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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近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权状况从整体上而言,是有改善的,这已经成为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已取得的进步,不应成为裹足不前的理由,因为我们不能置身于当今世界文明的主流之外。因此,我们希望我们的政府立即着手改善监狱在押人员的人权状况,让他们也能享有现行法律所承诺的一般人权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联合国制定的关于被囚禁人员待遇的一般人权保护标准靠拢。
2009年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李荞明意外死亡,看守所人员竟荒唐地对外宣称李荞明死于狱中“躲猫猫”游戏!此后,随着新闻媒体和全国网民不断披露和追问,云南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确定李荞明系同监室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躲猫猫事件”凸显出牢头狱霸这一长期处于社会盲点之中的司法管理问题,并迅速成为公共领域里的一个热门话题,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都坦率地说:我们不得不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国家司法部披露我国现在大约有二百三十万左右的在押犯罪人、劳教人员与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注:参见《中國監獄在押犯達156萬多人》香港大公网讯;2007.01.20),长期潜伏于监禁场所的暴力威胁,无时无刻不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这二百三十万中国公民的人权,这种侵权现象直接反映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严重缺失。
牢头狱霸现象,是漠视人权的旧时代体制下的产物,它有着长久的存在历史。在没有人权意识的专制时代,监狱被看作国家惩罚与打击犯罪的工具,牢头狱霸作为监狱(注:本文中监狱一词,当是广义的监狱,它包括由司法部门管辖的关押已决罪犯的监狱、劳教所,由公安部门管辖的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因轻度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者的看守所、拘留所等机构。)里的黑暗与恐怖势力,成为了监狱管理者所倚重的惩罚手段,因为它能对民众产生巨大而广泛的心理恐惧。
伴随着现代人权意识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对监狱的社会功能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监狱主要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它也应该承担把犯罪与健康社会相隔离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它需要被作为一个矫正犯罪与教育罪犯的特殊社区。因此身在其中的社区成员也应当享受不受任何人侵犯的身体权与人格权。牢头狱霸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宣言》、《禁止酷刑公约》等人权文献和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1994年12月29日我国也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防止监狱管理者对罪犯实施侵权,该法也相应对监狱管理者和司法部门作出了约束性和警示性规定。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经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彻底取缔“牢头狱霸”。
让人感到遗憾的是,那个通知颁布20年了,今天牢头狱霸这一肮脏的历史陈迹非但没有禁绝,反而更加活跃于我国的一些监禁场所之中,而在由公安机关管辖下的看守所或拘留所中,这一问题,则尤为严重。在相当多地区的监狱中,它依然作为监狱管理中的潜规则在肆意践踏狱中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们的人格权与身体权。近年来,被媒体与网民披露出来的在押犯或犯罪嫌疑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个案日益频繁,就在本公开信尚未定稿之际,海南、湖南与陕西三省相继发生了与”躲猫猫”性质相同的,发生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种事件在短期内接二连三地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政府和媒体的确有了正视这个问题的决心;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种现象是何等的常见和普遍。
在拘留所和看守所内被关押的主要是尚未被正式定罪的公民,他们不是犯罪人,同时,即使是被定谳的犯罪人也享有不被法外之刑和残酷之刑侵犯的权利,这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底线承诺,早已被我国当前法律所承认。狱霸牢头长期侵犯被监禁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而得不到遏止,无疑是一个具有制度根源的丑恶现象,它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公检法司系统一并蒙羞,在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牢头狱霸已经是我国一个制度化的人权污点。
因为事关特殊场所与特殊人群的原因,牢头狱霸现象长期被社会和媒体忽略。在这一连串的悲剧面前,我们应该直面这个顽劣的历史痼疾。事实上,牢头狱霸现象不仅是我们的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同时我们广大公民对这个问题的熟视无睹与客观上的默许态度,也应当是这个历史的负面遗产能够存活到今天的深层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民众也应当对这个问题的存在作出反省与检讨,并立即承担起应有的集体责任。
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阴差阳错或一时不慎而被送进监狱(包括看守所或拘留所)的现实可能。这一现实可能,既客观地存在于公民过失犯罪的概率当中;同时,我们亦可能因为维权、上访、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或因为行使宪法第35条中国家赋予的公民自由而一脚踏进监狱大门,这几种例子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因此狱内犯罪人的人权状况与我们狱外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力休戚与共.
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网络与媒体对收容条例的诘难、追问沸沸扬扬,要求废除的浪潮此起彼伏,因此国务院最终废除了《强制收容遣送制度》.这一让人难以忘怀的公共事件,最后成为了我国的法治与人权进步道路上的一座丰碑。这种进步,既是国家的进步,政府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更是中国公民的进步。人权的进步并不是完全由政府左右的,它与我们每个公民的积极作为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发起本次废除牢头狱霸潜规则公民建议书,承担起国家主人推进人权进步的责任与义务:
1.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彻底调查中国监狱牢头狱霸长期存在的根本症结,并放开媒体介入,自由报道;
2.我们呼吁当局建立一个健康、文明、人道的监狱管理制度:将看守所等机构交付给不承担侦查职能的司法机关管辖;
3.重新探讨每县设立一个看守所的必要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4.侦查羁押期间不应妨碍被羁押者的亲属探访,开放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到监禁机构开展相关社会关怀工作以及提供探访;
5.增加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讯问笔录需经律师签字,否则不能生效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律师介入的案件讯问应当录音录像,庭审时作为笔录质证的依据。否则该讯问笔录视为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调查当前羁押场所的相关案件并严格依法处理涉案件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行政等各项法律责任。
我们相信,大家的广泛参与,必将会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我们每个公民的人权,必将得到进一步落实与保护;而李荞明式的悲剧,亦将不再发生。
尊敬的公民: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2、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李某(郑州,教师)
3、签名邮箱:antiduomaomao@gmail.com
yubalaotou@gmail.com
laotouyuba@gmail.com
4、将文本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
martin
http://suxiaohe.spaces.live.com/blog/cns!F278B9DD4B1B8D61!499.entry
尊敬的用户:
您好!很遗憾地通知您,您的日志 “朱/学/勤先生为《共/和/国60年记忆》写的序言” 已被我们设置为私有,您无法公开。我们知道您写日志时倾注了大量心血,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将该篇日志隐藏。非常抱歉,望您谅解!
我能说什么呢?网站是个企业,企业要赚钱,赚钱就得听话,网站也不容易,否则会被关门。
事实上,更不好的消息还在后面。昨天,我终于等到了最终结果,《共/和/国记忆60年·风雨人物》不适合出版。理由如下:
“《风雨人物》分析独到、论述深刻,具有较强的震撼力。能够引起读者对历史的兴趣对人生的思考,整个书稿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思想性,所有历史材料也是比较准确的。这样的文章当然有助于读者对历史进行反思,但显然不适合今年纪念建国60周年的气氛,也不符合中/宣/部目前的有关导向性要求。”
我还能说什么呢?除了所谓的无力感,我甚至能体会到一种轻松。真的对不起蓝狮子的朋友们,对不起中信出版社的朋友们。从选题策划,到后期编辑,设计,该做的工作都做了,他们做了大量艰辛的工作,甚至书的小道消息都出去了,读者在前2本书的阅读里,也积累了某种阅读期待,可是现在,这样一本所谓的书,却胎死腹中。
还说点什么呢,我想起所有关心过这本书的朋友。吴晓波、崔璀、蒋蕾、朱学/勤、梁文道、刘瑞林、刘苏里、尚洪科、郑勇、张燕舞、李君、廖琨、李伊平,还有很多读书的朋友,谢谢你们,想来我们应该是需要彼此鼓励的,为了内心的思考,为了在一个短视的时代我们稍微看得远一些。我们需要彼此安慰,彼此喂养。前几天与张树新聊天,我记得她的话,她说她的使命,就是要让自己明白,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世界。
谢谢所有关注过这本书的朋友们。
汪洋痛斥马屁记者糊弄群众
最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大会上痛斥一些党报的马屁记者糊弄群众,有些道理。
汪洋说,不要我每次活动都发稿件,我下去调研很平常,不用每次都文字图片做那么大,有的去了就去了,不用见报。重大的活动可以出个照片,像我下去调研,跟群众交谈,这有什么新闻性?有什么好报道的?也真难为了摄影记者,每次要拍出不同姿势,我又不是体育运动员,运动员摆不同的姿势还有意义,我拍来拍去不就那个样子吗?不要老报道我。当然报道党的方针政策是需要的。真有新闻性,你放在第八版都有人看,没新闻性,在头版做一个版都没人看。有些报道里,大会才刚开,就说“大会一致认为”,这不是糊弄群众吗?我想,对于汪洋的批评,广东省委的机关报《南方日报》应该对以往工作进行反思和改进,现在是开放时代,党报再也不能糊弄群众了,都糊弄60年了,该说真话报道真相了。
新闻总署借培训大敛财
转
信力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在着手设计“2008版”新记者证,将于2009年2月后为全国约18万持证记
者进行换发。按照有关规定,换发新证之前,首次领记者证的记者将被强迫参加新闻总署举办的高额培训,每人收费1000-1300元左右。以往,记者证都实行收费制,每证约在10元以上。现在,网络舆论曝光后,新版记者证免费了,算是新闻总署在压力面前有所进步吧。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新闻业务处处长农涛12月10日说,这次换证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中国内地,只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有权发放记者证。
新闻总署垄断记者证,同时大力打击社会上发放记者证的各类机构。广西举办的“香港记者资格考证函授培训班”日前被查。由广西北海时兴广告公司打举办的“香港记者资格考证函授培训班”,招生对象为“中国内地所有热爱新闻工作事业者”,该公司刚发布广告就被查后停办。
新闻总署借培训敛财,已经多年,未见纪委和监察部门查处。12月初,该总署下发通知决定将在海南风景旅游区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向报社收培训费。
12月8日,新闻总署发文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各有关报刊社,通知举办全国报刊新闻传播策划与创新研修班。文件称,“为了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新闻记者队伍”,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和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将于2008年12月23日至31日在海南博鳌举办全国报刊新闻传播策划与创新研修班,研修时间可计入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时,由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研修费、教材费共18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食宿费每人每天160元。报名的各有关单位于12月19日以前将参加研修人员的报名回执传真至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12月5日,《南方周末》刊登对新闻总署署长柳斌杰的访谈,柳称,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最好方式,就是继续推动新闻出版业的深化改革。现在看,总署参与敛财,应该说是权力利益化、利益部门化的“改革”体现。
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资格的评选和培训等赢利项目,但新闻总署经常通过举办培训和办理出版编辑证、发行人员证、记者证等证件收费,谋取不当利益,引起一些出版单位的不满。
杭州有“好猪”,常住户口登记在乔司镇和睦村,人称“和睦猪”。看过《夏洛的网》的人说它像被夏洛保护的“威伯”(some pig,优秀、出色的小猪),可好景不长,乔司镇养个猪都“不准”,政府威胁要“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疫苗和检验检疫证明”,还会触犯刑律涉嫌犯罪,镇政府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下,和睦村畜牧场的主人们着急了,“农民养猪咋也不安全了?”
中央让农民致富,让养殖户有钱赚,让人们有猪肉吃,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按法律说也有《物权法》保护养猪户的利益,可杭州市乔司镇政府却一纸公文“禁止养猪”,法大?还是权大?戴老兄12亩余、五千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牧场,承包期限是20年,已经养了8年猪,还有12年时间被禁养,这个牧场受《合同法》保护,政府不能说“禁养”就让人家关门走人,猪舍建筑物的损失谁赔付呢?整个和睦村有五家养猪大户,牧场约50亩面积,十多年承包期限,数千头猪,价值数百万,突然遇到了“不安全”问题,一律“禁养”,养猪户说不在农村养猪,难道在城里养猪才“安全”吗?
http://www.voc.com.cn/article/200809/200809230929203018.html
图片为:“杭州乔司镇政府下令‘一律禁止养猪’,镇里处处张贴着这样的布告”
(责编:龙腾
| 曼德:非暴力不服从—-基督徒如何应对不义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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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圣山网首发 作者: 时间:2009-03-04 Tag: 点击: 187
曼德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阿摩司书5:24 我绝不攫取权力或使人民自由地为所欲为.我唯一的目的是,王子和庶民一样,都应当顺服上帝。 ——约翰·诺克斯 本文主题:
通过圣经相关经文及宗教改革时期主要神学家关于基督徒如何应对不义政权问题的论述之探讨,基本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基督徒对“在上有权柄者”的顺服是一种“有条件”的顺服,我们顺服的是上帝悦纳的政权而非违背上帝旨意的政权,我们绝不服从与神作对的不义政权。在现今世代,我们不服从的方式更应该是非暴力不服从。
本文大纲: 1. 对《使徒行传》相关章节和《罗马书》13章顺服政权的再阐释; 2. 《旧约》中不服从不义政权的经文和案例; 3. 耶稣及其门徒不服从不义政权的经文和案例; 4. 神学家加尔文、贝撒、诺克斯及薛华等有关不服从不义政权的论述; 5. 非暴力不服从方式的《圣经》及其他根据。
今天,当我们说一个生活在不义政权下的人是生不如死的,那么这句话一点也不过分。不义政权践踏上帝规定的公义与公平、违背起码的人类公义与良知、剥夺了人的信仰与政治自由,剥夺了人的权利与尊严,使人降低到动物园中动物的状态。更有甚者,有的不义政权竟代表上帝、以无神为幌子自命为神,遮蔽上帝、亵渎上帝、完全被“空中属灵气的恶魔”所操纵,使整个国家陷落在黑暗权势笼罩的深渊中。一个有心灵自由追求的人,生活在这样一个“大监狱”或“黑暗兽国”中,的确痛苦恐惧、毫无喜乐与安全感。作为基督徒,如何根据《圣经》的原则应对这样的不义政权呢?是顺服、躲避、不顺服还是坚决不服从呢?而如果是不服从的话,应该采取暴力还是非暴力呢?这些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查考《圣经》及相关的几位神学家的解释而加以论述。
在《使徒行传4:19》中,彼得、约翰对命令他不可传扬福音的掌权者说:“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我们所看见、所听见的,不能不说”。在这里,顺从神而不服从人的原则得到了彰现。这个原则告诉我们,虽然掌权者起初也是神所立,但掌权者也在很多时候违背神、亵渎神甚至与神作对,在这种时候,掌权者走上了与神对立的反面,它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已经破裂,它不再被上帝所护佑,甚至被上帝所诅咒。而掌权者所引起的人们的反对、批评和反抗,不仅不应该被谴责,而且会受到上帝的悦纳与赞许。
这样一个结论与《罗马书》13章中关于顺服“在上有权柄的”的教导是不是有矛盾的呢? 《罗马书》13章1-5节集中阐明了基督徒为什么要顺服政权的两个理由.这两个理由第一个是“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顺服是因为“政权神授”。第二个理由是“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顺服是因为“政权公义”。这两个理由在第5节中作出了综合概括:“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总之,顺服政权是因为政权是神授的、是公义公正、赏善罚恶的。
顺服的理由是政权的神授性和公义性,换句话说,正因为政权的神授性、公义性我们才去顺服。我们顺服的政权应该是神授的政权、公义的政权,神授与公义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如果一个政权虽然是神所命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但它明显违背公义,那么就不能达成顺服的全部条件;另外,一个政权在初期虽然是神所命的,但它后来的作为表露它在背叛、对抗神的旨意,那它与神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断裂,它在这个时候就不再是神授的政权,而是渎神的政权,这个时候,我们需要顺服的是神,而非这个渎神的政权;我们顺服的是神授的政权本身,而非顺服政权的恶行、背叛和渎神。
由此可见,《罗马书》13章所说的顺服,是一种“有条件”的顺服,而非无条件的顺服。这个条件实际上就是《罗马书》中对政权的界定:政权必须是神授的,政权必须是公义的。而如果政权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我们是否还要顺服呢?《罗马书》13章并没有给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是根据全部《圣经》的教导、根据神学逻辑的完满和我们对神旨意在生命经历中的领会,我们认为对待那些渎神的、不义的政权,尤其对待政权的各种恶行,我们不仅不应该顺服,而且应该以不服从为原则、为使命、为天职。
这样的结论实际上在《圣经》中有众多的根据: 出埃及记1:15-21中,法老命令收生婆杀死所有希伯来人的男婴。但施弗拉和普拉“敬畏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竟存留男孩的性命”。“神厚待收生婆。。。。。。神便叫她们成立家室”。 出埃及记5章中,摩西向法老要求让以色列人离开埃及,但法老却说:“我不认识耶和华,也不让以色列人离开”。然而,摩西和以色列人并没有服从法老的旨意,而是在上帝的护佑下,违反禁令离开了埃及。 列王纪上18:4记载恶后耶洗别要除灭耶和华众先知,但俄巴底却违抗她的命令,“我把一百个先知,50人一组分别藏在山洞里,又用饼和水供养他们。 ” 但以理书3章中,政府命令全国人民向金像下拜,但三个希伯来青年公然违命,说:“这件事我们不必回答你。即便如此,我们所侍奉的神,能将我们从烈火的窑中救出来。”神果然祝福了他们这些不服从政权命令的青年,虽丢进烈火,但毫发未损。神也大大祝福了单单向耶和华敬拜、拒绝向王低头、违抗政府命令的但以理,就是在狮子坑中也没有受到丝毫伤害。 在历代志下23章中,祭司耶何耶大率领民众推翻了亚他利雅的暴政。这次政变与起义也受到耶和华神的喜悦。 不仅这些史实,而且《旧约》中的众多先知对君王和不义政权的批判、指斥和祈求上帝来革新的经文也比比皆是: 以赛亚书10:1“祸哉!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的和记录奸诈之判语的,为要屈枉穷乏人,夺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妇当作掳物,以孤儿当作掠物.到降罚的日子,有灾祸从远方临到.” 诗篇2:1-4:“外邦为什么争闹?万民为什么谋算虚妄的事?世上的君王一齐起来,臣宰一同商议,要抵挡耶和华并他的受膏者,说:我们要挣开他们的捆绑,脱去他们的绳索。那坐在天上的必发笑;主必嗤笑他们。” 耶利米书1:18-19:“看哪,我今日使你成为坚城、铁柱、铜墙,与全地,和犹大的君王、首领、祭司,并地上的众民反对。他们要攻击你,却不能胜你,因为我与你同在,要拯救你。这是耶和华说的。” 阿摩司书5:12:“我知道你们的罪过何等多,你们的罪恶何等大。你们苦待义人,收受贿赂,在城门口屈枉穷乏人。”“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那鸿书3:1:“祸哉!这流人血的城,充满谎诈和强暴,抢夺的事总不止息。”
在《新约》中,我们看到柔和谦卑的耶稣和使徒们也正是不服从的杰出代表。 耶稣说:“…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正当人前,把天国的门关了;自己不进去,正要进去的人,你们也不容他们进去……你们侵吞寡妇的家产……公义、怜悯、信实,你们反倒不行了……你们里面盛满了勒索和放荡……装满了伪善和不法的事。你们这些毒蛇之种啊!怎能逃脱地狱的刑罚呢?(太23:1-36) 当时虽在罗马政权统治下,但在犹太掌实权的是文士和法利赛人,他们欺压百姓,毫无公义,耶稣对他们是完全的不服从,并揭露他们就是毒蛇之种,就是魔鬼之子(约8:44)。
耶稣道成肉身,以真理的光芒照亮黑暗,使善恶、黑白、虚假与真实顿时显明,“我来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真理和公义必然要与虚假和专制为仇敌、对真理的顺服就是对虚假的不顺服,对公义的服从就是对专制的不服从。“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不服从人体现了对神最大的服从,不服从邪恶体现了对正义的最大服从,不服从不义的政权体现了对神授政权的最大的服从。耶稣不服从犹太人对神子的无知,一再声明“我就是道路、真理和生命”;耶稣不服从罗马政府和犹太人权贵的禁令,四处传播弥撒亚真理的福音;耶稣不服从法理赛人的错误教导,激烈指斥他们的错谬;耶稣不服从罗马政权的代言人比拉多和希律,在他们面前或者一言不发或者毫不否认自己弥撒亚的身分。
而我们基督信仰最重要也是唯一的标志——十字架,也是不服从的象征。因为它是挑战罗马政权社会秩序后被惩罚的标志,是刑罚、叛逆、挑战规范的象征,但这样一个象征反而被当作弥撒亚、救赎、永生、荣耀的象征,这本身就非常具有颠覆性、叛逆性。十字架,宣告了基督徒对罗马政权所维系的统治秩序的不服从、宣告了对这个败坏世界秩序的不服从,也宣告了对恶者撒旦所主宰的整个黑暗权势强烈的不服从。 正如使徒行传5:29:彼得和众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耶稣的门徒们,无论是彼得、约翰、保罗还是司提反等诸信徒,没有一个服从犹太传统势力和罗马政府的禁规,他们积极地传播福音,放胆传道,也是不服从的典范。
从神学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宗教改革以来,不服从原则逐渐成为基督徒应对不义政权的基本政治思想,这个思想也导致现代民主政治伴随宗教改革在日内瓦、尼德兰、英格兰、苏格兰、美国建立起来,而民主政治关于个人与政权关系的核心思想就是:政权为个人而设立、而非个人为政权而设立;一旦政权违背公义,并且威胁个人之权利,个人有必要推翻这个政权,建造符合公义的政权。不服从不义政权原则自加尔文发轫后,被他的后继者们发扬光大。
由Alister E.McGrath著,蔡锦图、陈佐人译的《宗教改革运动思潮》一书中写道:“1559年,加尔文——或许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在实践和政治上的重要性——已经承认统治者可能会逾越他们的权力范围,因着他们自己对抗上帝;他暗示,他们因此已经失去了他们自己的权力: 上主是万王之王。。。。。。我们服从那些被置于我们之上的人,不过只是在他里面。假如他们命令任何有违他旨意的事,那必然对我们来说是无足轻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不理会一切地方行政官员所拥有的尊贵。逼使这种尊荣顺服上帝的真正、独一和至高的能力,并不是不义的。由于这个原因,当但以理要违抗一个由后者作出的不虔敬法律时,否认他对抗君王是有任何罪过的,因君王已经逾越了上帝为他设下的限制,而且不只无礼地对待人类,更是违背上帝——而且这样做,使废除他自己的权力。”(注1) 加尔文的论述已经阐明,当一个政权践踏公义时,它已经违背上帝并自废权力,而民众对它的不服从也就理所当然了。加尔文的后来者将这样的思想不断放大,他们一致地认为:暴君要加以抗拒。顺服上帝的责任,要凌驾在顺服人类统治者的义务之上。(注2) 加尔文最忠实的门徒贝撒(Beza)因为圣巴多罗买日的大屠杀和法国政府无可救药地不信上帝之故,到后来完全弃绝了那“服从为人民之天职”的理论,坦白宣称:当其他一切手段归于失败后,按照上帝的律法和自然律,人民是法律的最后根据;同样,若是没有别的办法可用,暴力革命也是可行的。。。。。。“我们必须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注3) 著名清教徒神学家、苏格兰的约翰·诺克斯也许在这方面做得更为彻底,他在与苏格兰女王玛丽的那场著名谈话中,玛丽责备他,说他意在获取权力,是王宫的敌人和叛乱煽动者.诺克斯回答道:“我绝不攫取权力或使人民自由地为所欲为.我唯一的目的是,王子和庶民一样,都应当顺服上帝”。(注4) 约翰·诺克斯也要求君主选举制度和控制君主之权,如同对法官那样。并宣称司法官吏不但有权利并且还有义务领导人民武装反抗暴君,甚至将暴君处死。他也号召人民以自愿的结合自动地从事于改革宗教和建立教会的工作,又暗示如属必要,人民应当积极地争取分享政权的行使。(注5) 著名清教徒作家弥尔顿(Milton)在其文《为英国人民辩护》中写道:“我已经充分证明了犹太诸王和人民同样归律法管辖,圣经中对诸王并不另眼相看,也证明“上帝不许人民惩罚诸王,只有他自己才可以审判他们”这一断言是最为虚伪的。。。。。。绝对地服从王公,和基督教的精神是不相合的。” (注6) 不服从原则在清教徒中大为盛行,最后演变成主权在民学说。这学说认为以武力反抗不信上帝的统治者,甚至在必要时将其处以极刑,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责任。这一学说为许多支持加尔文派伦理观的信徒所提倡,它是斯图亚特朝代下的苏格兰和英格兰的长老会信徒的学说,是克伦威尔(Cromwell)手下将军们的学说,也是使查理一世(Charles 1)断送了头颅的学说. (注7) 在当代神学家中,薛华(Francis Schaeffer)是持不服从原则的著名代表。薛华极为赞同清教徒法学家Rutherford在其名著The Law Is King中的观点:君王在上帝的法律之下,如君王违背上帝的法律,民众绝对应该不服从。薛华认为:法律是王,王不是法律。政府在神的律法下,政府不是神的律法。倘若王和政府违背法律,他们也要被违背。当任何政府机关发出违反神话语的命令时,那些在位者已自行废除本身的权柄,并他们不应得到顺从,而国家也不例外。公民有道义的责任,抵抗不义和暴虐的政府。(注8)
通过以上引证我们看到,当基督徒面对一个不义政权时,不服从是绝对应该的。接下来我们要解决的是,这种不服从到底以暴力还是非暴力的形式出现。除了宗教改革时期激进的神学家的言论外,《圣经》中也不乏支持暴力反抗的经文根据。在《出埃及记》和《约书亚记》中,神许可履行公义的多次的战争。在《历代志下》23章,神赞同反叛亚他利雅的革命。在《耶利米书》1:10:看哪,我今日立你在列邦列国之上,为要施行拔出、拆毁、毁坏、倾覆,又要建立、栽植。在《但以理书》4:17:这是守望者所发的命,圣者所出的令,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予谁,就赐予谁,或立极卑微的人执掌国权。 根据上帝的旨意,更迭政权是应该的。正如薛华所说:“当国家对一个团体——例如一个正当成立的国家或地方机构,甚至是教会——进行不法之活动来反对它时。。。。。。它会面对两重的抵抗:规谏(或抗议);然后在必要时,为自卫而使用的武力。” (注9)
但是我们看到,《圣经》中更加侧重的不服从方法是非暴力的方法,这在耶稣基督身上有最大的体现。主基督在开始传福音时宣告:“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虏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路加福音4:18-19)在这里,耶稣是在念《旧约·以赛亚书》61:1-2中关于弥撒亚的宣告,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念时故意漏掉了《以赛亚书》61:2中的一句“和我们神报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这是为什么呢?这是说明耶稣基督这个弥撒亚与传统犹太人所期盼的那个崇尚暴力和复仇、军事领袖式的弥撒亚是不一样的。这个弥撒亚更推崇的是:“以善胜恶”而非“以恶制恶”。(罗马书12:21)
耶稣也多次教导:“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你们听过有这样的吩咐: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可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对抗。”“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总体而言,除非万不得已、忍无可忍、山穷水尽,暴力的方法并不是一个被十分推崇的应对不义政权的方法。在《圣经》中更多地教导信徒通过祷告、道德见证、合法政治行动、正当的违命、逃避、必要时的耐性受苦和忍受盼望等非暴力的方法来抵抗不义的政权。 也许,在现今的世代,我们更应该选择的就是这种非暴力不服从的方法。
非暴力不服从,就是以温和、不使用暴力的方式来应对、抗议不义的政权,是在不义政权前面,敢于通过言论建议、批评、指斥政权的不义和罪恶,敢于跟它一刀两断、绝不同流合污更不合作,敢于维护上帝赋予的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等等神圣权利,敢于作出顺乎上帝旨意和良知公义的被政权所禁止的各种行为。这种面对不义政权的非暴力不合作方式,正是顺服上帝,蒙上帝悦纳的方式方法。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我们对“在上有权柄者”的顺服是一种“有条件”的顺服,我们顺服的是上帝命定的政权而非违背上帝旨意的政权,我们绝不服从与神作对的不义政权和各种政权违背上帝旨意的恶行。我们始终应该恪守的是——顺服神而非顺服人、服从公义的政权绝不服从不义的政权。
20009年2月25日
注1:《宗教改革运动思潮》384页 基道出版社 11/2006年初版 注2:《宗教改革运动思潮》385页 基道出版社 11/2006年初版 注3:《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06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4:《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12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5:《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10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6:《不列颠宗教改革思潮》527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7:《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11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8:《基督教伦理学》272页 贾诗勒著 李永明译 天道书楼有限公司 6/1996年初版 注9:《基督教伦理学》281页 贾诗勒著 李永明译 天道书楼有限公司 6/1996年初版 |
The Charter 08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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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APPEARANCES ON THE TIME 100: 0
PRO: The 303 Chinese citizens who signed this pro-democracy manifesto — which includes calls for an amended constitution, free elections and social security — did so at the risk of government retribution. And indeed, one of the signatories, activist Liu Xiaobo, was detained shortly after the charter’s publication.
CON: The government has so far failed to acknowledge any of the group’s dem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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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 The 303 Chinese citizens who signed this pro-democracy manifesto — which includes calls for an amended constitution, free elections and social security — did so at the risk of government retribution. And indeed, one of the signatories, activist Liu Xiaobo, was detained shortly after the charter’s publication.
CON: The government has so far failed to acknowledge any of the group’s demands.
| [日期:2009-03-23] | 来源:维权网 作者:魏明 | [字体:大 中 小] |
《时代》周刊提到, 303名中国公民冒着政府打压的危险,签署了这份要求民主政治文本。 《08宪–章》呼吁修改宪法,要求自由选择,提供社会保障等等。 其中一个签署者刘晓波先生在该文本公布之前就被政府拘押,迄今没有消息。 而迄今为止,政府没有正面回应《08宪–章》中的任何一条要求。
同时入围的还有美国总统奥巴马,马英九,达赖喇嘛等国际知名人士。据悉胡锦涛先生也在候选人之列,中国大陆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但是刻意回避了《08宪–章》作者们同时入围的消息。
谣言的国度,却不知道什么才是谣言——抗议无锡政府拘留”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传播者
昝爱宗
谣言,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谣言?什么又是宪法意义上的谣言?
在中国,值得悲哀的是,”谣言”一词,没有定义,没有概念,甚至法律也毫无作用。
这是一个谣言的国度,处处是谣言,只要官方指定的话。
最近,无锡市民丁某被当地警方指控为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这则谣言,给予行政拘留10日。这个时候我想起我自己,2001年,我因写短文”严打,新的恐怖主义”并公开发表被指控为散布谣言,被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局处罚5000元;2006年,我因写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强力拆除在建的耶稣基督教堂等报道文章被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控分局指控为散布谣言,被拘留7日。
我和无锡的丁先生一样,都是出于对新闻不自由的无奈而勇敢地表达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可是不免被打击。这是时代的不幸,更是公民的不幸。
可是,什么又是谣言呢?谁来为谣言定性呢?
5月9日,香港具有共产党背景的凤凰卫视在新闻中打出”黄菊逝世”的字幕,随后让身在北京梅地亚的该台台长刘长乐获悉,惊了一身冷汗。于是凤凰卫视赶紧解释刚才播出的是谣言,要赶紧道歉。因为中共宣布系统有规定,在新华社没有公布黄菊死之前就擅自宣布黄菊已死,在中共体制内就是散布谣言。按照中国现行的对于丁某以及对于我本人使用的法律,应该对凤凰卫视居住北京的台长/总裁拘留5至10日行政处罚,为什么刘长乐没有被法律制裁呢?难道刘长乐在北京还属于一国两制管辖使他有豁免权吗?
5月9日,黄菊在北京协和医院还没有真死——据说当时就差拔掉管子了,医生已经称医治无效了。有消息说,当天医生确实建议拔掉黄菊身上的管子,也有消息传出去了,谁知说拔而未拔,但黄菊也未必活过来。6月2日,黄菊真的死了,新华社发布的就不是谣言了。6月5日黄菊被火化,连一个星期时间都未来。从这个情况看,凤凰卫视5月9日报道未必是假,那他们为什么要道歉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奥秘。
2007年06月06日新华网发布”无锡市民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谣言被拘”消息,全文如下:新华网南京6月6日电
(记者郭奔胜)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6日被无锡警方查获,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近日,无锡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谣言,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引起一些市民恐慌。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调查走访,很快查明散布此谣言的是家住无锡沁园新村的丁某。据丁某交代,自5月31日晚起陆续向130余人散布了上述内容的手机短信,并导致了更大范围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无锡警方依法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这里我质疑这个消息,虽然这个消息不是假新闻,但起码这个消息不全面。第一,无锡确实出现了太湖水不能喝、发臭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喝,恐怕其中有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甚至致命的成份,否则为什么市民抢购纯净水?由此可见,丁某发短信是出于善意,不是造谣,完全是善意的忠告和提醒,无锡市政府部门不但不能拘留他,还应该感谢他有先见之明。正如非典时期,张文康卫生部长公然造谣,说北京非典已经得到控制,让中外游客放心旅游,事实证明他张部长传播的是谣言,北京公安和国保却没有拘留他,导致他继续危害社会。甚至北京的《人民日报》还公然造假,继续宣传张文康的话,这是非常恶劣的,应该拘留《人民日报》的总编辑王晨。可竟然都没有。这难道是法治中国的执法环境吗?
第二,谣言不能由公安机关定性,也没有由党委政府定性,应该由法院根据法律定性。随意对传播所谓谣言的公民处以拘留,应该说是公然对宪法言论自由的蔑视和抵制,更是对法律上认可的谣言标准任意发挥和解释,严重了说就是无锡警方以法律的名义强奸丁某。这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权治国。谁的权力大,谁就有权利用法律;谁无权无势,谁就活该被拘留。
此刻,我看到我的朋友、《杭州日报》评论编辑魏英杰(孤云)6月6日在中国江苏网发表文章”谣言不会止于´行政暴力´”,该文认为:时值(6月5日)世界环境日期间,无锡太湖水污染危机举世瞩目。当这起公共事件逐渐淡出媒体视野的时候,当地发生一桩不大的治安案件,同样值得引起关注。据新华网报道,无锡市居民丁某因以手机短信形式传播”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0天。他认为,当地此举并不明智,而且对中止”谣言”流布作用恐怕不大。太湖水体污染,严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由此各种(包括不实)信息散播,实属正常。这也可以说是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旦危机解除,”谣言”自止。就事论事,这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换句话说,如何认定”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是否属于谣言。在这方面,我是外行,相信很多无锡市民也不怎么懂。在网上查阅学术论文,却不难发现,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国内就有相关研究证实,饮水污染与肝癌高发有关。蓝藻(也就是这次无锡水危机事件的罪魁祸首)水华污染可产生藻毒素。”蓝藻产生的毒素可分为肝毒素、神经毒素和其他毒素三类,其中肝毒素由于发现其具有强促癌作用尤为人们关注。”(《福建省部分水源微囊藻毒素污染调查》,《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06年10月第40卷第5期)
这不无清楚地表明,蓝藻水华污染与癌症之间具有高度直接关联性。当然,这不能直接证明”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更不能说,此次太湖水污染危机,必然导致饮水者致癌。但这已经足以证明,丁某所传播的内容,至少不是捕风捉影。当地警方以”散布谣言”行政拘留丁某,值得商榷。即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警方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丁某进行行政拘留,也不无随意性。在许多类似事件中,我们看到某些官员大放厥词,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事后却没有因”散布谣言”而被行政拘留。为什么,在同样的事件中,我们却经常看到有公民因为合情合理(却未必属实)的言论而获罪?说得更直接一些,丁某肯定不是唯一散布”谣言”的人,只惩罚他一个,能否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也要存疑。毫无疑问,在这时候,行政权力随意或过度介入,很容易引起公众反感,不可能是化解危机的有效措施。因此,与其拘留一人,不如公开应对,消除公众疑虑。这件事情,在某种意义上,还应超越法律(管制)思维来看待。大家都记得,去年重庆彭水县的秦中飞因”短信议政”招罪,但是,当地公检机关最终承认,秦中飞诽谤案是一桩”错案”。魏英杰认为,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的必要的尊重。在丁某一案中,我们希望在无锡警方身上,同样看到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说到底,无锡发生水危机,当地政府首先应向公众道歉,并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诉诸”行政暴力”,拿公民”出气”。否则,这实在会让公众质疑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
凤凰卫视散布黄菊提前病死的”谣言”,不拘留;时任卫生部长的张文康散布非典谣言也不拘留……这是因为政治需要。
江苏宜兴以欺诈勒索罪关押太湖环保卫士吴立红,江苏南京关押博讯记者孑木(孙林)……也是因为江苏权力部门保护太湖的污染真相不被人民知道的需要,更是因为政治需要。
无锡市民丁某因”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几个字的短信被拘留10日,重庆市民秦中飞因”短信议政”招罪险些被判刑……也都是因为政治需要。
幸亏新闻界、网络界的正义感支持了秦中飞。现在轮到新闻界、网络界的正义感声援丁某了,希望这个案子能够大白于天下,让人们知道无锡市政府无视太湖污染的事实,抗议无锡市政府打击善意提醒市民不喝有问题太湖水的市民丁某的不义行为、打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违法、非宪行为。
呼吁无锡市政府、无锡市公安局善待市民,尊重和保护人权,还丁某等人的言论自由宪法权利。