟几个网友造谣,为了驳斥我的“造谣”,方舟子得意洋洋地要跟我讨论相关学术问题,结果我发现他英文臭,在科学上只会胡抄一气,根本就没有鉴别真伪的能力,而且没看他所指出来的学术杂志原文,或者看了原文没看懂,方舟子高昂昂地来,灰溜溜地去,从此对我专用驼鸟策略。经历蟑螂一案之后,方舟子再也不敢回应我的任何指责,假装没看见,反正他是“三无人员”,没地方举报他。

方舟子妻刘菊花被网友洪荞发现论文中存在剽窃现象,我毫不客气地在网络上予以爆光。我在以前爆光方舟子的科普劣作或者剽窃时,方舟子不回应,其穿着三层马甲的粉丝却是无所不在的,经常劝我干正事,莫把时间花在方舟子身上,变相地向我讨饶,当然,三言两语不对之后,开骂是必然的结果。但这一次在我爆光刘菊花论文剽窃之后,方舟子集团出奇地安静,方舟子不回应,刘菊花也不回应,新语丝的众多打手也不回应,反倒是科学网上的几个帮闲学者耐不住寂寞,要替刘菊花说“公道话”。

方式集团的反常回应模式,导致了一些网友的怀疑,莫非刘菊花的论文还有见不得人的东西?毕竟我最初无非爆光了她抄剽方舟子的一段话而已,方舟子自己的文章抄剽50-60%都会大张旗鼓地反驳,斥揭露他的人造谣,为什么一篇长达四十页的论文,我只爆光了一段剽窃(事实上洪荞网友当时只发现了三段话的剽窃),方舟子、刘菊花、以及成群结队隐姓埋名的方舟子“粉丝”都出奇地安静?(方舟子徒众在方舟子开始回应后,才大张旗鼓地配合造势攻击)事出反常必有妖,这是为什么最后会突然出现彻查方舟子妻刘菊花的剽窃论文的根本原因之一。

方舟子与刘菊花如果按以往模式出面辩驳,可能事情的发展会是另一个方向,大家可能会最终全查出来,但不会一下子就查了出来。

方舟子自吹或者是其集团秀才群起鼓吹的印象是一个正直勇敢,有真相洁癖的领袖人物,事实上我当初上新语丝,笔耕不缀,就基本上是受到这个印象的蒙骗。有了这一印象,方舟子的不少做法,比如回信语气生硬,你为他供稿好象是求着他发表一样,私改稿件直接发布,把你在其它地方的稿件不经允许就直接发布且事后也不解释一下等等,尽管令人不爽,但我都会主动原谅,然后针对方舟子指引的攻击方向竭尽全力攻击,以取悦于这位道德领袖。

然而,杨佳事件成为了我看清方舟子真面目的转机。他蛮横无礼地要求众人随他的指挥棒转,极度自大而毫无包容之心,在我忍让超过一个月他仍然得寸进尺地不依不饶,俨然媒体正义主宰一样,在我基于传统道德,君子绝交不发恶声的原则请求和解时,方舟子最终还爆露了自己缺乏教养的一面,爆出粗口,累及亲属(现在才知道报应了?)。这一切,彻底地让我失去跟和平相处的幻想,也让我想了解他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人。

当我以前是方舟子的忠实信徒时,先入为主的偏见蒙蔽了两眼,很多明显的不适当行为也被自动美化,比如方舟子的发家史,方舟子的确是最早发起新语丝社的人,也为新语丝社的建立与成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新语丝社面临第一次发展方向问题时,新语丝社已经是一个有着方舟子及其他数位合伙人的小规模实业。在海外发展起来的新语丝社采用的是一种松散的民主管理方式,日常事务多协调解决,但涉及新语丝是否独立地发展,还是被合并成为一个大的集体的一部分这样的大决策时,则是当时合伙人组成的编辑部投票决定。

方舟子是坚决反对合并的,或者在合并后仍然要求有一定独立性。但方舟子面临不利于已的一面,他是少数派。方舟子竭尽心力争取合伙人,但大势不在自己这里,于是乎方舟子走了许多国人惯常的一招,他临时再扩增了编辑部,增加一个合伙人,以此赢得优势。但编辑部的投票出乎意料,方舟子塞进编辑部决策层的这个人居然有主见,更糟的是,此人居然把票投向方舟子的反对者!外国文化习惯于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但方舟子式的中国人显然知道那有多么困难,一套规则下失败,他们用另一套规则赢回来。

投票决议对方舟子没有约束力,当时新语丝尚未在美国正式注册,方舟子此时到美国“民政部”把新语丝注册到自己名下,新成立懂事会,原来的合伙人居然还幻想着编辑部大于懂事会,懂事会只是一个形式,很快方舟子就让他们彻底失望,原有的对新语丝社发展持另外意见的人都逐渐灰溜溜地退场,新语丝彻底地变成了方舟子的一言堂。西方民主与中国权术的交锋,以中国权谋之道完胜收场。

当我意识到自己是多么的幼稚与无知,居然把狼外婆当着圣斗士时,我的确羞愧万分,这也是我决心揭发方舟子的起点:你打万人的假做秀,我打你一人的假当真。

世事难料,当方舟子大张旗鼓批判我时,新语丝诸干将都看着教主脸色不敢劝和,事隔三秋,这些人则隔三茬五地求我放过方舟子,做“更有意义的事”,莫把时间浪费在方舟子身上,当初做什么去了?莫非凡事都有二重道德?

方舟子自己的剽窃抄袭,科学上胡言乱语,被爆光的越积越多,如果说我当初“反”出新语丝还杂夹着私怨,一年之后,恐怕都已全然转化为公义了——我没见过比方舟子剽窃更严重的,更无耻的,在专业上更无知的,但又比所有人更自大的。换句话说,这种人不管在哪里,都是我笔下批判的对象,是我揭露的典型。对于我的业余消遣来说,没有什么比揭露岳不群式的自封的学术警察更有意义的了!

方舟子是“反科学文化人”刘华杰介绍回中国的,曾极力捧红了方舟子,但随后方舟子结识了刘菊花,刘华杰被方舟子无情地抛弃了,不仅是抛弃,还公开蹋上一只脚。刘菊花虽然学术论文是抄的,但毕竟是学传媒的,方舟子的中国权谋与刘菊花的媒体业界背景结合,让方舟子成了中国媒体业的恶霸:自己随便剽,别人抄了他看不爽就往死里整,别人没抄但得罪了他也往死里整,至于揭发方舟子抄袭的肖传国,就惨不可言,连世界先进技术也会被污上一身污水,全中国质疑。

我一不科研做假,二不剽窃论文,写科普也老老实实,从不抄袭,我只给别人捐款,不骗人给我捐款,更重要的是,咱们从未立志打假,但也有起码的家教修养与道德底线,娶老婆,剽婆的不要。因此,我走上了揭露方舟子这个剽客的网客生涯,方舟子的驼鸟政策一度凑效,我增加了自己的科普写作份量,不再关注他,但此人很快就忘记了蟑螂的教训,在我不揭露他时,又跳出来攻击我,于是乎提醒了我要做有意义的事。

我揭露方舟子剽窃伪劣科普无数,根本就把刘菊花的论文剽窃当着小插曲,无非是方舟子又一笑料而已,方舟子的信誉,在了解他的人中,早已死得干干净净,刘菊花是方舟子阵营最起劲的吹鼓手,还是方舟子在媒体行业的黑势力的依仗,我揭刘菊花,完全没有心理障碍,方舟子公开以“家人”来要挟,我家人不抄不剽,连读小学的孩子也知道偷别人的文字不对,这真难对我有威摄力,而揭开中国最大的剽客面纱的道德感召力更是让我勇往直前,真是向前有方向,后顾而无虑,我凭什么不揭露刘菊花这最恶劣的剽窃论文?

方舟子的威胁对我没用,但不代表没有杀伤力,据说陈力丹教授就迫于方舟子夫妇的攻势,已经把其举报刘菊花,认定刘菊花论文抄袭的博文撤掉了。方舟子的策略是什么呢?
方舟子的第一个策略是撇清自己,以他跟刘菊花没结婚为由,不承担刘菊花论文抄袭的责任。方舟子的这种举动很可笑,因为当时即使没结婚,恐怕也处于结婚前期,实际还可能已经结婚了,方舟子的谎言成堆,一切都不可轻信,不出示结婚证,这未结婚之说,还是可疑的。刘菊花的论文之所以在揭方派网友中引起那么大的兴趣,还是在于大家怀疑这论文根本就是方舟子捉刀代笔的。即使没结婚,也丝毫于方舟子无甚么益处,又没有谁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处理方舟子,你急着撇清自己干什么?秃显这位权谋家的绝情与自私。

方舟子的第二个策略是大打同情牌,以自己受到打击报复为由,搅混国人的判断力,把打击报复与揭露剽窃联系在一起,似乎打击报复是不可以的,于是乎刘菊花的剽窃也正当了。方舟子咬牙切齿,恶誓频发,俨然中国现代窦娥状,中国的学术警察、道德权威、正义人物、身插五把剑的少侠大侠,被欺负得好惨啊,别人搞不过他,就得要搞整他的家人。其实这一切,都是做秀,是方舟子稳定信徒与盲从者的利器。谎言重复一千遍,好象中国就有了打击报复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道德上绝不许可一样。NO,不,本人正告方舟子、方舟子妻、刘菊花女士、新语丝匿名团伙、以及其他各行各业的糊涂蛋,打击报复,只要是正当的,不违法,都是允许的,而且,彰显人间正义的打击报复,就是道德上要提倡的!

在刑法上,如果一个强盗因为被出卖而生了打击报复之心,他向公安人员交待出卖他的人的劣迹,难道就因为他意在报复就阻止他,给他加刑?NO,不,他的报复打击行为是正当的,有助于社会公义,是要提倡的!如果一个人跟邻居产生摩擦,随后举报邻居偷盗,难道办案人员因为他打击报复就拒绝立案?NO,不,世间公义在他手里!即使是爆光方舟子妻剽窃的人无恶不做,他们仍然有打击报复方舟子及其家人的正当权利!更何况,每一个为举报刘菊花贡献过力量的网友都比方舟子干净十倍百倍,不论是比行为,还是比道德,还是比人品。

网络血案的关键,就是方舟子被人击中了七寸,他在中国媒体上呼风唤雨,离不开这位使劲把他鼓吹成圣人的方舟子妻(看人家笔名取得多有品牌意识!)。刘菊花先后供职于中国青年报与新华社,这都是方舟子在媒体业的影响力所在。中国青年报最近发文表示,雷锋塔即使是虚幻的圣像,也不能倒掉!但刘菊花如果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处理,无疑严重影响到了方舟子继续在中国凭着剽窃与常识缺乏的科普混吃混喝的前景,饭碗有危,方舟子不得不急。

方舟子与刘菊花寄希望于最后一条策略,那就是拖人下水,以捞菊花,这一条策略一出,就再现了当年方舟子谋取新语丝的权谋风彩,出手不凡,陈力丹教授都给搞怕了,估计还有更多的人基于怕横的怕楞的不要命的心理,不愿招惹方舟子,从而让全文剽窃走上“我问心无愧”的康壮大道。

方舟子的这一策略在于证明一点,暗示一点,双剑既出,无与争锋。他证明强调的是什么呢?那就是发动方舟子集团到处造谣,拼命贬底中国教育水准,说中国文科(有时干脆理科也包进去了)硕士(有时博士也包括进去了)都抄!这么一个虚假的命题,他们依仗人多,拼命重复,变换着ID重复,于是乎搞得真有那么回事似的。方舟子打假时,“抄一小段也是抄”,现在居然也玩起法不责众的把戏来了,当然,方舟子“完整性”(Integrity)早就没有,不怕再破一次,被打七寸,也顾不得了。方氏集团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使是所有硕士都剽窃抄袭,你仍然不能说“问心无愧”。小偷猖獗,你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要求抓住你的警察放人呀!那成什么了?

方舟子真正的狠着在威胁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如刘菊花所做的那样,暗示陈力丹教授也抄袭!而与刘菊花相呼应的,比如科学网上的陈安的相关博文,就明示暗示地威胁陈力丹,你不是做了好几本书么,敢让我们查么?有了方舟子攻击一点不计其余的卑鄙手法,假如陈力丹教授某书也有引用不当,估计三百页的书中只要有一处不当,到了方舟子手中,也能说得跟刘菊花的全文剽窃一样严重,陈力丹教授怕不怕?当然怕。只要怕麻烦,就会怕。用公义交换私自的一点麻烦,许多人都会做。

陈安刘菊花方舟子就在制造一种形势,让中国社会科学院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的学生,投鼠忌器,假如处理刘菊花,那么方舟子岂不是没完没了,全面清查“文科”(当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文科,别的文科他可不感兴趣)的剽窃,专打大老虎,中国社会科学院岂不威信扫地?那些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毕业生如果害怕方舟子的打假,估计也会向中国社会科学院施压,请他们不要惹翻了方舟子,糊稀泥了事,厚黑学中不是讲剧箭杆么?估计迫于形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就得上当。

如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主事者都是些剽客,方舟子这一鱼死网破的要挟肯定凑效,自己屁股不干净,当然处理刘菊花就投鼠忌器!如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毕业生都是抄剽蒙混过关的,刘菊花的师兄妹们肯定着急,已毕业的回身说情,要轻处刘菊花,可以为自己留条后路,没毕业的就委托父母亲戚施压,免得方舟子一把火把船全烧了,大家都死跷跷。中国社会科学院面临考验的时候来了!

对于众多举报方舟子与刘菊花的剽窃的网友来说,实际上我们对这对赖皮夫妇并无太大期望。我们是良心网客,无非图彰显正义的一时痛快,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我们是舆论,尽到爆光的责任即可,如何处理不是我们的事。方舟子妻或许可以籍着这三条策略逃脱惩罚,但其声誉已破得不能再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处理,已然变成锦上添花的事情了。

我不能代表其他网友,但显然如果中国社会科学院过分偏袒刘菊花会给我一个极大的暗示,那就是其中主政者的清廉程度,如果刘菊花优秀的剽窃论文可以蒙骗到学位,那我就会怀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揭发更多的剽窃势在必行,因为发现成本低嘛,咱们虽不立志打假,但自从打上方氏夫妇的假之后,觉得打假还是蛮有趣的,如果空时尚存,为什么不为人类做点贡献呢?也不能让方舟子把打假的贡献全做了嘛。不仅如此,咱说不定还要翻翻刘菊花师兄妹的学术论文,看是否如同方舟子猜测的那样,不剽,不足以显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优秀硕士?

说到底,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危机根本没解除,前有方舟子这个打虎英雄,后有一堆不喜欢岳不群的热心网友,稍有不慎,就是被两边查的惨剧。我都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主持相关事务的人担心,这几天睡得好觉不?中国的事情,说来说去,最终都变成政治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而不是道德伦理问题。难啊。

我再设想一下,如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偏袒刘菊花,觉得论文剽窃出优秀是中国特色,那如果网友们不忿于这种中国特色,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优秀剽窃论文向世界各国大学招生机构传递一番,估计中国社会科学院今后的毕业生就永远只能内销了,或者每个毕业生都得要面对一双怀疑的眼睛,而不得不在简历上注明,“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论文绝没有象刘菊花女士那样剽窃”,那就喜剧了。

换一句话说,我倒不觉得方舟子威胁很大,自己剽窃无数,妻子剽窃为荣,其声誉已破,信誉全失,已经只有打纸老虎的能力了。即使方舟子抓了什么把柄,难道中国社会科学院不可以用“用心不良、打击报复”来回敬方舟子?我再次在这里表达对方舟子团伙的鄙视,都是些啥种类呀?一方面拼命诋毁揭发刘菊花的人“用心不良、打击报复”,好象打击报复就万恶不赦一样,但他们却对方舟子咬牙切齿要报复别人的家人的毒誓安之若素,这些人难道在什么地方进行过特别训练,才能无耻到这般地步?

长话短说,不管方舟子如何地有权谋,刘菊花女士多么地问心无愧,只要你们改变不了全文剽窃的事实,你们就已经成为历史的笑柄!拉人下水,捞不起菊花的,只会让人更加看不起敢剽窃不敢担当,敢唱道德高调却不敢面对自己的失德的一对懦夫。那些在旁边推人下水的角色,恐怕也会在历史上为自己的花脸抹上重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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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卖俏

注:本文引用方舟子红色,颖河紫色,李福洋蓝色。//本文无抄袭,谢绝“非特异性”抄袭,欢迎转载。//

如果有人问我最喜欢的电影是什么,我十有八九会选择《阿甘正传》(Forrest Gump)。为什么会选择这部电影呢?你只需要看一次,佛瑞斯*甘的形象就终身难忘。

佛瑞斯形象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他能激发人生来固有的宗教情感,神秘、美好、正直、勇敢、木呐之中充满大智慧——中国有句成话,大智若愚。宗教关乎救赎,不少关于这部电影的评论都把佛瑞斯当作生命的救赎。

佛瑞斯的优点是什么?不是很多,几乎是中国传统形象的负面版。他认死理,情有可愿,他智商只有75,于是乎他不可避免地成功了,成功总是伴随着他一生。中国人习惯于夸耀聪明才智,他们不可避免地失败,凄惨地度过一生,电影中也不乏此类反衬。

我的脑海随时响起杰丽急迫的呼声,“佛瑞斯,快跑”。跑,是佛瑞斯*甘一生的写照,他成为民族英雄,千万人族拥着,就希望从英雄那里获得心灵的升发,换一个人,都是大秀英雄情怀的良机,他大喝一声,“杰丽”,然后就开始跑。佛瑞斯的一生是跑出来的,他对人生的做秀不是不容忍,而是直接地忽视,当跑出了名,跑出了追随者,他突然不跑了。他活在纯洁的世界中,似乎总能在淤浊中用良善与正直荡涤周围的人心,消融试图入侵的一切虚假。那是不朽影片《阿甘正传》给我们的宝贵礼物,面对这份礼物,似乎提及该影片的商业成功都涉嫌亵渎。

最近我读到一位名叫佛瑞斯*甘(Forrest Gump)的博客文章,《方舟子究竟抄了没有》,才知道科学网上有一位叫李福洋的学者,自名阿甘。佛瑞斯鲜活的印象从未在我的记忆中裉色,看到中国的阿甘,不免让我心灵激荡,我带着敬仰的心情拜读了李福洋学者的大作,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因为我看到了一个卖俏的阿甘。

如果佛瑞斯突然向大众传起道来,或者是交流起英雄经验来,或者是无病呻吟、装腔作势讲起人生要义来,或者是大义凛然地布道,却只能拾人牙慧地重复一些自己搞不明白的时势评论,再历害的导演,也只能拍出《阿甘笑传》来了。我们来欣尝科学网上的阿甘笑传吧。

李福洋或许有阿甘的一个特点,佛瑞斯与生俱来的生理限制,但在行为上,他走向了反面。在2010年9月29日,李福洋一付正儿八经的面孔,宣称,《我也不喜欢方舟子》。你若以为他当真不喜欢方舟子,那就错得不能再错了,他是专门捧方舟子屁股的。这就象佛瑞斯遇到杰丽受欺时,屁巅巅地跑过去给欺压者大拍马屁,然后狠狠的一记撩阴腿。

李福洋的做秀往往让人笑得断气,比如他在《方舟子究竟抄了没有?》一文中,开篇就装腔作势、傻有其事、一本正经地介绍:

前一段时间,俺写了篇题目耸人听闻的科普博文《香烟是一种放射性核污染!》,同一时间内,好像有南方的那个报纸也发表了相关话题的文章,这是后来才知道的。有一天,俺看到一条评论:方舟子写了一篇从题目到内容都与此文相似的文章,有抄袭之嫌吗?俺一看,第一反应是一阵惊喜:出名的机会可来了!然后就顺着链接就去看了一下,是挺像,从一些表达方式,基本数据都能找到“抄袭”的痕迹,可是一看时间,可一看人家投稿时间,俺顿时泄气了,只能拿“英雄所见略同”安慰自己了。看来俺是出名无望了。

方舟子写科普不抄就错,但胜在脸厚,敢写。同样地,他的这位科学网的追随者也一丝不差地具备那种特征。如有兴趣,你点开此人两篇关于香烟的科普,他无非就是拾得方舟子的牙慧,再把外文资料译过来或者没译过来,堆砌在一起,然后就宣称 “写”了科普,居然在这里得意洋洋地宣称要查其师是否剽窃了他!《阿甘正传》的导演没有安排佛瑞斯去做学问,那是大有道理的。

我以前描写过方舟子如何地在抄甲时就狂捧巴斯德,而后抄到乙时,巴斯德就成了跟他一样的剽客了。中国的佛瑞斯勉力写科普,香烟在3月21日含有6000多种化学成份,但是,不到5天,新的科普出来,就锐减到4000多种了。对于抄译科普的作者来说,他们视野窄,前后矛盾而不自知,实在是一个经典特征。

中国的佛瑞斯点评方舟子抄袭颖河,有时真的让人觉得是一个智商75的人强行要加入智商在120以上的人之间的对话,咱们举点例子:

方舟子1:生理学家研究人体在正常状态下的各种生理功能和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中的化学变化,分子生物学家则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的功能和相互作用。这样,我们就能从分子、细胞、器官到人体不同的层次了解我们的身体在正常状态下都是如何运行的,而病变又是由于哪一方面发出了异常。

颖河1:生理学家研究机体在正常条件下的各种功能及其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的化学,分子生物学家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和发生在分子水平的各种相互作用。研究人员试图从不同的层次—从器官水平到细胞与分子水平—去理解这些改变,去思索药物将如何从细胞和分子层次上纠正这些异常改变。

阿甘:这段话描述的都是基本定义和概念,能有点变化就不错了,还让人活不?
尽管如此,两个人的描述还是有差别的。方舟子介绍的生理学概念是人体生理学(Human physiology), 颍河描述的是普通生理学;对生物化学的表述,方舟子更准确些,“化学变化”和“化学”是有区别的;对分子生物学的表述也一样,方舟子的“功能和相互作用” 的表述更准确些。这些都是老本行的基本常识,用得着抄吗?

方舟子不仅仅是复述了颖河,还照抄了前面几句话,中国的佛瑞斯全盘采纳了方舟子的闻名于世的逻辑,“非特异性”的“基本定义和概念”,能象方舟子那么复述的就了不起了,这要判为抄袭,还让人活不?当然是不让智商75的人活了,你没这份本事,就当学电影中的佛瑞斯,只管跑,何必掺合你力所不能及的事呢?

李福洋得意洋洋地论证其剽师比颖河高明,这还用得着说吗?颖河成文在前,你剽窃在后,写得比颖河还差,干脆跳河算了,免得丢人现眼。但方舟子抄得还不算丢人,起码没犯常识性错误,但这个李福洋学者,却丢人到姥姥家了,我还真搞不懂“化学变化”跟“化学”的区别在哪里,想请教李福洋,估计这方舟子高徒又会跟方舟子一样,会不懂装懂地胡说八道一番,就算了。方舟子全盘抄袭颖河,李福洋画蛇添脚在这里介绍说,方舟子扯的是“人体生理学”,而颖河描述的是“普通生理学”,李福洋是医科出身,现在搞的是生物医学方面的研究,这样的评论,实在是不能不让人笑得喷饭,李福洋,你懂生理学吗?

我们要质问方舟子的是,这点基本常识,你为啥也要抄?李福洋装腔作势一番,居然问了同一个问题!李福洋会如何辩解?知识还是那些知识,无论换谁描述,都还是那些知识,这没错,但不同的人描述是不一样的,只有愚昧至极的人,才会认为同样的知识,只能有同一种存在(表达)方式。你看了别人的科普来写科普,结果表达方式跟别人一致,那么,我能有的唯一结论是,你写科普是找死,自找不愉快,要我说得更清楚?你太蠢,不适合写科普。

李福洋多半气坏了,你…你…你…站着说话不腰疼!不,我是坐着说话的,我写的科普,比你所有的文章加在一起还要多,我曾经写了无数的“基本定义和概念”,但从不涉及抄袭。如果你不服气,你命题,随便找一段方舟子或者你自己的文章,看我写出10段不同的表达方式来,20段也行的,只是没有必要。再次提醒中国的佛瑞斯,你觉得写这么一段话不得不抄,是因为你太愚蠢,而不是别人对你剽师的苛责!

这智商75的特征是随时出现在李福洋为方舟子的辩解文章中的,再来看一段。

方舟子2:有时候,研究人员能很快地发现这种特殊的化合物,这是很幸运的。更多的时候,研究人员需要筛选成千上万种化合物,才能发现有效的少数几种。

颖河2:科学家们有时很幸运,可能较快地要找到想要的化合物—比如前面所说的那个酶抑制剂。但通常他们要在试验中一个个地检查几百个、几千个甚至上万个化合物。

阿甘:这也叫抄袭?我晕!你要说方舟子抄了“From tube to patients” 我完全同意。比较一下,谁对原文的编译更好些?内行人一眼就看出来了。颍河先生,对不住您了,要说翻译,您的是直译,有些生硬。
Sometimes, scientists are lucky and find the right compound quickly. More often, Gruen says, hundreds or even thousands must be tested.

我实在是给笑岔气了。我们指控方舟子剽窃,这里有一个弱智弟子出面,理直气状地说,你们错了,咱剽师没有剽窃颖河,他剽窃的是人家外国人,知道吗?他译得挺好的!外国人啊,知道吗?不是颖河。

嗯…嗯?这位李福洋学者白痴地多次指正别人,方舟子抄的是外国人,而不是颖河。
颖河本人也存在针对外文资料的剽窃现象,方舟子针对颖河三次剽窃,在此就不必细述了。颖河之所以要剽窃,同样在于其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强行写自己不懂的内容,剽窃很容易成为一条写科普的捷径。我们来看颖河的常识性错误。

方舟子11:有时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一种药物被发现能够有效地治疗恶性疾病,会提前中止临床试验而直接用于治疗病人。例如,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 AZT的临床试验在只进行了106天之后,发现它能显著增加病人的存活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立即提前中止了该临床试验,并在批准其上市之前允许它被用于治疗4000多名艾滋病患者。

颖河11:在实践上,一旦发现某药可能影响病人的生存状态,就可能立即停止试验。举例来说,当发现第一个治疗爱滋病的新药zidoculine—简称AZT—能明显增加病人存活之后,FDA就立即提前终止了该药的临床试验,并在批准该药上市之前授权允许四千多名爱滋病病人使用它。该药的临床试验只进行了(大约)106天就获准结束。

针对上面的抄袭,阿甘卖俏说了一堆屁话,无非就是方舟子认了一个小错,承认受了颖河的误导云云。颖河犯的这个错可不是小错,不但106天是107天的误读,还安错了地方,II期临床试验平均需要26个月,最短都要好几个月,如果作者对写的内容很清楚,就不会错,颖河之所以错,就在于他也是抄的,而他缺乏相关知识是他不得不抄的原因!面对这一背景,任何人都可以明确知道,方舟子抄了颖河,他如果抄原文,是不可能抄出同样的错误来的。

颖河的错误远远不止抄错了106天张冠李戴,颖河就不懂临床药物实验,他针对停止试验的说法不靠谱。停止试验的关键性条件是继续实验没有意义,比如AZT实验中继续实验没有价值了,因为需要证实的已经证实了,再继续实验就把部分病人暴露于风险中而没有效益;还可能有相反的情况,比如药物无效,即使是后面所有的结果都对使用药物有利,但综合结果统计分析也显不出效果来,那么,终止实验是必然之举,否则,既浪费资源,也可能把部分患者暴露于不必要的风险中,未必是死亡风险。方舟子在颖河文章上的进一步发挥,无非是他时常掩盖自己抄袭痕迹的小聪明之举,仍然是不正确的。

颖河这一段话错误甚多,什么FDA终止某药的临床试验,完全是胡说八道。FDA可以因为研究人员申请材料漏报相关信息或者依据新的信息,有安全性上考量时下令暂停或终止实验,但大部分研究中此类提前结束实验的决定是研究人员做的,AZT终止实验是研究人员决定的,因为继续实验已无必要。【原文:FDA可以不批准某个实验,但它没有终止已批准的实验的权利与资格。FDA管那么宽,还要不要其工作人员活了?AZT的II期临床实验终止是负责研究人员的决定。由于对此点有疑问,我再详查了FDA的法规资料,FDA对临床研究的批准是默认性质,研究人员向FDA备案,说明自己将进行临床研究,如果FDA在30天内不挑战实验者的实验设计,研究性新药即获得认可,随后FDA仍可依据新的资料或者申请人未曾提交的资料,基于安全原因,完全或者部分地停止临床实验。在进行III期临床前,往往需要向FDA提交更多的安全资料,以保证FDA不挑战临床实验,不存在获得具体批准文件的情形,但科普中讲I期与III期实验需要获得批准虽不完全正确,仍是可接受的说法。寻正修订于2011年4月11日。】

方舟子可不止抄一个错误,他抄一堆错误。最好笑的是,李福洋这个医生出身的生物医学学者连基本医学常识都缺乏,居然抓着“安全性”与“毒性”在那里大叫“显然不一样”,李学者该不是什么野鸡医学院毕业的吧?最有趣的是,方舟子抄颖河自作主张地加料,对颖河本就有瑕的说法还来一番诠释,这位有着医学教育背景的李福洋本该理解颖河的写法就有问题,但他二百五式地为方舟子叫好,表明他欠缺本该有的专业常识,才会出现这种喝倒彩的愚蠢行为。

方舟子10:新药被批准上市之后,通常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药物在大范围长时间临床应用时的疗效和安全性,并与其他已有药物进行比较,称为IV期临床。由于在做临床试验时,儿童、孕妇和老人常被排除在外,因此在新药上市后,特别需要观察药物对这些群体和某些特定的病人群体的安全性、疗效和剂量范围,以获得更全面的资料。

颖河10:通常,新药被批准上市之后还要继续进行一期临床研究,称为IV期临床。主要研究新药的长期疗效与毒性,与其他药物的比较等。在新药经批准公开上市之后,需要进一步观察该药物在大范围长时间临床应用时的疗效和安全性。特别需要观察药物对儿童和老年病人,妇女和怀孕妇女,或者某些特定的病人群体的安全性和疗效以及剂量范围,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资料。

阿甘:方舟子译抄的原文:Phase 4, Studies performed after a drug is approved for marketing. The studies are performed to determine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reactions; to determine the long-term effect of a drug; to study a patient population not previously studied; and for marketing comparisons against other products and other uses. 大家自己比较一下,谁抄得更像?

在药品开发中,其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了制药公司在选择适应症时,要选择药品的最佳适应证。药品先上市是重中之重,是投资效益回收的根本,因此,制药公司断不会在搞清楚了药品的所有适应证之后才上市。为了保证研究效益,在临床研究中,也要求研究人员选择人群时高度一致,可以获得更好的统计对比。因此,审批的药品适应证窄,而应用人群单一。IV期临床研究是为了扩大适应证范围以及使用人群,所以制药公司卖力地做更多的临床研究,证明药物还可以用于另外的人群。如果一个疾病本身在小孩中常见,制药公司会找成年人做研究?颖河把儿童、老人、妇女等特殊人群提出来,是一种无知,研究人员并不回避,也不该回避他们。颖河的写法或许有事实上的依据,方舟子画蛇添足则直接地将错误挑明了。

最有趣的是,李福洋学者还得意洋洋地叫大家比较方舟子跟颖河抄得更象外国人作品,嗯,颖河抄得更象原文,方舟子更象抄颖河,二者都没把道理搞清楚,方舟子更糊涂。
方舟子抄颖河一文,铁证如山,颖河的一系列错误,方舟子全盘复制,为什么李福洋之流就不能理解如此清楚明白的事呢?李福洋模仿阿甘,结果来了个阿甘卖俏,为了教育这些缺少见识的“学者”,我甚至还花了点时间专门写成《十年验一药》之文,写同样的话题,我抄袭了吗?我甚至还可以另写一篇同一话题的文章,一样地用不着抄袭,你们这些剽客的保镖拥趸,敢跟我打赌吗?

李福洋之流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他们在为剽客当龟公时,还不停地高呼打假捉剽,丧德失智之时,处处以为自己高明聪明,自己在剽客胯下承欢,偏偏要指责别人人格有问题,智力有问题。不,你们才有问题,你们才是中国的问题,你们不要东张西望,学术道德有亏,十有八九是你们这些伪君子的问题。

李福洋的现世之作,在科学网受到追捧,倒确实让我看到了中国的问题:剽客受到追捧,傻子后面跟随着一群傻瓜,对了,他们还有别名叫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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